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河北省民政厅厅对60年代下放人员生活补助费现在是多少有无提高?

我省上调精减退职职工和麻风病人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来源:省民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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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日起,全省上调1.1万余名纳入民政救济范围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人及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享受原工资40%救济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1000元;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815元调整为895元;麻风病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555元调整为6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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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张掖政报》2010年01期
中共张掖市委办公室
张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摘要】: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让改革发展的成果惠及于民,市委、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对六十年代精减下放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作了详细说明。
【关键词】:
【分类号】:D632【正文快照】:
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减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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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法规文号:湘民优发[200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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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元月1日起,提高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提高生活补助标准的对象是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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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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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文章文号:湘民优发(2002)4号 发文机关: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点击:1121 更新时间
湘民优发(2002)4号 日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2年元月1日起,提高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这次提高生活补助标准的对象是日以前入伍,日至日期间精减退职并发给了一次性退职补助费的全民所有制职工中的在乡老复员军人。   二、提高的标准是在原享受本人原工资40%的救济费或定期定量救济费的基础上平均每人每月增加35元左右,使每人每月标准达到55元。其中,原每人每月标准已达到55元的这次不再调整。本次调整时间从2002年元月1日起执行。   三、提高精减下放人员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所需经费,仍从原渠道解决,即原来由民政部门发给生活补助费的,省财政负担30%,市(州)、县(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35%;原来由原精减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的,仍由原精减单位负担。   四、审批手续:由本人填写“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中在乡老复员军人提高生活补助标准审批表”一式三份(式样附后),并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负责查验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其中原由民政部门发生活补助费的,报县(市、区)民政局审批;由原单位发给生活补助费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送原精减单位办理。   五、提高精减下放人员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标准,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下,精心组织、落实配套经费,认真办理。于今年8月30日前全部核发到位,并将工作落实情况于9月20日前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附:六十年代精减下放人员中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费调整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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