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动协议离职赔偿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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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Service Temporarily Unavailable宁夏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调动、辞职和退休的暂行规定-宁夏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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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师范学院关于教职工调动、辞职和退休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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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人事管理工作,更好地为教职工做好服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 动
第一条 调动原则
(一)确因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和岗位变化需要,本人和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二)人员调动所涉及的岗位待遇、违约金、科研项目等,由学校与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三)编制内调入。超编和满编单位除进学科带头人、博士外,原则上不予进人。调入人员,必须具备相应条件。除急需的学科带头人外,45岁以上的副高职称人员、50岁以上的正高职称人员不予调入。管理岗位人员,一般不再从校外调入。
(四)申请调出,必须在本校工作至少三年以上(从来校办理正式手续之日计算)。
(五)夫妇同在本校工作,符合学校夫妻同去同留规定的,其中一方提出调离学校,另一方应按学校夫妻同去同留原则办理调离。
第二条 调配管理
(一)调入(出)教职工,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由人事处审核并提交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研究决定。
(二)调出副科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三条 调入程序
(一)根据《宁夏师范学院新进事业编制工作人员实施办法(试行)》规定:调入教学科研人员必须依据学校重点专业、重点学科、重大项目的特殊需要,年龄限于45岁以下,其中35岁以下人员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并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和硕士以上学位,35岁以上、45岁以下人员必须具有正高职称。
(二)拟调进人员提供求职材料(包括年龄、职务、学历、资历、专长、教学和科研成果,以及随调配偶、子女等情况)。
(三)用人单位根据拟调入人员提供的求职材料,按条件进行初选,并对调进对象进行面试或试讲。用人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人事处提交主管人事工作校领导审批。
(四)经审批符合调入条件者,由人事处发出商调函。
(五)人事处会同用人单位的领导审查拟调入人员的档案材料。
(六)经审核符合调入要求的,上报自治区人社厅申请调入。
(七)接到自治区人社厅同意调入批文后,由人事处发出调令。
(八)调进人员接到调令后,在原单位办好调出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到我校报到。
第四条 调出程序
(一)申请调出人员提前提出申请,并向所在单位提交新单位出具的同意接收函。
(二)调出教职工,由用人单位提出意见,由人事处审核并提交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研究决定。调出副科级以上干部,由组织部提出意见,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三)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向接收单位寄出档案材料。
(四)人事处接到对方单位调令后,通知所在单位转告调出人员前来人事处办理调出手续。
(五)申请调出人员在调出手续审批期间,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不得擅自离职。如未办妥有关手续就擅自离职者,从离校之日起扣发工资,超过1个月的即作自动离职处理。调出人员在接到调令后,须在1个月内办妥离校手续。逾期未办离校手续的,应向人事处说明理由。若无正当理由,则从下1个月起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仍未来人事处开具介绍信而又不在学校工作的,则不再办理调动手续,按自动离职处理。
(六)凡与我校约定服务期,而调出时服务期未满的,一般不同意调出。如因特殊原因要求调出的,需按规定向学校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校内调整
(一)在接收单位编制许可的前提下,拟调整人员本人提交申请调整报告,经调出和接收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学校主管领导签名后,报人事处备案,并办理调整手续。
(二)科级以上党政干部的调整,按《宁夏师范学院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三)获准校内调整的人员,在原单位办完工作移交手续后,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接收单位报到。离开原单位,又不到接收单位报到工作的,按旷工处理。旷工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二章 辞 职
第六条 辞职原则
(一)为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教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于学期结束二个月前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和分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报学校研究审批。副科级以上干部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按《宁夏师范学院干部管理规定》执行。
(二)教职工的辞职报告得到学校同意后,仍须继续在岗至期末。若在学期结束前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
(三)教职工个人未按本管理规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作自动离职处理。离职当月开始工资停发,离校手续须于学期期末才能办理。
(四)参加过学校出资举办的非学历培训、学历提升的教职工辞职或自动离职,在期末办理相关离校手续时,均需按标准退还学校为其支付的相关费用,工作满六年者无需退还。
(五)凡辞职或自动离职的教职工,若与学校约定服务期,且服务期未满的,需向学校交纳违约金。违约金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六)教职工申请辞职,如夫妻双方均在我校工作的,符合学校夫妻同去同留规定的,按学校规定同时办理辞职离校手续。
(七)离职时不得擅自带走属原单位的科研资料和设备器材等。违者给予行政处分或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未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提出辞职的,学校一律不予批准。教师因身体原因辞职,不在此列。
第七条 辞职程序
(一)由申请人在学期结束前2个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
(二)人事处审核后,报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三)申请人到人事处办理离职、离校手续,由人事处按规定发给辞职证明书。
(四)申请人到相关部门办理所持校园卡、教学仪器、办公设备、图书资料、学校集资房或房改房等的移交工作。
(五)辞职人员的人事档案,按国家关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规定进行移交管理。
第三章 退 休
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到龄退休。
(一)退休年龄。
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工人: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
(二)由人事处在教职工达到规定的离退休年龄的前1个月通知所在单位并转告本人,要求其在到龄后的1个月内,按通知单要求到人事处办理离退休手续。若本人对退休时间有疑问的,要在当月内携带身份证到人事处复核。
(三)凡达到离退休年龄,未经任免机关批准同意延迟离退休而不及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其离退休时间一律从到龄当月算起。
(四)返聘条件和规定:教师和教辅人员,若在学期中到龄退休,因教学工作需要,在其达到退休年龄的前2个月,经本人同意,所在单位提出延长聘期的书面申请,由人事处核准后,可按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而工作则聘任至学期末。返聘期间的工资执行退休工资,补贴和津贴等待遇不变。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既往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双”代会
:宁夏师范学院工会委员会 地址:宁夏固原市学院路
&邮政编码:756000公司要给我调职,我不愿去,可否要求离职补偿?_百度知道
公司要给我调职,我不愿去,可否要求离职补偿?
说是我这岗位由于领导离职没有了具体业务要把我从集团计划管理部调到下属公司的售后部?如何争取公司领导离职,公司方面给我2月工资作为补偿。人力给我回复说要是不去售后部的话就只能自己辞职,公司人力方面跟我协商调职。我想问问我能否争取更多的补偿,并提出离职补偿的提议,具体方式没有说,但不是一次性给,我当时就拒绝了
提问者采纳
则都视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按你每一工龄年补一个月本人工资标准计算。(够半年不足一整年按一半补,具体政策与计算方式看看《劳动合同法》就明白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时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不半年按半看补),你可得4个半月至5个月的经济补偿,还是主动辞职(且履行了法定的辞职程序)  无论你是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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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多请自行衡量,应协商。如果自己辞职就什么都没了,按工伤年限一年一个月工资,协商不成解除合同,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调职如果是合同约定以外的
自己主动辞职,是没有补偿的,公司给你两个月工资补偿也就够可以的了。
我09年到的现公司已经快5年时间了.我想要经济补偿N月,可行吗?
自己主动辞职是没有补偿的,除非你因公司拖欠工资、不提供劳动保护等单位方的过错而辞职,这样你才可以得到更多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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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离职补偿企业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发表于 5&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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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难度不大,但可以参考,实务有一些点还需要注意
面对离职补偿企业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14:44:01&&作者:奚卫华&&来源:中国会计报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关于华为集团内部人员调动离职补偿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税总函﹝号),明确要求企业计提离职补偿费时,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只有在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减。
  基于此,笔者将从离职补偿的账务处理、税务处理、税会差异等角度进行详细解析。
  离职补偿的会计处理
  离职补偿属于辞退福利的范畴。根据日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 —职工薪酬》的规定,企业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
  一是,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二是,企业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关键要把握以下3点。第一,对于满足负债确认条件的所有辞退福利,无论是哪个部门的人员,借方均应当计入管理费用,而不计入资产成本,即对辞退福利的处理不再采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
  第二,贷方是应付职工薪酬,从性质上说,这里的应付职工薪酬应当是或有事项准则中所说的预计负债,但是账务处理应该通过“应付职工薪酬”核算。
  第三,辞退福利预期在其确认的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完全支付的,应当适用短期薪酬的相关规定;辞退福利预期在年度报告期结束后12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离职补偿的税务处理
  离职补偿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方面。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会计上在计提离职补偿时,是按照预计负债的方式进行处理的,离职补偿的确切金额尚未确定。而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需要遵循确定性原则—— —即税前扣除项目的金额是确定的,由于企业计提的离职补偿不符合确定性原则的要求,因此税收中不得扣除,需要纳税调增;在职工从企业离职并实际领取离职补偿费后,由于该项补偿已经实际发生,且金额可以确定,因此企业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减。
  值得一提的是,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中,需要注意5种情况。一是,离职补偿属于税法上职工薪酬范围,但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范围,税法上的工资薪金支出指的是纳税人会计核算中计入成本费用的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金额等,但不包括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辞退福利等。
  二是,离职补偿不作为计算职工 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等税前扣除限额的基数。
  三是,离职补偿不属于职工福利费范畴。四是,离职补偿不执行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不管是哪个部门人员的离职补偿都记入管理费用。五是离职补偿计提时不允许税前扣除,实际发放时才允许税前扣除。
&&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去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可以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 —以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在个人所得税的税务处理中,需要特别注意,对于超过3倍数额部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平均计算后,得到的商数是月工资、薪金收入,而非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需要减除3500元或4800元的免征额。
  案例:日,公司与任职8年的李欣解除了聘用合同,李欣取得一次性补偿金16万元,假设该公司所在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4万元。请计算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补偿金超过3倍的部分为:4万元(16-4×3)应纳税所得额为:0.5万元(4÷8-0.35)
  应纳税额为:0.036万元(0.5×3%×8)
  离职补偿的税会差异
  离职补偿的税会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按照税前扣除确定性原则的要求,对于企业计提的离职补偿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纳税调增,从而形成了负债的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在企业实际支付离职补偿时,税前允许扣除,需要纳税调减,并减少“递延所得税资产”。
  2.对于在职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12个月内不能完全支付的辞退福利,会计上规定,企业应当选择恰当的折现 率,以折现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税法上则要求,只有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才可以在税前扣除,不考虑折现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第二种差异的概率相对较低。
  在离职补偿的财税处理中,之所以会产生税会差异,根源在于账务处理中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满足负债确认条件时需要记入管理费用;但在税收上,对于税前扣除项目,在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的基础上,还强调了确定性原则,甚至于在某些扣除项目上,遵循的是收付实现制原则。
  例如,企业提取的准备金、质保金、离职补偿、企业在执行股权激励计划时在等待期内计提的相应成本费用等。由于计提时该事项是否发生以及金额尚未确定,因此虽然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收中由于不符合确定性原则,因此不得扣除,只有在事项真正发生、金额确定时才允许扣除,这就是导致税会差异的主要原因—— —会计的权责发生制与税前扣除的确定性原则之间存在冲突。
  对于离职补偿的纳税调整,主要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的第12行“九、其他”体现。下面我们以案例加以说明。
  案例:A公司为一家钢铁生产企业,2014年10月,为了能够在下一年度顺利实施转产,A公司管理层制定了一项重组计划,计划规定,从日起,企业将以职工自愿方式,辞退部分B生产车间的职工。辞退计划的详细内容,包括拟辞退的职工所在部门、数量、各级别职工能够获得的补偿以及计划大体实施的时间等均已与职工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辞退计划已于日经董事会正式批准,将于2015年度内实施完毕。预计愿意接受辞退职工的最可能数量为120人,预计补偿金额为1200万元。2015年执行该计划时,实际愿意接受辞退的职工115人,补偿金额为1180万元。请问如何进行财税处理?(涉及单位均为“万元”)日董事会批准辞退计划时:借:管理费用 1200贷:应付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 1200由于税前不得扣除,因此填写的201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九项“其它”中,账载金额为120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1200万元,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1200万元。
  2015年实际执行辞退计划时:借:应付职工薪酬—— —辞退福利 1200贷:银行存款1180管理费用20由于企业实际支付的1180万离职补偿税前可以扣除,因此填写的201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5050《职工薪酬纳税调整明细表》第九项“其他”中,账载金额为-20万元,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为1200万元,纳税金额为1180万元,纳税调整金额为-1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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