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期限延长的法定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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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延长的的要件有那些呢?举证期限的延长应具备如二个要件:
第一是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这是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必备条件。所谓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指当事人及其律师因客观的、无法克服的困难,不能在法院确定的举证期限内收集和向法院提交证据。其困难可能是外出尚没有找到,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尚需时间,也可能是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如属有关部门不予配合,对方当事人的阻碍等情形的,当事人可依据《民诉法》和《证据规则》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证据,包括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及个人隐私的材料等情形。无论如何,当事人须在举证期限延长中详细载明,适当时并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第二是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延期举证之申请,此谓举证期限的延长的形式要件。的延长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限,而举证期限的延长则完全以当事人申请为原则,法院不依职权确定的延长。而且当事人必须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否则,视为当事人同意法院先前指定的举证期限,超过举证期限未申请期限的延长,亦未提供证据的,视为当事人放弃举证,其法律后果为证据失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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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此客服QQ不进行法律咨询!)民事诉讼法修订今天三审 举证期限可适当延长
日 15:51:22 &&传媒湖州网 &&&&&&
  民事诉讼法修订今天第三次审议举证期限可适当延长根据草案规定换算―― 12000元以下民事案只审一次
  今天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简称“三审稿”)进行第三次审议。三审除对恶意诉讼的被侵害人规定了救济制度外,还适当延长了举证期限。
  恶意串通拟被追刑责
  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债务、侵占第三方财产,或者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这些都属于恶意诉讼的范畴。现实中,借贷纠纷和离婚案件中,这种恶意诉讼时有发生。
  部分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对恶意诉讼,应该适用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给予拘留、罚款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在民诉法中规定对案外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针对上述情况,草案三审稿在此前修改稿中规定罚款、拘留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了对第三方被侵害人的救济渠道。
  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利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期限可适当延长
  据了解,在审判实践中,既要强调原告在法定期限内的举证责任,也要重视被告在法定期间内的答辩义务,杜绝被告搞证据突袭,否则应允许原告依法对其所提供的证据采取补证措施,以防止裁判的明显不公正。
  但是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未实行强制答辩制度,对被告在答辩期内未答辩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不答辩,庭前不能固定争议焦点,原告只能单方面地凭自己对案件本身及运用法律的理解进行举证,难免有举证不够全面的地方。
  有的常委委员、法院和专家提出,为了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提高诉讼效率,需要当事人在诉讼中及时提交证据,草案应当进一步明确举证期限的规定。
  据此,草案增加规定:“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或者不予采纳该证据。
  12000元以下民事案拟一审终审
  为了便于及时化解纠纷,提高诉讼效率,草案还规定了小额诉讼制度。
  草案还将实行一审终审的小额诉讼的门槛,由二审稿规定的1万元,修改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以下。
  据了解,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多数意见赞成作出这一规定,同时对如何确定小额诉讼标的额仍有不同意见。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反复研究,建议对草案规定做出修改,一是进一步明确小额诉讼案件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明确规定小额诉讼条件,二是小额诉讼案件的标的额,修正草案二审稿规定为“一万元以下”。
  根据有的常委委员和专家关于我国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确定一个相对数更符合实际案件需要,规定“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半年度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以下。
  据国家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11年全国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41799元,按三审稿规定的30%计算,全国大多数省区市为12000多元。
  另外,二审稿明确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发现案情较为复杂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不适宜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案件”。
  个人未纳入公益诉讼主体范畴
  值得关注的是,修正案草案三审稿并没有对此前争议较大的“公益诉讼”主体问题在二审稿的基础上做太大改动。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初审稿中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草案二审稿将该条款中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修改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目前,学界围绕“谁能成为公益诉讼主体”这一问题仍存在较大争议。有人建议,民事诉讼法应当将公民纳入公益诉讼的主体,因为公民也有权利管理国家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任何人都有责任保护这些利益不受侵害,这也是公民的一种权利和义务。
  同时,亦有学者建议将检察机关列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其主要理由在于,在环境公益诉讼中,同公民和环保组织相比,检察机关不仅拥有一支长期从事司法工作的专业化队伍,还享有调查取证等诸多职权,能有力地抗衡强势被告,取得胜诉。
  在环境污染案件中,检察机关还能超越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独立地从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活动。
  三审稿基本上用了二审稿的表述,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新闻延伸
  中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制定于1991年,并曾于2007年进行过一次“小修”。时隔20年,民事诉讼法迎来了一次较大规模的修改。
  2011年10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初次审议,草案增加了公益诉讼制度。
  此后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截至日,共有788人提出8030条意见。此外,还收到社会公众来信60封。
  今年4月24日,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明确了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吸纳专家参与诉讼、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等。
来源:法制晚报
责任编辑:沈惠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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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许可证号:11030213个月审限得不到严格执行 左世忠代表建议延长民事再审法定审限发布时间: 【】【字号&
左世忠代表今年提交了《关于延长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法定审查期限的立法建议》。在这份建议中,他首先指出了现行法律规定在民事申请再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 王斌
  每次参加两会,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左世忠都带着建议或议案,并且必定都是关于审判工作的。用他的话来说,“内容都是操作层面的”。
  这位大法官今年提交了《关于延长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法定审查期限的立法建议》。
  在这份建议中,他首先指出了现行法律规定在民事申请再审方面所存在的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为3个月。但在审判实践中,该项规定却往往得不到严格执行,申请再审案件往往不能在3个月内审查完毕。各高级人民法院的统计显示,无法如期在3个月内审结的案件所占比例相当大。
  左世忠说,造成这种状况有5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案件数量多。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几乎没有任何限制,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实践中当事人对案件申请再审的情况极为普遍。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申请再审案件上提一级,致使各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案件数量激增。
  二是调卷难。从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的平均周期来看,各地差异明显,两个月至6个月不等,需要调卷的案件普遍难以在3个月的法定期限内审结。
  三是有可能联系不到被申请人。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再审一方提供的被申请人的联系方式有时是无效的,根据该联系方式通知不到被申请人。这就对进一步询问当事人、了解案情造成了障碍。
  四是需要询问当事人等其他因素。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应当询问当事人。通知双方前来接受询问,需要给当事人一定的准备时间,这就导致审查的其他环节只能后延。
  五是法院内部对案件的审签,有一套严格的程序规定,由此也会影响案件的审结时间。
  左世忠认为,问题的存在,不仅使得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法官不堪重负,也容易造成当事人对审查时间过长原因的质疑,从而影响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因此,有必要延长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法定审查期限。
  左世忠建议,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期限可规定为6个月,同时可适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限中止、审限延长等制度,以保障各方当事人能充分行使诉权,法官也能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审查。这样,既维护了生效判决的既判力,同时也使生效判决可能存在的错误得以纠正,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满足社会对司法公正价值目标的追求。
  法制日报北京3月8日讯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责任编辑:李纪平)当前IP:正在获取IP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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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期限的届满及后果
时间:| 来源:华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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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准确认定举证期限的界满时间,是关系到人民法院是否决定组织双方当事人对所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根据《证据规定》的有关精神,我们可以这样认定:&  第一,人民法院不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的,以人民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商定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的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准;&  第二,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  第三,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如果法院不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法院准许延期的届满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如果法院组织庭前交换证据,以证据交换之日为举证期限届满。&  举证期限届满后,相应地产生如下法律后果:&  第一,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除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不组织质证。根据《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也就是说,对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法院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第二,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第三,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符合重新鉴定的情形的除外;&  第四,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后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五,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后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六,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十日后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七,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原承办人员不能因此受到错案追究;&  第八,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举证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改判的,一方当事人享有请求提出新证据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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