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民,信谯2013年中国总人口数有多少人

 4月20日,公安部统一部署北京、河北、山西等20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开展集中行动,摧毁覆盖全国、涉案人员众多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网络。
  此类犯罪活动层次较多,关系复杂。总体上可分为源头、数据平台、非法调查类公司三个层次。部分地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中有机会记录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是泄露信息的“源头”。他们隐藏较深。
  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38个,摧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161个,打掉从事非法讨债、非法调查等的“非法调查公司”611个。
  4月20日中午,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他城B座一出租房,连续蹲点20多天的便衣警察敲门而入,将房内的3名正在网上进行交易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嫌疑人抓获。
  3名嫌疑人为“中国资源部”成员。
  嫌疑人使用一网名为“移动数据供应”的QQ,对外介绍有淄博地区“移动数据全库和车主,2011年3月的数据,价格是3000元,共有200多万条信息。”
  据长沙市公安局介绍,“中国资源部”是一个专门从事数据倒卖的团伙,长期在网上以“中国资源部”、“移动数据专家”、“中国咨询”等网名,贩卖各种公务、公民信息、各运营商的用户机主资料等各种信息。
  当天的QQ聊天记录显示,郑州一家营销策划公司准备在山东开展业务,需要客户资料,咨询是否有淄博地区的客户信息。
  这次交易被叫停。
  千万富豪信息泄露
  在出租房的两台电脑上,有数千个数据包,涵盖了约1.5亿条个人信息数据
  4月20日,几乎在警方敲门抓获上述3名犯罪嫌疑人的同时,另一支抓捕队伍来到长沙市区内的一家宾馆,将正在熟睡的曾志(化名)抓获,曾志是“中国资源部”的核心成员。
  曾志今年26岁,去年,他开始将贩卖个人信息数据当做一门生意。
  此前,他曾在江西的一家电信公司工作,今年2月,和老乡从江西宜春转至长沙。曾志说,去年,他在网上搜索相关信息,加入一些QQ群。在群里,有人兜售各类数据。
  有一次,一个广东网友给曾志留言说:“你要查任何一个号码,我都能查到。”曾志不信,随后,广东网友给他发送电脑的“远程查看”。
  曾志“当时很惊讶”,他通过远程查看,在对方的电脑里,各种名目的压缩包格式有数百个,包含各类个人信息资料,有移动数据、有银行的、也有车主的。
  随后,曾志给广东的网友汇款两千元,不到一周,从广东寄来一个硬盘,容量大约近30G,正是之前在对方远程里看到的个人信息。
  曾志说,数据包里,仅湖南全省的移动数据有3000万条。
  收到数据后,曾志通过3个QQ开展业务。“平时整天挂在线上,比其他工作要自由很多。”每个QQ都会有几十个QQ群,每个QQ群,多的有四五百人,少的也有两百人。
  在QQ群里,遍布全国各地的网民,不停地发布广告消息。交易最频繁的时候是每天的下午和晚上。这些信息包含企业、车主、银行、考生、手机等多种形式的个人信息资料。
  一名称为“深圳车主63万”的EXCEL表格中显示,车牌号、汽车品牌、汽车发动机型号、车主姓名、地址、联系电话等详细信息,共计63万条。
  还有一份“浙江富豪20万电子版”,其中罗列有浙江各地区的富豪姓名、手机,开宝马车,以及个人资产,和所在地区等信息。
  其中个人资产一项,多数富豪的个人资产都在3000万以上,其中还有不少是1亿以上。记者随即抽取嘉兴一名王姓老板的电话,经电话证实为其本人,其在当地有几家企业。
  犯罪嫌疑人曾志说,这些信息资料是他从广东一名网友处购买。因为这些富豪开的都是宝马车,所以怀疑信息从类似宝马车友会的会所里泄露。
  长沙公安局刑侦支队的郭刚介绍,在出租房的两台电脑上,有数千个数据包,涵盖了约1.5亿条个人信息数据。
  在此次公安部“打击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中,长沙警方共抓获“中国资源部”的7名犯罪嫌疑人。
  卖个人信息开上奔驰
  找需要发短信的商家,谈成项目后,价格一般是每条三四分,然后他们再找群发商,赚取差价,每条能赚0.5分
  高端的个人信息比较受青睐。曾志说,大部分数据是花钱购买的。
  短短几个月,曾志已积累有湖南、江西等六七个省份的几千万条数据。这些信息有移动数据、车主、业主、富豪等各种行业和身份。
  利用这些信息,结合短信群发业务,曾志会找需要发短信的商家,大多是一些教育机构、房地产公司等。谈成项目后,价格一般是每条三四分,然后他们再找群发商,赚取差价,每条能赚0.5分。
  “一般群发都会在5万条到10万条短信。”曾志说,客户会对群发短信对象有要求,他们按客户的要求,寻找目标客户,同时定时发送短信,群发短信只是一个软件。短信发送结束后,他们会将发送短信的截图传给客户。
  曾志主要接触商业广告客户,但大多数人对自己的营销方式不能接受。事实上,商业广告开始变味,出现更多诈骗短信,比如发布二手车、枪支等信息。
  曾志说,他听说有人生意做得很大,干了一两年,就开上了奔驰。在QQ群里,大家也常会传授他们做生意的技巧。但大家最关心的是“新货”。所谓“新货”,就是刚刚“流”出来的数据,“新货”更受青睐。
  平时,大家也会进行资源共享。曾志说,比如,自己有湖南的全部数据,对方有江西的全部数据,双方会互换资源。不过,线上的人都希望自己的数据是“独家”,“恨不得别人做不下去。”
  曾志说,做这个行业,压力很大,他告诉家人说在做“手机短信”,但家人并不了解他的工作。“这是违背道德和法律的,说实话,每天都睡不着觉,早就想收手不干了。”
  高额调查费
  “情感危机挽救”收费是2万-6万之间,注释是“分离第三者,婚姻心理辅导等”
  “湖南速动商”是一家婚姻维权调查公司,一般就是捉奸和找“小三”。曾志说,他不知道湖南速动有没有找他买过信息,平时交易都在网上进行,不知对方身份。
  该公司负责人沈某,今年37岁。去年10月,沈某办理虚假组织机构代码证和工商登记证,成立湖南速动商务调查有限公司,并使用虚假身份证,化名游某。
  平时,“湖南速动商”在网上以“湖南速动商”、“速动客服”等网名倒卖各种数据信息。
  A20-A21版采写/新京报记者 李超 宋识径 石明磊 张太凌
  据公安人员介绍,该公司的运作,先由公司文员或沈某本人通过网络QQ联系客户,达成初步意见后到公司与沈某面谈,面谈成功收取金额50%的订金。
  沈某再到网络上联系同行,购买需要调查的人员的户籍信息,住宿信息,还有作息、出没情况,然后安排公司业务员进行跟踪和守候,按照客户要求拍照或通知客户处理。
  该公司的收费标准显示,服务对象分成个人和企业。个人包括“婚姻维权调查”、“情感危机挽救”、“人车行踪调查”、“隐私安全防护”等。企业包括“内部机密防控”、“商业情报搜集”、“打假维权调查”、“竞争对手扼制”等。
  其中,“婚姻维权调查”收费是每天1200元,注释是“全天候跟踪,影像取证”,工作周期是3天起。
  “情感危机挽救”收费是2万-6万之间,注释是“分离第三者,婚姻心理辅导等”,工作周期是30天-90天。
  “商业情报搜集”收费是1.5万起,工作结果是“资产、信用、核心资料、高层信息等相关资料”。
  据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朱燕军介绍,收费标准上写的内容和做法,多数都已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据调查,该公司从开业至今,共获利几十万元。但因公司无财务记账,具体获利情况暂无法查证。
  而沈某个人在除去公司开销和员工工资及提成的情况下,获利二十余万元。
  其中,公司内的另一名负责公司内务的员工,每月固定工资是1800元,共计获利万余元。而一名参与调查的员工,调查8次获利16500元。
  调查行为致80%家庭破裂
  据有关人士透露,在婚姻调查中,由于公司抓奸业务,导致80%的家庭婚姻破裂
  在4月20日的查处中发现,“湖南速动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还有工商部门年检的标志。经警方确认,该执照也为造假。
  该公司的宣传资料显示,该公司主要经营婚姻维权调查、寻人寻亲查址、人车行踪调查、商业情报收集、深度背景调查等业务。
  据有关人士透露,在婚姻调查中,由于公司抓奸业务,导致80%的家庭婚姻破裂,通过第三者调查导致30%-40%的家庭婚姻破裂。
  据资料显示,公司的主要业务骨干包括,犯罪心理学专家、资深律师以及从事多年大型企业经验的职业经理人。
  在公司的墙上,还挂着两面锦旗,分别写着“雷霆出击 结案神速”和“企业商务的卫士 百姓危险的救星”。
  长沙市公安局网技支队朱燕军介绍,该公司对外宣传的电话号码尾数是“110”,同时拥有与警徽相似的徽章作为标志。这些做法无非是让百姓误以为与公安机关有关联,以此获得信任。
  朱燕军称,经过调查,该公司与公安部门没有任何关系。
  工商局里的“内鬼”
  在“河北工商”的QQ群里,有人让他提供一些企业的注册信息,对方通过网上汇款
  据调查发现,一些工商部门的“内鬼”成为信息泄露的源头。
  今年4月20日,在其他同事的注视下,刘某被公安机关带走,其涉嫌非法出售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刘某,河北省保定市工商行政局信息中心的一名工作人员。
  2010年开始,刘某接手档案保管和查询工作,经常接待公、检、法查询企业工商注册信息。在一个名为“河北工商”的QQ群里,有人请刘某提供一些企业的注册信息,对方通过网上汇款给他。
  警方查明,刘某用于接收汇款的银行卡有3张,其出售的是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企业信息。在刘某的住处,警方在其笔记本电脑中发现大量企业注册信息。
  其中的一份价目表,更是引起了警方的注意。
  负责此案的保定市新市区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刘文平介绍,这份价目表详细标注了各类信息的价格,根据获取的难度,分别为5元至20元不等。只要同意报价,刘某就可以查询并提供对方所需信息。
  接到“订单”后,刘某就会登录工商局内网,查询企业信息,并通过电子邮件或QQ软件的文件传输功能,发送这些信息。有些复杂信息,刘某还会到工商局档案室查询、复制。
  刘某,花5块钱,可以知道企业注册名称、注册号、公司地址、等简单基本信息,要想知道公司的股东情况,需要20元。
  自2010年以来,刘某靠出售这些信息获利5万余元。
  专案副指挥长、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廖进荣介绍,被买卖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金融、电信、工商等领域,此次专案涉及的信息内容有近40项。
  部分地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机构中有机会接触公民个人信息的工作人员,是泄露信息的“源头”。
  廖进荣说,此次专项行动的核心就是打“源头”,“源头”解决了,后续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但是最难查的也是源头,他们往往隐藏比较深。
  据介绍,在这次专项行动中,目前被抓获的38个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有公司企业员工,也有不少像刘某这样的国家工作人员,有“临时工”,也有正式人员。
  除此,郭刚介绍,一些车主信息都是从保险公司出来,在多数车主信息中,还有相关办理保险工作人员的姓名以及保险费。
  据调查,多数富豪的数据都是从一些高档私人会所流出,而移动等通讯企业,他们主要通过集团用户属性,提取数据,为此常常能提取到政府官员以及企事业单位。
  打击侵害信息案之难
  如果仅是信息被泄露、接到骚扰电话,没有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警方很难立案侦查
  公安部统计,截至目前,各地公安机关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挖出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源头”38个,摧毁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的数据平台和“资源大户”161个,打掉从事非法讨债、非法调查等的“非法调查公司”611个。
  廖进荣说,这次行动重创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他表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还非常严重,严打的高压态势还将继续。
  同时,公安机关发现惩办此类犯罪的难度。
  这类犯罪发现难,基本没有被害人报案。警方介绍,如果仅是信息被泄露、接到骚扰电话,没有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警方很难立案侦查。
  案件进入提取证据、审讯深挖阶段,难题更是接踵而来。
  石家庄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孙春寿在查办一起非法调查案件时,发现嫌疑人进行非法手机定位是通过外地人员来实现的。这些在外地的人员,作为石家庄的公安机关很难查清。
  廖进荣说,公安部将就这次行动的有关情况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两高沟通,希望发现的问题能引起重视,并最终推动出台相关立法或司法解释。
  ■&北京行动
  嫌疑人通过手机对个人定位追踪
  北京警方查处信息贩卖源头等80余处,刑拘98人
  在此次集中打击侵害公民信息犯罪行动中,北京警方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205名,其中刑事拘留98人,查处信息贩卖源头6处,信息平台4个,调查公司70家。
  据“2?09”专案北京指挥部负责人介绍,4月20日上午,北京警方兵分80个小组,对此前数月侦查锁定80处信息贩卖源头、平台和调查公司进行现场查处行动。
  “嫌疑人可能持枪,一会儿注意。”有民警低声提示,抓捕队员持枪,屏息待命。
  “抓捕时机已成熟,开始行动。”对讲机传来指令。
  4月20日上午10时,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悦麒大厦8层,民警们迅速冲入一间一居室,“不许动!”
  犯罪嫌疑人刘某和王某愣在桌前。
  据调查,刘某等人注册成立的“北京华博天信商务调查公司”网站和个人名片上显示,公司业务包括婚外情调查、债务追讨、私人信息、行踪等调查。
  信息交易6万一条
  4月20日上午,刘某、王某在公司被警方控制的同时,公司“二号人物”张某也在位于望京的家中被警方抓获。
  专案组民警称,华博天信公司的调查业务涉嫌非法倒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调查、讨债等内容。据此前调查,张某可能持有枪支,但警方将其抓获后,并未找到真实枪械。
  “在非法贩卖个人信息的层级中,调查公司可谓暴利,危害性也更为明显。”办案人员称,从上游数百元买来的一条个人或企业信息,调查公司转手后卖至数千上万元,据目前所掌握情况,最高信息交易价格高达6万元一条。
  电脑存有“捉奸”视频
  在“华博天信”公司约30平米的房中,警方查处各类定位、偷拍设备,包括纽扣摄像机等。
  在公司电脑中,存有大量照片、视频。办案民警打开部分内容显示,该公司成员冲入一私人房间,进行“捉奸”,并拍下现场照片和视频。
  办案民警称,刘某等人通过监控对象的手机,将信号与定位设备连接,进行实时定位追踪。
  调查公司人员只要拨通电话,小黑匣即可成为窃听器。据称,使用这一设备,即使离被监听者有数公里距离,仍可清楚听到每一句谈话。
  ■&个案
  郭美美托调查公司找宝马
  当天,在华博天信公司,记者发现一份刚签订不久的合同委托书,内容为郭美美委托该公司人员,帮其寻找红色迷你宝马车,酬劳费2万元。
  这份签订于4月16日的委托书,和附带签订的“寻人寻物咨询合同”显示,郭美美因有人在“没有任何经济纠纷的情况下,擅自开走其牌照为‘京NRG***’的红色宝马迷你车”,遂委托华博天信公司张玉柱等人将车找回。“寻车和索要时若引发冲突和意外,由将车开走者自行承担。”
  昨日,郭美美称,她的红色迷你宝马确实找不到了,并委托华博天信公司寻找。“这家公司是我在网上搜到的,并不了解底细,他们给我看了一份公司的工商登记注册证明,说是合法的。”
  郭美美说,2万元的酬劳费已预付1万元,“我这几天一直联系他们,都找不到。”
  “车还没找到,钱也不知道能不能要回来。”郭美美听闻该公司被查,她称,自己是受害者。
  华博天信的工商注册信息显示,公司被许可经营的项目并不包括“私家侦探”式的寻人寻物、追踪调查。
  刑法专家认为,对个人信息立法保护尚有欠缺;个人信息泄露案件“重打不如重管”
  “公务人员非法出售信息应重罚”
  对话人物  储槐植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何家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刑法修正案(七)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入罪之后,围绕这个犯罪的争论一直不断,公安机关在查处具体案件时,也面临种种难题。
  4月24日,著名刑事法律专家储槐植、何家弘在公安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对这些难题进行解答。
  信息保护存在“公私”差异
  新京报:公民个人信息遭泄,跟保护力度不够是否有关系?
  储槐植:以前对国家、集体的信息和利益保护得多,对个人、私人信息保护少一点。在信息保护上,公和私是不一样的。实际上,文明发展到这个时代,一个国家要以个人为主,重视个人利益的保护。
  何家弘:传统上,对上头的、也就是国家的信息保护得更严格一些,查询、复制都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但是,对个人信息保护往往关注不够,也不排除有些部门还是挺严的,比如房产信息,不是想查就可以查的。
  个人信息保护法缺位
  新京报:有嫌疑人认为,个人出售的信息是应该公开的信息,不构成犯罪。
  储槐植:刑法修正案(七)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是符合实际需要的,但是从国家的立法准备来看,还是有些欠缺。
  在定罪之前,应当有一个行政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法,这是刑事立法的前位性法律,而我们没有,以至于什么是公民个人信息,现在都没有个明确定义。
  新京报:刑法规定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最高刑是三年有期徒刑,是否太轻?
  储槐植:刑罚轻重,不同国家法律文化,都有不同的标准。到目前,中国更多奉行的是重刑政策。但是犯罪是由很多复杂因素构成的,单纯加重刑罚,不能根本解决问题。
  我有一个想法,不直接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的犯罪,重打不如重管。
  何家弘:各种信息都可以买卖,这是非常可怕的,因此必须要严打。但我认为,严惩不如严查,严查不如严防。
  打击这类犯罪,关键是打“源头”。怎么严防?就是增加获得信息的难度,如果制度更完善,执行更严格,他得到信息就很难,犯罪成本就更高了。
  公务人员犯罪处罚应更重
  新京报:同样是出卖公民个人信息,公务人员出售的,是否处罚应更为严厉?
  储槐植: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涉及行为的方式,笼统地说就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可能有不同的身份,有国家工作人员,也有公司企业人员、事务人员。
  据此来看,没有明确规定主体不同,处罚会有谁重谁轻。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会考虑不同身份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有差别,为什么法定刑有个幅度呢?就是给这儿用的。
  如果公务人员负有保管公民个人信息的职责,有保密的义务,反而监守自盗,非法出售,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涉及渎职犯罪。处罚的时候,重法优于轻法,哪一个重,就适用哪一个。
  何家弘:我同意,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泄露出卖信息处罚要更重一些。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在量刑上考虑。
  新京报记者 宋识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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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中国人信用大调查:农民和农民工最讲诚信
日期: 10:20:49.0
这年头,你还信任谁?日前,求是杂志社旗下《小康》杂志发布《2011中国人信用大调查》,超六成(65.7%)受访者认为,近十年来中国社会诚信度整体下滑。其中,军人、农民、学生、教师和农民工,被选为年度最讲诚信的五个群体。而诚信形象最差的行业中,中介行业首当其冲,食品业紧随其后。近九成受访者因‘郭美美事件’降低了对中国慈善组织的信任度。
  网友辣评
  无权无势者信用最高
  2011年7月,《小康》杂志社中国全面小康研究中心联合清华大学媒介调查实验室,对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开展了“2011中国人信用大调查”。反映出公众对当前中国社会诚信状况的不乐观。
  在今年的诚信职业榜上,军人、农民、学生、教师和农民工,被选为本年度公众心中最讲诚信的五个群体。从2006年起连续6年诚信职业榜单中,从历年排名前五位的诚信职业群体看,农民和军人的入选率最高。
  在诚信行业榜上,中介服务业继去年再次被评为公众心中诚信形象最差的行业,位列其次的分别是食品行业、广告行业、房地产行业和保健品行业。
  多数网友表示基本赞同此“诚信榜单”,博友“赫然发现”称:“前五种都是城市小康人士基本不接触的人群,后几种都是城市市民需要经常打交道的群体——说白了就是,只要接触的,就都不是好人。”
  博友“狮子同学”说:“无权无势所以信用最高,农民和农民工兄弟占俩席位,让我们城里人情何以堪!”
  红黑榜单
  军人还是最可爱的人
  昨天(8月2日),记者在市民中进行了随机调查,绝大多数受访者认为,军人堪称诚信之首。“关键时刻还得看军人,”市民张先生称:“抗洪救灾、地震、泥石流,哪次不是军人冲在前边?军人还是最可爱的人。”
  连续六年,农民和军人成为人们心中最诚信的人。几天前,吴女士到机场取空运货品,等到深夜12点多才能办理手续,需要交2元手续费。吴女士身上只有百元钞票,可对方无法找零,正在僵持之时,旁边一个素不相识的农民兄弟二话没说掏出一元钱解了围。吴女士说,“当时我就觉得农民大哥的朴实形象特高大!”
  食品业跃居黑榜第二
  今年调查中,“黑榜”的一个显著的变化是食品行业,由去年的第十位跃居第二位。调查显示,近五成(48%)受访者不信任中国乳业;且有超过八成(85.9%)受访者表示,乳业新国标的出台使其对中国乳品质量的信任度有所降低。
  今年瘦肉精、塑化剂等风波接连不断,又一次打击了消费者的信心。
  大学毕业仅一年的小岳说:“食品行业最不讲诚信主要因为其过分逐利,社会的监管和处罚力度太小,导致他们敢为了300%的利润就冒杀头危险。”
  中介爱“忽悠”形象最差
  私企高管韩女士认为,与人们生活、健康、生命安全密切相关的行业,媒体曝光率高的行业,其负面新闻中表现出的“不诚信”现象更受关注。“比如房地产中介行业良莠不齐,确实存在诚信问题,为获取更高收益不惜牺牲做人的原则。再如保健品行业,应该是恶性竞争导致诚信丧失,无论人还是企业,生存总是头一位的。”韩女士认为,目前的生存和社会环境也是造成不诚信泛滥的原因。
&——责任编辑:——信息来源:证券之星网
——信息所属: 安顺 紫云县 水塘镇 旁如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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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酒店(中国)有限公司与北京龙城丽宫国际酒店、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终字第16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假日酒店(中国)有限公司[HOLIDAYINNS(CHINA)LIMITED],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代表人让—雅克·米歇尔·瑞贝尔(Jean-JacquesMichelReibel),董事。委托代理人夏惠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万秋琴,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龙城丽宫国际酒店,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海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文杰,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张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立,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假日酒店(中国)有限公司[HOLIDAYINNS(CHINA)LIMITED](以下简称假日酒店)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龙城丽宫国际酒店(以下简称龙城酒店)、原审第三人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信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一中民初字第9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容红担任审判长,法官张力、殷立红参加的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假日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夏惠民、万秋琴,被上诉人龙城酒店的委托代理人孙文杰,原审第三人昌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假日酒店在一审中起诉称:2011年3月,假日酒店向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昌平分局(以下简称昌平国土局)调查得知,龙城酒店将其名下酒店的51957.82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74214.18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昌信公司。龙城酒店的该无偿转让行为,严重损害了假日酒店作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现假日酒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龙城酒店无偿向昌信公司转让京昌国用(2002出变)第0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和转让京房权证昌股字第30165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第30165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撤销权行使范围为美元及其相应利息);2、请求龙城酒店、昌信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具体理由如下:一、假日酒店对龙城酒店依法享有债权,但该债权至今未得以清偿。日,三方当事人签署了《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管理合同》),假日酒店据此为龙城酒店、昌信公司管理北京昌平区龙城花园的综合体(包括酒店、套房和俱乐部)。作为对价,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应向假日酒店支付相应的管理服务费。根据《管理合同》第1.2条的约定,在该合同的有效期内,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应始终对综合体具备所有权。日,龙城酒店(变更前名称为北京龙城假日饭店,后变更为北京龙城皇冠假日酒店,最后变更为龙城酒店)获得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第30165号《房屋所有权证》。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昌平区政府)向龙城酒店颁发了第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鉴于龙城酒店已依法取得了综合体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日,三方当事人签订了《管理合同》的《修改协议》,约定《管理合同》中的“业主”由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变更为龙城酒店,由龙城酒店承担《管理合同》中“业主”的全部义务。日,龙城酒店正式开业。此后,假日酒店勤勉地履行了其在《管理合同》项下的义务,但龙城酒店却违反约定于日单方要求终止《管理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日,三方当事人就该纠纷举行会议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日,假日酒店将该纠纷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仲裁解决。贸仲于日作出了(2010)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0114号裁决书(以下简称2010年裁决书),认定龙城酒店终止《管理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管理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实质性违约,并裁决龙城酒店应向假日酒店支付拖欠款项、预期损失及相关损害赔偿金等共计美元;龙城酒店应于日前予以支付,如逾期违约,即应从日起按照每日0.02%的利率向假日酒店支付利息。由于龙城酒店未履行2010年裁决书项下的付款义务,假日酒店于2010年6月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递交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该裁决书。日,一中院受理了假日酒店的强制执行申请。截至日,龙城酒店应向假日酒店支付的本金为美元(按1:6.4665兑换成人民币为元),逾期利息为人民币元,以上两项合计为人民币元。但经一中院执行法官调查,龙城酒店除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沙河分理处一账号内存有人民币700余元款项外,其名下已无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假日酒店的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二、龙城酒店为了逃避债务无偿向昌信公司转让财产,使其丧失偿债能力,该行为对假日酒店的债权造成了损害,假日酒店有权依法予以撤销。1、龙城酒店实施了无偿向昌信公司转让财产的行为。龙城酒店为了逃避对假日酒店的债务,与昌信公司合谋将龙城酒店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昌信公司名下。日,即三方当事人终止《管理合同》纠纷洽商未果的第二天,龙城酒店与昌信公司共同向昌平国土局递交了《关于变更龙城皇冠假日酒店土地证的申请》(以下简称《变更土地申请》),以对国家政策不了解为由,申请将龙城酒店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至昌信公司名下。日,昌平区政府作出京昌政地字(2005)55号《关于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变更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批复》(以下简称第55号《批复》),同意将涉案土地使用者由龙城酒店变更为昌信公司。日,昌信公司向昌平国土局递交了涉案土地的《土地登记申请书》。日,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又共同向北京市昌平区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昌平区建委)递交了《关于变更北京龙城假日饭店房屋所有权证的申请》(以下简称《变更房屋申请》),申请变更涉案房屋所有权。2006年5月,涉案房屋变更登记在昌信公司名下。除此之外,昌信公司在无偿获得龙城酒店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后,于日设立了分支机构“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龙城丽宫国际宾馆”,用于经营综合体。目前,昌信公司仍在无偿利用龙城酒店的名称和资产(即原属于龙城酒店的综合体不动产及相关设施)从事酒店经营。从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的上述行为可以看出,龙城酒店在与假日酒店发生纠纷之时就从未打算履行《管理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为了逃避其应承担的债务,龙城酒店在与假日酒店谈判失败后的第二天就与昌信公司共同实施了无偿转移龙城酒店名下财产的行为,龙城酒店恶意逃债的行为和动机显而易见。2、龙城酒店向昌信公司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假日酒店的债权,假日酒店有权予以撤销。龙城酒店的无偿转让行为严重损害了假日酒店作为债权人的利益,假日酒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撤销权。虽然在龙城酒店无偿转让财产的情况下,并不以主观恶意作为假日酒店行使撤销权的法定要件,但假日酒店认为有必要强调,龙城酒店与昌信公司作为由相同的股东和董事会控制的两家关联企业,其逃避债务的主观恶意非常明显。根据龙城酒店与昌信公司的工商档案,龙城酒店与昌信公司在转让期间的股东、股东持股比例、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均一致。综上,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利用该关联关系,将龙城酒店的财产转移登记至昌信公司名下,并企图达到逃避向假日酒店偿还债务的目的。又因昌信公司与龙城酒店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故昌信公司对龙城酒店的逃债目的以及损害假日酒店债权的后果也是明知的。三、无偿转让行为被撤销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龙城酒店向昌信公司无偿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在依法撤销后自始无效,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属于龙城酒店所有。龙城酒店在一审中答辩称:一、假日酒店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间,不应被支持。假日酒店最晚应该在2008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本次诉讼中提交的撤销事由,但没有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权。因此其撤销权已归于消灭,不应再受到保护。2007年的时候,贸仲曾经作出过一次裁决,当时假日酒店就在一中院申请执行。在执行期间,假日酒店已经知道了涉案房屋和土地变更的情况。后来2007年仲裁裁决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中院)撤销,贸仲又在2010年重新作出了裁决。假日酒店2008年的时候就应该知道撤销事由。二、假日酒店适用法律错误,其没有权利适用本案的债权人撤销权。债权人的债权明确之前,债务人有处分自己财产的自由和权利,如何处理自己的财产并不牵涉到债权人的利益。双方在仲裁过程中,权利义务是不明确的。在此情况下,龙城酒店处理自己的财产不会对不存在的债权造成损害,假日酒店称龙城酒店转让行为明显具有逃避债务的恶意是毫无根据的揣测。三、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始终属于昌信公司所有,不属于龙城酒店所有,不存在无偿转让。根据相关证据,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均属于昌信公司投资和建设,最初的土地使用权也是登记为昌信公司所有。尽管曾经办至龙城酒店名下,但该证本身就是一个错误。龙城酒店一直没有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系龙城酒店的财产。现变更回昌信公司名下,才能反映真实的产权关系。昌信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一、假日酒店行使撤销权已经超过法定的时效期间,不应被支持。假日酒店早在2008年就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本次诉讼中提交的撤销事由,但没有在一年内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权。因此其撤销权已归于消灭,不应再受到保护。二、第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和第30165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原本就属于昌信公司所有,不属于龙城酒店所有。三、龙城酒店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没有履行正常合法手续,没有向昌信公司支付对价。现变更登记在昌信公司名下,不存在无偿的问题,更不是恶意逃避债务。四、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最终变更回昌信公司名下也是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求的,不存在侵害假日酒店债权利益的事实。一审法院审理查明:一、关于假日酒店对龙城酒店享有债权的事实。日,假日酒店与龙城酒店、昌信公司签署《管理合同》,假日酒店据此为龙城酒店、昌信公司管理位于昌平区龙城花园的综合体。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应向假日酒店支付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管理合同》第1.2条约定,在该合同的有效期内,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应始终维持对综合体的全部所有权或者其他法律上的专有使用和占有权利。日,鉴于龙城酒店已单独获得综合体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对综合体的唯一和排他的全部所有权,假日酒店与龙城酒店、昌信公司签订了《管理合同》的《修改协议》。约定《管理合同》中的“业主”由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变更为龙城酒店,由龙城酒店承担《管理合同》中“业主”的全部义务。后在履行《管理合同》期间,龙城酒店、昌信公司要求终止《管理合同》,双方因此产生纠纷。日,各方当事人就纠纷举行会议进行协商但协商未果。日,假日酒店将该纠纷提交贸仲仲裁解决。贸仲于日作出(200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第0140号裁定书(以下简称2007年裁决书)后,龙城酒店、昌信公司分别向二中院申请撤销2007年裁决书。就龙城酒店申请撤销的案件,日,二中院作出(2007)二中民特字第0991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龙城酒店要求撤销2007年裁决书的申请。就昌信公司申请撤销的案件,日,二中院作出(2007)二中民特字第099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撤销程序。日,二中院作出(2007)二中民特字第09919号民事裁定书,认为仲裁案件可以由贸仲重新仲裁,故于日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并已书面通知贸仲。贸仲在收到通知后于日书面答复同意对该仲裁案件重新仲裁,据此,裁决终结撤销程序。贸仲于日作出2010年裁决书,认定龙城酒店终止《管理合同》的行为不符合《管理合同》的条款和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实质性违约,并裁决龙城酒店应向假日酒店支付拖欠款项、预期损失及相关损害赔偿金等共计美元;龙城酒店应于日前予以支付,如逾期违约,即应从日起按照每日0.02%的利率向假日酒店支付利息。由于龙城酒店未履行2010年裁决书项下的付款义务,假日酒店于2010年6月向一中院递交了《执行仲裁裁决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2010年裁决书。日,一中院受理了假日酒店的强制执行申请。假日酒店认为截至日,龙城酒店应向假日酒店支付本金及逾期利息合计人民币元。但经一中院执行法官调查,龙城酒店除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沙河分理处一账号内存有人民币700余元款项外,其名下已无任何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此情况下,假日酒店的债权至今无法得到清偿。二、关于涉案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情况。日,昌信公司通过拍卖取得昌平县回龙观镇二拨子村北36001.8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规划用途为住宅(公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540万元,并与昌平县土地管理局签订了京昌地出合(99)字第0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京昌地出合(99)字第010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出让方式为协议,昌信公司取得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人民币2625万元,土地规划用途为办公楼、会馆、绿地用地。日,昌平县土地管理局颁发了京昌国用(1999出)字第0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者为昌信公司,使用权面积为平方米日,龙城酒店获得了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第30165号《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坐落于龙城花园内,建筑面积为74214.18平方米。日,昌信公司、龙城酒店、北京博纳电子有限公司共同向昌平国土局提交《关于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三期土地使用证划分的请示》。请示中提到:在第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上由昌信公司投资兴建了龙城酒店,为便于经营,委托六州酒店管理集团管理,因该公司属国际管理公司,委托其管理需市经贸委审批。市经贸委需要酒店的土地和房屋必须明确划分给龙城酒店,所以申请土地也划分到酒店名下,才能给批准。日,昌平区政府作出京昌政地字(号《关于将北京昌信回龙园别墅有限公司土地使用证分割变更登记的批复》(以下简称第113号《批复》),同意将第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相应分割成三部分,由三个独立企业分别使用。其中龙城酒店用地51957.82平方米,用途为商业。请据此复到区国土房管局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日,昌平区政府向龙城酒店颁发了第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坐落于龙城花园内,宗地面积为51957.82平方米。日,龙城酒店、昌信公司共同向昌平国土局递交了《变更土地申请》。申请中提到以下情况:龙城酒店建设用地是昌信公司于1999年通过北京市土地局拍卖取得,并于日取得了第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取得土地使用权面积325亩,用途为住宅、办公、会馆。2000年,昌信公司向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申请建设北京龙城花园三期工程,其中建设住宅25500平方米,会所等配套设施68000平方米,取得了北京市发展计划委员会的批复(京计基字(2000)第0780号)。2001年北京市昌平区规划局批准昌信公司建设会所及附属设施,建筑面积71542平方米,并下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01-昌规建字-0183)。2002年该项目取得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1(建))。会所建设完工后为了便于经营,当时昌信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张振东先生,出资组建了龙城酒店,并且成为龙城酒店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当时两公司对国家有关政策不太了解,经双方确认,在没有经过买卖的情况下,将1999年取得的325亩土地中分拆出51957.2平方米变更到龙城酒店名下,并办理了第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并且将会所的产权也办理到了龙城酒店名下,并办理了第30165号《房屋所有权证》。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提出,为了规范公司的资产管理,认为昌信公司出资购买了目前龙城酒店所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就应该拥有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同时,昌平区建委下属的房管部门也同意将龙城酒店的产权办理到昌信公司名下。为此申请将这部分土地的所有权登记在昌信公司名下。日,昌平区政府作出第55号《批复》,主要内容为:同意将你公司下属龙城酒店使用的国有土地[土地证号:京昌国用(2002出变)字第086号],土地使用者变更为昌信公司,并据此到区国土局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日,昌信公司向昌平国土局递交了《土地登记申请书》。申请登记依据是第55号《批复》和第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日,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又共同向昌平区建委递交了《变更房屋申请》。申请中提到以下情况:龙城酒店建成初期,昌信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张振东出资组建了龙城酒店,并且成为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当时两企业对国家有关政策不太了解,产权概念不清,即将昌信公司投资建设的会所酒店房产所有权登记在龙城酒店名下,并办理了第30165号《房屋所有权证》,应属错误登记。经昌平区政府批准,土地现已变更为昌信公司名下,为便于企业正常发展,便于企业资产正确管理,明晰产权关系,经双方认可,现申请对龙城酒店房屋所有权登记予以纠正,即将第30165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财产所有权人更正登记为昌信公司名下。日,昌平区政府颁发了京昌国用(2006出变)字第2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以下简称第2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涉案土地登记在昌信公司名下。日,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颁发了京房权证昌股字第309771号《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第309771号《房屋所有权证》),将坐落于龙城花园内的建筑面积为74214.18平方米建筑登记至昌信公司名下。三、关于假日酒店申请执行和提起诉讼的情况。日,假日酒店向一中院申请强制执行2007年裁决书,并同时申请财产保全。在日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中提到:龙城酒店未履行任何支付义务,但是却加紧对公司股权结构和资产进行变更和运作,有明显规避执行的意图和行为,请求人民法院查封龙城酒店名下的第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日,一中院根据2007年裁决书向昌平国土局发出(2007)一中执字第13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局协助查封、冻结龙城酒店名下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二拨子村北龙城花园内的国有土地51957.82平方米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土地证号:京昌国用(2002出变)字第086号)]。日,昌平国土局向一中院发出京国土昌函(号《关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的复函》,称龙城酒店于2006年在该局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变更内容为:土地使用者名称变更为昌信公司,土地证号变更为京昌国用(2006出变)第221号,面积为平方米。日,一中院向昌平国土局发出(2007)一中执字第138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请该局解除查封。日,2010年裁决书作出并生效。该裁决书确定龙城酒店应于日前予以支付相应款项。日,一中院向假日酒店发出(2010)一中执字第1112号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决定对2010年裁决书立案执行。日,假日酒店向一中院提出撤销权诉讼。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意见在案佐证。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本案系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中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项下的合同纠纷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未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因此应当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本案中被申请撤销的一方当事人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的住所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假日酒店起诉时依据的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故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审理本案的准据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行使撤销权首先要求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债权债务关系。本案中,2010年裁决书已经明确裁决了假日酒店对龙城酒店享有债权,确定了龙城酒店应履行的义务,龙城酒店应及时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但龙城酒店至今未支付相应款项,因此假日酒店享有对龙城酒店的合法债权。行使撤销权要求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包括实施了无偿转让、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积极行为或者实施了放弃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债务人龙城酒店将涉案土地和房屋从其名下变更登记到昌信公司名下是否构成无偿转让财产。从权属登记情况来看,第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登记为第2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第30165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登记为第309771号《房屋所有权证》,相关证件上登记的主体发生变更,但该变更并不能简单地认定为转让。理由如下:1.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最初取得者是昌信公司。昌信公司通过拍卖和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且办理了第2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者是昌信公司。支付拍卖款项和协议款项的是昌信公司,龙城酒店并未支付任何款项。2.涉案国有土地在登记至龙城酒店名下前,昌信公司、龙城酒店向昌平国土局提交了有关请示,昌平区政府亦作出第113号《批复》予以同意。在日登记在龙城酒店名下时,龙城酒店并未支付任何对价。3.对涉案房屋,昌信公司虽然最初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但是由昌信公司投资兴建,并在建成后直接登记在龙城酒店名下。4.日,昌信公司、龙城酒店向昌平国土局递交的《变更土地申请》中明确写明了变更登记的缘由,该申请于日得到昌平区政府第55号《批复》的同意。2006年,昌信公司根据第55号《批复》申请变更登记,并于日变更登记在昌信公司名下。5.日,昌信公司、龙城酒店共同向昌平区建委递交了《变更房屋申请》,对变更涉案房屋登记的缘由进行了说明,特别指出“为明晰产权关系,经双方认可,现申请对龙城酒店房屋所有权登记予以纠正,即将第30165号《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房屋财产所有权更正登记为昌信公司名下”。北京市建设委员会随后于日颁发了第309771号《房屋所有权证》,将涉案房屋登记至昌信公司名下。6.涉案土地、房屋在2006年由龙城酒店变更登记至昌信公司名下时,昌信公司未支付任何对价。7.龙城酒店的股东在出资中并不包含第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中登记的土地使用权和第30165号《房屋所有权证》中登记的房屋所有权。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的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本案中,并无证据证明昌信公司与龙城酒店之间就房地产的转让签署过书面转让合同。综上所述,综合整个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变动情况来看,2006年涉案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昌信公司名下,并非双方之间的无偿转让行为,而是龙城酒店与昌信公司之间基于历史情况和企业实际经营状态的变更登记行为,该行为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同意。该行为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事由。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假日酒店的诉讼请求。假日酒店不服一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一审法院关于龙城酒店初始获得涉案土地和房屋未支付对价的事实认定不能成立。首先,一审法院并未就龙城酒店初始获得涉案土地和房屋之对价问题进行审理,故该事实认定缺乏依据。其次,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其自认龙城酒店初始获得涉案土地和房屋时龙城酒店与昌信公司约定了对价。由此可见,龙城酒店与昌信公司自己都认为龙城酒店初始获得涉案土地和房屋时应向昌信公司支付对价。但一审法院却在无任何证据支持的情况下,擅自认定龙城酒店未支付对价,该事实认定不能成立。(二)一审法院关于涉案土地和房屋在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之间2006年权属变更登记系为了纠正龙城酒店初始登记的事实认定错误。首先,为了龙城酒店的经营,昌信公司于2001年和2002年自愿将涉案土地和房屋登记在龙城酒店名下,龙城酒店亦欣然接受,该物权登记无误,无需进行纠正。其次,龙城酒店2006年将涉案土地和房屋转让给昌信公司的目的是转移财产,逃避龙城酒店的债务,并非为了纠正权属登记。从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转移财产的时间不难发现,行政审批仅是龙城酒店无偿转移财产的手段,龙城酒店的目的显然是逃避其所欠假日酒店的巨额债务。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无证据证明昌信公司与龙城酒店之间签署过书面转让合同为由,认定2006年涉案土地和房屋的转让并非“房地产转让”行为。假日酒店认为,一审法院不应以未签署合同来否定“房地产转让”的存在,一审法院未正确适用法律对“房地产转让”行为进行认定。就本案而言,涉案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由龙城酒店转移登记至昌信公司名下,已符合“房地产转让”的定义,行政审批仅仅是物权变动的一种方式。三、一审判决错误,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行政审批仅是龙城酒店向昌信公司转移财产的手段,龙城酒店正是利用行政审批将涉案土地和房屋无偿转移给昌信公司,龙城酒店显然实施了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又由于龙城酒店现无财产偿还假日酒店的债权,故该无偿转让行为损害了假日酒店对龙城酒店享有的债权。据此,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已全部得到了满足,一审法院认为龙城酒店和昌信公司之间的变更登记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行使事由,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假日酒店全部诉讼请求,即:撤销龙城酒店无偿向昌信公司转让第8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项下土地使用权和转让第30165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房屋所有权的行为(撤销权行使范围为美元及其相应利息)。龙城酒店、昌信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共同答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正确,龙城酒店获得涉案土地和房屋未支付对价,龙城酒店与昌信公司之间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行为并不是无偿转让行为。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涉案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权属变更并不能简单认定为转让。三、假日酒店一审提出的撤销权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假日酒店早在2008年就已经知道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是属于昌信公司的,但未据此提出异议或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直到2011年才提起本案诉讼,早已超过一年除斥期间。因此,该撤销权即使存在,也归于消灭。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在二审中,本院补充查明,2007年裁决书作出后,假日酒店即向一中院申请执行。日,一中院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假日酒店代理人“目前查到的线索中,不动产并不是龙城名下的”。假日酒店的委托代理人明确表示“知道”。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一、关于龙城酒店与昌信公司的关系。龙城酒店系昌信公司在综合体建设完工后为了便于经营而设立的。至少在假日酒店经营管理期间,龙城酒店与昌信公司存在股东的混同,两家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是一致的。在2010年裁决书中,贸仲同样认为龙城酒店与昌信公司拥有相同的股权结构并受同一管理团队监管。各方当事人也均承认龙城酒店只是一个名义,所有利润均归昌信公司所有,龙城酒店既没有财产也没有自己的营利方式。在各方协商解决纠纷时,昌信公司参与了全过程并发出解约信函。综上,本院认为龙城酒店与昌信公司虽然是独立注册的两家国内企业,但实质上是一个权利主体,龙城酒店只是名义上的酒店实体,昌信公司才是涉案土地和房屋及获得利润的实际所有人。二、关于2006年龙城酒店将涉案土地和房屋转让给昌信公司是房地产转让行为,还是变更登记行为的问题。涉案土地最初登记在昌信公司名下,后由于其自身管理原因,昌信公司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将土地和房屋登记在龙城酒店名下,但实际控制人仍是昌信公司。日,龙城酒店、昌信公司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递交《变更土地申请》,在2006年将涉案土地和房屋重新登记在昌信公司名下。这一过程中,双方既没有签订转让合同,同样未支付任何对价。龙城酒店、昌信公司认为是最初对政策不了解,现为了规范资产管理,进行变更登记。本院认为,变更登记只是房地产转让的登记方式和结果,其在本质上与房地产转让没有区别。不存在变更登记与房地产转让两个概念的区别。龙城酒店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涉案土地和房屋,变更登记在昌信公司名下,其实质就是房地产转让行为。三、关于假日酒店主张撤销权是否超过除斥期间的问题。龙城酒店、昌信公司认为2008年假日酒店已经知道涉案土地和房屋的变更情况,假日酒店直到日才提起撤销权诉讼,已过除斥期间。假日酒店认为,日已经开始重新仲裁程序,日笔录及以后的解封裁定不符合常理。重新仲裁开始,执行程序的代理人已不能代表假日酒店,且撤销事由是指龙城酒店无偿转让财产,其知道撤销事由是2011年调取档案之后才知道无偿转让的事实。本院认为,2008年7月一中院执行法官已经明确将龙城酒店名下无土地、房屋的事实告知了假日酒店的代理人,假日酒店从谨慎的角度出发应及时查明转让情况,了解龙城酒店是否存在无偿转让的情况,但假日酒店直到2011年才查明情况并提起撤销权诉讼。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至起诉之日,已经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间,故假日酒店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查明事实清楚,处理结果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假日酒店(中国)有限公司[HOLIDAYINNS(CHINA)LIMITED]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假日酒店(中国)有限公司[HOLIDAYINNS(CHINA)LIMITED]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容 红审 判 员  张 力代理审判员  殷立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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