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对幼儿有残疾证有什么优惠的有什么特别政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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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
为搞好我校计划生育工作,根据《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文件《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 办法》、第50号文件关于修改《北京市计划奖励实施办法》的决定及第52号文件修改《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的决定及海淀区实 施&计划生育条例&的若干具体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改规定如下:
一、产假、奖励如下规定
1、大力提倡晚婚。女方年满23岁、男方年满25岁以上初婚者为晚婚。双方晚婚的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奖励7天。未晚婚者只享受3天婚假。
2、大力提倡和鼓励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超计划生育。已婚妇女年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晚育的女教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个月产假外,增加奖励假 30天(一个月)男、女方各奖励15天,如果难产或剖腹产,产假再增加15天,不休奖励假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或由男方享受)。奖励费由夫妻 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寒暑假顺延)。
3、产妇护理确有困难的,经双方单位同意,奖励假可由男方使用。
4、女教职工除享受第2条规定的产假外,由女方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增加产假3个月,但减免3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5、为了保障妇女产后健康,女教职工的产假,遇寒暑假应顺延计算休息。
6、再婚夫妇已有一个子女的,女方符合晚育条件,也不享受晚育待遇。
二、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1、 已到晚婚年龄的育龄夫妇,在怀孕前或怀孕后3个月已内,在女方单位领取《生育服务证》(无业人员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居家委会领取)。
2、 未达到晚婚晚育年龄的,动员其推迟生育时间,待到晚育年龄再办理《生育服务证》。
3、 凡是我校初婚育龄女教职工,到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生育服务证》。
4、 女方领证由本人认真填写夫妻基本情况后,必须持结婚证、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由计划生育办公室检验后盖章,再由男方单位审核盖章,然后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 室审批并对《生育服证》统一登记、编号、审核盖章后交给当事人保管。
5、 在婚姻状况无变化的情况下,《生育服务证》在本市长期有效。
6、 凡我校已办理《生育服务证》的育龄妇女户籍地发生变更后、持《生育服务证》到迁入地街道计生办主管机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登记。
7、 已婚育龄妇女在怀孕3个月内,应当持《生育服务证》到妇幼保健部门办理围产期保健登记。妇幼保健部门在为其办理登记的同时负责检验《生育服务证》,对未持 《生育服务证》的已婚育龄妇女,应尽快办证,并在登记册上予以注明。
三、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生育服证》办理程序
1、 符合政策申请生育第二胎的夫妇,须向双方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单位进行核实后分别出具证明、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2、 女方单位将双方申请、双方单位证明及有关材料(女方户口本、离婚判决书、协议书、结婚证、抚养子女和医院残疾证明书等)到女方户口所在地街道计生办申请办理
3、 街道计生部门审核后发放《生育第二胎子女申请表》,由女方单位填写,男女双方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后交到街道计生办。
四、新生儿入户程序
1、 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内,先到户口所在地的家委会领取入户通知单,再到校计划生育办公室领取《独生子女证》申请书。按照要求认真填写后,经男女双方单位盖章、居委会盖章。
2、 新生儿入户所需证件:《医学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女方户口本、入户通知单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派处所办理新生儿入户手续。注:(新生儿也可以随着父亲入户)。
3、 育龄妇女持《独生子女证》申请书到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领证后女方将申请书一式两份全部交回单位。根据女方所休产假将独生子女奖励费发放起止月填写清楚。返回男方单位一份。
五、育龄妇女响应国家号召有一对夫妇生育一孩后(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经双方夫妇申请,所在单位核实盖章,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此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1、 每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5元。休产假3个月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年满18周岁止。凡休产假半年 (6个月)的父母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年满15周岁止。
2、 独生子女奶费一次性补助48元。托补从子女7个月后每月补助40元到上学,月份小的子女往后延。
3、 独生子女参加统筹医疗,每月从工资里扣除2元。报销医药费按《教职工子女统筹医疗试行办法》
4、 本项第一条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适用于一胎双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妇。但无论双胞胎或多胞胎,均按一个子女发给奖励费。
5、 依照《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妇,向所在单位或当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书面保证不再生育的,给予表彰,并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6、 申请并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从批准之月起,停止其奖励和优待退回已领取的全部奖励费,交回《光荣证》。
7、 停薪留职人员、公派出国人员、按照人事处核准的协议书执行。
六、育龄妇女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后,享受以下待遇:
1、 育龄妇女生育一个孩子后,采取长效措施(上环或皮下埋植)奖励40元。
2、 育龄妇女上环手术后,除按规定享受2天公假外,学校奖励5天,合计7天。皮下埋植享受公假4天,均按公假对待。
3、 因上环失败而怀孕做人流,按公假对待(只享受一次)。
4、 育龄妇女生育子女后,实行避孕措施知情选择的,不慎怀孕在合同医院施行的计划生育手术(除中期引产外)手术费均给予报销(只限报销一次)。
七、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凡本校聘用的临时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对各单位录用的临时工,进校时要考核计划生育情况,出现问题由招收单位负责。
2、 录用前须查验本人户籍所在乡(街道)计划生育证明后,应当予以登记方可报到录用。对符合条件的,为其办理《婚育证》。
3、 外地来我校的育龄妇女应当自公安机关核发《暂住证》之日起十天内,持《暂住证》和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主管机关出具的婚育状况证 明,由我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到计划生育主管机关登记,并办理外地来京人员《婚育证》。
4、 凡我校录用的外地育龄女工须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
5、 其聘用人员是指国家正式指标内的人员。
八、药具管理
药具由计划生育办公室统一管理发发放登记,(由各院计划生育宣传员统一领取)宣传员必须认真负责,摸清用药人数,登记造册,使避孕工作落到实处。
九、计划生育要列为考核职工内容:
1、 凡达不到计划生育规定的标准单位,不能评为先进集体;凡本年度不按计划生育及人流者,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2、 年终对各院、部门计划生育工作进行检查总结,凡达标的单位可评计划生育先进单位,并进行表彰;未达标单位进行批评。
3、 各院、部门计划生育宣传员在开展经常性工作中做了许多具体工作,对完成计划生育工作好的宣传员,年终给予表彰和奖励。
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的户口迁移
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户口的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婴儿,应该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
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1. 入户申请;
2. 母亲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 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4. (北京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5. 被投靠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
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落户,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1. 入户申请;
2. 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 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4. 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5. 被投靠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
3、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落户,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1. 入户申请;
2. 投靠人及其母亲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
3. 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4. 申请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
5. 被投靠人《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住房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人,派出所在俩年内分期分批受理申报入户。
(1)日至日受理日至日之间出生的未成年人随父落户的申请;
(2)日至日受理日至日之间出生的未成年人随父落户的申请;
(3)日至日受理日至日之间出生的未成年人随父落户的申请;
(4)日至日受理日至日之间出生的未成年人随父落户的申请;
海淀分局人口管理处电话:
关于独生子女父母享受一次性奖励发放办法
按照10月29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办法执行如下:
主管单位有:财务处、人事处、老干部处、校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
一、由老干部处统计离退休老同志名单。
二、由人事处统计在职教师员工名单。
三、由校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按照有关单位统计的人数发放表格,具体条件是:男的六十岁、女的五十五岁,并且子女是在日以后出生的,凭户 口本、结婚证、离婚证、《独生子女光荣证》发放,每人1000元整。
四、以后退休的老同志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同时在这里感谢各位校领导的支持和帮助。
校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
计划生育办公室:在教一楼二层222房间
联系人:解老师
北京邮电大学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 养老保险 | 医疗保险 | 生育保险 | 工伤保险 | 失业保险 | 百家争鸣 | 问吧
计划生育奖励金政策
[导读]: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自2008年开始,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特别扶助金,直到其亡故或伤病残子女康复。对于同时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对象,其特别扶助金按就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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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独生子女伤残或重病,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
  3、夫妻双方或一方死亡、伤残或重病,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含)的低保家庭;
  4、独生子女考上大学本科的低保家庭。
  (二)补助标准
  1、符合上述第一种情况且不符合条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愿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已自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夫妻双方给予一次性10000元补助,单方给予一次性5000元补助。
  2、符合第二、三两种条件规定的对象,视情给予一次性元补助。
  3、符合第四种规定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补助。
  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计划生育家庭,视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所需提供的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光荣证;结婚证。
  可能涉及的资料:低保、死亡、残疾、重病、大学入取通知书、子女未婚等证件或证明。
  办理程序:经本人申请,由村(社区)初审,报镇街计生部门审核后报区人口计生局复审。
  ☆独生子女
  (一)投保对象:
  凡是户籍在萧山区,出生3个月至17周岁,领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成年人。
  (二)保险费:10元/人/年。(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三)保险期间:一年。
  (四)保险责任:
  1、身故保障金:3万元(疾病身故在投保90天后);
  2、意外残疾保障金:最高3万元(根据残疾程度按比例赔付)。
  如果您愿意为您的孩子提供一份保障,请配合提供以下资料:
  ①您孩子的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②有效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
医疗费用*80%
手术费用*80%
意外身故、残疾、烧烫伤
所交保险费
实际住院天数×住院保险金日额
实际住院天数×重大疾病住院保险金日额
所交保险费
实际支付医疗费用-免赔额(按比例给付)
所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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