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新劳动法合同到期 证件未做到期 多久后才可以在签

单位变相减员,威迫签定离职协议,怎么推翻协议,证明单位违反劳动法?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我于2005年4月到某一世界500强公司上班一直做某产品的技术支持工作,签定的合同2013年到期.
但日我接到公司电话通知,要求我带电脑和工卡回公司(注解:我平时是在办事处上班的),8月24日上午我按照公司的通知到公司会议室,公司方面人力资源领导,我的部门领导当我的面告诉我:我所在的服务部门撤消了,没有我所在的岗位了,而且公司也没有其他岗位供我调节,要求我签署离职协议(离职协议是公司单方面提前拟订好的,一共有2份,供我选择签署,这两份合同都是按照N(在公司服务年限的)的赔偿标准拟订的,唯一不同的是:1份上面写着"我个人提出离职申请,经协商一致......",另1份上面写着"经本人与单位协商一致.......".
显然这两份合同都是违背事实和我个人意愿的,因为公司方面不再提供我的劳动岗位且没有能调节到其他岗位继续执行劳动合同,实际上公司方面已经形成了违反劳动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并且,也不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41条中的情形),这样的事实,按照劳动法第87条是要进行双倍赔偿的(2N).起初我看出了这2份协议其实都是公司设的陷阱,我不同意签署.但负责人力资源的主管威胁说:如果你好好配合签署协议,以后你找工作别的单位做背景调查时我们可以给你往好的方面讲,有利你的职业发展,言外之意,如果不配合,以后可能给我带来麻烦.我当时想既然他们这样的事情都想的出来,如果现在不签而留在公司继续上班的话,不知道他们会更想出什么损招来.当时就一时糊涂,签了离职协议.
再说明一点,公司在8月24日同天按照同样的方式与10多位员工签署了协议.
我现在想想,虽然签署了离职协议,但总归是违背事实和我的意愿的,但亡羊补牢,为时不晚,我现在决定进行劳动仲裁或直接到法院与公司对簿公堂,我现在最重要的是搜集证据,但哪些证据对我最有利,请专家指点.
1)现在要举证协议是被迫签署的确实比较困难,但如下方法是否可行:
1.被迫签定协议的另外十几位同事同意一起去申请仲裁或劳动监察的话, 仲裁委员会或监察部门会深重考虑,我们的把握大点?
2.既然协议是公司提前拟订的,并且是在同一天让我们签署的,在内容上必定一致,且有与事实违反的地方,甚至发生的错误都可能是一样的(如2009年写成2008年),
3.签定协议的前提是部门取消,但公司没有书面公示,如果可以找到部门还存在的证据的话,是否可以证明协议无效.
4.假设我们签定的"自愿离职协议书"合情合理的话,我的离职申请书和协议书是在8月24日同一天签的,并没有按照劳动法提前1个月申请离职,但在协议中单位却反而有给我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和N年的补偿金.这些自相矛盾的地方单位是否有义务解释?
2)同一天签署的10多位同事来自不同的部门(市场,服务,开发).
3)这个事情涉及的补偿金可能超过200万.
4)8月24日我同时签了2个文件(1个是"离职申请书",1个是"协议书","离职申请书在公司存档,
"协议书"内容如下:
甲方:某公司
乙方:某个人
乙方自愿提出离职申请,双方就此事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乙方于日离职,乙方承诺于日前办妥离职手续(离职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接,财务交接).
2.甲已双方确认,工资发到日,社会保险缴至2009年8月,已方离职时甲方按照法律规定配合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3.甲已双方一致确认:
1-甲方按照劳动法相应规定向乙方支付离职赔偿金和代通知金 共XXXX 元.
2-双方按照结算程序作好前述以外的离职结算(工资,年休假等).
上述款项包括但不限于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工资,社会保险等所有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补偿项目,乙方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代扣缴,乙方办妥交接手续(清理完毕备用金,备件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甲方将前述转入乙方就职期间的工资帐户.
4.乙方确认除离职结算外已经处置完毕其在甲方所有因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乙方不再向甲方主张任何基于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如乙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应返还甲方向其支付的上述第3条项下的相关金额.
5.本协议一式2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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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谢各位专家的关注和支持!请继续关注此案件!我也会及时通报大家!
1)我从事的是服务工作,需要手机24小时开机,每个月有2000分钟左右的电话量,经常出现耳朵痛和发嗡的声音,甚至我经常看到来电就发愁,请问,这样的情况是不是需要去做职业病检查?
2)另外,我还经常给客户培训,06年的时候连续几个月时间在外地做培训讲课,那时候就落下了慢性咽喉炎症,到现在还没有好,经常咳嗽,咽喉肿,请问,这样的情况是不是需要去做职业病检查?
如果这些是职业病的话,单位解除劳动法也是违法的.
另外:该公司在2005年也曾经发生了违反劳动法的案件,被正直的网友在全国各大论坛发贴,市各大媒体也进行了报道,市政府(注解:2005年的案件不是发生在上海市)下文要求"速查",公司迫于各方面压力,对受害者进行了巨额额外赔尝,同时公司的声誉也因为自己的违法行为受到严重影响.
看到大家的发言,有的观点让我们充满信心,有的也让我们停失望的,但毕竟违法是公司的事实,而且是外国公司,也毕竟是在中国的领土上处理的,我们始终相信法院能够最终查明真相,还我们以公道.
难度大的话,我们不排除聘请律师组团处理.
我于2005年4月到某一世界500强公司上班一直做某产品的技术支持工作,签定的合同2013年到期.
但日我接到公司电话通知,要求我带电脑和工卡回公司(注解:我平时是在办事处上班的),8月24日上午我按照公司的通知到公司会议室,公司方面人力资源领导,我的部门领导当我的面告诉我:我所在的服务部门撤消了,没有我所在的岗位了,而且公司也没有其他岗位供我调节,要求我签署离职协议(离职协议是公司单方面提前拟订好的,一共有2份,供我选择签署,这两份合同都是按照N(在公司服务年限...
签的合同也不给,但是有存折上显示工资事项。现在新的单位需要这个离职证明,4月1日原单位离职,到现在已经快3个月了,原单位还是不出具。
因为上一个单位签署了保密竞业协议,两年内不能从事本行业。现单位需要一个没有竞业条款的离职证明,于是伪造了一个有上个公司的公章。我想知道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因为上一个单位签署了保密竞业协议,两年内不能从事本行业。现单位需要一个没有竞业条款的离职证明,于是伪造了一个有上个公司的公章。我想知道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我今年41周岁在淄博打工,我没有办过社保,单位说我超龄不能办了,用人单位这样对么?请问我还有补办社保的资格么?
公司违反劳动法,随便终止我的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怎么计算在公司工作了8年了,是否能赔偿16个月工资和这工资又怎么核定。
用人单位试图证明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我的问题,如何处理?
在单位干了快3个月,被无故辞退,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在仲裁庭审中,用人单位试图证明不签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我的问题,事实上,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找我谈过话,现在出问题了,以各种理由推脱,提供了几份没经过我签字的文件,还说我没有提供简历上载明的培训证书,诬告说我的学历造假,现在,我不服劳动仲裁,已起诉到法院,这种问题如何处理是好?
我原是佳木斯的一名中学教师,由于家庭原因,私自离开了原单位.没有提交辞职证明也没有办理任何相关手续.(合同是8月30日到期,我是5月份离开,离开时没有带班教学,没有给学校工作带去任何困难).现在我在哈找到了新工作,需要调转关系(要原单位开离职证明)哈人才市场才能接收我的人事档案.但是原单位领导因为我私自离开单位,没有对他们负责,所以不给开离职证明,我的人事档案也因为没有这个证明而不给我,养老保险等都无法办理.
请问:我应该怎么样才能补办这个证明,怎么...
怎么样举报一个单位不给员工签定劳动合同
我们单位是宁夏电力公司下属农村供电所,上班这么多年来我们的劳动权益一直得不到重视,住房公积金一直得不到解决,而且其它劳动保障权益也经常受到侵犯,和供电局职工干一样的活,但和人家收入相差太大,现在不是提同工同酬吗?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该怎么办?谢谢 去年职代会开完后以前好多单位的临时工单位都给缴纳了“五险一金”,宁夏电力公司属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我们为什么这么多年来一直都得不到重视呢?劳动合同法相关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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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相关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信息来源:县电子政务信息中心&&&&作者: 不详
&&&& 劳动合同法下用工单位操作指南
1.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要与员工签合同,但是员工不愿意签同时也不愿意办理离职手续,这种情况,做了什么规定?企业应该怎样做?  
答:这是一个非常实践的问题,在实践的做法中往往会建议用人单位在第三人(可以是工会代表或者当地劳动所的工作人员)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要求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仍然不签订,则按照其拒绝达成劳动合同关系处理。当然,前提是劳动合同是合法有效的。2.《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只要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就可以辞职,企业留人的压力、用人的风险更大了,人力资源部门应该从哪些方面来应对呢?答:由于法律的强性规定,劳动者要求辞职的权利受到扩大的保护。而对于劳动者这种提前30天的辞职要求,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因此,我们认为可能只能从公司文化和福利待遇,当然也包括人情管理的模式来留人了。而对于其他的风险,则需要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来规范。  由于劳动合同法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因此,在法律权利义务的规定上,会更偏向于劳动者。但在法律上,用人单位有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因此,该法的出台更进一步要求企业更加需要完善企业规章制度,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
3.新法规定,除培训费用及竞业限制外,不能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这也包括劳动者违反过去合同的违约金吗?比如说:某单位与某劳动者签订3年劳动合同,约定违约金为5000元,任何一方提前解除的话均需支付此项违约金,不知以上是否违法。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该种违约金的约定显然在新法实施后不具备效力。
4.劳动合同到期后,单位通知员工续签合同,可是员工既不续签,也不离开公司还在上班,这种情况可以默认自动延续原合同期限吗?
答:对于这类员工,他们的做法无非是想形成事实的劳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没有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合同关系。我们认为这种状况对用人单位不利。一般,建议用人单位,在合同到期前1个月要求员工续签合同,如果不续签的,建议公司终止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避免形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因为,一个不愿意签订合法劳动合同的员工显然已经在打小算盘了,建议公司慎重使用该类员工。
5.《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像一般的小公司并没有什么职工代表大会,如果制定了员工守则,如何体现他的合法性呢?
答:一方面促使用人单位成立工会;另一方面,法律规定可以和职工代表协商,并非一定要有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51条规定,集体合同亦可在上级工会指导下签订。当然该条规定的可操作性有多强,可能仍需司法解释。从企业的角度出发,起码在制定规章制度前应公示并允许职工讨论和提出意见。&&
6.《劳动合同法》鼓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无固定合同期间,员工要解除合同,只需提前30天通知就可以,而企业要解除合同则需付出巨大的违约成本。假设员工在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大错不犯,小错不断,或者工作不积极混日子(让企业没有足够证据开除,或者无法取证举证),要不就企业养着你,要不就解约付高额补偿金,这种情况对企业来说显然不公平。有什么方法可合情又合法地处理这种情况吗?
答:实践中,这种情况并不少见。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制定规范的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将非常重要,如果规章制度中规定了,多次"小错"形成"大错"的,仍然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另外,用人单位应该注意收集和固定有关员工违纪的证据。
7.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居民身份证这类的证件当然不会扣押,只是在办理入职手续的时候核对原件复印一份。部分公司是服务行业,按当地规定从业人员需要持有健康证、上岗证或资格证,所以在新员工入职的时候,我们会要求他们去防疫站自费体检,公司就会收取他们的健康证,到离职的时候再退还给他们。公司出资培训取得的上岗证或资格证,也是由公司来保管,自费取得的上岗证和资格证由个人保管,但要求按时年审,需要查验的时候要提供。另外在入职的时候还收取失业证和劳动手册用于办理用工录用手续,也是到离职的时候才退还。这样收取的证件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答: 所谓的其他证件主要指涉及员工身份自由和工作自由的证件。因此,健康证不应该属于该范围。而失业证和劳动手册是为员工办理入职等手续应提交的证件,也不应该属于该范围。但对于上岗证或资格证,无论是否由公司出钱培训,应该由员工自行保管。如是公司出资的,可以通过培训协议等方式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8、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这个条款当然是约定合同是要在双方真实意愿公平公正下签订,但公司是否要采取什么政策,保证当初签订的合同是真实公平的,怕就怕以后会有漏洞被对方指认为当初签订的是欺诈、胁迫等手段。如果劳动者提交的证件是假冒的,而且该证件是公司规定担任该岗位必须具备的,是否也可以认为对方是违背真实意思?
答: 如果员工提供的证件是假冒的,且是必须的,则公司可以认定员工欺诈。对于公司是否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欺诈的认定,关键在于公司已经告知其会影响员工工作的重要事项,并要求员工在告知书上签名确认。
9、第三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是否出现其中之一,可以不用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合同?
答:从字面的理解来看,在38条规定的情况下,法律没有要求员工提前多少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但该条第2款对于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做了规定;似乎导致对第一款规定情形出现时,员工应提前通知的理解。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下,往往并不要求员工提前30天通知。
10、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项规定,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是规定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公司是否可以规定物件、证件、工资的办结也属于工作交接办结的内容?答:可以通过公司的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11.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但在目前的企业用工中,企业均有一条说明:试用期未通过者延长试用期。这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
答:延长试用期的规定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12.如果在员工离职的时候,企业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是否视为员工可以不执行竞业限制?
答:如果没有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员工无需承担竞业禁止的义务。
1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如果相同岗位的人已经工作许多年了,经过每年的调薪,工资肯定会比较高,如果我现在又招一个相同岗位的人,工资也要不低于在职相同岗位的员工吗?这样的话,是否对已在职的这位员工不公平,因为他是经过多年以后才得到这份工资,而新进来的人或者只工作了一二年,难道工资也要不低于在相同岗位的员工吗?
答:你可以使用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80%解决这个问题。
13.劳动者不续签也不愿意离职的情况下,可以提前一个月提出续签,如果劳动者不表态单位可以提出终止,这样的话企业必然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对于这样的情形作了限制,可以认定为劳动者不同意续签,但问题是在实践上这一块的举证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即使举了证,仲裁机关对证据效力的认定也是存疑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在续签通知书上注明:员工收到通知书20天或者1个月之内没有任何明确的意思表示,则视为员工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这样的条款是否会被认定为无效?
答:这里主要是一个证据保全的问题,建议在交付合同给员工时,要求员工签收,并在签收单上注明其应该答复的时间,超过这个时间视为不同意续签的规定是有效的
13.有些单位有很多短期员工他们合同都是一年一签,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那岂不是两年后如果想续签合同的话就要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而我们单位短期员工和长期员工的福利待遇差距很大,作为用人单位来说除了终止合同外就没有其他的解决途径了?
答:从法律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是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14.员工在不能达到与企业约定的销售业绩或工作业绩不及格时或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企业解雇该员工,需要提早一个月或支付补偿金吗?答:这里的问题有两个:第一个问题是关于员工不胜任工作,公司辞退是否需要提前或支付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个问题是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辞退是否需要提前或支付补偿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有明确规定:员工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可以辞退,而这种情况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即:若公司有明确证据证明员工违反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达到解除条件的,可以解除并无需提前通知且无需支付补偿。  提醒注意:在实际案例中,对于用人单位,建议:1、有非常明确的书面证据证明员工不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2、有证据证明公司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程序合法,内容合法,公示);3、对该员工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及处理依据;4、做好送达工作。
15.某公司有一名业务员,半年来业绩非常落后,其销售经理6月8日就口头说让她辞职,于是其就来人力资源部索取补偿金,人力资源部门的解释是:人力资源部门尚未正式通知你离职(没有书面证据),你现在仍要正常上班……但第二天这名员工就不来上班了(她有2000元借款没还公司),给她打电话她却说,公司什么时候同意给补偿金就什么时候去公司,针对这名业务员的情况可以看出:1、她没有证据说公司要辞退她 2、这些天不来上班,公司完全可以按照考勤制度给于解除;  现在的问题是,公司要给她补偿金吗?是否给于除名就行了?她还有其他理由进行劳动仲裁吗?公司能达到既追回借款又不给补偿金的目的吗?对于该业务员的担保人,公司能否要求代为赔偿该业务员在公司的借款呢?
答: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公司解雇该员工,而且人力资源部明确告诉其应该上班,其仍不上班的,可以按照旷工处理。对于借款,可以要求员工返还;是否有权要求担保人承担,要具体看担保之协议。
17.请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这里所要求的同工同酬的含义是仅限于狭义的工资奖金还是包涵社会保险、公积金、福利等都应与用工单位劳动者相同?
答:所谓同工同酬,应该包括有关福利待遇。但有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应该由派出公司负责缴纳。
18.退休返聘人员,是否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如果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返聘的人员不受劳动法规范。
19.销售人员实行末位淘汰,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是否需要支付补偿金?
答:对于末位淘汰的规定,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2项执行。
20.《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问题如下:1,是不是类似考勤制度。薪酬福利,绩效考核制度,反正是人事管理几大模块里面的所有制度都包括在里面呢?(因为人力资源管理中的所有模块都因该牵涉到员工利益)2,一般的公司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都会将员工守则作为附件放进合同,这是否合法呢?3,如果公司有关规章制度是在以前已经制定好了,新入职的员工在入职培训时已经学习了,是否算告知了呢?如果在员工学习完公司的相关制度后,要求每人签名留底了,当出现纠纷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具有合法性呢?
答:1、从法律列举的情况来参照看,几乎人事管理几大模块里面的所有制度都包括在里面
2、原则上,建议每一位员工可以手持一份员工手册;条件不允许的,可以要求员工签名确认阅读,并将一份员工手册放在可随时翻阅的地方,比如工会、公告牌等。  3、有证据证明规章制度已公示告知了员工的,而该规章制度内容是合法有效的,可以视为规范双方的文件。  21.劳动合同法规定必须要订立书面合同,有这样一种情况:一运输单位,与运输车辆的车主各承担60%、40%的股权,而运输车辆的车主又自行雇佣驾驶员打工,像这种情况,驾驶员应该怎样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和谁签,是与运输公司签合同,还是与车主签合同?有没有具体的指引?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是否可行?
答:运输车辆在法律上必然隶属于运输公司,否则,将只能是个人运输。因此,从法律上而言,我们会建议司机和运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2.劳动法规定合同到期终止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法规定日起合同到期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我这里的问题是:1、是不是从日起续签两期固定合同后就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时间上是不是从日起计算?)2、日起终止合同计算经济补偿金时所依据的本公司工作年限是不是还要追索在2008年以前的本公司年限?
&1、是,从日起续签两期固定合同后就应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2、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23.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的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是否仅指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待遇,后来在合同期内又调整了待遇,但是没有就此另行书面约定变更。这种情况下第四十五条中的劳动合同约定条件指的是实际履行的条件还是在原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件呢?  另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这里后面那一句的理解是没有上限的永远支付下去吗?
1、按照实际执行的,也就是变更后的标准执行。建议变更了合同内容的,应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  2、支付到签订了合同为止。
24.如果公司没有工会,但是把制定的规章制度拿到当地劳动局备案并且通过,是否可以视为合法可以规范劳资双方的文件?还是只能在产生劳动仲裁的时候才作为证据之一?
答:随着法律对于程序合法的要求,即使没有工会,也应该获得工人代表的意见。程序的不合法往往可能导致规章制度的不合法。
25.劳动合同法出台了,公司为此准备重新签一份劳动合同。可是有一个问题,以前我们一直是工作五天半的(周六上半天班),也没有加班工资,就是一个基本工资,可是现在在新合同中,工作时间还是五天半,只是写明了半天是属于加班,但是工资还是原来的那个基本工资,只是把这个基本工资拆开了,一部分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另一部分为加班工资。但是总数前后没有变化。不知道公司这样做是否可以?
答:这样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我们国家规定一周的工作时间是40小时。五天半的工作,除非是每天工作的时间不足8小时,否则,这种规定显然不合法。现在的新合同,显然是降低了劳动者原来规定的工资,这种单方面降薪的做法显然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对于新员工来说,这种做法很难说不合法,只是和新员工约定工资时就起点较低。
26.假如有些合同约定劳动者合同未履行完要支付违约金,在日这部分合同期尚未履行完,此时劳动者要求辞职,违约金还需赔付吗?
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显然不能约定这种违约金。即使有约定也违法,不会获得支持。
27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在招聘应届生时,往往会签署一份毕业生就业的三方协议外加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违约金:即在合同期限内,员工与企业双方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即须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按照二十五条规定是否为违法?  还有一种情况是,在签署三方协议时,没有约定违约金,但如果应届生要求调户口则签署一份服务协议,约定服务期限内离职要求支付违约金,这种情况是否违法?
答:1、根据劳动法规定,就业协议发生在学生毕业之前,由学生、学校、用人单位三方共同签订,以确定就业意向和相关权益,包括擅自解除约定方应支付的违约金;但是,一旦学生毕业离校后,学校将脱离三方关系,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双方应确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就业协议则同时终止。也就是说,就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问题不适用于劳动法。  2、新法规定只有在提供专项培训和竞业限制的情况下才能约定违约金,同时明确禁止除这两种情况以任何名义约定违约金。调户口就不是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的条件了。
28.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录用人员的时候,我们会收取其上一任职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但部分人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取得有效的离职证明,录用企业让其个人手写声明(即声明已与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等),这个声明是否有效?  
答:关于声明有没有效的问题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招用手续齐备的员工。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用人单位必须告知和有权了解。一个是法定告知义务,一个是可以了解的权利,权利可以放弃,所以单位有责任主动去了解劳动者的情况。而作为单位,了解的途径非常多,比如要求劳动者拿离职证明,打电话去原公司了解,查看投保情况等,不去了解发生了争议就是用人单位的责任了。  因此,建议公司还是做好资料的把关工作,要拿《离职证明》而不建议公司拿《声明》了。
29.劳动合同法中第二十三条关于竞业限制的问题。如果用人单位与应聘人员约定了一个数额非常低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而应聘人员急于得到这份工作,就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与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会有什么样的后果?
答: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签订的,只要和法律没有冲突,则合同有效。但如果太低,则可以以显失公平等理由要求调整。如果给予的数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可能得不到仲裁或法院支持。
30.是不是说新法施行后计算经济补偿以前累积的工龄就不算了?还是需要分段算?
答:该条的规定导致如果是合同到期终止的,有关赔偿工龄是从日起计算。如果是劳动者解除的,则前后规定相差不大,都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只是对于高薪的员工存在一个平均工资3倍的限制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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