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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与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宋玉平、刘永生、张伟、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寿印、黄桂香、尤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莱中商初字第93号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住所地:莱芜市长勺路北首市医院对过。
负责人:赵鹏,行长。
委托代理人:贺慧,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骞,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员工。
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莱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玉平,经理。
被告: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城区口镇长勺北路446号10幢。
法定代表人:宋玉平,经理。
被告:宋玉平。
被告:刘永生。
被告:张伟。
以上五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爱民,山东恒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光明大道S3666号。
法定代表人:尤寿印,总经理。
被告:尤寿印。
被告:黄桂香。
被告:尤晓。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与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宋玉平、刘永生、张伟、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寿印、黄桂香、尤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贺慧、张骞,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宋玉平、刘永生、张伟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孙爱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寿印、黄桂香、尤晓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诉称:日,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自日至日。借款年利率为7.84%,被告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宋玉平、刘永生、张伟、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寿印、黄桂香、尤晓对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按照约定发放了借款1000万元,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未按约定偿还,并且被告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尤寿印现已下落不明,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2、被告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宋玉平、刘永生、张伟、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寿印、黄桂香、尤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宋玉平、刘永生、张伟共同辩称:借款、担保属实,因我公司资金紧张才没有偿还原告借款,我方现在要求分批分期偿还,原告要求实现债权的费用没有法律依据,请求法庭公正裁判。
被告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寿印、黄桂香、尤晓未作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观点,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证据一,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借款凭证、借款发放明细各一份。证明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与原告分别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借款的事实。
证据二,保证合同两份、自然人连带责任保证书三份。证明其余被告为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证据三,欠息明细一份。证明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自日开始欠息,其余被告也没有承担还款责任。
证据四,公告费发票一份以及山东法制报电子版打印稿一份,公告费260元。证明原告在山东法制报刊发公告,支付公告费260元。
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宋玉平、刘永生、张伟的质证意见:对证据一至三没有异议。对证据四发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原告提供的法制报的打印稿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并不属于原始载体,两份证据不能够相互印证,不能够证实被告以此而花费实现债权的费用。
被告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寿印、黄桂香、尤晓未发表质证意见。
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核认定如下:证据一至证据三,其形式、来源均符合法律规定,与本案有关联性,能够证实签订借款合同、提供保证、借款发放至借款欠息的全过程,应认定为有效证据。证据四能够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各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日,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与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为自日至日。借款执行年利率7.84%,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利率基础上上浮50%。借款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日,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与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一份,双方约定将借款展期至日,展期期间执行年利率8.4%。被告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玉平、刘永生、张伟、尤寿印、黄桂香、尤晓作为保证人在展期协议上签字,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两年。借款合同第二十三条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则应向贷款人支付不限于贷款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相关费用。
原告按照约定发放了借款1000万元。借款展期期限现已届满,被告未按约定偿还,利息已经偿还至日,本金未偿还。为实现债权,原告在山东法制报发布公告,花费公告费260元。
本院认为: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与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宋玉平、刘永生、张伟、尤寿印、黄桂香、尤晓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均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原告要求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关于借款期限内利率、逾期罚息利率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故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借款利息。原告支出的公告费260元,是其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原告要求被告承担,符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宋玉平、刘永生、张伟、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寿印、黄桂香、尤晓自愿为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保证合法有效,原告在保证期间内向其主张权利,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寿印、黄桂香、尤晓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并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支付利息。
二、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向原告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苑支行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公告费)260元。
三、被告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宋玉平、刘永生、张伟、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寿印、黄桂香、尤晓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山东盛德泰集团有限公司、宋玉平、刘永生、张伟、山东恒昇集团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尤寿印、黄桂香、尤晓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盛德泰食品有限公司追偿。
上述判决给付义务,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逾期不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平公
代理审判员  葛宝玉
人民陪审员  郝维永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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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什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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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是统一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于日颁布,日开始实施。
原告起诉,基层法院不予受理,原告上诉。中级法院收50元诉讼费;如果中级法院裁定基层法院受理,中级法院所收50元诉讼费由原告承担;同时基层法院要按诉讼标的收费后才受理原告起诉的;如果原告因基层法院不予受理上诉而败诉的程序审中,中级法院所收50元诉讼费还是由原告承担. 基层法院按诉讼标的收费后受理原告起诉的,诉讼费的负担由实体审理中的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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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转载]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和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基础服务费元。争议财产标的额超过1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分段累进计算。
争议标的额 计费比率
10001元—100000元部分 5%~6%
100001元—1000000元部分 4%~5%
1000001元—5000000元部分 3%~4%
5000001元—元部分 2%~3%
元—元部分 1%~2%
元以上部分 0.5%~1%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1000元~10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国家赔偿案件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8000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但最低不少于1000元。
四、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一)侦查阶段:
1、提供法律咨询:300~500元/次;
2、申请取保候审:500~3000元/件;
3、代理申诉和控告:1000元~10000元/件。
(二)审查起诉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的70%执行,但最低不少于2000元。
(三)审判阶段: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
(1)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2500元~20000元/件;
(2)担任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2000元~15000元/件;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五、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元/件;
(二)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计时收费
办理本标准第一至五项所列法律服务事项,可以适用计时收费,收费标准为:100~2000元/小时。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办理法律服务事项时花费在旅途上的时间,折半计算。
七、执行期限
本标准自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期满后,由省物价局、司法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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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诉讼费收费标准
案件受理费
每件50元至300元
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
每件100元至500元
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其他非财产案件
每件50元至100元
劳动争议案件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每件500元至1000元
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
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100元
其他行政案件
每件交纳50元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
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财产案件收费(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右侧按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不超过1万元的部分
每件交纳50元;
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交纳
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
按照2%交纳
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9%交纳
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8%交纳
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7%交纳
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6%交纳
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
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
每件交纳50元
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
按照1.5%交纳
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0.1%交纳
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照本项规定的标准交纳申请费,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
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
每件交纳30元
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
按照1%交纳
超过10万元的部分
按照0.5%交纳
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法申请支付令的
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元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
每件交纳400元
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
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海事案件的申请费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1万元
申请海事强制令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
每件交纳1000元至5000元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的
每件交纳1000元
申请共同海损理算的
每件交纳1000元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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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要敦促中国“爸爸去哪儿中奖官网电话是多少”,是认为中国政府在政策制定上被舆论绑架了。“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解除活动起诉电话是什么。”报告中提到,在中国有一个普遍而持久的误解,公众以为转基因生产国例如美国的消费者,自己并不食用转基因食物。而事实上,在美国超过90%的玉米和大豆是转基因品种,被用于各种食物中。
报告注意到,中国各种新兴媒体,但是,这种基于应用层的防护体系实则是很脆弱的,特别是对于安卓手机来说,处处的漏洞让它防不胜防,所以才有了我们后面要谈到的硬件防护技术,实现最原始最安全的硬件隔离技术。、微信、论坛等经常传播关于转基因的谣言。2014年,一位前著名主持人自费拍摄了一部关于转基因的网络纪录片,引起了广泛讨论。这部纪录片在中国流布甚广,但在科学界则被指偏颇。
看来,这部去美国考察的纪录片连美国政府也看不下去了。
中国爸爸去哪儿有举办手机短信抽奖吗任由中国自主研发的三种转基因水稻和玉米的安全证书于2014年8月过期,这也令报告作者感到遗憾。观察者网今年1月曾经报道,搁置近5个月后,中国仅有的两种转基因水稻终于重获农业部安全证书,但是离商业化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美国要敦促中国“如果在专利储备上不充分的话,手机厂商大约要准备20%―25%的营收作为成本,用于专利授权。如果是这样的话,国产手机厂商一直引以为豪的价格优势将荡然无存。”,当然更是为了自己的商业利益。2014年7月,中国农业部以公众反对为由延缓了一个大豆品种的进口审批。报告称,这是中国农业部第一次仅仅根据非科学的反对而拒绝批准转基因进口申请。
报告抱怨中国的审批“日益缓慢和难以预料”。至今,中国没有批准任何国外转基因食用或饲用作物在国内商业化种植。中国质量检验检疫局曾拒收了超过一百万吨玉米和DDGS,由于其中含有了未经批准的转基因成分MIR162。美国在2010年批准了这种成分,而中国直到日才批准。据悉,这导致了上百万美元的贸易损失。2011年,生物科技产业在中国的“我是歌手场外qq抽奖是真的吗”中从限制类被转入禁止类,这意味着外国公司将无法在中国开展转基因研究。
中国好歌曲中奖电话号码是什么。对于进口产品的转基因检出限可能从0.1%到0.01%甚至更低。报告担忧地说,这给进口带来很大风险。货物可能由于重复利用集装箱的交叉污染,或来自其他地块的花粉污染导致的阳性结果而被退运。此外,也发生过在出口国二维码在移动时代的作用,相当于PC时代的“网址”。用户不需要输入,就可以扫一扫访问一个网址,或者得到特定信息。检测阴性而到中国港口检测出阳性的事件。
习近平主席在转基因领域的态度,成了报告关注的一个焦点。凡客初期以现金获流量的方式使得凡客获得了快速发展,随后,凡客走上了品类扩充的道路。品类扩充使得凡客的体量迅速获得增长,在此刺激下以及结果导向、销售导向的影响下,凡客走向了盲目的扩张道路,直接的后果就是导致了错误的库存。,习近平于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的演讲公布,中国好声音中奖是真假的,报告引述了习近平演讲的原文:
“转基因是一项新技术,也是一个新产业,具有广阔发展前景。作为一个新生事物,社会对转基因技术有争议、有疑虑,这是正常的。对这个问题,我强调两点:一是确保安全,二是要自主创新。也就是说,在研究上要大胆,在推广上要慎重。转基因农作物产业化、我见过一些顾问喜欢泛泛而谈,给创业者提建议一般这么说,这“显而易见”或“这行不通”。如果你的顾问专注某个特定领域,他会促使你得出不同结论,这种方式更有效。记住:顾问试图代替创业者做判断,这在任何时候都是错误。,要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技术规程规范进行,稳打稳扎,确保不出闪失,涉及安全的因素都要考虑到。要大胆创新研究,占领转基因技术制高点,不能把转基因农产品市场都让外国大公司占领了。”
报告认为,这解释了中国政府在转基因产业上一些“中国好歌曲关于中奖是真的吗”。一方面,大力支持转基因基础研究和种子公司。另一方面,在转基因技术的研发中,民间资本的投入有限,并受严格监管。外国资本被禁止进入转基因植物、牲畜和水产品的研究和生产。外国资本可以进行传统/杂交种子的生产,但必须以合资且由中方控股的形式开展。
黄乐平律师在接受京华时报采访时表示:“对于转基因食品的问题,我没有提出一定支持或一定反对,但我认为这次起诉针对的应该是公众的知情权问题和消费者的选择权问题。比如,作为消费者,面对市场上众多的食品,我只有知道了哪个是转基因,哪个是在移动电商时代,在微商已经成为一种趋势的环境下,云卖是否也能成就一些人的土豪梦呢?从理论上行得通,事实如何尚不得知。,这样才能更清楚地做出选择。”
黄律师真该读一读这份报告,其中对中国政府在转基因标识上的法规政策也有关注。2014年12月由国务院发布的《腾讯公司qq官网电话是多少》规定生产者若不能正确标识转基因产品将受到处罚。
中国还采取措施防止误导性标识。核心在于实现,大家看到的多数并不是现在的实现,而是现在的实现。所以在排行榜很前面的还是薪酬福利,在排行榜排名一直非常靠前。,中国中央电视台向广告机构发出通知,对中国没有批准商业化转基因的作物(如中国好歌曲手机短信获奖名单查询),禁止使用“非转基因”的宣传。而对于有商业化转基因的作物,商家必须提供充分的非转基因证明来宣传该产品为“非转基因”。此外,规定禁止在广告中宣称非转基因食品比转基因食品“中国好歌曲中奖查询”或“更安全”。
[ 02:32:36][ 04:15:45][ 16:25:29][ 09:22:46][ 19:52:58][ 23:05:15][ 08:29:01][ 16:53:46][ 01:18:55][ 09: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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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于立亮与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于立亮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鲁民再字第1号抗诉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泰山一路475号。法定代表人:王信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迪,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云东,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一审原告、被上诉人):于立亮。委托代理人:王钠,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诉人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于立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3)62号民事抗诉书,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3)民抗字第7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委派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峰、林虹出庭履行职务。申诉人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云东、张迪,被申诉人于立亮及委托代理人王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日,于立亮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于立亮与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简称鼎大资讯公司)在2010年7月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鼎大资讯公司向于立亮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于立亮按约出借上述借款后,鼎大资讯公司却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至今仍拖欠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未偿还。于立亮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鼎大资讯公司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暂定)300万元、鼎大资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用。鼎大资讯公司辩称,于立亮所诉与客观事实不符,鼎大资讯公司从未从于立亮处借款,于立亮从未向鼎大资讯公司汇款1000万元。本案涉及在李志波诈骗案中,涉及到经济犯罪,根据先刑后民的原则,鼎大资讯公司请求依法中止本案的审理。同时,鼎大资讯公司已申请法院解除查封的土地并提供担保,但法院一直没有答复,如果继续查封造成鼎大资讯公司巨大损失,鼎大资讯公司将申请国家赔偿。综上,请求依法查明事实,对本案中止审理。一审法院查明,日,于立亮与鼎大资讯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借款用途为借款人自用,本合同借款无利息。鼎大资讯公司逾期还款,每日应按未付金额千分之二向于立亮支付违约金。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鼎大资讯公司应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费用。同日,鼎大资讯公司向于立亮出具了借款1000万元的收据,收据上载明:此笔借款43×××71尹淑文开户行:即墨建行营业部,收据上加盖鼎大资讯公司印章、鼎大资讯公司财务专用章和鼎大资讯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印章。当日,于立亮从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帐号为23×××76的账户向指定的尹淑文在即墨市建设银行营业部开立的帐号为43×××71的帐户中转入940万元,于立亮另行向鼎大资讯公司支付现金60万元。一审另查明,从一审法院调取的即墨市公安局即公诉字(2011)第00422号起诉意见书中载明,犯罪嫌疑人李志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依法批准逮捕,经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李志波等10人以经营民间借贷、投资房产、高额利息回报等借口,采取伪造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抵押权证、重复抵押房产、抵押房产并签订借款合同等手段,在无实际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向多名个人和单位非法集资。查明的犯罪事实第32项为:2010年4月,犯罪嫌疑人李志波、栾美娟等人向于立亮集资元。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与本案的借款无关。一审还还查明,于立亮为本案的诉讼,向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支付律师费3万元。案件审理过程中,鼎大资讯公司提出对借款合同中公章加盖时间与填写内容形成时间的一致性;于立亮签名与公章加盖时间的一致性;借款合同和借据中“、壹仟万元正”是否李志波所填写;借款借据中“、壹仟万元正”与“此笔借款43×××71开户行即墨建行营业部尹淑文”填写时间的一致性;借款借据中文字填写时间与印章加盖时间的一致性以及借款借据中“、壹仟万元正”上的捺印非鼎大资讯公司之法定代表人王信晓本人捺印等申请进行司法鉴定的请求,因其所请求事项结合案件认定的其他事实,可以认定借款合同和借据的真实性,因此,对其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准许。一审法院认为,即墨市公安局即公诉字(2011)第00422号起诉意见书查明的犯罪事实与本案的借款无关,鼎大资讯公司提出本案应当中止审理的申请缺乏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予准许。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于立亮依照鼎大资讯公司的指定向案外人尹叔文的账户汇入了940万元,结合鼎大资讯公司向于立亮出具的1000万元的收据,应认定为于立亮履行了出借义务,鼎大资讯公司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责任。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二超出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原审法院依法予以调整。于立亮为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符合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于立亮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综上,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1)青民四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一、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于立亮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自日起算,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二、青岛鼎大资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于立亮律师费3万元。鼎大资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鼎大资讯公司从未向于立亮借款,而是从李志波处借款并已偿还,申请法院调取公安卷宗中李志波的讯问笔录。因李志波涉嫌刑事案件,于立亮利用职务之便,拿走借款合同和收据,虚构本案事实,于立亮构成诈骗罪,鼎大资讯公司已向公安机关报案。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因本案涉及李志波的经济犯罪,应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或中止审理,待李志波刑事案件审判终结,以刑事案件审判结果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鼎大资讯公司在原审中多次提出申请,而一审法院不予准许,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或驳回于立亮的诉讼请求。于立亮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鼎大资讯公司是否应向于立亮返还借款10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本案中,于立亮向法院提交与鼎大资讯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鼎大资讯公司向于立亮出具的1000万元收款收据、银行转帐凭证,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认定双方存在借款关系,证据充分。鼎大资讯公司否认借款事实,主张涉案借款实际是鼎大资讯公司与案外人李志波的借款行为,于立亮从李志波处拿走借款合同、收据提起本案诉讼,构成诈骗罪,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关于关于鼎大资讯公司主张本案借款涉及李志波的刑事案件,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的公安调查讯问笔录的问题,由于该证据仅是案外人李志波于被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的供述,是李志波的单方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涉案借款与李志波刑事案件存在关联性,因此,鼎大资讯公司要求调取相关公安讯问笔录以及本案应以刑事案件的审判结果为依据,应中止审理的申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本院于日作出(2012)鲁民一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抗诉机关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有新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一、原审认定60万元系以现金交付鼎大资讯公司,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双方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是1000万元付至尹淑文账户,但对于另外60万元是否实际支付,双方主张不一致,而鼎大资讯公司的说法与李志波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一致的。另外,于立亮在给鼎大资讯公司汇款时,其账户中有970万元,银行账户有钱而不通过转账的方式,反而提取大额现金以现金方式支付,与惯常的交易习惯不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于立亮负有有举证证实将现金60万元支付给鼎大资讯公司的义务,虽然鼎大资讯公司出具了收到1000万元的借条,但法院对于立亮是否实际支付现金60万元应当根据证据情况综合加以判断。二、有新证据证实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鼎大资讯公司一直主张本案涉及李志波的集资诈骗案,于立亮是李志波开设的君豪公司的总经理,该笔借款是鼎大资讯公司从李志波处的借款。当时按李志波要求加盖鼎大资讯公司公章的空白借款合同和借款收据,并非从于立亮处借款,只是通过于立亮的账户转账。李志波因涉嫌犯罪被限制人身自由后,于立亮从君豪公司窃取该借条及借款合同来主张权利,该笔借款鼎大资讯公司已归还李志波。本案系于立亮制造的虚假诉讼。但原审对鼎大资讯公司的上述主张及相关申请均未采信。鼎大资讯公司另提供李志波等人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公安机关侦查期间对李志波集资诈骗案的审计报告等新证据。这些新证据与鼎大资讯公司在原审中的陈述是相互印证,证明本案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的相关规定,法院对本案借款是否属于李志波与鼎大资讯公司之间的借贷、有关借款是否还清、于立亮的起诉是否构成虚假诉讼等问题应当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职权予以调查,但原审未予调查,导致认定的事实可能存在错误。鼎大资讯公司称,同意抗诉机关的抗诉意见。于立亮辩称,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不涉及李志波刑事案件,且李志波集资诈骗案的审理已终结,无论是李志波本人还是李志波集资诈骗案中均不涉及于立亮,更不涉及本案,本案相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依法维持。抗诉机关的抗诉理由未提供任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案不应再审,即使再审也应依法维持。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本院再审另查明,庭审中,鼎大资讯公司提供会谈笔录问题一份,用以证实涉案借贷是鼎大资讯公司与李志波之间的。于立亮对此质证认为,该笔录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在实体上是单方证言,不应采信。本院再审还查明,已生效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鲁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认定李志波等人集资诈骗案等犯罪事实中未涉及于立亮及本案。本院再审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鼎大资讯公司与于立亮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及借款数额。关于鼎大资讯公司提交的会谈笔录,从形式看,会见人是江宗涛、张云东,时间是2012年4月,此时李志波的刑事案件尚未终结,本案一审刚结束,张云东既是李志波的刑事辩护人亦为鼎大资讯公司的代理人,在身份上重合,存在利益冲突问题;且笔录中未告知李志波会见人的身份,未让李志波对笔录进行核实等,在程序上存在瑕疵;从实体上看,李志波在会谈中的陈述是单方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否认借款合同、收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会谈笔录不予采信。于立亮在本案中向法院提交了与鼎大资讯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鼎大资讯公司向于立亮出具的1000万元收款收据、银行转帐凭证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可认定鼎大资讯公司与于立亮之间存在1000万元的借款关系。鼎大资讯公司否认借款事实,主张涉案借款实际是鼎大资讯公司与案外人李志波的借款行为、实际数额为940万元,是于立亮从李志波处拿走借款合同、收据提起本案诉讼,于立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其辩解不予采信。关于鼎大资讯公司申请李志波作证的问题,李志波因犯罪行为已被收监服刑,其行为受限无法出庭作证,本院对鼎大资讯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准许。关于鼎大资讯公司申请对借款收据进行笔迹鉴定的问题,因其所请求事项结合案件认定的其他事实,可认定借款合同和借据的真实性,本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关于鼎大资讯公司主张本案借款涉及李志波的刑事案件,并申请法院调取相关的公安调查讯问笔录的问题。一方面,该证据仅是李志波在被羁押期间向公安机关的供述,是李志波的单方陈述,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涉案借款与李志波刑事案件存在关联性;另一方面,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只是刑事侦查终结的阶段性意见,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应以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中认定的事实为准,李志波等人集资诈骗罪等犯罪行为已被生效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青刑二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3)鲁刑二终字第62号刑事裁定所确认。上述生效刑事裁判文书认定的李志波等人集资诈骗案等犯罪事实中未涉及于立亮及本案中借款事项,因此,鼎大资讯公司要求调取相关公安讯问笔录的申请,本院不予准许。综上,抗诉机关抗诉请求及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维持本院(2012)鲁民一终字第144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范翠真代理审判员  李金明代理审判员  王治显二〇一四年八月一日书 记 员  张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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