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赃罪立案标准被抓看守所多久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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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原等抢劫案死刑缓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法院网 浏览次数:0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8)东刑二初字第18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来永。
&诉讼代理人王群海。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太清。
&被告人李平原。1998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沈良,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连胜,乳名北京。1995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冯洪革,东营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人聂仁燕,乳名广记。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日刑满释放。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广饶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营市看守所。
&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刑诉(2008)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聂仁燕犯抢劫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来永、吴太清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峰,代理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太清,王来永的诉讼代理人王群海,三被告人及被告人李平原的辩护人沈良,被告人李连胜的辩护人冯洪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李连胜、聂仁燕,先后窜至寿光市、青州市、临淄区、博兴县、广饶县等地,采用木棍、铁棍殴打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抢劫作案28次,抢得财物价值121920元、现金1万余元,并致1人重伤、5人轻伤、3人轻微伤;被告人聂仁燕参与抢劫作案2次,抢劫价值6200元,并致1人轻伤。另外2002年7月至2003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平原还伙同殷玉峰(已判刑)等人,抢劫作案16次,抢劫价值75700元,并致2人轻微伤。
&针对指控,公诉人当庭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结论等证据,指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抢劫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来永请求判令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0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太清请求判令二被告人赔偿上述损失共计元。
&被告人李平原对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予以供认,仅对部分抢劫现金的数额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李平原归案后主动坦白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犯罪事实,应从轻处罚;主动揭发同案犯的犯罪事实,可酌定从轻处罚;主动供述销赃情况及收赃人的具体地址,使公安机关抓获收赃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大部分赃物被追回,且认罪态度好,亦可酌定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李连胜仅对指控的第11起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辩称&李平原说和他一起抢劫是因为找不到真正与其抢劫的人,至于徐惠杰为什么冤枉他,他也不知道原因&,其辩护人提出&在李连胜所供认的第11起抢劫中,所起作用不大;对于其他指控的犯罪事实希望法庭能够重视李连胜的辩解,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作出客观的判断&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聂仁燕对起诉书指控的2起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
&一、200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聂仁燕先后窜至寿光市、青州市、临淄区、博兴县及广饶县大王镇、西刘桥乡、稻庄镇、广饶镇等地,连续抢劫作案28次,抢得汽车3辆、摩托车13辆、电动车5辆、手机19部、现金10308元,抢劫价值共计131428元,并致1人重伤、5人轻伤、3人轻微伤。其中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参与了全部抢劫,被告人聂仁燕参与抢劫作案2次,抢劫价值6200元,并致1人轻伤。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摩托车窜至寿光市田柳镇引黄济青宋家泵站东200米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途经此处的陈好晓红色金城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4500元)、蓝色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300)、喇叭一个(价值20元)及现金100元。后二人将摩托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稻庄镇南寨村的徐惠杰(另案处理)。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好晓陈述,证实日中午12点左右,他骑摩托车从宋家庄卖虾皮回家,顺引黄济青南边河坝上的东西道往东走时,见两个骑一辆摩托车的青年追上来,他减速停车后,二人就对他拳打脚踢,把他打晕了。等他醒来后发现他的摩托车、手机、车上的喇叭及卖虾皮的100元钱被抢走了。并证实抢他的两名男子,其中一人身高在1.75米左右,长脸,体型较瘦,另一名男子在1.70左右,圆脸,体型中等。
&(2)证人徐惠杰证言,证实2007年过麦后的一天,两个男青年到他的摩托修理厂卖给他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当时二人说车是偷来的,后来他以1200元的价格买了那辆车。并证实每次买车都是那个高个的青年和他联系,手机号为,口音是大王本地的,名字叫北京,钱大多数都是给北京,给另一个人的情况很少。并通过辨认照片,其辨认出12号照片(即李连胜)是北京,7号照片(即李平原)是同北京一同来卖车的人。
&(3)证人李恩明证言,证实2007年8月份,他从徐惠杰的修理厂买了一辆红色金城125型摩托车。
&(4)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李恩明处扣押金城125摩托车一辆,其发动机号、大架号与陈好晓提供的摩托车信息一致。案发后已返还陈好晓。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抢摩托车价值4500元,诺基亚手机价值300元,喇叭价值20元。
&(6)辨认笔录一份,证实被告人李平原归案后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与案发现场一致。
&(7)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案发当天,他和李连胜骑摩托车在寿光王高镇北三、四里路的一条东西河坝的南侧,见一男子骑一辆红色摩托车经过,就追了上去打了那名男子并抢了摩托车,后将摩托车卖给了徐惠杰,卖了1200元钱,他分了500元。
&2、日下午4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摩托车窜至广饶县稻庄镇徐湾村东的一条东西向生产路上,见有一男一女在路旁说话,遂上前对二人进行殴打,后抢劫朱冬冬直板诺基亚2610型彩屏手机一部(价值500元)、现金85元,抢劫孙圆圆三星X138型手机一部(价值300元)、现金6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朱冬冬陈述,证实日下午4点半左右,他和同学孙圆圆在徐湾村东的一条土路上说话时,有两个骑摩托车的男青年停下车后,其中一个人冲过来打了他的太阳穴一拳,把他的眼镜打掉了,并给他们要钱和手机,见他们不给,那两个男青年就用拳脚打他和孙园园,后来就抢了他们的手机和钱。
&(2)被害人孙圆圆陈述的内容与朱冬冬陈述的内容一致。
&(3)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抢诺基亚2610手机价值500元,三星X138手机价值300元。
&(4)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2007年8月份,他骑摩托车带着李连胜在稻庄镇政府南的一条土路上走时,发现有一男一女在路边说话,他们决定抢这两个人。他上去一巴掌就把那个男青年的眼镜打掉了,李连胜就去打那个女的,后抢了两人的两部手机。
&3、日上午,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摩托车窜至青州市高柳镇杜家村附近的一条南北公路上,拦截途经此处的王来永,并用木棍将王来永打成轻伤,后抢走其现金10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王来永陈述,证实日上午,他开着三轮摩托车到高柳镇收废品,当走到杜家村附近的一条向南的公路上时,有两个男青年将他拦下后就用棍子击打他的头部,后来就什么都不知道了。等他醒后发现缝在腰间装钱的袋子不见了,里面有1000元钱。
&(2)伤情鉴定结论,证实王来永外伤致脑挫裂伤、蛛网膜小腔出血,损伤程度为轻伤。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平原归案后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与案发现场一致。
&(4)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案发当天,他和李连胜骑摩托车在青州高刘镇的一条南北公路上发现了一个收破烂的人,他们就追上去,将那人从车上拖下来并打了他,后李连胜从那人的腰上把布兜夺了下来,告诉他说有300元钱,他分了120元。
&4、日下午6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摩托车窜至广饶县大王镇高田桥西500米潍博路南处,对停在路旁打电话的耿振泉殴打后,抢劫其CECT手机一部(价值1300元)、直板诺基亚手机一部(价值3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耿振泉陈述,证实日晚6点多,他骑电动车走到潍博路新华饭店时,停下车在路旁打电话,有两个骑一辆摩托车的男青年将车停在路北后向他走来,其中一个和他说话,另一个人用双截棍连着打他的头部,他一看不好就赶紧往西跑,二人又追上来打了他一顿,抢了他两部手机和2000元钱。
&(2)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抢CECT手机价值1300元,诺基亚手机价值300元。
&(3)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平原归案后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与案发现场一致。
&(4)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2007年8月底的一天,他和李连胜顺潍博路向东方向行驶,见一青年在路边打电话,他就骑到那人身后停下车,李连胜拿了一根三节伸缩棍打了那人的头几下,见那人往西跑,他就和李连胜追上去打了那人一顿。抢的两部手机共卖了120元,钱是李连胜翻去的,说有300元,分给他150元。
&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摩托车窜至博兴县店子镇利代村西利代桥东500米的公路上,采用木棍殴打手段,抢劫途经此处的戴曰让现金12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戴曰让陈述,证实日上午9点半左右,他从邮局领完退休金骑电动车走到利代村西利代桥东处时,被两个骑摩托车的男青年追上用木棍打了头,并踹到路边的玉米地里殴打,后抢了他放在三轮车上的1200元钱。
&(2)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2007年8月底的一天,他和李连胜骑摩托车在店子镇向北二、三里路的一条路上抢了一个骑电动三轮车的老头。李连胜用木棍打了那人几下后,将其拉到玉米地里要钱,老头说有1200元钱放在三轮车上。李连胜从车上将钱拿走后,对他说有600元,分给他250元。
&6、日中午12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摩托车窜至广饶县稻庄镇北集市东一条东西公路上,对路过此处的潘保芹实施抢劫,因路边有人出现,二人未得逞。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潘保芹陈述,证实日中午12点多,她骑电动车走在稻庄镇集市东边的一条东西路上时,从后面来了两个青年骑一辆摩托车,后面的青年拿两根木棍朝她的头上打了几下,她倒地后,二人就打她的头和胳膊并向她要钱,但没抢成。
&(2)证人孙守玉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他在自家的院中听到外面有女的呼喊,认为是打仗的,就和老伴、侄子出门去看,打人的那两名男子见他们出来看事,就冲过来用棍子打他们,打了他后背一下,后来那两个男青年骑摩托车跑了。
&(3)证人孙广刚证言证实的内容与孙守玉证实的内容一致。
&(4)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2007年8月底的一天中午,他骑摩托车带着李连胜在稻庄镇政府北的一条东西公路上行驶,见有一妇女骑电动车在前面走,他们就叫住她,李连胜用木棍打了她的头和肩,那女的倒地后,他们让她将钱和手机交出来,那女的说没钱就又打了她几下,这时见有一男的在一边看事,就骑摩托车过去打了他一下。
&7、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摩托车窜至广饶县大王镇华星集团南一条生产路上,采用殴打手段,抢劫途经此处的陈作兰白色绿能电动车一辆(价值800元)、银灰色德赛直板手机一部(价值600元)。后二人将电动车卖给徐惠杰,所抢手机由李连胜的嫂子张明丽使用。案发后,手机被追回返回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陈作兰陈述,证实日晚上8点,她骑电动车在华星集团南边的一条生产路上行驶时,有两个男青年骑一辆摩托车靠过来把她逼到沟边上,她见事不好就跑,两人就追上来把她拖到玉米地里,其中一个男的捂她的嘴并用拳头打她,另一个男的脱下了她的裤子,并抢了她的手机。等二人走后还发现她的电动车被抢走了。
&(2)证人张明丽(李连胜的嫂子)证言,证实2007年8月份,她让李连胜给她买个二手手机,过了一天, 李连胜就给了她一部银色德赛直板手机。
&(3)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张明丽处扣押银灰色德赛直板手机一部,其型号、ZMEL号与陈作兰陈述的信息一致。案发后该手机返还陈作兰。
&(4)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抢绿能电动车价值800元,德赛直板手机价值600元。
&(5)辨认笔录一份,证实被告人李平原归案后对其抢劫地点进行了辨认,与案发现场一致。
&(6)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2007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8点左右,他骑摩托车带着李连胜上了东青高速路大王东的一条南北走向的石子路上,看到一个妇女骑电动车从南边驶来,他们就追了过去,李连胜将那女的拉到了地上,推到玉米地里,见那女的不肯给钱,李连胜就让他把那女的裤子脱了,后翻出100元钱。抢来的电动车卖给了徐惠杰,他分了200元。
&8、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窜至博兴县城,以租车为名,将驾驶摩托三轮车的赵成桂骗至小清河南岸寨卞村桥以东处,二人采用殴打手段,抢劫赵成桂红色摩托三轮车一辆(价值5000元)、银灰色斯达康小灵通一部(价值30元)、现金100元。后将摩托三轮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徐惠杰。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赵成桂陈述,证实日上午10点多,有两个男青年租乘他的摩托三轮车,车开到小清河南岸寨卞村桥东面时,两人让他停车,停车后两人把他拉到玉米地里,对他拳打脚踢,后抢了他的摩托车、小灵通和100多元钱。
&(2)证人徐惠杰证言,证实2007年9月份的一天,北京和那个男青年又到他店里,卖给他一辆红色福田摩托三轮出租车,花了1500元钱,后他将这辆车卖给了两个自称是颜徐的人。
&(3)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抢摩托三轮车价值5000元,斯达康小灵通价值30元。
&(4)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案发当天他和李连胜坐车到了博兴汽车站,租了一辆&摩的&,当走到店子镇北的一条河南岸时,李连胜让司机停车,停车后他们就打了司机并给他要钱,后来李连胜告诉他抢了一部手机和二、三十块钱。当天二人将车卖给了徐惠杰,卖了1500元钱,他分了600元。
&9、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摩托车窜至广饶县稻庄镇大海集团天虹帘子布厂南路东一东西生产路处,对途经此处的李可利实施殴打后,抢劫其红色豪江弯梁摩托车一辆(价值1000元)。后摩托车卖给徐惠杰。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可利陈述,证实日下午3点多,他骑摩托车去单位上班,当走到大海集团天虹帘子布厂南边的一条生产路上时,看到两名男子站在路旁,旁边停着一辆摩托车,其中一名男子上来打他脸一拳,把他从摩托车上拉了下来,他一看不好就赶紧跑了,摩托车被那两人抢走了。
&(2)证人徐惠杰证言,证实月份,北京和他的那个朋友一块到他门头上,卖给他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后来他将这辆摩托车卖给了西刘桥乡三水村的一个干建筑的人了。
&(3)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抢豪江摩托车价值1000元。
&(4)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平原归案后,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与案发现场一致。
&(5)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案发当天,他和李连胜骑摩托车到了大王镇垃圾场东窑场北的一东西沙子路上,李连胜说在此等过路的人,过了一、二十分钟,有一男子骑一红色弯梁摩托车经过,李连胜就向前装作和他打招呼,把那人从车上拉了下来,打了那人的脸,那个男的挣开后跑了。摩托车卖给了徐惠杰,卖了500或600元,他分了200多元。
&10、日下午5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窜至临淄区化工城门口,以租车为名,将驾驶三轮货车的贺义泉骗至博兴县店子镇一公路上,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贺义泉米黄色&北京五星&三轮车一辆(价值6000.00元)、黑色三星手机一部(价值200元)、现金400元。所抢三轮车通过徐惠杰联系卖给了刘新国。案发后,三轮车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贺义泉陈述,证实日下午5点多,有两名男青年租他的三轮货车说去拉货,当走到店子镇敬老院向东约一里地时,其中较高的一人让停车,慌称借手机看时间,他一拿出手机,就被那名男子抢去,并与另一名男子对他拳打脚踢,后来两人把他身上的400元钱和货车抢走了。
&(2)证人徐惠杰证言,证实2007年9月份,北京打电话问他是否要带斗的三轮车,他就联系了刘新厂,后来刘新厂到他店里来和北京谈好的价格是3200元,刘新厂将钱给了北京,后北京给了他200元好处费。
&(3)证人刘新国证言,证实2007年9月份,他花3200元钱从徐惠杰的修理厂买了一辆黄色的北京牌三轮车,是他哥哥给联系的。
&(4)证人刘新厂(刘新国的哥哥)证实的内容与刘新国的证言一致。
&(5)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刘新国处扣押北京牌三轮摩托车一辆,车辆的大架号、发动机号与贺义泉陈述的信息一致。案发后三轮摩托车返还贺义泉。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抢北京五星三轮车价值6000元,三星手机价值200元。
&(7)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案发当天,他和李连胜坐汽车到了临淄,然后租了辆北京产的汽油三轮车说去拉货,到了店子镇北向东走的一条柏油路上,他们打了司机并抢了司机的三轮车、手机和钱。车卖给了徐惠杰,他分了1200元。
&11、日上午10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聂仁燕三人窜至潍坊市火车站7路公交车站处,以租车为名,将驾驶面包车的张惠平骗至临淄区北羊渔村处,对张惠平进行殴打,抢劫张惠平银灰色哈飞中意面包车一辆(价值5000元)、黑色LG直板彩屏手机一部(价值100)及现金800元,并将张惠平打成轻伤。后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通过徐惠杰联系,将面包车以4100元的价格卖给许宪金(另案处理)。案发后,面包车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惠平陈述,证实日上午10点左右,有三名男子租他的面包车,当走到临淄区北羊渔村附近时,坐在他旁边的男子让他停车,并抢了他的车钥匙,坐在后面的一名男子用马扎砸他的头和身上,另一个人把他往后座上拉并用脚踢他。之后坐在副驾驶的那名男子开着车拉着他往前走,在路上另两名男子将他的手机和钱抢走了,他趁二人不备,拉开车门逃跑了。
&(2)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张惠平通过对15张照片进行辨认后,指认7号照片(即李平原)是坐在副驾驶座的人,12号照片(即李连胜)是用马扎对其殴打的人。
&(3)证人徐惠杰证言,证实2007年9月底,北京和他的那个朋友开一辆微型面包车找到他,让他帮忙卖这辆车,后来他联系了西刘桥三水村的一个姓许的,卖了4100元钱,他收了500元的好处费。
&(4)证人许宪金证言,证实2007年9月底,他和燕小涛合伙花4500元钱从徐惠杰那里买了辆银灰色哈飞中意面包车。
&(5)证人燕小涛证实的内容与许宪金陈述的内容一致。
&(6)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许宪金处扣押银灰色哈飞中意面包车一辆,该车大架号、发动机号与张惠平提供的车辆信息一致,案发后已返还张惠平。
&(7)伤情鉴定结论,证实张惠平外伤致颅骨粉碎性骨折,右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8)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哈飞中意面包车价值5000元、LG直板彩屏手机价值100元。
&(9)被告人李平原、聂仁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抢劫地点、经过均与被害人张惠平的陈述相互印证,并证实抢劫时坐在副驾驶座的李平原拔钥匙,坐在后座的李连胜用马扎打了司机的头,聂仁燕也打了司机。
&(10)被告人李连胜在侦查机关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其供述他和李平原喝酒时,李平原提出去潍坊弄辆车,第二天三人就坐车去了潍坊租了辆哈飞松花面包车,在一条土路上李平原拔车钥匙,聂仁燕说把司机推下车,李平原就把司机推下车,并打了司机。后来车让李平原卖了,他分了1000多元钱。但当庭辩称起初是李平原叫他去潍坊拉货,路上李平原说没钱才抢的司机,当时李平原掐司机的脖子,他还劝李平原不要抢车,但李平原不听。抢来的车卖了3600元,但没分给他钱。
&12、日下午4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聂仁燕三人驾驶抢劫的面包车窜至博兴县柳辛路博大孵化厂南200米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途经此处的韩仁广红色钱江摩托车一辆(价值300元)。后摩托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惠杰。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韩任广陈述,证实日下午4点左右,他骑摩托车到博兴县湖滨镇柳桥村孵化厂附近时,迎面来了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截住他,从面包车上下来三个人想打他,他赶紧跑了。摩托车被抢走了。
&(2)证人徐惠杰证言,证实2007年9月初的一天,北京和他的那个朋友到他的门头上卖给他一辆较旧的湾梁红色100摩托车,他给了北京300元钱,后来车被他拆了卖了废铁。
&(3)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抢钱江摩托车价值300元。
&(4)被告人李平原、聂仁燕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均供述抢完那辆面包车后,三人又驾车行驶到了博兴柳桥北的一条南北公路上,抢了一辆红色的摩托车。被告人李平原、聂仁燕当庭亦供述李连胜是与他们共同实施抢劫的人。被告人李连胜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否认,辩称和李平原、聂仁燕抢完面包车后,李平原就用车把他送回了家。
&13、日晚8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抢劫的面包车窜至广饶县西刘桥乡高刘村与小高村之间的小桥处,对途经此处的秦孟君实施殴打后,抢劫其蓝银色大阳125-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000元)、黑色CECT直板手机一部(价值30元)。案发后,摩托车从李连胜嫂子张明丽处扣押并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秦孟君陈述,证实日晚上8点左右,他骑摩托车行驶到高刘村与小高村之间的小桥时,有辆白色面包车拦住他,车上下来两个人对他进行殴打,后来将他的摩托车抬到面包车上跑了。
&(2)证人张明丽(李连胜的嫂子)证言,证实放在她家的一辆青色大阳125型摩托车是李连胜的,李连胜告诉她说车是买回来的。
&(3)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张明丽处扣押大阳125型摩托车一辆,其大架号与秦孟君提供的车辆信息一致,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
&(4)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被抢大阳125-5型摩托车价值1000元,CECT直板手机价值30元。
&(5)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的抢劫地点、抢劫经过与被害人秦孟君的陈述相互印证,并供述抢来的摩托车李连胜看着好,没卖,自己留着用了。
&14、日晚10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抢劫的面包车窜至广饶县西刘桥乡三水村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吴聪聪兰银色邦德摩托车一辆(价值2800元)、波导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并用木棍将吴聪聪打成轻微伤。后二人将摩托车卖给徐惠杰。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聪聪陈述,证实日晚上10点半左右,他骑摩托车行驶到西刘桥乡三水村处时,有人拦住他用棍子打他,一直把他打到了路边的沟里,抢了他的摩托车和手机。后来看见四个人坐一辆银白色的面包车走了。
&(2)证人徐惠杰证言,证实2007年9月份,北京卖给他一辆蓝色的弯梁摩托车,后来他将这辆车卖给了高刘村一个开磨坊的人。
&(3)证人刘国证言,证实2007年9月份,他从徐惠杰处花700元钱买了一辆蓝色邦德摩托车。
&(4)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刘国处扣押邦德BT100-15型摩托车一辆,该车发动机号与吴聪聪陈述的车辆信息一致,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
&(5)伤情鉴定结论,证实吴聪聪外伤致头皮裂伤长4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被抢邦德摩托车价值2800元,波导手机价值300元。
&(7)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案发当天他和李连胜开着抢的面包车在西刘桥乡政府约3公里的一条南北公路上抢了一辆湾梁摩托车和一部直板手机。摩托车卖给了徐惠杰,他分了200多元。
&15、日晚11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抢劫的面包车窜至广饶县大王镇红盆村处,对途经此处的张联芝实施殴打,并用铁管将张联芝打成轻伤,抢劫其兰色比德文电动车一辆(价值1800元)、黑色诺基亚7260型手机一部(价值800元)及现金170元。后二人将电动车卖给了徐惠杰。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张联芝陈述,证实日晚上11点左右,他骑电动车行驶到西刘桥乡三水村处时,从车上下来两个人,其中一个人用棍子打他的头,他倒地后,两人一起打他并给他要钱,后来抢了他的手机和电动车,临走时那个拿棍子的人又折回来,把他的腿打断了。
&(2)证人徐惠杰证言,证实月份,北京和他的朋友骑一辆蓝色的电动自行车到他门头上来卖,他花400元钱买下了这辆车,后将车卖给了西刘桥乡的一个人。
&(3)伤情鉴定结论,证实张联芝外伤致左胫骨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4)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书,证实所抢比德文电动车价值1800元,诺基亚7260型手机价值800元。
&(5)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李平原归案后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与案发现场一致。
&(6)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案发当天他和李连胜开着抢来的面包车在东王路东的一条东西公路上看到一个骑电动车的男子,李连胜用铁管打的那名男子,还抢了一部手机。当晚将电动车卖给了徐惠杰。
&16、日下午2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窜至临沂市解放路,以租车为名,将驾驶面包车的李际利从临沂骗出,晚8时许,当行至寿光市文家街办南马店村园林处时,二人对李际利实施殴打,将李际利打成轻微伤,并抢劫其银灰色柳州五菱面包车一辆(价值21000元)、白色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300元)。后二人通过钟相州联系将车卖给了刘永明。案发后,面包车被追回返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际利陈述,证实日下午2时左右,有两个男青年租他的车说去青州拉货,当车开到寿光市文家街办南马店村西边的一条沙土路上停车后,坐在后面的男子掐他的脖子,坐在副驾驶座上的男子用车把锁打他的头,后来二人将他拉下车时,他趁机逃跑了。被抢了面包车和一部手机。
&(2)证人丁文林证言,证实其发现李际利受伤并报警的情况。
&(3)辨认笔录,证实李际利通过对15张照片辨认后,指认李平原系抢劫他的人之一。
&(4)证人钟相州证言,证实2007年9月份,李平原和一个男子开一辆银灰色五菱面包车找到他,让他帮忙卖,他感觉车准是偷的,因为十几天前,两人还骑着一辆湾梁摩托车来过,当时手里没钱,那个不认识的男子让他以5000元的价格卖掉,后来他就联系了刘永明,刘永明买下了这辆车。并通过辨认李连胜的黑白照片,辨认出李连胜就是和李平原一起来的人。
&(5)证人刘永明证言,证实2007年9月份,经钟相州介绍,他从两个男子那里买了一辆银灰色柳州五菱面包车,花了4300元钱,并通过辨认李连胜的黑白照片,辨认出该人是其中卖车的人之一,他将买车的钱给了这个人。
&(6)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刘永明处扣押银灰色柳州五菱面包车一辆,案发后已退还被害人。
&(7)伤情鉴定结论,证实李际利头部有两处创口、全身多处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8)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所抢柳州五菱面包车价值21000元,摩托罗拉手机价值300元。
&(9)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案发当天他和李连胜坐车到了临沂,租了一辆银灰色的五菱面包车,走到寿广阳河东的一条南北路上,他们把司机的车抢了。
&17、日凌晨0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抢劫的面包车窜至稻庄镇东大路村东一南北公路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途经此处的秦建设天兰色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100元)。后二人将摩托车卖给了徐惠杰。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秦建设陈述,证实日凌晨,他骑电动车下班回家,在东大路村东的一条南北公路上,被一辆面包车截住,从车上下来一个人追着打他,他见事不好就跑到玉米地里躲了起来,面包车上没有看见是几个人,好像是三个人。后来发现他骑的电动车被抢走了。
&(2)证人徐惠杰证言,证实月份,北京和他的那个朋友卖给他一辆蓝色的电动自行车,后来他将车卖给了一个不认识的人。
&(3)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所抢彪牌电动车价值1100元。
&(4)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案发当晚他和李连胜开着抢来的五菱面包车到了初庄镇政府南的一条南北公路上,抢了一辆电动车,卖给了徐惠杰。
&18、日凌晨2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抢劫的面包车窜至稻庄镇广码路北孟村东处,将骑摩托车途经此处的闫爱忠拦下后,用铁棍对闫爱忠实施殴打,抢劫其红色宗申17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6000)及工具箱内的现金2478元。后二人将摩托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惠杰。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闫爱忠陈述,证实日凌晨2点多,他骑三轮摩托车到广利港去拉虾,当走到稻庄镇北孟村东边时,一辆面包车追上他,把他别在路边,从面包车上下来一个人用一根铁棍打他的头,把他的头盔打烂了,他赶紧跑到玉米地里。 所骑的摩托车被抢走了,车上的工具箱里还有2478元钱。
&(2)证人杜鸿奎证言,证实他与徐惠杰是远房亲戚,2007年9月底,徐惠杰将一辆红色的宗申摩托车借给他使用。
&(3)证人徐惠杰证言,证实2007年9月底,他花1500元钱从北京那里买了一辆宗申175型红色三轮摩托车,买来后他将车放到了一个朋友那里。
&(4)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杜鸿奎处扣押红色宗申175型三轮摩托车一辆,案发后返还被害人。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被抢红色宗申175型摩托车价值6000元。
&(6)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抢完上辆电动车之后,他又和李连胜开着五菱面包车到了初庄镇政府北的一条南北公路上,抢了一个拉鱼的老头一辆三轮摩托车,车上还有1000多元钱,当天下午,摩托车以15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惠杰。
&19、日5时20分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抢劫的面包车窜至寿光市文家街办蔡东村东边的河坝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袁晓鹏红色东威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500元)。后该车一直由被告人李平原使用,直至案发。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袁晓鹏陈述,证实日早上5点多,他骑摩托车去上班,走到寿光市文家街办蔡东村东边的河坝处,有辆面包车截住他,车上下来一个较矮的男子用手掐住他的脖子,另一个较高的男子用一根铁棍打他的头和身上,并让他交出钱,他假装给钱时趁机逃脱,回头见那两人将他的摩托车抬到面包车上跑了。
&(2)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被抢东威125型摩托车价值500元。
&(3)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平原归案后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与案发现场一致。
&(4)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李平原处扣押红色东威125型摩托车一辆,车辆的型号、大架号与袁晓鹏陈述的信息一致。
&(5)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他和李连胜开着抢来的面包车在寿光化龙镇东边的一条公路上抢了一辆红色东威摩托车,这辆车他自己用了。
&20、日凌晨6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抢劫的面包车窜至博兴县店子镇天王化工厂附近,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途经此处的刘广宝银灰色弯梁豪爵11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200元)、灰色诺基亚1600型手机一部(价值200元),并用钢管将刘广宝打成轻伤。后二人将摩托车卖给了刘志涛。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广宝陈述,证实日早晨6点多,他骑摩托车去上班,当走到博兴县店子镇天王化工厂那条路上时,从后面追上来二、三辆摩托车,有人冲他的头打了两棍子,他就昏过去了。抢他的人有四、五个人,因自己是近视眼,眼镜也被打掉了,所以没看清他们的样子。所骑的摩托车和一部手机被抢走了。
&(2)证人刘志涛(徐惠杰的邻居)证言,证实2007年9月份的一天,有两个人在徐惠杰的门头上卸摩托车,他就问摩托车是否卖,后来以600元的价格买下了一辆银灰色豪爵摩托车。并通过辨认15张照片,辨认出7号照片(即李平原)、12号照片(即李连胜)是卖给他车的人。
&(3)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刘志涛处扣押银灰色豪爵110型摩托车一辆,案发后返还被害人。
&(4)伤情鉴定结论,证实刘广宝外伤致左下颌部皮肤裂伤,留有5.2cm伤痕,损伤程度为轻伤;致乳突后疤痕长2.7cm,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致下颌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被抢豪爵110型摩托车价值1200元、诺基亚1600型手机价值200元。
&(6)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2007年9月中旬的一天早上7点,他和李连胜开着面包车沿潍博路从广饶出发,刚过店子镇不远,见有辆摩托车经过,他们就调头追了上去,李连胜下车后用钢管打那个骑摩托车的人的头盔,把那人打倒在地上。将抢来的摩托车运到徐惠杰那里卸车时,徐惠杰东侧开门市的一个人过来要买这辆车,最后以500元的价格成交,他分了200元。
&21、日13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抢劫的面包车窜至广饶县李鹊镇皮里村路口处,拦截开五轮车途经此处的李景桥和王绍和,对二人实施殴打后,抢劫李景桥银灰色直板波导手机一部(价值600元)、王绍和现金3000元,并将五轮车轮胎和挡风玻璃砸坏,造成车辆损失80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景桥陈述,证实日下午1点多,他开着五征五轮车和王绍和去买化肥,走到皮里村路口时,被两个开面包车的男子抢劫,其中一个男子用拳打他的头,把他放在驾驶室里的手机抢了过去,并找出他放在车里的板斧,要砍他,他赶忙跑了。等他回来时发现王绍和的裤子被撕烂了,裤子里的3000元钱被抢走了,车轮胎被砍破,挡风玻璃也被打破了。
&(2)被害人王绍和证言,证实抢他们的两个男青年把李景桥打跑后,就把他抓住给他要钱,将他的裤子撕破抢了3000元钱。
&(3)辨认笔录,证实李景桥通过辨认15张照片,指认12号照片(即李连胜)是拿板斧砍他和抢去他手机的人。
&(4)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被抢波导手机价值600元,造成车辆损失800元。
&(5)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2007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他和李连胜开着五菱面包车在李鹊镇北一条公路的十字路口处抢了两个人,其中司机被吓跑了,另一个人被李连胜抢了裤兜里的钱,李连胜说抢了1000元。临走的时候,他和李连胜将车轮胎用斧头砍破,将车玻璃砸破。
&关于公诉机关对李平原、李连胜将车辆砸坏的损失800元计入抢劫数额的指控,审理认为,二被告人对车辆并无非法占有的故意,故车辆毁损的部分不应计入抢劫的数额,但损失数额、犯罪的手段可作为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
&22、日中午,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窜至济南市山东化工厂宿舍门口,以租车为名,将驾驶夏利轿车的李景友从济南骗出,当行至临淄区朱台镇王营村处时,二人对李景友实施殴打,抢劫李景友夏利轿车一辆(价值39000元)、银灰色JPG小灵通一部(价值300元),并将李景友打成轻微伤。案发后,夏利轿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李景友陈述,证实日中午,有两个男青年租他的夏利车说到临淄,当开到临淄区朱台镇王营村附近的一条小路上时,坐在副驾驶座上的人拔掉了他的车钥匙,并用胳膊卡住他的脖子,坐后面的男青年抢走了他的小灵通。他挣扎着从车里逃出来后,那两人就开着夏利车跑了。
&(2)辨认笔录,证实李景友通过辨认15张照片,指认7号照片(即李平原)和12号照片(即李连胜)是抢劫他的人。
&(3)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被抢夏利轿车价值39000元。
&(4)伤情鉴定结论,证实李景友颈部有划伤,右臂有挫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5)物证照片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在抓获李平原、李连胜时,同时扣押二人所开的夏利轿车一辆,该车的大架号、发动机号与李景友提供的车辆信息一致。案发后退还李景友。
&(6)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多号,他和李连胜从济南租了一辆夏利出租车,当行驶到临淄区朱台镇东时,二人抢了司机的车和一部小灵通。
&23、日下午3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抢劫的夏利轿车窜至博兴县柳辛路寨卢路口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途经此处的卢延通白绿相间比德文电动车一辆(价值800元)。后二人将电动车卖给徐惠杰。案发后,电动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卢延通陈述,证实日下午3时左右,在柳辛路寨卢路口东,他正在地里干活,有一辆小轿车开了过来,其中较高的男子给他借镰,那名男子拿过镰后就用镰裤向他的头顶打了一下,另一较矮的男子将他的电动车往车上搬,他想去要回来,拿镰的男子就用镰裤打他的头和肩,等到较矮的男子将电动车装上车后,两人就开车跑了。
&(2)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徐惠杰处扣押白绿相间比德文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返还卢延通。
&(3)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被抢比德文电动车价值800元。
&(4)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当庭予以供认,其供述他和李连胜开着抢来的夏利车抢了一辆比德文电动车,卖给了徐惠杰。
&24、日8时30分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抢劫的夏利轿车窜至临淄区齐陵2号路宋家路北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开三轮摩托车途经此处的刘桂堂鸡蛋四筐(价值600元)、银灰色摩托罗拉手机一部(价值800元)及现金50元。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桂堂陈述,证实日上午8点半左右,他开三轮摩托车去送鸡蛋,快到宋家路口时,有辆夏利车超过他,把他别在路边,从副驾驶座下来一个小青年隔着车窗就用拳打了他的左眼一下,接着把他拽出车给他要钱,他说没钱让搬几筐鸡蛋,那人就往他们车上搬鸡蛋,开夏利车的司机就过来看着他,又打了他左眼一拳,把眼睛打破了,还抢走了他一部手机和50元钱。后来两个人开车走了。
&(2)辨认笔录,证实刘桂堂通过辨认15张照片,指认7号照片(即李平原)、12号照片(即李连胜)是抢劫他的人。
&(3)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被抢鸡蛋四筐价值600元、摩托罗拉手机价值800元。
&(4)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案发当天,他和李连胜在临淄齐陵镇附近抢了一个拉鸡蛋的老头,抢了三筐鸡蛋,抢的手机扔了。
&25、日7时40分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抢劫的夏利轿车窜至寿光市南马店村西一沙子路处,对途经此处的贾庆祥实施殴打后,抢劫贾庆祥天蓝色飞鸽电动车一辆(价值1568元)、蓝色诺基亚3108型手机一部(价值550元)。后二人将电动车卖给徐惠杰。案发后,电动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贾庆祥陈述,证实日7时40分左右,在寿光市南马店村西的一条土路上,被两个男青年开车截住后,打了一顿,然后抢了他的电动车和手机。
&(2)证人徐惠杰证言,证实2007年大约9月底,北京和他的那个朋友卖给他一辆蓝色的电动车,他花了600元钱,后来他将车卖给了一个姓许的人。
&(3)证人许宪金证言,证实2007年10月初,他花1000元钱从徐惠杰那里买了一辆蓝色飞鸽牌电动车。
&(4)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许宪金处扣押蓝色飞鸽牌电动车一辆,案发后返还被害人贾庆祥。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所抢飞鸽电动车价值1568元、诺基亚3108型手机价值550元。
&(6)辨认现场笔录,证实李平原归案后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与案发现场一致。
&(7)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案发当天他和李连胜在大王到寿光的一条公路上,抢了一个骑小轮电动车的年轻人。李连胜假装问路让对方停下后,用拳打了那个年轻人的脸几下,后来抢了一部手机和那人的电动车,车卖给了徐惠杰。
&26、日7时许,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抢劫的夏利轿车窜至寿光市卧甲路古城南桥子村附近处,用电警棍、铁棍对途经此处的马星显实施殴打,抢劫其红色豪爵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5000元)、银白色摩托罗拉V360型手机一部(价值400元),并将马星显打成轻伤。后二人将摩托车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了徐惠杰。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马星显陈述,证实日早上7点多,他骑摩托车走到古城南桥子村附近时,有辆夏利车截住他,车上较瘦的男青年打了他并用电警棍电他的脸和腰几下,抢了他的摩托车和手机后,较瘦的男青年和开夏利车的司机把他拉上车,跑了三里路后,二人把他扔到了棉花地里,又用铁棍打了一顿后走了。
&(2)辨认笔录二份,其一证实马星显通过辨认15张照片,指认12号照片(即李连胜)是抢劫他的人之一。其二证实被告人李平原归案后对作案现场进行了辨认,与案发现场一致。
&(3)证人徐惠杰证言,证实日或6日,北京和他的朋友骑一辆红色弯梁摩托车到他的门头上来,将那辆摩托车卖给了他,后来他将车卖给了西刘桥乡、码头一带的一个人。
&(4)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所抢豪爵125型摩托车价值5000元,摩托罗拉V360型手机价值400元。
&(5)伤情鉴定结论,证实马星显外伤致右眉弓皮肤裂伤,损伤程度为轻伤。
&(6)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2007年10月份,他和李连胜开着抢来的夏利车在寿光台头镇的一条公路上,抢了一个小青年的一辆红色125摩托车和一部手机。
&27、日11时许,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抢劫的夏利轿车窜至广饶镇前安德村附近处,截住途经此处的吴太清,用铁棍对其进行殴打,将吴太清打成重伤,并抢劫其红色弯梁豪江11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4000元)、黑色金立手机一部(价值1022元)及现金865元。后二人以800元的价格将摩托车卖给徐惠杰。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吴太清陈述,证实日上午11点多,他骑摩托车沿小张乡政府的一条南北路行驶,有辆车别住他,从车上下来两个男青年,拿铁棍打他的头,把他打晕了。送到医院后三天才醒,右眼被打瞎。被抢了一辆枣红色的豪江摩托车、一部手机和865元钱。
&(2)证人吴斌昌证言,证实其父吴太清被人抢劫后发现及报案的情况。
&(3)证人徐惠杰证言,证实2007年10月的一天,北京和他的朋友到他门市上卖给他一辆弯梁豪江110型摩托车,后来他将车卖给了高刘村一个卖熟食的人。
&(4)证人刘西德证言,证实2007年10月份,他从徐惠杰店里买了一辆枣红色豪江110型摩托车,花了1200元钱。
&(5)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被抢豪江110型摩托车价值4000元、金立手机价值1022元。
&(6)伤情鉴定结论,证实吴太清外伤致脑挫裂伤,颅底骨折,双眶、左颧骨骨折,左上颌窦内外前壁骨折,头皮裂伤四处,留有疤痕计22.5cm,以上损伤程度均为轻伤;外伤致右眼球正常结构破坏,无光感,损伤程度为重伤。
&(7)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刘西德处扣押枣红色豪江摩托车一辆,案发后返还吴太清。
&(8)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6号的中午,他和李连胜开着抢来的夏利车从小张乡往花园走,在一条南北公路上看到一个骑摩托车的中年男人,他们就开车别住那辆摩托车,他和李连胜用铁棍打了那男的头和肩几下,那个男的就倒下了,临走时李连胜还用铁棍朝那人的脸上砸了一棍子。抢了一辆湾梁摩托车,卖给了徐惠杰。
&28、日16时左右,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二人驾驶抢劫的夏利轿车窜至博兴县曹纯路小清河南岸向西200米处,对途经此处的刘动动实施殴打后,抢劫其红色轻骑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000元)、黑色直板CECT手机一部(价值200元)。后二人将摩托车卖给徐惠杰。案发后,摩托车被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查证属实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动动陈述,证实日下午4点左右,他骑摩托车去上班,当走到曹纯路小清河南岸时,一辆轿车从对面驶来,车上有人向他打招呼,他以为是熟人就停下了车,车里下来两个人,用铁棍打他的头,后又下来两个人,一个把他的摩托车骑走了,另一个用电警棍电他,抢走了他的手机,把他差点电晕了。等他清醒过来,那几个人已经开车跑了。
&(2)证人徐惠杰证言,证实2007年国庆节期间,北京和他的朋友卖给他一辆红色轻骑125型摩托车。
&(3)扣押物品清单及返还物品清单,证实从徐惠杰处扣押红色轻骑125型摩托车一辆,该车的大架号、发动机号与刘动动陈述的车辆信息一致,案发后该车返还被害人。
&(4)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证实被抢轻骑125型摩托车价值3000元、直板CECT手机价值200元。
&(5)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其供述日下午4点左右,他和李连胜开着抢来的夏利车到博兴县龙河村南的一条东西河坝上,以拦路问路的方式抢了一个青年的摩托车和手机。摩托车李连胜开回来后卖了,卖了700元钱。
&二、2002年7月至2003年8月期间,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李连海(已判刑)等人,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作案16次,劫得汽车1辆、摩托车4辆、手机7部、现金3200元,抢劫价值共计75700元,并致2人轻微伤。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窜至博兴县湖滨镇寨卞村牛奶加工厂东侧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该村村民卞续源红色精通天马100型摩托车一辆(价值1320元)。
&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窜至临淄区齐都镇大夫观村东桥头处,抢劫路经此处的临淄区皇城镇于家村村民于晓辉钱江125型摩托车一辆(价值3900元)、白色诺基亚3330型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
&3、2002年7月份的一天晚11时许,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窜至广饶县大王镇转盘处,以租车为名,将驾驶机动三轮出租车的该镇复兴王村村民郭汉甫骗至广饶县西营镇,采取暴力手段,劫取郭汉甫西门子3508i手机一部(价值450元)及现金50元。
&4、2002年7月份的一天夜9时许,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窜至广饶县县城广饶大厦处,以租车为名,将驾驶机动三轮出租车的广饶县广饶镇十一村村民崔守庆骗至潍高路南正泰彩印厂门口附近,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崔守庆现金86元。
&5、2002年7月份的一天夜9时许,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窜至广饶县县城东泰超市处,以租车为由,将驾驶机动三轮出租车的广饶县广饶镇三里村村民药守增骗至广饶县赵庄路口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药守增现金130元。
&6、日凌晨,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窜至广饶县县城团结路上,殴打路经此处的广饶县李鹊镇西柳村村民房崇明,并持刀将房崇明捅伤,后抢劫现金161元。经法医鉴定,房崇明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7、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窜至博兴县湖滨镇寨郝村至寨卞村路段处,持刀抢劫博兴县寨郝中学教师韩彪的一辆墨绿色钱江125型踏板两轮摩托车(价值3900元)、珀利丝手机一部(价值630元)及现金100元。
&8、2003年7月下旬的一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窜至广饶县大王镇西营境内,持刀抢劫路经此处的广饶县清风小区居民蒋德忠现金200元。
&9、日晚10时许,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窜至博兴县县城三联家电门口处,以租车为由,将驾驶机动三轮出租车的博兴县博兴镇东谷王村村民贾云辉骗至博兴县湖滨镇寨郝村造纸厂东侧,持刀抢走贾云辉的黑色轻骑90型三轮摩托车(价值1300元)、大显7600型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及现金90元。
&10、日晚8时许,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窜至寿光市汽车站附近,以租车为由,将驾驶昌河面包车的寿光市田柳镇农民唐法成骗至广饶县大王至西营的公路上,持刀实施抢劫,因唐法成驾车逃走而未遂。
&11、日晚7时许,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窜至博兴县县城百货大楼路口处,以租车为由,将驾驶红色悦达起亚轿车的博兴县工商银行职员侯亦军骗至博兴县店子镇利代村北侧的东西公路处,抢劫侯亦军悦达起亚轿车一辆(价值56100元)。
&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窜至临淄区敬仲镇一公路上,抢劫路经此处的博兴县陈户镇陈户村村民李月岗现金400元。
&13、日晚9时许,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窜至昌乐县蔬菜批发市场西侧,持刀抢劫驾驶货车路经此处的惠民县皂户李乡皂户李村村民李绍良黑色诺基亚5110型手机一部(价值600元)及现金300元。
&14、日晚12时许,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窜至广饶县大王镇后贾村北侧的公路十字路口附近,抢劫广饶县李鹊镇十里村村民赵庆尧灰色三星1100手机一部(价值750元)及现金200元。
&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窜至淄博市临淄区皇城镇郑郭村附近,持刀将皇城镇后下村村民王敏功砍伤后抢走科健手机一部(价值1000元)。经法医鉴定,王敏功构成轻微伤。
&16、日凌晨,被告人李平原伙同殷玉峰等人驾驶抢劫来的红色悦达起亚轿车在广饶县大王镇一公路上与广饶县丁庄镇常寨村村民常明铃驾驶的解放自卸卡车(鲁E04839)相撞,后二人持刀抢劫常明铃现金1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卞续源、郝双双、于肖辉、郭汉甫、崔守庆、药守增、房崇明、韩彪、蒋德忠、贾云辉、唐法成、侯亦军、李月岗、李绍良、赵庆尧、赵雷、王敏功、张玉梅、常明铃等人的陈述,证实被抢的经过及被抢物品的情况。
&(2)同案犯殷玉峰、李连海的供述,证实其伙同李平原共同抢劫的事实。
&(3)刑事判决书两份,证实殷玉峰、李连海因犯抢劫罪被判刑的情况。
&(4)涉案物品价值鉴定书,证实李平原伙同殷玉峰、李连海所抢物品的价值。
&(5)伤情鉴定结论,分别证实王敏功、房崇明的伤情为轻微伤。
&(6)被告人李平原对上述犯罪事实全部予以供认,供称一共和殷玉峰抢了很多次,但因时间太长了,具体的时间和地点都记不起来了。
&综上,本院确认,被告人李平原抢劫作案44次,抢劫价值207128元,并致1人重伤、5人轻伤、5人轻微伤;被告人李连胜抢劫作案28次,抢劫价值131428元,并致1人重伤、5人轻伤、3人轻微伤;被告人聂仁燕抢劫作案2次,抢劫价值6200元,并致1人轻伤。
&综合证据有:(1)扣押物品清单,证实从李平原处扣押仿真手枪一把、电警棍一个、铁管二根、铁棍一根。(2)物证照片,证实其作案工具及所抢物品的情况。(3)抓获经过及破案证明,证实日吴太清被抢劫后,公安机关通过侦查于10月10日将李平原、李连胜抓获。经审讯,李平原供述了伙同李连胜、聂仁燕抢劫作案20多起的犯罪事实,后根据李平原的供述将聂仁燕、徐惠杰抓获。(4)户籍证明,证实李平原、李连胜、聂仁燕的出生情况。(5)释放证明,证实李平原因盗窃罪于日被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日减刑释放;被告人李连胜因抢劫罪于日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聂仁燕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日减刑释放。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来永被致伤后,共支出住院费7312.25元,同时造成的损失还包括误工费22711元,护理费180元及交通费625元,以上共计30828.2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太清被致伤后,共支出住院费20368.07元,同时造成误工费9106.15元,护理费800元,伤残赔偿金%(七级伤残)=114120元,以上共计元。上述事实由王来永、吴太清提供的医疗费单据、伤残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聂仁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分别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预谋一致,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聂仁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其在犯罪中的作用、次数、数额,对其可从轻处罚。在其中李平原与李连胜抢劫潘宝芹,李平原与殷玉峰抢劫出租车司机唐法成的犯罪中,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对该犯罪事实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平原因其中一起抢劫犯罪被抓获后,如实坦白多起抢劫犯罪事实,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部分赃物被追回,对其可从宽处罚。被告人聂仁燕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对其亦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对因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来永、吴太清造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但王来永提出的有关赔偿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的请求,附带民事原告人吴太清提出的有关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请求因无有效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两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失费、财物损失费不属于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李连胜提出的&除第11起之外的其它犯罪均未参与&的辩解意见,审理认为,综观全案,通过被告人李平原的供述、部分被害人的辨认、收赃人徐惠杰、刘志涛、钟相州、刘永明的指认、从李连胜嫂子处扣押的手机、摩托车,均可以证实与被告人李平原一同抢劫的人为李连胜,并且二人的犯罪具有固定性和连续性;被告人李平原所供述的抢劫地点、抢劫的物品,甚至抢劫过程中的一些细节均能够与被害人的陈述相互印证,其供述的销赃情况也与收赃人徐惠杰、刘志涛的陈述相互吻合,可以证实被告人李平原的供述、证人徐惠杰的陈述客观真实,应予认定,李连胜有关&李平原说和他一起抢劫是因为找不到真正与其抢劫的人,徐惠杰是冤枉他&的辩解理由,不具有合理性。故被告人李连胜的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李平原提出的&部分所抢现金的数额有出入&的辩解意见,审理认为,被害人有关所抢现金的陈述均比较客观、真实,均能够准确的表述所抢现金的数额,并且李平原供述所抢现金有多次是由李连胜抢得,然后才告知数额并进行分配,故被害人陈述更具客观性,应予采信。被告人李平原的上述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关于李平原的辩护人提出的&主动供述销赃情况及收赃人的具体地址,使公安机关抓获收赃人,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平原主动供述其销赃地和收赃人,属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的部分,依法不构成立功,辩护人有关&有立功表现&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五)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平原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李连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聂仁燕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日起至2012年10 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二、被告人李平原、李连胜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来永经济损失共计30828.25元(其中包括住院费7312.25元、误工费22711元,护理费180元、交通费625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太清经济损失共计元(其中包括住院费20368.07元、误工费9106.15元、护理费800元、伤残赔偿金114120元)。
&三、作案工具仿真手枪一把、电警棍一个、铁管二根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宋国蕾
&审 判 员  张 宁
&代理审判员  张世柱
&二○○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桑爱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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