申请法律援助起诉后撤诉 诉讼时效又撤诉的,不退起诉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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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起诉经过调解后撤诉起诉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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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介绍了到法院起诉经过调解后撤诉起诉费怎么算,法院调解正是在审判组织主持下,通过法制教育,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互相协商的基础上,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法院调解正是在审判组织主持下,通过法制教育,使当事人在互谅互让、互相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从而达到消除矛盾,化干戈为玉帛,最终彻底解决纠纷的目的,这正好弥补了法院判决的不足。因此,法院调解是一种较好的结案方式。
  :到法院起诉经过调解后撤诉起诉费怎么算
  中顾法律网回答: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第二十五条 人民调解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发现纠纷有可能激化的,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调解情况。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调解工作档案,将调解登记、调解工作记录、调解协议书等材料立卷归档。&
  调解谈判推荐:
  ,07年7月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委员会第三次常委会讨论,决定聘请范文成为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第十三届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民主同盟上海市司法系统委员会委员.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上海教育学院专业和复旦大学系经济法大学本科毕业并获得法学士。
  范律师具有丰富的执业技巧和职业经验,尤其擅长刑事、经济纠纷、离婚等民事及企业法律顾问等方面的法律事务,曾多次在法律刊物上发表多篇论文。上海电视台、上视新闻综合频道对范律师的庭审纪实、案件聚焦进行了报道.
  办公电话:021-&&& 电子邮件:
联系地址:上海市建国东路525号(巴士大厦)50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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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鲁ICP备号 【济南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备案:20】杨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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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欣律师,执业于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多年致力于婚姻、房产法律研究,精于家庭房产分割、起诉离婚、涉婚谈判、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业务等,多次代理上海知名离婚析产案件,积累丰富法庭实战经验。
&&& 杨欣律师融理论、实践于一体,曾发表法学论文数篇,其中《试述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一文被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收录于《民商法律师实务》丛书出版发行。《离婚房产分割指南》被上海法治报摘录连载出版。此外还著有《企业家离婚与企业发展》、《涉婚房产研究》、《涉婚协议研究》、《试述家庭暴力证据的取得及效力分析》等。
&&& 杨欣律师始终以“忠于法律,忠于委托人”为最高信条,凭借丰富的法庭诉讼经验和娴熟的谈判技巧,使得在代理各类疑难、复杂、涉外离婚、析产案件时游刃有余;其以把每一个案件皆办为“精品案件”为服务目标,不辞劳苦,诚信待人;其总能以独特的视角解读法律,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赢得良好声誉。
&&& 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是经上海市司法局批准的合伙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鼎善”总部设于上海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1102室,位于陆家嘴国际金融中心,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华东地区。“鼎善”拥有一支精干专业的团队。合伙人分别来自上海各知名律师事务所,均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鼎善”律师在婚姻、房地产等领域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执业经验,能为客户提供专业、优质和高效的法律服务。“鼎善”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专业为保障、以诚信为原则”的先进理念,赢得众多客户青睐。
离婚家庭暴力可以申请免费法律援助吗?
法律援助是国家为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而设立的制度。那么,婚姻家庭中出现家庭暴力,受害方可以申请免费法律援助吗?受害方基于对方实施家庭暴力起诉离婚可以申请免费法律援助吗?
根据《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规定,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规定十种情形可申请法律援助: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8、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益的;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由此可见,当事人在上海遭受家庭暴力,主张权益的,可以向上海市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获得免费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会指派专业律师协助当事人维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维权属于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范围,此援助的事项为协助侵权维权。而离婚诉讼涉及夫妻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也主要是基于双方是否感情破裂,为此,因家庭暴力起诉离婚案件不属于法律援助的范围之内。
附一: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服务,促进和规范本市的法律援助工作,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法律援助机构,是指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确定的组织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区域内的法律援助活动。
  第四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对符合规定的各种法律援助事项提供经费保障。经费保障的具体办法,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确定。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除《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援助事项外,经济困难的公民还可以对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二)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法律援助事业的需要,逐步扩大受援范围,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权益。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高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数额。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法律援助对象经济困难的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
  经济困难证明由法律援助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包括本人的劳动能力、就业状况以及家庭成员、家庭月(年)人均收入、家庭财产等内容。
  第七条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见义勇为行为的认定,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公民申请法律援助,应当向义务人或者被请求人所在地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法律援助的案件属于本市高级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范围的,应当向市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按照前款规定,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受理申请的,申请人应当向其中一个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人如果向两个以上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的,由最先收到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受理。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公民法律援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市律师事务所以及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可以为公民申请法律援助提供帮助。
  第九条诉讼或者仲裁法定时效即将届满,当事人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先行提供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机构先行提供法律援助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条件。
  第十条市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可以委托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办理。区、县法律援助机构受理的法律援助事项有特殊原因的,也可以移送市法律援助机构办理。
  法律援助机构之间发生受理争议的,由市司法行政部门指定受理。
  第十一条受援人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如实陈述案件事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并协助办案人员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受援人提出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实际情况的要求,经解释仍坚持不合理要求,致使法律援助活动难以继续进行的,经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同意,可以中止该项法律援助。
  除《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受援人采取虚假陈述等欺骗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经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审查核实,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并视情追索其应承担的法律服务费用。
  第十三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办案规范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及时向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由于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人员的过错给受援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在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时,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依法调查取证和查阅、调取、复印相关资料,本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并免收或者减收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法律援助案件办理过程中,法律援助机构承担的法律援助办案人员的差旅费、文印费、交通通讯费、调查取证费、翻译费等必要开支,可以由受援人列入诉讼或者仲裁请求。
  第十六条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标准,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本市鼓励工会、妇联、共青团、大专院校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利用自身资源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
  本市鼓励社会对法律援助活动提供捐助。
  第十八条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违反法律援助有关规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
附二、上海市各区县法律援助中心名录
单位名称&&&&&&&&&&&&&地址&&&&&&&&&&&&&&&&&&&电话&
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小木桥路&268弄1号5楼&&&&&&
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浦东大道141号2号楼111室&&&&
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四平路&421弄20号&&&&&&&&
卢湾区法律援助中心&瑞金二路&410弄7号-8号&&&
闸北区法律援助中心&&大宁路&610弄15号&&&&& &
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扬州路&583号&&&&&&&&&& &&&
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陆家浜路&1100号B&&&&&& &&
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虹桥路&591弄8号101室&&&&&
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延平路&123弄15号106号&&&&&
宝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友谊支路&300弄&&&&& &&
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人民北路&181号&&&&& &&
长宁区法律援助中心&&昭化路&518弄3号&&& &&&&
普陀区法律援助中心&大渡河路&1717号&&&& &&
青浦区法律援助中心&青浦镇一线街&76号&&&&&
金山区法律援助中心&&象州路&129号&&&&&& &&
嘉定区法律援助中心&博乐南路&70&&&3号&&&&
闵行区法律援助中心&&莘松路&303号&&&&&& &&
南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惠南镇人民西路88号&&&&&
奉贤区法律援助中心&南桥镇南奉公路1705号&&&
崇明县法律援助中心&城桥填寒山寺路&&&&&& &&
市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中山东一路&14号&&&& &&
市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愚园路&520弄8号&&&&&
市妇女法律援助中心&天平路&245号&&&&&&&& &&
市残疾人法律援助中心&汉口路&50号&&&&&&& &&
附三、上海浦东申请法律援助办事指南
一、法律援助范围&
(一)经济困难的公民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1、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主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6、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7、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8、因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受到人身损害,主张权利的;
9、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主张权利的;&
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下列情形经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1)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
(3)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
2、下列情形经审查,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或委托辩护人,本人提出法律援助申请的;&
(2)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3)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二、经济困难标准&
(一)根据沪司发法制[2006]13号文件,本市法律援助对象困难标准确定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二)申请人住所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与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不一致的,按照受理申请的法律援助机构所在地的经济困难标准执行;&
(三)农民工申请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法律援助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条件;&
(四)公民因见义勇为导致诉讼或者仲裁需要法律援助的,无需审查其经济状况。&
三、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交的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籍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经济状况证明;&
(三)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
(四)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事依据&
(一)《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385号);&
(二)《上海市法律援助若干规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第63号);&
(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五、法律咨询途径:&
(一)值班接待咨询: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二)法律咨询热线:&或12348转浦东&
(三)法律法规查询:转&
(四)网上法律咨询:12348@
(五)短信法律服务:
六、办事部门、接待时间及投诉渠道&
(一)&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
地址一:&合欢路2号&
联系电话:转&法律援助中心&
邮&编:200135
地址二:惠南镇人民西路88号&
联系电话:
邮&编201300
接待时间:周一&----&周五&9:00-11:30;13:30-16:30
(二)投诉渠道&
投诉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室&
投诉电话:91
上级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司法局监察室&
地&址:浦东新区成山路820号1010室&
网站声明:本文系本站原创作品,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未经书面同意,本站文章禁止转载。否则,将坚持追究法律责任。对本文如有不解,建议最好到律师事务所当面详细咨询。多年在上海律师事务所执业,擅长起诉离婚、房产分割、涉婚谈判、婚姻调解、协议起草及涉外离婚诉讼等业务,预约咨询电话:。
杨欣律师手机:&&|&&传真:021-&&|&&邮箱:&
白杨树,中国极平凡的一种树,它不太讲究生存条件,田埂旁,大路边,只要有黄土的地方,它就可以生存;
它是草根族,扎根在贫瘠的土壤中;它是在暴风雪的压迫下仍能倔强挺立的一种树,哪怕只有碗样粗细,仍努力向上!湖州市法律援助质量跟踪管理实施细则
为规范法律援助实施程序,保证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提高维权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浙江省法律援助条例》和《浙江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则》,市法律援助中心联合市律师协会对援助案件质量进行跟踪管理,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初审、受理、审批、指派
第一条& 当事人申请给予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劳动争议仲裁以及非诉讼法律事务等法律援助的,可由法律服务机构等法律援助工作站初审。
第二条& 初审时,承办人员应当向其一次性告知申请法律援助所需全部材料,发出《告知书》、《法律援助申请审批单》和《经济困难证明申请书》等手续表格。
申请人填写《法律援助申请审批表》有困难的,由承办人员指导或者帮助填写,但必须由申请人亲自签名或捺印。
第三条& 法律援助案件初审后,应当及时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法律援助中心审批。
第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申请人需要补充材料或者作出说明的,审批期限顺延。
第五条& 援助机构对符合援助条件的,在2个工作日内制作《给予法律援助决定书》,并指派有关法律服务机构办理或自行办理。
第六条& 接受指派后,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本单位执业人员具体承办人办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与受援人签署《授权委托书》。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法律援助机构具体承办人员。
第七条&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合伙人应当按照援助机构要求带头办理援助案件,办理情况将列入当年度考核,与评先选优挂钩。
第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决定自行办理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安排援助人员办理,并与受援人签署《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如实及时告知当事人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保障其知情权。
&&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人员必须填写《湖州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全程记录表》(附件1)。
第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认为案件可以协商解决的,在诉讼或者仲裁前,应尽可能引导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
第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代理受援人参与调解的,应当要求受援人签署《特别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受托权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法律援助案件无法协商解决的,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帮助受援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
第十五条 法律援助人员可以代理受援人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时应当制作《调解笔录》。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如果在人民调解组织主持下达成调解的,由相关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
第十六条& 法律援助人员以非诉讼调解方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应当告知受援人选择调解方式及其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诉讼、仲裁
第十七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执业标准要求,全面审查受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时进行阅卷、会见,认真进行调查取证,查清事实真相,提交证据和制作代理词、辩护词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按时出庭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不得伪造、变造证据,不得隐匿证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不得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不得诱导当事人伪造证据。
&第十九条& 除上述规定外,根据办案需要,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制作法律文书(《起诉状》、《上诉状》、《劳动仲裁申请书》和《答辩状》等);
(二)代理受援人向人民法院或劳动仲裁机构办理立案手续;
(三)需要进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的,应另行制作相关法律文书,告知委托人提供担保等法律义务;
(四)查阅法院卷宗材料,做好《阅卷笔录》;
(五)告知受援人的法定权利、义务和可能出现的诉讼或裁决结果;
(六)在规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目录及证据材料;
(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鉴定人到庭接受询问及申请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申请;
(八)撰写书面《代理词》或《代理意见》;
(九)其他准备工作。
第二十条& 法律援助人员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一)遵守出庭时间、提交证据和法律文书等规定;
(二)认为有调解可能的,应当贯彻“调解优先”的原则,积极配合法庭调解,尽量促成当事人调解结案,减少当事人诉累;
(三)依法参加庭审活动;
(四)制作《庭审笔录》;
(五)庭审结束后,及时向法庭提交书面代理词或代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 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撤诉、调解及代收法律文书的,应事先征得受援人的同意,并取得受援人明确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3日内转交受援人。
第二十二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案时,应当严格依照受援人的授权范围开展法律援助工作,不得擅自超越权限。
第二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行政法律援助案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通报案情和案件进展情况。
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通过集体讨论给予指导办案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集体讨论:
(一)本辖区内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法律关系复杂,对适用法律、法规有疑议的;
(三)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造成群体上访的;
(四)其他需要集体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第二十五条& 集体讨论时,由参加讨论人员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最后形成集体研究意见。
第二十六条& 集体讨论时,应当将集体讨论的意见记录在案,由参加讨论人员签字确认,并将意见附卷。法律援助机构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向申请人出具书面指导意见。
撤销、终止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可撤回法律援助申请,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自愿撤回法律援助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将其全部案件材料退还,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认为需要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在2日内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3日内审查核实,决定是否终止法律援助批准:
(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或者其他客观情况发生显著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代理人的;
(四)无法联系受援人或受援人不配合案件办理达两个月以上的;
(五)受援人要求终止或者明确表示放弃法律援助的。
第二十九条& 法律援助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法律援助中心,由法律援助中心调查核实后,决定撤销法律援助。
(一)受援人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经济困难证明的;
(二)受援人刻意隐瞒事实,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使法律援助机构对案件情况作出不符合真实意思判断的;
(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第三十条& 当事人拒绝现有承办人援助有正当理由的,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另行指派承办人。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另行指派承办人,如其拒绝援助的,援助机构应当作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撤回、终止或撤销法律援助的,不得以同样事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
第八节& 结案归档
第三十二条 &法律援助案件应当一案一卷。
第三十三条 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在案件办结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归档。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人员归档的案卷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援助通知书;
(二)委托手续;
(三)起诉状、起诉意见书、答辩状、上诉状、申诉状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四)接待、调查询问、谈话、阅卷、会见、庭审等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
(五)辩护词、代理词等法律文书;
(六)出庭通知书、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公证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
(七)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 法律援助案件装订秩序依照《律师业务档案件立卷归档办法》执行,其中法律援助指派通知书应装于卷宗首页。
案件质量控制
第三十六条& 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控制包括办案跟踪监督、案件质量评查、案件承办机构自查、结案归档审查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对本单位承办人员办理的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法律援助机构可以联络案件承办人员和受援人,跟踪监督案件进展情况,并负责填写受援人意见征询表(附件2)。
第三十九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需要,安排人员对援助案件进行庭审旁听。
第四十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定期征求公、检、法和仲裁机构以及工、青、妇、残、老等有关部门对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意见。
第四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在对案件进行跟踪监督过程中,发现法律援助人员存在违规违纪行为或者损害受援人利益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情节轻微的,可以口头提出警告,但应记录在案,并通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 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协会联合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遵守办案规则;
(二)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
(三)办案文书制作是否规范;
(四)是否按期结案;
(五)案卷内容是否完整规范、案卷装订是否符合要求;(六)受援人的满意程度;
(七)有无私自收费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损害受援人利益;
(八)是否切实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
(九)其他应当评查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补贴不予发放,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
(一)不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
(二)故意损害受援人利益,经查证属实的;
(三)因过错给受援人造成重大利益损失的;
(四)私自收取受援人及其亲属的钱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经查证属实的;
(五)因违法违纪被举报、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六)提交的结案卷宗不符合相关规定,经要求补正后拒不补正的或者在1个月内仍未补正的;
(七)其他不应当发放补贴的情形。
第四十四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除优先适用本细则特别规定外,均适用一般规定。
第四十五条& 除本细则意有特指外,“法律服务机构”是指律师事务所。
第四十六条& 除本细则意有特指外,“法律援助机构”是指市、县(区)法律援助中心。
第四十七条 &除本细则意有特指外,“法律援助人员”是指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工作人员。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日起实施。
附件:1.湖州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全程记录表
2.受援人意见征询表
湖州市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全程记录表
受援人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 月&& 日
对方当事人
情&&&&& 况
姓名/单位:
案&&&&& 由
法律援助形式
□刑事代理 □民事诉讼代理 □劳动争议仲裁代理 □非诉讼代理 □行政诉讼代理 □行政复议代理 □其他
案件承办人
姓名:&&&&&&&&&& 单位:
□律师 □法律援助律师 □公证员& □基层法律工作者
□司法鉴定人& □法律援助站人员& □志愿者& □其他
接受指派日期
&&&& 年&& 月&& 日
办理委托手续
□是& □否&& 时间:&&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其他
向受援人了解
案情并进行沟
□是& □否&& 时间:&& 年&&& 月&& 日
制作《谈话询问笔录》□是& □否
告知法律程序或者提供法律意见□是& □否
□是& □否&& 时间:&& 年&&& 月&& 日
□是& □否&&&& 第一次:&& 年&&& 月&& 日;第二次:&& 年&&& 月&& 日;第三次:&& 年&&& 月&& 日;
□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无须调查取证。
□是& □否& 鉴定单位:&&&&&&&&&&&&&
□提供司法鉴定法律援助& □受援人自费申请
诉讼/仲裁前
□是& □否& 时间:&& 年&&& 月&& 日
结果:□达成调解协议& □达成和解协议 □调解不成功
工伤认定申请:□是& □否& 时间:&& 年&&& 月&& 日
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是& □否& 时间:& 年&& 月&& 日
□简易程序& □普通程序& □一审& □二审& □其他
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
□是& □否&& 第一次:&& 年&&& 月&& 日;
第二次:&& 年&&& 月&& 日;第三次:&& 年&&& 月&& 日。
受援人出庭参加诉讼或仲裁
□是& □否
撰写代理词
提交法庭或仲裁院
□是& □否& □已提交法庭& □未提交法庭
□提交时间:&& 年&&& 月&& 日
□是& □否&& 时间:&& 年&&& 月&& 日
□达成调解协议& □调解不成功
□全部采纳& □部分采纳& □未采纳
如实告知案件进展情况
□是& □否
受援人态度
□服判(裁)& □上诉&& □另行起诉& □申请执行&&&& □放弃权利&& □自愿履行义务& □其他
裁判文书执行
□对方当事人自动执行完毕& 时间:&& 年&&& 月&& 日
□需要申请强制执行& □无须执行& □其他
□撤诉& □裁判& □调解& □和解 □终止援助& □其他
挽回经济损失
□有& □无& 挽回:&&&&&&& 万元
□是& □否&& 时间:&& 年&&& 月&& 日
案卷存放单位:
办案法官或仲裁员
承办单位审核意见
注:1.请正反打印本表,手工填写;2.本表由案件承办人填写并归档;3.填写本表,请选择表中“□”打“√”。
承办人签名:
填写时间:&&& 年&& 月&& 日
受援人意见征询表
&&&&&&&&&& :
为您提供的法律援助服务已结束。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请您就法律援助工作提出您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受援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联系电话:
案&& &&&由
案件承办人
姓名:&& 单位:&&&&&&& &
通过何种渠道知道法律援助
□老乡告知& □其他部门告知 □通过宣传知道
是否如实告知案件进展情况
□是& □否
工作是否尽责
□尽责& □一般& □不负责任
按时出庭情况
□按时出庭 □不按时出庭 □未出庭□无需出庭
私自收费情况
□有& □无
其他违纪情况
□有& □无
是否准时收到
相关裁判文书
□准时& □不准时& □未收到
受援人满意
程&&&&& 度
□满意 &&□较满意&& □不满意
对援助结果的
态&&&&&&& 度
□服判(裁)& □上诉&& □另行起诉& □申请执行&& □履行义务& □放弃权利&& □其他
意见和建议
注:本表为案件办结后,由中心人员联系受援人填写。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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