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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案例求精英名嘴律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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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这样的案子,徐某在某纸厂当保管员,因工作关系,结识了陈某和李某。之后,陈某和李某向徐某提议利用工作之便变卖纸厂的一些设备,所得赃款三人均分。共同作案6次,共计价值150287元,其中徐某涉案6次,分得赃款37900元。陈某涉案5次,分得赃款53100元,李某涉案3次分得赃款7700元。而这些设备转手卖给方某,而方某明知没有发票而且价格远低于出厂价,仍然予以6次收购。涉案金额150287元,其中所得赃款34687元。案发后,徐某赔偿了单位的经济损失,退还了全部赃款,并且取得了单位的原谅,而且单位也出具了书面不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李某和陈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揭法他人的犯罪行为。为什么徐某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而其他两人均被判为缓刑呢?
求各位资深刑事专家尽快给我答案。谢谢。
1,、徐某同作案6次,共计价值150287元,属于“数额巨大”,按照《刑法》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鉴于案发后徐某赔偿了单位的经济损失,退还了全部赃款,并且取得了单位的原谅,而且单位也出具了书面不追究徐某的刑事责任,属于从轻情节,所以,法院最后在“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法定刑范围之内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2、陈某涉案5次,分得赃款53100元,李某涉案3次分得赃款7700元,属于“数额较大”,按照《刑法》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李某和陈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并揭法他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从轻情节,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范围内量刑,而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可以适用缓刑。
3、关于徐某:在犯罪后的态度比如:真诚悔过、坦白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损失、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危害结果等表现,应当受到相对较轻的处罚。关于李某和陈某:《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要徐某改成缓刑,该从哪方面上诉,恳请各位资深刑事专家。如能改判为缓刑,必有重谢。
首先,徐某改成是很困难的,因为就你所述,徐某属于“数额巨大”,按照规定,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鉴于其案发后的悔罪表现,法院在范围之内判处了最低的刑罚。而要判处缓刑,必须是法院对其宣告刑在3年以下,所以,如果要徐某改成缓刑,关键的应当是首先让其宣告刑在3年以下,只是能够对其宣告缓刑的基础。
其次,正当的一般有:1、原审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2、适用法律不当,定罪量刑有错误 3、违讼程序并因而影响裁判的正确性。如果要徐某改成缓刑,该从第1、第2处着手,当然还得有充分的理由,否则法院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上诉的理由应当是设法证明徐某的涉案金额未达到150287元,不属于“数额巨大”,属于“数额较大”,也只有这样才能达到要徐某改成缓刑的目的。
我想问的是“涉案5次,分得赃款53100元,李某涉案3次分得赃款7700元”是说陈、李涉案的金额还是最后分得的金额?
是最后分得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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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领域专家2011年度精英律师评选结果在京揭晓
来源: 新华网
新华网北京12月25日电(记者邹伟)由方圆律政杂志主办的律政年会暨年度精英律师揭晓酒会日前在京举行,翟建、李海波等10位律师获评“2011年度十大精英律师”。
这10位年度精英律师由多位业内资深人士、专家学者组成的评选委员会评选产生,分别是:长期致力于刑事辩护业务的翟建;多次参与建设部、铁道部的规范性文件起草、修订工作,担纲多项政府课题研究的王霁虹;因企业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出色,其经验被要求在央企范围内进行推广的孙昌军;创立国内最优秀的专业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机构之一的于泽辉;出色完成律所全球分支机构建立和管理工作的杨琳;全程参与第一批14家风险券商破产清算的钱红骥;成功实现律所改制,并归纳出整套管理制度的李海波;发起pro bono公益实习项目的徐灿;维护艺术工作者合法权益,创办明星维权网和书画家维权网的杨大民;代理多起征地拆迁性质集体诉讼案的张志同。
评委之一、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戴玉忠表示,当前中国的广大律师正在法制生活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还很不够。一是人数少,13亿人口的中国只有20多万律师;二是在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领域需要律师的参与;三是律师权益保障制度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王俊峰说,随着时代的发展,律师已经远不是传统打官司的概念,法律服务正影响着一个国家的经济、政治和法制环境。律师职业的存在,就是要保证法律的准确、正确实施,进而实现公平和正义。希望社会更加尊重这个行业,进而推动整个国家法制的进步和发展。
】【】【】中国律师精英网合作意向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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