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依法预留的多出忍者百分百之五怎么办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六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  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  【释义】 本条是对保留机动地予以限制的规定。  本法第28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这里说明预留机动地的初衷在于应对因人口变化、征用占用土地、自然灾害等各种情况而导致的人地矛盾问题。但实践中这种做法往往出现偏差,其负面作用是不容忽视的。首先,试图通过预留一定数量的土地就解决未来数十年中可能出现的人地矛盾是不切实际的。土地承包期是一段相当长的时间,而时间越长预测其间人地矛盾发生的几率就越困难,机动地预留就越难做到适度。第二,机动地可能带来的收益会驱使一些地方借预留机动地与民争利。在土地承包经营中,既要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又要确保地尽其利,不使资源闲置,即使是预留的机动地也必须投入生产,发挥效益。但实际上对预留机动地的监管是比较困难的,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农民对此往往无能为力,发包方用机动地从事经营或向外发包,从中获利的机会是比较大的,因此有的地方随意扩大机动地面积,实际侵犯了农民利益。为纠正这种错误做法,国家有关文件曾多次强调要控制机动地比例,并明确指出预留机动地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5%的限度。目前在已基本完成的第二轮土地承包中,预留机动地总体没有超过政策限定的比例。(据统计,全国预留机动地总面积只占耕地面积的1.9%. )但仍有一些地方预留机动地超过政策限度,需要纠正。为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体现国家意志的权威性和稳定性,本法将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上升为法律,在本条第1款首先做出如下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共4页1中共大厂回族自治县委农村工作部大厂回族自治县农业局大厂回族自治县司法局大厂回族自治县信访局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信访问题的解答意见_治安管理类_政策法规_大厂为人民服务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变更或者终止集体资产所有权,其集体资产数额较大的,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在集体资产所有权取得、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备案。
解答意见:(1)依法签订的合同有效,如因农业政策的重大调整,现在看来当时约定的承包费确实偏低,显失公平,村集体可与承包人协商,适当提高承包费用,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原合同有关内容变更,如与承包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可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处理;(2)按《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正在制定未出台)土地补偿费给付办法的有关规定,征收被承包的集体机动地,由村委会退还已交纳的剩余年限的承包费后,再按剩余年限给予适当补偿的方式收回承包地,但补偿最高不得超过征地补偿安置费的10%;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款支付给所有权人,其余补偿款支付给村集体;(3)村民要求分配占地补偿的,根据《大厂回族自治县征地补偿和失地农民安置保障办法实施细则》(正在制定未出台)集体补偿款的管理和使用的有关规定,集体补偿款必须用于集体公益事业、新农村建设和解决人地矛盾三个方面。其中,预留集体耕地5%的机动地被征收后,补偿款专门用于解决人地矛盾,其余补偿款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和新农村建设。
5、在第二轮承包前,村集体已将部分土地的承包权承包给个人经营,并签订书面合同,在第二轮承包时未到期(所以未发包),现村民要求村集体收回承包权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未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应当补发证书。
<FONT color=#3年11月9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农业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解答意见:(1)承包合同依法签订且承包方严格履行合同内容的,不能强行收回;(2)如因农业政策重大调整,现在看来承包费偏低,村民要求收回承包地,可与承包方协商,适当提高承包费用,并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合同内容适当变更修改;如与承包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可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处理;(3)承包合同到期后,收回承包地。农户承包户拒不交回承包地,村委会可诉讼到法院;(4)如该土地在5%预留地范围内,参照相关政策执行,永远解决人地矛盾,如超出5%预留地范围,应平均分配给全体村民。
6、农户承包集体土地种植长效作物(如植树、药材、大棚),合同到期,村集体要求收回承包权,村民要求补偿损失的。
解答意见:(1)合同到期后,按照合同内容严格执行,村集体收回承包地;(2)承包方在承包期间一些农业投入如不能拆除,可转让给村委会或下届承包人,具体转让金额双方协商。
7、村集体未履行民主程序将土地承包给个人并签订书面合同的。
法律依据: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意见》规定,未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任何组织或个人擅自以集体名义借贷,变更与处置村集体的土地、企业、设备、设施等,均为无效,村民有权拒绝,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解答意见:(1)如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不能强行收回承包土地;(2)如村民意见较大,可与承包人协商,依照公平原则,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原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如与承包方协商无法达成一致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可提请人民法院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8、农户之间自由流转承包地未签订流转协议,现一方要求要回承包权另一方拒绝的;或承包方要求补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解答意见:(1)原承包方如未获得任何收益,有权要回转出的土地或要求适当经济补偿;(2)原承包方如收取流转费用,现要求要回土地承包权的,应退还剩余年限费用,并给予转包方适当补偿;(3)转包方如转包期间为提高生产力有投入的,转包方可要求原承包方给予适当的补偿;(4)承包地收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5)村委会负责对农户间有关问题的调解,如调解无效,承包户(转出户)可诉讼到法院。
9、外来户落户本村要求承包土地或参与分配集体土地收益的。(落户时与村委会有协议不享受村民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概念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常住户口的人。
解答意见:(1)以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为目的,并不是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生产、生活,而是出于利益驱动和其他原因,需要将户口挂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2)户口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属经有关部门批准退休、退职并领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含因子女顶替,本人户口回乡的退休退职人员),不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3)在村生产生活但落户时与村委会有协议不享受村民待遇的,不参与集体土地收益分配;(4)外来户在村生产生活并履行村民义务的,未与村委会签订不享受村民待遇的,可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能参与土地收益分配及分配标准。
10、离异后双方承包地未分割,承包地由一方经营,现另一方要求承包土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解答意见:(1)离异后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2)由村委会、乡镇政府调解,协商解决;(3)调解不成的可向县农村土地仲裁机构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1、农户自由流转未签订流转协议,现该土地被征用,转出户要求获得补偿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土地的用途;
(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七)违约责任。
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四十三条规定,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
解答意见:(1)土地征占安置补偿费转出户有权获得;(2)青苗补偿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归转包方(投入人);(3)转出户如收取转包方流转费用,退还剩余年限费用,并给予转包方适当经济补偿;(4)转包方如转包期间为提高生产力有投入的,可要求转出户给予适当的补偿;(5)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解农户间因补偿款分配引发的问题,如调解无效,转出户(原承包户)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2、承包户主动放弃承包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承包合同书交回村委会,村委会重新安排发包,但村委会未与放弃承包权的农户签订书面弃权协议,现弃权户要求要回承包权,而另一承包户不同意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第二十条规定,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解答意见:(1)弃权户未按规定办理弃权手续,不能认定为自愿交回,现要回承包地应支持;(2)如村内有机动地,应分配给承包地;(3)村委会可与现承包户协商收回承包土地条件,条件内容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如另一承包户拒绝交回承包土地,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现承包方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13、新增人口要求获得土地承包权,而村内无机动地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
第二十八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1)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2)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3)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中办发〔1997〕1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办公厅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规定,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
解答意见:(1)对新增人口问题较大且生活困难的户,优先纳入农村低保体系;(2)制定对新增人口户的优惠政策,如农业种植方面优先安排扶持资金,优先安排新增人口户劳动力进厂务工,优先进行技能培训,优先承包村内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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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释义:第二十八条 09:44&&来源: |
第二十八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释义】 本条是关于哪些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即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应当将这些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地;在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新增人口时,应当将这些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口。之所以这样规定,是考虑到在目前我国农村人多地少,土地是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情况下,将集体预留的机动地、经开垦等增加的土地和承包方交回的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既有利于保持已有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也有利于解决无地少地农民的土地问题,符合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发包方应当将这些土地严格用于调整承包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目的,不得随意将这些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出去。需要说明的是,在发生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应当首先将本条规定的土地用于调整,只有在没有本条规定的土地时,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而在集体有新增人口但未达到人地矛盾突出的程度时,虽然不能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但可以将本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口。
本条规定的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的土地包括:
(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机动地是发包方在发包土地时,预先留出的不作为承包地的少量土地,用于解决承包期内的人地矛盾问题,如在承包期内,本村有嫁入妇女的,或者部分农户因自然灾害丧失承包地的,就可以将机动地承包给这些人。预留的机动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掌握,或由集体暂时统一经营,或短期承包给某些农户。预留机动地曾是农村土地承包中的灵活做法,一旦发生人地矛盾,可以用机动地来解决,不必进行土地调整,既解决了无地农民的土地问题,也有利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但预留的机动地不宜过多,预留过多,就会减少农民承包地的数量,损害农民的权益。在实践中,一些地方的乡、村为了增加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将预留的机动地以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承包出去,以获取利益,侵害了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对此,中央有关文件曾指出:在延长土地承包期的过程中,一些地方为了增加乡、村集体收入,随意扩大机动地的比例,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因此,对预留机动地必须严格控制。目前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都不应留机动地。今后解决人地关系的矛盾,可按&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在农户之间进行个别调整。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超过的部分应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本法第63条对机动地的问题也做了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预留机动地的,机动地面积不得超过本集体经济组织耕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机动地。本法实施前未留机动地的,本法实施后不得再留机动地。&根据以上规定,已经预留机动地的,应当按照以上规定预留,并严格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主要指通过开垦未利用地,如开垦荒地而增加的土地。开垦未利用地,应当依法进行,特别是在整个社会生态环境意识日益增强的今天,特别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禁止乱开荒。关于如何开垦土地的问题,有关做了明确的规定。土地管理法第39条规定:&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还湖。&水土保持法第14条规定:&禁止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 &本法施行前已在禁止开垦的陡坡地上开垦种植农作物的,应当在建设基本农田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退耕,植树种草,恢复植被,或者修建梯田。&第15条规定:&开垦禁止开垦坡度以下、五度以上的荒坡地,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垦国有荒坡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土地开垦手续。&按照以上规定通过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以解决人地矛盾的问题。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承包方依法交回的土地,主要指承包方依照本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交回的土地,即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的情况。承包方自愿交回的土地,主要指承包方依照本法第29条的规定交回的土地,即在承包期内,承包方因从事非农业产业、进城务工或者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等原因,不愿继续耕种土地,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情况。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也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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