腰间盘突出症状能不能办理带病回乡

复原军人补办带病回乡遇玩忽职守的民政部门_百度知道
复原军人补办带病回乡遇玩忽职守的民政部门
可等来的是不符合办理,我都交齐了,给我拖了两年了前段时间都让我去市里优扶医院做检查,我该怎么办!,一直忍了两年在沈阳军区202医院做的手术,当初年轻不懂事,直接回家等消息,我该找哪个领导给我解决困难。我一直觉得他们不公事公办,至于退伍的时候也没办理残疾,第二年扭伤腰,可去了之后那些什么所谓的专家说我不用做检查,所以想办理带病回乡,民政部门跟我要了材料!,折磨的我生不如死,导致腰间盘突出我是07年底入伍的,回家后想办理残疾证可是没法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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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重新鉴定。不行就起诉。
如果您对这方面的事了解请加我Q五四二七零四九六二谢谢
不,要说这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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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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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城区人民政府网子站群
备案序号:鲁ICP备号固镇县人民政府--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如何办理享受定补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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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如何办理享受定补的手续
&&&&阅读:
&&& 根据省民政厅民优字〔2003〕90号文件规定办理。具体程序是:
&&& 一、本人应写出书面申请,并持退伍证,退伍时部队(团以上单位)的病情证明或退伍前部队医院的病历及地方县级以上医院医疗病历等有关证明,递交给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 二、村委会在收到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申请材料时,对确因身体有病或因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提出意见,在1个月内报乡(镇)人民政府。
&&& 三、乡(镇)政府调查核实后,写出报告并填写《安徽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定期定量补助审批表》,在1个月内上报县民政局。上报之前在本乡(镇)所在村张榜公示一周。
&&& 四、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报告后,查阅申请人档案。审核核实后,在1个月内连同《审批表》报市民政局审批。
(责任编辑:陈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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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支持: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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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民政厅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作者:省民政厅…&&&&文章来源:优抚处&&&&点击数:5080&&&&更新时间:
四川省民政厅关于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民政局:
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认定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2009〕16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乡镇(街道)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
(二)退伍军人证、身份证、户口本。
(三)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①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②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的原始病历。
(四)村(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其生活困难的材料。
乡镇(街道)对申请人的身份、部队服现役期间患病依据、生活是否困难等情况进行核实,并填写《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一式两份)连同有关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人有关材料后,进行初审,对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乡镇(街道)进行补充;对符合条件的,在《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上签署初审意见,于收到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到县级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
经检查,在部队所患慢性疾病未痊愈的,县级民政部门通知申请人所在乡镇(街道),同时在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民政部门收到乡镇(街道)反馈的公示意见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在《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上签署认定意见。认定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民政部门发给定期定量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
经检查,在部队所患慢性病已痊愈的,县级民政部门在《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并将结果逐级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或民政部门对县级民政部门指定医疗机构作出的检查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到市(州)民政部门指定的二级乙等以上医院进行复查。复查结论与初次检查结论不一致的,以复查结论为准。
四、县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进行认定时,需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市(州)民政部门备案。市(州)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省民政厅在年度优抚数据信息更新时对各市(州)民政部门上报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新增人员材料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在办理过程中,县级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动态管理、有进有出的原则,严格规范管理。县级民政部门要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理,造册归档,建立统计登记台帐。新批准的,要一人一档,建立并完善基础数据库。
各市(州)民政部门要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情况进行不定期核查,杜绝优亲厚友、乱开政策口子。对于过去已享受定补待遇、经核查不符合享受定补条件的,应予以取消,并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省、市两级民政部门将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人数较多或新增幅度较大的县(市、区)进行重点核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附件: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四川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表
①此表由乡镇(街道)填写,一式两份,分别由市、县民政部门存档;②本通知第二条第(三)项所要求内容;③本表用A4纸,由各地自行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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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民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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