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级法院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有材料科吗?

咨询电话:010-
您好, 欢迎来到!
您所在位置:-&
想查看更多相关招标信息请,
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高清录播系统招标公告
来自:中国采招网(.cn)&&加入时间:&&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高清录播系统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质要求:
(1)具有工信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叁级或以上资质。
(2)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主要产品对本项目的厂家授权函(含数字音频处理器、高清混合矩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高清录播系统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9(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
3、预算编号:00-14-38165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
本项目将对二中法院刑事中法庭的音频录播、视频录播、信号切换控制、闭路电视高清解码传输以及配套的灯光、配电、控制室进行改造。系统改造期间,需不影响法庭正常开庭,系统改造后应与法院现有的庭审录播系统和闭路电视系统完全兼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5、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合30天内完成项目建设
6、交付地点: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1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2 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3 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4主要产品对本项目的厂家授权函原件(含数字音频处理器、高清混合矩阵)(复印件加盖公章);
1.5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凡复印件须盖红章,否则不予通过报名资格审查。
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 15: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 15: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中山北路567号
2、开标地点:中山北路567号。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投标书;2、开标一览表;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
以上信息若有变更我们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通知,请供应商关注。
七、其他事项
报名单位需携带以上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至上海市番禺路222弄51号进行现场验证和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本,售后不退
八、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山北路567号 地 址: 番禺路222弄51号
邮 编: 200061 邮 编: 200052
联 系 人: 丁书东 联 系 人: 柴鹏晖
电子 邮件: 电 子 邮 件:
网 址: 网 址:
[打印]  [关闭窗口] 招标信息 & 招标公告 & 正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高清录播系统项目采购项目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
招标编码:CBL_9486912
所属行业:网络通讯计算机
标讯类别: 国内招标
资源来源: 其它
所属地区:上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之规定,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受委托,对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高清录播系统项目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质要求:
(1)具有工信部颁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叁级或以上资质。
(2)投标单位必须提供主要产品对本项目的厂家授权函(含数字音频处理器、高清混合矩阵)。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庭审高清录播系统项目
2、招标编号:SHXM-00-9(代理机构内部项目编号:)
3、预算编号:00-14-38165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要求:
本项目将对二中法院刑事中法庭的音频录播、视频录播、信号切换控制、闭路电视高清解码传输以及配套的灯光、配电、控制室进行改造。系统改造期间,需不影响法庭正常开庭,系统改造后应与法院现有的庭审录播系统和闭路电视系统完全兼容,详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5、交付日期:合同签订合30天内完成项目建设
6、交付地点:上海市中山北路567号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合格的供应商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1 营业执照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2 税务登记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3 资质证书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1.4主要产品对本项目的厂家授权函原件(含数字音频处理器、高清混合矩阵)(复印件加盖公章);
1.5 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资料必须是真实的,凡复印件须盖红章,否则不予通过报名资格审查。
合格供应商可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下载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应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获取招标文件,逾期不再办理。未按规定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将被拒绝。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 15: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 15: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中山北路567号
2、开标地点:中山北路567号。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投标书;2、开标一览表;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4、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七、其他事项
报名单位需携带以上资料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至上海市番禺路222弄51号进行现场验证和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工本费500元/本,售后不退
八、联系方式
采 购 人: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采购代理机构: 上海沪港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 中山北路567号 地 址: 番禺路222弄51号
邮 编: 200061 邮 编: 200052
联 系 人: 丁书东 联 系 人: 柴鹏晖
电子 邮件: 电 子 邮 件:
网 址: 网 址:
供应商服务
采购商服务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回转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案
聚焦命中&& 转第条
显示法宝之窗
隐藏相关资料
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回转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案&&
【案由】 &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案件字号】 (2008)高民再终字第1025、 1026、 102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代理律师/律所】
【民事权责情节】 ,,,,
【诉讼关键词】 ,,,,
【全文】【】 &&&&
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回转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案
  (专利侵权赔偿 执行回转)
  (一)首部
  1.执行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高民再终字第1025、 1026、 1027号判决书。
  2.案由:专利侵权赔偿执行回转。
  3.诉讼双方
  申请执行人:北京铭剑创业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材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宝军。
  被执行人:北京市燕兴隆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型墙体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海旺。
  4.执行机关和执行员
  执行机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庭。
  执行员:常志峰。
  5.执结时间:日。
  (二)基本案情
  新型墙体公司于2006年作为原告起诉装饰材料公司侵犯专利权,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分别作出(2006)二中民初字第10906、 10907、 10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装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涉案侵害新型墙体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9)的产品(砖块);装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销毁专用于生产涉案侵权产品的生产模具及库存的产品;装饰材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新型墙体公司经济损失,三个案件共计人民币24万元以及合理诉讼支出3 140元;装饰材料公司承担诉讼费10 719元。
  (三)审判情况
  后装饰材料公司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作出(2007)高民终字第16、17、18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新型墙体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装饰材料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自行销毁涉案模具,停止生产,另关于经济损失的补偿,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诉讼费由申请人自行承担,一致同意由装饰材料公司提供相应的涉案专利权生产出的产品,即砖块抵偿,抵偿的砖块数量为650 659块(不同型号),此案执行完毕。后装饰材料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受理再审案件后经审理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高民终字第16、 17、 18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二中民初字第10906、 10907、 10908号民事判决书。装饰材料公司以此为依据作为申请执行人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回转申请。
  (四)执行情况
  装饰材料公司于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执行回转内容为:(1)砖块(即当初和解协议中抵偿的砖块),按照市场价值共计140余万;(2)已被销毁的模具价值共计99 000元;(3)贷款利息(装饰材料公司为恢复生产向银行借贷)共计443 847. 7元。
  法院收案后,在执行程序中,关于执行立案、执行回转内容、执行回转标的额以及申请人提出的损失赔偿问题,意见不一,最终经合议庭合议,依据《》第109、的规定,原执行程序的标的额为一审判决标的额,即被执行人赔偿损失24万元并承担合理诉讼支出3 140元,本案执行回转,原申请人应当返还已经取得的财产以及孳息,故法院执行回转中应当执行上述金额。法院据此强制扣划原申请执行人名下上述钱款并予以发还,关于损失问题,告知执行回转申请人另案起诉,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五)解说
  本案执行的焦点问题有三:
  第一,是否应当受理申请人的执行回转申请?
  实践中有观点认为,因专利权发生的诉讼纠纷,不应当产生执行回转的问题,根据我国《》的第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立法条文明确规定,不支持专利权宣告无效
  ??????尊敬的用户,您好:请后查看全部内容;如果您还不是用户,请申请免费试用或致电400-810-8266成为法宝用户。谢谢!您也可通过进行单篇购买,支付成功后即可立即查看本篇内容。
&北大法宝:()专业提供法律信息、法学知识和法律软件领域各类解决方案,是全国目前数据最丰富、内容最权威、功能最强、更新最快、用户最多的综合法律信息平台。北大法宝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资料,。欢迎。法宝快讯:&&&&
本篇【】 &&&&&&分享到:关注法宝动态:&
法宝联想【相关案例要旨】           【案由释义】  【本案法律依据及相关资料】    【同案由重要案例】           【本法院同类案例】           【相关审判参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_百度百科
关闭特色百科用户权威合作手机百科
收藏 查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成立,下设19个审判机构和10个职能部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负责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涉及住所地在西城区的国家部委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区&&&&位北京市石景山区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16号联系电话010-成立时间院长姓名吉罗洪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成立,下设19个审判机构和10个职能部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淀、石景山、昌平、门头沟、延庆五区县法律规定由其审理的第一审案件及上述区县人民法院的上诉、抗诉案件。负责审理辖区内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的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行政案件;对辖区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涉及住所地在西城区的国家部委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集中了中央党政领导机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中央直属金融机构、高新技术企业、特大型国有企业。社会、经济、人文结构的独特性,使各类诉讼案件呈现出“规格高、难度大、类型新”的特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现设有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第三庭、民事审判第四庭、民事审判第五庭、民事审判第六庭、行政庭、立案庭、审判监督庭、申诉审查庭、未成年人综合审判庭、团河法庭、清河法庭、赔偿委员会办公室、执行局(含执行一庭、执行二庭、执行三庭),政治部(含干部处、组宣处、教培处)、办公室、监察室、研究室、审判管理办公室、诉讼服务办公室、法警支队、服务中心。近年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紧密结合首都科学发展大局和工作实际,积极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圆满完成了十九项重点工作,全面实现了年初党组提出的“三巩固、三强化”工作目标,为首都经济社会科学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紧密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坚持以审判工作为中心,确保公正、效率,司法为民,努力平复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先后涌现出了“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法院先进集体”,“全国优秀青年卫士”、“全国政法系统优秀党员干警”、“全国优秀法官”、“全国办案标兵”、“北京市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首都劳动奖章、“首都政法人才”等众多先进部门和典型;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被评为“全国文明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北京市先进法院”、“首都先进法院”“北京市政绩(业绩)突出单位”,北京市机关党建先进单位,两次荣立集体二等功。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数据来源于百度地图,最终结果以百度地图数据为准。
新手上路我有疑问投诉建议参考资料 查看比鬼还可怕的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_道德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6,998贴子:
比鬼还可怕的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收藏
快试试吧,可以对自己使用挽尊卡咯~◆◆
二、官司的开始
2002年的元月份张福海正式找过刘、陈二人。刘、陈二人跪着求饶,并一再表示对不住张福海,自己办了见不得人的事,愿意怎么处置都行。张福海正式跟刘、陈声明“只要你们老实生活,我不会主动找你们麻烦,只要你们敢于找事,其后果自负。”银河公司相信在中国这个法制社会里。刘、陈的一切不法行径,不可告人的行为是经不住法律的审判的。银河公司坚信,刘、陈的肮脏灵魂是经不住阳光照耀的。然而在付诸法律的过程中,银河公司的自信经受了严峻的考验,法律的公正让人质疑。居然成了银河公司的“鬼门关”,银河公司的全体员工戏称“北京市二中院”为“黑衙门”。
2003年的9月份,银河公司接到北京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汪贻祥的电话通知,张福海与刘进安、陈九祯的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拉开序幕。
日,刘进安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状告张福海欠股权转让金元人民币;同时陈九祯在朝阳区法院状告张福海欠股权转让金元人民币。
刘、陈的代理人为致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汪贻祥、韦闻静。
张福海随即应诉。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和尊严,并还好人一个说法和生机,日,银河公司以刘进安个人借款名义在状告刘进安还款元。
日,银河公司以陈九祯个人借款名义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状告陈九祯还款元。你告我,我告你的拉锯官司从此展开。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官司的开始也欲示着银河公司和张福海个人梦魇的开始。朗朗晴天下,银河公司居然见不到一片阳光,乐观自信,相信法律公正的信念,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被击的粉碎。人民法院表示公平、公正的徽标在银河公司员工面前变的极具讽刺意味和可笑。让人们见到的是代表凛然正气和公正的法官官服里面裹着的是一个个可耻的灵魂。
三、官司的审理经过
&&&银河公司及张福海个人与刘进安和陈九祯共四个官司。
1、&&&&&&&&&刘进安诉张福海还股权转让金
刘进安主张还款标的是元人民币,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立案,主审法官是牛晓瑞
2、&&&&&&&&&陈九祯诉张福海还股权转让金
陈九祯主张还款标的是元人民币,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立案,主审法官是牛晓瑞。
3、银河公司诉刘进安返还个人借款。主张还借款标的是元人民币,在立案。主审法官是艾明
4、银河公司诉陈九祯返还个人借款。主张返还借款标的是元人民币,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立案。主审法官金宏
以上这四个官司有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基本上是在同一时间发生的。根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审理起来并不困难。双方虽然镇锋相对,但对双方提供的证据的认可意见上是一致的。一个公正的法院,一个不受外界因素影响的法院是不难作出公正的审判,也不容易产生冤案的。然而,这本该好理解、好办的案子,在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过程中却偏离了正常的轨道,连续做出相互矛盾的审判结论,并出现重大失误,导致冤案。
刘进安和陈九祯诉张福海股权转让金一案在双方对相关证据形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其争议焦点是:刘进安与陈九祯在汉华苑各有一套商品房,分别还在银行有按揭款89万,是不是由张福海负责还。朝阳法院于日作证一审判决张福海支付刘进安股权转让款元,张福海支付陈九祯股权转让款元。判决中对刘、陈二人主张由张福海还商品房贷款的责任没有支持,张福海认为这一判决真实代表双方的原始意思,当即表示愿意接受。刘、陈二的代理人当庭也表示愿意接受,可是没过多久,张福海接到了二中院的开庭传票,让准备就刘、陈诉张福海的股权转让一案提出上诉并将二审。按正常理解在没有新的证据的情况下,二审法院是很难改判一审法院的判决,除非出现新的情况或者新的证据。刘进安诉张福海案的二审法官为周荆、巩旭红和一个必须着重提的人物就是代理审判员石东。陈九祯诉张福海案的二审法官为潘峰、代理审判员钱丽红、代理审判员郑亚军。
2楼 16:18&|
相关的贴子15412982112相关的图贴
快试试吧,可以对自己使用挽尊卡咯~◆◆
日,二中院在没有任何新的证据的情况下,居然撤销了朝阳区的一审判决,判令张福海还刘进安股权转让金元,判令张福海还陈九祯元,本不应由张福海偿还的刘、陈二人的个人商品房贷款以法律的强制手段强加给张福海个人身上。紧接着官司进行到执行阶段。
以上刘、陈诉张福海的两个案件,从2004年4月份立案至二审终审不到8个月时间,可谓神速,仅就此案完全可以给二中院的院微增光,足以说明二中院是何等效益的法院。北京乃至全国应认真学习二中院这种办案效率,然而令人不解的是,银河公司在诉刘进安和陈九祯个人借款一案时,却出现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同时立案的四个案件,审判周期上出现不可理解的巨大差别。仅以银河公司诉刘进安为例,银河于2004年7月在二中院立案,一审下来判决是日,一审审理时间竟长达18个月之久,而二中院在审理刘进安诉张福海一案的上诉案仅仅用了不足二个半月。同样的性质案子,互相当事人之间的诉讼,一个案子用了18个月时间,另一个案子仅用了二个半月时间,这是多大的天壤之别。这就是彰显公平?更加难以理解的是张福海诉陈九祯的借款案件时至今日未见结果,如石沉大海,这同样是在朝阳法院一审的案子,一审尚用这么长时间,假如到了二审,那其结果就不敢想象了。更令人不解的事情还在后面,银河公司诉刘、陈借款的案子分别于日在二中院和朝阳法院立案,二中院当初的主审法官是毛丽敏,朝阳法院当初的主审法官是王继红,刘、陈二人收到起诉状副本后,马上提出了管理异议,称自己经常居住地是山东蓬莱,并提供同一派出所开出的同种证据,这时二中院认为刘进安在胡闹,驳回了他想到蓬莱打官司的想法,朝阳法院王继红法官与二中院毛丽敏法官态度一致,同样也驳回了陈九祯想到蓬莱打官司的想法。这时刘、陈二人不服,刘进安上诉到北京高院,再次就到山东打官司的想法提起上诉,陈九祯上诉到二中院,也同样提出了要求到蓬莱打官司的想法。这时可笑的事情发生了,同是二中院的毛丽敏法官一审刘进安管辖异议时,驳回刘想到山东蓬莱打官司的想法。而陈九祯想到蓬莱打官司的想法,居然被二中院采纳,案子被移送到山东蓬莱。一个楼办公的法院,同一个法律体系,同是为人民作主的法官,同是以彰显公正为民法院,居然出现了两种正好相反结果,而审理陈九祯管辖异议的法官叫王谦,因为刘进安上诉到高院的结果也是以失败告终,竟然作出与北京高院完全不一样的结论,真是难以理解,地球人都不能理解,王谦这个人是学法律的吗?是法官吗?是有正常思维的人吗?王谦是代表个人还是代表法律,如果代表法律,北京高院的裁定不代表法律吗?让我们看看同是二中院在同一种条件下作出两种不同的判决书吧:
陈九祯想到蓬莱打官司的想法被朝阳法院驳回后上诉到二中院,二中院作了改判的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二中民终字第013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九祯,男。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蓬莱市荆山办事处三里桥建材批发市场。
委托代理人汪贻祥,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念燕,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1926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海,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学军,男。日出生,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住宿舍。
委托代理人贺鹏途,男,日出生,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河北省承德市西大街公安三宅1号楼1-104室。
上诉人陈九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19493号驳回其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认为其虽然在另案起诉他人出资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自书其住所地在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号,但其在原审中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在山东省蓬莱市荆山办事处三里桥建材批发市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足以否定其在另案中自书的住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原裁定。
3楼 16:18&|
快试试吧,可以对自己使用挽尊卡咯~◆◆
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起诉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陈九祯虽然在本案之前提起的由原审法院审理的(2004)朝民初字第11850号出资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之起诉状中,所书其住所地为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1号,但在之后的本案诉讼中,陈九祯提交的蓬莱市公安局西管路派出所于日出具的证明载明:陈九祯自2003年1月至今一直暂住在其辖区蓬莱市荆山办事处三里桥建材批发市场。
由此,陈九祯提交的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证明所载住址能够推翻其在另案中自书的住址,其经常居住地应为山东省蓬莱市荆山办事处三里桥建材批发市场,本案应由该批发市场所在地的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陈九祯所提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4)朝民初字第1949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处理。
管辖异议上诉五十元,由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王&&谦
&&&&&&&&&&&&&&&&&&&&&&&&&&代理审判员&&&&&&&胡欣宁
&&&&&&&&&&&&&&&&&&&&&&&&&&代理审判员&&&&&&&王媛媛
&&&&&&&&&&&&&&&&&&&&&&&&&&&&&二OO五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静
刘进安想到蓬莱打官司的想法被二中院驳回的裁定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二中民初字第08123号
原告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店村1926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学军,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凤鸣,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
被告刘进安,男,日出生,汉族,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北京市崇文区草厂五条27号。
委托代理人邓念燕,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贻祥,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刘进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称虽然我户籍所在地在北京市崇文区,但自2003年1月以来一直在山东蓬莱市紫荆山办事处三里桥村居住;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我的经常居住地法院即山东蓬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蓬莱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被告刘进安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另一起诉中,其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明确写明居住在北京市崇文区草厂五条27号,在法院开庭审理时经核实刘进安的居住地也是该地址,刘进安从未说过有其他经常居住地。
本原经审查认为,在刘进安诉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海出资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刘进安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明确写明其居住在北京市崇文区草厂五条27号,日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在核对当事人身份时,刘进安亦认可其居住地在北京市崇文区草厂五条27号。在本原向刘进安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时,其户籍所在地居委会及刘进安之父母均称,刘进安现住北京朝阳区。根据刘进安本人自认及本院查明的情况,刘进安经常居住地应为北京市,其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虽然刘进安提供了蓬莱市公安局西关路派出所的证明及暂住证,但不足以证明其在山东省蓬莱市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综上所述,刘进安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原裁定如下:
4楼 16:18&|
快试试吧,可以对自己使用挽尊卡咯~◆◆
驳回被告刘进安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毛丽敏
&&&&&&&&&&&&&&&&&&&&&&&&&&&&&&&代理审判员&&&&王&军
&&&&&&&&&&&&&&&&&&&&&&&&&&&&&&&代理审判员&&&&高&嵩
二〇〇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记&&员&&&&&张&&晶
北京市高院维护二中院驳回刘进安想到蓬莱打官司的裁定书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高民终字第6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进安,男,日出生,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住北京市崇文区草厂五条27号。
委托代理人邓念燕,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贻祥,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乡十八里村1926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鹏途,男,日出生,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住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佟学军,男,日出生,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工,住单位宿舍。
上诉人刘进安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4)二中民初字第812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刘进安上诉认为,其现住址已不是北京市崇文区草厂五条27号,现在的经常居住地是山东省蓬莱市,故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裁定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到有管辖权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进安的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崇文区草厂五条27号。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西关路派出所为刘进安办理的暂住证有效期为日至日止,其中载明暂住地址为蓬莱市紫荆山办事处三里桥村,常住地址为北京市崇文区草厂五条27号。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西关路派出所于日为刘进安出具的证明为刘进安于2003年1月起至今一直在蓬莱市紫荆山办事处三里桥村租房暂住。上述文件仅能够证明刘进安有资格于日起至日止在蓬莱市紫荆山办事处三里桥村暂住并实际暂住于当地,而暂住地不等同于经常居住地,故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刘进安自2003年1月起的经常居住地是山东省蓬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刘进安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刘进安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稚侠
代理审判员&&&&范&&清
代理审判员&&&&金&&曦
二OO五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异般
同一案情,同样证据而不同的裁定结果,二中院到底是怎么了,这难道不值得让人深思吗?
经过了千难万难,银河终于在二中院就刘进安借款一案于日正式开庭了,主审是艾明,银河公司就陈九祯借款一案于日在朝阳法院正式开庭了,主审法官是金宏。
这个案子双方争议的焦点就是银河认为刘、陈在银河公司借过款并有借条为证,无论什么原因借走钱都要还钱,而刘、陈二人牵强附会万般抵赖,一会是股东分红一会又说工作借用,总之是想达到不还钱的目的。这时银河公司在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诉讼中已深感刘、陈二人在二中院的关系很硬,他们背后肯定有人,尽管如此银河公司还是执着的认为人民法院应有起码的公正,起码公正是人民依赖人民法院的信誉底线,同时银河公司也认为在首都北京这样的环境中,枉法判决不可能公然发生,然而这一切的美好愿望,在事实面前证明又错了,下面看看那些手握着人民赋予权力的法官们到底是如何制造冤案的吧。银河公司诉刘进安借款一案是这样发生的:日以前,刘进安曾以银河公司名义在公司工作,在工作期间,刘进安利用合伙人张福海的善良,从1998年起就恶意从公司账上以购房、出差、生病等到各种千奇百怪的理由,最大限度的从公司账上拿钱,当初这此现象已经引起了很多员工的不满,但是张福海不听大家的劝阻一味纵容刘进安,对刘进安的恶意借款不作防备,刘进安在98年以后基本不在银河公司上班,这时其到公司的表现不是借钱就是拿东西,总是在全体员工面前苦个老脸,声声色色言称有病,其实刘进安当时主要精力还是在通州胡各庄经营四合彩龙公司,当时刘进安已经把银河公司当成不须还本付息的银行了,事后得知,刘进安在疯狂消耗银河公司时期,每笔借款到手后都向他手下宣称,我刘进安是智者,随不懂技术也不懂管理,但我会玩人,张福海不是能干吗?但他不如我有钱,因为干事不如玩人。他既然能干就以他帮我挣钱吧,我还干什么?我尽管花他给我挣的钱好了,这叫智者,张福海叫蠢驴,哈哈哈。
5楼 16:18&|
快试试吧,可以对自己使用挽尊卡咯~◆◆
刘进安从1996年至离开银河公司的2001年共借款元人民币,尤其是在1998年前后更是到了疯狂的程度,那时的银河公司收入可谓日入斗金,连张福海都认为既然他有病,既然是哥们,在花钱上不能控制的太严格。银河公司的三个股东,1998年5月在汉华苑购商品房当时手里都有资金,因为当初银河公司在全国有加盟商28家,这些家盟商不同程度的向银河公司上缴了加盟费用,而这些费用各股东之间已经形成口头协议分到各股东手中,所以关于购房事项各股东之间已经将各人之间的利益尽数处理完毕。个人的家庭财产不可能掺杂公司或其他什么因素。刘进安的个人借款的真实数目到2001年下半年在退股之前才真正的清算清楚,当时银河公司经营状况比较好加上张福海个人认为哥们之间开口要帐有点难为情。而刘进安曾在背后言称,只要不明着与张福海闹翻,利用张福海讲义气和好面子的真诚的特点,消耗两年以后,过了诉讼时效,银河想要都不行。当初张福海也认为既然是合伙人,在这个问题上会有办法得到解决的,可是当刘、陈二人背地里的阴谋被揭穿后,张与刘、陈二人关系骤然从朋友关系转变成你死我活的敌对关系,作为银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当然毫不客气的主张银河公司的权益,2002初,当时刘、陈二人跪着向张求饶时,张已经明确表态过,这两个人的借款将与股权转让金发生冲抵关系,而两人当即表示认可,刘、陈二人在银河公司合计借款360万元,都是以购房、出差、治病、装饰、购材料等各种明目巧立发生的。之所以巧立名目,是为了逃避财务的监督,如果个人借款太多财务主管必然过问此款项的去向,刘进安花起来当然是不太方便了。这么大的一笔款项,真的是用于工作、购材料,那有不报销的道理?借款及时报销,借条及时销毁,或归还借款人是财务管理的起码常识。借条的存在,不论是何种借款理由,都可以证明此笔款就在借款人手中,还款便成了天经地义的事了。作为银河公司主张归还借款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然而就是如此简单的借款纠纷,银河公司凭手中的借条,如此证据确凿的条件,二中院居然将元的借款判还款95000元,在此我们不仅要问:剩下的300万欠款银河公司找谁要去?这种结局的确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的权威性,那高高在上的姿态,姿意蹂躏民意的得意。让想想寻求法律公正的平民百姓欲哭无泪,本已被坏人伤害的心灵,再次严重的受到伤害,在党领导人民发家致富的社会主义国家里居然出现如此胆大妄为的枉法判决,可见二中院已经黑暗到何种地步,如果人民法院都如同二中院一样的作为,那作为普通百姓还有活路吗?作为国家执法机关,不把为人民服务作为自己的工作宗旨,不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好好珍惜,而是将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手段,将人民的赋予用于压榨人民,这与过去国民党时期有什么两样。我们不妨按照二中院的判决仔细分析下下,二中院判决到底存在哪些枉法之处: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二中民初字第8123号
原告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十八里店村1926号。
法定代表人张福海,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佟学军,男,日出生,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职员,住该单位宿舍。
委托代理人崔岩瑛,女,日出生,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职员,住北京市朝阳区甜水园北里秀园小区。
被告刘进安,男,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崇文区草厂五条27号。
委托代理人汪贻祥,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韦闻静,北京市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公司)诉被告刘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银河公司之委托代理人佟学军、崔岩瑛,被告刘进安及其委托代理人汪贻祥、韦闻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6楼 16:18&|
快试试吧,可以对自己使用挽尊卡咯~◆◆
原告银河公司诉称,1995年至2001年9月,被告刘进安在我公司工作,后被任命为副总经理。刘进安自1996年6月至2000年10月间累计向我公司借款3&109&066.77元(有借条为证据)。刘进安于日不再继续在我公司任职,但上述借款一直未予偿还,故要求刘进安偿还借款3&109&066.77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刘进安辩称,原告银河公司所起诉的借款实际是银河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分红要有股东之间的分红决议,而刘进安在庭上并没有出示相关的分红证据,既然是分红那么刘进安为什么还有借条留在银河公司呢?),该借款用于为股东三人购买六套住房及装修,此借款在财务上虽然是以我个人名义借款,但不属我个人债务(个人名义借款并不属于个人债务这是什么混蛋逻辑),我于日与银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福海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现原告银河公司的起诉已超过诉讼失效,故不同意原告银河公司之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请看二中院下面是怎样胡说的吧!)银河公司的前身原为北京市朝阳区银河金属屋顶成型技术研究所。1995年至2001年9月期间,刘进安在银河公司工作,后成为该公司股东之一,并曾被任命为副总经理。
在1996年6月至2000年10月期间,刘进安自银河公司支取3&109&066.77元。银河公司主张上述款项均为刘进安个人的借款并提供了由刘进安本人签名的相应借款单为证。
刘进安称上述借款单的借款理由一栏中写明用于交纳购房款、按揭贷款律师费、保险费、物业费及房屋装修费共计支出2&894&066.77元,此款实际上是其在执行银河公司三名合伙人(张福海、刘进安、陈九祯)关于购买商品房作为公司股东分红的口头协议,(无法考证的口头协议,居然成了法院“经审理查明”的合法事实,而白纸黑字的借款单,居然是无效的证据。这是何等荒谬和无耻的“经审理查明”。二中院到底查明了什么。任何稍微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法庭审案是靠证据,不是靠口供的,可是在二中院,借款单这样铁证竟然被公然推翻,而刘进安的口供竟成了可以采信的判案依据,而陈九祯与刘进安是利益共同体有共同利益的人作证,我国法律规定本就是无效的,然而法院也采信了陈九祯的言证并也认为“经审理查明”。执法者在光天化日下如此胆大妄为,这是谁给他们这么大的胆子?)否认此部分款项系其个人借款。(刘进安借款花在了什么地方银河公司可以不管,银河公司只要追回借款)刘进安另提供了原银河公司的另一股东陈九祯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证词与刘进安的所述相符。(刘、陈是一伙人是共同利益,陈的证词有效吗?)
另查,刘进安以其支取的上述款项交纳了坐落在北京市朝阳区松榆里南路52楼汉华苑B座15A层C、D号,15B层C、D号,15层C、D号共计六套住房的首付款并进行了装修。现以刘进安自银河公司所支取的款项所购得及装修的房产分别登记在刘进安夫妇、张福海夫妇、陈九祯夫妇名下。(假如刘进安借款给陈九祯夫妇和张福海夫妇用了,那他可以向以上二对夫妇另案索要,这并不影响银河公司追回借款的正当主张)
在本院审理中,刘进安提出借款单中大部分添加写有“自家装修”等字样(自家装修这难道不是个人借款吗?),并非其本人所书写。银河公司承认上述字样系其财务人员自己添加注明的。
对于借款单中载明用于购房及装修外尚余的借款215&000&元,刘进安称该款亦不完全属其个人借款。其中一张8万元的借款单借款理由载明“个人用款(还95年第一台设备投资)急用!”此款实际上是还款并非借款(此笔款已裁明是个人用款不难看出所谓的设备投资是巧立明目,退一步说既然是设备投资就不可能存在还款问题,否则可被认为刘进安是抽逃投资,将负刑事责任);另有两张总计4万元借款单借款理由载明“吉林提件、部分货款及运费”此款是出差及货款运费支出,不属个人借款(既然是为公司的事那为什么不回来报销,借条还在就说明刘根本就没有到吉林提件,就没付货款和运费,工作没作就要把钱还回来)。对于其余的95000&元刘进安承认因病及家中急用借款,属个人债务。并主张以银河公司1997年曾向其借款10万元来折抵欠款,但并未提出反诉。
7楼 16:18&|
快试试吧,可以对自己使用挽尊卡咯~◆◆
银河公司对刘进安关于购房及装修支出的289万余元的辩解不予认可,称刘进安1998年9月后才成为该公司股东,之前刘进安不是股东,不存在股东分红购房及装修一事。对刘进安的个人借款,借款的用途不发表意见。对陈九祯的当庭证言,银河公司承认其原系公司股东之一,但以公司与陈九祯存在诉讼,有利害关系为由,对陈九祯的证言表示不予认可。
另在本院审理中,刘进安曾要求追加张福海个人为本案被告,后撤回申请。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北京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认购书、借款单等证据在案为证。
本院认为:刘进安在本院审理中承认从银河公司支取的借款中有95000&元属其个人债务,对其自认的该部分借款,本院予以认定。刘进安应将此借款偿还给银河公司,其以诉讼失效抗辩,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对于刘进安以个人名义自银河公司支取用于购房及装修的2&894&066.77元,该款是否为刘进安个人的债务是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虽然银河公司就该款属刘进安个人借款的主张提供了相应的借款单,但是刘进安以所支取的上述款项为刘进安夫妇、张福海夫妇、陈九祯夫妇购买房产交纳了首付款并进行装修的事实与银河公司主张明显相悖,而与陈九祯的证言以及刘进安的辩解主张相符(陈九祯证言有效吗)。因此根据本案现有依据,不能确认该款项为刘进安个人借款。故本院对于银河公司的此项主张不予采信。(法院的这种认定明显错误,银河公司有利的借条为证不被采信,刘、陈的一些证词反而可以轻易的否认了铁证如山的借款单,假如刘进安借款是为张、陈交了房款,刘可以另案起诉这与银河向刘索要借款是两回事,法院明显混淆了两个案子的界线,这不是枉法是什么?这笔款在有借款单为证的情况下,法院不予采信,那么经刘进安借的这笔款银河公司找谁要去?二中院你回答我们!二中院你回答我们!)
对于刘进安所称的8万元借款实为偿还1995年投资款的主张,因该借款单对此记载明确,且公司相关负责人已明确签名认可,故银河公司以此主张该款为刘进安的个人欠款依据不足。(既然是投资,银河公司可能让刘抽逃股本吗?已经裁明是个人借款,法院居然说证据不足,是明目涨胆的枉法判决。)对于4万元的借款,因借款单中载明用途是去吉林的两次提件、部分货款及运费的支出,亦不足以证明属于刘进安的个人债务,故对银河公司的此部分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既然干工作为什么不及时报销?借条的存在正好证明他没干借条上所标明的工作,所以要把钱还给公司。难道有借条还证据不足吗?)
刘进安要求以1997年银河公司向其借款10万元折抵个人借款的主张,因未提出反诉,故本案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刘进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九万五千元整。(银河主张的310,9066.77万的刘进安还款案仅判了9.5万元还给银河公司,有良知的人们你们看的过去吗?)
二、&&驳回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555元,由北京银河金属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2&195元(已交纳),刘进安负担33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述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艾&&&&明
&&&&&&&&&&&&&&&&&&&&代&理&审&判&员&&&&&高&&&&嵩
&&&&&&&&&&&&&&&&&&&&代&理&审&判&员&&&&&曹&立&新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晶
我们通过这个判决已经认识了二中院到底是个什么样的法院。刘进安与银河公司的主张明显相悖,便成了银河公司没有理由向刘主张权力的理由。看起来刘进安倒不像是个当事人,因为他的意见完全可以左右法院的结果,到像是有生杀大权的皇帝。我们到不认为刘进安有多大的能耐,此案子后面的事情反而值得好好的追究一下了。你即使有借款单我只要说那不算数,即使到了法院你也是白搭,因为法院是我们家开的,什么公正都是扯蛋。
8楼 16:18&|
快试试吧,可以对自己使用挽尊卡咯~◆◆
现在怎么样了?
9楼 19:08&|
我希望大家能有空去各大贴吧一起呼吁......社会已经渐乱,因为现在的人大部分的道德底线就是法律....所以不能再指望素质和道德的提高了....需要法律制度上的支持....强烈支持深圳新出台的交通法....不违法的人根本不用怕法律的严格!!!应该在法律严格的前提下才能提倡人性化管理....没有严格的法律前提做基础,人性化的管理只能成为不法分子钻空子谋取利益的捷径!!!!
11楼 20:07&|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
内&&容:使用签名档&&
为兴趣而生,贴吧更懂你。&或}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北京市中级法院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