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鸦颜学良官司打赢为何政府还护着他人不为颜学良办理土地估价业务受理受理权

姓名五格评分:77分
总评及建议
天格1的解析:天格数是先祖留传下来的,其数理对人影响不大。
(太极之数)太极之数,万物开泰,生发无穷,利禄亨通。大吉
天地开泰万事成,身体康安亦富荣,否泰名誉兼享福,一生无忧乐绵长繁荣发达,信用得固,万人仰望,可获成功。万物开泰,最大吉祥的暗示,但常人恐不当。天地开端﹐万物创始之象﹐威望﹑长寿之运格﹐有独立﹑单行﹑健全﹑发达﹑富贵﹑名誉﹑幸福﹑长寿等暗示力﹐宜静不宜动﹐静可得良机﹐如旭日东升﹐以温和步骤﹐可获得成功﹐事半功倍﹐但对常人恐有过好﹐不堪当之之数也。(吉)天地开端创始之象,有始收,富贵,长寿,乃为大吉之数,但宜静不宜动,静可得良机,如旭日东升,以温和步伐,可获大成功,健康,荣华,名誉,终生幸福之命运也。因数过好恐常人不堪当之。
人格0的解析:人格数是先祖留传下来的,其数理对人影响不大。
(七政之数)七政之数,精悍严谨,天赋之力,吉星照耀。 吉
刚毅果断、勇往直前,精力充足,排除万难。只是应涵养量。
诗曰:刚毅果断除万难,独立权威志气安,内外和好兼柔性,温和养德耀吉星。
精悍,刚毅果断勇往直前的进取数。(吉)
基业:独立、官禄、进取、技术、刚硬。
家庭:缺乏同心力,内外不合,善涵养修身者事得家庭圆满。
健康:日月光明,心身健保,可望长寿。
含义:独立、单行、极感之象,过刚而缺乏同化力之意。如果顽刚弄权,易酿成内外不和,幸而天赋的精力充沛,具有调节事物的才能,能够粉碎硬敌,排除万难,若能涵养雅量,扩大气度自然幸福上进,女性有此数者,难免有男性之情性,切要注意温和才会吉利而无过失。
地格7的解析:地格数是先祖留传下来的,其数理对人影响不大。
(八卦之数)八卦之数,乾坎艮震,巽离坤兑,无穷无尽。 吉
意志刚键、勤勉发展、富于进取的气概。性直。
诗曰:意志刚强善恶明,富进取心求和平,忍耐克己如心意,前难后成可安然。
坚刚,志刚意健的勤勉发展数。(吉)
基业:艺能、美术、学者、官禄、天官、师表、蓄产。
家庭:兴家成为达人贤者,家境先难后易。
健康:高山立松完健自在,可望长寿。
含义:意志如铁石,富于进取的气概。排除万难,贯彻目的名利两得,忍耐克己逐成大功。但其他运配合不善者,可能有遭难的厄运。
外格8的解析:外格数是先祖留传下来的,其数理对人影响不大。
(八卦之数)八卦之数,乾坎艮震,巽离坤兑,无穷无尽。 吉
意志刚键、勤勉发展、富于进取的气概。性直。
诗曰:意志刚强善恶明,富进取心求和平,忍耐克己如心意,前难后成可安然。
坚刚,志刚意健的勤勉发展数。(吉)
基业:艺能、美术、学者、官禄、天官、师表、蓄产。
家庭:兴家成为达人贤者,家境先难后易。
健康:高山立松完健自在,可望长寿。
含义:意志如铁石,富于进取的气概。排除万难,贯彻目的名利两得,忍耐克己逐成大功。但其他运配合不善者,可能有遭难的厄运。
对三才数理的影响:您的姓名三才配置为:木金水。它具有如下数理诱导力,据此会对人生产生一定的影响。
成功运不佳,常有烦恼和不安,尤其易起急变失落的悲运,易患脑溢血或其他疾病。  (凶)
1、总论:如有一时的成功应满足了,否则会越陷越深,而至不可收拾之局面,带来身心过劳烦恼不安,慎防急难灾厄。
2、性格:为人节俭好静,性情孤癖,不善交际,忧郁气闷,喜怒难辩,心情常有不安之感,常有不平不满之心理。
3、意志:意志坚定,有坚强的创业毅力,耐性亦佳,能忍受艰苦。但劳多而功少。
4、事业:应从事稳定收入的生意,或薪水生活较适合,投机性行业远离为安。
5、家庭:与父母不和,家庭不太温暖,亲友无助。
6、婚姻:男娶傲慢之妻,婚后常闹意见;女嫁无能力之夫,婚后不美满。
7、子女:子女较顽固,不要过于溺爱,否则长大无法管束。
8、社交:不善交际,社交能力不佳,带来的只有苦闷与忧愁。
9、精神:事事不如意,烦闷多多,宜加强精神修养。
10、财运:平日操劳又勤俭,但是财运仍不佳,应注重精神生活减少苦闷。
11、健康:易患神经衰弱、头痛、呼吸系统疾病。
12、老运:老境稍安定,但经济、精神仍不佳。
对基础运的影响:
不遇苦而自苦,有急变衰落的悲运。  (凶)
对成功运的影响:
虽有困难,努力奋斗也可以成功,但一般身心劳累,易遇不平。  (凶)
对人际关系的影响:
做事有热心及勇气,性刚讲情义,仁义心强,大多易受迫害而无立足之地。易患心、肺疾病。  (凶)
对性格的影响:
顽固如同矿石,刚毅木纳,富于耐久力,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对事爱打抱不平。若善加修养,必能光明磊落。有如黄钟,敲之则响。此数不适合女性,有强硬之嫌。
天格17有以下数理暗示:
人格25有以下数理暗示:
吉祥运(表示健全、幸福、名誉等)
刚情运(性刚固执、意气用事)
地格10有以下数理暗示:
吉祥运(表示健全、幸福、名誉等)
外格2有以下数理暗示:
吉祥运(表示健全、幸福、名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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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政府序列工作部门绩效管理14月进度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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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原告颜学良不服被告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确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法律案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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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按下"Ctrl"和"F"键可以在判决书全文中检索关键词】&&原告颜学良不服被告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确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龙行初字第4号  原告颜学良,男,×年×月×日出生,×民族,农民,住×××。  委托代理人颜家龙,男,×年×月×日出生,×民族,退休干部,住×××。  委托代理人吴良洲,男,×年×月×日出生,×民族,干部,住×××。  被告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理人瞿宏文,乡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平,男,×年×月×日出生,×民族,大专文化,干部,住×××。  委托代理人,尹文平,男,×年×月×日出生,×民族,大专文化,干部,住×××。  第三人熊云久,男,×年×月×日出生,×民族,退休教师,大专文化,住×××。  原告颜学良不服被告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确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学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家龙、吴良洲,被告委托代表人张爱平、尹文平,第三人熊云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颜学良诉称,争议的土地位于本村。1958年,当时龙山县大安人民公社中心大队因与颜家互换土地,大队立字据将包括争议地在内的土地作为颜姓自留地。1968年我家应熊家请求,将争议地借给熊家使用,1981年我将争议地收回,至今已耕种28年,双方并没有为此地的权属发生争议。但2008年初,第三人熊云久突然为此地与我家发生争议,龙山县乌鸦乡政府于日作出了处理决定书。我收到处理决定书之后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日撤销了乌鸦乡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并责令乌鸦乡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日,乌鸦乡人民政府,又重新作出了与原来处理决定书几乎是一样的处理决定,为此我又再次申请县人民政府复议,日,龙山县人民政府作出了龙政复决字(200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双方争议的土地是我家合法的经营承包的土地(颜性自留地),一直由我家管理耕种,至今已有40余年的时间,我家对争议土地享有合法的管理权;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乌鸦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引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时,引用了《人民公社六十条》,而该六十条是上世纪六十年代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是中共中央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过渡政策,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规章,不是土地行政确权处理程序中当然的法律渊源。乌鸦乡政府在处理问题之前没有进行调解前置程序。乌鸦乡政府重复处理违法,乡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县人民政府撤销后,其作出了与原来处理决定书几乎一样的处理决定。综上所述,请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错误决定书。并提供了下列证据:1、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二份;2、龙山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二份;3、换地契约;4、龙堰村村委会的示意图一份、证明二份;5、证人陈章桂、吴世成、杨方忠、方富莲的证言。  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辩称,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尊重了客观事实,符合法律依据,是合理、合法、有效的,请法院驳回原告颜学良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朱必怀、谷秀花的证言;2、证人向官齐的证言二份;  3、证人袁胜宝的证言; 4、证人廖幺妹、李长清、熊功成的证言,5、证人颜士龙、熊昌正、张吉生;6、证人田正明、方富莲、周光超、余注意的证言;7、调解记录;8、龙堰村五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9、熊云久的询问笔录和证明各一份,颜学良的调查笔录二份。  第三人陈述称,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合理、合法、合情,尊重了客观事实,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向法庭提供了龙山县教育局人事股的证明一份。  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2、4证据予以否认,认为该证据均不客观、不真实,是假的,系政府行为。对证据3、6、8无异议;对证据5认为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9双方都是当事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7认为该调解笔录是行政处理的一个法定程序,没有征询颜、熊二人的意见,也无陈述意见。对第三人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对3、4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证明人签字,笔迹均为一人所为,有伪证的嫌疑,并提出方富莲是原告的亲婶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证据5予以否认,提出原告在庭前互换证据时没有提供,有在互换证据后有伪造的可能。对第三人的证据无异议。  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1、2组证据没有异议,对3、4、5组证据予以否认,认为证人没有客观的证明事实的真实情况,且村委会的材料是村书记颜贵文写的假材料。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合议庭认定下列证据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第三人的证据。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乌鸦乡龙堰村5组村民颜学良与熊云久争议的土地,在1958年时原大安人民公社中心大队(现乌鸦乡龙堰村)将房屋三间与颜仪庭(颜学良之祖父)斢换,给颜姓找现金五十元,杉树二十根,屋后老菜园作颜姓自留地(即现争议地)。1971年向官齐在其争议地前修建房屋后,在其争议地上栽黄柏树四株,1973年乌鸦供销社将向官齐的房屋斢换。原告颜学良在向官齐栽的黄柏树下方又栽了几棵杜仲树。被告方称有全家祖坟,经现场查看,并无明显坟墓。  日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依据《人民公社六十的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和龙人常(1998)第7号《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历史性用地确权的意见》第八条“农民集体连续试用期他农民集体所用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等相关内容,比照相关案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1、对于颜学良陈述的连续耕种27年就应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2、对于颜学良陈述的下户时分给其的责任田土不予承认;3、熊云久拥有争议土地属于自己自留地部分的管理经营使用权,对于由全家祖坟开垦出来的土地面积的使用权不予支持;4、对于颜学良的全家祖坟空地上连续耕种27年,如全家后人无人要求恢复原状,继续由颜学良管理使用。原告不服,向龙山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龙山县人民政府于日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了撤销乌鸦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日被告仍以原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申请复议,龙山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了维持乌鸦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颜学良在乌鸦乡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前未提供原龙山县大安人民公社中心大队与颜仪庭(即原告祖父)互换房屋的证据,在庭审中提供了该证据,原始证据优于其他证人口供,因此,该证据具有排他性、合法性。原告与第三人争议地中是否有全家祖坟,无证据证言佐证,对该事实无法确认。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因此,被告处理该争议地时事实不清,同时被告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也未适用《》。据此,原告的诉讼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庭 洪人民陪审员  何 远 珍人民陪审员  杨 启 如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素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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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原告颜学良不服被告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确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颜学良不服被告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政确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9)龙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龙行初字第4号;原告颜学良,男;委托代理人颜家龙,男,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良洲,男,日出生,;被告龙山县乌鸦
原告颜学良不服被告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确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009)龙行初字第4号行政判决书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龙行初字第4号原告颜学良,男。委托代理人颜家龙,男,日出生,土家族,退休干部,住古丈县古丈坪完小宿舍。委托代理人吴良洲,男,日出生,土家族,干部,住古丈县罗依溪镇打兰坳52号。被告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法定代理人瞿宏文,乡长。委托代理人张爱平,男,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干部,住龙山县乌鸦乡政府宿舍。委托代理人,尹文平,男,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干部,住龙山县乌鸦乡政府宿舍。第三人熊云久,男,日出生,土家族,退休教师,大专文化,住龙山县回龙小区14栋2单元201号。原告颜学良不服被告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确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颜学良及其委托代理人颜家龙、吴良洲,被告委托代表人张爱平、尹文平,第三人熊云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颜学良诉称,争议的土地位于本村。1958年,当时龙山县大安人民公社中心大队因与颜家互换土地,大队立字据将包括争议地在内的土地作为颜姓自留地。1968年我家应熊家请求,将争议地借给熊家使用,1981年我将争议地收回,至今已耕种28年,双方并没有为此地的权属发生争议。但2008年初,第三人熊云久突然为此地与我家发生争议,龙山县乌鸦乡政府于日作出了处理决定书。我收到处理决定书之后申请行政复议,县政府于日撤销了乌鸦乡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并责令乌鸦乡政府重新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日,乌鸦乡人民政府,又重新作出了与原来处理决定书几乎是一样的处理决定,为此我又再次申请县人民政府复议,日,龙山县人民政府作出了龙政复决字(2009)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错误双方争议的土地是我家合法的经营承包的土地(颜性自留地),一直由我家管理耕种,至今已有40余年的时间,我家对争议土地享有合法的管理权;行政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乌鸦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应引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而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时,引用了《人民公社六十条》,而该六十条是上世纪六十年代特殊历史时期的产物,是中共中央在特定历史条件下的过渡政策,既不是法律,也不是法规、规章,不是土地行政确权处理程序中当然的法律渊源。乌鸦乡政府在处理问题之前没有进行调解前置程序。乌鸦乡政府重复处理违法,乡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被县人民政府撤销后,其作出了与原来处理决定书几乎一样的处理决定。综上所述,请县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的错误决定书。并提供了下列证据:1、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决定书二份;2、龙山县政府的复议决定书二份;3、换地契约;4、龙堰村村委会的示意图一份、证明二份;5、证人陈章桂、吴世成、杨方忠、方富莲的证言。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了答辩状和证据。辩称,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尊重了客观事实,符合法律依据,是合理、合法、有效的,请法院驳回原告颜学良的诉讼请求。提供了下列证据:1、证人朱必怀、谷秀花的证言;2、证人向官齐的证言二份;
3、证人袁胜宝的证言; 4、证人廖幺妹、李长清、熊功成的证言,5、证人颜士龙、熊昌正、张吉生;6、证人田正明、方富莲、周光超、余注意的证言;7、调解记录;8、龙堰村五组村民代表会议记录;9、熊云久的询问笔录和证明各一份,颜学良的调查笔录二份。第三人陈述称,政府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合理、合法、合情,尊重了客观事实,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向法庭提供了龙山县教育局人事股的证明一份。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原告对被告提供的1、2、4证据予以否认,认为该证据均不客观、不真实,是假的,系政府行为。对证据3、6、8无异议;对证据5认为与本案无关联,对证据9双方都是当事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证据7认为该调解笔录是行政处理的一个法定程序,没有征询颜、熊二人的意见,也无陈述意见。对第三人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对3、4证据提出异议,认为该证据没有证明人签字,笔迹均为一人所为,有伪证的嫌疑,并提出方富莲是原告的亲婶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对证据5予以否认,提出原告在庭前互换证据时没有提供,有在互换证据后有伪造的可能。对第三人的证据无异议。第三人对原告提供的1、2组证据没有异议,对3、4、5组证据予以否认,认为证人没有客观的证明事实的真实情况,且村委会的材料是村书记颜贵文写的假材料。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合议庭认定下列证据有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提供的证据及第三人的证据。 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乌鸦乡龙堰村5组村民颜学良与熊云久争议的土地,在1958年时原大安人民公社中心大队(现乌鸦乡龙堰村)将房屋三间与颜仪庭(颜学良之祖父)?踊唬??招照蚁纸鹞迨???际鞫????莺罄喜嗽白餮招兆粤舻兀?聪终?榈兀??971年向官齐在其争议地前修建房屋后,在其争议地上栽黄柏树四株,1973年乌鸦供销社将向官齐的房屋?踊弧T?嫜昭Я荚谙蚬倨朐缘幕瓢厥飨路接衷粤思缚枚胖偈鳌1桓娣匠朴腥?易娣兀??殖〔榭矗?⑽廾飨苑啬埂日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依据《人民公社六十的条》第四十条第一款“耕种由集体分配的自留地,归社员家庭使用,长期不变”和龙人常(1998)第7号《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历史性用地确权的意见》第八条“农民集体连续试用期他农民集体所用的土地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等相关内容,比照相关案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作出了如下处理决定:1、对于颜学良陈述的连续耕种27年就应归其所有的请求不予支持;2、对于颜学良陈述的下户时分给其的责任田土不予承认;3、熊云久拥有争议土地属于自己自留地部分的管理经营使用权,对于由全家祖坟开垦出来的土地面积的使用权不予支持;4、对于颜学良的全家祖坟空地上连续耕种27年,如全家后人无人要求恢复原状,继续由颜学良管理使用。原告不服,向龙山县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龙山县人民政府于日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作出了撤销乌鸦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日被告仍以原事实和理由作出相同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申请复议,龙山县人民政府于日作出了维持乌鸦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原告仍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颜学良在乌鸦乡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之前未提供原龙山县大安人民公社中心大队与颜仪庭(即原告祖父)互换房屋的证据,在庭审中提供了该证据,原始证据优于其他证人口供,因此,该证据具有排他性、合法性。原告与第三人争议地中是否有全家祖坟,无证据证言佐证,对该事实无法确认。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新的证据,因此,被告处理该争议地时事实不清,同时被告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中,也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据此,原告的诉讼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的行政处理决定书,限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被告各承担五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杨 庭 洪人民陪审员
何 远 珍人民陪审员
杨 启 如二00九年九月二十九日书
黄素俭 包含各类专业文献、生活休闲娱乐、中学教育、各类资格考试、高等教育、幼儿教育、小学教育、行业资料、专业论文、91原告颜学良不服被告龙山县乌鸦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行政确权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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