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临泉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住院费乡镇财政上有没有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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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军人参加城镇医保的住院费用怎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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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 伤残 待遇】《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医疗终结后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的,应当评定残疾等级。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病致残符合评定残疾等级条件,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的,也应当评定残疾等级。因战、因公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的,享受抚恤;因病致残,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的,享受抚恤。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残疾军人的抚恤金标准应当参照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残疾抚恤金的标准以及一级至十级残疾军人享受残疾抚恤金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残疾抚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补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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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楼给你回答的是法规,我要给你讲实际的。
如果你的残疾等级在1-6级的,所有的医疗费用(门诊、住院)均有国家保障。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大部分地区采用的医疗保险加医疗补贴制,在业的有企业参加医疗保险,无业的有民政局缴纳医保基金,另外每月发放几百元(等级不同而异)补贴,节约的50%归己,超出医保局报销‘另一种就是一部分发达地区实行的免费医疗制,比如上海、深圳等地区就是。
如果你的残疾等级在7-10级,就和普通百姓一样了(在业的参加单位医疗保险,无业、农村的就没有医保)唯一可以照顾的是当自费过高影响生活时,民政局接受残疾军人的申请,经审核批准报销50%。
一个老残疾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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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政秘〔号关于印发2014年临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的通知
公开责任部门
临政秘〔号
信息有效性
服务对象分类
关于印发2014年临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各直属机构:
现将《2014年临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2014年临泉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方案(2014版)的通知》(皖卫农[2013]1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凡在本县内与新农合管理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方案。
第二章&&参合对象
第三条&&参合对象
1、&全县范围内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合;
2、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自愿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
3、农垦系统、农林渔场以及各类开发区、风景区中属于农业人口的居民,按照自愿和属地化原则纳入当地新农合;
4、长期居住在当地农村但尚未办理户籍转移手续的农民,参加居住地的新农合。农业户口的中小学生和少年儿童必须跟随家长一起参加新农合。
第三章&&基金筹集与管理
第四条&&新农合资金筹集由中央财政补助,省县级财政配套,农民个人缴纳三部分组成。中央财政补助、省、县级财政配套320元,农民每人每年缴纳70元,合计390元。
第五条&&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合,一年一筹资,当年有效,启动前缴费,中途不入也不退。
乡(镇)政府、村(居)委会负责收缴农民参加合作医疗的资金,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六条&&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参合个人缴费部分,由县民政部门统筹解决;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3人)、二女绝育户(4人)的参合缴费由县计生委从社会抚养费中统一支付。
第七条&&参合农民于日前缴纳2014年度的参合费用,从日至12月31日享受新农合待遇。
第八条&&新农合基金实行全县统一管理,收支两条线。
新农合基金只能用于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不得用于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及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等。应由政府另行安排资金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得从新农合基金中支付。医疗事故、计划生育相关手术及后遗症、并发症等不得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
新农合当年筹集基金与历年结余基金全部纳入统筹基金。新农合统筹基金预算总额按以下四个部分进行分配:
1、当年结余基金(含风险基金)。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5%(含风险基金)。
2、门诊补偿基金。原则上占扣除上缴10%省级风险金后的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的20%。
3、医改支持基金。医改后设立的一般诊疗费、&门诊诊察费新农合支付政策另文规定。
4、住院补偿基金(包括按病种付费的住院统筹基金)。即为扣除上述当年结余基金、门诊补偿基金、医改支持基金、大病保险基金等部分后的剩余基金。
第九条&&县财政部门按计划将基金专户的新农合资金预拨到县合管中心支出专用帐户。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第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类
将省内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分为五类,分类设置住院补偿比例以及起付线的计算系数。
Ⅰ类:乡镇卫生院及在乡镇(不含城关镇)执业的一级医疗机构。
Ⅱ类:在县城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市辖区的区直医疗机构。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县人民医院平均水平的Ⅰ类医院。
Ⅲ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二级以下(含二级)医疗机构和省属二级医疗机构;被省卫生厅评定为&三级医院&的县级医院;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二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Ⅱ类医院。
Ⅳ类:在省辖市城区执业的三级医院(含省市属三级医院、社会办三级医院;含三级综合和三级专科);2013年次均住院医药费用水平已经超过全省市属三级医院平均水平的Ⅲ类医院。
Ⅴ类:被取消定点资格后重新获得定点资格未满一年的或被暂停定点资格后恢复定点资格未满9个月的医疗机构;因违规违纪而受未涉定点资格的处罚未满半年的定点医疗机构。Ⅴ类医疗机构在恢复正常类别之前,必须经省农合办与市县农合办联合现场检查验收。Ⅴ类医疗机构不宜开展即时结报。
第五章&&补偿标准
第十一条&&补偿标准
(一)普通住院补偿
1、1、省内普通住院补偿
(1)起付线
县内乡镇卫生院的起付线统一设定15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及省内的医疗机构由省农合办统一计算。
多次住院,分次计算起付线,起付线以下费用个人自付。对重点优抚对象、五保户不设起付线。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需要分疗程间段多次住院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在同一医院治疗的,只设一次起付线。
&(2)补偿比例
在省内五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见下表:
医疗机构分类
各类主要所指
乡镇一级医院(卫生院)
县城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一级二级医院
城市三级医院
起付线以上的报销比例
注:1、对&&国家基本药物(2012版)&和&&安徽省补充药品&中的所有药品及&新农合药品目录&内的中药(含有批准文号的中药制剂)、符合新农合补偿范围的中医诊疗项目的报销比例,在表中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
2、在非即时结报的省内定点医院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比表中的比例下调5个百分点。
基于基本医疗保险的普遍原理,鉴于新农合基金承受能力有限以及制度设计的公平性、普惠性的理念,任何特殊情况下的由新农合基金支付的实际补偿比例均不得超过85%。
(3)住院保底补偿。
&保底补偿&是指:按前文描述的住院补偿规定计算的实际补偿所得金额与住院总费用减起付线的余额相比,如低于Y%,则按(住院总费用-起付线)&Y%(保底补偿比例)计算其补偿金额。
在Ⅴ类医疗机构、重点监控医疗机构、省外预警医疗机构住院的不执行保底补偿。
在Ⅰ、Ⅱ、Ⅲ、Ⅳ类医疗机构住院的,对不同额度的住院医药费用实行&分段保底补偿&,各费用段的保底补偿比例为(Y值):
住院费用段
3万元以下部分
6万元以上部分
保底补偿比例
注:1、年内多次住院者,可累计其住院医药费用,对应上述分段比例,计算&保底补偿&金额。2、实行按病种付费的大病补偿比例不执行此表规定。
(4)封顶线
参合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30万元。
2.省外普通住院补偿
(1)&在省外预警医院住院,起付线4000元,其可报费用按不高于30%(或减去起付线后的剩余总费用按不高于20%)予以补偿,封顶线不超过1万元。参合农民到此类医院住院,首次住院的,按上述待遇补偿;再次住院的,不予补偿。在无法对应Ⅰ、Ⅱ、Ⅲ、Ⅳ、Ⅴ类的&省内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可参照省外预警医院执行。在上述医院住院,不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省外预警医院名单由省卫生厅公布,各统筹地区也可确定并增加省外预警医院名单。
(2)&在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起付线2400元,其可报费用的补偿比例65%。省外非预警医院住院执行保底补偿政策。
(二)住院分娩补偿
参合产妇住院分娩(含手术产)定额补助600元。分娩合并症、并发症,其可补偿费用的1万元以下的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偿,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同级医院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但不再享受定额补助。
(三)按病种付费住院补偿
实行按病种付费的住院患者补偿,不设起付线,不设封顶线,不受药品目录及诊疗项目目录限制,新农合基金实行定额补偿。按病种付费重大疾病患者的定额补偿费用不计入当年新农合封顶线计算基数。省、市、县级按病种付费补偿政策另文规定,新农合基金支付比例原则上在60-85%范围内。
(四)意外伤害住院补偿
1、对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如:交通肇事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刀枪伤、搏斗伤、酗酒、吸毒、服毒、在工厂(场)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情形),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
2、对无法判定有无责任或无他方责任的意外伤害,县内医疗机构按40%保底补偿,县外医疗机构按30%保底补偿,封顶线2万元。
3、申请外伤住院补偿均须提供其参合证、身份证、当次外伤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原件和病历复印件(加盖经治医院公章),供新农合经办机构调查备用。
4、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县级或县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
5、意外伤害患者首次出院后因本次意外伤害再住院所发生的费用,其补偿待遇仍按首次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6、意外伤害住院补偿不实行即时结报。
(五)门诊补偿
1、慢性病门诊补偿。
(1)常见慢性病门诊补偿可以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的补偿比例60%,封顶20000元(补偿所得);不能提供用药明细清单的,慢性病患者其门诊补偿保底比例为50%,封顶线为2万元。在县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即时结报,在县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到辖区的合管分中心结报。
常见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支气管哮喘、慢性萎缩性胃炎、慢性活动性肝炎、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疾病、腰椎间盘突出、强直性脊柱炎、股骨头坏死、结核病、脑瘫、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硬皮病、银屑病、躁狂抑郁症、白癜风。
(2)特殊慢性病的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其可补偿费用直接比照同级医院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特殊慢性病包括以下病症: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血友病、精神分裂症、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等。
(3)上述常见慢性病和特殊慢性病(以下合称&慢特病&)的可补偿费用是指针对该病必须(或专用)的药品、检查和治疗项目的费用。
2、普通门诊补偿。
参合农民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所发生的符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按以下方法进行补偿:&&&&&&&&&&&
(1)不设起付线,参合农民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单次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分别为:县级35%,乡镇级45%,村级50%。&
(2)封顶线:参合农民以户为单位一年内获得的门诊补偿金总额不得超过其参合缴费总额的4倍。
3、大额普通门诊费用补偿
(1)大额普通门诊费用补偿比例:参合农民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等费用按35%的比例给予报补,按报补比例的25%设保底。
(2)大额普通门诊费用补偿封顶线:参合农民每年发生的大额门诊医药费、检查费等补偿封顶线1500元(实际补偿所得)。
(3)以乡镇为单位全面实行门诊统筹总额预算管理。
(七)其他补偿
1、住院期间使用的新农合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单次(项)特殊检查(治疗)费用按80%计入可补偿费用;单次(项)特殊治疗性的材料费用,国内生产的材料按80%、进口材料按60%计入可补偿费用。
2、新生儿出生当年,随父母自动获取参合资格并享受新农合待遇,其因病住院的医疗费用以其父母的名义进行报补,自第二年起按规定缴纳参合费用。
3、院外检查。患者在县内医院住院,住院期间因缺乏相应检查设备需要到外院检查的,所发生的检查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按政策规定报销。
4、院前检查。参合患者在某医院住院,入院前7日内的、该院的、本次住院疾病相关的门诊检查费用计入当次住院费用一并计算和补偿。
5、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持证下肢残疾人装配下肢补助比例为60%(不设起付线),最高补助额每具大腿假肢为2000元,每具小腿假肢10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7周岁以下听力障碍的儿童配备助听器按60%(不设起付线)的比例给予补偿,最高补助金额为3500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10周岁(含10周岁)以下PKU(苯丙酮尿症)患儿用于购买治疗用的低苯丙氨酸食品费用,四氢生物喋呤缺乏症患儿治疗用四氢叶酸和神经递质药物费用,报销比例按费用的60%(不设起付线)比例报销。
6、自行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在非即时结报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可凭住院医药费用发票复印件和保险公司结报单据等材料申请补偿,补偿待遇与未购买商业医疗保险的参合患者同等对待。同时参加两种及两种以上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参合患者,原则上凭医药费用发票原件申请补偿,不得重复报销。
7、《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药品目录》内的药物,均纳入新农合补偿范围,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药品品种。
8、凡因动物伤害的参合患者,在我县县乡两级狂犬病暴露预防处置门诊进行伤口处理、全程接种狂犬病疫苗及被动免疫制剂的费用,按70%标准给予补偿。
9、肝脏、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造血干细胞(骨髓、脐血)移植及直系亲属提供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以及获取器官源、组织源的相关手术参照同级医院补偿比给予报补。
第六章&&补偿报帐程序及时限
第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实行住院补偿、住院分娩补偿、门诊统筹、慢性病门诊药费补偿等多种补偿模式。各定点医疗机构确定专人办理核算报帐业务,实行微机网络化管理。
1、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由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承担对被收治的参合农民结报任务。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时直接与其结算垫付,再定期统一到县合管中心、乡(镇)合管分中心办理结算手续。县外就医的参合对象,直接到县合管中心办理结算兑付手续。
2、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与县合管中心办理结算兑付手续时须提供的材料:⑴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⑵医药费发票(结帐联);⑶详细费用清单或住院病历复印件、合作医疗专用处方(患者或家属签字联);⑷IC卡或参合患者的二代身份证。
3、到县外医疗机构住院或在外地住院的参合农民申请补偿须提供的材料:⑴住院医药费用总发票(原件);⑵详细住院费用总清单(加盖公章);⑶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公章);⑷IC卡或参合患者的二代身份证。
4、定点医疗机构于当月,将上月出院参合农民的报帐材料经乡(镇)合管分中心审核后报县合管中心,县合管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复核,并拨付补偿金。经复核,对不符合新农合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县合管中心不予支付,该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5、参加了新农合又同时参加了商业保险的,将原发票报保险部门后,由保险部门出具受理原票据的证明,再连同其他相关材料申报县合管中心办理结算兑付手续。
6、报补时限:患者住院年份的元月1日起至次年的12月31日止。
第十三条&&慢性病门诊医药费用补偿,仅限于门诊的药品费用。用药必须在基本药品目录的范围内。结算办法是:在县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由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垫付;在县外的医疗机构就诊的,凭《慢性病就诊证》、IC卡或参合患者二代身份证、用药处方或费用清单、费用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病历病历等材料,到辖区的合管分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第七章&&医疗服务和就诊管理
第十四条&&参合农民住院实行定点医疗制度。本参合年度下列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县内住院定点医疗:各乡(镇)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县直医疗机构,民营医院,符合《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试行)》的村卫生室(县内具体定点医疗机构名单由各医疗机构向县合管中心申请,并经卫生局组织评审合格报县政府审批后予以公示)。
第十五条&&参合农民应遵守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住院持IC卡自主选择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任何人不得将本户IC卡或本人的《慢性病就诊证》转借他人使用,不得授意医护人员作假,不得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等。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住院者要查验证件、详细登记,实行首诊负责制,要因病施治,做到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规范收费、严格控制药品费用占医疗费用的比重。病人出院时确须带药巩固治疗的,带药剂量不得超过3天,慢性病不得超过7天。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合农民的详细费用清单或新农合专用处方,交给参合农民或其亲属签名认可,否则,县合管中心有权拒付医疗费用。
第八章&&监督与奖惩
第十七条&&&县合管中心每季、乡(镇)合管分中心每月公示一次新农合收支情况,以便接受农民监督和查询。
县合管中心设立举报投诉电话(2),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
第十八条&&建立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对新农合基金收支与管理情况每年审计一次。县新农合中心对新农合资金运行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十九条&&参合农民不遵守管理规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一经查实,除追回损失资金外,同时取消当年及次年参合资格,本年度全户人员不能享受新农合任何补偿,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各有关部门根据本方案,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意见。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自日起施行。过去的文件中与本方案规定相冲突的内容不再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方案由临泉县卫生局负责解释。
【字体:】【】
=党群部门=临泉县委组织部临泉县妇女联合会临泉县爱国卫生运动办公室临泉县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临泉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临泉县委员会临泉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临泉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中共临泉县委老干部局中共临泉县委宣传部临泉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临泉县商业协会县政协临泉县总工会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政府部门=临泉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临泉县科学技术局临泉县农业委员会临泉县审计局临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临泉县公安局临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泉县水务局临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临泉县商务局临泉县住建局临泉县城乡规划局中共临泉县委县政府督查局临泉县监察局临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泉县邮政局临泉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临泉县民政局临泉县国土资源局临泉县环境保护局临泉县扶贫开发办公室临泉县农业机械化管理局临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临泉县教育局临泉县交通局临泉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临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临泉县招商局临泉县畜牧兽医局临泉县房地产管理局
=乡镇政府=城关镇杨桥镇鲖城镇高塘乡谭棚镇单桥镇滑集镇宋集镇庞营乡牛庄乡土陂乡庙岔镇谢集乡张营乡吕寨镇瓦店镇姜寨镇关庙镇杨小街乡黄岭镇老集镇韦寨镇迎仙镇田桥乡范兴集乡长官镇陈集镇工业园区艾亭镇陶老乡白庙镇张新镇
=重点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临化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临泉县人民医院中国农业银行临泉县支行临泉县中医院文王公司临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永生堂药业
=教育机构=动易网络安徽省临泉县第二中学临泉县高级职业中学安徽省临泉县第四中学安徽省临泉县第一中学安徽省临泉田家炳实验中学
=其他网站=阜阳先锋网阜阳人事人才网阜阳新闻网颍州区人民政府颖东区人民政府颍泉区人民政府界首市人民政府颍上县人民政府太和县人民政府阜南县人民政府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泉新闻网临泉青年创业网临泉在线临泉168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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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文旭诉安徽省临泉田家炳实验中学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374号原告:晏文旭。法定代理人:秦永红。委托代理人:马林。被告:安徽省临泉田家炳实验中学(安徽省临泉田家炳师范学校)。法定代表人:李鸿。委托代理人:郭俊杰。委托代理人:柳听振。被告:韦永振。法定代理人:高彩英。法定代理人:韦绍刚。委托代理人:李俊民。被告:庄效贤。法定代理人:庄明伟。法定代理人:王小芳。委托代理人:于林。委托代理人:孙俊杰。原告晏文旭与被告安徽省临泉田家炳实验中学(以下简称临泉实验中学)、韦永振、庄效贤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秦永红及委托代理人马林,被告临泉实验中学的委托代理人郭俊杰、柳听振,被告韦永振的法定代理人高彩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俊民,被告庄效贤的法定代理人庄明伟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晏文旭诉称:原告系被告临泉实验中学(北校)八年级(3)班学生。日下午,原告和被告韦永振、庄效贤等同学在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安排学生自由活动。在做“金打金”游戏时,被告韦永振和庄效贤的胳膊挡住原告的上身,致使原告反弹摔倒在操场硬地上,头部严重受伤。原告昏迷10多分钟后醒来,又回到班内继续上课,上课时感觉头晕,下课后就写个请假条让同学交给老师。原告到校门口用共用电话和其母亲联系,随后就被送往临泉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颅内出血形成血肿及颅骨骨折,需开颅手术治疗。原告出院后,出现头晕、脾气暴躁、记忆力下降、反应迟钝等症状。后经安徽天地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医疗休息期为24周、营养期为6周、护理期为4周。此事故给原告身体和精神造成巨大伤害,被告临泉实验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体育老师在上课期间,擅离职守,脱离学生,未及时发现事故,延误了最佳抢救治疗时机,明显存在过错,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父母多次向学校索赔,学校只出面按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医疗费,拒不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现原告起诉,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94.70元、护理费3469.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营养费840元、伤残赔偿金84096元、鉴定费1200元、后续复查费3600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抚慰金30000元,合计元。原告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户口本、身份证,表明原告自然状况、诉讼主体资格及秦永红与原告的身份关系。2、临泉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表明原告的伤情及住院治疗情况。3、安徽天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表明原告伤残程度为九级伤残、医疗休息期24周、营养期6周、护理期4周。4、阜阳市人民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1张、临泉县人民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7张、临泉县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1张、鉴定费发票1张,表明原告支付的医疗费和鉴定费数额。5、医疗保险卡,表明原告在学校办理了医疗保险。6、被告临泉实验中学《关于晏文旭体育课上摔伤的报告》,表明原告在上体育课期间受伤的经过。被告临泉实验中学辩称:原告受伤属于意外伤害,本被告无过错,应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处理,请求依法判决。该被告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资格证书,表明被告的主体资格。2、照片,表明学校有相关的安全制度,并向学生广为宣传。被告韦永振辩称:被告临泉实验中学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该被告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身份证,表明被告韦永振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本,表明高彩英与被告韦永振系母子关系。被告庄效贤辩称:被告临泉实验中学监管不到位,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被告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诉讼请求。该被告为支持其上述主张,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如下:1、身份证,表明被告庄效贤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本,表明庄明伟与被告庄效贤系母子关系。经庭审质证,三被告对原告提供的1、2、3、5、6号证据及4号证据中临泉县城镇居民医疗费用报销结算单和鉴定费发票无异议,原告及被告韦永振、庄效贤对被告临泉实验中学提供的1号证据无异议,原告及被告临泉实验中学对被告韦永振、庄效贤提供的1、2号证据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被告庄效贤对原告提供的4号证据中阜阳市人民医院门诊收据和临泉县人民医院的门诊收据提出异议,认为该票据无相关病历相互印证,不能证明其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被告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原告提供的2号证据出院医嘱中已载明“一周后门诊复查头颅CT”,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中票据NO:074822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其他票据因未提供原件等,本院对其证明效力不予确认。原告及被告韦永振、庄效贤对被告临泉县实验中学提供的2号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临泉实验中学在事发前针对学生的游戏活动进行了安全教育。本院认为该原、被告异议理由成立,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不予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晏文旭和被告韦永振、庄效贤均系被告临泉实验中学(北校)八年级(3)班学生。日下午,该班在上体育课期间,体育老师安排学生自由活动,同学们有的打篮球、有的跳绳、有的做游戏等。体育老师和几个学生一起打篮球,原告和被告韦永振、庄效贤等同学在做“金打金,银打银”游戏(游戏规则要求闯关者要把两个人拉在一起的手闯开才算闯关成功),被告韦永振、庄效贤手拉手,原告闯关时未能将两者的手闯开,反弹摔倒在操场硬地上。后又回到班内继续上一节课,下课后就写个请假条让同学交给老师。当晚被其家人送往临泉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为1、左顶部脑挫伤伴硬脑膜外血肿;2、左顶部颅骨骨折。同年6月12日出院,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2、一周后门诊复查头颅CT;3、我科随访。原告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15776.53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10867元,个人支付4909.53元,后学生伤害医疗保险又报销3500元。同年6月22日、8月25日,原告因复查花费诊察费、CT费572元。2013年9月,经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委托安徽天地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医疗休息期为24周、营养期为6周、护理期为4周。原告向被告临泉实验中学索赔未果,起诉来院。本案争议的焦点是:1、三被告是否存在过错及责任划分;2、赔偿的项目、标准及数额。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原告晏文旭和被告韦永振、庄效贤均系被告临泉实验中学的学生,且均系限制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和预见能力,需要监管人对其行为进行看管、指导和保护,被告临泉实验中学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本案事故发生当事人在上体育课期间,被告临泉实验中学的体育老师在学生做游戏时未对学生进行必要的监管、指导和保护(与其他同学打篮球),致使原告受伤且未及时发现、未及时送医院救治,及时救治,该被告对原告的损伤后果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酌定85%);原告晏文旭、被告韦永振、庄效贤虽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但在做游戏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安全,选择合适的场地,严格遵守游戏规则,但在实际操作中均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均存在一定的过失,原、被告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酌定每人承担5%)。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韦永振、庄效贤系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参照安徽省统计局2013年公布的上一年度有关数据并结合原告请求的标准计算,原告晏文旭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4909.53元+572元-3500元=1981.53元、护理费97.54元/天×7天/周×4周=2731.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0元/天×13天=260元、营养费20元/天×7天/周×6周=840元、残疾赔偿金21024元/年×4年=84096元、鉴定费1200元,合计91108.65元,由被告实验中学赔偿85%计77442.35元,被告韦永振的监护人高彩英、韦绍刚赔偿5%计4555.43元、被告庄效贤的监护人庄明伟、王小芳赔偿5%计4555.43元、原告本人承担5%。原告精神抚慰金酌定为11000元,由被告实验中学赔偿10000元,被告韦永振的监护人高彩英、韦绍刚赔偿500元、被告庄效贤的监护人庄明伟、王小芳赔偿500元。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后续复查医疗费、交通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临泉田家炳实验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晏文旭上述各项经济损失77442.35元及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人民币87442.35元。二、被告韦永振的监护人高彩英、韦绍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晏文旭上述各项经济损失4555.43元及精神抚慰金500元,合计人民币5055.43元。三、被告庄效贤的监护人庄明伟、王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晏文旭上述各项经济损失4555.43元及精神抚慰金500元,合计人民币5055.43元。四、驳回原告晏文旭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元,由原告晏文旭的监护人秦永红负担152元,被告临泉实验中学负担698元,被告韦永振的监护人韦绍刚、高彩英负担41元,被告庄效贤的监护人庄明伟、王小芳负担4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臧华杰审 判 员  张 静人民陪审员  陈东海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理想附:判决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费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告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予当予以赔偿。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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