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B贿赂杀狱警越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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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监狱丑闻续:女狱警与囚犯发生性关系并不罕见(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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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名女狱警被收买
  成了黑帮老大的“监狱走私工具”
  塔文?怀特是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市一个黑社会帮派“黑色游击家族”的黑帮老大,该帮派于上世纪60年代发源于美国州,在几十年时间中迅速蔓延到全国各地的城市和监狱中。2009年,绰号“斗牛犬”的黑帮老大怀特因被控谋杀未遂罪被关入巴尔的摩市看守所,一边坐牢一边等待法律的审判。
  据悉,被怀特用金钱贿赂收买的13名女狱警,事实上还成了怀特在监狱中的“走私工具”,她们经常将狱外的手机、毒品和处方药藏在自己的内衣、鞋子和头发中,偷偷夹带进监狱中交给怀特,而怀特和他的手下则将这些违禁走私物高价卖给狱中的其他囚犯,令怀特在狱中横财。怀特曾经吹嘘称,他在狱中一个月就能赚到1.6万美元的非法利润,譬如在监狱外只卖10美元的止痛药,在狱中的售价能被怀特抬高到3倍以上;怀特还以50美元一克的价格向其他囚犯出售大麻,这意味着每盎司大麻他就能获利1000美元。接着怀特又用走私贩卖毒品得到的高额利润,购买了好几辆名车包括或,“奖赏”给那些投怀送抱的女狱警使用和驾驶。
  黑帮老大怀特不仅将监狱变成实际由他控制的“王国”,而且还成为他的“后宫”,因为许多女狱警争相向他投怀送抱,纷纷在监狱中和他发生关系。
  让人目瞪口呆的是,其中4人竟然还被怀特搞大了肚子,先后为他生下了5个儿女。
  “这是我的监狱” 狂傲“黑老大”称自己就是“法律”
  据美国联邦调查局特工斯蒂芬?沃格透露,巴尔的摩市看守所事实上已经彻底“失控”,怀特和他的“黑色游击家族”帮会成员,已经接管了巴尔的摩市看守所,将这座监狱变成了他们胡作非为,甚至进行性狂欢的“安全天堂”。
  怀特不仅控制着监狱中的毒品走私贩卖活动,甚至还遥控指挥自己监狱外的黑帮团伙,用手机遥控命令他们敲诈勒索,或谋杀与他们产生利益冲突的黑帮对头。
  今年1月,在一次怀特被联邦特工窃听的手机通话中,怀特曾对一名熟人炫耀:“这是我的监狱,你理解我的意思吗?我可是说真的,在这座监狱中,通常由我来作最后的决定。”
  另一次,巴尔的摩市看守所的监狱官员得知马里兰州上级司法部门将到该监狱来突击搜查违禁物品,狱警们立即向怀特和他手下的黑帮囚犯们发出警告。怀特立即通过手机将消息通知狱中的同伙,这一电话也被联邦特工窃听下来,怀特在电话中说:“我刚接到一个消息,说他们今晚将有一次突击搜查,让我将这一消息通知所有我们的人,好让他们提前作一些预防措施。”
  黑帮老大怀特在另外一次手机通话中向手下炫耀:我现在掌管着狱中的最高权力,所以不管任何人说什么,只有我说的才是法律。同样,我就是法律,我的话就是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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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马里兰州司法系统的统计数据,该州监狱60%都是女狱警。据马里兰州联邦参议员莉莎?格拉登称,正是该州监狱系统中的女狱警人数所占比例太大,才造成这种监狱腐败案件和惊天性丑闻的发生。格拉登说:“许多时候,她们都会对狱中的囚犯们神魂颠倒。囚犯们会对她们甜言蜜语,跟她们说些最好听的话,而许多女狱警常常会把持不住自己,坠入男囚犯的情感圈套。我认为政府应该安排大量性格坚韧、长相丑陋的男人来充当狱警才对。”
  不过马里兰州监狱系统负责官员梅纳德却称,由于美国许多州的监狱都雇佣女狱警,所以监狱女狱警和囚犯们发生性关系,在美国并不是十分罕见的事情。梅纳德说:“不过,我认为我们99%的监狱官员都是正直、诚实和受人尊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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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来啥都是美国好 人家一直认为美国的月亮比中国圆,谁不承认谁就是五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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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就是好,犯人也有人权的,狱警太有爱了!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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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德明受贿、滥用职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株中法刑二终字第9号抗诉机关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德明,男,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澧县,汉族,本科文化,2002年6月至2010年6月任湖南省网岭监狱监狱长兼党委书记,2010年6月任湖南省监狱管理局正处级调研员,住长沙市开福区。因犯受贿罪,于日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在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因涉嫌犯滥用职权、受贿漏罪,于日转至湖南省茶陵县看守所羁押。辩护人丁某某,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德明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一案,于日作出(2013)攸法刑初字第211号刑事判决。攸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付钧、宾彬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刘德明及其辩护人丁石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一)受贿2003年9月,被告人刘德明代表网岭监狱与广东省阳春市独资企业奥林服装厂负责人林某某签订了《毛织来料加工合同》,由网岭监狱为奥林服装厂加工毛织制品,网岭监狱获得加工费,合同期自日至日。在此期间,被告人刘德明先后三次每次2万元,共收受林某某贿赂6万元。合同到期后,奥林服装厂拖欠网岭监狱加工费119万余元。2008年底奥林服装厂向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申请了破产,因网岭监狱未向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主张债权,故未得到破产财产分配。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毛织来料加工合同,证明网岭监狱与广东省阳春市独资企业奥林服装厂签订合同,由网岭监狱为奥林服装厂加工毛织制品,网岭监狱获得加工费,合同期自日至日;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公司广东省阳春市独资企业奥林服装厂与网岭监狱签订了《毛织来料加工合同》,其为此三次共计送给刘德明6万元;3、分配方案,证明阳春市奥林服装厂申请破产,网岭监狱未参与债权分配;4、被告人刘德明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符。(二)滥用职权2003年下半年,湖南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决定在攸县新建发电厂,拟选址攸县网岭镇新塘等地。2004年12月,网岭监狱对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有可能征用监狱土地出具了有偿提供土地的承诺书。2005年4月,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在株洲宾馆召开,网岭监狱参加了此会议,会议正式确定了厂址位于网岭镇东北约3KM处的网岭监狱茶场内,东、南、西三侧分别为网岭监狱的第二、第五和第八监舍,并确定了B厂燃煤运输线路经醴茶线到网岭车站,再转电厂铁路专用线抵达电厂站。2005年5月,湖南中大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受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的委托,对该厂铁路专用线途经路线做了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设计的铁路专用线途经网岭监狱四监区。同月,刘德明召开攸县网岭监狱党委会会议,会议通报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要占用监狱土地,会议商议了B厂厂址的三种选择方案,最优的中心厂址在一队红砖厂,煤棚、铁路专用线在一、二、三队商店一带,到排塘、马头岭,从四监区后面经过与网岭车站相接,并讨论了土地补偿标准。2005年7月,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复函同意中大公司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设计的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新建铁路专用线在醴茶线网岭车站北段左侧接轨的方案。2005年下半年,网岭监狱党委委员、铭德公司(网岭监狱企业)总会计师彭某某先后向网岭监狱党委副书记、铭德公司总经理阙明生和被告人刘德明提议,监狱可与个体老板张某合伙办烟花厂。2005年12月,被告人刘德明主持召开网岭监狱党委会,会议决定由监狱出土地、张某出资金技术,合伙办烟花厂。2006年1月,攸县网岭监狱向攸县政府请示申办烟花企业,时任攸县副县长的王日桂批示县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办理。同月,网岭监狱又向省监狱管理局书面请示,省局以监狱企业不宜涉足高危行业为由,不予同意。2006年2月,被告人刘德明为此事先后向省监狱管理局刘局长和万安达集团公司总经理彭某某汇报,刘某某未明确表态,彭某某不同意。张某得知后,提出可租赁监狱土地办烟花厂。2006年3月,被告人刘德明又一次召开党委会,会上刘德明提出了租赁土地的方案,党委会经集体讨论同意。同年3月、6月,网岭监狱与张某、罗某某、周某某正式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网岭监狱将四监区蛇形山荒地(以建厂实际占用数为准)租给张某等人用于建晶彩烟花厂,张某等人按照150元/亩/年支付租金,租赁期限30年,实际租赁面积210亩。2006年11月,攸县安监局、株洲市安监局同意晶彩烟花厂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2006年12月,湖南省安监局为晶彩烟花厂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其在攸县网岭监狱生产。2007年5月,经攸县工商局批准,晶彩烟花厂注册登记,登记的公司住所地为攸县网岭镇502四大队(四监区)。2007年3月,湖南中大公司对株洲火力发电厂B厂厂址及铁路专用线进行实地勘测考察并打桩,发现设计的铁路专用线要经过晶彩烟花厂厂区。同月,株洲攸县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筹建处发函给攸县政府,要求攸县政府有效制止一期工程新建房屋和其他各种设施的新建。2007年6月,中大公司出具了铁路专用线初步设计线路平面图并层报广铁集团、铁道部审批(2009年8月,铁道部对B厂铁路专用线线路方案给予行政许可)。2007年8月,湖南株洲攸县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筹建处与攸县人民政府签订用地承包协议,攸县政府供应土地1928.83亩,供地价格为9.25万元/亩。同日,攸县人民政府与湖南省网岭监狱签订用地协议,网岭监狱将其面积为730亩的土地交给攸县人民政府有偿使用,用于湖南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的建设,攸县政府补偿网岭监狱5000万元(含晶彩烟花厂拆迁费用)。2007年12月,网岭监狱向晶彩烟花厂发函,要求与晶彩烟花厂协商拆迁腾地事宜。至2013年8月(2010年,刘德明受贿案案发),网岭监狱与晶彩烟花厂反复多次协商,网岭监狱提出的方案是部分改造,拆除厂区一部分,铁路线从厂区中间穿过,晶彩烟花厂坚持要整体搬迁。由于晶彩烟花厂征地拆迁问题长期未能解决,导致株洲火力发电厂B厂专用铁路线延迟通车。2013年8月,攸县人民政府与网岭监狱签订补充协议,由县政府负责晶彩烟花厂的拆迁补偿安置及搬迁,县政府在补偿网岭监狱的5000万元中扣除980万元作为烟花厂的搬迁费用。同月,攸县网岭循环经济园建设协调办公室与晶彩烟花厂签订拆迁协议,补偿晶彩厂1080万元,晶彩厂将其所有厂房设备搬迁。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1、承诺书,证明2004年12月,网岭监狱出具书面承诺,有偿提供土地给湖南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用于建设火电厂;2、审查会议纪要,证明2005年4月,电力规划设计总院组织多家单位召开湖南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会议确定了B厂新塘冲厂址方案,中心厂址位于攸县网岭镇东北约3KM处的网岭监狱茶场内,东、南、西三侧分别为网岭监狱的第二、第五和第八监舍。并确定了B厂燃煤运输通路系经醴茶线到网岭车站,再转电厂铁路专用线抵达电厂站。该会议纪要记载网岭监狱属于参加会议单位,会议纪要在会后要抄送给网岭监狱等单位;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时任湖南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铁路主管),证明2005年5月,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会在株洲召开,他们公司发函通知了网岭监狱参会,同年5月,湖南中大设计院公司出具了电厂铁路专用线补充优化可行性研究用地图。2007年3月,中大公司对电厂铁路专用线进行了实地勘测考察,6月完成了草案设计并出具了初步设计线路平面图,该设计线路经过了晶彩烟花厂厂区的一个小角,2008年,中大公司出具了电厂铁路专用线施工图;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时任湖南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工程部副主任),证明他们公司一直不知道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铁路专线的最终线路,直至2007年以后攸县国土局为铁路专用线路基放线时,才知道铁路线经过了晶彩烟花厂。他们公司与中大设计院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约定中大公司未经他们公司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铁路专用线线路设计图纸等资料;5、党委会记录,证明2005年5月,刘德明主持召开攸县网岭监狱党委会会议,通报株洲电厂B厂选址有种选择方案,(1)以一监区砖厂为中心;(2)皇图岭火车站一带;(3)饲料厂、八队一带。最优中心厂址在一队红砖厂,煤棚、火车线在一、二、三队商店一带,到排塘、马头岭,火车从四队后面与网岭火车站相接。二队茶园大约30-40亩,一队40余亩。会议还商议了土地补偿标准;6、证人闻某的证言及铁路专用线补充优化可行性研究用地图,证明2005年,其公司湖南中大勘测设计院有限公司受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的委托,对该厂铁路专用线途径线路做了可行性研究报告并确定了新塘冲厂址1方案,报告及方案设计的铁路专用线均途径网岭新塘冲和网岭监狱四监区。2007年3月,其公司进行实地勘测,发现设计的铁路专用线要经过位于四监区的一家烟花厂,但只是经过厂区的一个小角,面积很小。2007年6月,其公司出具了铁路专用线勘测初步设计图。当时,网岭监狱还派人来问过铁路专用线是否经过晶彩烟花厂,之前没有人问。2010年7月,其公司正式确定铁路专用线时,发现烟花厂将原厂区面积人为扩大,导致确定的铁路专线要从烟花厂厂区贯穿而过;7、关于湖南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铁路专用线接轨技术方案的复函,证明日,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回函同意湖南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新建铁路专用线在醴茶线网岭车站北段左侧接轨;8、关于不再新建房屋和其他各种设施的函,证明日,株洲攸县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筹建处向攸县政府发函,要求攸县政府有效制止一期工程新建房屋和其他各种设施的新建;9、铁许准字(2009)第232号行政许可书,证明2009年8月,铁道部对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铁路专用线接轨技术方案给予行政许可;10、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湖南万安达集团铭德实业公司系万安达集团下属的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一千万元,负责网岭监狱的生产管理,与网岭监狱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11、证人彭某某、阙某某、文某、欧阳某某的证言及党委会会议记录,证明张某租赁网岭监狱土地开办晶彩烟花厂是经彭开华介绍,由网岭监狱两次召开党委会研究的,党委会上曾有过不同意见。他们作为网岭监狱党组成员在2007年之前均不知道B厂建的专用铁路线要经过晶彩烟花厂;12、关于申办烟花鞭炮企业的请批函,证明网岭监狱于日向攸县政府请示在监区兴办一个烟花企业,时任副县长的王日桂批示县安监局按有关规定办理;13、湘网监(2006)9号文件,证明网岭监狱于日向湖南万安达集团公司请示合资兴建烟花爆竹厂事宜;1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时任省监狱管理局局长),证明2006年春节全省监狱长工作会议期间,刘德明向其提过要出租监狱土地办烟花厂,其没有明确表态,要刘直接找万安达集团彭新红总经理审批就可以了。2006年下半年,他知道这件事了。另证明全省监狱土地是监狱自身代管,全身监狱出租土地都没经过国土部门审批;15、证人赵某某的证言(时任铭德实业公司副总经理),证明2006年2月,刘德明向来网岭监狱调研的万安达集团彭新红总经理汇报工作时提出要在四监区办烟花厂,彭指示烟花制造行业属于司法部明确要求监狱退出的高危行业;16、土地租赁合同及租用面积报告,证明网岭监狱与张某、罗某某、周某某等人于2006年3月、6月两次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张某等人租赁监狱四监区蛇形山荒山兴办烟花爆竹厂,期限30年,租金为实际占用亩数×150元/年,实际租用面积为210亩;17、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晶彩烟花厂系有限责任公司,由攸县工商局于日批准注册,公司住所地攸县网岭镇五0二四大队,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注册资本30万元;18、安全评价报告,证明2006年11月,株洲三湘安全科技公司对晶彩烟花厂进行安全评估,结论为晶彩烟花厂的选址建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要求,生产的安全距离符合国家标准;19、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明2006年12月,湖南省安监局为晶彩烟花厂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其在攸县网岭监狱生产;20、供地总承包协议,证明日,湖南株洲攸县煤电一体化项目一期工程筹建处与攸县人民政府签订用地承包协议,攸县政府供应土地1928.83亩,供地价格为9.25万元/亩;21、用地协议书,证明日,攸县人民政府与湖南省网岭监狱签订用地协议,网岭监狱将其面积为730亩的土地交给攸县人民政府有偿使用,用于湖南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的建设,攸县政府补偿网岭监狱5000万元,含晶彩烟花厂拆迁费用;22、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明2007年,网岭监狱称湖南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专用铁路线要经过其“晶彩”烟花厂厂区,与他多次协商,网岭监狱要其厂就地改造,他坚持整体搬迁,双方争执不下,一直到2013年还未协商成,厂子一直未复工,电厂铁路线也未修成。之前,他根本不知道电厂铁路专用线要经过其烟花厂厂区,电厂、网岭监狱均未告诉他;23、工作函及答复函,证明2007年至2009年,网岭监狱多次与晶彩烟花鞭炮厂协商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铁路专用线穿过鞭炮厂事宜,网岭监狱提出了拆一半、留一半、缩小生产规模铁路横穿厂区部分整改的方案,而晶彩厂则提出要整体搬迁;24、华银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出具的说明:网岭监狱烟花厂征地拆迁未解决,株洲电厂B厂铁路专用线施工无法正常进行,严重影响施工进度、造成窝工损失及增加了约1100万元的巨额运输费用;25、评估报告,证明日,湖南艾普瑞资产评估公司对晶彩烟花鞭炮厂的拆迁资产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元;26、补充协议,证明2013年8月,攸县人民政府与网岭监狱签订补充协议,由县政府负责晶彩烟花厂的拆迁补偿安置及搬迁,县政府在补偿网岭监狱的5000万元中扣除980万元作为烟花厂的拆迁补偿及搬迁费用;27、拆迁协议书,证明日,攸县网岭循环经济园建设协调办公室与晶彩烟花鞭炮厂签订拆迁协议,补偿晶彩厂1080万元,晶彩厂将其所有厂房设备搬迁;28、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必须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第十六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租合同签订后六十日内,向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手续;第三十三条规定,对未经批准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由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收其非法收入,并予以罚款;29、司办函(号司法部办公厅关于海南省司法厅请示关于监狱土地可否抵押问题的批复:监狱土地属于监管改造用资产,监狱企业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闲置的土地作出一定处置,但仅限于对外租赁或承包;30、司法部司法通(2003)16号文件:就监狱、劳教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清理压缩高风险行业生产项目,坚决清理承包、租赁地方煤矿、非煤矿山或承揽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高风险行业的生产项目;31、被告人刘德明的供述:2005年下半年,总会计师彭开华介绍浏阳烟花老板张新给我认识,要与监狱合办烟花厂,同年12月,我召开党委会研究,会议决定监狱以土地入股,张新出资金技术,合伙办一个烟花企业。会后,彭开华带着张新选址在四监区的蛇形山。2006年1月,监狱书面向省监狱管理局请示,省局以监狱企业不宜涉足高危行业为由,不予同意。张新知道后,提出租赁监狱土地办烟花厂。2006年3月,党委会再次召开,我提出可以租赁土地给张新搞,可以增加收入,盘活国有资产,可以免去当地老百姓占用监狱土地所带来的纠纷。会上有不同意见,但在我的坚持下,会上形成了一致意见。2006年3月,监狱与张新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租金是150元/亩/年,租赁土地面积以实际占用为准,6月又签了一次。2006年年底,晶彩烟花厂建成并投产。2007年上半年,我在党委会上通报株洲煤电一体化项目要占用监狱的土地的情况作了通报。2007年8月,监狱与攸县政府签订了用地协议书,县政府将电厂项目用地的补偿款以5000万元打包给网岭监狱,其中包含了晶彩烟花厂拆迁费用。同年12月,攸县煤电一体化项目协调办发函给监狱,称电厂的铁路专用线经过了晶彩烟花厂,要求征地拆迁。我就与“晶彩”烟花厂协商,开始烟花厂同意改造厂区,后来又要求整体搬迁并漫天要价,双方一直谈不拢,直到2010年我因受贿犯罪事发,双方还在协商,具体如何处理我不清楚。租赁土地一事未报国土部门及上级部门批准。其是2007年3月才知道株洲电厂B厂铁路专用线要经过晶彩烟花厂的厂区。另有以下证据:1、(2011)攸法刑初字第31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刘德明因犯受贿罪,受贿金额95.4万元,认定自首和立功,于日被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2、交办函,证明被告人刘德明受贿和滥用职权漏罪系系攸县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发现;3、任职资料,证明被告人刘德明于2002年6月至2010年6月任湖南省网岭监狱监狱长兼党委书记。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德明身为网岭监狱的监狱长,利用其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网岭监狱经过党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将闲置的荒地先出租给他人办烟花厂,攸县人民政府为了使用该宗土地,自愿补偿费用给烟花厂。该补偿费用是攸县人民政府与烟花厂两个平等主体间自由协商的结果,不是被告人刘德明个人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刘德明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刘德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刘德明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减轻处罚。据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刘德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原判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攸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被告人刘德明在明知火力发电厂B厂铁路专用线要经过网岭监狱四监区的情况下,在请示省监狱管理局不被批准和未经国土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仍然违规将监狱土地出租给烟花厂,致使国家最终补偿给烟花厂1080万元的腾地拆迁费,已构成滥用职权罪。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攸县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原审被告人刘德明及其辩护人辩称:1、刘德明在2006年3月不明知电厂铁路专用线要经过四监区;2、刘德明将土地出租给他人确未经国土部门审批,但是这是全省监狱的普遍现象,且经过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只是一般的违反有关划拨土地出租审批程序的行为,给予罚款和没收非法收入等行政处罚即可,不属于刑事处罚范畴;3、出租土地给他人办烟花企业并不是直接参与经营,并未违反司法部有关监狱安全生产的规定;4、指控的1080万元损失缺乏事实依据,该损失系晶彩烟花厂擅自扩大生产投资所直接导致的。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刘德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原审被告人刘德明将四监区一荒山出租给他人办烟花厂时只知道株洲火力发电公司B厂的中心厂址位于网岭监狱茶场,荒山与B厂厂址相隔达几公里,攸县政府、株洲火力发电公司等部门并未明确告知刘德明不得将B厂厂址以外的土地出租,刘德明并不明知B厂铁路专用线会经过荒山。刘德明召开党委会研究决定将荒山租给他人办烟花厂,属于监狱自主职权范围,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烟花厂在监区内生产经过了省、市、县三级安监局批准和县工商局注册登记,是合法生产。刘德明的主观目的是为了发挥闲置土地的经济效益,为网岭监狱创收,并没有超越职权、以权谋私,擅自决定没有权限的事项。攸县政府为株洲火力发电厂B厂铁路专用线的建设有偿使用烟花厂所占用的监狱土地并给予烟花厂1080万元拆迁费用,是两方平等协商的结果,跟刘德明的个人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原审被告人刘德明不构成滥用职权罪,检察机关抗诉提出“刘德明构成滥用职权罪”的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刘德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刘德明检举他人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是立功,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恰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 华审 判 员  郑 丹代理审判员  钟志建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书 记 员  杨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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