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全文退一赔三是按原价赔偿么?若商品降价如何赔偿

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和新消法退一赔三要以哪个为准_百度知道
食品安全法假一赔十和新消法退一赔三要以哪个为准
《食品安全法》与《新消法》索赔的前提不同  首先,“一赔十”是针对食品而言的,其他商品或服务的赔偿,只能依据《新消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其次,“一赔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消费者购买了生产者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获得赔偿(这里的生产者是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食品的;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农民个人销售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二是只有食品销售者即经销商,销售了“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才承担赔偿损失,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销售商“明知”行为的表现形式  由于《食品安全法》并没有对销售商的“明知”行为作出明确的界定,也还没有相对应的司法解释出台。一般法律界人士根据现有的相关规章以及参照以往的其他案例实践给出的解释是:  “明知”一般系指知道(实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行为表现方式有十种。  1、销售明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2、销售已过保质期的食品,或者为了延长食品的销售期更改、调换商品生产日期的;3、同一违法事实受到处罚后重犯的;4、事先已被警告,而不改正的;5、同一批食品经有关部门检测确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且在媒体上公开披露后,仍上柜销售的;6、因涉嫌食品安全问题被有关部门责令下柜后,未经监督部门同意,擅自上柜销售,且被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7、有意采取不正当销售渠道,且价格大大低于市场正品的;8、在发票、账目等会计凭证上弄虚作假的;9、案发后转移销售物证,提供虚假证明、虚假情况的;10、其他可以认定销售者明知的行为的。  此外,《食品安全法》“一赔十”的规定,并非是对《新消法》“一赔三”规则的简单延续或提高,二者在适用条件、赔偿范围等方面有重大区别。按《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额度为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一倍的赔偿;而《食品安全法》并未提到“欺诈”字眼,且消费者有权要求在正常赔偿损失之外,另行主张金额为价款十倍的赔偿金。食品法比消法更有利于保护消费者。这就意味着无论消费者是否已知晓存在欺诈情形购买了伪劣食品,经营者均应承担“一赔十”的赔偿责任,消费者不必以“须受欺诈”作为索赔前提。广州达元食品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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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是按新消法的退一赔三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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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赔三”拟加入精神赔偿
  备受关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这是继今年4月和8月两次审议后的第三次审议。按照惯例,经过三次审议的法律草案有可能获得通过。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家损害消费者利益是否承担责任?商家欺诈将受到怎样惩罚,消费者可以获得多少赔偿?针对这些关系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草案三审稿作出了进一步明确。
  网络交易平台承担责任
  【背景】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今年8月发布报告显示,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网友投诉最多的问题。为此,草案一审稿规定,如出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声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莫文秀指出:“从实际情况看,网络交易同实体交易相比有自身的特点,通常网络平台交易数量巨大,消费者在选择网络平台购物时,对风险的预判也与实体交易不同,如果规定与实体交易同等责任极可能遏制网络交易的发展,建议结合交易实际情况,对网络平台提供者的责任承担进行区分。”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则认为,网络交易平台先行赔付利大于弊,正因为电子商务市场处于起步阶段,更要注重对消费者保护。
  【修改】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要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为消费者协会“定位”
  【背景】现行消保法对消费者协会的定位是“社会团体”,容易与一般社会团体混同。一些相关部门因“协会”之名,认为该组织应自行解决经费等问题,拒绝为提供相关支持。草案一审稿规定增加消协提起公益诉讼等职能,二审稿又明确了消协履行公益性职能,三审稿明确了由社会团体改为社会组织,且各级人民政府对消协履职应予以经费支持的规定。
  【声音】全国人大代表高广生认为,消协虽不是依靠改变定位表述就能实现长足发展,但是定位改变应是即将出台各项举措的第一步。
  【修改】草案三审稿将消费者协会等的定性修改为“社会组织”,解决了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草案还增加规定,消协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惩罚性赔偿怎么“罚”?
  【背景】严惩商家知假售假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是消保法一贯秉承的原则。此次消保法针对惩罚性赔偿的修改分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从一审的“退一赔二”提高到二审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草案从一审规定“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提高到二审的“三倍以下民事赔偿”。
  【声音】刘俊海认为,这种惩罚性赔偿制度考虑了对消费者维权的激励,既提升了消费者的维权收益,又降低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同时也有助于遏制和制裁商家造假行为,但惩罚的力度可以更高。
  【修改】草案三审稿针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计算下来赔偿额就不是一个小数额了。
  网购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背景】草案二审后在社会上引起很大的反响,舆论普遍认为在网购大众化的今天,“无理由退货”制度及时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纠纷,如商家利用该条款恶意竞争、退回的商品无法进行二次销售、小卖家承担运费“赔了夫人又折兵”等问题。
  【声音】“我们既要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也要考虑经营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李玲蔚说,二审稿虽然提到退还的是商品价款,但建议更加明确,加上“不包括运费”几个字。
  【修改】草案三审稿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细化了单列的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此外,草案三审稿第二十四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 ,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同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据新华社
(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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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当保健品卖 健一网退一赔三
  东方网4月28日消息:据《青年报》报道,日前,徐汇区消保委接消费者张女士投诉,健一网将食品当成保健品进行宣传与销售,最终商家因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按新《消法》要求向消费者“退一赔三”。徐汇区消保委介绍,商家配合调解并“退一赔三”后,已主动删除原来的虚假宣传。
  “保健品”实为普通食品
  日,消费者张女士向徐汇区消保委投诉:日,她在健一网上看到上海华源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销售一种阿胶糕,网站上称该阿胶糕为保健品,具有补气补血,滋阴润燥,滋养肝肾,美容养颜,增强免疫力等功效。
  张女士称,收到货后,她发现,该产品非网上所说保健品,而是一种普通食品,感觉上当受骗后,就联系商家善后处理,但未获支持。
  张女士投诉至徐汇区消保委时,要求商家按新《消法》要求进行赔偿。
  商家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
  2005年《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将保健食品定义为: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或者以补充维生素矿物质为目的的食品。即适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调节机体功能,不以治疗疾病为目的,并且对人体不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的食品。保健食品与普通食品的区别在于保健食品需要到卫生监督部门拿保健食品的批准文号,而普通食品则不需要。
  1996年发布的《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第七条要求:“食品广告不得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类似规定在《广告法》、《禁止食品加药卫生管理办法》等各食品相关法规都有,简而言之,普通食品的广告不得宣传产品功效。
  徐汇区消保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收到该投诉后,单位即与消费者联系,在获取消费者所提供相关网购凭证后,徐汇区消保委认为,张女士所购商品标示为普通食品,广告上却宣传具有“补气补血,滋阴润燥,滋养肝肾,美容养颜,增强免疫力”的功效,涉嫌虚假宣传。
  消费者获“退一赔三”
  国家工商总局1996年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而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据此,徐汇区消保委明确告诉商家:将本属于普通食品的阿胶糕,当成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品,宣传具有“补气补血,滋阴润燥,滋养肝肾,美容养颜,增强免疫力”的功效,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应该按照新《消法》要求“退一赔三”。
  徐汇区消保委介绍,该委介入后,商家配合善后事宜处理,在“退一赔三”给张女士876元后,立即删除了原来有关虚假宣传。
  徐汇区消保委提醒,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健品外包装上应该有“蓝帽子”标识,若商家将包装上没有“蓝帽子”标识的食品当保健品,在销售中宣传其保健功效,就涉嫌虚假宣传和欺诈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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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提高欺诈赔偿 职业打假人获利空间或倍增
在采访中,一款贴着“中国名牌”的钟表引起了职业打假人赵建磊的注意
  距离1994年首部《消法》颁布实施,已经过去了整整20年。今年3月15日,修订后的《消法》将正式实施。当年,以王海为代表的国内第一代职业打假人让普通市民懂得了什么是“消费维权”。凭借《消法》这把“尚方宝剑”,职业打假人从最初的“小打小闹”到今天的“重磅发力”,打假领域也逐渐发展到食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家用电器、通讯产品等各个领域。随着新《消法》实施,“知假售假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条款,未来可能给这一特殊职业带来更大的“获利空间”。
  《消法》新法条
  三倍赔偿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2014年2月的一天,赵建磊站在法院大门,手里攥着一份调解书,表情凝重。一年多前,因在一家外资超市看到某乳业保健酸奶宣称“人体70%的免疫力来自肠道”的广告,他随即以“企业宣传不当”为由向海淀工商进行投诉。这个案子从海淀工商转到乳业公司在京注册管辖地朝阳工商,最终工商部门认定该用语属虚假宣传并对企业进行了处罚。经法院调解,赵建磊获赔1000多元。
  一年多时间里,他投入时间精力成本远不止千元,但一想起一个多月后,时隔近20年首次修订的新《消法》就将实施,赵建磊呼了一口气,将手揣进大衣兜里,步履轻松地走出法院。
  法律法规烂记于心
  3月3日,北青报记者与赵建磊约定在东四环一家商场见面。在路过一家居卖场时,多款贴有“中国名牌”圆形标志的木制落地钟引起赵建磊的注意。“这标志可能有点问题,要看一下生产日期。”赵建磊低声说。他抚摸着落地钟的木制外框,看起来颇像一位很有诚意的消费者。导购员随即迎了上来,对赵建磊提出的出厂日期却支支吾吾答不上来。
  在要来每款落地钟的说明书并仔细阅读后赵建磊告诉北青报记者,近年来国家质检总局已经叫停了“中国名牌”标志的使用,2010年7月质检总局通报最后一批“中国名牌”标志产品于2012年9月有效期满,企业可顺延使用至当年年底,随后将不得再继续使用。“过期后使用认证标志属于冒用认证标志,认同于欺诈。而且样品钟还有广告宣传的作用,名牌产品标志对消费者有误导的嫌疑。如果消费者以此为由进行索赔,商家有构成欺诈的可能。”
  除了将国家质检部门、食药监部门、工商等部门发布的各种法规文件烂记于心,赵建磊最关注的一部法律要数新《消法》。去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修改《消法》的决定。一直关注《消法》修订全过程的赵建磊陆续接到圈中好友的电话,同时在打假人聚集的QQ群里,新《消法》的变化也成为他们最为集中的话题。
  打假人看似路途更加平坦
  实际上,稍有职业水准的打假者都在关注新《消法》的推进,很多人也非常敏锐地意识到新《消法》修改之后,给打假维权带来了更大的空间。
  “一开始我们聊的多是生存状态究竟会发生怎样的变化,进而细读条款的解读后,发现以往存在法律认定的灰色地带——‘知假买假’今后将变得更加明朗,新《消法》并没有将职业打假人排除在消费者范畴之外,而是更关注是否具有接受服务或是购买商品的行为。”赵建磊说,“另外随着最高法关于食品药品案件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关食品领域的维权将更加频繁,通过行政司法途径解决问题的路途也会越来越顺畅。”
  赵建磊向北青报记者举例说,2011年海淀法院曾判决了一起有关假茅台酒的诉讼案,当时北京一名打假者张先生(化名)在某餐厅连买18瓶假茅台,索赔双倍仅一瓶获得法院支持。审理中张先生表示,他在饭店已发现该酒系假酒,一次性购买17瓶就是为了“打假”。但法官认为,这种打假不属于《消法》规定的为生活需要购买的商品,因此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支持。“新《消法》的实施加上最高法近期对食品药品案件的司法解释,这种判决以后可能不会出现了。”赵建磊说。
  职业打假人“磨刀霍霍”
  加大消费欺诈赔偿金额将明显激发消费者的维权热情,同时很多职业打假人也闻风出动。职业打假人王海上个月曾公开表示,“今年将会大干一场,重点是食品、药品领域,计划投入200万元,争取挣回2000万元。”
  关乎民生的食品领域一直是赵建磊打假的重要领域。过期食品、标签是否规范、添加剂含量等食品安全问题都是他和团队成员关注的重点。“赔偿比例高了,此前被行业淘汰的一批‘低端打假人’可能会回归。”据赵建磊说,北京地区的职业打假人目前不少于三四百人,其中外地人占三分之二。这其中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像王海那样精通法律法规、司法程序的人,而且对消费维权有相当的理解和认识;第二种是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熟悉基本法律规定的一拨;剩下大多数的目的就是通过索赔获得利益,很少考虑维权的方法和手段。这三类人的比例应该是1:3:6,很多人是亲戚同行结伴打假,熟悉规则后又分开作战。
  文/本报记者 李佳
  商家列出打假人黑名单
  京城一些商家的运营销售和售后服务部门面对即将实施的新《消法》已经提前出击,除了新《消法》培训,在“3·15”前后,商家也在提防职业打假人。
  某超市运营负责人告诉北青报记者,真正的职业打假人应该能明确区分厂家和销售渠道的责任义务,说白了就是知法懂法,按规矩办事。因为职业打假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对假冒伪劣行为起到制约、遏制作用,另一方面也可能产生一些道德和法律上的风险。
  “各店长及店铺员工请注意,3月15日快到了,最近发现在商场里出现混淆原价与吊牌价概念的团伙人员。大家一定要记住,给顾客介绍货品时只要说吊牌价或标价多少,不要说原价,千万别被他们录音录像,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是某商场中层管理人员近期发在朋友圈的一条微信,上面还附有4张人头相片。
  “商家使用出厂的吊牌价作为原价进行打折,按相关法规这是不规范行为,原价应该是最近7日内的销售价,吊牌价只能作为一个参考,否则就有涉嫌虚构原价的价格欺诈行为。”这位管理人员坦言,除了给员工培训,这四个人的照片是他们在解决顾客投诉时偷拍下来的,发到网上也是为了便于员工警示。
  另一家商场运营负责人表示,商场圈子就这么大,谁家有异常投诉很快就会传出来,“我们也对职业打假人关注很长时间,以往维权案例中,像皮具、羊绒制品、纺织品都是容易出现问题,被打假的重灾区。随着维权案件增多,很多纺织品企业在质检方面也更加严谨、商品表述更加清晰。从商家销售环节来说,我们更应该尽量避免出现问题,减少经济损失。”
  文/本报记者 李佳 本版摄影/本报记者 郁骁
  职业打假进入黄金期
  北青报:职业打假人目前生存状态如何?
  赵建磊:职业打假,一单活儿下来一般能收入四位数甚至更多,如果懂法规又勤快的话,年收入比较可观。整体看做这行收入跟白领不相上下,做得好的一年挣个几十万没问题。
  北青报:对于个人维权,商家一般是什么态度?
  赵建磊:一般来说被抓住硬伤的商家更怕麻烦,如果较真起来往往还会遭到行政部门的处罚。因此如果赔偿金额合适,双方更愿意私下和解。由于以前的《消法》并没有举证倒置和较高的惩罚性条款,维权成本一直很高。但按照新《消法》的规定,面对消费者的投诉,商家将负责举证,免去了打假者的很多麻烦,维权成本会降低很多,圈里很多人感到职业打假进入了黄金期。
  北青报:黄金期意味着什么?
  赵建磊:维权成本降低了,索赔空间增高了,按照老《消法》规定,商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最高的惩罚性条款就是退一赔一。在以前,买一件500元的衣服,去投诉和检测来回最少四五趟,按照退一赔一来算,维权并不划算,往往忙了一阵子,得到的赔偿仅够你维权的成本。新《消法》改成退一赔三后,会消除很多普通百姓的畏难情绪,从而更加积极地维权。
  新《消法》设置的最低500元的赔偿条款,可能会让更多的普通消费者愿意去与商家讨说法,从而带来更为良性的市场秩序,说不好会拉动起“全民打假”的小高潮呢。
  文/本报记者 李佳
  职业打假人应尽公示义务
  针对新《消法》中三倍赔偿会不会增加“职业打假人”的获利空间的社会讨论,昨天,北青报记者采访了一位长期关注“职业打假”领域的业内专家。
  该专家表示,“职业打假人”也是消费者,关键是他们在获利后,是否向社会或者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公开或举报,让假货“下架”甚至“召回”,避免让其他消费者权益再次受到侵害。如果没有,这种行为只能是让个人获利,没有任何社会意义。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这些从事打假的“专业人士”打假后,只是和经营者私下达成一种赔偿,而不向工商、食品药品等行政部门进行举报,行政主管部门就无法对存在欺诈的经营者采取下架、责令召回商品,并依照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等一系列措施,来避免其他消费者权益再次受到侵害。这样做法的结果,只能是极个别的人从中获得了利益。打假“专业人士”是消费者,同样也是公民,如果以“打假”谋生,是不是也应该承担起相应的公民义务,目前的法条没有界定“职业打假人”的对与错,就是希望提高社会责任。“职业打假人”应该用他们优于普通消费者的本领,在获利的同时,承担让其发现的假货不再侵害消费者的社会责任。
  市消协投诉与法律事务部主任朗丹柯表示,对于经营者来说,市场上有假货、有欺诈行为,消费者才有假可打。与专门从事打假的“职业打假人”相比,假货和欺诈危害更大。
  文/本报记者 王薇
  “退一赔三“将促进小额商品维权
  释疑人:消协法律顾问邱宝昌律师
  邱律师认为,新《消法》将消费欺诈的赔偿额度增加至“三倍赔偿”目的之一,就是加大对违法经营的打击力度。过去经常有消费者和法律界人士指出,一些黑心商家之所以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或提供有瑕疵的服务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是法律对违法经营者的惩罚力度不够。新《消法》将消费欺诈的赔偿额度提高到“三倍赔偿”,就是进一步增加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对违法经营者起到震慑作用。
  “三倍赔偿”和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的新法条,将促进购买小额商品的消费者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邱律师介绍,实践中经常出现消费者购买了几元、十几元的商品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或本身就是假冒伪劣产品。到消协投诉或通过诉讼维权吧,得到的赔偿还不够往返车费更不要说律师费,所以只好自认倒霉放弃维权。而一些违法商家正是利用了消费者的这种心理,从成百上千的消费者身上积少成多的获取非法利益。邱律师认为,新《消法》实施之后,上述条款将会促进更多购买小额商品的消费者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维权积极性。
  对于一些人担心新《消法》“退一赔三”是否会刺激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恶意索赔,邱律师表示,按照法无禁止不为过的原则,只要购买者能够证明经营者有消费欺诈行为,都允许适用新《消法》要求“退一赔三”,即便是职业打假人利用这一条款知假买假,从利弊权衡上考量也是对打击违法经营、维护市场公平秩序有很大的好处。当然,如果一些人知假买假并利用购买到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将另当别论。
(原标题:职业打假人获利空间有望倍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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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郑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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