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刑没有给原告赔钱过了三年给赔钱会假释和减刑的区别吗

“赔钱减刑”的口子开得吗_新闻中心_新浪网
“赔钱减刑”的口子开得吗
  [新闻背景]
因一起抢劫致死案的被告人家属同意先行赔偿原告5万元,一名被告一审被广东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缓。据报道,广东东莞的两级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中,提倡对民事部分进行调解,并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目前,“赔钱减刑”判例在东莞两级法院已超过30宗。
疑似发售“作恶许可证”
  东莞中院的“赔钱减刑”是经不住考问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而“赔钱减刑”则意味着有钱人可以减轻刑罚甚至逃避惩罚,这对穷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同时,这也是对正义的亵渎。正如霍尔巴赫在《袖珍神学》中对赎罪券所作的注释:“这是教皇和主教为了某种奖赏而发的作恶许可证。”――作恶都能被许可,这岂不意味着富人可以为所欲为?
  警戒世人是刑罚的主要意义,可“赔钱减刑”在告诉人们什么呢?抢劫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不仅伤害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同时也危害了公共安全;而“赔钱减刑”对富人的纵容,无疑会增大公众的不安全感。因此,“赔钱减刑”不是减小了而是扩大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一位律师辩护说,东莞中院的判决符合“慎杀、少杀”的政策。这是混淆视听。我也赞成“慎杀、少杀”,能不杀的就不杀,但这必须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建设,必须维护公平正义;要维护公平正义,就必须反对“赔钱减刑”。
“赔钱减刑”未尝不可
  “赔钱减刑”本身是个不太准确的说法,它容易让人把“赔钱”和“减刑”两者作简单化的直接联系,并因此大加讨伐,而从东莞法院的实践来看,我觉得是个好的尝试。
  按理说,被告人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对受害者应负有相应的赔偿义务,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受害人的赔偿往往非常有限。而且我国的法律制度,刑事和民事同案审理,刑事判决附带民事赔偿,司法正义偏重刑事,“杀人偿命”是其朴素表达,但受害者的经济赔偿,即使按照法律判决予以执行,或由国家赔偿予以救济,往往也与实际损害相去甚远。因此,东莞法院的尝试不失为务实之举。(法制周报新闻热线:)
  对赔钱减罪,人们担心的是法律公正问题。但法律的公正不只是条文形式的公正,更是法律精神理解上的公正。事实上,各地法院在实际审判中一直存在这样的做法,说明这种做法也是符合常情的。
  当然,“赔钱减刑”是有其前提条件的,不可滥用,应该完善机制,以免其沦为枉法的口实。
  媒体评论
  ★《燕赵都市报》:最大限度地维护被害人利益,符合法治的要求和公平正义的内涵。但如果把它完全寄托于被告人的赔偿上,甚至以牺牲法律的公平性为代价,实行“赔偿减刑”,口子一开,“千里之堤,溃于蚁穴”,“拿钱赎刑”乘虚而入,是得不偿失的。
  ★《检察日报》:东莞市中级法院的初衷是好的:防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成为“法律白条”,维护被害人利益。可惜,用心良苦却开错了药方。防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沦为“法律白条”,当务之急不是搞什么“赔偿从轻”,而是要在加大执行力度上动脑筋:为什么不从轻就没钱可赔,一从轻就有钱了?下大力解决这个问题,才是出路。
  ★《新京报》:司法机关一方面应扭转过去“重刑事、轻赔偿”的审判理念,一方面必须尽快出台相应的司法细则,使赔偿义务、量刑结果、减轻、免除条件成文化、规范化,使刑法的人道性与惩罚性协调呈现。
  ★《中国青年报》:只有在被害人出于内心自愿和被告人真心悔罪的前提下减刑,才能实现我们的轻缓刑事政策,才有利于社会和谐。缺失公正的司法环境,“对作出经济赔偿的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的措施,就逃脱不了“花钱买刑”的考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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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3年没办好 法院判退房开发商赔钱
【内容摘要】南川区一市民买房后,3年都没拿到房产证,无奈之下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南川区法院判定购买人可以退房,开发商除归还购房款外还赔了1万多元的违约金。
华龙网讯 南川区一市民买房后,3年都没拿到房产证,无奈之下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近日,南川区法院判定购买人可以退房,开发商除归还购房款外还赔了1万多元的违约金。
日,王先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屋买卖合同》,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南川区的房屋。合同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开发商应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办理房产证的申请,并取得土地房屋登记机构出具的登记受理清单。如因开发商的责任未能按期办理的,逾期超过90日,王先生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日,原告一次性支付了购房款、大修基金、相关税费等款项。
日,开发商向王先生交付了约定房屋。但开发商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证却被搁置,迟迟没有动静。经多次催促无果后,王先生只好在2013年年底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庭审理中,开发商辩称,未按约定办理《房地产权证》并非自己主观原因造成,而是由于政府相关部门对建筑界线划分存在分歧所致,同时开发商提出愿意以与该房屋性质相同、距离较近、面积相当的房屋与王先生进行置换,以便王先生早日取得具有合法产权的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开发商不具有法定抗辩事由,未能在约定期限履行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王先生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对于开发商提出的“未能及时办理房
屋产权证是由建筑界线划分存在分歧所致”的抗辩理由,因不是法定免责事由,不予采纳。对于开发商提出“愿以类似的房屋与原告置换并立即办理产权证手续”的意见,该意见性质上属于新的要约,应取得王先生承诺后方可重新达成协议,但王先生明确表示拒绝,故该要约对原告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近日,南川区法院判决解除双方《商品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退房,开发商赔偿购房款、各类税费、违约金等款项共计14万余元,其中包括1万多元违约金。
哪些情况可选择退房
购买商品房之后,哪些情况下可以退房?重庆森达律师事务所葛斌律师称,一般情况下,购房者可退房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经购房人催告后的3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的,购房人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要求返还订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2、开发商开发手续不全导致合同无效。
3、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变更设计,如房屋户型、朝向、面积等,购房人可依据合同约定,要求退房。
4、房屋面积误差超过3%,交房时实测面积与签约时暂测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可提出退房并要求退赔利息。
5、房屋质量不合格导致严重影响使用的。
6、迟延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
7、按揭合同办理不下来的。
记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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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意见:“赔钱减刑”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
  最高法出台意见明确要求依法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赔钱减刑”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2月9日)公布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基本刑事司法政策,贯穿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政策在新时期的继承、发展和完善,是司法机关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保护人民、保障人权、正确实施国家法律的指南。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说,《意见》不是提供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重在解决政策导向问题,从宽和从严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做到宽严有据,罚当其罪。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不被判处死刑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在判决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理。这一做法被通俗地理解是“赔钱减刑”,曾一再引发争议。今天公布的《意见》明确,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五庭庭长高贵君表示,《意见》明确了“赔钱减刑”、“花钱买命”的适用范围,只能适用于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不是所有案件都适用,一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主观恶性较深的案件,即使积极赔偿,也不能从轻或减轻刑事处罚,此外,被告人积极赔偿的同时,必须认罪、悔罪。
  《意见》规定,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的严重犯罪,黑恶势力犯罪、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制售伪劣食品药品所涉及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社会保障、征地拆迁、灾后重建、企业改制、医疗、教育、就业等领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在经济社会建设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严重商业贿赂犯罪等,要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中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或者案发后隐瞒犯罪事实、毁灭证据、订立攻守同盟、负案潜逃等拒不认罪悔罪的,要坚决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被告人犯罪所得数额不大,但对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也应依法从严惩处。
  要严格掌握职务犯罪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认定标准与减轻处罚的幅度,严格控制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的范围,切实规范职务犯罪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的适用。
  《意见》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从宽”处罚的情形以及如何正确把握从宽情节,如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实施的较轻犯罪,或者被告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从犯、胁从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等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意见》对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提出了原则性的指导意见,如对老年人犯罪是否从宽处理,法律没有规定。对此,《意见》明确规定:“对于老年人犯罪,要充分考虑其犯罪的动机、目的、情节、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并结合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可能性,酌情予以从宽处罚。”这一规定的法律依据是刑法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关于量刑基本原则的规定。
  《意见》对于司法实践中有分歧意见的问题,特别予以明确。如规定“对于亲属以不同形式送被告人归案或协助司法机关抓获被告人而认定为自首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从宽处罚;有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首,但考虑到被告人亲属支持司法机关工作,促使被告人到案、认罪、悔罪,在决定对被告人具体处罚时,也应当予以充分考虑”。
  《意见》指出,要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政策。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要依法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统一死刑案件的裁判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记者王亦君)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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