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省高级人民法院地址人员组成:负责死刑复核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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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汉刘维上诉案庭审纪实:涉黑组织四大特征之辩,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 北京马奇勋律师刘汉刘维上诉案庭审纪实:涉黑组织四大特征之辩,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律师
7月19日13时10分,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人作完最后陈述后,法槌落下。审判长宣布,刘汉等人上诉案庭审休庭,法庭将依法择日宣判。此前的7月17日,在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刘维等人上诉案已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至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刘汉刘维上诉案庭审顺利结束。  二审庭审重点围绕上诉人关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王永成被杀案、陈富伟等3人被杀案等个案罪行的上诉观点、事实证据进行诉辩;其间,法庭还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审判程序是否合法、量刑是否适当等议题进行审理。  法官刚柔相济、张弛有道;检察员义正辞严、理据详实;上诉人、辩护人辩述充分,权利得到保障。持续6天的庭审,在依法、公正、文明、平和的氛围中有序推进。  【聚焦涉黑组织:四大特征之辩】  上诉人刘汉等人称自己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检察员根据事实和证据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对刘汉等人的上诉辩解进行了驳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汉等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定性准确――  是“两个独立的犯罪组织”,还是刘汉领导下的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  对于一审判决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定性,上诉人刘汉辩称,他对部分骨干成员根本不认识,部分骨干成员之间也相互不认识,因此不能认定形成了稳定的犯罪组织,不能把分别依附于刘维、孙某某两人的两个相对独立的群体认定为一个犯罪组织。  “一审判决把我和刘维的亲情关系、我和孙某某的工作上下级关系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关系混淆在一起,是不恰当的。”刘汉在庭上辩称,“除了汉龙集团这个合法组织之外,我身边没有任何黑社会组织。”  通过法庭调查,检察员认为,上诉人的观点实际上是错误地将黑社会性质组织选择性特征与法定特征相混同,是对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的误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是否认识该组织的每一个成员,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之间是否相互认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选择性条件,而非法定条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首要分子是否认识集团的所有成员,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针对刘汉提出的“两个独立的犯罪组织”的观点,检察员指出,该组织犯罪活动体现出分中有合、合中有分的特点,但是无论是分还是合,都是以刘汉为纽带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在大部分组织犯罪中,孙某某、刘维是各自按照刘汉的要求或者组织利益在行动。通过犯罪事实不难发现,无论是分还是合,被告人刘汉是其中关键的纽带,把整个组织紧密地链接在了一起。  检察员认为,该组织中,刘维所带一套人马主要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树立非法权威,为刘汉、孙某某经营汉龙集团清除障碍,以黑护商;而刘汉、孙某某则通过经营汉龙集团获取经济实力,为刘维等人的违法犯罪活动疏通摆平关系、提供逃跑费用,发放生活费、提供物质奖励等,以商养黑。刘维、孙某某各自所管理的人马虽然表面上相对独立,但实际上是分工不同,根据组织利益的需要,两支队伍不仅在人员上相互流动,还会为组织共同利益经常相互支持、相互策应。因而,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刘汉及其辩护人所谓有刘维、孙某某两个犯罪组织的说法,实质上是将组织成员的分工人为割裂,与本案的事实和证据相悖,不能成立。  “敢打敢冲”的组织规约是否存在?  庭审期间,刘汉、刘维等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称,一审期间出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二审期间出庭的部分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当庭翻供,否认此案中涉黑组织的存在、否认组织规约和纪律存在。辩护人认为,当庭供述与侦查期间的供述具有同等效力,要求采信当庭供述,而不采信原侦查环节的供述。  对此,检察员表示,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被告人庭前供述与本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而当庭翻供无合理理由、得不到其他证据的支持。因此,庭前查证属实的供述应当作为定案根据,当庭无理翻供则不足采信。检察员提醒辩护人注意,被告人均是与案件的最终处理有着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有意回避客观事实当庭作出虚假供述的情况在司法实践中时有发生。而从本案中的具体事例看,唐先兵、仇德峰等人因敢打敢冲、表现好而受到组织照顾、提拔或重用,而部分成员因胆小怕事、不敢出手,或打架被抓后供述组织成员被刘汉开除或疏远等事例,不仅印证了上述组织规约和纪律的存在,还表明上述规约和纪律在现实中得到了执行。受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申请,17日下午4点35分,汉龙集团高管何某某出庭作证。在回答上诉人及辩护人问题时,何某某表示,在汉龙集团内部没有发现有暴力倾向。  辩方认为,证人何某某的证言,印证了汉龙集团的企业文化和刘汉本人倡导的企业理念,并没有涉黑组织规约的存在。  对此,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观点是对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的误读。本案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从未认定汉龙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是本案中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查处该案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十分注意政策法律界限,高度重视将犯罪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与汉龙集团正常经营活动区别开来,将犯罪组织的成员与汉龙集团其他广大的守法员工区分开来。起诉书只是认定刘汉等人为增强该组织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利用其所控制的汉龙集团及其关联公司作为掩护和犯罪工具。故上诉人的观点是在偷换概念,有意模糊汉龙集团与本案中刘汉、刘维、孙某某等人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两个不同主体之间的界限。  为组织成员提供作案经费、发放工资,是不是以商养黑?  在涉黑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方面,上诉人刘汉辩称其旗下的汉龙集团及关联公司是合法经营,并非打打杀杀,没有证据证明汉龙集团出资为下属购买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为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提供福利是公司的正常的经营管理,不是以商养黑。  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关于为公司员工发放工资、提供福利是公司的正常的经营管理,不是以商养黑的辩解,是在有意混淆刘汉等人的黑社会组织与汉龙集团的正常管理行为。从表面上看,汉龙集团为上述人员发放工资、提供福利是公司的一种管理经营行为,但透过表象不难发现,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缪军、唐先兵、肖永红、李波、车大勇等人在组织的领导指示下实施了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这种行为不能被看作是公司的经营行为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我们不禁要问,有哪一个正常的公司企业会一而再、再而三地为员工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买单和包庇?又有哪一个正常的公司企业在员工非病非灾长期不上班的情况下继续向其发放工资,甚至给予额外奖励?汉龙集团数万员工中又有多少人能够在负案长期外逃缺勤时不但没有受到纪律处分,反而在照常发放工资的同时给予福利?”检察员当庭发问。  而对于一审判决书中的部分事实指控,刘汉在庭上辩称,他是曾借给刘维一笔钱,但并非是提供作案,而是“资助弟弟做正当生意”,当年刘维就将钱还给了他。“兄弟同胞借钱很正常,借钱是借贷关系,跟我亲自拿钱去开赌博游戏机厅是两码事。”  对此,检察员驳称,“1?10”案发后,刘汉不仅在刘维被公安机关通缉潜逃期间,两次前往探望,为其提供资金及香烟、茶叶等,资助刘维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刘坤因窝藏刘维被公安机关公开悬赏缉拿后,刘汉又给刘坤200万元资金用于刘坤的生活开支。检察员认为,刘汉资助刘维、刘坤已不仅仅是兄弟感情,更是对违法犯罪的组织成员和个人的资助。  暴力犯罪是出于个人目的还是为了组织利益?  在涉黑组织犯罪的行为特征方面,上诉人刘汉、刘维均认为,对于其没有参与、不知情的个案,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上诉人唐先兵亦称,他持刀杀害熊伟,是出于他本人与被害人之间个人恩怨,而与组织利益无关。  检察员强调,一审判决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所实施的具体各罪进行了认真甄别,已经将该组织成员不是为组织利益所实施骗取贷款、组织成员个人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从组织犯罪中剔除,足以说明在区分组织犯罪和组织成员个人犯罪的问题上,一审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均是十分慎重的、客观的。  而在危害性特征方面,刘汉辩称,汉龙集团在一定行业、一定地域内的优势地位不是依靠暴力掠夺的结果。  检察员指出,大量证据和事实证明,该组织通过大肆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及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在广汉市、绵阳市、什邡市等地形成了重大影响。如通过对当地开办的赌博游戏机厅收取“保护费”、强占股份,组织实施枪杀周政案、枪杀陈富伟案,在广汉市造成重大影响,并对广汉市赌博游戏机行业形成了垄断;通过多次殴打小岛村民、杀害熊伟、枪杀王永成案,在绵阳市造成重大影响;通过实施非法拘禁致人死亡案和强迫他人退出竞拍等违法行为,在什邡市造成重大影响。  检察员称,该组织的上述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四)项黑社会性质组织危害性特征中的“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规定。  通过充分的法庭调查与辩论,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刘汉等人提出的关于其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上诉理由和辩解均不能成立,刘汉、刘维、孙某某等人的犯罪组织完全符合刑法二百九十四条第四款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王永成被害案:拆谎攻防战】  对一审判决认定其指使杀害王永成一案,刘汉提出了诸多的上诉理由。而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刘汉关于其并未参与此起犯罪、不该负刑事责任的各项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刘汉“事前不知、事中不知、事后也不知”?――检方出示六组新证据予以反驳  16日上午,刘汉等人上诉一案的庭审现场,法庭就原审判决认定的故意杀害王永成的事实进行法庭调查。一审判决书认定,1999年2月,刘汉的竞争对手王永成扬言要炸汉龙集团的保龄球馆等,刘汉得知消息,当即指使手下将王永成杀死。一审法院认为,刘汉授意、指使他人杀害王永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法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上诉人刘汉辩称,王永成被害案中,能够证实其事前有指使、授意行为的仅有孙某某一人的证言,系孤证,认定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他有参与或授意、指示的行为,所以自己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对王永成被杀案,我事前不知、事中不知、事后也不知。”刘汉辩称,王永成案起因系孙某某的个人恩怨,是王永成手下一混混在酒吧坐到孙某某妻子罗某的腿上,王永成与孙某某发生争执,才被孙某某等人杀死。  在二审法庭调查阶段,检察员出示了包括刘汉本人供述在内的六组新证据,进一步证实案件起因是王永成扬言要炸汉龙集团保龄球馆等,而非因孙某某的个人恩怨。  检察员在新证据的基础上指出,虽然刘汉本人拒不认罪,但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在本案中除了有指示、授意的行为外,还有包庇窝藏的行为:一是孙某某、孙华君、缪军三人在一审庭审时接受了控辩双方的交叉发问,其中,缪军、孙华君两人在二审法庭也供认不讳,足以证实其三人指证“刘汉指示、授意杀害王永成”证言的真实性。二是从刘汉事后积极为作案人提供资金、安排外出躲藏、安抚奖励等的一系列事后掩盖、补救行为看,能够侧面印证孙某某、缪军、孙华君三人所证实的事前刘汉指使杀害王永成的事实。三是从该组织实际运作情况看,凡涉及该组织利益的重大事项,均得向刘汉请示并征得他的同意。这些证据环环相扣,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锁链。  至于上诉人刘汉提出案件的起因没有查实的各种辩解,检察员认为,经过一审、二审查证,这些辩解已全部被否定。各种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王永成扬言欲炸汉龙集团办公场所、保龄球馆及孙某某乘坐的车辆而引发本案的事实。  【“1?10”案:用证据捍卫真相】  对于上诉人刘维称没有充分证据显示“1?10”案(即陈富伟等被杀案)并非他指使所为、其事前亦不知情的上诉理由,检察员立足掌握的丰富证据,反驳刘维及辩护人的辩解,认为刘维作为本案的组织者、领导者,正是直接组织、指使杀害陈富伟的始作俑者――  刘维指使杀人是否为孤证  14日上午,刘维等上诉案合议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检察员对上诉人文香灼就“1?10”案事实进行如下讯问:  检察员:作案前,你是怎么跟袁绍林讲的?  文香灼:我让他找下陈富伟,把陈富伟调出广汉,把他做了。  检察员:袁绍林知道为什么要杀陈富伟吗?  文香灼:知道,我告诉他,杀陈富伟,是为了刘维。袁绍林应该很清楚。  检察员:你安排袁绍林杀害陈富伟,有没有跟刘维讲过?  文香灼:这些事情他都知道。  检察员:你与陈富伟是否有矛盾?  文香灼:没有。检察员:为什么帮刘维?  文香灼:我们经常一起玩,关系比较好。刘维说,找个人把陈富伟做了,后面的事他来处理。  刘维:我不否认,我们之间的谈话,我说了过火的话,但文香灼的口供里面,颠倒了真实情况。  对此,上诉人刘维辩称,其没有指使过文香灼、旷小坪杀死陈富伟,文香灼一人的证言为孤证。刘维辩称,杀陈富伟的事情,“事前我不知道,事后办案人员才告诉我。”  刘维的辩护人表示,陈富伟跟踪刘维多日,刘维还把事情报告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也采取了相应的补救措施。当时,对陈富伟的收网行动已在眼前,刘维也被选为奥运火炬手,这个时候要杀害陈富伟,既不合情理,也非常危险。  进而,刘维及其辩护人更抛出“1?10案中有案”的猜测。他们认为,早在2008年9月以前,文香灼就安排了人杀害陈富伟,后嫁祸刘维。  对于刘维是否授意文香灼、旷小坪杀害陈富伟,应否对陈富伟等三人的死亡和张某、李某受伤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检察员认为,刘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所谓孤证,是指待证事实只有一个单独的无其他证据相印证的证据。而刘维授意、指使的证据绝非孤证。除文香灼外,旷小坪在侦查阶段亦供述,刘维曾让其找人把陈富伟杀掉,并表示“出了事我负责”。此外,另案上诉人刘忠伟及证人杨某均证实,刘维曾授意其小弟把陈富伟“做了”。检方认为,上列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脉络清晰,刘维指使杀掉陈富伟的事实自然客观,不存在以孤证作判决依据的情况。  而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抛出的“案中案”的说法,检察员表示,陈富伟与刘维、刘汉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就素有矛盾,陈富伟刑满释放后在社会上扬言要报复刘家人,这早已得到证据证实;而文香灼等人与陈富伟并无任何矛盾,甚至素不相识,如果不是受人指使,他们有什么理由要杀害陈富伟呢?证据已明确得出杀掉陈富伟是由刘维指使这一具有排他性的结论。  杀人是随口说说还是本意――检方斥上诉人玩文字游戏  “弄,别在广汉弄。也就是这句话,给我判了死刑。”法庭上,上诉人刘维辩解称,当年在广汉音豪会所包房内,自己确实当众说过这句话,但他表示只是一时生气,并未指使杀人。  刘维辩护人认为,刘维性格比较冲动,生气语境下说的话并非本意。扬言报复和指使报复是两个概念,且“弄”和“做”并非“杀掉”的意思。  对此,检察员指出:7份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脉络清晰,共同指认刘维授意旷小坪和文香灼,杀害了陈富伟。铁证如山。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有属其通行的、自己人能心领神会的语言,他们实际上把“弄”、“做”、“干掉”同“杀”画上了等号。上诉人以没有说“杀”这个字而否认其杀人故意不过是在玩文字游戏。  “事出有因”不成其为作案理由  上诉人的辩护人辩称,“1?10”案“事出有因”,杀害陈富伟的理由有两点:一是陈富伟扬言对刘家不利,二是陈富伟开车多次跟踪刘维。  检察员认为,通过证据证明的事实可以看出,刘维仅因这两点理由就起杀人之心并付诸实际,这已远远超过了一般社会公众的行事标准,说明刘维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为非作恶、称霸一方,遇到对自己不利的事情就选择使用暴力来解决已经成为了该组织的习惯。该起犯罪行为十分符合该组织的一贯行为特征。  检察员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仅在于犯罪行为能为组织带来物质上的经济利益,还包括犯罪行为能够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带来势力、地位上的影响,这种无形的影响有利于组织的发展、壮大、确立非法权威。在本案中陈富伟曾扬言要对刘家不利,对刘维以及刘维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当地的“非法权威”造成了冲击。为维护刘维组织在社会上的“权威”地位,维护组织的存在利益,就将陈富伟杀死。因此,认定该起犯罪系组织犯罪,与法律相符,与事实相符,足以认定。  因此,本案是组织者、领导者刘维直接组织、指使了杀害陈富伟案,其应承担直接的法律责任。  对此,辩护人发表了不同意见,认为刘维的行为应排除“指使”,而属于“教唆”性质,教唆比直接授意的法律责任要轻一点。  检察员回应称,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这其中就包括授意、指示、命令等。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司法实践中教唆犯一般都属于主犯。”  【罚当其罪:公正司法的体现】  法庭调查后期,庭审逐渐聚焦到对一审量刑的标准和尺度上来,不少上诉人及其辩护人都给出了各自的申请减轻刑罚的上诉理由。对此,检察员经过依法严谨而充分的考量,在如何“罚当其罪”上给出了建议――  根据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汉、刘维、唐先兵、张东华、田先伟等5人犯组织、领导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罪,分别判处死刑;被告人袁绍林、文香灼、刘岗等因罪分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或无期徒刑;被告人孙华君、缪军、刘小平等因罪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其中部分被告人并处一定数额罚金或没收个人部分或全部财产。  判决后,大部分上诉人均申请减轻刑罚,并给出了各自的上诉理由。其中,上诉人刘汉认为其向公安机关提供刘维藏匿地点,协助抓获刘维,具有重大立功的法定减轻情节,一审判处“死刑”量刑过重。  检察员则认为,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一,上诉人刘汉归案后向公安机关提供刘维的藏匿信息,是对自己窝藏犯罪行为的交待,因此不能被视为立功,只能视为坦白;其二,上诉人刘汉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严惩。检察员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刘维辩称,同样作为故意杀人案件的指使者,文香灼判处死缓、刘维判处死刑,量刑不均衡。  检察员则认为,刘维作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者、领导者,要对本案5起故意杀人事实负责。刘维在陈富伟、周政等被害案中,是犯意的提起者,其作用大于文香灼、曾建军等“二传手”指使者。因而,其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一审判处其死刑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  在法庭辩论环节,刘小平的辩护人提出,既然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刘小平构成立功,但在判决中却未采取减轻或免除判决,而采取了从轻处罚,而根据刑法相关条款精神,应对刘小平做出减轻或免除处罚的决定。  检察员认为,上诉人刘小平关于其有立功表现,原审量刑过重,应减轻处罚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刘小平协助公安机关抓获桓立柱,依法构成立功,这在一审判决中已经予以充分考虑,其所处刑罚与其罪行相适应。  而针对上诉人缪军提出其有立功情节,上诉人孙华君、缪军的辩护人均提出其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检察员认为,一审量刑偏重的上诉理由部分成立。“一审判决对其二人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量刑偏重,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此外,鉴于上诉人李波系从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能尽自己所能赔偿被害人,检察员认为一审判决对其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量刑偏重,并建议二审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罚当其罪,保障权利。  公正审判,匡扶正义。  在打黑除恶、维护人民利益、建设平安中国的道路上,公正司法行进的每一步,都将深刻地影响着我们这个国家的未来。
北京涉黑罪辩护律师& 来源:中国新闻网-湖北日报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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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复核死刑案件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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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记者 王斗斗
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做客央视社会与法频道《大家看法》两会特别节目《互动在12》演播室,接受了法制日报和《大家看法》栏目的联合专访。
  死刑复核实行全面审查
  2003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的建议。2004年全国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山西代表团座谈时表示,将考虑收回死刑复核权。2006年12月,国家通过了死刑复核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的决定。今年1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正式收回死刑复核并开始实施。
  熊选国首先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特殊的审判程序,它是两审终审以外,一种最后针对死刑案件,法律设计的一种特别的救济形式。但是它不是一种行政程序,而是一种司法程序。"因为我们在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期间,是按照审判工作的特点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审理,然后经过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的。"
  "它与一审和二审有区别的是,就是不开庭审理。但是审理过程和其他的案件审判没有什么区别。"熊选国说,我们把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其中一个重要的目的也是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是说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是全面审查、全面复核,包括一、二审的事实问题、证据问题、适用法律问题、程序问题。
  熊选国接着说,"我们要求所有合议庭的成员必须都要先看卷宗,看了以后要提出书面意见。"据介绍,最高法院要求,核准死刑案件原则上要提审被告人,当面听取他的意见。有的时候合议庭还要到当地去核查证据、核查事实。
  "合议庭还要认真听取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的意见,被告人委托辩护人,合议庭不能以任何借口推诿,有书面意见的要接受。"
熊选国说,最高法院是按照严格审判程序来审理,都要组成合议庭,重大疑难案件要提交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我们还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受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列席我们的审判委员会,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朋友"送礼"也有可能构成商业贿赂
  南开大学法学教授程宝库一直致力于反商业贿赂的课题研究,在反商业贿赂风暴还没有刮起来之前,他就组成了一个课题小组来进行研究。 
  程宝库教授认为商业贿赂在生活中发生面广、形式多样,"有直接贿赂的,有间接贿赂的,有钱物贿赂的,也有提供消费或其他方式贿赂的,特别有些行贿人和受贿人长期合作,发展成为朋友关系",这给商业贿赂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只要你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的情况下收了人家钱,这就是贿赂,"熊选国认为,认定商业贿赂的本质是权钱交易。此外,现实生活中的礼尚往来一般数额较小,这个也是判断商业贿赂的一个外在表现形式。
  熊选国介绍,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尤其突出对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和经销6个重点领域和银行行贷、证券期货、商业保险等9个部门的治理。
  法制网北京3月13日讯
(责任编辑:万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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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网 | 时间:2006
日 | 文章来源:南方新闻网
“法官之家”迎来新客
3月的北京已是满城新绿。东交民巷27号大院西侧,最高人民法院的招待所——“法官之家”5号楼,迎来了30余位天南地北的新客人。“王庭长”,“李庭长”……胶东口音、吴侬软语、四川方言等充斥着这个新的集体。
他们皆为死刑复核而来。
这30多位法官正是最高人民法院从地方法院选调的首批死刑复核官。在经过将近半年的自荐、考核、审查、公示后,他们步入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的大门,即将执掌被告人的命签。
3月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新闻发布厅举行了简短的欢迎仪式之后,他们未及休整,便投入为期一个月的业务培训中。4月1日,他们将正式到最高人民法院新设的三个刑事庭报到上岗。
院方对此次培训异常重视。最高法院的一位行政人员告诉本报记者,领导们都交代,平时不要打扰他们,让他们全身心投入学习。除了周末休息以外,其他时间都有相应的课程安排。培训地点就安排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办公大楼里,授课教师都是国内权威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专家。
一位来自江苏省高级法院的法官告诉本报记者,为了搞好这次培训,他们组成了一个全新的班集体,还任命了班长、副班长和两个支部委员。
“这段时间跟学生生活没啥两样,每天就是上课。”来自山东省高院刑二庭的李智明法官对本报记者说。本报记者推开他的房门时,他正在灯下研读刑事诉讼法的教程。“正准备写作业呢,有关刑事审判的一些心得。”他说。
这些死刑复核官们的临时住所很像大学生的集体宿舍:统一的床褥,简单的日常配备。尽管一人一间,但是除去一张单人床、书桌、柜子,可以自由活动的空间并不多。筒子楼里有公用的卫生间和洗衣房。
参与此次培训的一位授课老师对这批特殊学生给予了极高的评价。他对本报记者说,这30多位法官基本上都有10来年的基层审判经验,都是所在的中、高级法院的业务骨干,不少人已是中级法院的院长和高级法院的庭长,业务水平都是过硬的。
“据我了解,这批法官的工作作风都很细致严谨,审的判案件都没有出错过。平均年龄都不大,精力也比较旺盛,把死刑复核权交给他们,可以放心。”这位授课教师说。
死刑案件的特殊性决定了对死刑复核官的要求特别严格。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看来,他们必须具有精深的法律修养,对涉及死刑案件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当精通;同时,他们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从事死刑复核的法官必须是中国最优秀的法官,因为他们主宰着生杀大权。”陈卫东说。
4月1日,新设三庭开始初步复核
对此次从全国各地选调死刑复核官,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一是必须具有大学法学本科以上学历,二是必须具有5年以上审判经验。此外,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也是遴选的重要参考。
考虑到大部分符合条件的人可能在当地已建立起家庭,不想离开熟识的工作环境,最高法院的此次选调并不带强制性。
四川省高院政治部的工作人员告诉本报记者,2005年下半年,他们受最高法院的委托,在省高院和各地中院进行动员,再从自荐的人中进行选拔。基本名单上报最高法院后,最高法院刑事庭的负责人亲自下来考察。考察通过后,又在院内进行公示,给出一段时间的异议期。据该人士介绍,四川省高院内部的自荐人选中,既有刑庭的审判人员,也有从事审判监督的法官。
全国各地的高院都按照上述的程序进行选拔。但是,此次报到的人员并没有覆盖全国。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位知情人士称,由于目前办公地点、住宿空间有限,只有四川、湖北、江苏、浙江、山东等省的法官提前到位,其他各省市区的法官将在日后分批进京。
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周道鸾曾经透露,之前死刑核准权迟迟没有收回,原因之一是最高法院的编制不够,人力物力无法承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最高人民法院专家咨询员陈光中告诉本报记者,目前编制问题在中央的协调下已经完全解决,“具体数量我不清楚,但三四百个肯定是有的。”
最高人民法院大院内,西侧大楼是审判业务办公区,行政部门主要集中在东区办公。据消息人士说,目前西侧办公区已经没有空余的办公室,新到任的死刑复核官将到东区办公。更有消息称,如果死刑复核法官全部到位的话,可能要新建一座独立的死刑复核大楼。
据陈光中介绍,这批新来的死刑复核官主要将充实到最高法院新设的3个刑事庭。与刑一、刑二庭不同的是,这3个庭将分地域负责死刑案件的复核。
现有的刑一庭主要复核没有下放的普通死刑案件,刑二庭则复核涉及经济犯罪的死刑案件。因为经济犯罪的死刑复核权一直就在最高院手里,即将收回的是下放的普通案件死刑复核权,这部分案件将由新设的3个庭负责。每个庭负责指定的两三个地域,比如,由刑三庭负责西部、华东地区。
陈光中向本报记者透露,4月1日开始,下级法院上报的死刑复核案件将被分散到新设的3个庭,各庭分别对一些疑难案件进行分区域指导,但这不是正式行使复核权。
19名新人:年底将回大本营
就在全国范围内的死刑复核官选调铺开之际,去年7月底,19位应届硕士毕业生在经过几番比试、层层考核之后,叩开了中国最高审判机关的大门。
“这么多年来,最高法院还是第一次这么大规模招收应届毕业生。”一位报考该职位的同学对本报记者说。
最高法院的招考目的正如招考岗位说明中所写:刑事审判、死刑复核。
尽管工资水平不如外企的法务部门或者知名律师所的高,但对很多政法系学生而言,“最高人民法院”6个字还是极具吸引力,第一轮就有500多人报名。这次的招考门槛很高,且只面向刑法、刑事诉讼法专业的应届硕士生。
首先是全国统一的公务员考试。这一轮下来300多人提前出局,剩下的约170人进入下一轮最为关键的专业课笔试。
“试题都是刑法和刑诉方面的,考了很多最新的司法解释,题目灵活,实践性强,都是需要反复琢磨才能理出思路的。”说起第二轮的笔试,该同学最大的感受就是“难”。
这一轮又将100多人挡在门外。最终进入面试的只有60人。
“面试的题目相对简单,这一轮考察的是逻辑思维能力。还有就是个人谈吐和整体形象。”面试在最高法院的办公楼进行,面试小组由最高法院的7位法官组成。他们分别对考生的表现进行打分,平均分就是该考生的最终得分。这次得以“幸存”的只有23人。再经过体检、政审,最后留下了19人。
无论对他们个人的职业生涯,还是中国刑事司法史而言,这都是一次应当被铭记的考试。
闯过了林立的关卡之后,这19名未来的死刑复核官奔赴四川、广东、江苏、山东4省进行业务锻炼。从去年8月开始,他们先在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实习一年,再到省高院锻炼半年,今年年底将回到最高法院。“接触的都是些重刑案件,还是有点压力。”他们当中的一位告诉本报记者,“案件的事实总是很复杂,有时候死缓和死刑立即执行真的很难定夺。”
据她回忆,上班第一周就遇到一件涉及死刑的案件。在那个案件中,被告人在短时间内连杀两人,但都是情急之下所犯,她和审判长在判处死缓还是死刑立即执行的问题上产生了分歧。
在她实习所在的中级法院,一个一审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曾通过律师向省高院发出催死书,他因长期处于生死不定的状态而要求省高院尽快核准他的死刑。“这件事给我很大的触动,让我对死刑复核该不该设期限有了重新的思考。”她说。
对于招募来的尚无审判经验的应届毕业生,下基层锻炼是使其快速成长的有效途径。陈光中教授告诉本报记者,这部分招收对象只占最高法院招收人员中较小的比重,更多的是来自基层选调的在职法官,以及招收已有审判工作经验的应届硕士生、博士生。陈光中同时也认为,单纯从下级法院选调死刑复核官并不现实。随着下半年死刑案件二审全部开庭,二审法院的工作量将大大增加;另外,下级法院也要保留业务骨干,因为二审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
今年,最高法院继续从应届毕业生中招收死刑复核法官助理,计划招收的人数从前一年的20人增至30人;同时,还扩充招收了近30名书记员。据最高法院的知情人士称,未来两三年内,最高院至少将维持和今年相当的招人规模,以应对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巨大工作量。
目前,最高法院“多条腿走路”,一方面扩充军力,另一方面进行法院系统内部培训,以此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据陈光中教授介绍,为配合二审死刑案件全面开庭,全国高级法院系统刑事办案人员的相关培训即将启动。
近一年来,最高法院刑事庭的工作人员感到前所未有的繁忙。最高法院的一位行政人员告诉本报记者,她每天接收、送签的文件有时多达10来份,而且处理起来需要相当谨慎。庭长们每天大会小会不断,经常下基层调研……
外界普遍认为,去年8月,张军、熊选国两位副院长的任命,标志着死刑复核权收回工作的实质性展开。
这两位学者型副院长曾在最高法院刑二庭共事过。当时,张军担任刑二庭庭长,熊选国任副庭长,共同把关全国经济犯罪死刑案件的复核工作。之后,张军升任最高法院主管刑事审判的副院长,熊选国接任正职。此番最高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两位再次携手掌舵。
张军和熊选国都有国内著名法学院的教育背景,前者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律系;后者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是第一批进入最高法院的法学博士之一。二人在理论研究上都颇有建树,多次参与学界和舆论界关于死刑和刑事审判工作的研讨。张军身兼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积极主张在目前废除死刑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设立长期刑以减少死刑的适用。
这两位副院长都有较长的基层法院工作经历。张军曾任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判组长、北京市高级法院常务副院长。熊选国也曾担任过四川省高级法院副院长。他们都掌握死刑案件一审、二审情况和审判质量的第一手材料,为指导死刑复核工作提供了难得的经验。
更加巧合的是,张军和熊选国都曾在最高法院研究室工作。该研究室是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的智囊团,聚集了一批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深厚、立法导向意识敏感的专家。据悉,两位在职期间,曾多次主持起草有关刑事审判的司法解释。
5个刑事庭的正副职也在去年七八月份尘埃落定。
与张军、熊选国同时被任命的有刑五庭的庭长高贵君和其他4个庭的副庭长。高贵君因主审过成克杰、胡长清等大案而被外界知晓。刑三庭和刑四庭的庭长是高憬宏和杨万明,此前他们分别是刑一和刑二庭的副庭长,也有多年死刑复核的经验。
业界人士称,最高法院已经搭建起死刑复核的强大阵容,有关死刑复核的司法解释也在紧锣密鼓的起草中。各路人马齐聚东交民巷27号,只差一声令下。“准备工作做得差不多了,我个人认为,最迟今年年底会宣布全部收回,明年正式启动。”陈光中教授预言。□记者 赵 蕾(实习生潘晓凌对此文有贡献)南方周末
收回死刑复核权带动刑事司法全局变革
动一子而全盘皆活。死刑复核权收回本身的司法、人权意义不容小觑,更重要的是,这一招妙棋将带动二审、一审刑事程序乃至侦查程序的一连串变革,中国整个刑事司法程序将因之而变,甚至长期困扰司法实务的积弊也将随之化解。
近日,多位受访的法学专家向本报记者表述了上述乐观看法。
□本报记者 赵蕾
死刑复核:开不开庭
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已是铁板钉钉,但复核权归位后,复核程序将如何进行还多有疑问。在多数学者看来,现有的死刑复核程序采取书面审,更多地具有行政审批的色彩,建议未来的死刑复核改为开庭审理,让律师参与诉讼,控辩双方在法庭上充分对质,这也是所谓的诉讼化改造。而诉讼化的根本途径是实行死刑案件三审终审制。
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不开庭,律师都没法当庭辩护,法官连被告人的面也见不着,这样不是很慎重。如果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还按照以前的方式进行书面审查的话,一个非常宝贵的司法改革机会就会浪费掉。
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三审是诉讼化的根本途径。但目前实行的可能性很少,现实的改革是,如果案件事实认定出现重大分歧,个别情况下,不要排除最高法院死刑复核庭到当地听审,由被告人、控辩双方参加,必要时,关键证人、鉴定人也参加。
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应该将死刑复核程序改造成三审程序,也就是说,对死刑以外的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对死刑案件则实行三审终审制,以示对死刑案件的重视。同时,我主张有条件的开庭审,最高法院可以决定是否开庭,律师与检察官也可以申请开庭审。
死刑复核:开庭审什么
死刑复核必须实行有条件的开庭审理,这点已在学界达成一定程度的共识。但是,开庭审理的是法律适用问题还是案件事实问题,学者对此意见不一。
陈瑞华:最高法院的法官远离案发地,让他们核实案件事实并不具备太大优势。最高院在死刑复核问题上,主要发挥的是统一法律适用、把握刑事政策的作用,通过处理个案来建立司法解释或判例。
陈光中: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历来是事实与法律全面审查;现在恐怕也不可能改成不管事实认定,只管法律适用。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必须尽力保证在事实认定上办成铁案,避免出现冤假错案。
在现有框架里,我认为,在事实认定上,如果意见发生严重分歧,被告人坚决否认犯罪事实,可行的办法是,最高法院到当地实行死刑复核,直接核实证人证言。这类案件是可以发回重审,但既然当地法院已经作出这样的认定了,再审一遍到最后往往还会是维持原判;因此,不如让最高法院直接到当地去,就疑点亲自去核查。人命关天,最高法院不能只靠下级法院。
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从全世界范围来看,最高法院都不承担审核事实的功能。但是案件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经常纠缠在一起,很难分清。比如说,几个人同时用匕首刺向被害人,那究竟谁是致命的一刀,是谁实施了,这是事实问题,也是个法律问题。这是个加重情节,如果不审理这个问题,就没法准确地定罪量刑。
陈兴良: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事实审和法律审作严格区分,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时兼顾事实审和法律审。但有所侧重是完全可能的。发现案件事实不清的,还是应当发回重审。最高法院要把主要精力集中在死刑案件的法律适用上。正因如此,死刑的一审与二审必须重视。一审是基础,二审是关键,最高法院的死刑复核只是把关。
二审应该开庭
但是,目前二审普遍不开庭?仅仅用书面方式审理,用案件材料来审理案件,没有形成控辩双方的交锋,这种状况让即将收回死刑复核权的最高法院颇为担忧。
去年年底,最高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从日起,死刑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在多数学者看来,这是死刑复核权收回直接推动的结果。
陈卫东:二审应该开庭,这在我们现有的法律上规定得很明确,开庭是一种普遍,只有个别的事实认定清楚、控辩双方无争议的案件才不采用开庭方式。不开庭不利于查明案件的真相,司法的诉讼程序旨在保障查清案件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这个在过去很难执行下去。当前的改革是一个契机,引申出二审必须开庭审理,否则难以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最高法院对死刑的查明有局限性,正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要求日以后所有二审必须开庭审理,以保证死刑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
这一改革意义深远,它推动了整个二审审判程序的开庭。有了这个开头,就会有无期、有期徒刑的二审案件的开庭,从而将法律落到实处。开庭,调动了控辩双方的积极性,使他们投入到法庭审理的活动中,从而保证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陈瑞华:中国二审分两类,一是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二是当事人上诉案件。前者由于是法律监督行为,法院会高度重视;目前的问题是,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前提条件是,法院通过阅卷,认为事实不清,方才可以开庭。但问题是,法院不开庭怎么知道事实不清楚?法庭作出的结论完全依赖阅卷,这的确能发现一些明显问题,而一些问题是阅卷所不能发现的,这就容易产生冤假错案。仅通过阅卷这种方式太草率、太危险。
还有一点,过去的死刑复核与二审合二为一了。大多数上诉案件的二审不开庭,仅通过阅卷,那么它成了既是二审,又是死刑复核程序。在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后,这个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大家会发现,二审的程序如此草率,那么,一审中出现的问题,很顺利地越过二审,直接留给最高法院,使其承受巨大压力。况且,最高法院主要也是通过阅卷来复核死刑,这样又能发现多少问题呢?我认为,这便是最高法院让二审法院开庭的初衷,让它起到把关作用。
陈光中:二审肯定是要开庭的,但开庭的困难不少。据我所知,被告人一般押在地级市看守所,还有一些死刑犯关押在县级;我主张,死刑犯应该一律关押在地市级看守所,中级法院都设在地级市,以方便一审开庭。二审开庭,押送被告人是一个很大的问题,对大部分交通方便的省市,难度不大;但对于地域偏僻、交通不便的地区,像新疆、青海,就很麻烦,有风险。针对这个问题,少数案件可以直接到当地开庭。我强调,开庭就要真正开,即关键证人、鉴定人必须出庭作证。
要把重点放在一审上
二审开庭固然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死刑案件把好一道关,但是,多数学者认为,一审证人、鉴定人不到庭,法院只看案卷笔录判案是冤假错案的重要源头。要贯彻死刑案件的“少杀慎杀”,应该重点从一审进行改革。
陈瑞华:建国以来,一审制度遵循案卷笔录中心主义,即公诉人出示证据的方式就是宣读侦查案卷笔录,甚至被告人的笔录。这样,法庭表面上是在审判案件,实际上是对这些笔录做审核,控辩双方无法当庭对质,法院如何核实这些证据和资料是正确无误的呢?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都传到法庭上来,使控辩双方当庭发问。否则,即使法官有重大疑问,也没机会当庭发问,笔录是确定事实的惟一方式,因此,只要笔录错了,法院便会跟着错。所以,我认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最大的弊端就是案卷笔录中心主义,这个制度不废,即使进行二审改革又能怎样呢?
湖北、河北、四川已经出台了相关规定,这三个省的改革走在全国的前面。这三省规定,在重大案件审理中,只要有一方对证人、鉴定人提出疑义,就要出庭作证。我们也认为,让每一个证人都出庭作证,是不现实的;我主张的是,在对重大事实的认定上,相关证人须出庭作证,如果不出庭,证据、笔录都无效。解决这个问题须做到两点。一是笔录不能移送至法院,侦查机关的笔录到检察院为止,只起到起诉根据的作用,检察院根据这个寻找证人证据,在开庭后,笔录即丧失作用,绝对不能交给法官;只有把笔录拦截在法院门外,才能真正切断侦查与审判的联系,让审判成为刑事诉讼的中心,而不是被侦查牵着鼻子走。二是所有证据都必须由检察官当庭提交、当庭传唤证人,控辩双方当庭辩论。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一审上。在一审上做好事实的认定,就可以减少冤假错案;大部分冤假错案都出在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上。一是由于被告人的辩护权没有得到有效保障,律师的正确意见法官听不进去;二是控告一方的证人普遍不出庭;三是有些口供是非法获得的例如通过刑讯逼供获得,非法证据得不到排除;四是审与判权力不统一,审者不判,判者不审;五是媒体过多报道形成定势,错了难以纠正。我认为,复核权的改革重点在一审程序上,一审将事实核实清楚了,第一关把好了,下面的事情就好办了。
陈光中:实际上,还应该从一审强调起,一审中,绝大多数证人是不到庭的,都是靠侦查起诉阶段的笔录,如果证人之间说法不一致,往往会挑选有利于公诉的证言移交法院。被告人若对证言证词有意见,不能和证人在法庭当面对质。这会导致错误认定事实。
陈卫东:死刑案件纠错的关键环节在于侦查阶段,其次是一、二审要把好关,而不是寄希望于最高法院复核。统一是应该的,但中国那么大,各地经济发展程度不同,各地存在差异情有可原。比如,东部发达地区和西部贫困地区的贪官,在适用死刑上,标准应该不同。从这几年复核的情况来看,最高法院的复核改变了一些案件的死刑判决,避免了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弥合了适用死刑不统一的状况,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和统一。(实习生潘晓凌对此文有贡献) 来源: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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