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度轻度1级伤残脚趾骨折算几级伤残残

工伤左脚大拇指断了一节,算伤残吗?如果算,那算几级伤残?能赔多少钱?_育儿问答_宝宝树
工伤左脚大拇指断了一节,算伤残吗?如果算,那算几级伤残?能赔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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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手大拇指掉了算几级伤残 ? 谢谢
右手大拇指掉了算几级伤残,我刚去用供单位干第二天出的事,能陪我多少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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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P]【北京-朝阳区】已帮助 49 人电话:好评指数1 &这要到鉴定机构去鉴定,应该能达到十级及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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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不多是8级,单位要赔的话,也得在10万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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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要求赔偿。
好评指数276【北京-朝阳区】已帮助 6人
须先证明有劳动关系,认定工伤后大概在10万左右,具体根据鉴定等级和你的月工资水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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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做伤残鉴定,以鉴定结果为准确定赔偿额。
好评指数1752【北京-西城区】已帮助 1781人
应当申请工伤认定。详情可来电咨询。
好评指数353【北京-朝阳区】已帮助 63人
维权步骤:一确认劳动关系,二是申请工伤认定,三是伤残评定,四是申请工伤赔偿。
【北京-朝阳区】已帮助 2907人
&&&& 首先你要进入 工伤认定程序,&&如果是外地农民工,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 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 这样快一些,赔偿额也高一些。
【北京-朝阳区】已帮助 44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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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已帮助 25人
1、伤残等级根据医疗和护理的状况确定,具体要到正规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伤残可以根据相关等级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西藏-拉萨】已帮助 0人
建议去做个伤残鉴定对于残疾赔偿金,同一事故应按较重的级别赔偿,一般的做法,九级按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纯收入(取决于你的户口性质)乘以20%再乘以20年。除此之外,还应赔偿:受害人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需要结合你的户籍,年龄,收入等来计算
【未知】已帮助 0人
建议先去做伤残鉴定,赔偿各地标准不同,可参照当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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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你可以去百度里查询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百度百科伤残等级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的严重程度来判定,一般伤残的等级伤残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目 录1评定标准2赔偿标准3划分依据3.1 Ⅰ级伤残3.2 Ⅱ级伤残3.3 Ⅲ级伤残3.4 Ⅳ级伤残3.5 Ⅴ级伤据3.6 Ⅵ级伤残3.7 Ⅶ级伤残3.8 Ⅷ级伤残3.9 Ⅸ级伤残1评定标准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2赔偿标准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6 个月= 15306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 个月×2551 元=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1 个月 ×2551 元=2551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530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2551 元=28061 元九级伤残赔偿标准是什么?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8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8 个月= 20408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 个月×2551 元=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 个月 ×2551 元=5102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408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20408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5102 元=45918 元.八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0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0 个月= 25510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5 个月×2551 元=3826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 个 月×2551 元=10204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5510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3826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10204 元=73979 元.七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2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2 个月= 30612 元. 2.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5 个月×2551 元=6377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6 个 月×2551 元=15306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0612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63775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 15306 元=109693 元.六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4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4 个月= 35714 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 6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40 个月×2551 元 =10204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8 个月×2551 元=20408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5714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02040 元+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 20408 元=158162 元.五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6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6 个月= 40816 元. 2. 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受伤前工资的 70%支付. 3.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 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50 个月×2551 元 =12755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为 10 个月×2551 元=25510 元.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0816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为 127550 元+一次性工伤医 疗补助金 25510 元=193876 元.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8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18 个月= 45918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7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 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 ×7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2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30%(护理人员工资)=352038 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352038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5918 元=397956 元三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0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0 个月= 51020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8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 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 ×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3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 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00507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1020 元=451527 元.二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2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2 个月= 56122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85%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 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 ×85%(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4 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5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48976 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48976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6122 元=505098 元.一级伤残赔偿标准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 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赔偿基数 2551 元×24 个月= 61224 元. 2. 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 90%支付至死亡. 3.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 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 120 个月×2551 元 ×9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 元×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 个月×2551 元×60%(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97445 元. 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 497445 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1224 元=558669 元.其中,年上海市平均工资。实际计算时需按照当年市平均工资计算3划分依据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Ⅴ级伤据⒌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b.外伤性癫病,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三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一次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⒌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视力接近正常;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低视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低视力l级以上,另一眼低视力2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2级以上; d.双眼视野重度缺损(直径小于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发音和进食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或折断8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容貌损毁,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g.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重度听觉障碍; h.双耳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伴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外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容貌损毁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丧失; l.面部瘢痕形成25%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⒌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⒌4 颈部损伤致:a.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50%以上; b.影响呼吸功能。⒌5 胸部损伤致: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影响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⒌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道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肾切除或 完全丧失功能,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⒌7 盆部损伤致: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b.膀胱切除; c.尿道损伤,瘢痕形成闭锁; d.结肠损伤,肠外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难以恢复。⒌8 会阴部损伤致:a.阴茎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⒌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丧失功能; c.一上肢在肘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丧失功能; d.一下肢在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丧失功能。⒌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0%以上。Ⅵ级伤残⒍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中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偏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阴茎勃起功能严重障碍。⒍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伴双眼视力接近正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该眼视力接近正常,另一眼低视力1级以上; c.双眼低视力1级:d.双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e.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重度听觉障碍; f.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h.面部大量细小授痕(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75%以上。⒍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完全丧失。⒍4 颈部损伤致癫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⒍5 腹部损伤致一侧肾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肾功能轻度障碍。⒍6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c. 子宫全切。⒍7 会阴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⒍8 外阴、阴道损伤致授痕挛缩,阴道狭窄,功能障碍。⒍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6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在腕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缺失;或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二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4.6.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这体表面积40%以上。Ⅶ级伤残⒎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平均每六月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二次以上或小发作平均每周二次亚上或精神运劳性发作平均每二月一次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d.偏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偏身型完全性感觉缺失.⒎2 头面部损伤致: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 c.一耳极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d.一侧耳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外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影响容貌和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f.面部癫痕形成面积10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容貌损毁; h.头皮无毛发50%以上。⒎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75% 以上。⒎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75 %以上,影响体形。⒎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⒎6 腹部损伤致双侧肾功能中度障碍。⒎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女性骨盆严重畸形,产道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⒎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碍; b.阴茎包皮瘢痕形成,功能障碍。⒎9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f.一足附跖关节以上缺失; g.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h.一下肢缩短 10cm以上,⒎10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30% 以上。Ⅷ级伤残⒋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半身或偏身型深感觉缺失; c. 阴茎勃起功能障碍.⒏2 头面部损伤致: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视野接近完全缺损(直径小于5°); c. 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6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d.一耳极度听觉障碍;或一耳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 e. 一侧耳廊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痕形成面积8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容貌损毁; i.头皮无毛发25 %以上。⒏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丧失50%以上。⒏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50%以上,影响体形。⒏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⒏6 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影响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肾切除或肾功能重度障碍。⒏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c.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严重狭窄。⒏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 以上,严重影响功能。⒏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挛缩,阴道狭窄,严重影响功能。⒏10 肢体损伤致: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75 %以上; g.一下肢缩短8cm 以上。⒏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20%以上.Ⅸ级伤残⒐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不能完全控制,大发作一年一次以上或局限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三次以上或小发 作平均每月四次以上或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六月二次以上; c.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缺失; d.严重影响阴茎勃起功能。⒐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3级以上; b.双侧眼睑下垂(或畸形);或一侧眼睑重度下垂(或严重畸形),容貌损毁; c.一眼视野极度缺损(直径小于10°);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4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中度张口受限,容貌损毁,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一耳重度听觉障碍;或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另一耳中度听觉障碍; h.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影响容貌和鼻腔正常通气功能; j.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cm以上,容貌损毁和器官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Cm‘以上,容貌损毁; l.头皮无毛发 40cm以上; m.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和器官功能障碍。⒐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25%以上。⒐4 颈部损伤致: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25%以上,影响体形.⒐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d.心功不全,心功Ⅰ级。⒐6 腹部损伤致: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肾部分切除或肾功能中度障碍。⒐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骨盆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闭锁;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道瘢痕形成,尿道狭窄。⒐8 会阴部损伤致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影响功能。⒐9 肢体损伤致: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50%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缩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6cm以上。⒐10 皮肤损伤致搬痕形成达体表面积 10 %以上。Ⅹ级伤残⒋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d.视觉障碍,包括: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g.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h.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i.影响阴茎勃起功能。⒑2 头面部损伤致:a.一眼低视力1级; b. 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影响容貌; c. 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O”); d.口腔损伤,牙齿脱落或折断2枚以上,无法安装义齿或修补,影响咀嚼和语言功能; e.轻度张口受限,影响容貌; f.颞颌下关节损伤,中度张口受限,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影响进食和语言功能; h.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i.一侧耳廊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影响容貌; k.面部瘢痕形成面积4cm’以上,影响容貌; l.面部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cm’以上,影响容貌; m.头皮无毛发ZOom’以上; n.颅骨缺损直径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直径4cm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容貌变形。⒑3 脊柱损伤致: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影响呼吸功能.⒑4 颈部损伤致:a. 瘢痕形成,挛缩,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cm以上。影响体形.⒑5 胸部损伤致:a. 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骨折,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⒑6.腹部损伤致: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脾破裂修补; c. 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⒑7 盆部损伤致:a. 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骨盆畸形愈合; c. 一侧卵巢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d. 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 子宫部分切除或修补; f. 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 膀眈破裂修补; h. 尿道狭窄; i. 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⒑8 会阴部损伤致:a. 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影响功能; b. 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 一侧睾丸缺失、萎缩完全丧失功能;, e. 阴囊瘢痕形成,功能严重障碍。⒑9 外阴、阴道损伤致瘢痕形成,阴道狭窄,影响功能。⒑10 肢体损伤致: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丧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腕、肘、肩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丧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踝、膝、髋三大关节的一关节丧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缩短4cm以上; h.一下肢缩短2cm以上。10.11 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5%以上。
伤残等级赔偿标准如下:伤残等级作为赔偿标准的系数,即一至十级对应百分比系数分别为100%至10%,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级伤残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0%,二级伤残则乘以90%,依此类推,九级伤残乘以20%,十级伤残乘以10%。 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12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一级工伤或职业病;(1)极重度智能减退;(2)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3)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4)四肢瘫肌力3极或三肢瘫肌力2级;(5)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脊柱及四肢大关节部分功能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瘢痕畸形,功能丧失;(10)小肠切除90%以上;(11)肝节除后原位肝移植;(12)双侧肾切除或孤立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2、二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4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二级工伤或职业病。(1)重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半径&=5();(4)双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5)双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6)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并伴有颜面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7)静止状态下或仅轻微活动即有呼吸困难;(8)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10)双下肢高位缺失;(11)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2)双膝双踝僵直于非功能位;(13)双膝以上缺失,不能装假肢;(14)双膝、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15)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16)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17)心功能不全三级;(1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改术,呼吸困难3级;(19)肺功能重度损伤;(20)呼吸困难4级或PaO24.1~8kPa或PaCO27.9~6kPa;(21)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3)肝功除3/4,并有常规肝功能重度损害;(24)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发生Budd-chiari综合症;(25)慢性重度中毒性肝病; (26)胆道损伤致重度肚功能损害;(27)全胰切除;(28)全胰切除胰腺移植术后;(29)急性白血病;(30)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ⅠⅡ型);(31)食管闭锁或切除后,摄食依赖胃造瘘者;(32)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物吻合术;(33)孤肾部分切除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4)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3、三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37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三级工伤或职业病。(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2)面部重度毁容;(3)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16%(半径&=10();(4)双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5)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24%(或半径&=15);(6)同侧上、下颌骨完全性缺损;(7)一侧上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8)一侧下颌骨完全性缺损,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30平方厘米;(9)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10)截瘫肌力3级;(11)偏瘫肌力3级;(12)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13)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14)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15)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16)一侧肘上缺失(利侧);(17)利手缺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8)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功能不全;(19)双髋、双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0)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1)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22)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3)Ⅲ度房室传导阻滞;(24)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25)一侧胸改术后(切除6根肋骨以上);(26)尘肺Ⅲ期;(27)尘肺Ⅱ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28)尘肺Ⅰ期、Ⅱ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3级;(30)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31)粒细胞缺乏症;(32)全胃切除;(33)小肠切除3/4,未施行逆蠕动吻合术;(34)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5)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36)永久性尿管腹壁造瘘。4、四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四级工伤或职业病。(1)中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3)癫痫重度;(4)面部中度毁容,全身瘢痕面积&70%;(5)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或半径&=20();(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7)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8)双耳听力损失&=91Dbhl;(9)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10)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11)下颌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12)双侧颞下登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13)舌缺损&全舌的2/3;(14)双侧完全性面瘫;(15)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16)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17)单肢瘫肌力2级;(1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20)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1)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22)利手前臂缺失;(23)利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24)一侧肘上缺失(非利侧),不能安装假肢;(25)一侧膝以下缺失,不能装假肢,另一侧前足缺失;(26)一侧膝以上缺失,不能假肢;(27)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28)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29)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30)瓣膜置换术后;(31)心功能不全二级;(3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需安装起博器者);(33)一侧全肺切除术后;(34)肺功能中度损害;(35)肺叶切除后并部分胸改术;(36)尘肺Ⅱ期;(37)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38)呼吸困难3级;(39)肝切除2/3;(40)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41)胆道损伤致中度肝功能损害;(42)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43)再生障碍性贫血;(44)慢性白血病;(45)小肠切除3/4,施行逆蠕动吻合术;(46)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分切除; (47)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48)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49)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0)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51)永久性膀胱造瘘;(52)重度排尿障碍;(53)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54)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55)双侧肾上腺缺损;(56)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58)免疫功能明显减退。5、五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60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五级工伤或职业病。(1)完全运动性失语;(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3)脑脊液瘘,不能修补;(4)面部轻度毁容;(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6)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2;(7)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1;(8)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9)一侧眼球摘除者;(10)双耳听力损失&=81Dbhl;(11)鼻缺损1/3以上;(12)一般活动及轻工作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3)一侧上颌骨缺损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4)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平方厘米;(15)上或下唇缺损&1/2;(16)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立方厘米;(17)舌缺损&2/3、&1/3’(18)脊柱骨折后遗30(以上侧弯或后凸畸形,伴严重根性神经痛,或有椎管狭窄者;(19)四肢瘫肌力2级;(20)单肌瘫肌力3级;(21)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22)利手全肌瘫肌力3级;(23)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24)非得手前臂缺失;(25)非利手功能完全丧失;(26)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27)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28)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钻研指功能缺失;(29)一手功能完全丧失;(30)双前足缺失或双前足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1)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32)莫氏Ⅱ型Ⅲ度房室传导阻滞;(33)病态窦房结综合症(不需安起博器者);(34)瓣膜置换术后;(35)双肺叶切除;(36)肺功能中度损伤;(37)呼吸困难3级或PaO278~10.7kPa;(38)肝切除1/2;(39)慢性中度中毒性肝病;(40)青年脾摘除;(41)胰切除2/3;(42)血小板减少并有出血倾向(&=4×1010/L)(43)胃切除3/4;(44)小肠切除2/3,保留回盲部;(45)直肠、肛门、结肠产分切除,结肠造瘘;(46)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47)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代偿期;(48)慢性中毒性肾病;(49)一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代偿期;(50)膀胱部分切除;(51)尿道瘘不能修复者;(52)两侧睾丸、副睾丸缺缺损;(53)两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4)阴茎缺损;(55)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57)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闭锁;(59)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60)生殖功能重度损伤。6、六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8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六级工伤或职业病。(1)轻度智能减退;(2)精神病性症状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3)癫痫中度;(4)不完全性失语;(5)一侧完全性面瘫;(6)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7)全颜面植皮术后或全身瘢痕面积达60%~69%;(8)撕脱伤后头皮、眉毛完全缺损者;(9)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10)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11)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12)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2;(1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14)双耳听力损失&=71Dbhl;(15)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16)食管狭窄,或食管成形术后只能进半流食;(17)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者;(18)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难Ⅲ度;(19)面部软组织缺损20平方厘米,伴发涎瘘;(20)鼻缺损&1/3、&1/5;(21)脊柱骨折后遗小于30(畸形伴根根性神经痛(神经电生理检查不正常);(22)三肢瘫肌力4级;(23)非利手全肌瘫肌力2级;(2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25)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26)单纯一拇指完全缺失;(2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2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29)一手大部分功能丧失;(30)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31)一拇指缺失;(32)一侧踝以下缺失;(33)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4)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华丽短缩4cm以上者;(35)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36)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个趾畸形,功能丧失;(37)一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38)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不全;(39)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40)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41)尘肺Ⅰ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2)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3)肝切除1/3;(44)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害;(45)胰切除1/2;(46)白血病完全缓解;(47)腹壁缺损大于腹壁的1/4;(48)胃切除2/3;(49)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50)肾损伤性高血压;(51)一侧肾切除;(52)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53)生殖功能轻度损伤;(54)已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55)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7、七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9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七级工伤或职业病。(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2)第Ⅲ、Ⅳ对脑神经麻痹;(3)双侧不完全性面瘫;(4)电烧伤颅骨切除&3平方厘米,并行硬脑膜植皮术者;(5)颈颏粘连,影响颈部活动者;(6)全身瘢痕面积50%~59%;(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0.6;(9)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4;(1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11)双耳听力损失&=56BHL;(12)喉保护功能丧失,饮食时呛咳并易发生误吸;(13)食管重建术后并返流食管炎;(14)一耳或双耳廓缺损2/3以上;(15)牙糟骨损作78cm,牙齿脱落10个以上;(16)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17)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18)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19)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20)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21)轻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22)骨盆骨折后遗产道狭窄(未育者); (23)骨盆骨折严重移位,症状明显者;(24)一指指间关节离断;(25)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2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2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28)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不全;(29)一足除拇趾外,4趾缺失;(30)一足除拇趾外,其他4趾瘢痕畸形,功能丧失;(31)一前足缺失;(3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术后,关节功能良好;(33)关节创伤性滑膜炎,长期么复积液;(34)下肢伤后缩?3cm、&2cm者;(35)肺叶切除;(36)肺功能轻度损害;(37)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改术;(3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39)放射性肺炎蠓蜗宋?两叶)肺功能正常;(40)其他职业性肺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41)肺切除1/4;(42)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43)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44)成人脾摘除;(45)胰切除1/3;(46)再生障碍性盆血完全缓解;(47)白细胞减少症;(48)中性粒细胞减少症;(49)血小板减少(&8×1010/L);(50)胃切除1/2;(51)小肠切除1/2;(52)结肠大部分切除;(54)轻度排尿障碍;(55)已育妇女子宫切除或部分切除;(56)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8)阴道狭窄;(59)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8、八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61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八级工伤或职业病。(1)边缘智能;(2)精神病性症状有人格改变者;(3)颅骨外露;(4)面部烧伤广泛植皮术后;(5)鼻或面颊部有&8平方厘米或三处以上&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6)一侧或双侧眼睑有明显缺损或睑外翻; (7)全身瘢痕面积40%~49%;(8)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10)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11)一袋子则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12)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13)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14)外伤性青光眼;(15)双耳听力损失&=41Dbhl或一耳&=91Dbhl;(16)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喉原性);(17)发声及言语困难;(18)一耳或双耳缺损&1/3、&2/3;(19)牙槽骨损伤长&=cm,牙齿脱8个以上;(20)舌缺损小于舌的1/3;(21)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2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23)食管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24)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25)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26)脊椎压缩骨折;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27)脊椎滑脱术后无神经系统症状者;(28)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29)双手部分瘫肌力4级;(30)双足全肌瘫肌力4级:(31)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32)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33)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无功能;(34)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35)一足拇趾畸形,功能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36)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37)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38)因开放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39)关节外伤或因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40)心功能不全一级;(41)血管代用品重建血管;(42)肺段切除;(43)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肺功能正常;(44)肝部分切除;(45)胆道修补术后;(46)脾部分切除;(47)胰部分切除;(48)腹壁缺损10cm左右;(49)胃部分切除;(50)小肠部分切除;(51)一侧肾上腺缺损;(52)输尿管修补术后;(53)尿道修补术后;(54)一侧睾丸、副睾丸切除;(55)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6)已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57)已育妇女单侧输卵管切除;(58)已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59)性功能障碍;(60)急性放射性皮肤损失Ⅳ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失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61)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9、九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43种情况之一者可认定为九级工伤或职业病。 (1)癫痫轻度;(2)颅骨缺损&=25平主厘米,无功能障碍;(3)脑子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者;(4)第V对脑神经眼支及第Ⅳ对脑神经麻痹;(5)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需戴假发者;(6)鼻或同部有明显畸形或&3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7)颈部瘢痕畸形;(8)全身瘢痕面积30%~39%;(9)鼻再造术后;(10)睑外翻、唇外翻植皮术后;(11)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12)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13)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Ⅲ期(或重度);(14)泪器损失,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15)双耳听力损失&=31Dbhl或一耳损失&=71Dbhl;(16)发声及言语不畅;(17)食管切除术后,进食正常者;(18)一耳或双耳廓缺损&1/5,&1/3;(19)铬鼻病有医疗依赖;(20)牙槽骨损伤长4cm,牙脱落4个以上;(21)二个以上横突骨折后遗腰痛;(22)三个节段性疹柱内固定术后;(23)脊椎压缩前缘高度&1/2者;(24)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25)一手食指两节缺失;(26)一拇指指关节功能不全;(27)一足拇趾末节缺失;(28)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29)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瘢痕畸形,功能不全; (30)足庶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31)患肢外伤后一年仍持续存在下肢中度以上凹陷性水肿者;(32)骨折内固定手术,无功能障碍者;(33)心脏、大血管修补术;(34)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5)肺修补术;(36)支气管成形术;(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38)乳腺成形术后;(39)隔肌修补术后;(40)慢性隐匿型中毒性肾病;(41)子宫修补术后;(42)一侧卵巢部分切除;(43)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10、十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以下51种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十级工伤或职业病。(1)颅骨缺损9~24平方厘米,无功能障碍;(2)一侧不完全性面瘫;(3)面部轻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4)全身瘫痕面积&30%;(5)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6)双眼矫正视力&=0.8;(7)职业性(含放射性)及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或轻、中度),或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无晶体;(8)晶体脱位;(9)眶内异物未取出者;(10)球内异物未取出者;(11)外伤性瞳孔放大;(12)双耳听力损失&=26Dbhl,或一耳&=56Dbhl;(13)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14)发声障碍;(15)一耳或双耳缺损&2平方厘米;(16)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17)铬鼻病(无症状者);(18)嗅觉丧失;(19)牙齿除以外,节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20)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强口困难Ⅰ度;(21)鼻窦或面颊部有异和未曾取出;(22)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23)鼻中隔穿孔;(24)鼻或面部有&1平方厘米的增生性瘢痕;(25)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26)一手指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离断或功能丧失;(2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平方厘米以上);(28)手背植皮面积&50平方厘米,并有明显瘢痕;(29)一拇指指间关节部分功能不全;(30)手掌、足掌植皮右积&30%者;(31)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32)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33)足背植皮,面积&100平方厘米;(3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35)外伤后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椎间盘切除或韧带修补术后无功能障碍;(36)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37)胸壁异物滞留;(38)胁骨、锁骨、胸骨骨折治愈后无功能障碍; (39)肝修补术后;(40)脾修补术后;(41)胰修补术后;(42)开复探查或胃修补术后;(43)开复探查或结肠修补术后;(44)开复探查或小肠修补术后;(45)肾修补术后;(46)膀胱修补术后;(47)卵巢修补术后;(48)输卵管修补术后;(49)乳腺修补术后;(50)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度以上者;(51)免疫功能轻度减退&!--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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