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李集镇镇民政所贫困文件 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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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十一国庆期间上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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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李集到睢宁西站公交车,然后打的到民政局,全程差不多1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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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集镇开展庆“八一”走访慰问活动
作者:裴俊
来源:漯河传媒网
更新时间: 17:42
在“八一”建军节来临之际,李集镇积极开展八一建军节走访慰问活动,共庆建军87周年。党政班子成员及武装部、民政所同志分组深入到各村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三属”及现役军人家中进行走访慰问。
慰问小组带着慰问品和慰问金、带着党和政府的关怀与问候,与退伍军人共同分享军队生活的点点滴滴,感谢他们为保家卫国作出的贡献,并希望退伍军人们在和平建设年代,更要发扬军队里艰苦奋斗的作风,加强政治意识,加强学习,积极投身家乡建设,支持和参与家乡各项事业的发展。
慰问小组分赴各村,共走访慰问老复员军人、伤残军人、“三属”及现役军人130多户(名)。
(文:李集镇& 责任编辑:王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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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商民二终字第37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段世华,河南方邦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司某某,女。委托代理人司忠诚,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上诉人杨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被上诉人司某某于日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双方当事人离婚,司某某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杨某某承担。夏邑县人民法院于日作出(2014)夏民初字第211号民事判决。杨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段世华,被上诉人司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司忠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农历9月22日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于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当事人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2013年农历1月份,双方当事人因生气吵架,司某某回娘家居住。2013年4月,司某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双方当事人离婚后,双方仍没有和好,分居生活至今。经查,杨某某婚前给付司某某彩礼款共计44100元。司某某个人财产有:影视墙一个、衣柜、条机各一个、五组合柜一套、布艺沙发两套、茶几两个、餐桌一个、大椅子六把、衣架、鞋架各一个、小凳子八个、梳妆台一个、电脑桌及椅子各一个、小五组合柜一套、洗衣机、电视机、冰箱、电脑、饮水机、EVD各一台、台灯、吹风机各一个、被子九条、毛毯一条、四件套一套、被罩一个、床单四条、十字绣两个、枕头套一对,现都在杨某某家。另查明,司某某婚后曾怀孕,后流产。原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登记结婚,婚姻合法有效。婚后双方当事人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吵架,影响了夫妻感情。司某某于2013年4月份向夏邑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未和好,分居生活至今,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经该院调解,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司某某请求与杨某某离婚,该院依法准予。杨某某以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婚后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司某某返还彩礼款44100元,但没有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该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登记结婚,且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司某某怀孕、流产,依照法律的规定,彩礼不应当再予以返还。因此,对杨某某的该项主张,该院不予支持。司某某的个人财产归其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准予司某某与杨某某离婚。二、司某某的个人财产影视墙一个、衣柜、条机各一个、五组合柜一套、布艺沙发两套、茶几两个、餐桌一个、大椅子六把、衣架、鞋架各一个、小凳子八个、梳妆台一个、电脑桌及椅子各一个、小五组合柜一套、洗衣机、电视机、冰箱、电脑、饮水机、EVD各一台、台灯、吹风机各一个、被子九条、毛毯一条、四件套一套、被罩一个、床单四条、十字绣两个、枕头套一对归其所有,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取回。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司某某负担。上诉人杨某某不服原判,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杨某某在与被上诉人司某某订婚时经介绍人分三次给付被上诉人司某某的父母订婚礼金44100元,一审中上诉人已经提交村委会的证明,该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杨某某因订婚、盖房,结婚导致家庭生活困难,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属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彩礼款44100元。被上诉人司某某答辩称:上诉人在与被上诉人同居期间怀孕并流产,且双方已经登记结婚,被上诉人杨某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家庭生活困难,依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不应退还上诉人彩礼,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上诉人杨某某要求被上诉人司某某返还彩礼款44100元是否应予支持?双方当事人对本院归纳的争议焦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杨某某为支持其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交一份夏邑县李集镇民政所及李集镇杨老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及王巧玲、杨高升、杨五莲的身份证复印件、证言材料各一份,证明上诉人杨某某因给付彩礼造成家庭生活困难。被上诉人司某某经质证认为: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均不是新证据,夏邑县李集镇民政所及李集镇杨老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形式不合法,依据法律规定,证人无正当理由未出庭接受质询的不能作为有效证据采信。本院对上诉人杨某某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夏邑县李集镇民政所及李集镇杨老家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没有负责人签字,形式不合法。且负责人未到庭接受质询,对该证据依法不予采信,证人证言亦不能达到上诉人的证明目的。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上诉人杨某某与被上诉人司某某举行婚礼后同居生活,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双方因感情破裂导致离婚,上诉人杨某某要求返还彩礼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当事人因离婚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才能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该条款所述的“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上诉人杨某某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结合本案案情,原审法院判决被上诉人司某某不予返还彩礼款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上诉人杨某某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新志审 判 员  刘卫星代理审判员  宁传正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鹿国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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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集镇敬老院虐待五保老人王继星 天理难容--夏邑县民政局监管失职
作者:转载:中国法制督察网 
来源:本站  时间:
&&&&&&&&&&&&&&&&&&&&&&&&&&&&&&&&&&&&&&&&&&&&&&&&&&&&&&&&&&&&&&&&&&&&&&&&&&& &老人反映
&家住夏邑县李集镇前王楼大队9组村民74岁老人王继星,现入住李集镇敬老院,于今年2月底不慎摔伤,诊断为脚裸骨骨折错位,敬老院黄院长以没钱为由一推再推,经老人多次反映,一个多月后黄对老人说,有钱了可以做手术了,需要王继星老人先交300元,来到夏邑县八里井骨伤专科卫生院,医生告诉说:因延误最佳治疗时期,骨头已长好一大半,无法治疗。
&近日,法制频道,资讯卫视一同来到河南夏邑县李集镇敬老院,见到了五保老人王继星,看到他的脚裸骨严重错位,老人讲述了摔伤过程,事发二月底他去打饭途中不慎把脚骨摔断,被拉到李集镇卫生院后,医生诊断脚裸骨折错位,医生告诉该院黄瑞芳院长需马上手术,黄院长对我说:现在镇政府和敬老院没钱,一推再推。
&调研员:"你为什么不要求敬老院黄院长给你做手术?王继星:我多次要求给我做手术,我摔伤后的近2多月后,黄院长对我说:有钱给你做手术了,需要我本人先拿出300元,我把钱交给了黄院长,黄院长这才找个车把我拉到夏邑县八里井骨伤卫生院,医生看后对我说:现在骨头已长好一半,无法动手术。因延误治疗时期,手术没做成,钱又给我了。
&调研员:这么长时间你生活无法自理,院里给你安排护理人员吗?
&王继星:安排一个叫李凤良的护理我,院长要我每一个月给李凤良100元钱的护理费。
&调研员:你哪有钱给李凤良护理费?
&王继星:五保老人一个月70元,再给院民借30元,我都给李凤良3个月的护理费啦!
&调研员问王继星老人,院里还给你继续治疗吗?你有啥要求?
&王继星回答:院里给我拿点消炎药,我要求院里给我继续治疗。
&据院民反映,每天早上,晚上炒菜,中午吃面条,连酱豆都不买,谁要吃自己买。
&调研员问院民们,院里对你们咋样?院民说:能吃饱饿不死就行,对我们院民一般。
&民政所所长态度
&随后我们来到了李集镇便民服务大厅,所长李新亚告诉调研员王继星老人摔伤的经过,今天2月份,王继星老人因骑三轮车摔伤,我们把他拉到镇卫生院治疗,经拍片诊断为骨折。调研员问:你们为什么一个多月后才给老人做手术?李所长:做手术需要家人签字,王继星有二个侄子,他侄子在山西煤矿工作。我们多次打电话他侄子都不来,村里也不愿签字。我们敬老院也不敢担这个责任,所以推了近二个月的时间。我们把王继星拉到八里井骨伤专科,医生告诉我们已无法做手术了,骨头已长好一半,再加上老人70多岁了,受不了。
&调研员:你们这样推来推去,延误治疗时间,你们没责任吗?李所长解释说:我们不敢签字,万一有点事,他侄子回来能愿意吗?就为这点事他四处打电话告状。
&调研员:黄院长给老人派护理人李凤良送饭,还要老人每月拿出100元钱是咋回事?
&李所长:我们镇里没钱,敬老院也没钱。他个人拿钱是应该的。
&调研员:你们给老人拿点消炎药,贴点药胶布能治疗好吗?他的脚可是严重错位啊?
&李所长:我们会尽快商议一个解决办法的。
&县民政局和政府态度
&下午3时,我们来到了夏邑县民政局社会股,董股长接待了我们。当我们说明来意后,董股长回答说:敬老院对五保老人衣食住行都要负责,我现在就给李集镇民政所所长打电话,连打了十几次对方都不接听,董股长很生气的告诉调研员,他们处理不了,为什么不上报。
&调研员:他们每天给老人吃点消炎药,派一个护理,每月让老人给100元钱的护理费。
&董股长:让老人拿100元钱是不对的,我尽快查清此事。
&为了更好的解决此事,法制频道、资迅卫视一行来到了夏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一男性工作人员告诉我们张县长的电话,调研员拨打了张县长的电话。张县长接电话对我们说:我现在开会,就挂了电话。无奈调研员给张县长发了一条短信,内容:张县长您好:关于李集镇敬老院五保老人王继星74岁,今年2月份不慎把脚摔断,民政所及敬老院以没钱看病为由,延误治疗时间,现老人每天只能吃点消炎药止痛,度过每一天,敬老院派人给老人送饭,要老人每月只付100元护理费,老人心愿还是靠政府为他做主,早日把脚看好,望张县长在百忙之中过问此事,谢谢!中国法制督察网、香港资讯卫视。
&为了能尽快把老人从痛苦中解救出来,次日调研员再次拨打张县长的电话,打了好几次对方均都不接。
&赠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义务,五保老人要生有所养,死后所葬,夏邑县李集镇敬老院如此的虐待五保老人,天理难容,良心何在,夏邑县民政局如此监管失职。
&我们将继续关注老人,希望各部门能尽快解决此事,让老人过上一个幸福的晚年。(调研员 孟红岩)
电话:<font color="#70-3791161 电子邮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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