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得利 算民间借贷要注意什么吗

民间借贷?不当得利?
借贷纠纷案件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被驳回后,
又以不当得利为由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穆某与项某原系朋友关系,2006年5月至2007年12月期间,项某曾为穆某进行股票交易操作。2007年4月、5月,穆某先后两次通过银从其账户将5万元、20万元转账至项某名下账户。2008年12月,穆某以民间借贷起诉要求项某归还借款25万元,因证据不足被驳回诉讼请求。2009年12月,穆某再次以不当得利起诉要求项某返还不当得利款25万元。项某认为此款的性质为双方合作买卖股票的盈利,25万元是其应从中分得的部分。
法院裁判情况
一审法院查明,穆某主张两次转账所涉25万元系项某向其借款,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项某主张其收到的25万元是双方合作炒股的盈利分成所得,但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在双方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均不能提供证据证实的情况下,案件的争议焦点是穆某是否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要求项某返还25万元,即本案的事实是否符合不当得利的法律构成要件。穆某主张虽然项某没有出具借条,但双方之间确实存在25万元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即使是按照穆某本人的陈述,其通过银行两次转账给项某25万元亦不属于“给付欠缺目的”,而是有目的的,即有法律上的原因给付。
该院经审理认为:项某收受25万元,不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具体理由:第一,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法律上的原因),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双方双方当事人对于穆某已给付项某25万元的事实(不存在给付对象错误或金额错误的情形)均无异议。为了让项某归还25万元,穆某曾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后因证据不足被驳回。本案中,穆某仍陈述项某因儿子出国留学需要向其借款25万元,后因项某否认借款,穆某才转而诉项某不当得利。根据穆某的单方面陈述,穆某当初给付项某的25万元属于借款,这说明两次转账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
第二、不当得利中的给付无法律上的原因即给付欠缺原因并非单纯的消极事实,法院在认定有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应予以具体化和类型化,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建立在一个可供检验的构成要件上。穆某作为不当得利请求权人,应当对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负有举证责任,因为穆某乃主动给付该款,是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应当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本案中,穆某不但没有对于欠缺给付原因的具体情形予以举证证明,反而一再陈述当初项某乃向其借款,因此对于穆某主张的项某受领的25万元无法律上的原因,难以采信。遂判决驳回穆某的诉讼请求。
主要观点及理由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曾经就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应当由项某来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给付的发生没有法律根据本身属于消极的事实,穆某对消极的事实无法举证;
其次,从公平的角度看,项某收到穆某给付的利益,应当说明其接受给付的依据;
最后,考虑到能证明收到利益原因的相关证据多在项某的控制之中,从离证据远近的角度看,应当由项某承担证明责任。
第二种意见:应当由穆某来承担举证责任。
反驳第一种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不能将“没有合法依据”一概视为消极事实。在不当得利诉讼中,穆某主张不存在合法依据,并不意味着客观上就真的如穆某所说的无合法依据。无合法依据既有自始的无合法依据,亦有嗣后的无合法依据。在基于合同的给付二产生的不当得利诉讼中,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被解除,原有给付原因因失去合同的支持而变成不当得利,此时“无合法根据”,即“失去合法根据”,实际上是积极的事实。对于积极事实,穆某的证明责任不能免除。
二、让穆某承担“没有合法依据”的证明责任并非不公平。给付不当得利请求权人乃使财产发生变动的主体,财产变动的控制者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实属合理。项某收取穆某给付的利益存在诸多可能的原因,未必均属不当,在给付原因未查明之前即假定项某收取的是不当利益,而穆某是受害者的做法属于先入为主、有责推定,有悖于司法规律与法官操守。
三、项某并非就离“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据更近。在不当得利诉讼中,经常发生的情况是,原告所为之给付行为有法律上的原因(如借贷、赠与、合伙、投资等),相关的证据就在原告手中,但原告出于诉讼策略甚至是诉讼欺诈的考虑,谎称无合理根据。如果没有任何实证的依据就主观臆断被告离“没有合法根据”的证据更近,不但难以服人,而且会给被告带来巨大的也是不公平的风险。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相对合理。但单纯采纳任何一种意见似乎都难以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所有类似问题。对于不当得利形成原因中合同被撤销或者被认定为无效等“积极”事实,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具有合理性,但对于另一类不当得利,如银行转账误将一方的款项转入错误的账号,如果仍然坚持要求由受损害的当事人(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被告受领银行误转入其账户的款项“无法律上的原因”,则对于原告是不公平的。本案中,穆某系主动为给付行为,给付数额、给付对象明确、具体,其主张自己所为之给付行为无因,只能由其自行承担举证责任。
分析穆某为收回自己给付项某的25万元所提起的两次诉讼均被驳回的原因,可以得知在第一次诉讼中,法院并未对穆某与项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做出明确认定。由于穆某对自己的主张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在第二次诉讼及本案中,穆某仍然坚持认为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只是由于项某不认可而自己又没有足够的证据,且法院已经驳回过其请求项某还债的诉讼请求,无奈之下才诉请法院判令项某返还不当得利。穆某错误地选择了不当得利作为第二次起诉项某的请求权基础,主要是没有了解不当得利之构成要件以及人民法院确定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所把握的原则。
不当得利制度发展至今,已经形成了固定的构成要件。对于当事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在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中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的事实并不难证明,关键在于利益取得没有法律上的原因(我国《民法通则》称为“没有合法根据”)。所谓无法律上的原因,并非指取得利益的过程缺乏法律程序,而是指取得利益并继续保有利益欠缺正当性或法律依据。而对此的考量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无法律上的原因”中的法律指的是民法中的物权法、合同法、人格权法、身份法等甚至民法外的法律制度规定。因此财产利益的变动是否欠缺法律上的原因而应予返还,首先于债权法、物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法、票据法等领域作出判断,认定收益者无以上根据而保有其所受利益,再由不当得利制度加以调整;换句话说,不当得利致力于填补其他制度所遗留的空白,如民法不同制度的粘合剂。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及适用范围,不能作为当事人在其他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缺少证据时的请求权基础。本案中,穆某的两次转账行为并非欠缺法律上的原因。即使项某否认该款为借款,本案也不具备适用不当得利的基础。不当得利制度并非凌驾于其他民法制度之上负有衡平调节任务的高层次法律,公平原则已具体化为它的构成要件中。穆某表示因为项某否认了曾借过款,便以不当得利起诉,是企图利用不当得利制度来追求其主观上的公平结果,与不当得利制度的固有功能和立法本意不符。穆某只能以其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作为其请求权基础,来要求项某归还借款25万元,至于其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只能取决于穆某的举证证明责任能否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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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走200000 口头借贷 只有银行转账记录 第一次起诉以民间借贷。被驳回后 能否以不当得利再上诉
我朋友因民间借贷被起诉到法院 ,于日开庭审理,被告缺席宣判,输掉官司!如果对方申请财产保全,信用卡会不会被冻结?
半年前,我男朋友的一个朋友转账到我的信用卡上一笔2W多的款项,因为信用卡绑定的是我朋友的手机号码,我并不知情。而且事后我知道的时候我朋友有写欠条给她。现在这个转账的人无端的起诉我,说当时那笔钱是转账转错了才到我的卡上的,现在让我偿还这笔款项。我应该做些什么呢?
现在手里只有借款条,已经起诉到法院 法院一审要的提供款项交付证明,我没有银行的记录,所有钱都是现金交付给的被告!但是我有被告每月约定好的利息并且这个利息是被告通过银行转账过来的。现在这个利息记录能作为我已经把款项交付给了被告吗?事后一年曾近签了个协议用两套房子抵账给我,这个协议能作为款项交付的证据吗?(附 借款条 赵某今借周某13万元整 利息两分 利息月结)(附2 每月银行转账2600元) 开庭中 赵某辩解2600给我打的是本金不是利息!
我借给个人A
50万元,约定年利息36%,2014年归还。A在支付7.5万元利息后不再支付利息,14年也未见归还本金,更是避而不见。知道他家地址,能确定没有逃出国外。我现在想咨询, 借款有效期怎么算,过了有效期此借款协议是否无效?我现在如果想起诉,需要准备一些什么材料,怎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追回本金??
我老公一直吸毒,我现在想起诉离婚,折磨我,折磨我的家人。
但是有一笔钱,是他借的,(跪着求我让我签字什么的),,有我俩的共同签字,他说借钱还人,其实应该是去吸毒和赌博了,借的这笔钱我一分钱都没花,现在我被折磨的不行了,想起诉离婚,但是我想知道,这笔借钱我有责任吗?用我去还吗?
我有一笔民间借贷的案子 已经起诉法院了 法院也判决了,不过没有执行 因为我前面有案子有几笔 所以这笔也执行不着 不过法院已经判了。现在我准备跟他们私了 不过我只是其中一个担保人,原告让我还上一部分就不再追究了,问题就在这里,我要是还上自己的那部分 应该让原告写个什么东西呢?具体怎么写?再就是因为他起诉了,现在法院那边应该怎么做才能把我单独撤诉呢?需要原告出具什么东西??很着急 谢谢各位律师了!!麻烦了!!
民间借贷诉讼后能否申请司法审计
民间借贷谁先起诉先判给谁吗
我的朋友用他的住房向我借款,我们也办理了抵押登记和公证,若到期他不能还款,我能要求法院拍卖他的房子吗?
我被一家民营企业骗借十一万元,最早的一笔3万元是日,再是万,2012年5月三万。至今未能起诉。原来法律规定起诉时效为到期后两年内,但今听人说新法律改为一年了,对不对?法律咨询-不当得利案由是否是所有汇款案件的保底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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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案由是否是所有汇款案件的保底诉讼
沈洁手机:,答复法律咨询
某公司向股东周某汇了一笔五十万元款项,公司内部账册记载为“股东借款”,周某没有写过任何借条,公司的支票底根显示“借款”,无其他证据可以证明汇款为借款。某公司起诉股东周某归还借款,周某表示这不是借款而是公司给自己的分红,周某也没有关于股东分红利的股东会决议等证据,双方争执不下。
民间借贷是双方对借款达成合意,一方交付借款,双方约定一定利息或者不约定利息的法律行为。现公司要向周某主张权益,不知道按何案由起诉。
如果以民间借贷起诉,仅有汇款证据,没有其他证据可以支持的,收款一方拒绝承认为借贷关系的,不能支持以民间借贷为案由的诉讼,如果诉讼请求被驳回后。该公司如果再以不当得利主张权益的,必须证明不当得利给付的原因,否则不能获得支持。
如果先以不当得利起诉,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可以按不当得力提起诉讼,比如上文中该公司可以先以不当得利提起诉讼,如果能够查明属于借款案由的,应当在庭审结束之前变更案由,按变更后的案由继续诉讼。
不是每个案件都可以按不当得利进行“保底诉讼”,比如一方归还借款,另外一方收到借款后,撕毁借条;一方支付货款,另外一方收到后销毁了合同和有关的其他材料。如果有转账凭证就可以进行不当得利诉讼,使得社会交易处于不安定的状态。对于不当得利的各服原因和给付事实,原告必须举证。如果仅能证明给付事实,不能证明给付错误原因的,应当由原告承担败诉后果。
本案件中公司内部记载为股东借款,公司支票底根记录为借款,不能证明周某有向公司借款的合意。但本案件中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发现周某曾提起公司知情权诉讼,复印了有关的账册,对公司将其取得的借款并无异议,并且在公司知情权诉讼中对这件事情也予以了肯定,故而沈律师认为只要补充这节事实,既可以认定借款关系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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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动态【字号:
民间借贷有了“红娘”
让“有闲钱”的和“手头紧”的各得其所
作者:张海静 日期: 8:31:00 来源:桓台政务网 访问量:
目前,我县银行储蓄存款达200多亿元。大量资金沉淀在银行,而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却融资困难。在供求矛盾的促进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应运而生,为民间闲散的资金和急等钱用的中小企业、个人牵起了“红线”,充当监督与见证,而自己则从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他们自身不能吸储,只当资金“红娘”,对于“有闲钱”的人来说,他们可以使其资产保值增值,获得比同期银行储蓄利率高的收益;而对于“手头有点紧”的客户来说,他们能在很短的时间内,以更灵活的方式,帮助他们找到愿意借款的一方,以解燃眉之急。
还原真实民间借贷中介
  “桓台县手握10万元以上存款的大有人在,一边是大量闲钱无处投资,守着‘金鸡’却下不了‘金蛋’,资金只能存在银行‘睡觉’,另一边却是想创业却缺少本钱。民间借贷中介正是针对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建立起来的,我们将借贷双方的供求信息集中起来,为借贷双方提供服务。通俗地说,我们的角色就相当于二手房中介,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机构不同的是,我们不是动用本身的资金放贷,而是在放贷人和借款人之间进行中介服务,以中介形式促成投融资双方借贷关系建立,同时通过引入不动产抵押和动产质押等形式,化解借贷风险。”桓台浦发投资有限公司的一名理财顾问介绍说,正如现在人们买房和卖房都喜欢找房产中介一样,许多面临融资瓶颈的中小企业和个人同样也需要中介服务。
  “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民间借贷中介,其实是三种角色,在具体业务办理上有很多不同。”据桓台浦发投资有限公司理财顾问介绍,银行吸收存款进行放贷,赚取的是中间的利差;小额贷款公司拥有自有资金,赚取的是放贷收益;而民间理财中介则是没有自有资金,也不吸收存款,只是扮演中间人角色,赚取的是手续费。  
  据介绍,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时一般都具有额度小、用款急的特点,民间借贷的手续简便、放贷速度快、期限灵活恰恰满足了他们的融资需求。今年8月,桓台浦发投资有限公司开通了桓台民间借贷网,短短几个月便有44位客户在网站上发布放款信息,绝大多数放款客户是个人,只有两家企业,放贷金额从10万元至200万元不等;发布借款信息的有49位客户,主力军是私营及个体老板,借款金额从10万元至300万元不等。据了解,仅3个月的时间,该公司就“撮合”了8对借贷双方,共融资280万元。
  一位通过桓台浦发投资有限公司借款的私营企业主告诉记者,做生意资金周转不灵很正常,有时一批货缺十万八万的,到银行贷款根本来不及,而在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几天就能拿到贷款,几个月就还上,非常方便。
  据了解,民间借贷虽很受中小企业欢迎,但融资成本与银行相比有所提高。目前,国家对民间借贷中介服务具体规定中有三条重要限制:不得吸储;放贷利率不得高于国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 倍;不得利滚利。记者从桓台民间借贷网发布的放款信息和贷款信息了解到,绝大数借款期限都在1-3月之间,超过半年以上的很少,没有超过一年的,因此利息通常以“月”为计算单位,月息从1.2%至2%不等,至于究竟多少,由借贷双方协调进行。正是在这种高利息的诱惑下,许多人将家中积蓄拿出来,放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生钱”。
详解民间借贷中介服务流程
  类似于桓台浦发投资有限公司这样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出现,不但给人们理财提供了新方式,同时也为急等钱用的中小企业提供了一条快速融资渠道。很多人在跃跃欲试的同时也不免要问:民间借贷靠谱吗?借出去的钱回不来咋办?办理借贷款业务,需要哪些手续和步骤呢?都有哪些费用呢?
  桓台浦发投资有限公司的一位理财顾问告诉记者:“我们的服务流程包括咨询洽谈、提交材料、实地评估、办理权证、办理公证、签订合同、过程追踪、按期还款八个环节。放贷人如想放款,可以先到公司进行咨询洽谈,然后提交材料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要求抵押物、准备放款额度、放款期限、期望获得的月息等。同样,需要贷款的人也要进行类似登记。借贷双方相关信息公司会进行考察核实,负责为借贷双方进行匹配,在匹配合适后,公司组织放款人到贷款人处核实房产等抵押物,并帮助双方约定合同细节,比如贷款时间、利息等,签订合同后还要进行追踪服务,最后确保借款人按期还款。”
  对于想通过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放款理财的人来说,无需为中介机构手续费的支付而担心,因为这些费用由贷款人支付。
  作为一种新兴的借贷模式,民间借贷的风险最受各方关注。记者注意到,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作为一个中介平台,有自己的风险管控模式,为了确保借贷双方客户的安全和利益,创立了一套严密的客户信息调查体系,帮助民间富余资本安全、合理流入市场,满足社会需求。如借款方一般需提供门面、住房、办公房、仓库、厂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或手续证件齐全的汽车等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并到国土、房产等部门办理借款抵押手续,然后双方通过自愿、平等协商,签订合法有效的抵押借款协议。其次,一旦出现贷款人到期不能支付本息的情况,由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有一整套的完善合同,那么在需要法律途径解决时,“事实清楚”,法律也会保护放款人的利益。规范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把民间借贷全部过程透明化,借贷双方都可以见证全过程,让双方都能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合法、安全、专业、方便、快捷。
民间借贷中介能走多远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如雨后春笋般出现,一些人士将其称为朝阳产业,因为它的出现意味着民间金融活跃度的提高。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作为一种新型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可以把社会上的闲散资金集中起来发挥作用,而且对银行等金融信贷机构也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一方面,它为不少市民提供了资产保值增值的新途径,很多市民手里有些余钱打算投资,但苦于投资风险大、市场不规范等各种原因无法实现增值,而通过规范运作的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可以获得比银行存款高得多的收益。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在融资过程中由于达不到银行要求的条件,因此只有转向民间借贷这条路。这种服务型金融模式的成熟,或能为民间借贷行业规范发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开辟一扇窗口。
  不过也有人士认为,民间理财中介市场亟待规范。“现在民间理财放贷机构多,承诺的高利息非常诱人,不过在众多的民间理财机构中,哪些是正规军,哪些是杂牌军,还有待管理层规范。”一直关注高息民间融资的张先生说。
  县金融办和人民银行桓台支行的工作人员均表示,由于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不属于金融机构,所以并没有将其纳入监管范围,存在监管空白。由此,放贷人的资金很难得到安全的保障。
  而国务院于今年5月份出台的《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也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机构”,给民间资本的金融业发展亮出绿灯。
  在发布的《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对民间借贷的评价非常积极:“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困难,有利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由商业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垄断市场的格局,促进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有关人士分析认为,未来的民间金融市场竞争一定是品牌的竞争。将来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和个人在参与金融活动中接受可依赖的品牌,那些小、散、乱的小公司会被自然淘汰。
  此外,有金融从业人士提醒市民,当前民间借贷市场诱惑众多,市民在投资前,一定要分清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区别,切莫受高额回报的诱惑参与非法集资。而且任何借贷都是有风险的,在选择民间借贷个人理财服务时,一定要对民间借贷中介的信用进行详细的考察,要选择那些信用度高、操作规范的公司,否则一旦产生民贷纠纷,后果将不堪设想。此外,我国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是有上限规定的,即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上述标准的,就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而超出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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