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转业军人转业论坛在全民所有身份如何保护

医保政策解读 复员转业军人如何办理医疗保险
  问:未参保企业的复员转业军人如何办理?
  答:根据《关于沈阳市企业复员转业军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劳社发[2003]33号),沈阳市及市属以下企业建国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军队师职转业干部、日前入伍的退休复转军人及军队转业干部,统称&复员转业军人&。
  (一)未参保企业的建国前入伍退休复员军人、军队师职转业干部、日前入伍的退休复转军人,个人每年缴纳大额补助医疗保险费30元。由企业或其主管部门报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资格后,到市医保中心办理参保手续,因破产、关闭或其他原因自消自灭企业的上述人员,由其档案管理部门代为办理资格认定和参保手续。
  (二)未参保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经市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由企业按《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市政府〔2001〕5号令),为在职及退休转业干部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对因特殊困难无力解决的企业,每年由同级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等方面人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后,其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解决。
  问:因破产、转制、并轨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转干部如何办理医疗保险?
  答:户口在市内五区、东陵区、于洪区领取失业金期满后尚未再就业的上述人员参加医疗保险,须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军转干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认定表》,经户口所在区档案保险部门审核同意,市军转办认定身份后,由市代理中心统一为其办理参保缴费及信息变更手续。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上述人员个人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纳比例为8%),已退休的上述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必须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含退休人员)60元,单位和个人各缴纳30元。以上应由个人承担的医疗保险费由市代理中心负责征收。单位缴费部分由户口所在区财政承担。医保咨询电话:12333本报记者刘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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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上午,湖南省企业军转干部近1000人从长沙桂花路出发,一路步行经车前路、五一大道到八一路去湖南省委上访。
&&&&早春二月的长沙,风雨肆虐,七老八十的企业军转干部近千人为什么在冷风寒雨中步行?为什么去湖南省委集体上访?老人们在厚厚的衣服上套着一件件黄色背心,背心前后印着分配在企业的军转干部一行红色小号字,下面则印着一个巨大的红色冤字。
&&&&分配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有什么冤情?
&&&&下面是湖南企业的军转干部集体上访的材料:
&&&&毛主席:“回乡转业建设人员是人民的功臣”“应给予应有的尊重和政治待遇”,要“妥善安置,使之各得其所”,“要本着军地有别,血浓于汗的精神,做好复转工作”。
&&&&邓小平:“军队是我们的军队,军队干部是我们自己的干部,军人流的是血,老百姓流的是汗”。对转业干部“地方要承担起来,把他们安置好”。
&&&&然而,原国务院劳动部办公厅1993年5月,以劳办发(1993)78号文件,剥夺了建国以来分配在企业工作的百万军队转业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百万军转干部因而成了冤民。国务院原人事部下设临时机构“企转组”,发了所谓“统一口径”的两个“1号文件”和一个“2号文件”,为这起惊天大冤案进行完整包装。
&&&&这几个违抗国家法律、中共中央、国务院军转干部政策文件的所谓“通知”“口径”,把个别只能因违法犯罪受刑事处罚才能解除干部身份的做法,毫无根据嫁接给百万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引起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强烈愤慨!三个“口径”文件把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维权活动,同境内外敌对势力联系起来,致使国家公安安全部门把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列为重点监控打压对象,处处设控迫害,这是对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的政治迫害。百万原解放军的骨干、共和国的脊梁(百分之九十九为中共党员),被强行推向党和政府的对立面。
&&&&原人事劳动部门,全面否定了法律给予的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干部身份。把军转安置政策变通为“解困”政策,企图彻底取消中央政策规定的身份待遇,导致了对在企业工作的军转干部的严重侵权行为,引起在企业军转干部的群体上访。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继续坚持错误不予纠正,致使在企业的军转干部上访不断升级和扩大。身份被无缘无辜剥夺了,全国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维权长达十八年之久。
&&&&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维权上访的法律政策依据:新的《军官法》、《兵役法》、《国防法》对于退出现役的军人及转业干部的法律规定。《军官法》第三条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军官退出现役后的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兵役法》第五十一条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第五十九条军官退出现役后,由国家妥善安置。
&&&&《国防法》第六十一条国家妥善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为转业军人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保障离休退休军人的生活福利待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安置转业军人,根据其在军队的职务等级、贡献和专长安排工作。接收转业军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活福利待遇、教育、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待。1989年新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条例第三十八条:军官转业、退休后,由政府安置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党和政府关于军转干部作为国家干部的政策规定:
&&&&国发(号文件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分配到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均属国家干部。”国发(号文指出:“中国人民解放军干部是指被任命为排长和相当于排长以上职务的人员,军队干部是国家干部的组成部分。”国发(1978)52号确认:“转业到企业的军转干部仍属国家干部。”中发(1980)3号文规定:“改办转业的干部,均为国家干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办公厅《厅发(1983)26号》明确提出:“军转干部均属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中共中央中发(1998)7号文件指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师、团职干部转业时,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中发(2001)3号文件指出:“军队转业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队伍的组成部分,是重要的人才资源,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又说“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事业军队建设作出了牺牲和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党和政府关于军转干部享有政治、生活待遇的规定。
&&&&1952年政务院财政部字第180号令规定:“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
&&&&1956年国务院(65)333号文规定:“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的工作干部,享受地方同等级的工资待遇。”。
&&&&国发(号文件规定:“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按地方同等级别工资待遇。”。
&&&&国办发(1981)3号文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变。国务院、中央军委(1982)24号文规定:“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到县级或相当于县级的,应与地方县级或相当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1983)26号文规定:“转业干部均是国家干部,应统一由人事部门管理,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同当地干部一视同仁。符合离休、退休条件的,按国家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转办字(1983)2号文要求:“凡军队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工资级别一律按国家机关行政级别待遇。如果所在单位执行企业或其它种类工资制度,亦均按当地同等行政工资级别批准标准计发工资。”“鉴于国民经济调整、企业整顿、机构精简等情况,为缓和安置团职干部的困难,国务院、中央军委于1982年24号文件进一步规定,对于少数团职干部因工作需要没有安排到县或相当于县级职务的,应于地方县级或相当于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相同。”。
&&&&国发(号文规定:“团职转业干部未安排县级职务的,应享受当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中共中央、国务院、军委(1985)44号文件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不能相应安排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国发(号文件规定:“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批准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规定。”。
&&&&中共中央、中央军委(1989)批转的《关于1989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师、团职转业干部职务安置偏低的,分别享受当地地、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国转联字(1990)1号、国转联字(1990)4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1990)42号这三个文件均强调指出:“暂时不能相应安排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的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就此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抓好落实。”。
&&&&中发(1995)15号文件和(1996)国办发13号文件,这两个文件均强调了企业转制、实行社会统筹养老保险后,重申对师团职转业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不变的规定。指出:“军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师、团职干部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分别享受当地的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国办、军委办发《关于做好1997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意见》规定:“暂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转业干部,应分别享受当地地(市)、县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要切实保障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及家属的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中发(1998)7号文明确规定:“军队转业干部的工资待遇,仍按‘国发(1995)19号’的规定执行。”
“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所任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原军队职务等级的,按照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应的地方干部职务等级办理退休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对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要切实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1998)7号文中关于军转干部享受医疗和住房待遇规定:“军队转业干部享受与其原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级别干部的医疗待遇。”。《军队转业干部住房保障办法》规定:“1999年及其以前批准转业的军队干部,按照国家和安置地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房改,享受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当或同等人员购买、租住自建住房和住房货币分配等各项待遇。”。
&&&&中办厅字(1998)8号规定:“军队转业人员的待遇以不降低其在军队原来享受之待遇为原则。”。
&&&&中办发(1999)15号文规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措施,鼓励军队转业干部到国有企业和基层工作。”“各级组织、人事、军转部门要认真解决好师、团职转业干部的工作职务和待遇问题。”“对暂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干部,分别享受当地的地(市)、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国发(2000)10号文规定:“暂未安排相应职务的师、团职军队转业干部,分别享受当地地(厅)、县(处)级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党、国家和军委领导同志对军转干部安置的指示精神:时任军委主席的江泽民同志在日全国军转安置工作会议上指出:“军队干部是党和国家干部的重要组成部分,军队转业干部为国防建设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重和优待”。
&&&&同时还指出:“改革不管怎么改,对军队转业干部还是要‘包’下来的”。当时任军委副主席的胡锦涛同志也在此次会议上强调:“三代领导集体对军队转业干部的政策没有变”。国务院在《全民所有制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明文规定:“企业录用退出现役的军人,国务院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还指出“本条款显示我党和政府对退役军人的待遇和权益的保护”。
&&&&军队干部转业安置政策,既是党的意志的体现,是党和国家对军队干部军队工作和身份的肯定,也是党和国家对军转干部的承诺,更是对军队转业干部合法权益的政策保障。党的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是连续的、一贯的,是承前启后的,对军队稳定和加强部队建设,对地方社会主义经济建设都起了重大的作用。
&&&&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群体上访始于1995年,从局部部分人的上访,发展到全国大规模、高密度的上访,到现在已经历时18年之久,走过了艰难的维权历程。虽然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出台了以上那么多包括分配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在内,有关军转干部安置、解决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的政策文件,但是负责落实军转干部安置政策的国家政府有关部门和许多地方政府,却公然违背中央制定的政策精神,拒不认真执行。
&&&&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开始了艰难的上省进京的维权行动。从2000年起,已经不再主要是师团级转业干部上访了,营以下转业干部也大批加入,也不是一省一市一县,而是全国总体行动。由于下岗失业,无工资,无低保,无住房,致使部分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悲愤交加,身心俱损,沦为赤贫。造成本人生病住不起院,子女上学就业难等经济困难。捡破烂、送报纸、摆摊卖菜、蹬三轮修自行车,有的甚至卖血。离婚事件、自杀事件,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悲剧,在军转干部中不断发生。曾经统领几十几百、甚至上千人的军官,军转干部、国家干部变成了无业游民。单位挂空、党组织关系挂空、工资挂空的比比皆是,“最可爱的人”变成了最可怜的人。
&&&&同时,人事劳动部门把在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全部按职工身份退休,其退休金与行政机关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差距越来越大,达至3到5倍之多,甚至不如机关一个连名字都签不好的勤杂工。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和自身的权利,全国各省市在企业的军转干部,陆续越级上访。每次上访都遭到百般阻挠无情打压,公民上访的权利被无情地践踏,转业军人法定的权益被无情剥夺。各省市每年都多次派大量的人到北京拦阻、押解上访人员。为了火速赶到北京,他们许多人乘飞机坐软卧,每年为此花费大量人力、财力、物力,甚至许多省市专门派人常住北京,专门负责拦截上访人员,特别是对军转干部戒备尤甚。借着‘维稳’的名义,许多省市甚至涉嫌收买北京的某些政府部门和社会机构代为处理,形成一种黑恶势力,欺压迫害上访人员。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气愤的说:“常年累积的这些所谓‘维稳’的巨额花费,也足以能解决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待遇问题!
&&&&(2002)82号“解困文件”,编造了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困难是改革造成的谎言,并假惺惺的帮助其“解困”。军转干部上访完全是迫于无奈,自动自发形成的。共同的遭遇,一致的要求,使军转干部走到一起,这是政策不落实正当诉求被扼杀,上访受冷落、受歧视的必然结果。全国近百万军转干部被共同经历、共同身份、共同遭遇、共同利益、共同要求召唤在一起、联系在一起,是不约而同、不谋而合地走到了一起,是自觉的、发自内心的维权伸冤强烈愿望的集合!他们都是国家干部、共产党员,他们有政治觉悟,有政策观念,有分辨是非的能力,他们每一个人都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转业干部经过部队艰苦生活的历练,受党长期的教育培养,是社会主义国防和经济建设的骨干力量,忍耐不是突破了极限,是不会去上访的。说他们是“受了极个别人煽动、蛊惑”,这是对转业干部的低估和极大污辱!说“与国外敌对势力舆论相呼应”,“被敌对势力利用”,是险恶的别有用心!政府有关部门违法行政,针对老军人出台违法违规的文件,制造冤案,扰乱军心,伤及无辜,挑动矛盾,疯狂打压,破坏稳定,个别人死不改悔,倒是值得怀疑是在“与国外敌对势力相呼应”,而且是被敌对势力充分利用了!舍此,任何理由都不能解释其行为。
&&&&&同一个党,同一个国家,同一个军队,同样是军队转业干部,何有“企业军转干部”之说,企业有军队吗?相同的军龄,相同的职务,同一个军转政策,待遇悬殊迥异,有什么理由和依据?!
&&&&&[2002]82号、中办发[2003]29号关于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的政策文件,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但落实军转干部政策的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是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拒不承认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造成的,没有国家干部身份,就不能享受国家干部的待遇,这就是在企业的军转干部持续上访的根本原因。
&&&&企业本身聘任干部是企业自身的行为,确实不属于国家干部的性质,他们不存在涉及军队转业干部政策落实的问题。而军队转业干部的身份是国家法律政策明文确认的干部身份,怎么能和企业聘用的干部混为一谈!由于有关部门的肆意歪曲,于是就出现了一种可笑的逻辑:“企业军转干部”是干部,但不是国家干部,因此不能享受国家干部的待遇。长期以来,所谓干部,约定成俗的就是指国家干部。军转干部的国家干部身份,是国家法律赋予的,不是在企业的军转干部自封的,也不是企业可以随意任免的,即使企业不聘用,其身份也是国家干部,是受国家法律确认、政策保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取缔!同样政策下的军转干部,在机关事业单位是国家干部,到企业就不是国家干部?
&&&&国防事业是公共事业,军转干部为其做出贡献、付出牺牲,应得回报所需的支出,理应由国家财政承担。企业是自负盈亏单位,执行的是现代企业制度,它没有能力也没有义务承担军转干部按军转政策规定应得的待遇。中央制定了一系列军转政策保障军转干部的权益,在企业改制中,要保证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权益,人事部门应该必须及时建立和制定全面贯彻这些政策的办法和措施,尤其是保证他们的工资级别福利待遇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同步增长,工资福利待遇财政及时全额予以支付的办法和措施。为了便于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还应建立督促、检查和追究责任的制度。可是,人事部门不但没有建立这样一系列配套措施,相反还出台与中央政策精神相抵触的文件通知,违法违规,自相矛盾,制造矛盾,错上加错。
&&&&人事部门杜撰出一系列“解困、倾斜、口径”的对策,说穿了,是一个临时性对付在企业的退役军官维权上访的权宜之计,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政治秀,是法外施恩,对共和国卫士、人民功臣的忽悠,是企图用拖垮、拖死手段,让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在“解困”中自然消亡。
&&&&从2000年起,除非个人要求,已经不再往企业安排军转干部,全部安排在机关和财政全供事业单位,享受公务员待遇,这是最有力地说明。这也可以说是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多年维权上访对现实影响的结果。
&&&&在企业的军转干部要求所谓政治待遇,不过是希望能及时听到中央的声音,继续享受参与国家政治生活,为国家建设献言献策的权利,现在许多人都已经退休了,又不是要官,能侵害谁的利益?难道这样的一点点要求也算过分吗?现在,政府各级部门对有关军转干部的文件不仅不传达、不公开,反而对军转干部封锁消息,许多地方至今连中央29号、82号关于为“企业军转干部”解困的文件精神还一无所知,就别提落实了。军转干部对事关切身利益的政府文件看不到听不准,只能通过某些途径获取,然后据理力争。到政府去上访,军转干部们说依据有关政策文件该如何如何,政府有关部门却说,他们没看到没有收到,让拿出来看看,可是,当真的拿出原件或复印件,他们马上会追查来源,还会给你扣上“窃取国家机密”的罪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地给你办所谓学习班,还扬言要予以法办。这还是人民的政府吗?真是彻底的剥夺了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的政治权利!
&&&&目前,在企业的军转干部重复上访的要求集中到一点:并不是要求出台新的政策,其实也不需要重新制定政策,而是要求不折不扣的落实已经存在的军转政策,重点要求执行“中发(1998)7号文件第四项的规定,认真落实以退休待遇为重点的生活待遇的军转政策。
&&&&其实,地方政府机关部门也不乏有识之士,他们了解了在企业的军转干部问题的来龙去脉,同情军转干部遭遇,理解军转干部的心情,在能力所及的范围内为在企业的军转干部办一些实事,对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所谓“解困”“口径”文件多有微词。那些分配在机关的军转干部,除极个别作壁上观外,绝大多数对自己的战友们表示同情和声援,他们对曾经同一战壕里的战友们遭遇的不公正待遇,表示愤慨而又力不从心。就连那些参与维稳与打压的警察在了解事实真相后,也私下对军转干部们说:“我们同情你们的遭遇,你们的确是怨的,但我们也是奉上面的指使啊,为了饭碗也是不得已而为之,请你们理解吧”。
&&&&军转干部之特殊性在于“军队本身是一个特殊群体”,这是由它在国家中的特殊地位决定的。它是国家机器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强大的人民军队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人民军队就没有人民的一切。“特殊群体”汇集了中华民族优秀的儿女,当兵挑的都是优秀青年,军官更是优中选优,军转干部曾是军队的中坚,是“长城上的烽火台”,是“柱石中的钢”,他们经过十几、几十年部队的培养教育,战争考验和工作锻炼,都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工作能力,几乎是清一色的中国共产党员,这是任何一个群体都不所具备的。
&&&&军转干部中,有参加解放战争和剿匪作战的;有参加抗美援朝战争的;有参加珍宝岛和西沙群岛自卫反击战的;有参加抗美援越战争的;有参加抗美援老战争的;有参加中印战争的;有参加中越边境自卫反击战的;有参加“两弹一星”国防尖端实验和“大三线”建设的;有多次参加抗洪救灾和抗震救灾的。军队有今天,他们担当了重要的传承作用,当兵就要准备打仗,打仗就要准备牺牲。军转干部在生与死的面前是经受了党和人民的考验的。哪里有困难,哪里有我们的军队;哪里有危险,哪里就有我们的军人。“当人民的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时候,只要有了军队,就有了希望”,这句话已经在国家的多次危难中得到了印证,这是任何群体都不能做到的。军人舍小家为国家,刚成年就到了部队,基本上是一天二十四小时坚守在岗位,随时准备着牺牲。青年时代没有花前月下、漫步林荫小道的浪漫,婚后离多聚少,过着牛郎织女般的生活,不能抚养子女,不能孝敬父母,老人病了不能床前伺候,逝去大多不能送终,当兵几十年,很少能与亲人在一起过个春节。如此“苦行僧”的生活,这是任何一个群体也不能与之相提并论的,任何人都不会昧着良心盲目的与他们攀比。所以,他们的遭遇得到人们的同情是必然的,党政、警民、工学商,社会各界与军队、军人,都会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随着时间的推移,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了解事实真相,也一定会出现更多的正义之士站出来说公道话,这个事件的影响,无论是正面的或负面的,都将更加广泛和深远。
&&&&最近国家有关部门以贯彻《教师法》的名义,将原来身份并不明确的企业教师、职教、幼教,都享受了公务员的待遇,军人有《军官法》《兵役法》《国防法》,转业军官有几十份安置法规,但是,地位低微,看不到也找不到“公平和正义”的太阳,所以不能分享“太阳的光辉”。
&&&&纵观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维权的全过程,国务院原劳动部、人事部、人劳部、现人社部,是这起惊天冤案的始作俑者,错误政策的顽固坚持者,是罪魁祸首!军转干部上访的症结在于:有关党政部门的官员缺乏“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爱民意识,对广大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缺乏起码的感情和同情心。利用手中的权利,为自身的利益改正好的,坚持错的。站在拒不承认不作为的错误立场上歪曲真相,混淆是非,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把重复上访的责任嫁祸于依法维权的广大军转干部。某些国家政府部门及地方政府,为了拒绝承担自身的不作为造成的后果,不愿意改正在落实军转干部政策方面的错误,经常为圆一个小谎继而撒一个大谎,越描越黑,已经无法自圆其说,权治大于法治,以权抗法欲盖弥彰。
&&&&军转干部上访诉求:
&&&&1、以【国防法】、【军官法】、【兵役法】等法律为依。以日胡锦涛讲话为指针。不折不扣、不搞变通、一步到位,恢复转业干部的法定身份和相应的政治、生活待遇,从根本上维护合法权益。
&&&&2、53年以前入伍的,按照83年54号文件落实政策,由退休改离休。
&&&&3、54年1月1日以后入伍的,按照中发(1998)7号文件和2001年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办法,享受地方党政机关同职同级相同待遇。对按工人退休,办理了《职工退休证》的军转干部,改办《干部退休证》,参照当地公务员落实待遇,进行经济补偿。
&&&&4、下岗失业或未达到退休年龄的,进行重新调剂安排,也可按照自主择业的模式进行安排。
&&&&5、对军队转业干部被侵权期间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必须如数补偿,补偿时间起于劳办发(1993)78号文件下发之月,止于落实政策恢复国家干部身份待遇之时,逐年核算。特别是要给予那些在维权中遭受政治迫害的同志平反昭雪。
&&&&6、追究原劳动部、人事部、人劳部,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违背法律、违抗中央不作为的责任。
&&&&统一政策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管理退役军人(可与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合署办公),对安置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退役军官及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待遇。使其与原企业完全脱离关系。
&&&&军转干部年龄大的七八十岁,年纪小的也在五十岁以上,平均年龄六七十岁了,他们大都出生服役于多贡献少享受的年代,他们为共和国的建立和巩固做出了奉献,他们是在艰难时期保家卫国建设社会主义的真正功臣,晚解决一天就多出一批冤魂。看着这些白发苍苍身带病疾,为维护党和国家的声誉,为了自身那应该得到的尊严,顶寒暑冒严寒,趔趔趄趄的出现在维权的现场,艰难的走在维权的路上,有不少已经倒毙在这条路上而死不瞑目,听着他们近似“乞丐般的呐喊”,读读他们“带血的申诉”诉求,铁石心肠也动容!
&&&&习近平为总书记2013年元月5日在中央委员、候补委员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开班会上强调:“不能用改革开放后的历史否定改革前。彼此不能割裂,不能互相否定”在企业的军转干部热切地期盼: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建设社会主义的发展战略顺利实施,希望在企业的军转干部,依法要求落实政策的合理诉求,能够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实现理顺分配关系,缩小收入差距,真正落实好军转干部政策,让在企业的军转干部享受到应该享受的待遇,实现社会安定和谐、稳定发展的政治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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