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惠济区古荥镇占用耕地青苗费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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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据村民反映,郭某拿到土地后,未经规划许可就擅自建造了一栋6000平方的大楼,开了家刃闼丛≈行模辉诿挥邢篮细裰ぁ⑽窗炖碛抵凑盏那榭鱿拢丛≈行姆欠担两褚延辛饺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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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河风情生态园
近日,郑州市惠济区惠济桥村有村民向本刊记者反映,在全体村民不同意、村民代表无一人在征地协议上签字的情况下,该村有33亩地被“强卖”;未经规划许可,企业就擅自在这片土地上盖起了洗浴大楼;没有消防合格证,未办理营业执照,洗浴中心却非法经营两三年……村民反映是否属实?村民和企业之间有着怎样的矛盾纠葛?本刊记者就此进行了实地走访和调查。
强占农田征地补偿款不合规定
惠济桥村位于郑州市区西北十几公里黄河南侧,南临绿源路,西傍郑邙公路,东循丰硕街向北可直通黄河大堤,被村民投诉的大河风情生态园刃闼丛≈行木臀挥诜崴督致淘绰方徊婵凇9月16日,记者前去采访时看到,洗浴中心的门口挂着村民的抗议条幅。
据惠济桥村第二村民组的于某等村民介绍,惠济桥村近年来曾隶属古荥镇政府、毛庄镇政府、大河路街道办事处等,目前为大河路街道办管辖范围内。“2001年,我们组97亩基本农田被古荥镇政府以办食品工业园为名征走,其中约有50亩一直荒废。”村民于某说。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土地荒废两年后,第二村民组的村民们除草开荒后开始在这50亩土地上耕种。
“2006年,村里给我们说,50亩土地中的33亩将被卖给郭某。土地每亩赔偿24500元,其中地价每亩2万元,地上附着物每亩4500元。”村民于某说,“赔偿金额太低了,我们都不同意,也拒绝在征地协议上签字。”
记者在村民提供的“征地协议书”复印件上看到,协议甲方为惠济桥村委会,乙方为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协议第二条规定,“乙方征用此地每亩补偿24500元,补偿款支付给甲方共计808500元。(注:本块地属第二次补偿金。)”协议落款甲方只有惠济桥村委会盖章,无任何村民代表签字,乙方为郭某签字盖章;落款日期为日,“但这份协议我们是最近才发现的。”
协议第三条还注明,“乙方补偿土地后,有长期使用权。”在村民们看来,此项条款十足荒唐可笑,这么低的征地补偿金,本就不同意,怎么可能会同意其有长期使用权呢?于某告诉记者,依据有关规定,惠济桥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金为每公顷90万,即每亩6万;社会保障金每亩1.2万,而村民被给予的每亩2万元的补偿金与规定相差甚远。对此,郑州市惠济区国土局徐局长解释说,现行的征地实行区片地价,郑州市每个区、每个镇、每个村的地价都不一样。
记者上网查阅相关资料后发现,于某所说的集体土地安置补偿金每亩6万符合《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但此标准自日起才开始执行;每亩1.2万(此为内标准,外标准为7260元)的社会保障金,适用的是《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办〔2008〕72号)。而村民的33亩土地为2006年所征,显然于某使用的政策依据不适合。
对此,徐局长表示,征地补偿是按照当时的标准补偿的,即使现在补偿标准提高了,也不会就以前的征地行为补差额。“过去补过了就是补过了,不可能再增加。”
此外,据村民反映,郭某拿到土地后,未经规划许可就擅自建造了一栋6000平方的大楼,开了家刃闼丛≈行模辉诿挥邢篮细裰ぁ⑽窗炖碛抵凑盏那榭鱿拢丛≈行姆欠担两褚延辛饺辍
根据村民反映,郭某强占农田,无证经营,那么事实真相到底如何呢?近日,记者前往郑州市惠济区国土、工商、卫生、环保等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调查。
33亩土地已获土地使用证但洗浴中心属无证经营
对于郭某占用土地是否合规的问题,郑州市惠济区国土局的徐局长向记者明确表示,“我查过了,他(郭某)所占的土地中有33亩已获得土地使用证。”
但9月16日,郑州市惠济区工商分局古荥工商所的彭所长在接受采访时告诉记者,刃闼丛≈行牟⒚挥邪炖碛抵凑铡!耙郧拔颐峭癯ひ采媳ü蛭丛≈行那3兜牟棵沤隙啵泄病⑾馈⑽郎⒒繁#庑┒际粲谇爸檬中O丛≈行拿挥泄膊棵诺奶刂中幸敌砜芍ぁ⑽郎棵诺奈郎砜芍ぁ⑾啦棵诺南篮细裰ぁ⒒繁2棵诺幕菲赖龋颐枪ど滩棵乓簿兔话旆ǜ炖碛抵凑铡!
据介绍,刃闼丛≈行囊讯酝庥翟剂侥辏ど滩棵旁蚱湎麓锕R低ㄖ椋苍饲榭鐾ūǜ喙夭棵牛暗巧婕安棵盘嗔耍备盟硗庖幻ぷ魅嗽辈欢锨康鳎盎故且劝炷切┣爸檬中ど逃抵凑詹拍馨臁!
卫生、环保、消防、公安均未办理相关证件
9月17日,郑州市惠济区卫生监督所一位段姓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明确表示,刃闼丛≈行奈椿裎郎砜芍ぁ
“在今年的1月9日,我们在洗浴中心检查发现,他们没有卫生许可证、未悬挂公示卫生状况信息就从事公共场所服务活动,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我们对其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后,洗浴中心的一位刘姓负责人曾提交资料办理卫生许可证,但并未提交消防合格证,其采光、卫生等也不符合相关条件,我们就没有为其办理卫生许可证。”该工作人员如是告诉记者。
同日,惠济区环保局内,监察大队的一名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刃闼丛≈行拿挥邪炖砘菲馈!鞍旎菲溃枰矣凶手实幕菲拦救ゼ觳椋炝艘院螅颐抢囱槭丈笈!备霉ぷ魅嗽彼担暗侨粝丛≈行挠泄托枰绞谢繁>秩グ旎菲溃锩挥腥欤蝗裘挥泄涂梢栽谇锇臁2还飧鱿丛≈行囊裁挥刑峤还昵搿!
9月25日,记者将刃闼丛≈行牡那榭龇从持林V菔泄蚕乐Ф拥募喽讲棵拧10月8日,消防支队一位许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已确认该洗浴中心无消防合格证,惠济区公安消防大队日前已经立案查处,对其罚款3万元,责令其停业。
洗浴中心属特种行业,需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这一事项属郑州市公安局治安大队管辖。记者曾多次致电郑州市公安局宣传部门,试图对特种行业许可证办理事项进行采访咨询,但却遭到各种理由的推脱。在记者最后一次致电郑州市公安局宣传部门表达采访意图后,工作人员声称“我帮您问一下,稍后给您回复。”可是,时隔多日,截至发稿,记者依然没有接到该局回复。
据了解,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需提交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从业人员登记情况、房屋平面图、方位图等,更重要的是需提交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鉴定书》。因刃闼丛≈行奈尴篮细裰ぃ筒环习炖硖刂中幸敌砜芍さ奶跫O丛≈行母涸鹑斯澈罄匆渤腥献约翰⑽窗炖硖刂中幸敌砜芍ぁ
洗浴中心负责人
招商引资而来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
对于村民们反映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当事人、刃闼丛≈行牡母涸鹑斯场
据郭某表示,2006年,他由长兴路街道办事处招商引资而来,并就这33亩土地和长兴路街道办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并获得了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惠济桥村委会签订的征地协议属于补充协议,都是那33亩地。”郭某如是说。
在郭某提供的合同书复印件上记者看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甲方)为长兴路街道办事处,受让方(乙方)为郭某。合同第一条规定,“甲方同意按本合同条件将惠济桥村南防汛路以东的一块土地(面积为32.95亩)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按本合同约定条件接收。”合同第五条也明确注明土地成交价为164.75万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10万元,共计174.75万元。
与此同时,村民于某向记者提供的“征地协议书”,郭某也有向记者出示。“这33亩地,我向长兴路街道办付了174.75万元,又向惠济桥村委会付了808500元。同一块地,我应该是付了两次钱。”对此,郭某虽未明确表态,但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征地协议书”第二条会标注“本块地属第二次补偿费。”
而郭某提供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上显示,土地使用者为河南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土地所有者为惠济桥村村委会,用途为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为拨用,终止日期到日,发证日期为2007年1月。
关于工业用地为何会用作商业用途,郭某坦承,以前33亩地的确被规划为工业用地,但近两年规划部门又将这块规划成了商业用地,“我还没有去国土部门将土地用途变更登记。”随后记者向大河路街道办事处求证此说法时,该处一位工作人员答曰:“郭某的说法应该属实,那块地应该是被改为了商业用地。”
此外,郭某还向记者反映,日,他又和惠济桥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规定惠济桥村委会将郭某公司南北路边荒剩余土地(约3亩)转让给郭某使用,每亩7万元,共计21万元,地上所种的300棵杨树,每棵赔偿50元,共计1.5万元。“这3亩土地是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的。”郭某说。
相关证件正在办理中洗浴中心一直在“试营业”
“当时盖楼的时候,我的确没有取得规划证,到现在也没有。但是这不仅仅是我没有,周边的土地几乎都没有规划许可证。”郭某向记者承认,洗浴中心也没有消防合格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件。
“规划局、建设局、土地局、消防大队等部门我都挨个走了,但是规划证办不出来,其他证件就不好办。他们说我只能交些罚款,以罚代管。各个部门的罚款我都交了。”郭某说,“不过目前消防方面我正在办证,资料都已经提交了,就等验收发证了。”
没有特种行业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企业就不能开门营业。可是据村民反映,刃闼2011年左右就开始对外营业。对此,郭某解释说:“洗浴中心自2012年10份开始试营业,并未对外正式营业。”
可是据了解,试营业是经营者在经营初期的一种普遍说法,主要是经营者告知消费者,该营业场所刚开张,在管理、服务等方面可能有所欠缺,正在完善。但这并非意味着,在没有取得相关证照的情况下就可以先尝试营业。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规定,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也就是说,刃闼丛≈行牡摹笆杂怠笔粲谖シΩ冒凑瘴拗ぞ怼
争议:洗浴中心楼前空地到底为谁所有?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除了这33亩土地,村民和郭某的争议焦点在于刃闼丛≈行穆デ爸谅淘绰分涞目盏氐降孜校叩南钟忻芤捕嗍且蛭馄盏匾稹
据村民反映,洗浴中心的大楼据绿源路还有十几米,面积约5亩左右,也是第二村民组的土地。“郭某不打招呼就强行占用,建了一座100多平方米的大门,其余规划成了停车场。村民组长多次找他交涉,他都置之不理。洗浴中心的楼东边也占了我组土地50公分,西边占了1.67米。”
据了解,2001年古荥镇政府征收此土地后,将部分土地卖给了一个名叫梁军的人开办食品厂,食品厂南北约100米长。2005年,政府相关部门进行道路规划时,对食品厂进行了征用征收。修建绿源路时占用了食品厂约50米,洗浴中心在其门口修建的停车场在食品厂剩下的50米范围内。
村民认为,洗浴中心楼前空地属于第二村民组所有,依据是《规范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建设需依法征用征收已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双方应自行终止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合同和协议,已预付的土地收益金和有偿使用费,据实结算。征用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地面附着物及其他设施补偿费归土地使用权人。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村民于某解释说,依据该规定,食品厂和古荥镇政府签订的用地合同自行终止,政府修路征用征收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归土地所有权人,即村民所有,地面附着物及其他设施补偿费归土地使用权人,即食品厂老板所有。修建绿源路并未完全占用食品厂,未占用的土地理应归村民组所有。因此,鉴于洗浴中心楼前空地已被郭某划成停车场占用,村民就要求郭某每年付给他们10万元租金,租期自日至日止。
郭某否认洗浴中心大楼多占了第二村民组的土地,同时也认为洗浴中心楼前的空地已于2005年被政府征收,并不属于第二村民组村民所有。因此,他拒绝向村民支付租金。
郭某反映,村民组自2011年以来每年中秋节前后,就拉土堵住洗浴中心的大门。“2011年,我给了他们3万块钱解决了此事;2012年他们又拉了十几车土堵了洗浴中心的大门,让我无法营业。堵门堵了十几天,我也没理他们。恰巧有刑侦大队的警察路过,了解情况后,就拘留了部分村民。”郭某说,到了今年,村民们在洗浴中心门口挂起白色条幅以示抗议,于某还给了他一份租用协议书让他签字,他没签。
对于洗浴中心楼前空地的归属问题,记者咨询了郑州市惠济区国土局的徐局长,徐局长虽未明确表示土地到底归谁,但他告诉记者,国家征收集体土地后,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将变成国有土地。也就是说,国家征收了食品厂,虽然修建绿源路只占用了食品厂一部分土地,但剩下一部分土地仍归国有。
对此,村民于某表示,“就算是国有,我作为公民,也应该保护国家土地,郭某有何资格在国有土地上修建停车场?”
郭某则表示,绿源路的道路用地边界线,距自己的洗浴中心虽还有一米多远,但在国家已征收土地上修建停车场是事实,而且也并未向有关部门报备。
村企矛盾何时休?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加快,和城市环境整治力度的加大,不少企业或退城进乡,或寻找商机,进乡投资开发。在企业的迁移和进驻过程中,村企矛盾屡屡见诸报端,而导致矛盾发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利益。或因征地补偿,或因企业进乡后赚取高额资金,或因失地农民增多、企业利益最大化导致村企贫富差距加大,也或因企业给村里带来污染导致生态破坏……一些文化水平不高、法律意识淡薄的村民对企业怀有怨气,便容易采取堵路、堵门等不理智的手段来试图维护自己的切身利益;而村民“闹事”,扰乱了企业的正常经营,不少企业对村民也是怨声载道。因利益分配的诉求,村企双方存在严重分歧,均不愿妥协。然后,村企矛盾也逐渐升温,最后一发不可收拾。
事实上,村企矛盾的直接后果就是双方经济遭受损失,社会秩序不稳定。矛盾一天不解决,企业的正常经营就会受到影响,而企业发展滞后,又难以带动村民致富;村企矛盾的白热化,极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个别乡镇政府解决村企矛盾方法的不恰当,也容易误导村民,让其以为“政府和企业相互勾结”,从而引发村民更强烈的逆反情绪;不少企业“不堪受扰”后,用钱来息事宁人,然而一些村民欲壑难填,反而会变本加厉。
村企矛盾愈演愈烈,成为了很多企业难以跨过的“坎”。屡屡见诸报端的村企事件,鲜少有村企和谐共处的,更多的企业在村企矛盾的怪圈中不断徘徊。其实,村企合作才能互利共赢。以企带村,以村促企。在资源开发的过程中,企业可以安置村民就业,引导村民入股,资源共享,利益共享,同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保护当地的生态环境;村民也应理智对待企业的投资开发,有问题双方坐下来和平商谈,和平解决,毕竟非理智手段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极易缩小企业的用工规模,也必然增加村民的就业难度;当地政府,也要积极搭建村企之间和谐的“桥梁”,不偏不倚,找准冲突点,做好调解者,抓好农村建设,改善村民生活,同时为企业发展扫清障碍。
以罚代管不可取
一家洗浴中心,在经过规划、消防、公安、卫生、环保、工商等多道关卡的监管中,依然大摇大摆地无证经营了两三年。真不知是该为洗浴中心成功逃脱政府监管而鼓掌,还是该为相关部门的“无能”而羞愧。纵观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和查处,“以罚代管”的字眼和现象随处可见。郭某“各个部门的罚款都交了”,但就在消防部门责令其停业后不久,记者前去采访还发现洗浴中心依然在正常营业。
近日,因秸秆禁烧不力,南阳市8县(市区)被处6~15万元不等罚款,2个乡镇领导被免职;迪庆决定对媒体报道的“香格里拉旅游乱象”中所涉及旅行社处以100000元罚款,停业整顿1个月,将相应执法人员调离迪庆州旅游执法支队,涉事导游吊销相应证件……
不能否认,提高违法成本对于违法行为的制止有着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现实来看,似乎,处罚已成为了相关职能部门的终极目的,为罚而罚,以罚代管。那么,是否可以理解为,有钱就可以违法,有钱就可以无所顾忌?对于腰包鼓鼓的企业来说,罚款无关痛痒,交了罚款继续经营,不日罚款即可赚回;对于经济窘迫的人来说,高额的罚款约束了其违法行为,这样固然是好,但无疑也偏离了管理的初衷,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以罚代管,是种懒政惰政,治标不治本,短期可行,长期并不可取。有些违法行为是文明意识缺失,是思想素质方面的问题,以罚就能建立公共文明?以罚就能提高素质?类似郭某这样的情景,以罚就能杜绝?以罚就能解决村企冲突?罚,是手段,但不是目的。与其罚,不如建立诚信体系;与其罚,不如职能部门树立职责意识,形成常态化监督,创新手段解决问题。
&(本文来源:中新网&&&&责任编辑:詹邦洋) 新闻热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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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征收集体土地 如何进行补偿
日08:21  
昨日,市国土资源局首次举行关于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听证会。来自市内五区的42名代表参会,6名代表针对相关问题发表意见。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将把相关建议归纳整理,为今后制订标准提供决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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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标准不适应现有水平 该标准为何要重新修订?据市国土资源局用地处有关负责人介绍,省政府近期将发布实施河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配套该综合地价的实施,我市需制订适应新政策的地上青苗费和附着物补偿标准。此外,我市地上青苗和附着物原补偿标准为1993年制订,2004年修订,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物价水平的提高,老标准已不能适应现实情况,也需重新修订。 由于我市已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郑州市调整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不少人提出,为何该标准先实行后听证?市国土资源局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当时由于一些重大工程设计施工等工作急需推进,如果按老标准进行补偿,老百姓利益会受到损失。此外,该局就该补偿标准已进行了一年半的调查和征求意见,出台新标准也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失。此次召开听证会,是为下一步修改补偿标准做准备。 补偿标准整体上浮约50% 听证会上,市国土资源局人员首先详细介绍了新标准的修订原因及补偿标准。 与老标准相比,新标准补偿额度整体上浮约50%,是近年来我市上调补偿标准幅度最大的一次。比如粮食作物补偿标准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每亩860元、780元、720元;经济作物补偿标准分别为每亩1200元、980元、820元。平房、楼房砖木结构补偿标准分别为每平方米420元、460元。迁坟标准为一棺一墓每座2000元,老标准则为1000元。该标准还规定,对征地范围已确定、征地调查登记开始时抢种、抢栽、抢建的房屋和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希望新标准订得再细些 在两个多小时的听证会中,不少代表针对标准具体执行、建筑物赔偿等提出问题。大家普遍认为,新补偿标准比较合理,但还需进一步细化,以确保执行到位,并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出台拆迁费、安置费等配套政策。来自惠济区的宋先生建议,在建筑物类补偿标准制订上,应进一步细化、量化指标,比如对临时搭建建筑补偿价格应该单独界定。来自花园口镇的靳先生提出,新标准对于迁坟标准定为每座2000元,按理说这个标准不算低,但现在农村土地越来越少,是否能考虑以乡镇为单位设立骨灰堂,从根本上解决迁坟问题。来自经开区的陈先生则认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仅仅依据建筑物的建筑成本来制订补偿标准是不够全面的,还应充分考虑农民的安置费用、房屋投资收益等现实问题。 对于听证代表提出的问题,市国土资源部门有关负责人解释说,除了该补偿标准外,其他配套政策将陆续出台。对于大家反映的涉及多部门的问题,国土部门将尽快与相关部门协商,必要时将报请市政府协调解决。[责任编辑:calvinoh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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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占用耕地,赔偿标准及赔偿分配办法
我们村最好的一片耕地要被用来建高速,并且有大量坟地在那块地上,请问农户应能得到哪些赔偿,及其标准依据有那些,数额该如何确定,赔偿资金分配方法该是怎样?&&&&&&&&&&&&&&&&&&&&&&&&&&&&&&&&&& JALGJN 豫西宝宝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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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辽宁-大连】已帮助 <font color='#fe 人电话:好评指数1637 &1、应补偿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
2、具体数额要看国务院的征地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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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支持新型城镇化建设的
指导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文件精神,加快郑州都市区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挑大梁、走前头,把郑州建设成为中原经济区核心增长区、全国重要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最佳宜居环境城市,率先走出一条以新型城镇化为引领,不以牺牲农业和粮食、生态和环境为代价的&三化&协调科学发展之路,特制定政策措施如下:
一、土地政策
&&& 1.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布局,重点保障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需求。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的,以农用地转用组卷报批;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的,以土地征收组卷报批,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对于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组卷报批,计划优先安排。使用原有集体建设用地,符合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流转条件的,可经集体建设用地审批后进行变更登记。
&&& 2.涉及土地征收的,在土地报批之前,土地储备机构提前做好土地补偿、拆迂安置等准备工作,缩短土地供应周期。市内五区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国有土地收购方案由三级会审改为二级会审,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通过后,市政府采用签批制,不再通过联审联批会研究。
&&& 3.合村并城安置区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用地,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意愿,以不同方式供应:使用国有土地的,以划拨或挂牌出让方式供应,其中,安置区和社区内用于经营性发展的经营性用地,参照经济适用住房配建的商业用房管理。使用集体土地的,按集体建设用地供应。
&&& 4.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节约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县(市、区)要建立指标变易平台,实行公开有偿交易,所得收益全部返还给提供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合村并城安置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 5.使用国有划拨和出让土地的,按城镇居民分摊发证的办法,把土地分别登记发证到各房屋所有权人名下。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参照城镇居民分摊发证的做法,为房屋所有权人发放分摊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 6.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占用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权的土地,集体土地权属采取相应方式处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间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互换来调整;共有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共同用地(共同出地)范围内,确定集体土地共同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随所有权相应调整确定。
&&& 7.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腾出的建设用地,需要复垦整理为耕地的,可采用以下方式处理:作为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或市投、县投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由县(市、区)提出立项申请经批准后予以实施;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复垦,经所在地国土资源部门验收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每亩给予2&3万的补助;吸纳社会资金,采取BT模式进行复垦。
&二、房产办理政策
&&& 8.新型城镇化项目建设的安置房屋在办理房屋产权证登记手续时,免收办证登记费、工本费。
&&& 9.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新犁城镇化项目,在村民出售安置房时,比照我市房改房上市交易的优惠政策,在卖方补缴土地收益金后可直接上市交易。
10.对于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土地上的村民,符合保障性住房申请条件的,纳入城乡一体化的政府住房保障体系。
11.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新型城镇化项目安置房屋,办理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书。
&三、社会保障政策
&12.凡新型农村社区、合村并城社区居民,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标准,自愿选择城市或农村的低保、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人社、民政、卫生等部门要简化程序,免收办理过程中的各种手续费用。已经完成身份转换具有城镇户籍的,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尚未完成身份转换仍是农村户籍的,可以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13.对新型城镇化推进区域内人均耕地0.3亩以下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核算;对人均耕地0.3亩以上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条件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70%核算。
&四、创业就业政策
&14.人社部门要在合村并城社区或新型农村社区设立人力资源社会服务站点,每年开发一定的就业岗位向合村并城社区或新型农村社区倾斜。按照有关政策免费对合村并城社区或新型农村社区的劳动者进行各类培训。
15.鼓励入住合村并城社区或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自主创业,继续将自主创业贷款的个人担保贷款额度提高至10万元,企业贷款额度提高至400万元。
&五、财税优惠政策
&16.新型农村社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由财政按人均3000元的标准进行奖补,其中市级财政负担1000元/人,县(市、区)及乡镇财政负担2000元/人。
&17.对市内五区合村并城项目,市财政将拆迁补偿安置成本(不得高于配套开发出让地块土地收入的60%)拨付各区用于安置区及配套开发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安置区内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其中,实际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等于或小于配套开发出让地块土地收入60%的,据实拨付各区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实际拆迁补偿安置成本大于配套开发出让地块土地收入60%的,按土地收入的60%拨付各区拆迁补偿安置成本,拆迁补偿安置成本缺口部分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3:7比例承担;对配套开发土地出让收入政府净收益部分,市、区两级政府按8:2比例分成。
&18.合村并城安置房建设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依法依规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19.改革支农资金使用管理方式,涉农资金捆绑使用,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三年内按照&职能不变、渠道否乱&原则,由市财政局会同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年度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拨付,优先支持新型农村社区建设。
20.对合村并城社区、新型农村社区内开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所提供的育养服务,开办的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服务且符合减免税政策的,免征营业税。
&21.鼓励品牌连锁企业到新型农村社区开设连锁超市和社区便利店,按照郑政办【2011】 48号文件规定,经营农副产品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30%,面积在100-200平方米的,财政一次性补贴资金2万元;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财政一次性补贴资金3万元。
22.在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内,企业和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开设菜市场的,依据郑政办【号文件规定,按建设面积进行补贴:600-1000平方米补贴60万元,平方米补贴80万元,2000平方米以上补贴100万元。
&23.建立健全新型城镇化建设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市财政每年设立1000万元的奖励资金,对年末被评为全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先进单位的给予奖励。
&六、金融优惠政策
&24.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当放宽贷款抵(质)押条件,积极为符合条件的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和涉农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25.鼓励金融机构在贷款条件得到落实、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符合条件的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居民开办额度在1 0万元以内、期限在5年以内的社区居民住房贷款。
26.鼓励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许可的前提下,在抵押物登记、变现可依法实现、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接受入住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的居民以社区集体建设用地房产证做抵押获得住房贷款。
27.鼓励参与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简化适合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金融需求的业务流程,根据实际风险发放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居民贷款和涉农公司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继续利用动产抵押、存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第三方监管、联保、互保等担保方式的同时,拓宽合格贷款抵(质)押品范围,探索开展林权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可转让股权质押等贷款业务,支持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支持参与合村并城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的政府投融资公司优先获得土地等经营性资产,壮大其资产规模,增加有效抵押物,提高其获取银行贷款等建设资金的能力。
&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优惠政策
&28.单个经营主体利用流转土地进行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200亩(含200亩)以上,土地年流转价格在500元/亩以上,流转期限在5年以上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各类经营主体,按每亩2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29.土地股份合作社开展自主规模经营或将土地对外集中流转给其他经营者,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积在200亩以上的,给予土地股份合作社一次性奖励1万元;入股面积在5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入股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30.县(市、区)当年本辖区新增集中连片规模经营面积达到2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1.土地流转后,居民继续享受各种国家涉农补贴;优先安排农业劳动力,免费培训到工业园和农业公司就业。
32.对新型社区内开展集中连片流转土地的村组的建设用地,腾出后可由规模经营主体优先使用。
&八、户籍管理
&33.合村并城社区和新型农村社区竣工后,村民整户搬迁的,由村委会统一组织,派出所集中办理,免费换发户口簿。
&九、新型社区管理
&3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建立社区工作站,&村改居&过渡期间,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可从原村集体资产收益部分或转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交社区居委会用于解决社区公益事业建设和管理经费。
&35.&村改居&社区成立后,社区居委会的日常办公经费和居委会专职人员的工资、补贴按现行的城市社区规定和标准,区、镇(办事处)财政按比例负担,并建立调整增长机制。
&十、拆迁补偿安置
&36.各县(市、区)、管委会对合村并城的拆迁补偿安置负总责。实施拆迁,应严格符合集体土地征收有关要求。实施合村并城,应按照旧村整体拆除、优先建设安置住宅的原则进行。旧村拆除由所在县(市、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37.合村并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统一拆迁安置标准。
&38.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要配建一定比例的产业用房或给村集体留用一定比例的建设用地,用于发展非农经济,增加村级集体经济和社区农民收入;对农户宅基地实际节地面积、原合法住房及生产用房进行补助,对整村成片搬迁集聚及农户选择公寓房的进行奖励。
&十一、建设管理
&39.在修规批复、规划局出具规划许可通知书(路条)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动协调审图机构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对依法需招标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工程项目,采取&提前介入、全面监管、全程服务&的方式,根据工程情况提前进入招投标程序,对项目招标提供优质高效的监管服务。
&十二、园林绿化
&40.对新型城镇化生态绿地、社区公园游园、景观道路绿化、沿街拆墙透绿等园林绿化建设达到规划设计要求的,按相关标准给予奖补。
41.凡集体土地建设林地、绿地、苗圃等绿化用地的,按照退耕还林政策奖补;凡市内五区集体农场、林场、苗圃等改建公园、游园等公共绿地的以及新建绿色通道、生态廊道工程的,参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郑州都市区两环十五放射及南水北调带状公园绿化建设奖补方案的通知》(郑政【2012】15号)执行,道路沿线绿地建设资金由各辖区政府承担,市政府按照每亩1万元进行一次性奖补。
&十三、教育
&42.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学校(教学点)覆盖率达到100%。完善社区成人教育网络终端,为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居民提供终身学习指导和服务。
&43.对一次性投资规模较大的民办学校,可为其选派不低于学校专任教师队伍2%比例的在编教师予以支持。
&十四、社区卫生
&44.建成后的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和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
&45.在原村卫生室执业、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可直接到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在村卫生室执业、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资格的乡村医生,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可到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工作。
46.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向新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派驻专业技术人员,带动新型农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珍疗水平的全面提升。
十五、社会荣誉
&47.对资助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道路、水利设施、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养老机构等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的企业或个人,投资额较大的,允许以个人或企业名称冠名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标志性建筑物或重要基础设施。
&48.对支持合村并城、新型农村社区建设贡献突出者给予表彰奖励。市政府授予支持新型社区建设模范企业和支持新型社区建设功臣荣誉称号。
&十六、监督检查
&49.由监察、财政、审计部门,对新型城镇化建设涉及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特别是对财政拨付资金,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资金落实到位,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对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追究其纪律和法律责任。
&十七、其他
&50.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之前与本文不一致的相关文件规定以本文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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