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义务兵退伍费因病能直接不去吗

志愿兵 三级士官 安置不到3年面临撤编下岗
志愿兵 三级士官 安置不到3年面临撤编下岗
  我是湖北黄石一名12年志愿兵  三级士官  安置不到3年  现在单位搞定编定岗  按进本单位时间为准计算工龄,这样我的工龄不到3年,面临撤编下岗尴尬局面,12年志愿兵(三级士官)还不如进单位比我时间长的二十几岁的青少年,实在荒谬。请问这是否地方违反政策行为,国家对志愿兵安置有什么规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志愿兵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志愿兵具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退出现役。  (一)按志愿兵服役年限规定服役期满不需要继续留队的;  (二)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退出现役的;  (四)因战因公致残和因病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第三条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严重违犯纪律或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提前退出现役者,经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  第四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由师以上机关批准,填写《志愿兵退出现役登记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志愿兵退出现役证明书》。  第五条 退出现役的志愿兵,原则上转业回原籍,由县(市)人民政府安置,在本县(市)安置有困难的,可报请行政公署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统筹安置。转业的志愿兵安置工作后,安置单位相应增加的劳动指标,应列入国家当年下达的和各省、市、自治区的劳动计划。安置在区、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的,保留全民所有制职工的身分。  在安置转业志愿兵时,应尽量按专业技术对口分配。其工资级别评定,军龄(入伍前有工龄的应加入伍前工龄)满八年不满十五年的定三级工;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定四级工;满二十年以上的定五级工。  第六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本人申请复员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鼓励,除由部队按规定发给生产、生活等项补助费外,生产、生活有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协助解决。 志愿兵在服现役期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要求回乡的,需有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准予复员回乡。  第七条 志愿兵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由部队医院出具诊断证明,并经师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或年满五十五周岁的,可予以退休,由本人原籍或直系亲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接收安置。退休费、福利待遇和住房等,按军队干部退体的规定执行。退休人数和安置地点,由各大单位于每年六月底以前上报总参谋部。  患精神病治疗半年不愈的或患麻风病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退出现役,办理退休手续,按军队干部退休的规定发给退休费。麻风病人退休后的安置,仍按国务院、中央军委[1975]5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办理。部队在与有关地方的民政、卫生部门联系好后,直接将麻风病人送麻风病院或麻风病村。  第八条 凡因战因公致残符合评残条件的,部队应按照规定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享受《革命残废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的待遇和抚恤。  第九条 志愿兵的军龄,从县(市)征兵办公室批准入伍之日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之日为准计算。转业的志愿兵参加工作后,其军龄合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  第十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时,对符合条件经组织批准已随军的志愿兵家属的安置和住房,按军队转业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有正式工作的配偶,由劳动人事部门负责安排。  第十一条 志愿兵退出现役转业的,应于离队前两个月,由批准机关将其姓名、级别、专业技术、服役年限等情况,函告县(市)人民政府,以便提前做好安置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志愿兵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转移手续,发给下个月的工资和伙食费,并分别按转业、复员、退休的规定发给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退出现役的志愿兵要妥善安置。要教育他们到新的岗位后,发扬人民解方军的光荣传统,为四化建设做出新的贡献。【更多相关内容】
  这再正常不过了。因为安置你到那个单位后,你就是一个新人,而什么都得听这个单位的,和部队已经没什么关联了,也就是说你一切都得从头开始了,你不如那些进单位时间长的年轻人是正常的,你敢说你的能力就一定比他们强吗?你这个部队的经历到这个单位后只做辅助的参考意见的,不起决定作用的。所以你也别有太大的埋怨,这在正常不过,如果你老是拿部队的这个经历来看的话是没人会理你的,在我看来,这家单位这种做法是不违反什么政策的,你不能说这个单位继续和部队一样保障你的一辈子吧?社会都是现实的。不光是士官,军官转业后碰到你这种情况也是一样的,你找谁呢?没用,所以还是实际点,看有什么办法能挽回吧,我有一个朋友就是这种情况,但是他好好地表现了,且在事后还找领导活动了一下,所以一切还是可以继续下去的。面对现实吧。个人意见,仅供参考,祝你好运!
  我国实行的是义务兵和士官相结合的兵役制,义务兵服役期限为2年,士兵尤其是义务兵是没有工资的,只有那可怜的津贴,一入伍的时候每个月只有75元的津贴,第二年才涨到九十五元,这不足百元的津贴能干什么呢?好在军队吃穿住都不用掏钱,那点津贴都用来买点日用品,我一年下来竟还攒下了六百元呢!我的一个朋友在北京当兵,用他的话说就更可怜了,因为他们的驻地在三环以外,一个月的津贴仅够打车到北京市区的,还没有回去的钱了,想一想就是这么点钱怎么可能所有的士兵都去泡酒吧歌厅呢?就说没有纪律的约束那那点可怜的津贴恐怕到歌厅或酒吧里连壶茶水都要不起吧?当然这里面不包括那些在军队服役还要向家里要钱花的人!   各种生活待遇还是不错。农村义务兵服役时,其家属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不低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优待,保留其入伍前的耕地、山场等生产资料;城镇义务兵服役期间给予适当的优待,退伍后由政府安排,凡自谋的,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上优惠。义务兵服役期满后,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相当数量的可以转改为士官。一期士官,月工资700元左右,以后逐年增加,并按月基本工资的41%计算住房补贴。   义务兵退役待遇   义务兵退役待遇的具体内容   根据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1条规定:“义务兵服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一律退出现役。”退出现役,通常是指士兵服役期满或其他原因退出现役返回入伍地。   义务兵退伍待遇包括退役补助费、退伍医疗补助费、离队下月津贴、离队下月伙食费、退伍义务兵差旅费。退伍待遇是义务兵退伍回家所需费用的一项补助。   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可否提前退出现役   根据l999年6月30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2条规定:服现役期限未满的士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二十条和其他有关规定的,经师(旅)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   义务兵退役补助费标准为:军龄满2年的,标准为400元。   发放义务兵退伍补助费   士兵退伍时,均按其服役年限(军龄)发给退伍补助费。其中入伍前系地方职工、未计领退职费的,按军龄计发退伍补助费;如入伍前系军队编内职工,未领退职费的工龄可与军龄合并计算计发退伍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医疗补助费标准   (1)一等标准为150-200元;   (2)二等标准为100-150元;   (3)三等标准为50-100元;   (4)直接分配到享受公费医疗单位工作的义务兵,不发给医疗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军龄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怎样计发退伍补助费   义务兵退伍军龄按周年计算后不满半年的,按下周年与上周年标准之差的1/2加发;超过半年的,可按下周年标准发给。   新兵在检疫期间作退伍处理的,其有关费用怎样发放   新兵一入伍,一般要进行复查体检即检疫,经过复查后发现有些战士不适台在部队服役,便作为退伍处理,根据规定,新兵在检疫期间作退伍处理的只发给回家路费,不发退伍补助费。   士兵同时患了两种以上慢性病,其医疗补助费发放   一士兵同时患了两种以上慢性病,其医疗补助费可按较重的一种疾病等级标准发放医疗补助费,但两种病的等级不得相加。   在退伍期间离队的士兵,其津贴和伙食费怎样发放   在退伍期间离队的士兵,发离队下月津贴和伙食费。义务兵在全军规定退伍期内走的,发给离队下一个月的本人月津贴和伙食费,非退伍期走的,只发给当月津贴和伙食费。列退役费报销。   义务兵退伍时差旅费如何发放   义务兵的退伍差旅费是发给退伍义务兵时的路费,一般按义务兵因公出差报销路费标准和报销范围执行,将按所到达地点发足到人。   义务兵被批准退出现役,在到地方报到时间上有什么规定   根据日军委通过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第六章第46条和47条规定,   (1)义务兵从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必须在三十天内到安置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报到;逾期不报到的,由户口管理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罚。   (2)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事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一下达到本地区各企(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好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务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队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二章接收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机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1.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2.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3.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病患者;   4.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5.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的;   6.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7.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优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应手续。   第三章安置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前,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1.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2.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3.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到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4.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而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手续,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不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至期满。   第二十条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安置的,也应允许。   第二十一条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他们中确需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五十平方米,由当地房管部门负责建造,产权归公,经费由当地财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病情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四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原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毕业后,退伍军人安置部门不再负责为其安排工作。   第二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服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门证明和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应当允许在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义务兵应与所在地城镇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一样对待。   第四章奖惩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年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在退伍安置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找部队解决。我认为你这种情况你应该属于加上12年的当兵工龄吧。以前就是。我舅舅都算了的。
  去民政局问问
  什么混帐逻辑?12年的兵也该是工龄啊!!你应该是15年的工龄!!!当兵就是工龄!!朱德悲壮晚年:遭毛泽东批评后看病找不到医生
红潮导语:由于朱德体重,康克清扶不住,一下摔倒在地上,立刻满脸发紫。大家马上寻找医护人员,但一个也未找到。幸亏朱德生命力顽强,一会儿恢复了血色。
朱德突然受到毛泽东严厉的批评
1958年开始的“大跃进”,对于常年在群众中开展调查研究的朱德而言,不能不引起深思。朱德已觉察到党在指导经济工作中的“左”倾错误。他是力主纠正者之一。
在庐山会议上,毛泽东对彭德怀的批判和定调让朱德始料未及,同时对毛泽东的做法感到很不理解。然而,谁也没料到,在一周后的中共八届八中全会上,彭被打成“反党集团头子”,一大批领导人被列入彭的“俱乐部”。朱德虽能幸免,却遭到自与毛泽东合作以来一次较为严厉的指责。
1959年的秋日来临前,朱德感到有一种肃杀的气氛。许多老战友、好同志突然成了“反党集团”的成员,一直韬光养晦的林彪则成了毛泽东最信任的人。尤其是在经过几十年的合作后,毛泽东第一次用不尊不敬的评语点了他的名。更为具体的是,中央军委为此作了调整:毛泽东为主席,林彪、贺龙、聂荣臻为副主席,朱德为常委。
“九大”前夕他已进入“黑名单”
春天总是给人带来希望。1961年春,中央确定对国民经济实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之后,朱德的脸上充满了笑意。特别是国家开始实施第三个五年计划,周恩来在第三届人大上提出实现“四个现代化”时,他的心情特别好。然而,谁又能料到,一场“中国式的斗争”已悄然兴起……
一天,朱德在林彪的一份讲话中看到这样一段话:“在我们元帅中间,除了彭德怀之外,朱老总也不好,贺龙是最不好的一个……”
“看来,这次要打倒一大批了!不仅有老红军,就连抗战这一批也保不住了!”朱德从一开始就像一个智者预见到了未来。
自从“文革”发起后,经康克清相劝,朱德搬到了玉泉山。那天晚上,朱德预感到有事要发生,难以安眠。果然,秘书告诉他,康克清打来电话,让他回中南海家中一趟。回到中南海,就看到门口横七竖八地贴满了大标语。他借着灯光,看清大门上贴着一张“勒令书”:“勒令大野心家、大军阀向革命群众交代你的反对伟大领袖毛主席的罪行!”朱德无语,只是苦笑。他进屋坐在沙发上,听康克清讲述下午发生的事情:下午,中南海的“造反派”将朱德的住所团团围住,一边喊口号,一边让他出来交代反党罪行。折腾半日,看没有什么结果才不得不收兵。据说,当天下午,住在中南海的几位主要领导人,除毛泽东、周恩来家外,刘少奇、邓小平、朱德几家都遭到了冲击。
“九大”召开前夕,康生亲笔写给江青一封密信,把朱德等134名八届中央委员诬蔑为“特务、叛徒、里通外国分子、反党分子”。与此同时,林彪一伙还到处宣布不投“老右倾”的票。情况传到了毛泽东那里。毛泽东历来主张就是对立面也可以进中央。他在会上提到朱德、陈云等人时称:“功劳也有,错误不少,检查甚多,但别人不满意,我看算了,够了,看行动了!”他主张把这些人选到中央委员会:“不把几个犯错误的老同志选进去不好,党内有几个反对派有什么要紧?你反你的嘛!”朱德在九大上勉强进了中央委员会。后来,迫于朱德的威望和毛泽东的干预,朱德最后还是进了中央政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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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军部分士兵疑因新式军装防寒性能不足生病
来源:环球时报 作者:宋华 选稿:黄骏
资料图:在俄军新军装发布会上,男模特正在展示新军服
  据俄罗斯新闻网12月14日报道,俄军驻西伯利亚地区克麦罗沃州尤尔加市第21005部队近期有100到250名士兵因过于严寒而感冒生病,纷纷到军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几人病情严重。克麦罗沃士兵母亲委员会主席韦伊茨透露,有几名士兵因患严重肺炎或肾功能衰竭而生命垂危。据推测,士兵们大量生病的原因之一可能是时装设计师尤达什金设计的新军装根本无法抵御严寒。
  一位生病住院的军人亲属呼吁人权人士关心士兵健康问题。这位亲属指出,年青的士兵们被迫在零下20度的严寒中在户外站岗值勤,一站就是一个半小时到两个小时。晚上被迫睡在不暖和的休息室里或门过道处。
  俄第41集团军司令新闻助理西沃辛否认第21005部队爆发士兵集体生病事件,称上述言论纯属推测。他说:“没有发生任何士兵们集体住院事件。是有个别人生病,但不是数百人。确实有个小伙子的奶奶大肆宣称自己的孙子严重感冒,但是他住的不是军医院,而是部队卫生所。患的也不是肺炎,而是急性呼吸道疾病。况且现在我们的士兵体质如此虚弱,这与(时装设计师)尤达什金有什么关系?”
  另有消息称,尤尔加市军人大量感冒生病,不是因为换发的新军装,而是因为部队司令部的工作疏忽。初步调查结果称,事故原因是该部队司令部在零下40度的严寒条件下组织部队官兵日常活动时工作麻痹大意,造成士兵受冻感冒,而且没有及时采取卫生医疗救治措施。西伯利亚军区军事检察院表示,军人患病率急剧上升的原因主要是卫生连保障水平较低,药品和预防设备短缺,不足需求的15%,以及医疗机关超负荷运转,救治能力有限。新成立的中央军区信息保障大队宣布,现在医院方面已经把大约100名感冒军人隔离开来,但是没有发现重症或危重病人。
  西伯利亚军区军事检察院宣布,今年10月15日到12月11日为止,确实有72名现役义务兵因肺炎住院治疗,但是这样的数量不能称之为“军人大量患病”,因为生病人数不足该部队编制人数的1%。况且目前仍在军医院治疗的被诊断为肺炎的军人只有54人,他们都是在今年11月20日至12月11日生病住院的。上述数字表明,根本没有发生所谓的军人大量感染肺炎的群体事件。另外,在所有患病军人中,只有一名军人因肾功能衰竭需要在克麦罗沃州医院康复治疗。
  俄中央军区信息保障大队强调,第21005部队所有军人都发放了必要的冬装,而且这些服装通过了部队试验,达到了俄罗斯国家标准中对特种服装提出的4级保暖要求的最高标准。新冬装使用现代化的防寒材料,保暖水平大幅提高,而且冬装中还包括冬作训服、冬帽、围巾、棉袜、亚麻布衬衣、棉手套等,不会出现新军装不防寒而导致军人生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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