绑架提高拐卖犯罪起刑点妇女罪判什么刑

更新时间:2023-09-13 17:30
找法网官方整理导读:买妇女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是一般主体故意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侵犯了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一、买妇女罪一般判几年
  行为人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强奸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犯罪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的妇女,而且必须是被拐卖的妇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构成要件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受买卖性。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行为人以货币或其他财物换取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找法网提醒您,行为人一方面明知自己所收买的妇女、儿童是被他人拐卖的妇女、儿童,但行为人仍然决意收买。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
  1.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后,并没有强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返回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碍。
  2.被买妇女与收买人已经成婚,并愿意留在当地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种情况,对收买人应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也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3.收买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这里的不阻碍对被买儿童解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属或有关组织或部门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拦。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如有疑问,建议一对一咨询专业律师平台刑事辩护律师团官方我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如果你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向我在线咨询。响应时间 平均2分钟内已帮助
132578 人在线咨询引用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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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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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过诏安县人民法院审理诏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一案,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2015)诏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王**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5月2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经查阅被告人上诉理由认为本案不属于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原判认定,2014年7月18日,被告人王**经王**(已判决)介绍,在广东省饶平县向几名妇女(身份尚未查清)以28000元(人民币,下同)购买了一自称杜*(国籍不明)的女子。2014年7月18日晚上,被告人王**将杜*带回家后提出与杜*同床睡觉,被杜*拒绝,后王**将自己的裤子脱掉,爬上杜*睡的床上,将杜*的衣物推至胸口,强行亲吻其乳头。杜*一直挣扎,并用手欲将王**推开。后王**一手将杜*双手抓住,一手将杜*的裤子脱掉,强行将其阴茎插入杜*的阴道内,并在其阴道内抽插至射精。原判认定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杜*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4年7月14日中午11时许,其在广东省澄海市的一家工厂宿舍内,被两名男子(其中一名男子手持水果刀)挟持上一辆三轮摩托车。那三轮摩托车开了大约1小时,在路边有四名妇女和三名男子开着面包车过来接头,在面包车上其被逼迫去卖淫,并威胁其如果不听话就割掉其脚筋,当时其以死威胁,他们才没有得逞。过后,他们就一直寻找买主,要将其卖掉。2014年7月16日,有3名男子和1名女子过来要将其买走,买主当时出价18000元,卖主他们就不同意,他们就讨价还价。当时其就求买主那些人将其买走,跟他们说其脱身后,其再还钱给他们,后来因为价格的问题,他们没有交易成功。2014年7月18日下午16时许,有5个人过来要将其买走,其中4个人是7月16日过来要将其买走的人,这次多了1名男子,他们到了以后继续跟卖主讨价还价,买主后来出价26000元,经过讨价还价后,买主以28000元的价格把其买走。其被买主带到一个偏僻的小村庄的一处房子,到了当天晚上22时多,买主叫其一起睡觉,其不愿意并求他到别处睡觉,那买主当时就说好,然后坐在床上玩手机。不久,其就睡觉了,这时有人要脱其衣服,其发现是那名买主,当时他穿着一件粉红色短袖,一条内裤,当时屋内没开灯,屋内比较黑,内裤的特征其看不清楚。这时那买主要脱其上衣,其就用手抓住其的上衣哭着不让他脱。那买主用力把其上衣掀起来,然后掀开其胸罩,其把胸罩穿回去,但是还是被他用力掀开了,然后用嘴舔其乳房,那时其一直让他不要那样子,并用手想将他推开,但是其力气太小根本推不动他。接着他就准备将其裤子脱掉,其又用手抓住自己的裤子不让他脱,他便用左手将其的双手抓住,然后用右手将其的内外裤一起脱掉,然后他再脱掉自己的内裤,接着就趴在其身上要和其发生性关系。其当时双脚夹得很紧,但还是被那买主掰开双脚,用手抚摸其阴道,双手虽然被他控制住,但其一边说不行,一边挣扎、反抗。这时那买主将他的阴茎插进其阴道内,大约抽插了1分钟左右,然后就从其身上爬起来,其和那男买主各睡在床上的角落边。经依法辨认,其辨认出王**。2、证人王**的证言证实,其儿子王**向他人买了一个越南女子回家当老婆,并与其发生性关系。2014年7月15日晚,“阿*”说已经有对象了,让其儿子去看看。于是,其儿子在“阿*”及其老婆的带领下就去了趟广东饶平县。回家后经商量还是决定将那名女子买回家,2014年7月18日,“阿*”与他老婆带着其、其儿子王**及其妻舅一起来到广东省饶平县茂芝镇上的一家杂货店,将28000元的现金给了媒婆,然后就将那名越南女子带回家了。回家后那名越南女子当晚和其儿子同床睡觉了。2014年7月19日上午,那名女子趁他们不注意跑去派出所报案。3、证人吴*的证言证实,杜*是越南人,20岁左右,2013年11月份到广东澄海打工。其与杜*从2014年2月份认识后开始谈恋爱。杜*被挟持后次日其有听工厂内的人说宿舍区有异常的声响,脚步声很紧促、慌乱。之后其有接到杜*的电话,说她被人从厂里挟持后被卖到诏安。4、证人王**、游*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9日下午,他们陪同镇工作人员在回镇政府的路上,遇到一女子拦车,她哭着用不标准的汉语说,她是越南人。他们无法交谈,看她很怕、紧张,他们认为她遇到麻烦事就报了警。5、同案犯王**、梁**的证言证实,2014年7月16日,其和梁**有带王**等人到广东省饶平县三饶镇的一个村子以28000元价格向他人买一个20岁左右的越南籍女子给王**做老婆,梁**有收媒婆800元好处费。其介绍、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的过程与王**供述与辩解一致。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王**强奸案发现场位于诏安县秀篆镇上洋村王**家内。7、被告人王**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供认2014年7月16日,“阿*”和他老婆带着其来到广东省饶平县三饶镇的一个村子,看见两个50来岁的阿*和一个年轻女子站在那边。他们走过去后“阿*”跟其介绍说那两个阿*就是媒婆,旁边那个女孩子就是要介绍给其的。打完招呼后,两位阿*就带他们到她家里面坐,在两位阿*的家里,他们就开始谈价格。其中一位阿*先开口问其愿意出多少钱,其当时就说18000元,但是两位阿*不肯。后来他们又商量了一会,最后两位阿*说最低28000元。当时被害人对其说她是被人拐卖的,她原本在厂里面打工,后被两名男子持刀将她挟持走,并将她卖给了媒婆,而且媒婆经常打骂她,她在那边过得很痛苦。她求其把她买下来,是想通过其摆脱那些拐卖她的人。2014年7月18日,“阿*”和他老婆带着其、其爸、其舅舅一起来到广东省饶平县茂芝镇的一家杂货店。当时两位阿*和那个越南女子都坐在店里面,他们进去之后就把28000元的现金交给那两位阿*,她们当场数完钱后就把那个越南女子让其带回家了。2014年7月18日晚上,其让那名越南女子在其卧室睡觉,当时其提出要一起睡,但是那名越南女子不愿意,于是其就先坐在旁边玩手机,等那名越南女子睡着后其就脱掉自己的外裤,然后爬到床上要去脱那名越南女子的衣服,那名越南女子醒后就用手抓住她的衣服不让脱,其就用力将她的衣服和胸罩掀起来,推到胸口处,后用嘴舔她的乳头。这时那名越南女子一直挣扎,让其不要那样子做,并用手想将其推开,但是她力气太小根本推不动其。接着就其准备将她的裤子脱掉,她又用手抓住自己的裤子不让其脱,其便用左手将她的双手抓住,用右手将她的内外裤一起脱掉,然后其再脱掉自己的内裤。当其准备用自己的阴茎插入那名越南女子的阴道内时,她就哭着说不要,并用力的挣扎,还将双腿紧紧的合在一起,于是其用身体压在她身上,伸手将她的大腿顶开,用手去摸她的阴道口,然后强行将阴茎插入她的阴道内,抽插了约1分钟后将精液射在她的阴道内,然后就各自穿好衣服睡觉了。经依法辨认,王**辨认出被害人杜*及其所穿衣服和作案地点。8、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4年7月19日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王**的经过;取保候审后又于2014年12月23日公安机关依法抓获王**的经过。9、王**前科劣迹查询表、王**身份信息证实,王**于1982年8月26日出生,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无犯罪记录。一审法院认为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实行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王**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二审请求情况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上诉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情节轻微,应当免予处罚;上诉人在公安的供述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指控上诉人犯强奸罪的证据不足,原判没有相应物证或者被强暴和反抗的痕迹予以证实,其没有强奸被害人。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二审认定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一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应当免予处罚、上诉人没有强奸被害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原审认定上诉人王**构成强奸罪有王**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也能够相互印证,而且上诉人在二审提审时亦对强奸事实供认不讳;上诉人收买被拐卖妇女的情节轻微,但不属于法定免除处罚的情形,一审量刑时已充分考虑其从轻情节,因此,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节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并以暴力手段强行与该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依法应实行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王**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应当免予处罚、上诉人没有强奸被害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该辩解辩护意见与事实、法律不符,不予采纳。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告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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