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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民事纠纷不能对人民法院去打民事官司?发布时间: 00:00:00&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起诉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并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全国正式施行,全国各级各地人民法院均成立了行政审判庭,如果行政纠纷当事人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起诉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原告向人民法院的行政庭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例如,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涉外经济贸易、运输和海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或者其他仲裁机构仲裁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如果被告方因此而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受诉人民法院应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中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或者选择裁决的事项超越仲裁机构权限的,人民法院有权受理当事人一方的起诉。当事人一方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拥有对该案的管辖权。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领取了离婚证的,他们的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一方对这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离婚及对子女和财产问题的处理反悔,在原婚姻登记机关未撤销离婚登记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向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解决。4对不属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依据一定的原则,划分了上下级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只能按照各自的分工,在自己的管辖范围内受理案件,如果原告提起的诉讼,本院没有管辖权,就不应受理,但应当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有管辖权,并不以法院审判人员的意志来决定,它的客观标准是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以防止人民法院之间相互推倭,使当事人投诉无门。5.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审判原则,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既判力,当事人之间不得再次起诉,法院不得随意改变判决。如果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确有错误,也只能依法按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当事人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这一原则也适用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协议。如果是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以同一诉讼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的,也不予受理。但是,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撤诉,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当事人撤回自己的诉讼请求视为末起诉,只要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当事人有权再行起诉。所以,如果原告提起诉讼后申请撤回,法院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以后原告又起诉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如我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如果男方在女方怀孕期间、分娩后不满1年期间或者中止妊娠后不满6个月期间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除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受理男方的离婚请求的事由以外,一般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所谓新情况、新理由,一般指不是原来诉讼中提出的事实或理由,如不及时立案审理,就会造成木可挽回的重大后果。如夫妻关系、收养关系恶化,有可能进一步演变为凶杀、自杀等严重后果。如果有这样一些新情况、新理由,就应当受理。6个月是一个法定期间,在6个月内原告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如果是被告在6个月内就上述两种案件起诉的,则不在此限。人民法院经审查起诉,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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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学习、少应酬、慎交友 向人民满意方面去努力作者:丁仁恕&&发布时间: 13:58:26&&&&这次会议是全市法院工作会议之后召开的第一个专题会议。今年市法院的人代会报告已获得批准,工作安排已经明确,保证各项工作任务更好地完成,非常重要的在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在廉政建设、队伍建设上不出新的、大的问题,在此基础上顺利开展各项工作,进而实现攀登全国法院工作制高点的奋斗目标。每一个人都要从这个角度进一步加深对这次会议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们的工作之所以不断取得进步,应当说得益于坚持不懈、坚定不移、毫不放松地抓党风廉政建设。年初肖声院长对我们的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说沈阳中院是全省法院审判工作的优秀排头兵、规范化管理的经验发源地、法院建设的模范先行者。这与我们从2001年以来持续不断的抓党风廉政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各项工作干得再好,如果我们领导班子成员或法官,某一个法院或部门在廉政上出了大的问题,就是对全盘工作的否定。我记得我来法院后有一年,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我们被一票否决了,原因是那年我们班子中一位同志出事了,一件事就否定了我们这项工作。所以我多次在会议上讲,一定要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因为它对单位是否定性的,对家庭是灾难性的,对个人是毁灭性的。大家一定要从这个意义上认识这次会议的重要性。&&&&稳君同志的工作报告做得很好,报告是经过党组认真研究的,我希望各基层法院和市法院各部门认真学习、领会精神,并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贯彻落实。下面我补充和强调三点意见。&&&&一、从三起通报案件看反腐倡廉工作的形势&&&&一是成效显著。三起案件,王维生、刘宾两起都发生在2001年,虽然是6年前的事情,但是很可恨。特别是刘宾和陈瑞金的案件发生在2001年6月,当时中院工作报告在人代会上未被通过,新班子组建后正在大张旗鼓整改,搞“一教育三整顿”。而这两个人竟然蠢和贪到如此程度,实在可恨。但应该肯定,这是近几年来被查处和自己查处案件最少的一年,当然还有几个正在查处没有结案的。这说明两级法院违法违纪案件在明显减少,队伍廉洁自律意识明显增强,风清气正局面正在逐步形成。党政机关都应该风清气正,尤其是法院更应该风清气正。市法院刚刚进行了中层干部和审判长、科队长调整和补充竞争上岗。整个过程体现了公正、公平和公开,拉选票、送礼、串门的手段丝毫起不到作用。所以说,经过这几年的努力,两级法院反腐倡廉工作成绩显著。&&&&二是不容乐观。郭伟的案件,一方面是个人的问题。该合议的不合议,不敢公开,心中必有鬼。老婆开地板厂,向当事人、代理人借钱,就是“有鬼”。另一方面是组织问题。曲波身为执行长违反工作程序签发空白裁定书,不履行审查卷宗材料职责,该审查的不审查,应该履行的职责不履行。这说明我们一些干部工作不认真,责任不落实绝不是个别现象。王维生案件也是这样,2005年我和欲兵同志一起到东陵区法院去研究吕淑娟上访案件的时候,责成东陵法院把问题查清楚,但东陵法院没有下文,想不了了之。案发后,王维生仍然撒谎,说没事,直到专案组查出确有问题。像这样情况绝不是这么一起、两起。各级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有些问题如果我们认真一点,负责任一些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三是值得深思。第一,为什么有的单位、有的部门不断出问题?同样15个法院,出问题比率为什么不一样呢?第二,为什么有的法院从未查处过一起案件,难道你的单位是纯洁和纯净的?违法违纪问题都不存在吗?第三,为什么有的问题自己查不出来,非要等到上级纪检部门去查?虽然复杂疑难的案件不好查,但是一般的违法审判、违纪问题还是能够查处的。一些基层法院教育活动没少搞,但自己查处、自己处理的问题不是很多。第四,为什么对查出的问题有时候不能严肃处理?遮遮掩掩,含糊其辞?这些问题请各基层法院党组,特别是主要领导认真思考。我们要真心实意保护干部,真刀真枪惩治腐败,就一定不要让小错变成大错,一定要努力形成一种良好的氛围,创造一个风清气正的小环境。也请纪检监察干部想一想,平时应该做哪些工作,各基层法院都设置了监察室,而且监察室主任都是按副院级配置的,但不能无所事事,不务正业,一定要把工作抓起来。&&&&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关键在于加强领导干部的作风建设&&&&这是至关重要的,我们前一段传达了市委召开的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学习了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胡锦涛总书记倡导的八个方面作风是今年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的主要内容。实践证明,作风建设涉及到一个单位、一个部门的形象,涉及到我们党的形象,也涉及到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评价,对于树立司法权威、树立司法形象非常重要。今年一定要抓好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肖扬院长讲,当院长最害怕两件事:一个是怕杀错人;一个是怕领导干部出问题。去年他在四川考察时说,凡是出问题多的地方都与管理松驰有关。单位管理松驰的前提肯定是干部本人自我管理的松驰,自我管理松驰必然是工作不实,要求不严,作风飘浮。这么多年来,我们建立了一支很好的干部队伍,中院也好,多数基层法院也好,干部队伍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一批干部的素质非常好,工作非常认真,但是也确有一些部门的个别干部素质、作风很差。除了稳君同志刚才讲的,要解决的作风问题还有:第一,精力不集中。在学习和工作上投入太少,除了开会、坐办公室,搞调研、谈话、协调功夫用的太少。年龄老一点还情有可原,中青年干部就是没有出息了。第二,工作不务实。远的不讲,就讲去年业绩考评,单位、部门之间差距很大。业绩反映出管理水平和工作抓实的程度,对工作,院长心中没有数,部门领导心中没有数,这怎么能行呢?第三,行为不规范。主要是交际太广,业外活动太多。法官不要见谁都称兄道弟,自称谁谁是你的“铁哥们”,这样的话不能出自法官之口,更不允许对代理人、老板和领导称“铁哥们”。法官毕竟有个职业准则,应该有自己的行为规范。目前法院想成为一方净土不太可能,让所有的人都规规矩矩也不现实,但应该尽量减少业外应酬、交际活动,要多学习、少应酬、慎交友。做法官就应该舍得一点,为了事业,为了平安,为了尊严,一定要逐渐养成这样良好的职业习惯。我希望两级法院党组要加强教育,加强管理,特别是在选人、用人上一定要把作风好的选上来。对于关系太深、交际太广的要采取教育和交流措施。&&&&三、把审判作风和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作为今年纪检监察工作的重点任务&&&&领导作风是在领导层面讲的,审判作风是对广大法官和工作人员来讲的,涉及面更广。预防腐败必须从源头抓起,从基础抓起,就像执行工作,在执行环节解决执行难是主要的,但是不能全部解决,必须从立案到审判这个环节就开始研究怎样有利于解决执行难问题。信访、调解也是这个道理,反腐倡廉更是这个道理。必须从审判作风抓起,从细节之处抓起。重点监督检查以下内容:首先,规范庭审行为。在去年人大代表旁听百案活动中,提出问题最突出的就是庭审不规范。今年要开展规范庭审专项整顿活动,使两级法院每一个庭都要开得非常规范。两级法院一定要加强庭审的监督检查,务必解决开庭不守时、庭上随意走动、接打电话、审判人员擅自离岗等庭审不规范问题。第二,搞好接待答疑。抓基层、打基础、苦练基本功要从接待答疑这些细微处开始。判决一定要给当事人讲解清楚,现在立法都讲法律要让老百姓看明白,裁判文书更要让老百姓看明白。如果看不明白,法官就必须给当事人讲明白。当事人需要的是看得见的正义,听得懂的公正。第三,保守审判秘密。稳君同志讲了,我上次在棋盘山会议也讲过,泄露审判秘密不是讨好就是使坏,没有道德,丧失人格。泄露审判秘密绝非个别现象,今年要抓几个典型严肃处理。第四,严禁过问职务外案件。打听案情,充当说客的人在我们法院大有人在,去年省院专门为此下了文件后,有所收敛,但并未禁绝。今年要三令五申,绝不允许过问职务外案件。第五,坚持回避制度。要严格落实最高法院关于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第六,遵守规章制度。稳君同志刚才讲了今年要继续在强化工作纪律、规范着装上下功夫。有的基层法院,一到下午,整个大楼就冷冷清清了,就说明管理不严,规章制度不落实。&&&&我们从2001年到现在有了很大进步,不能否定这一点,但是我们必须向前看,必须看到不足。从市法院来看,现在的干部队伍是一个年轻的队伍,而且年轻人越来越多,刚招录了21个书记员,下一步还要面向社会公开选调法官、招录审判人员及审判辅助人员。我们怎么带好这支队伍?必须着眼未来,从即将迈进法院的新人开始,打下一个很好的基础,树立一个良好的作风,逐步向着人民所期待方向去努力。我来法院第一年就曾讲过,我当法院院长,肯定达不到让人民满意,但我肯定向人民满意方面去努力。这不是口号,我们必须这样去做。如果我们降低了标准,不从良好的纪律、作风抓起,出了问题,我们个人的尊严,我们个人的价值,我们个人的利益将大打折扣。经过努力,尽管我们付出了辛苦,但我们获得一种满足感、价值感。有一句话,对反腐倡廉、加强纪律作风建设很有意义,“只有知道如何停止的人才知道如何加快速度。”跑得越快的车刹车越好,因为跑得最快时最难的是停下来。俗话讲“舍得”,舍得就是舍和得的二者合一,只有有所舍才能有所得。我希望我们大家都能够愉愉快快、平平安安地工作,用我们公正、高效、廉洁的行为去赢得公信。&&&&编者注:此文系丁仁恕院长于日在全市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题目系编者所加第1页&&共1页编辑:郑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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