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 和有妇之夫非法同居触犯法律吗过几次 有法律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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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六年未登记_能否算事实婚姻_兼谈新_婚姻法_实施后的几种非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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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间老婆和有妇之夫发生性关系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08-11 06:14&&悬赏 0&&发布者:359237…… &地区:江苏-南京 回答:(5)
婚姻期间老婆和有妇之夫发生性关系我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以起诉男方吗&&&老婆已经和我说清楚了确有此事,我的心里和身体受到了沉重打击,已经口头谈离婚协议&,如果我用手机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江苏-南京]
回复时间:日 09时00分
首先,你无法起诉男方,实践中缺乏明确法律规定支持。
其次,你只能跟你老婆离婚。
如果双方就离婚商量好,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谈好,持离婚协议书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即可。此中,女方在分割财产时做多少让步,你们自己谈就可以了。
如果未能协商一致,建议诉讼离婚。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姻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需要达到持续稳定生活这样的标准,如果说你老婆只是跟对方一夜情,或开过几次房,则不能达到证明对方同居的程度,也就不能要求婚姻损害赔偿。
但你可以主张,你老婆违反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法院在判决分割财产的时候会倾向于你。
手机录音在婚姻法中,因为涉及到他人隐私,所以法院在认定上非常谨慎,建议请律师把关。
我的补充:
如需帮助,欢迎致电7咨询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看来法律只能讲事实了&必须捉奸在床了&,妻子口头表述火承认也只能博得同情或财产多点,这对心灵的安慰起不到实质作用
[北京-丰台区]
回复时间:
n你老婆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婚姻过错,离婚时应当对你作出赔偿,分割共有财产时也可以少分的。
[北京-海淀区]
1187595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作为证据,能证明他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可以起诉男方;只能证明同居的,可在离婚时向你老婆索赔;连同居都无法证明的,正常离婚就可以,不涉及离婚时赔偿问题。
追问:不能证明他们同居,只是从我老婆口述中知道他们发生过性行为,那要是离婚他不承认有婚外情,那也就是说一切还是平均分割,那我的权益证明维护呢
回答:你理解的非常准确
[北京-朝阳区]
216443积分
回复时间:
可以作为证据的,如果双方同意离婚的,可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
[江苏-南京]
回复时间:
可以起诉离婚,但告不到那个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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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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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服务与管理》课程教学案例
第一章 婚姻和婚姻登记
[案情] 林某与杨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生关系.期间,林某与他人交往并怀孕.不久,林某与杨某登记结婚,六个月后林某生育一男孩.婚后林某并未与其情人断绝关系,直至事情败露.后林某以夫妻之间没有建立起好的夫妻感情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杨某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孩子自己抚养,杨某承担抚养费.答辩期间,杨某以林某怀有他子嗣与自己结婚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为由提出反诉,要求与林某离婚,林某独自抚养孩子并赔偿其精神损失5000元.
[法案评析]
关于该案的定性及其法律适用问题存在较大争议.有人认为该婚姻是有效的,原因是杨某与林某之间的婚姻关系虽然并不符合《婚姻法》所明确规定的五种无效婚姻的情形,但《婚姻法》也未明确规定此类行为属于有效的或是可撤销婚姻的行为.故根据特别法无明文规定时适用一般法的法理学原理,杨某与林某的婚姻关系的认定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本案中,林某隐瞒真相,怀他人子嗣与杨某结婚,属于民事欺诈类型的无效民事行为,故应认定林某与杨某的婚姻是无效婚姻.对其关系应当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该婚姻是有效的.理由是:《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据此,本案即不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那么就应当定性为有效婚姻.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解决上述两种观点的分歧需要从其行为的本质出发并正确运用现行法律给其定位.下面笔者从婚姻行为及其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展开阐述,共各位同仁参酌.
一,婚姻行为
(一)婚姻的概述
1,婚姻的概念.一般意义上,婚姻是指由一定的社会制度(道德,法律及其习惯等)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互为配偶的社会形式i.婚姻的概念包括两个层次,其一是指男女两性结合的自然层次,其二是质两性关系的社会形式.理解婚姻的概念,应着重把握婚姻是良性关系的社会形式,即男女之间的婚姻关系,必须得到当时的社会制度(道德法律和习惯等)的认可.因此,不同的社会基于对婚姻的不同认识,其具体的婚姻概念也有所区别.中世纪基督教教义认为,婚姻是一种圣礼,男女结合是神的意志,具有夫妇一体,神作之合,人不得离之的特性.资产阶级国家建立以后,处于对于传统神学的反叛及深受契约自由观念的影响,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将婚姻视为一种民事关系,在法国更是在拿破仑民法典中将其性质明确规定为契约.在当代中国,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等因素,是我国的婚姻制度特别强调婚姻的长期性,稳定性和合法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婚姻概念可作如下表述: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缔结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2,婚姻的属性
正如人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两重本质一样,婚姻作为人的组织也具有二元的本质:他建立在人类的生物性需求(生儿育女等)之上,又受到某些社会方面的制约.因为,"如果每个生物性家庭都形成一个封闭的世界,自行繁衍,社会就无法存在"ii.所以,要理解婚姻的本质,应正确认识其自然属性,社会属性及两者的关系.婚姻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和自然规律.其根源于人的生理属性.具体来说,自然属性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异与性本能是婚姻在生理学上的基础.(2)两性结合实现人种繁衍以及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之间的血缘关系是家庭在生理学上的基础.婚姻的本质属性是其社会属性.人类的自然属性(两性差异与血缘关系),普遍存在于高等的动物界,婚姻家庭却是人类特有的社会现象,根本不同于其他动物的生活群体.由于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类的一切行为都体现了社会化的本质.婚姻也不例外.人类的婚姻家庭是社会关系的特定形式,他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具有复杂的社会内容,发挥重要的社会职能.
(二)婚姻行为的概念及特点
1,婚姻行为的概念.婚姻行为是指男女双方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实施了的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行为.
2,特点.(1)主体必须是两个性别不同,具有婚姻意思能力,行为能力和承担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主体之间必须围绕婚姻法律关系实施相应民事行为;(3)主体必须对其实施的婚姻行为承担责任.
本案林某与杨某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自愿实施了以夫妻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民事行为.因此二者实施的是婚姻行为,其之间形成了婚姻法律关系.
(三)婚姻行为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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