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离退休人员工资计入带领工资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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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八里河镇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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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直各单位: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全镇在编不在岗人员和涉及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按照相关政策解释及文件依据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对借调人员的处理意见
1、各机关、事业单位原则上一律不得借调人员。确因阶段性、突发性工作需要,可临时借调工作人员帮助从事专项工作,借调工作人员实行报告审批制度,要求借调单位先与借出单位沟通,确定具体借调人员,详细说明借调的理由、起止时间,填写《借调工作人员审批表》,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县编委会议研究同意。对不履行借调手续,擅自借调的工作人员,借调单位将借调人员退回原单位,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借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一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应返回原单位工作。如因工作需要,确需延长借调工作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借调手续。
二、对病、事假人员的处理意见
1、因病请假人员应提供市(县)级以上医院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期销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待遇发放按《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通知》(皖人发[1997]83号)文件规定执行,对未按规定执行病假待遇的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纠正。对身患绝症、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退休或退职手续。
病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一)工作人员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二)工作人员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机关工作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技术登记(职务)工资、奖金之和,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和奖金之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为职务工资、津贴之和,事业单位工人为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和津贴之和,下同)
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⑵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
(三)工作人员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执行:⑴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⑵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⑶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上述三项中,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称号的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的工资,可以提高百分之五。
(四)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费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费执行。
(五)病假期间有个人盈利收入的停发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 (六)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可以继续享受所在单位的生活福利
(七)工作人员病假期间享受本规定的生活待遇,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八)工作人员连续病假达到三个月,全年累计病假达到66天,不发年终奖金。&
2、工作人员因私事处理需要请事假,应报请单位领导批准执行事假并按期销假。如因故确需续假,应在批准的假期内向所在单位办理续假手续。事假超过假期(含续假)未归的,按旷工处理。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关规定,从严控制事假人数和期限,并与工资奖金挂钩。
事假期间的生活待遇为:&
(一)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15天,从第16天事假起按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放。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从第23天事假起停发本人事假期间的基本工资。&
(二)工作人员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2天的,不发年终奖金。
(三)工作人员全年事假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有特殊情况,如直系亲属患癌症等病需外出陪医或陪院看护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假期。&
三、对自愿辞职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及《人事部关于执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调发〔1991〕14号)文件规定,辞职的具体程序为:
1、辞职申请人员填写《辞职申请表》,由所在单位进行审核或审批。
2、辞职人员所在单位将其《辞职申请表》及人事档案转交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与辞职人员签定有关协议后,发给辞职人员《辞职证明书》,并将《辞职人员档案转递通知单》的《回执》退给辞职人员原单位。
3、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但单位超过三个月仍不给办理辞职的,辞职申请人可到同级政府人社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4、辞职申请人的情况符合辞职规定,如果个人与单位发生争议,经有关部门仲裁后,辞职申请人凭裁定辞职的仲裁文书,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申请办理辞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向辞职申请人所在单位调转其人事档案,并发给本人《辞职证明书》。
四、对受党纪政纪处分、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未按规定执行的人员的处理意见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函》(人函[号)、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津贴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号)及《转发中组部、人社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津贴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2]6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予以核减或停发。违规领取的部分应当上缴。
五、对离岗学习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公务员法》《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及《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单位批准离岗学习或经组织选派外出学习期满未回原单位工作、未经批准脱产学习仍然领取工资津贴的应给予如下处理:
1、经单位批准离岗学习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学习期满后应立即回原单位工作。未经单位批准的,一律不得离岗学习,否则按旷工处理。
2、按国家普通高校研究生招生计划考取非定向研究生和按国家普通高校本专科生招生计划考取全日制普通高校的在职人员,不保留公职,其档案、行政、工资关系必须转移到就读学校,在学期间不发工资,已发的应当上缴。
3、经组织选派外出学习,原单位要与其签订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学习期限、工资待遇、毕业去向、违约责任等事项。学习期满未回原单位工作,按协议处理,并从应回到原单位工作之日起停发工资,已发的要予以清退上缴。未经批准脱产学习仍然领取工资津贴的,要一律予以清退上缴,既未履行审批手续又不回原单位工作的按旷工处理。
六、对离岗创业、兼职取酬、招商引资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公务员法》、《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人调发〔1990〕19号)、《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人调发〔1992〕18号)、《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皖北地区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0〕16号)等规定,对离岗创业期满逾期未归、兼职取酬、招商引资人员在规定期满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应给予以下处理: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组织批准离岗创业期满应即刻复岗或辞职,逾期未归的不复岗也不主动辞职的,予以辞退,违规领取的工资津贴应当上缴;以招商为名实际并未从事招商工作的人员,应即刻回原单位上班或辞职,凡既不上班也不辞职的要予以解聘,违规领取的工资津贴应当上缴。未经批准停薪留职、离岗创业的,按旷工处理;经组织批准到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民营企业及下属企事业等单位工作,或者到招商引资单位从事帮办服务等工作,应当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不得从所兼职或帮办的企事业单位以加班费、伙食费、通讯费、评审费及奖金、福利、补助等任何形式领取任何报酬,对已经领取的报酬,应当上缴,同时兼职单位应立即停止再发放任何报酬。
2、对未经组织同意经商办企业、在企业中兼职以及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等变相停薪留职、挂薪挂职、留薪留职人员,限在1个月内返回原单位上班,对逾期不归又不愿办理辞职手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七、对旷工人员的处理意见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附属编制职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由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予以辞退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已实行聘用制管理的事业单位,由单位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规定予以解除聘用合同处理,未开展聘用制改革的事业单位予以辞退处理。旷工期间停发工资。
八、对在职服兵役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征兵工作条例》,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含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的,由原单位发给离职当月的全部工资、奖金及各种补贴;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九、对涉及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和计发离退休费等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2007〕8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规定,凡机关、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须抓紧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办理手续仍然领取工资津贴者,违规领取的部分应当上缴。
1、对死亡、失踪人员,没有及时到组织、人社、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办理减员和工资基金核减等手续者。
2、对已到达退休年龄,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者。
3、民政系统农村“五保”供养、遗属补助对象等行政给付类补助对象,已不符合领受条件,仍继续领取补助的人员。
请镇直各单位认真对照以上处理意见做好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工作,将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自查情况统计表和处理结果在本单位进行公示,于9月18号之前上报到镇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在编不在岗和违规领取财政资金人员自查情况统计
中共八里河镇委
<SPAN style="FONT-SIZE: 15 FONT-FAMILY: 仿宋_GB年9月13日
技术支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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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发布时间:日
信息来源:
六、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一)基本政策
1、什么是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为了保障各级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含执行事业单位工资标准的人员)及人事档案挂靠在人才、劳务等中介机构的流动人员在丧失劳动能力时,由国家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并提供社会性服务的社会保险制度。
2、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对象有何规定?
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合肥市政府令第124号〕的规定:
(1)事业单位在职在编的工作人员;
(2)经市、区人事部门批准实行全员聘用制并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工作人员;事业单位经市、区人事部门鉴证聘用并经相应人事部门批准,与编制内工作人员执行同一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聘用人员;
(3)符合上述条件的退(离)休、退职人员;
(4)原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现人事档案委托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市教育人才市场)代理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因触犯刑法被开除公职的人员除外)。
3、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如何确定的?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分为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两个部分。单位缴费基数为参保单位上月在职人员的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当月核定的档案工资总额。 
4、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是如何构成的?
日后事业单位工资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四个部分。
日前事业单位工资主要包括:①职务工资;②津贴(即活工资部分);③职务补贴;④岗位补贴:⑤保留津补贴;⑥其它津补贴,⑦特殊岗位津贴(包括中小学教职工、护士职务工资的10%津贴,盲聋哑学校教师职务工资15%的津贴,教护龄津贴,卫生防疫津贴,市容环卫津贴,县以下科技人员实行的岗位浮动津贴(即浮动工资),国家和省规定享受工改后保留的各种津贴〕,⑧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其它收入。
5、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是如何确定的?
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合政办[2007]2号文件规定:
(1)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单位为33%,个人为3%;
(2)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单位为31%,个人为3%;
(3)市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管理的劳务人才中介机构(含教育人才市场)符合条件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事代理人员,缴费费率为34%(包含单位缴费部分31%和个人缴费部分3%,其中3%记入个人帐户);
(4)参保单位实行整体人事代理的,执行单位参保费率。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单位费率为33%,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单位费率为31%,个人缴费费率为3%。
6、哪些参保单位需要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
参保单位退(离)休、退职人数与在职人数的比例超过30%时,需加征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调剂金的计算办法:
(1)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为:调剂金=(退离休、退职人数÷在职人数-30%)×本单位月缴费基数×33%;
(2)机关合同制工人为:调剂金=(享受养老金人数÷参保人数-30%)×本单位月缴费基数×33%;
(3)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及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调剂金=(退离休、退职人数÷在职人数-30%)×本单位月缴费基数×31%。
7、怎样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
(1)单位参保后,如有人员、待遇等情况变动,于每月10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或委托承办机构每月10日前按规定对参保单位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进行核、结算,并出具缴费通知单,由参保单位在25日至月底前到经办机构或委托承办机构领取缴费通知单,然后到所在辖区的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
(2)参保单位在职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8、参保单位如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缓缴手续?
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合肥市政府令第124号〕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坚持“不免、不减”的原则。对于确无能力而要求缓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暂缓缴纳,缓缴期限不能超过3个月,缓缴期结束后与次月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缴纳、足额补齐。
9、参保单位逾期不缴纳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应如何处理?
对于参保单位不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所属地税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金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对缴费单位拒不缴纳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相关地税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单位、个人以非法手段多领、冒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如何处理?
单位、个人以非法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除追回侵占基金外,还要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需具备哪些条件?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的可申请办理退休。对于从事特殊工种、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等申请提前退休和女专家需延长工作年限等情况,按相关文件精神办理。
1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的支付项目有哪些?
基本养老保险金一律实行社会化发放,由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按月直接拨付到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离)休、退职人员个人养老金帐户。目前支付项目有:
(1)基本养老金;
(2)按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职务补贴、生活补贴;
(3)对受奖、实行计划生育等人员的提高退休费部分;
(4)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
13、退(离)休人员的哪些费用不在基本养老保险金列支范围?
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前,退(离)休人员医疗费、特需费、电话费、交通费、护理费、高龄补助费等不在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列支范围。
14、退(离)休职工如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列支范围外的费用
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前,职工按原渠道向原单位发放相关费用。
15、退(离、职)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是如何构成的?
在国家没有统一政策前,保持退(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不变,以退(离)休费总额确定其养老金待遇。
即:(1)基本退(离)休费、退职生活费;
(2)按国家、省、市规定发放的保留津补贴、职务补贴、生活补贴;
(3)对受奖、实行计划生育等人员的提高退休费部分。
16、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费、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丧葬费标准为2000元;抚恤金标准为革命烈士40个月、因公牺牲20个月、病故或其他正常死亡10个月〔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部分(含教护龄人员10%工资)为标准〕。
17、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如何领取丧葬费、抚恤金?
(1)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申领人需持医学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火化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经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经办科室审核后,按有关支付待遇,一次性发放至单位,由申领人到死亡人员生前托管单位领取;
(2)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丧葬费、抚恤金不直接发放至个人帐户,必须经单位代发。
18、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提前退休人员是否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要按照其在职工资基数交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19、什么是单位补充养老险保险?
由参保单位根据自身经济条件,为改善和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待遇而设立的。根据我市实际,单位补充养老保险,具体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单位工资总额的10%。
20、什么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由参保职工自愿参加,额度不限。
21、办理了单位补充保险和个人储蓄性保险的职工如何领取相关待遇?
单位补充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保险费的本息归个人所有,当办理退(离)休手续后,由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一次性付给本人,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分期支付。参保人员死亡的,可依法继承。
2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是如何进行管理的?
依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合肥市政府(2006)第124号令〕的规定:
(1)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2)市地税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要按时划转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3)养老保险费的错征退费在养老保险支出户中办理。
(4)养老保险基金存入专户后,开户行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计息并将利息纳入基金。
(5)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参照财政部、劳动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的通知(财社字[1999]60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执行。
(6)实行统筹基金超支预警制度。当统筹基金出现超常支出时,市机关事业管理中心要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汇报,并认真分析原因,按照基金筹集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市政府。
23、如何对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进行管理?
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为参保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据实计入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并按银行居民一年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同时随银行利率调整而调整,所得利息计入个人帐户。
24、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参保人事代理人员从规定参保时间至法定退休年龄实际缴费不得少于15年,少于15年的应补足15年,不愿意补足15年的,社保部门将个人账户部分一次返还给本人,保险关系同时终止。
25、 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的起始时间是否相同?
不相同。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日,也就是说日前参加工作的从日起补缴,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缴费的起始时间为日,也就是说日前参加工作的,从日起补缴,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月起补缴;缴费基数都是以补缴之月的档案工资为基数。
26、退(离)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哪些亲属可享受遗属待遇?
(1)必须是死者生前所抚养对象,确无工作或经济来源,可享受遗属待遇;
(2)享受遗属待遇对象主要包括:父母(岳父母)、夫妻、子女(养子女)。
27、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124号与第66号,存在哪些方面的区别?
(1)参保对象有所不同:
市政府令第66号的参保对象主要是以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聘用制人员为主,市政府令第124号把全额事业单位列为主要参保对象;
(2)缴费费率有所调整:市政府令第66号的单位缴费实行“双基数”,费率为20%-30%之间,个人缴费费率为3%,市政府令第124号的缴费费率规定全额事业单位为33%,差额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31%,个人为3%;
(3)征缴方式有所不同:市政府令第66号的征缴方式为按季度结算;市政府令第124号的缴费方式为按月全收全付。
(4)增加了单位养老保险调剂金:市政府令第124号虽对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但为保持收支费额趋于平衡,对参保单位退(离)休、退职人数的比例超过30%时,均要加征基本养老保险调剂金。
(5)养老金发放方式有所不同:市政府令第66号规定,退(离)休人员的养老金由单位代发;市政府令第124号规定,退(离)休人员的养老金由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28企业职工转入事业单位后如何续接养老保险?
从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参保人员,首先由调入单位与个人分别补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应缴保险费的差额部分[(核定的本人事业单位最新档案工资-本人在企业历年缴费基数的平均数)×相应的事业单位缴费费率×相应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启动之月至职工调入机关事业单位之月的月数];参保人员退休时在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不足15年的,必须由调入单位和个人以其享受养老金待遇前一个月的在职工资为基数分别补足15年,方可按月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金待遇。
29,现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后参保,养老保险费如何计算?
(1)二OO七年一月一日前辞职、辞退的人员、包括自收自支、差额拨款、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可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1998)第66号令规定的缴费起始时间从1998年9月起补缴保险费;日后按合肥市人民政府(2006)第124号令标准执行。
(2)二00七年一月一日以后辞职、辞退的人员,其中自收自支、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仍按上款执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机关合同制工人,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2006)第124号令规定的缴费起始时间从2007年1月起补缴保险费。
30、新参保单位如何进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申报登记?
填写〈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登记表〉(一式三份)、带编制册、机关事业单位登记证(正、副本)、成立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事业单单位公章、开户银行及账号、财政统发工资表、退(离)休人员退休审批表、批复等原件、复印件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相关科室申报登记。
31、社保部门对参保单位主要审核哪些材料?
主要审核:参保单位填写的相关表格是否符合标准,单位性质,单位津贴比例,参保人数,待遇、缴费基数,缴费比例,退(离、职)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等。
32、如何为退(离、职)休人员办理养老金个人账户?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照退休审批权限办理了退休审批手续,由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养老金标准方可享受养老金待遇。享受养老金待遇的退休人员,参保单位要带行政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到徽商银行合肥科技支行[杏花公园东大门]为其办理个人养老金账户。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月直接为退休人员支付养老金。
(二)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
1、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时间如何界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的实施意见》,以日为截止时期,改制后的单位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不再进行事业单位的年检登记。
2、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原退(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何变化?是否执行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
根据《合肥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合人发[号)、《关于贯彻执行合人发[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合人发[号)的文件精神,改制转企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日前的退(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保持原待遇不变,并执行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由社保机构审核发放。
3、改制转企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原退(离)休人员如何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列支范围外的费用?
根据《合肥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合人发[号)、《关于贯彻执行合人发[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合人发[号)的文件精神,可以由改制后的单位按规定的原渠道支付,改制后单位不存在的可由改制单位从资产置换资金按改制方案确定的数额预提15年一次性交纳给社保机构代发。
4、改制转企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原退(离)休人员如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单位部分?
以日时的退(离)休费作为基数计提10年单位缴纳部分,退(离)休费调整部分以年增资150元计提10年即8250元,以上两项费用都由改制资金支付,一次性交社保机构。
5、改制转企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的职工办理提前退休需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合肥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工作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试行办法》(合人发[号)、《关于贯彻执行合人发[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合人发[号)的文件精神,从日止,距法定退休年龄在5周年内且工龄满20周年;或工作年限满30周年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同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人事局审批,可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提前退休日期为日。
6、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如何确定?
原则上以 日的本人档案工资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基数。2003年、2004年的历次增资(按退休人员标准执行)若计入正式退休时的退休费,则也需计入计提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法定退休年龄后的退休费调整部分以年增资150元计提10年即8250元,以上两项费用都由改制资金支付,一次性提交社保机构。
7、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生活费标准如何确定?是否执行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前的基本生活费由改制转企单位从资产置换资金中按核定的事业单位职工退休费为基数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一次性缴纳后,由其代发;若无力全额支付的单位,可采取协议支付办法,协议工资标准应不低于本市当年的最低工资标准。其间不执行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
8、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如何确定?是否执行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由哪个部门核定?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提前退休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的养老金以办理提前退休时核定的标准执行;其后执行国家、省、市新出台的事业单位调资政策;由社保机构核定。
9、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符合按工人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女干部如何重新核定退休费标准?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的女干部符合按工人条件办理提前退休的,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合人发[号文件进一步推进全市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改制转企中职工分流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合人发[号)的文件精神,由本人申请,单位同意,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市人事局审批,其退休费按事业单位同等条件工人标准重新核定,具体办法为: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套入高级工岗位工资标准;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和正科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套入中级工岗位工资标准;初级专业技术职务和副科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套入普工岗位工资标准。
10、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的养老保险如何处理?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的养老保险可根据自愿原则,可选择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或企业养老保险。
11、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如何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接续?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的养老保险关系由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转至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代办。
12、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选择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退休待遇的标准如何确定?由哪个部门进行审批?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选择接续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退休待遇按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退休政策办理,由社保机构审核,人才、劳务中介机构办理。
13、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如何办理企业养老保险的接续?视同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持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到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再进行企业养老保险的续接;其在转企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缴费年限。
14、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选择接续企业养老保险后,退休待遇的标准是什么?
改制转企事业单位分流职工选择接续企业养老保险后,其退休待遇按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标准执行。
(三)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人事代理人员参保
1、哪些中介机构能够代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部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或市人事部门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含市教育人才市场)能够办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业务。
2、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根据《关于委托市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号)规定:
(1)实行整体人事代理的参保单位,必须是经政府编制部门批准并通过年审的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且参保人员必须是在编或合肥市人事局合人发[号文件所规定的编外聘用人员(除临时聘用人员外);
(2)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流动人员,必须是存档前在合肥市所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岗位上的人员;
(3)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已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应转入企业养老保险。
3、整体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应到哪个部门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整体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单位,直接到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办理相关养老保险业务。
4、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如何确定?费率是多少?
根据《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合肥市政府(2006)第124号令〕及《关于委托市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号)规定,中介机构代理的并参加了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人员缴费,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核定档案工资并以此为基数缴费。费率从日起调整为34%,其中3%计入个人账户。今后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5、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人员的缴费起始时间有何规定?
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视同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人员,起始时间为日。请参阅第25条。
6、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如何缴纳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费?
由中介机构按照本人档案工资基数及缴费费率计算出应缴的养老保险费,打印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通知单,由经办人员到所属地税部门办理缴费手续,地税部门的缴费数据返回中介机构后,中介机构为其登记个人账户。
7、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参保人员是否建立个人账户?
建立。中介机构负责为人事代理的人员建立个人账户,以3%计入。
8、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保后中断缴费如何处理?缴费年限有何规定?
根据《关于委托市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号)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中断缴费。若发生中断,或不能按时缴纳的,再次缴费时,必须先补齐中断期间应缴费数额及利息、滞纳金,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若确实无力缴费而中断的,其退休时的养老金领取标准也相应下调。文件规定缴费年限虽满15年,但在缴费年限内中断缴纳应缴保险费的,在按退休、退职费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下调其养老金标准。下调比例=[累计欠缴保险费月数/(已缴保险费月数+累计欠缴保险费月数)]×100%。缴费年限不得低于15年。
9、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实际缴费年限未满15年的如何补缴?
根据《关于委托市人才、劳务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合劳社秘[号)规定,最低实际缴费年限不满15年,可按本人自愿原则补缴,补缴时限为法定退休年龄前,补缴基数按本人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档案工资计算,应补缴保险费金额=档案工资×缴费比例34%×应补缴累计月数+累计利息(利息按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算)+滞纳金。
10、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实际缴费年龄未满15年而又未补缴的,其保险关系如何处理?
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最低实际缴费年龄未满15年而又未补缴的,由社保机构一次性将其养老保险费的(3%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返还给个人,其保险关系自此终止。
11、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如何办理保险关系的转出?
由本人向受托中介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转入地社保机构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由中介机构填写《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审批表》一式四份,到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二科办理关系转移手续,由综合科转出个人账户基金。
12、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如何办理保险关系的转入?
由中介机构提供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财政基金专户的开户银行及账号,本人到原参保地办理转出手续。个人账户基金到达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财政基金专户后,由中介机构办理核对续保手续。
13、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人员因死亡、出国定居等特殊原因而退保的,如何办理?
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人员因死亡、出国定居等特殊原因而退保的,由本人或亲属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中介机构提出申请,中介机构填写《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参保人员保险费退缴审批表》一式四份,并附证明材料报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个人账户部分退给本人或继承人。
14、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经政府人事部门鉴证备案在管理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10年的55周岁)],先由个人提出申请,中介机构具体办理退休手续,经合肥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即可按核准待遇享受养老金。
15、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待遇标准是什么?
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退休后养老金待遇标准按照《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合肥市政府(2006)第124号令〕的规定办理,即按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退休费计发标准,采取社会化发放方式,每月按时转入个人开设的养老金帐户。
16、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的人员的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由谁负责?
委托中介机构人事代理人员的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由受托的人才、劳务中介机构负责。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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