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案原告消失检查院会通知家人么卖家不提供退货地址口供会有什么结果

我想问一下,开庭审理强奸案时,原告当事人不在场可以吗?为什么法院开庭却不通知我?_百度知道
我想问一下,开庭审理强奸案时,原告当事人不在场可以吗?为什么法院开庭却不通知我?
强奸案的原告是检查院,你说的是受害人吧,受害人可以不在场,但是公安机关有义务通知受害人开庭时间,和法院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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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律师全权代理。可以不到。
嫌疑人是李刚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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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 世俗之门 分卷阅读本卷共0字
第一章伤逝&第二章 螽斯&第三章 投石问路&第四章 牛刀小试&第五章 守护神&第六章 被捕&第七章 栽赃&第八章 证据&第九章 神&第十章 意外之外&第十一章 线索&第十二章 混乱&第十三章 方向&第十四章 寂静的声音&第十五章 此生醉&第十六章 阴影&第十七章 云中君&第十八章 故乡&第十九章 修炼者大会&第二十章 报应&第二十一章 会议&第二十二章 天堂与地狱&第二十三章 奇怪的现象&第二十四章 深度惊骇&第二十五章 北上&第二十六章 飞翔&第二十七章 紫藤花&第二十八章 生命的绿波&第二十九章 今宵梦寒&第三十章 疲倦的心&第三十一章 生命之卑贱&第三十二章 祭&第三十三章 纵放繁枝散诞春&第三十四章 真相&第三十五章 月光&第三十六章 再回雪山&第三十七章 神识&第三十八章 教训&第三十九章 万里追凶&第四十章 黑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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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朋友推荐 |—— 每一项看似细碎的案子,其背后都有可能潜伏着一个庞大的制度谬误。与电信业一样,中国航空业也经历了从管制到逐步开放的过程。然而,经过60年计划思维的淬炼,改变的障碍不仅来自于观念,更牵涉盘根错节的法律和制度更新。这是一项系统工程。
飞行员告上最高法
文/林卿颖 编辑/苏永通 载于日南方周末
【近几年密集的飞行员辞职诉讼显示,这个行业内部设置的种种有悖于法律的限制,已经侵犯了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
一起普通的劳动争议官司,引来最高法专门听证,检察院提起抗诉。当事双方为飞行员和航空公司——近几年打官司最为频繁的一对冤家。
此前,重庆市高院作出终审裁决:对飞行员赵洪解除与国航重庆分公司的劳动合同事实不予支持。经检方抗诉、最高法发回重审后,日,重庆市高级法院开庭再审此案。7月1日,法院召集双方再次调解,仍然未果。在给南方周末记者的回函中,国航重庆分公司对此案不予置评。
飞行员似乎正在成为中国最难辞职的行业,辞职基本上意味着打官司。2005年至今,已有超过千起飞行员辞职诉讼,“拉锯诉讼”、“天价赔偿”频见报端。以往多有人将原因归结为这个行业太特殊。然而,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本是宪法权利,法律也没有专门针对特殊行业的特设条款。实践中,“特殊化”的行规却往往凌驾法律之上。
检方抗诉:辞职不需要理由
在重庆市检察院抗诉、最高法发回后,一个简单的辞职官司拖到了再审程序。
日,赵洪向自己所属的国航重庆分公司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被拒收退回,第二天,他又以公证送达的方式将通知书送至公司。被劳动仲裁机构拒绝之后,赵洪选择了诉讼。
在原审一审和二审中,赵洪和国航方面,都在试图指责对方存在违约行为。据此,赵洪希望能顺利辞职,而国航则坚决不同意。
重庆渝北区法院一审认定,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等过错行为,据此判定解约生效,在劳动者送达解约通知书后,即构成解除劳动合同。
负责二审的重庆市高院,则否决了赵洪对国航“拖欠工资、漏缴社保、超时飞行”等过错的指控,据此对解除劳动合同这一事实不予支持,并进一步否决了赵洪的经济补偿诉求。
这引来了检察院罕见的抗诉。日,重庆市检察院对重庆市高院的二审判决发出抗诉书。从2012年2月向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提出抗诉申请,再经渝北区检察院和市检一分院两级检察院调查核实,一纸抗诉书,赵洪等了整整一年。
重庆市检察院一名检察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民事抗诉并不容易,一般需要经过严格的调查取证,在确定判决和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情况下,检察院才会发出抗诉书。“这个过程可能需要较长时间,我们一般会告诉申诉人做好长期打算。”
在抗诉书中,重庆市检察院认为,这一判决“超出诉讼请求且适用法律不当”,“在法律层面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任何理由”。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方式: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提前三十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提前三日);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有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违法过错。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董保华认为,上述条款体现的基本立法原则,就是保障劳动者自由择业的宪法权利。劳动者无需任何理由,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设置解除劳动关系的限定条款,如服务期或违约金,“都是违法行为”。
检察院抗诉也认为,无论国航重庆分公司是否存在违约或违法行为,都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必要条件”,而赵洪提前三十日送达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必然产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
当然,并不是所有劳动者都可以无条件卷铺盖走人。按照劳动合同法,如果涉及保守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相关的劳动行为,或用人单位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一般需要遵守竞业限制期限或服务期限。如果违约,需要给用人单位补偿。
显然,飞行员属于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劳动者,可以由双方约定服务期,以补偿用人单位对技能培训支付的成本。
“这种情况下,飞行员仍然具有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董保华表示,只不过必须同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如果不支付,用人单位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法调解失败
赵洪这个官司已经打了近三年,眼瞅着“辞职”QQ群里的飞行员人数从个位到近百名。单单是他的代理律师张起淮,这些年来就办了八百多起飞行员辞职诉讼。
董保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由于飞行员辞职多为跳槽离职,辞职赔偿也都是下家赔付。在2008年劳动合同法出台前,飞行员流动多由上下家约定赔付数额了事,因为上家掌握着放与不放的主动权。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这种局面有所改变,飞行员和下家航空公司有法可依,希望借由诉讼降低赔付金额,诉讼量也因此急剧增加。
不过,官司一路打到最高法,还是极少见。由于民诉法修改,日起,最高法减少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赵洪案却在1月31日“意外”获得最高法听证。
最高法试图对此案进行调解。听取双方意见后,法官提出和解方案,由赵洪向国航赔偿140万元违约金。根据民航总局制定的相关指导意见,这一金额上限为210万元。
140万元已除去了70万元航校初始培训费。作为一名退役空军,赵洪只经过20小时的“军转民”改装训练,就被编入民航机队。140万元,主要为航空公司所支付的改装训练以及其他后期培训费用,这需要由劳动者来补偿。
国航方面坚持要210万元赔偿金,和解谈崩。
依照目前各大航校公布的官方市场报价以及相关诉讼中航空公司举证的价格,包括航校培训费、初始改转费、模拟机训练、本场训练、升机长训练及具有争议的“复训”费在内,总金额一般不会超过120万元。
这些白纸黑字有据可查的成本费用,为何在诉讼和协商中却普遍蹿升至数百万元甚至更多?
中国民航飞行学院副教授许凌洁认为:“本质上是航空公司通过抬高离职成本,来达到限制飞行员流动的目的。”
“飞行员存在大量缺口”、“保持队伍稳定”一直是几大航空公司限制飞行员流动的主要依据。中国民航局发布的《2012年中国民航驾驶员发展报告》显示,截至2012年,我国各大航空公司飞行员总数为21694名,每年各航校可以保证至少3700名民航飞行员的培训增量。并且,众所周知中国飞行培训业还存在进一步开放空间。而相关研究报告则显示,未来二十年中国平均每年要增加260架飞机才能满足客运需求。以每架飞机10名飞行员配备计算,每年对飞行员的增量需求为2600人左右。
许凌洁和春秋航空新闻发言人张学安均认为,中国航空业目前不缺普通飞行员,缺的是成熟机长和管理人员。《2012年中国民航驾驶员发展报告》甚至提到:“目前各公司储备的新副驾驶数量充足,或者说略有过剩趋势”,“应在招飞规划上有所警觉”。
这并不妨碍三大国有航空公司制定“数量目标”和流动门槛,并蔓延至整个行业。“流动饥渴”也成为新建民营航空公司发展的最大障碍。张学安无奈地说,对于成熟的机长,现在的实际赔偿金额“400万都不一定能拿得下来”。
“行规”层出不穷
近年来,为限制飞行员流动,航空业的“规定”层出不穷。
南方周末记者获得南航新疆分公司日向总部发出的一份“请示”,这份文件提到,“近期飞行人员辞职有所增加”,为遏制飞行员辞职增多势头,南航新疆分公司与民航新疆管理局协调制定了《新疆民航飞行人员流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每年飞行人员流出比例控制在“飞行人员总数的0.5%以内”。按此比例,南航新疆分公司每年流动飞行员“应少于或等于2人”。由于今年至5月份离职飞行员“已达到2人”,因此南航新疆分公司建议总部“暂缓与接受方航空公司关于飞行员流动”的约谈。
此前的5月13日,东方航空公司与15家地方及民营航空公司签订了一份《关于达成飞行员有序流动相关协议的情况通告》,规定如果一方的飞行员流动到另一方,“接收流动飞行员的航空公司除了向流出飞行员的航空公司正常支付赔偿外,还需按照协议额外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万元。”
这一赔付标准大大超过了2005年的五部委《关于规范飞行人员流动管理保证民航飞行队伍稳定的意见》(以下简称“五部委文件”)。这一文件规定,若飞行员辞职,需要赔偿航空公司70万到210万元。
一名东航资深机长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东航关于飞行员转会的规定一直非常强硬,比如规定航空公司只要挖走东航(包括上海航空等子公司)飞行员,除额外一次性支付巨额赔偿外,还禁止该公司十年内再从东航及其子公司里挖人。
“五部委文件”作为一份行政性规范文件,经最高法院转发后,效力得以提升,成了近几年民航管理部门或航空公司约束飞行员自由流动的最直接依据。除了给出“指导价”外,“五部委文件”还明确规定:拟招用单位与飞行员原所在单位应协商一致方可办理辞职手续,否则,“不能签新的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关键还不在于飞行员走不走,而是航空公司放不放。这成为多年来航空业限制飞行员流动的“基本法则”。
许凌洁认为,五部委文件出台于劳动合同法之前,其与后来出现的一些行业规定,都具有强制限定飞行员流动的特征。这显然与劳动合同法对自由择业权的保障相悖。
近年来的司法判例中,支持飞行员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法院判决越来越多,即便如此,航空公司仍然可以在违约赔偿和“交付档案”上讨价还价,甚至不予执行,“明知违法而为之”。
于是出现了如此荒唐的现象:理论上,赵洪可以单方面辞职,与原东家的纠纷,可另案解决。但实际上,只要老东家不放行,他完全走不了。
根据民航法规,执行飞行任务要随身携带“三证”:飞行执照、体检合格证和登机牌。飞行员即便打赢了官司,上家一旦卡住证件不放,飞行员就无法飞行。
这成为飞行员离职诉讼“执行难”的重要环节。张起淮说,在他代理的数百起离职诉讼中,航空公司几乎会想尽各种办法拖延诉讼进程和阻碍执行,尤其是执行,“判决不是终点,执行才是”。
许凌洁建议,为避免执行难和与上位法的冲突问题,应该对五部委文件及相关文件进行废止或修订。
刘长 林卿颖 赵凌 实习生 周楠/文
苏永通/编辑
日南方周末头版文章
编者按:等待了六年之后,聂树斌案疑似“真凶”王书金终于再次站上法庭,庭审核心直指与聂案相关的命案审查,沉寂八年之久的聂树斌案出现重见天日迹象。
微博通报庭审进展,聂树斌家属获准旁听等司法公开举措,受到各方肯定。无论聂案结论怎样,学界呼吁启动聂树斌案再审,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昭示天下。
王书金杀害康某是否属实,是这次庭审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王书金仍然坚持揽下聂案,检方提出,王书金的供述与聂案实际情况,在关键情节上存在四大疑点。聂树斌案的一些证据材料,第一次在法庭上出示。
河北省政法委一位负责人希望媒体不要直接用“冤案”等字眼描绘聂案,他作出了与8年前一样的承诺:司法部门一定会公正审理王书金案,一旦聂树斌案核查工作结束,也会向社会公布结果。
看得见的两小时,看不见的八年
46岁的河北男子王书金被押上法庭后,法庭内外关注的人们看到了司法史上罕见一幕:被告人坚持不懈要求追究未被指控的犯罪,检察官却千方百计证明那不是被告人所犯之罪。
王书金案之所以被广泛关注,是因为王案一直是聂树斌案翻案的关键变量。
日,河北省高院首次开庭审理王书金案,这位涉嫌犯下多起命案的男子,因为要求承揽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康某被害的一桩命案,而提起上诉。聂树斌正因那起命案被枪决。如果这一事实得到法庭确认,那么聂案就是冤案。
此案一拖6年终于再审。日上午,邯郸市中级法院,上午9点,法槌声响过,身穿黄色看守所马甲的王书金,被法警押入法庭。他身体健康、思维清晰,甚至比被捕之初还胖了一些。
此次法庭终于直奔主题:只对上诉人王书金提出的供述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构成重大立功的上诉理由进行审理。一审和上次,即六年前河北省高院二审第一次开庭,那起玉米地里的命案一直被回避。
最大的悬念很快解开:庭审前传得沸沸扬扬的翻供,在法庭上没有出现。当天的庭审,王书金仍然坚持6年前的观点:坚持杀害康某的供述,坚持上诉。
王书金杀害康某是否属实,是这次庭审控辩双方最大的争议。聂树斌案的一些证据材料,第一次在法庭上出示。不过,由于一些材料是复印件而非原件,辩护人提出查阅证据材料,法庭宣布休庭,开庭时间再行确定。此次庭审持续了不到两个小时。
这次河北省高院将庭审从广平县法院移到了邯郸市中院,当日,近两百个座位的审判庭座无虚席。庭审过程中,河北省高院的官方微博发布了10条信息。账号5天前刚刚开通,对这起举国瞩目的案件作了预告。
检方:王书金只是围观群众
日晚上,关于王书金被做通工作可能当庭翻供的消息传出。6月24日,律师朱爱民到看守所会见王书金之后,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王书金态度不变。
“那天,天气闷热。”6月25日的法庭上,王书金操着浓重的河北口音,再次陈述了其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作案的事实:跟踪被害人一个星期后下手、先掐晕被害人再强奸杀害的细节。旁听席上人们屏住呼吸,侧耳细听。
辩护律师朱爱民当庭表示,王书金供述的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虽然部分细节因时间的关系有遗忘之处,主体是清晰的,可以认定应该是王书金所为。
检察官则认为,石家庄西郊强奸杀人案并非王书金所为。检方提出,王书金的供述与聂案实际情况,在关键情节上存在四个重大差异,包括:被害人尸体特征、杀人方式、作案时间、被害人身高等。
“问题是,也多有吻合。”刑辩律师毛立新分析,先奸后杀,掐脖子致死,把被害人自行车扔玉米地里等等,王书金供述的一些作案方式与聂案高度相似;控方说案发时王正在附近打工,这正说明王具备作案条件。
这次检方给出了这样的逻辑:在康某被害后,不少群众围观,当时王书金在案发地现场附近打工,熟悉当地环境,故能够供述出一部分强奸杀人案的现场情况,“不足为奇”。
对于王书金为何坚持揽聂案,外界因此也猜测他为活命编造故事。作为聂案可能的重要证人,学界一直呼吁最高法“枪下留人”。
6月23日,最初负责侦办王书金案的河北省广平县一位办案民警向南方周末记者回忆,就在康某被害后的几天里,王书金已经转移到石家庄市内的另一个工地打工,再到警察勘验现场看热闹存疑;此外,王书金独立供述出现场遗留的一串钥匙,这与现场勘验高度吻合,若非亲历,不可能知道。
聂案证据首次出示
庭审的高潮出现在检察官举证阶段。新提交法庭的证据包括:聂树斌案案卷中的康某遇害现场勘验笔录、康某的尸检报告、康某家属的报案材料等。出庭检察官操作投影仪,将上述材料一一放出。
这正是聂树斌案申诉代理律师梦寐以求的材料。18年前,正是这些材料,加上聂树斌本人的口供,凑成了对一个20岁青年执行死刑判罚的证据链条。此前,它们一直封存于河北省高院的文件柜里,从未示人。关心聂案的法律人一直呼吁法院提供案卷,以便于申诉,屡屡被拒。
律师朱爱民当庭查阅了这些首次曝光的材料。这些证据有点“先天不足”:现场勘验笔录,缺少现场的方位示意图(正常勘验笔录均依照方位图进行描述);尸检报告的两个鉴定人,一个只盖了章没签字,另一个人只签了字没盖章;盖上的章也不是法医鉴定专用章,而是人名章。
当屏幕上出现一件花衬衫——检察官认定是勒死康某的物证,坐在旁听席第八排的聂母张焕枝感到不满。她回忆起儿子聂树斌被捕后,公安机关曾拿着一件衣服到家中让她辨认。“这不是同一件衣服!证据有假!”她不由地喊了出来,很快被法警制止。这位母亲后来比划着双手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年拿来的是件长袖,与今天这件的袖子长短不同,花色也有明显差异。
当天,河北省高级法院允许张焕枝及其女婿进入法庭旁听。直到庭审结束,他们还是没有获得关于聂案调查的任何明确信号。
庭审过程中,河北省高院的微博一度停止更新四十多分钟,直到10时56分终于发出新的信息:辩护人要求查阅检察官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材料,要求休庭做辩护准备。合议庭宣布休庭。
当天的庭审没有证人出庭。接下来是否会要求当年侦办聂树斌案的民警出庭作证?律师朱爱民说,这需要看案件下一步的发展情况,拿到案卷之后,再看有无必要。眼下,他都无法预测下一次开庭的时间。
按照庭审规则,检察官出示的证据,需由律师进行质证。朱爱民发现,当庭出示的勘验笔录、尸检报告等均是复印件,不是原件。他对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出庭检察官解释称:这是从省联合调查组获取的材料。
“联合调查组”
“联合调查组”对于聂树斌案及其关联案王书金案来说,这个名词已经是第二次出现了。2005年3月,聂树斌案曝出“一案两凶”,河北省曾高调成立由政法委牵头的联合调查组,对聂案进行复核,并承诺会“很快出结果”。这一承诺迄今未能兑现。
据河北政法界人士透露,当时调查组调查一段时间后,得出的结论是“王案是王案、聂案是聂案”,但这一结论从未对外公开,真实性无从考证。(见南方周末日《聂案绝对不会不了了之》)
8年来,这个案子一直让各界人士牵肠挂肚。
2010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河南籍全国人大代表张全收将聂树斌母亲提供的材料提交,获得了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每年“两会”讨论“两高报告”时,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教授葛剑雄均对聂树斌案的观点作为意见提出。
2011年9月,学者贺卫方、何兵等法学界人士六十多人齐聚石家庄,举行了聂树斌案研讨会,并签署了一份公开信,呼吁再审聂树斌案。知情人士透露,正是在此前后,河北省成立了一个新的联合调查组,重新调查王书金案及聂树斌案。这一信息暂时未能得到官方确认。
人们最大的担心是,王书金是否可能早已被执行死刑?上个月,最高法院相关人士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王书金并没有被秘密执行死刑,这也是多年来官方首次对于这位聂案可能的证人的状态作出回应。
而此次开庭前,律师才得知,王书金已变更了羁押地。当年联合调查组取代广平县警方接管王书金案后,王书金一度被从广平县看守所押往河北邢台异地羁押,后在2006年3月起诉前押回广平,一待就是6年。据知情人透露,2012年春节期间,王书金被联合调查组从广平县看守所提出,押往保定市顺平县看守所,后又转往石家庄某地,并在河北省安全厅看守所待了数月,最后于日转往河北省邯郸市下属的磁县看守所。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关在磁县看守所的近一年时间里,王书金与8个人同监室,仍然戴着脚镣,警方对他的看守格外严密。磁县当地警方根本不知道押入看守所的这名重要人物是谁,也不知道其从何处转移而来。
这几年中,对于聂案进展,河北方面可查到的回应寥寥。2012年3月,列席全国人大会议的河北省高院院长高勇表示:对于聂树斌案,目前公检法正在核查,尚不能定性。
据新华社报道,此次开庭前一天,河北省政法委一位负责人表示,希望媒体不要直接用“冤案”等字眼描绘聂案,他作出了与河北省政法机关8年前一样的承诺:司法部门一定会公正审理王书金案,一旦聂树斌案核查工作结束,也会向社会公布结果。
雪藏八年露出冰山一角
聂案卷宗里藏了多少秘密
日下午,律师朱爱民被引入河北省高级法院的一间法官办公室。办公桌上摆着一本用土黄色硬纸板装订的卷宗。纸张的陈旧程度显示,这本标注着“聂树斌”名字的档案材料,已被太多人翻阅过。
卷宗有130多页,朱爱民获准阅读了其中的26页,这一部分材料,已在6月25日王书金案二审第二次开庭时由检方当庭出示,当时只是复印件。应律师申请,这次河北高院拿出了卷宗原件。
从法庭出示到律师阅卷,意味着王案对聂案起了实质性的推动作用。这是8年以来,律师——疑似真凶的律师,第一次接触到聂案卷宗。王书金至今仍然坚称自己是聂案真凶,他的辩护律师朱爱民也以此作为重大立功请求法庭轻判。
多年以来,聂家已换了数拨律师,但谁也没能够看到卷宗,而这意味着申诉工作几乎不可能展开。7月1日,杨金柱等多名律师加入聂家申诉队伍中,他们的首要诉求依然是,查阅全部卷宗。
围绕聂案卷宗,是一场持续8年的争夺,以及绵延19年的追问。聂树斌被判处死刑的理由是否充足,为何八年复查没有结果,究竟是不是真正的冤案,或许都只能从卷宗里找到答案。
申诉律师阅卷难
如果没有在案发十年后曝出“一案两凶”,聂案卷宗也许将永远在法院的档案柜里沉睡。
自2005年起,曾代理过聂树斌案申诉的律师李树亭、张思之,现任代理律师刘博今等,都多次提出阅卷要求,但均无果。
有知情人士称,自2005年3月,疑似“真凶”王书金被捕,聂树斌案的卷宗曾被河北省成立的联合调查组调走。
2011年3月,刘博今驱车到石家庄中级法院,要求查阅卷宗,法院档案室工作人员告诉他,该卷宗早已于2005年被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法官蒋正治借阅。
据刘博今转述,蒋正治告诉他,聂树斌案卷宗不在自己手中,而是被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四庭法官曹雪刚借走。
此后两年,河北高院仍拒绝刘博今阅卷,理由是,刑事案件再审申请后到裁定再审前,这段时间没有律师阅卷的规定。
申诉阶段律师是否能够阅卷?聂案新增的申诉代理律师陈光武认为,法律确实未对申诉阶段律师阅卷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律师法中对于律师代理业务的范围就明确包括了刑事案件的申诉,而刑事诉讼法对于律师代理案件后的阅卷权利也有明确规定,“两个法条联系起来,律师申诉阶段的阅卷权是没有争议的,实践中也都没问题”。
2012年,某省高院给下级法院的一份“关于已结刑事案件卷宗查阅范围的答复”称:案件被告人及其委托律师可以查阅和复印法院公开审理的刑事诉讼卷宗正卷中的起诉书、庭审笔录和裁判文书等内容及不公开审理案件的裁判文书;法院调查材料和死刑案件中与执行命令有关的材料则属不宜公开的内容;公安侦查卷宗、检察卷宗仅对公安、检察部门开放查阅,经上述部门批准也可查阅。
聂树斌家人甚至一度连死刑判决书也未能拿到。直到2007年4月,律师李树亭从被害人康某家属处复印到这两份决定生死的判决书,发现总字数不足2700字。
朱爱民获准查阅的26页卷宗内容,正是6月25日检方在庭上用投影仪放出的那些材料——为了证明王书金不是真正凶手。26页之外的部分,已被鱼尾夹合上。朱爱民说,他没注意看卷宗的封皮。130页卷宗是否就是此案的全部卷宗,也无从得知。
那个下午,卷宗只在朱爱民的手上停留了很短时间,待朱翻阅完被允许阅读的部分后,等待在一旁的书记员迅即将卷宗抱走。
清华大学教授易延友不主张轻易启动聂案再审,但他认为,如果法庭坚持此案不是冤案,应当公开卷宗,包括合议庭及审委会的讨论情况,“肯定有不理解的,但有独立思考能力的人能看明白”。
看不见的“突审”过程
朱爱民所查阅的内容,主要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有关,他认为应当是公安卷。按照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卷宗装订规范,供给律师查阅的刑事案件卷宗被称为“正卷”(以区别于包括侦查工作卷等“副卷”)。
正卷主要由两部分组成: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卷。诉讼文书卷里装订有立案、强制措施、结案等法律文书;诉讼证据卷则装订侦查取证的法律文书、各种证据材料,如聂树斌的口供。
聂树斌案卷宗的第一页,是一份“重大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该文书显示:聂树斌案在立案之初,被称“8·11杀人案”,案发地:孔寨村西玉米地。领导批示栏写的是“同意立案侦查”。侦办此案的侦查员一栏,写有包括石家庄郊区公安分局刑侦科长谷铁盈在内的5个人的名字。
受害人康某是在日失踪的。据受害人康某家属回忆,家人曾前往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报案,警方要求康家人先登报,登报无果再立案。康家人遂前往石家庄市委上访,要求立案,与门卫发生了口角。日康某遗体找到,康家人8月12日再度上访,石家庄市委主要领导下令限期破案。
从立案到宣布破案,花了近2个月时间。警方的侦破过程,只能看当时的媒体报道:在一个多月的时间里,警方查访了8个村庄、12个工厂企业1000余人次,先后摸排出了13名嫌疑人,但经过核查,这些人都被一一排除了。谷铁盈带着一班刑警,连续4个星期未能归家,破案之艰辛可见一斑。
按照顺序,在立案报告表之后,依次应该是: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起诉意见书等法律文书。
律师朱爱民未能获准查阅上述材料。聂案判决书显示,日聂树斌被刑事拘留,羁押于石家庄市看守所;10月9日以涉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正式批捕。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文书,必然存放于卷宗里。
值得注意的是,聂树斌实际上是日即被警方抓获,并经历了“突审”,到9月29日交待“罪行”。从9月23日被抓到10月1日刑拘的这一个多星期时间里,对聂树斌采取的强制措施究竟属于什么性质,需待卷宗公开方可考察。
从当时公安机关操作的惯例看,警方有可能对聂树斌实施了“收容审查”。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可规避刑事拘留的期限约束,因被滥用于1996年刑诉法修改时被废除。
证人证言和现场证据
更核心的部分在于证据材料卷。按照装订规范,这部分一般依次收录: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证明、前科材料、现场勘查记录和勘查图、现场照片、对犯罪嫌疑人的盘问笔录、讯问笔录(按时间顺序排列)、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被害人陈述材料、报案材料、证人证言材料、扣押物品和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的物品和文件清单。
朱爱民获准查阅的证据材料,包括了被害人之父康某的报案材料、对被害人丈夫侯某的询问笔录、被害人的工友余某和王某的询问笔录等。
被害人之父康某是在日报案的,接待他的是石家庄市郊区公安分局四科的两名干警付某和谷某。康父反映,他的女儿8月5日下班后一直没回家。
被害人丈夫侯某的笔录制作于日下午,地点是石家庄市公安局预审处办案科。侯某回忆,8月5日中午吃完饭后,“差5分钟1点的样子”,康某骑自行车离家。警方问,被害人一般带什么东西?侯某答:带一串钥匙,钥匙上有皮筋,她有时候用皮筋将钥匙套在手指上,有时候套在手腕上,“除钥匙外别的什么也没带”。
这份笔录制作的前一天,聂树斌案侦破的消息已经在《石家庄日报》上予以刊发。
被害人工友余某的笔录制作于日,她回忆称,最后一次见到康某是在8月5日下午4点半左右,她陪着康某去车间给自行车打了气,康骑着车出了车间,从此一去不返。警方问余,那天康某手里拿着什么东西?余答:“没拿别的东西,就是手上用皮筋套着一串钥匙。”
被害人的另一工友王某的回忆显示,她是在8月5日下午5点10分左右在工厂澡堂见到了康某,因为水太凉,她先走了,康某还在。
在日庭审现场公开的聂案材料,还包括了尸体检验报告、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图、6张现场照片、1张现场提取的物证照片(一件花衬衣)。
因为被害人尸体发现时已经高度腐烂,法医并未进行解剖,保存在聂树斌案卷宗里的这份手写的尸检报告,将主要篇幅花在了对尸体表面特征的描绘上,只是在末尾提到:康某除了颈部有衣服缠绕外,全身未发现明显创口及骨折,结合案情分析,康某应为“窒息死亡”。
现场勘查笔录显示,日上午11时50分到当天14时5分,石家庄市公安局法医王某带着郊区公安分局的3名技术人员,进行了持续两个多小时的现场勘查。
笔录记载的附件包括:1.现场照片一套;2.现场平面示意图;3.现场提取衬衣一件;4.现场提取塑料凉鞋一只、钥匙一串;5.现场提取自行车一辆;6.现场提取连衣裙、内裤各一件。
现场照片和示意图均在卷宗里,其中现场示意图为手绘,现场照片从不同角度、景别呈现了受害人遗体和玉米地。蹊跷的是,6张现场照片均为黑白照,唯有作为物证的花衬衣的照片却是彩色的。律师朱爱民在7月10日的庭审中质疑:勘查现场到底有几台相机?花衬衣的照片是什么时候拍的?
据律师转述受害人康某家属的描述:现场提取的物证中,自行车和一串钥匙最后发还给了康某家人,其余物证则不知其踪。6月25日、7月10日庭审出示的唯一物证就是那件花衬衣,但只是一张照片,不是实物。
律师们普遍怀疑,在聂树斌案的卷宗中,仅有聂树斌的口供,没有在现场提取的指纹、脚印、精液或其他痕迹,缺乏认定聂实施犯罪的直接物证。但由于卷宗始终未能公之于众,这一推论既无法证实,也无法证伪。
供证是如何一致的
刑诉法司法解释第106条规定,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根据聂案卷宗公开的部分,可见现场的物证应当包括一件花衬衣、一串钥匙等,但聂树斌究竟是怎么做的口供,并且如何与警方的现场勘查和相关物证、证人证言相吻合的?
这取决于卷宗最重要的部分,即聂树斌本人的供述是否能公开。目前,律师尚未能查阅到对聂树斌的盘问笔录、讯问笔录和聂树斌的亲笔供词等核心内容。
在聂案判决书中,仅有如下字句:经查,有被告人聂树斌多次供述,且与现场勘查吻合,供证一致,足以认定。
2005年,聂树斌辩护律师张景和接受南方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3次会见,聂树斌都承认是自己所为,没有一次喊冤。张景和还说,聂树斌交代的作案细节和现场十分吻合,包括尸体最后摆放的方向、自行车样式、内衣颜色等等。
一位河北政法界内部人士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他因工作需要,调阅过聂树斌案卷宗,其中聂树斌本人的口供有十多份,“一次比一次说得详细”。这一信息目前无法核实。
在6月25日的庭审中,检方出示的那张被认为勒死受害人的花衬衣的照片,引起聂家原申诉代理律师李树亭的注意。他发现,此案目前已出现了五件衬衣:1.现场勘查发现一件;2.案发后警方从受害人康某家中拿走了一件;3.案发后警方曾拿着一件衬衣给聂树斌母亲辨认;4.警方也曾拿着一件衬衣给受害人康某的家人辨认;5.6月25日庭审出示的照片中的那一件。
李树亭判断,在聂树斌的供述中,必然提及那件衬衣。问题是,“这五件衣服,是不是同一件?”
对于那串钥匙,聂树斌是否提及,则是未知数。案发后,那串钥匙很快发还给了康家,李树亭猜测,聂树斌的口供中可能没有提到钥匙,因为“根据规定,有当事人供述的证据,应该记录保存在案”。
关于一串钥匙,疑似真凶王书金的供述很具体,他说:“还有一串钥匙,我觉得没有用,就没有拿,钥匙放在女的西边,自行车东边的地上”。王书金是在2005年1月所作的供述,距离聂案已十余年之久,细节的吻合度之高让人惊讶。
换而言之,聂树斌可能供述了花衬衣而没有提及钥匙,王书金供述了钥匙但没有提及花衬衣。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与外界不同的是,在法院系统,认为聂案不一定是冤案的意见不在少数,这种判断的依据是,聂树斌本人的口供前后变化不大,且无明显证据证明此案存在刑讯逼供。
比聂树斌供述了什么更重要的是,聂树斌是在什么情况下供述的。聂树斌申诉代理律师提出疑问:既然聂树斌是经过“突审”、在被抓一周之后才供认,那么,这一周之内发生了什么?
部分法律学者认为
聂树斌案仍可启动再审
庭审中的法律疑问
王书金坚持承认自己是“真凶”,辩护人予以支持,公诉方坚持否认王书金与聂树斌案有关。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贺卫方将之称为“奇案”:嫌疑人、辩护人跟检察官的角色“乾坤大腾挪”。这种控辩双方的角色互换让多数公众接受不了。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易延友认为,这其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他说,在中国,检察院是公诉机关,也是法律监督机关,除了追诉犯罪,还需要全面审查能证明嫌疑人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证据。
“辩护人强调王书金自首立功,因此去证实和揭露,也仍然是检察官履行追诉职能的一部分。”
此次庭审由于检方出示了聂树斌案现场勘察和尸检报告等新证据,为做好充分辩护准备,辩护律师请求休庭。
按照法律规定和惯例,证据一般在一审前已被固定,二审开庭前无须再进行证据交换。对于王案中如此关键性的证据影响庭审程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认为完全可以避免。
“庭前会议就是为应对这种情况确立的。”陈卫东说,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对于可能涉及重大事实分歧的新证据,应该召开庭前会议进行交换,不必质证,但应该就证据目录和内容进行沟通。
由于聂树斌案的卷宗一直未曾公布,也鲜见更多证据材料,这加剧了公众对证据细节和论证的质疑。
检方提出王书金供述与尸检、现场勘查、作案时间、身高等四处有所差异,对此,贺卫方教授认为,如果王书金的案情如此简单,这么容易就可以否定王的供述,“那为什么要拖八年?”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二审程序应该在两个月内审结。对于王书金这样的死刑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延长两个月。因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批准,还可以申请延长。
王书金二审第一次开庭是在日,再次开庭已过6年。“但再复杂,再重大,六年也不正常。”陈卫东说。
审完王案才能再审聂案?
目前王书金案还没有定论,但聂树斌案可能的走向仍然可以预见。
如果王书金是真凶,根据一凶不能二主的原则,也就为推翻聂树斌案提供了翻案最重要的依据。聂树斌将得到迟来的平反。
如果王书金的供述没有被认定,聂树斌案或者继续成为悬案,要么启动再审。启动再审也有两种结果:仍然被判定为真凶,或者被平反。
即便二审维持原判,王书金案也还有最高法院死刑复核的程序。
据相关人士透露,由于王书金案一直是河北省政法委在主导,最高法院并没有过多指导和介入的空间。最高法此前的意见也是应该先让王书金案终审得出结论,再来判断聂树斌案是否需要再审。
对“审完王才能再审聂”这一观点,贺卫方表示出不同意见。他认为,即使不能证明王书金就是真凶,但也不能因此推断出聂树斌就一定是真凶。从目前可见的证据材料看,聂树斌案存在严重证据不足,理应再审,甚至“疑罪从无”。
多年以来,关于聂树斌案的材料中,公之于众的只有两份死刑判决书,但加起来只有两千多字,对事实部分的描述加起来仅六百字,列举的证据也全部是言词证据。虽然也有人认为聂树斌可能就是真凶,但最应有说服力的判决书明显苍白无力。
“证据不足”一直是聂树斌案的争议焦点,公众也对相关部门不公开案卷诟病有加。
在司法实践中,这却并无不可。陈卫东说,如果没有启动再审,法院就没有途径公布案卷,司法材料不同于行政信息,必须通过审判程序公开。
陈卫东认为,最重要的是推动聂树斌案的再审启动。
“合情合理是先启动聂树斌案的再审,其结果也可以回答王书金的主张。”陈卫东提出,这也符合诉讼程序的规律,要从案件事实入手,“目前两案事实指向的都是聂树斌是不是被告人”。
实际上,目前王书金案程序延宕,多少验证了陈卫东所言。
在一审中,由于未被列入指控范围,因此检方没有引入聂树斌案相关的证据,而这一证据的公布却又是造成此次再审休庭的主要原因。
贺卫方也呼吁,王书金案应该留待聂树斌案再审得出结论后恢复原有程序。
照此设想,王书金将作为聂树斌案的“证人”,其证言的真实性也将经受控方和法院最严格的审查。同时,聂树斌案的相关证据材料也将再次接受检验。
如果王书金案和聂树斌案以这样的方式“相遇”,无疑将彻底解决两案指向的审理事实。
鉴于目前王案先审的实际情况,更多学者强调应对王书金供述强奸杀害“康某”行为作出细致公正的审查。
易延友认为,对已决案启动再审,要十分谨慎,否则会损害司法权威,这就更意味着对王书金案需要作出负责任的、有理有据的、客观公正的审查结论,“要经得起历史考验”。
“不能放过一个细节。”陈卫东强调,一定要慎重再慎重,不能采取简化程序,庭审要充分质证,必须严抠实物证据。“责任非常重大,要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
聂案可启动再审
最高法院刑庭相关负责人2013年6月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时,曾表示错案发生的关键就是审判理念发生了偏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的,应该坚决做出无罪判决”。
即便如此,一些学者仍然认为,王书金案或许是聂树斌案再审的最优路径。因为一旦王案供述被推翻,也意味着聂案可能失去了启动再审的最佳事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启动再审的事由包括新证据出现、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
从近年得以启动再审的佘祥林案、赵作海案、李怀亮案、张氏叔侄案等错案来看,均是“死人”复活、发现真凶、有新物证等“新证据”推动平反。通过法院因“证据不足”或其他事由启动再审程序的例子非常罕见。
那么,一个被怀疑的“错案”,如何才能被纠正或启动再审呢?
在刑事案件的审判监督程序中,再审启动主要包括申诉、法院自查、检察院抗诉三种来源。
对于聂树斌案来说,仍然存在最高法通过自查决定启动再审的可能性。或继续向法院申诉,或向最高检申请抗诉。
易延友认为,在救济途径上,没有障碍,而且一旦法院发现案件错误,随时都可以启动复查和再审。
但前提是让法院或检察院“发现错误”。这就使得聂树斌案的再审面临一个悖论:如果再审没有启动,案卷不公开,代理人和家属就无法取得“证据不足”或“事实认定错误”的依据。没有这些依据,再审程序就难以启动。
这种程序悖论导致申诉难非常普遍。陈卫东说,有些地方甚至要求原审法院出具申诉意见,“这是有问题的,要搞清楚这是一种救济手段”。
由于案件关注度高和此前关于河北“捂案”的怀疑,贺卫方等学者提出聂案应该“异地”审理。要么最高法院提审或指定异地复查审理,要么交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别委员会进行调查。
启动再审是如何审理、是否“疑罪”以及能否“从无”的前提。只有符合相关部门启动再审的认定条件,聂树斌案的真相才有水落石出的那一天。
聂树斌案:最高法院不可再推诿
南方周末特约评论员 贺卫方
日,中秋节前一天,我赶到石家庄,参加了在那里有六十余名律师和学者与会的“聂树斌案研讨会”。研讨会通过了一份致最高人民法院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呼吁书,要求对聂案进行重审。此外,河北省高院审理王书金上诉案严重违反刑诉法规定,本应两个半月之内作出的宣判,延宕四年,迄今渺无音讯。一个高级法院,公然违反程序法律,其中原因何在,理应得到审查和解释。
在这次会议上,我第一次见到了聂树斌的母亲张焕枝。有人把我介绍给她,老人家泣不成声,握着我的手,一遍一遍地说:“你要帮助我啊,你要帮助我啊!我一趟又一趟地往省法院跑,他们就是不理我。”我除了用无力的语言安慰她,实在不知如何是好。
她满脸悲伤,让我想到在她的儿子被以强奸杀人罪判处死刑之后的屈辱。十年间,她和丈夫遭受过多少仇恨和鄙视的目光!可以想见,当报纸报道说,那个叫王书金的人承认他是真凶,并且已到犯罪现场描述各种细节,所说的跟当年现场勘查记录高度一致,这突如其来的消息给她和丈夫带来的是怎样的震动!她一路小跑,扑倒在儿子低矮的坟头上,声声呼唤,告诉地下的冤魂:儿子啊,你不是坏人,娘知道不是你干的……可是,她那不满21岁就被执行了死刑的儿子却是永远不能复活!
她踏上了申冤的漫漫路途。至少在开始时,她或许还是抱有希望的。那么多媒体报道,全国最具声望的律师、比她年龄还大的张思之先生出手代理,河北省政法委信誓旦旦的承诺,都让她心生期待:儿子的冤案一定能够昭雪。纵然死人不能复活,但冤案昭雪毕竟事关死者及家人的名誉,再说这也是国家的责任啊。
可是……可是,谁会想到,这起冤案一直拖延下来,到现在居然已过去六年多,河北方面硬是毫无消息。当年政法委的承诺如同浮云一般随风飘散。面对可怜的张焕枝,河北法院只是打太极,正像他们对来自媒体铺天盖地的质疑装聋作哑。不仅如此,河北省高院指定邯郸市中院审理王书金的案件,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王书金因为判刑未涵盖其主动交代的这起强奸杀人犯罪而提起上诉,河北省高院在2007年开庭审理上诉案,但只开了一次庭,就搁置下来,泥牛入海。甚至那上诉人王书金近况怎样也不得而知。事情为什么会这样?
不由得想起卡夫卡的小说《诉讼》里的那则寓言般的故事:乡下人在法的门前徘徊,想进去,却遭到守门人的阻拦。那似乎是一个徒有其名的门户,守门人的责任是阻拦,同时又让乡下人心存希望,仿佛总有一天他可以进入。于是,乡下人费尽口舌,经年累月,一直到死神降临之时终究也无法进入法之门。每月几次到河北法院奔走的张焕枝所遭遇到的,不正是这种诡异荒诞的“卡夫卡门”么?
一种说法是,聂树斌案已过去16年,当时的关键证据已灭失,惟一能够证明聂无辜的只有王书金的口供。孤证不立,要宣布聂无罪,还缺少其他证据的支持。乍看这说法不无道理,但不要忘记,证明与犯罪情节和现场记录高度吻合的王书金供述为虚假的责任应由河北检察机关来承担。如果检察机关不能完成这种证明,那结果只有一个:聂树斌无罪。
我们都可以看出,造成聂案久拖不决的体制性原因是,表面上,该案的决策者是河北省高院,但实质上——尤其是聂案被揭或为冤案后——却是河北省政法委。这种两张皮式的权力运行机制隐藏了司法裁判的真实过程,也弥散了决策责任。谁制造了冤案?谁作出了一审判决?谁是二审判决的决定者?谁指令对王书金主动供述的犯罪不予追究?谁让王书金案二审搁浅?谁要求各方推诿扯皮?凡此种种,全部隐藏和消失在河北法院那看似洞开,却永远无法进入的大门背后。
如果循着司法金字塔向上看,端居塔顶的自然是最高人民法院。现在看来,指望河北纠正这起冤案,基本已不大可能。法律上惟一的路径乃是通过最高法院的提审。给最高法院列举法条显然有些多余,但还是引在这里吧:
第二百零四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
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卡夫卡小说里遭遇诉讼的人物K曾这样指责法院:“从哪方面说,法院都是一个毫无意义的机构。一个刽子手就可以代替整个法院。”中文版译者在序言里说:“《诉讼》这部作品通过一个公民以莫须有罪名被逮捕,最后被处死的故事,深刻地揭露了资本主义社会庞大的官僚机构和腐败的司法制度。”
看到这句话,我心有戚戚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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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南方周末记录聂案进程
第一阶段:“真凶”浮现
继《河南商报》披露后本报迅速跟进,采访了几乎所有直接涉事人员,还原了聂王两案诸多细节,配发的编后语呼吁最高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
河北省委政法委成立专案组,河北省高院副院长告诉南方周末记者:“调查结果很快出来,很快。”
石家庄中级法院表示,此案比同一时间曝光的佘祥林冤案更复杂,但任何事情只要查就一定能查清楚。
王书金案改由河北省公安厅直接调查。调查组正在审读聂案案卷,但要找齐原始刑侦记录非常困难。
《“真凶”上诉求增其罪聂树斌案绝处逢生》,日。 (南方周末资料图/图)
第二阶段:聂家申诉
评论:《》日
一审被判死刑的王书金以检察院未诉的新的犯罪事实(即聂树斌涉及的奸杀康某案)为由提起上诉,二审检法继续回避与聂相关的康某案。日,最高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评论呼吁,为了真相,枪下留人。
一审和二审时,王书金均对杀害康某供认不讳,表示不想冤枉任何无辜者。聂家人从非官方渠道获得判决书,他们终于可以提起再审请求,不过河北高院拒绝立案,而最高法院受理了聂家的申诉。
聂家提起再审申请,学者呼吁河北高院回避,听取聂家律师意见,建议中止王案诉讼,让王书金作为聂案证人,参与到再审审查中。
评论:《》 日
呼吁最高法院直接提审。
《“真凶”上诉求增其罪 聂树斌案绝处逢生》日 (南方周末资料图/图)
第三阶段:王书金受审
2007年11月,聂母从最高法院获悉,申诉材料已转至河北高院,聂案的申诉由河北高院负责。又过了两年,聂案调查没有结果。
呼吁对聂案进行再审。
聂树斌案申诉再审仍无实质性进展,唯一的新消息是,受害方康某家人状告聂树斌家人及律师名誉侵权。
海南刘-福-堂案下午宣判,刘因印制出版物,以“非法经营罪”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处罚金1.7万元。
缘起于莺-歌-海事件,刘-福-堂案一直倍受舆论关注,公众压倒性认为当局是以强权报复“刺儿头”刘-福-堂。十月中旬,我曾介入该案,并与辩护律师周泽取得过联系。第二天,周泽飞赴海南阅卷,当天禁令即到,周泽的微博也被禁言。这是官方比较常用的手段,随后该事件逐步淡出舆论视野。
从庭审记录看,控辩双方就“非法经营罪”展开了争论,控方认为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辩方则从要件构成和动机上予以反驳,认为刘-福-堂出于环保宣传需要,没有“以营利目的”,没有“破坏社会秩序和社会经营秩序”,因此不构成犯罪。
从情感上而言,我无条件支持刘-福-堂,如此数十年如一日的环保志士,正是当下中国最稀缺的力量。不管出于何种目的,当局都理应护佑和珍惜。然就讨论该案件本身时,我们需要首先回到事实和法理中去。
《刑法》第二百二五条中的“非法经营罪”,脱胎于过去的“投机倒把罪”,旨在惩戒扰乱市场秩序、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非法行为。刑法中以分项列举的形式界定了三类情形:(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目前最有争议的是第(三)项,也因此与“寻衅滋事”罪一起被法学界称为典型的“口袋条款”,即凡是相似又没有其他罪名适用的行为,都可以根据罪行法定的原则装进这个“口袋”。
在争议和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随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其中就包括刘-福-堂案被援引的《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的解释》。
该《解释》详细界定了非法出版行为中的情形及构成要件。可以发现,在定义“侵犯知识产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等时,均有“以营利为目的”或“以牟利为目的”的限定要件,而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解释中,却没有“以营利为目的”的要件限定,同样的情况还出现在对“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侮辱、诽谤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罪名的解释中。据此可以看出,“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原义并不以“非法营利”为必要条件。这些罪名均属于行为罪,只要有此行为及法律规定的相当情节,即构成犯罪。
同时,对于刑法中非法经营罪“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及“情节特别严重的”表述,《解释》在第十 二、十四、十七条作出了量化解释。其中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印制出版物“经营数额”(即俗称码洋)超过五万元,或“违法所得”超过二万元,即为“情节严重”;“经营数额”超过十五万元,“违法所得”超过五万元,即为“情节特别严重”。
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及“非法出版物”的解释,则应援引《出版管理条例》进行界定。
由上可见,虽然所谓的“非法出版物”及“非法出版行为”从法理上有违宪法精神,并沦为众多威权社会控制言论的手段,但从法律适用上说,并无舆论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看遍大部分相关论文,批评更多基于法理和公义而非法条本身,即便针对法条也没有严格从理性的法律解释出发。
回到刘-福-堂案中,控方指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印制出版物,“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64000元,非法所得为人民币78090元”。从现有庭审材料看,辩方并没有实质性否认这一数额。这一被告人行为上的小“失误”,却为当局准备充足、证据充分、于法有据的构陷提供了“合法性”。
偏离法治谈案件,在当下新媒体环境中尤其流行。舆论审判在药家鑫等案中已见恶果,常识和情感绝对不能替代法律判断。在刘福堂案中,试图推翻判决结果是非理性的,更应该做的是进一步支持和声援刘-福-堂先生为环保而战的义举,同时推动宪法中关于出版自由条款的落实及相关法律条文的完善。
人大许可审查的重点应在于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可排除故意阻挠代表履职或因履职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
是否符合逮捕、刑事审判条件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是否恰当,乃至罪与非罪,则不宜介入。
编辑/苏永通
载于/《南方周末》 日
日,温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的第二天。由广西玉林市公安局委托温州市公安局提请的一份许可报告,最终未获通过。
温州市人大代表、宣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叶际宣被指控涉嫌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警方拟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拘留措施。
此案被列入公安部大要案,却面临当事人合法脱身的窘境。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限制人大代表人身自由,须事先经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
法律赋予人大代表人身保护权,目的在于保障其依法行使监督等职权。2012年4月,河南省潢川县人大代表李万均为帮农民工讨薪,被警方通缉并拘捕羁押,在人大干预后,当局撤销了通缉令。
也有人担忧,在我国缺少专职人大代表的情况下,具有各种现实身份的人大代表,难免被各种利益裹挟,“特别保护权”可能成为利益和犯罪的“护身符”。
“非法承包”
事件源于温州宣达实业与广西银亿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银亿”)合作的项目——年产40万吨的硫磺制酸工程。
广西银亿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位于广西玉林博白县,是银亿集团的全资子公司。银亿集团是总部位于浙江宁波的一家大型企业集团。
宣达实业集团是温州永嘉的“功勋企业”。根据宣达官方资料介绍,其“硫酸制造设备成套化和硫酸工程设计跻身国际先进水平,圆了中国硫酸几十年的梦想”。
2009年9月,双方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承包金额近1.3亿元,完工日期为日。但至今,该项目仍未完成整体竣工验收,实质造成近24个月的逾期,且“事故不断”。
在银亿向温州市人大等相关部门提交的“情况汇报”材料中,认为宣达“在没有工程承包资质的情况下,非法承包了该工程”,造成工程逾期及1亿多元的直接经济损失。
根据我国化工石油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硫酸工程一级资质企业必须近5年承担过3项32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单项合同额在1.5亿元以上的工程。银亿化工招标的40万吨/年硫酸项目,属于大型化工项目,对资质要求更为严格。
广西银亿相关负责人告诉南方周末记者,从事后了解的情况来看,“宣达没有这样的资质”。
宣达一份内部资料显示,成立于1990年的宣达实业,近年业绩一直保持稳定增长,但即便如此,2010年的总产值仍不到4亿元。
“具体来说,就是技术、经验和人员配备不到位。”广西银亿上述负责人说。
不过,至24日期间,宣达与广西银亿的经办人闻某、忻某,未经授权,就工程逾期施工及施工质量等问题出台了三个会议纪要,将逾期原因归结为“雨水多”和“新增工程”等因素,对项目逾期进行部分免责,同时提高了工程造价。
巧合的是,作为广西银亿主持日常工作的肖万林,事关大局,却远在国外考察,“并不知情”。
肖万林,宁波人。2008年被聘任为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总经理。
如果没有肖万林,广西银亿硫酸工程逾期一事,就不过是一个简单的民事经济纠纷。
转变从硫酸工程招投标阶段就在悄悄发生。据警方掌握的证据,在项目招投标阶段,宣达方面即积极与肖万林私下接触,并许诺一旦中标,将按工程造价1%给其提成。
顺利获得承包权后,根据事先承诺,宣达方面由叶际宣妻子金美珠出面,分别于2009年12月、2010年7月、2011年6月向肖万林行贿三笔各50万元共150万元。
此外,金美珠还涉嫌向硫酸项目负责人闻某、广西银亿科技矿冶有限公司工程部经理忻某分别行贿8.3万元和3万元。
在宣达一篇发表于日的内部报道中,上述三人还于一个月前接待了叶际宣对广西银亿硫酸项目进行的追踪考察,“经过严谨的数据监测,工程运行良好”。2011年11月银亿集团一位负责人奔赴广西,却发现工程仍未完成,且事故频发。
在叶际宣“实地考察”后一个月,肖万林等人即以广西银亿的名义与宣达签订三份“会议纪要”。银亿集团在获悉后察觉有异,便由集团纪委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2012年2月,涉嫌受贿的肖万林、忻某分别向广西警方自首,闻某被拘捕。三人交代了受贿情况并供述了叶际宣夫妇行贿的过程。
随后,广西玉林市公安局以“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事由对叶际宣、金美珠进行立案侦查,这一案件也被列入公安部大要案督办行列。
日,广西警方将金美珠列为网上通缉在逃人员。8月21日,金美珠被警方抓获。
在警方掌握的证据中,宣达集团董事长叶际宣,始终是链条里绕不开的环。
两天前,南方周末记者曾拨通叶际宣的手机,在确认为叶本人后,采访被拒绝。
接近叶际宣的人描述称,叶稳重、干练,颇有“军人作风”。与叶际宣本人丰富的社会活动经历相比。在商贾云集的温州,他的身价并不显赫。
这不妨碍他拥有许多身份。除了身兼温州市泵阀工业协会副会长、中国泵行业协会副理事长等职,另两个头衔更重要:永嘉县工商联副主席和温州市人大代表。
“人大代表”这一身份,广西警方还是在对肖万林的审讯中获悉的。这也正是警方只通缉叶妻金美珠,而未对叶本人采取任何措施的原因。
按照宪法和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许可的范围还包括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日,广西博白警方专赴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报送相关许可申请。温州市人大相关工作人员以“刚换届”为由,加上博白县与温州市非同级区划,沟通并不顺利。
日,由广西玉林市公安局牵头二赴温州,与温州市人大就此事进行进一步协调。温州市人大相关工作人员又提出,叶际宣是温州市人大代表,对他采取强制措施必须由温州市公安局进行侦办审查,经温州市公安局同意方可办理。
但在一名资深公安系统人士看来,这样的要求似可商榷,“谁主办,谁负责”是案件侦查的基本原则,侦办审查不符合常理。
3月下旬,玉林警方再赴温州,由温州市公安局向温州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许可申请。温州市人大相关人员提出,有关法律对许可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不能确定何时能提交审议。
6月底,广西警方四赴温州。温州市公安局在审阅案情和证据后,认为符合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条件,并由温州市公安局相关人员向温州市人大进行了专题汇报。
8月29日,温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经过投票表决,《关于许可对温州市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报告》未获通过。
据知情人士透露,45名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到会。在表决器上按下“赞成”键的有21人。2票反对。多达22人弃权。赞成票最终没有过半。
“特别保护权”
有意思的是,与拘留叶际宣被否决的同时,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获得通过。
据了解,“办法”于2012年5月份着手起草,6月底形成,8月底修订,最后与刑拘叶际宣“许可案”同时上会审议。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主任陈永聪称,“市有关国家机关主要负责人鉴于代表违法事件时有发生的情况”,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出台相关许可办法。
现有法律对人大许可权如何行使缺乏具体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洪昌认为,应从制度层面完善程序。比如,人大许可前要审议,是事实性审查还是程序性审查?人大许可或者不予许可,有哪些救济途径?
近几年的立法实践更倾向于“程序性审查”。2010年代表法修订,在“特别保护权条款”(第三十二条)中增加规定,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受理有关机关提请许可的申请,“应当审查是否存在对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进行法律追究,或者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报复的情形,并据此作出决定”。
法学界多数观点认为,人大对提请许可的案件的审查为程序性审查,重点应在于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可排除故意阻挠代表履职或因履职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至于是否符合逮捕、刑事审判条件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是否恰当,乃至罪与非罪,人大不宜介入,以确保司法审判独立。
目前未有事实证明,警方提请拘留叶际宣与其作为人大代表的履职相关。不过由于人大常委会采取票决制,“意外”终难避免。
人大代表“特别保护权”再次被推上风口浪尖。有人质疑温州市人大护短,有人提出应公布否决理由。
温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笑华不认同这样的说法。她向南方周末记者表示,程序还在进行中,“我们一直在依法履职,依法办事”。焦洪昌也认为,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温州市人大至少在程序上没有问题。
根据人大组织法和监督法,上级人大常委会可撤销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如果警方对温州市人大的否决有异议,可以在更新证据后重新提交温州市人大许可,或向上级及浙江省人大提出请求。
南方周末记者了解到,温州市公安局已向广西警方提出再次申请许可建议,“程序还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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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过半不赞成到压倒性支持
温州许可刑拘涉案人大代表
原载10月4日《南方周末》时局版
一份几乎没有什么改动的报告,一个月内经历了过山车般的命运:
日:45人投票,21票赞成,2票反对,22票弃权——否决;
日:46人投票,41票赞成,1票反对,4人票弃权——许可。
9月28日下午,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在表决通过一批人事任免后,进入再审刑拘温州市人大代表叶际宣的许可程序。
此回再审,两份报告被派发至现场46名人大常委手中,一份为温州市公安局《关于再次报请许可对温州市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报告》,另一份为广西玉林市公安局《关于再次委托温州市公安局提请浙江省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对温州市人大代表叶际宣采取强制措施的函》。
温州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首先宣读了前一份报告,随后进行了分组审议。据知情人透露,分组审议中并没有出现“值得一提”的争议,最后的表决结果也“没有出乎意料”。
报告指出,温州市第十二届人大代表、宣达集团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叶际宣涉嫌行贿非国家工作人员,警方拟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拘留措施。
广西警方指控,叶际宣及其妻子涉嫌行贿广西银亿化工的几名人员,获得该公司位于广西玉林博白县的一项40万吨硫磺制酸工程的施工承包权。日,被通缉近半年的叶妻被抓获归案。
自2012年2月起,广西警方曾四赴温州,与温州市公安局和温州市人大沟通协调。
根据宪法和代表法,人大代表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司法机关如拟限制其人身自由,需事先经由同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许可;如果许可未被通过,不能对人大代表采取任何强制措施。
法律界一般认为,人大的许可权主要是进行程序性审查,即司法机关的程序是否合法;2010年修订的代表法规定,人大应审查是否存在代表因履职被打击报复的情况。
人大不宜对是否符合刑拘、逮捕等强制性措施作出实质性决定,主要在于立法与行政、司法职权有不同分工,即使相关强制措施或审判可能有误。如果出现冤假错案,人大有责任予以监督,相关的国家机关应依法予以纠正并且承担责任,完全有章可循。
也就是说,若排除与代表履职的相关性,对相关代表采取强制措施,人大一般应予许可,才能既保护代表依法履职,又践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令人意外的是,广西警方通过温州市公安局提请的刑拘叶际宣许可请求,首次提交人大常委会,以2票之差被否决。在南方周末记者掌握的材料中,尚未有证据证明叶际宣所涉的行贿案,与其作为人大代表的履职行为相关。
由于人大否决权的行使甚少,使得温州市人大的不予许可备受关注。舆论基本可分两类声音:一种观点赞赏人大终于展现了刚性;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虽然人大常委有权不投赞成票,但难免有“地方保护”和“恶保护”之嫌。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这一个月间,温州市人大常委会至少召开了三次党组会议,并与部分委员进行了沟通,同时由温州市公安局向玉林市公安局提出再次申请许可建议。
9月29日,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在《》发表公告,许可警方刑拘请求。
南方周末记者从广西玉林警方了解到,截至发稿时,他们尚未收到温州市人大通过许可的书面报告,一旦收到报告,将立即进入对叶际宣的刑拘程序。
编辑/苏永通
原载日南方周末
吉林辽源人王建军此前想也不敢想,自己会大老远从浙江买辆车回家。
方法其实很简单:上淘宝。
因为这辆车,两个看似不搭界的机构:法院和淘宝,联系在一起。
日上午10点到次日晚上10点,浙江宁波的北仑区人民法院和鄞州区人民法院,分别将一辆宝马730轿车和三菱欧蓝德送上了淘宝网。经过整整36个小时挂拍,68个回合竞价,两辆车最终分别被吉林辽源和宁波本地的网友拍走。
法院对此欢欣鼓舞,拍卖业老板们却叫苦连天。作为改革方向,产权所交易、网上竞拍、电子竞价等已在各地试行的拍卖形式登堂入室,传统拍卖业的领地一步步失守。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法院的强制拍卖权,当时仍以法院自行拍卖为主,1997年拍卖法生效,专业拍卖公司相继成立,“委托拍卖”则成为原则和主流。
不过,在委托拍卖中,法官和拍卖行有较大的寻租空间,极易产生腐败。近年落马的诸多司法官员,包括原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原湖南高院院长吴振汉、原重庆高院副院长张弢等人,都曾涉及司法拍卖违规行为。统计显示,全国70%落马的法官与司法拍卖有关。
最后十秒决胜负
一辆“宝马7”,19万起拍,33万出头抢回,“咋说呢,值!”
这是王建军头一次参与司法拍卖。两个星期前,他从网上看到消息:甩卖价啊!
这辆黑色宝马WBAHN730轿车登记6年,起拍价为19.99万元,而同款新车目前报价约90万元。网友直呼“奇闻”。王建军开了一个二手车评估网站,算是“行内人”,他的心理估价是35万。
开拍前14天,淘宝开出了此次拍卖的页面,为“展示期”。根据浙江省高院公布的数据,开拍前围观人数已超过30万人。相较于传统的举锤拍卖,这是一个天文般的数字。
意向客户还可以亲赴现场验车。北仑区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告诉南方周末记者,看车的人很多,登记客户也有8人,其中不乏来自温州绍兴等地的外地人。
7月9日上午10点,竞拍开始。醒目的36小时倒计时出现在淘宝“司法拍卖”页面上。“拍卖流程”显示,整个拍卖分为六个步骤:项目公告、付保证金报名、参与竞拍、支付余款、结算交付。相比普通拍卖,最大的区别在于这些步骤均在网上完成。
与传统拍卖一样,竞拍人需缴纳保证金才能参与竞拍。宝马车保证金为5万元,增价幅度1000元;欧蓝德保证金为1万元,不限增价幅度。为避免信息泄露,保证金一律由竞拍人通过支付宝划付。只要经过身份登记、认证并缴纳保证金,意向买家还可以在拍卖过程中随时进场。
“所有流程都由系统自动操作。”阿里巴巴集团公关部负责此次拍卖监控的田心介绍说,包括身份认证、保证金缴纳、竞价在内的环节,人工无法介入,并不存在一个法院和淘宝的可视“后台”。
长期研究民事诉讼的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谭秋桂认为,传统拍卖行拍卖至少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信息传播能力有限,而多大程度上公开,直接决定参与竞拍的人数和覆盖范围,影响到拍卖结果。二是行业内滋生的潜规则积重难返,法院和权属人难以监督,一直是司法拍卖的顽症。
发生在拍卖环节中的司法腐败,常见行为,是法院暗箱操作,指定评估机构或拍卖机构,分别谋取评估费回扣和拍卖佣金回扣,或者收受贿赂,故意压低估价及成交价,为预定的买受人谋取暴利。
但在谭秋桂看来,司法官员的腐败还不是传统司法拍卖方式的最重要毒瘤,“场内勾结串标才是”。
开拍短短一个小时,两辆车共获得50多轮竞价。开拍后仅10秒,宝马车便率先获得第一次报价,20.09万元。9秒钟后,宝马获得第二次报价,加价2000元。欧蓝德也在开拍后第28秒钟获得首次报价,5.1万元。
如果在拍卖行,这样的轮番竞价会迅速拉高气氛,老到的买家腹中有数,却也难免被裹挟叫价。但另外一种屡见不鲜的情形是,拍卖行、拍卖师与买方串标不叫价,导致流拍。
第一次流拍后,降价80%进入第二次拍卖。动产可以拍两次,不动产可以拍三次,如果都流拍的话,就进入变卖环节。流拍和变卖意味着拍卖物的贬值。
在此次淘宝的司法拍卖会,未有迹象表明出现了上面提及的操纵现场、非理性竞价等问题。
第一个小时的“战斗”鸣金收兵后,躲在电脑后的竞拍人,仍然可以在剩下的35个小时内深思熟虑,然后再有条不紊地出价。宝马车从开拍到成交,总共53次报价,其中,46次发生在7月9日10点至11点之间,此后页面未见刷新,直到7月10日上午10点左右,才又出现一次报价。
在截止前一个小时,拍卖迎来第二轮高潮,甚至出现缠斗。最后半小时,王建军把电脑重启了一遍,清除垃圾文件,关掉其余页面,同时开启四个宝马车的竞拍页面,不停刷新,志在必得。他与另外一位竞拍人叫板4轮,出价7次,“落锤”的时间是7月10日21点59分49秒,距离此次活动结束仅11秒。备受瞩目的那辆“宝马7”,最终成交价为330900元,溢价率高达65.5%。
“直接推上互联网”
这样的局面让两家基层法院兴奋不已,也让浙江省高院看到了前景。
“被省外竞拍人拍走,这个没想到。”北仑区法院法官王宇之前很担心冷场。拍卖那两天,她一有时间就刷新竞价页面,“还是网络有力量”。
在以往的司法拍卖中,流拍现象十分突出。据重庆高院的统计,在拍卖改革前,仅2005年至2008年,重庆每年约三千余宗涉讼司法拍卖案例中,90%左右的标的物要多次流拍,拍卖额平均缩水30%左右。此次网络拍卖试点的宁波北仑法院,在2011年通过委托拍卖行拍卖的12辆汽车中,多次流拍就有4辆,一次流拍1辆。
“如何提高成交率是司法拍卖一直以来的改革目标。”北仑区法院办公室主任李瑛告诉南方周末记者。
2012年1月,浙江省高院院长齐奇在全省法院院长工作会议上提出,应该让司法拍卖阳光化。参会的一位法院院长告诉南方周末记者,当时齐奇提到重庆的产权交易所模式,认为浙江还应该做得更透明,更彻底,要一步到位,“直接推上互联网”。
院长的话马上化为行动。1月12日,浙江省高院一行人前往阿里巴巴集团参观。春节后,马云带队又赴浙江省高院拜会了齐奇,并就司法拍卖上网一事进行了讨论。双方协商的结果,是借助淘宝网的现有渠道,开设“司法拍卖”平台。此时,淘宝网的“拍卖会”模式已积累了相当经验。
据相关人士透露,考虑到这一尝试面临的舆论压力和不确定性,浙江省高院决定绕开省会杭州,选择一到两家案源充足、结案率高、控制力强的非省会基层法院进行先行试点。最后敲定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和北仑区人民法院。
鄞州区和北仑区都是浙江的经济强区(县),诉讼资产丰富。鄞州区法院年分别获得全国优秀法院和全国模范法院荣誉,是浙江法院系统的“排头兵”;北仑区法院在全国首创司法鉴定节点监管机制,曾受到齐奇点头肯定。
选择较好的基层法院和最易出让的汽车,经过多轮平台预演和测试,可见浙江省高院对此项改革志在必得。
此次试水成功,浙江省高院相关负责人终于表态:将逐步扩大试点法院范围,目前已确定全省19家基层法院作为网上司法拍卖试点法院,将选择一些适合网上拍卖的标的物进行网上拍卖。
抛弃传统拍卖业?
在浙江之前,各地推进的司法拍卖改革主要依托产权交易所和诉讼资产网,通过线上线下分离拍卖主体,以杜绝腐败和非法串拍。
此次消息一经发布,便吸引全国目光。舆论除了好评,也有质疑。最主要的批评意见认为,按照现行拍卖法,产权所和网络都不具有拍卖资质,缺失经过认定的合法“拍卖人”。
南方周末记者注意到,日,最高法《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首次给网络拍卖“正名”。其中第四条明确规定:法院委托的拍卖活动应在有关管理部门确定的统一交易场所或网络平台上进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文件,其实早在日就由最高法院审委会通过。而日最高法院审委会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则没有网络拍卖的内容。
形势巨变,仅一年。
拍卖行集中的浙江老板们,对此次淘宝拍卖提出强烈抗议。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在此次拍卖开始的前晚,浙江省拍卖行业协会的副会长单位和决策层,召开了一次“过冬大会”,预备就淘宝司法拍卖的主体违法和程序违法问题,撰写一份意见书。据统计,近两年中国传统拍卖行业的成交额呈现下降趋势,2012年一季度甚至出现同比下降五成的局面。
“浙江省高院的做法,我有些意见。”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秘书长李卫东说,任何行业都有害群之马,拍卖行业也不例外,但至少拍卖法和最高法相关规定白纸黑字,拍卖行有法可依,依法办事。
李卫东表示,中拍协也推出了自己的“网络拍卖平台”,目前中拍协受商务部委托,正着手起草《网络拍卖规程》,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对拍卖业的侵蚀,“我们现在正在研究确定网络拍卖的标准”,“我们不排斥网络拍卖,只是想规范它”。
委托拍卖是国内司法拍卖的主要形式。据拍卖行内人士称,法院委托拍卖一直是拍卖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全行业平均占比20%,广州上海等地的平均水平高达40%,甚至出现一些以司法拍卖为生的拍卖公司。
这样人气不旺的拍卖方式延续了20年,并完成了大部分诉讼资产转卖。据中拍协的统计,仅年的7年间,拍卖行就实现司法拍卖金额5348.7亿元,平均每年执行金额近800亿元。
在最高法看来,这却不是一组值得称道的数字。2012年2月召开的全国法院深化司法拍卖改革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两名副院长明确指出,中国司法拍卖增值率、成交率“两低”现象突出,背后是低估贱卖、缩水贬值、暗箱操作和司法腐败,必须“从制度上源头上切断少数法院工作人员、不良拍卖企业以及竞买人的灰色利益链条”。
这次会议特别选择在重庆召开。从2004年起,重庆在全国率先将涉讼产权打包进入重庆产权交易市场进行拍卖,并在2009年全部实现由“电子竞价”取代“击槌成交”。产权所交易有效杜绝了黑箱串拍,但却不能有效解决信息集散问题。于是在2010年12月,重庆启用司法拍卖互联网竞价系统,迈出了网拍的步伐。
产权所交易、电子竞价和网上拍卖随后在南京、杭州、广州、长春、北京、西安、合肥等地陆续铺开。依托重庆互联网竞价平台,最高法也于日开通了“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逐步实现诉讼资产网上公示和竞拍。
在谭秋桂看来,建立一个统一的拍卖平台,是司法拍卖“消毒”的方向之一,虽然大一统平台会增加意向竞拍人的信息筛选难度,但至少“程序可以由法院控制”。
据重庆高院统计,2009年4月至2012年1月,全市法院共实施司法拍卖1396宗,总成交率和平均增值率分别达到81.3%和13.6%,与改革前的成交率不到20%、成交价平均缩水30%,形成鲜明对比。并且,此间没有出现一例因司法拍卖违法违纪的行为。
谭秋桂还有更“激进”的设想。他曾多次赴日本、美国、德国等地考察司法拍卖,都界定为公法行为,由法院自己组织拍卖,几乎没见过“委托拍卖”。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避免中介寻租,并有效界定责任和权属关系,“民事诉讼法修订,就应该把‘委托’两字拿掉”。
(王建军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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