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维权,未签订劳动合同签订期限

---深圳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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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维权最终成功
武学仓走过漫漫维权路,主要诉求得到终审支持
&&深圳晚报记者袁江斌报道
颇受关注的司机武学仓劳动维权案终于尘埃落定。数天前,深圳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武学仓和深圳市亚洲星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亚洲星物流公司应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等共计6万余元。&&据了解,37岁的武学仓是河南人,来深圳数年,曾在亚洲星物流公司当司机,经常往返于深圳和浙江义乌。2008年武学仓发生车祸,其右脚踝骨折。由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不承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无法进行工伤认定。事发后,武学仓伤势不轻,行动不便,不能工作,其妻子从老家赶到深圳照顾他,由于没有收入,只能以捡垃圾为生。&&武学仓受伤后不久即走上漫漫维权路,他认为自己和亚洲星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得知杨剑昌是个为民办事的好人后,他也曾向杨剑昌的“接访室”反映情况,希望能得到杨剑昌的帮助,得到合理赔偿。武学仓与亚洲星物流公司的劳动纠纷从那时开始被关注。&&在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执法人员也曾到亚洲星物流公司进行调查。公司负责人之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与所有员工都未签劳动合同,而执法人员上门调查也发现亚洲星公司未与员工签劳动合同。但该公司负责人称与武学仓不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只是把车承包给武学仓开。但在公司的笔记本上,记录了武学仓的工资清单,收入从一千多到四千多不等。执法人员认为,经调查可以初步认定武学仓和亚洲星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去年7月,武学仓来到罗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提出仲裁申请。这起纠纷在历经劳动仲裁后又进入民事诉讼阶段,罗湖法院一审判决认定武学仓和亚洲星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物流公司需向武学仓支付2008年2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42600元。&&一审判决后,亚洲星物流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此案进入二审。&&几天前,深圳中院就此案作出终审判决。终审判决维持了罗湖法院一审判决的第一、二项,即认定武学仓和亚洲星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亚洲星物流公司需支付给武学仓2008年2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两倍工资差额42600元;另外,终审还判决亚洲星公司向武学仓支付2009年5月至8月期间工资147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675元。2013年十大劳动维权案例点评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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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动合同 农民工7年维权未果
作者:贾竹
  千龙网8月19日讯(记者 贾竹)7年前在工地打工受伤,却因没有签署劳动合同,耗时7年仍无法被认定为工伤,最终只能以败诉收场。近日,丰台检察院披露了来京务工人员刘某的维权案例。对此,丰台检察院检察官表示,外来务工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用人单位上班前一定要与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以防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据介绍,刘某是一名外籍来京务工人员,2007年曾在北京某工地上工作。期间,刘某手被轧伤,经鉴定为轻微伤。刘某要求工地对其按工伤进行赔偿,但其无法出示劳动合同。虽然经过法院的一审、二审连同之前的劳动仲裁,耗时7年,但终以败诉收场。  2014年3月,刘某前往丰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但其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其与施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甚至都证明不了其曾在工地上工作。检察院最终无法支持刘某的申请。  千龙网记者从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与刘某有相同情况的还有很多,大多都是因为劳动者的法律意识不高,认为签合同不重要,只要给钱就行。  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透露,此类工地受伤认定难的案件,仅今年上半年就已经办理了3起。  检方提醒  劳动关系的存在是工伤认定的必要条件  检察官提醒,工伤认定首先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而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明,并不是完全在用人单位一方。作为劳动者,首先要向法院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上班。证据可以有打卡记录、工资发放表、工作证、工作成果署名等各种形式,由法院综合判断。用人单位则在此基础上,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举证,如无法证明不存在劳动关系,则可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责任编辑:HN666)
07/29 1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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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海南频道讯(通讯员 余德厚 魏健一)近日,陵水县法院便成功调处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被告某荷泰酒店向原告郑某某支付了劳动补偿款,有效维护了劳动用工秩序和当地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日,郑某某应聘至陵水某荷泰酒店任职安保部经理,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某酒店以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书面通知郑某某解除劳动关系。12月21日,郑某某办理离职手续后,双方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离职后,郑某某认为自身权益受到了侵犯,便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仲裁程序处理未果,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二倍工资、赔偿金及2011年12月份工资共计16650元。
承办法官受理案件后,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及原告是否在试用期内不合格问题发生争执,庭中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承办法官决定在庭后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承办法官分别向被告说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并向原告释明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要件,再从情理与法理相结合的角度出发,耐心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表示希望双方能够心平气和地处理矛盾,实现双赢。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不懈努力下,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并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补偿款6000元。当天,原告便从法官手中领到了6000元的补偿款,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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