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刑事案件立案的条件的处理,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山东社会工作者考试网提供以下信息:2022山东社工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知识之刑事诉讼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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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学习资料扫码关注山东华图(sdhuatu)微信公众号,回复"备考资料"领取  2022山东社工公共基础知识刑事诉讼法知识之刑事诉讼的原则  《刑事诉讼法》是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的法律。要学习《刑事诉讼法》,首先要掌握其原则。本文,为大家介绍刑事诉讼的原则。  一、刑事诉讼的原则如下:  1.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3.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4.依靠群众的原则  5.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6.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7.两审终审的原则  8.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9.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10.认罪认罚从宽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11.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12.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  13.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则  【习题】  (单选题)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 )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法官、检察官个人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必须公开  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五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项“个人有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表述错误,当选。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单选题)某单位负责人擅自将贪污公款嫌疑的财务经理软禁反省,这种做法违反了下列哪条规定( )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原则  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本题中单位负责人无权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无权将贪污公款嫌疑的财务经理软禁反省。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公共基础知识之刑事诉讼法知识:辩护人  辩护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那么,谁有资格担任辩护人?辩护人的人数上有何要求?《刑事诉讼法》中,在辩护人方面又有何具体规定呢?本文为大家介绍下《刑事诉讼法》中,“辩护人”的相关知识。  一、辩护人概念  公诉案件中,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提起公诉以后,称为“被告人”。  “辩护人”指的是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经人民法院指定履行辩护职责的诉讼参与人。  二、辩护人的范围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三、不得担任辩护人的情形  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2.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习题】  (单选题)戚某因犯罪被公安机关询问,以下表述正确的是( )  只有在被逮捕后才能委托辩护人  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可以委托民间团体作为辩护人  因经济困难无法委托辩护人,只能自己辩护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A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A项错误,排除。  BC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B项错误,C项正确。  D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D项错误,排除。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2. (单选题)下列人员中,不能充当辩护人的是( )  A. 律师  B. 被告人的监护人  C. 本案的证人  D. 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并选错误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被开除公职和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但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由此可知,本案的证人不能充当辩护人。故本题正确答案为C项。  公共基础知识之刑事诉讼法知识:级别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本文,将带领大家学习一下《刑事诉讼法》中,级别管辖的相关内容。  一、级别管辖  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按照级别管辖划分: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5.级别管辖的变通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习题】  (单选题)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由()负责第一审判决。  基层人民法院  中级人民法院  高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多选题)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 )  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  恐怖活动案件  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ABC项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D项为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  公共基础知识之刑事诉讼法知识:地域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审判机关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本文,将带领大家学习一下《刑事诉讼法》中,地域管辖的相关内容。  一、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优先、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3.专门管辖  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习题】  (单选题)2021年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犯罪地或者被告人居住地  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  被告人居住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  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  【答案】B【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根据2021年版《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发生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或者被告人登陆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单选题)关于刑事案件的管辖,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  刑事案件均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并选错误项。A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题干中刑事案件均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说法错误,A项错误,与题意相符,当选。  B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B项正确,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C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C项正确,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D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D项正确,与题意不符,不当选。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项。  刑事诉讼法知识:回避制度  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为了保障案件审理公正,对案件参与人员进行严格身份限制。如果案件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为案件当事人或者近亲属,参与过该案,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  一、回避对象: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2.证人、律师不适用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二、回避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不得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违反前款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三、申请方式:  书面或者口头  四、决定主体:  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2.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  3.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侦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侦查人员不能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习题】  (单选题)某医院医生云某骗取患者红包,公安机关安排苏某、潘某、葛某、范某四名稽查人员共同审查此案,需回避的是( )  潘某在这个医院看过病  苏某与云某有过一面之缘  葛某与云某的姑姑是前后邻居  云某是范某父亲的主治医师,案发前经常联系  【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由此可知,范某属于第四项的规定,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应当回避。故本题正确答案为D项。  (多选题)刑事诉讼法回避制度是指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关系的人员及机构,不得参与该刑事案件的处理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关于回避制度,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  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可以申请复议  二审人民法院发现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违反回避制度,可以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如果张某是本案的审判人员但曾经担任过本案的诉讼代理人则应当自行回避  【答案】ABC【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并选错误项。A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A项错误。  B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B项错误。  C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题干中“可以”应改为“应当”。C项错误。  D项:根据2018年版《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D项正确。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BC项。}
  核心内容:刑事诉讼法在司法考试中被考查的多项选择题历年真题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司法考试栏目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的知识内容。  (2008年)  66.关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甲和被害人乙在审查起诉阶段就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乙要求不追究甲刑事责任  B.甲侵占案,被害人乙没有起诉  C.高某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不大  D.犯罪嫌疑人白某在被抓获前自杀身亡  答案:B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D.  67.甲杀人案,犯罪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第一审法院为防止被害人家属和旁听群众在法庭上过于激愤影响顺利审判,决定作为特例不公开审理。经审理,第一审法院判处甲死刑立即执行,甲上诉。对于本案,第二审法院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组成合议庭  B.把案件作为第一审案件审理  C.审理后改判  D.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答案:A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8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由此,A的做法正确,当选;上诉案件,第二审法院应当按照第二审案件审理,B的说法错误,不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十四岁以上不满十六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岁以上不满十八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条规定,审判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对未成年被告人案件的审理,适用相关规定。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由此,本题中的案件不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审法院的程序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由此,本题中不存在可以改判的情形,C不当选;但是一审不公开审理,程序错误,二审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D是正确的,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D.  68.《刑事诉讼法》规定,下级法院接到最高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发现有关情形时,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法院,由最高法院作出裁定。下列哪些情形应当适用该规定?  A.发现关键定罪证据可能是刑讯逼供所得  B.判决书认定的年龄错误,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  C.提供一重大银行抢劫案线索,经查证属实  D.罪犯正在怀孕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三)罪犯正在怀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所以本题中A和B属于判决可能有错误的案件,也是应选项。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69.石某杀人后弃尸河中。在法庭审理中,对下列哪些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证明?  A.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  B.刑法关于杀人罪的法律规定  C.检察机关和石某都没有异议的案件基本事实  D.石某的精神状态  答案:AB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一)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三)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四)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五)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本题中,A项中的“被弃尸的河流从案发村镇穿过的事实”属于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不必举证,A项当选;B项属于法律的内容,不必举证,B项当选;C是案件基本事实,D是石某的精神状态,这两项中的内容均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证事实,因此C、D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  70.关于刑事案件的延期审理和中止审理,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延期审理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中止审理适用于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  B.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庭审自身出现障碍,因而不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使诉讼活动无法正常进行,因而暂停诉讼活动  C.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具有可预见性,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  D.不论延期审理还是中止审理,其时间都计入审理期限  答案:ABC  解析:延期审理是指在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足以影响审判进行的情形时,法庭决定延期审理,待影响审判进行的原因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审判案件过程中,因发生某种情况影响了案件的正常进行,而决定暂停审理,待其消失后,再行开庭审理。中止审理和延期审理不同,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时间不同。延期审理仅适用于法庭审理过程中,而中止审理适用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至作出判决前。第二,原因不同。导致延期审理的原因是诉讼自身出现了障碍,其消失依赖于某种诉讼活动的完成,因此延期审理不能停止法庭审理以外的诉讼活动,而导致中止审理的原因是出现了不能抗拒的情况,其消除与诉讼本身无关,因此,中止审理将暂停一切诉讼活动。第三,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延期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可以预见,甚至当庭可以决定,但中止审理的案件,再行开庭的时间往往无法预见。由此本题中ABC的说法都是正确的,当选。至于D,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6条第2款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延期审理的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延期审理的时间不计入审限。该解释第181条第3款规定,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由此,D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  71.某县法院在对杨某绑架案进行庭前审查中,发现下列哪些情形时,应当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  A.杨某在绑架的过程中杀害了人质  B.杨某在审查起诉期间从看守所逃脱  C.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未附证据目录  D.检察机关移送起诉材料欠缺已经委托辩护人的住址、通讯处  答案:AB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2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7条规定,案件经审查后,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一)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决定退回人民检察院;(二)对于不符合本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至(九)项规定之一,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6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诉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后,指定审判员审查以下内容:……(二)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的身份、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和罪名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等是否明确;(三)起诉书中是否载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是否在案以及有无扣押、冻结在案的被告人的财物及存放地点;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为保护被害人而不宜列明的,应当单独移送被害人名单;(四)是否附有起诉前收集的证据的目录;(五)是否附有能够证明指控犯罪行为性质、情节等内容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六)是否附有起诉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证人名单应当分别列明出庭作证和拟不出庭作证的证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和通讯处;(七)已委托辩护人、代理人的,是否附有辩护人、代理人的姓名、住址、通讯处明确的名单;(八)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九)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是否完备;…… A选项中,绑架过程中杀害人质实际上是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能由县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A当选; B项属于被告人不在案的情况,当选,C和D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  72.关于自诉案件的审理,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甲、乙系一起伤害案件的自诉人,案件审理中甲撤回起诉,法院继续案件审理  B.某伤害案,因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提起自诉,审理中自诉人与被告人和解而撤回自诉,法院经审查准许  C.某遗弃案,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法院予以受理并与原自诉合并审理  D.某侵犯知识产权案,第二审中当事人和解,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2条第2款规定,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分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由此,A的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8条规定,对于自诉人要求撤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经审查认为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不是出于自愿的,应当不予准许。由此,B的说法正确,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5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自诉案件的当事人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另行起诉。由此,C的说法错误,不当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3条规定,对第二审自诉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调解结案的,应当制作调解书,第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当事人自行和解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由此,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73.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规定情形,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下列哪些情形适用该规定?  A.被胁迫参与犯罪的  B.是又聋又哑的人的  C.因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  D.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20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一)被胁迫参与犯罪的;(二)犯罪预备、中止的;(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四)是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的;(五)因防卫过当或者紧急避险过当构成犯罪的;(六)有自首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七)其他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情形。由此,本题四个选项均为正确选项,正确答案是ABCD.  74.下列哪些选项属于实物证据?  A.杀人案中现场勘验笔录  B.贪污案中证明贪污数额的账册  C.强奸案中证明被害人精神状态的鉴定结论  D.伤害案中证明伤害发生过程情况的监控录像  答案:ABD  解析:实物证据是指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属于实物证据。而言词证据是指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边界等都是言词证据,此外,应当注意的是,鉴定结论也是言词证据,由此本题属于实物证据的是勘验笔录、账册、监控录像。C中的鉴定结论不是实物证据,而是言词证据,不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75.下列再审案件,哪些可以不开庭审理?  A.李某抢劫案,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  B.葛某受贿案,葛某已死亡  C.张某、卞某为同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审到庭确有困难,但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  D.陈某强奸案,原生效裁判于1979年之前作出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6条规定,下列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重的;(二)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施行以前裁判的;(三)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的;(四)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在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监狱服刑,提押到庭确有困难的;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五)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经两次通知,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的。由此本题中ABD都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情形,至于C,因为未经抗诉的检察院同意,所以必须开庭审理。本题正确答案是ABD.  76.对下列哪些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公安机关可以执行先行拘留?  A.为投毒而买毒药的甲  B.在其住处发现被盗金项链的乙  C.被举报挪用公款企图逃跑的丙  D.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丁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A属于正在预备犯罪的情形;B属于在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情形;C属于犯罪后企图逃跑的情形;D属于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情形,对于这四种情形,公安机关都是可以先行拘留的。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77.在下列何种情形下,经公诉人建议法庭延期审理的时间一次不得超过一个月?  A.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发现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  C.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  D.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  答案:ABCD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48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诉人应当要求法庭延期审理:(一)发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需要补充侦查或者补充提供证据的;(二)发现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虽不需要补充侦查和补充提供证据,但需要提出追加或者变更起诉的;(三)需要通知开庭前未向人民法院提供名单的证人、鉴定人或者经人民法院通知而未到庭的证人出庭陈述的。第349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CD.  78.在法庭审理中,控方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实施抢劫时所持的匕首。关于该匕首,应当履行的法庭调查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让被害人辨认  B.让被告人辨认  C.听取辩护人意见  D.听取诉讼代理人意见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57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对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由此,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79.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赵某因故意杀人罪和贩毒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对案件进行复核时,认为张某贩毒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但故意杀人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B.钱某因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复核时,发现钱某绑架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抢劫罪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绑架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抢劫罪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C.孙某伙同李某持枪抢劫银行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进行复核时发现孙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李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  D.周某伙同吴某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被分别判处死刑,最高法院在复核时发现周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吴某的死刑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遂对周某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对吴某的死刑判决予以改判  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数罪并罚案件,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A和B正确,当选;第7条规定,一案中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裁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由此,C和D的说法正确,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2008年·四川)  66.公安机关向与犯罪嫌疑人习某住同一单元的黄某了解情况时,黄某述称一次醉酒后,习某曾讲出自己因疏忽而导致董某死亡的事实。关于黄某的陈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间接证据  B.传来证据  C.言词证据  D.有罪证据  答案:BCD  解析: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本案中,黄某的证人证言能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是直接证据。因此,A项错误。  根据证据材料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本案中,黄某提供的证据来源于习某的叙说,是传来证据。因此,B项正确。  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凡是表现为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凡是表现为物品、痕迹和以其内容具有证据价值的书面文件,即以实物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实物证据。本案中,,黄某提供的证据来源属于黄某的陈述,是言词证据。因此,C项正确。  根据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可以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反之就是无罪证据。本案中,黄某提供的证言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且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所为,是有罪证据。因此,D项正确。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BCD.  67.甲17岁时抢劫他人财物,3年后案发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时被立案侦查的还有甲的朋友乙。经查,乙并未参与抢劫,因而乙的案件部分被撤销。关于此案的辩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未委托辩护人时,可以不给其指定辩护人  B.可以准许甲委托乙作为他的辩护人  C.可以准许甲委托他的一位正在检察院任检察员的堂兄作为辩护人  D.可以准许甲委托他的正在该法院任人民陪审员的姐姐作为辩护人  答案:ABD【司法部的参考答案是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本案中,甲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因此不能适用死刑。而在审判的时候已经满了18周岁,不属于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的范围。因此,可以不给甲指定辩护。因此,A项说法正确。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下列的人可以被委托为辩护人:(一)律师;(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过程中,应当充分保证被告人行使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辩护权利。但下列人员不得被委托担任辩护人:(一)被宣告缓刑和刑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人;(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三)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五)本院的人民陪审员;(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前款第(四)、(五)、(六)、(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由此,甲可以委托乙作为其辩护人,B项说法正确。  C项中,甲的堂兄不属于他的近亲属范围,不得被委托作为辩护人。  D项中,甲的姐姐是他的近亲属,可以作为甲的辩护人。  68.公安局长王某涉嫌非法拘禁罪被立案侦查。在决定是否逮捕王某时,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A.有证据能够证明王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犯罪  B.王某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  C.王某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  D.王某在境外有住宅  答案: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因此,BC项说法正确。  A项说法之所以错误是因为,逮捕只是要求“有证据证明王某实施了非法拘禁行为”,而不要求“有证据证明王某实施了非法拘禁犯罪”。对于王某是否构成犯罪,在逮捕的时候不需要证明,因为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  69.在一起共同犯罪案件中,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死刑,被告人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此案时,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既审查被告人王某的判决部分,也审查被告人夏某的判决部分  B.只对判处死刑的判决部分进行核准  C.对有关夏某的判决部分应先停止执行,待对死刑判决复核后再开始执行  D.对全案的审查,不影响对已生效的夏某判决的执行  答案:AB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7条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时,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但不影响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执行;发现对其他被告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指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BD.  70.关于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期限,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B.改变管辖的,从原审查起诉的检察院移送案件之日起计算  C.补充侦查的,从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重新计算  D.补充侦查的,从补充侦查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  答案:A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38条第2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因此,A项说法正确,B项说法错误。  第140条第3款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71.在刑事诉讼中,下列哪些诉讼参与人可以由他人代理实施诉讼行为?  A.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近亲属  B.被害人  C.自诉人  D.证人  答案:B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规定,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因此,本题正确答案是BC.  72.公安机关对涉嫌抢劫、已被拘留的张某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可以作出哪些处理决定?  A.退回补充侦查  B.另行侦查  C.不批准逮捕  D.批准逮捕  答案:CD  解析: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应当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报请批准逮捕的案件不另行侦查。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73.关于勘验、检查,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B.为了发现犯罪的证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拒绝检查的,可以强制检查  C.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D.勘验和检查的对象是相同的  答案:AC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03条规定,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因此,A项说法正确。  第105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据此,对犯罪嫌疑人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但是对于被害人不能强制检查。因此,B项说法错误。  第101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勘验和检查的性质相同,但是对象不同,勘验的对象是现场、物品和尸体,而检查的对象是活人的身体。因此,C项说法正确,D项说法错误。  综上,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  74.第二审法院在审查一审裁判时,发现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A.第一审程序为提高效率,没有让被告人作最后陈述,被告人也无异议  B.参与第一审程序的陪审员是本案的目击证人  C.对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D.没有告知被告人可以申请回避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91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A项中的做法剥夺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B项的做法违反了回避制度;C项的做法违反了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D项的做法违反了回避规定。因此ABCD四个选项中的做法都属于“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情形”,均应当选。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75.律师提出会见下列哪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在48小时以内安排会见?  A.王某和刘某、李某共同实施的重大复杂的贩卖毒品的犯罪  B.黄某实施的数额巨大的贪污案  C.崔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D.张某、赵某实施的重大复杂的共同走私案  答案:A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不能以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作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予批准。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由此,本题中只有B项属于应当在48小时之内安排会见的情形,ACD项都属于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的情形,所以,本题的正确答案是ACD.  76.刘某涉嫌强奸罪、杀人罪,在公安机关收集到的下列证据中,哪些属于间接证据?  A.在现场提取的刘某的毛发  B.从被害人身上提取遗留物,经鉴定系刘某所留  C.王某证明案发前看到刘某进入被害人住宅的证言  D.带血的菜刀  答案:ABCD  解析: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的证据。本题中的四个选项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刘某的强奸罪或者杀人罪,因此不是直接证据,而是属于间接证据,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77.法庭审理活动结束后,下列哪些人员应当在法庭审判活动笔录上签名?  A.参与本案审判的陪审员甲  B.参与本案审判的审判人员乙  C.主持本案审判的审判长丙  D.本案书记员丁  答案: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167条规定,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据此,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78.关于检察院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受别国委托暂时扣押逃往我国的别国犯罪嫌疑人  B.送达刑事诉讼文书  C.通报刑事诉讼结果  D.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  答案:BCD  解析:《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4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协助的范围主要包括刑事方面的调查取证、送达刑事诉讼文书、通报刑事诉讼结果、移交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扣押、移交赃款、赃物以及法律和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司法协助事宜。因此BCD是正确的。  79.关于辩护人的辩护主张与司法机关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系,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独立于公安机关  B.独立于检察机关  C.独立于审判机关  D.独立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答案:ABCD  解析:《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专门维护者。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依自己的意志依法进行辩护,独立履行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但不得为委托人谋取非法利益。由此,辩护人独立于公安司法机关,也独立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本题正确答案是ABCD.}
刑法学1试题及答案  在日复一日的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最不陌生的就是试题了,试题是考核某种技能水平的标准。那么一般好的试题都具备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刑法学1试题及答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一、单项选择题  1.李某因倒卖外汇于95年9月被法院以投机倒把罪判处徒刑5年。修改后的刑法实施以后,李某提出申诉,理由是现行刑法无此罪名,要求改判无罪。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撤销原判,改判无罪B.释放并给予国家赔偿  C.驳回申诉,维持原判D.考虑到李某已服刑2年,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并予释放  2.路某(15岁)先后唆使张某(15岁)盗窃他人财物折价1万余元;唆使李某(19岁)绑架他人勒索财物计2000余元;唆使王某(15岁)抢劫他人财物计1500元。路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A.盗窃罪B.抢劫罪C.绑架罪D.抢劫罪、绑架罪  3.某医院妇产科护士甲值夜班时,一新生婴儿啼哭不止,甲为了止住其哭闹,遂将仰卧的婴儿翻转成俯卧,并将棉被盖住婴儿头部。半小时后,甲再查看时,发现该婴儿已无呼吸,该婴儿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该婴儿系俯卧使口、鼻受压迫,窒息而亡。甲对婴儿的死亡结果有何种主观罪过?()  A.间接故意B.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  4.宋某持三角刮刀抢劫王某财物,王某夺下宋某的三角刮刀,并将宋某推倒在水泥地上,宋某头部着地,当即昏迷。王某随后持三角刮刀将宋某杀死。关于王某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王某将抢劫犯杀死,属于正当防卫  B.王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C.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防卫过当  D.王某前面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后面的行为是故意杀人  5.甲外出时在自己的住宅内安放了防卫装置。某日晚,乙撬门侵入甲的住宅后,被防卫装置击为轻伤。甲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A.故意伤害罪B.正当防卫C.防卫不适时D.民事侵权行为,不构成犯罪  6.赵某持刀闯入钱某家中,声称要割下钱某的一只耳朵以教训她“与人通奸”的不忠行为,面对钱某的苦苦哀求,赵某将刀扔在钱某面前转身离去。依照刑法规定,对赵某应如何处理?()  A.应当不处罚B.应当从轻处罚C.应当减轻处罚D.应当免除处罚  7.甲乙共同盗窃,乙在现场望风,甲窃取丙的现金3000元。丙发现后立即追赶甲和乙,甲逃脱,乙被丙抓住后对丙使用暴力。致丙轻伤。甲与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A.甲与乙只构成盗窃罪B.甲与乙均构成抢劫罪  C.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故意伤害罪D.甲构成盗窃罪、乙构成抢劫罪  二、多项选择题  1.陈某(15周岁)因喜好计算机,于某日深夜潜入一公司内盗窃价值3万余元的计算机原器件(事发后均被追回)。问:对陈某应当如何处理?()  A.追究刑事责任B.不追究刑事责任  C.从轻、减轻处罚D.责令他的家长加以管教  2.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脱逃罪与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主体是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与犯罪嫌疑人  B.伪证罪的主体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辩护人与诉讼代理人  C.贷款诈骗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D.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单位  3.黄某意图杀死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  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  4.甲欲开枪杀乙,射击的结果却是导致乙重伤,同时导致乙身边的丙死亡。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即可  B.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和一个过失致人死亡罪  C.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过失致人重伤罪  D.认定甲的行为成立一个故意杀人罪和一个故意杀人未遂,实行并罚  5.陈某趁珠宝柜台的售货员接待其他顾客时,伸手从柜台内拿出一个价值2300元的戒指,握在手中。然后继续在柜台边假装观看。几分钟后售货员发现少了一个戒指并怀疑陈某,便立即报告保安人员。陈某见状,速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后逃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陈某的盗窃行为已经既遂  B.陈某的盗窃行为属于未遂  C.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中止行为  D.陈某将戒指扔回柜台内属于犯罪既遂后返还财物的行为  6.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  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  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  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  7.下列哪些情形成立共同犯罪?()  A.甲与乙共谋共同杀丙,但届时乙因为生病而没有前往犯罪地点,由甲一人杀死丙  B.甲在境外购买了毒,乙在境外购买了大量淫秽物品,然后,二人共谋共雇一条私船回到内地,后被海关查获  C.甲发现某商店失火后,便立即叫乙:“现在是趁火打劫的好时机,我们一起去吧!”乙便和甲一起跑到失火地点,窃取了商品后各自回到自己家中  D.医生甲故意将药量加大10倍,护士乙发现后请医生改正,医生说:“那个家伙(指患者)太坏了,他死了由我负责”。乙没有吭声,便按甲开的处方给患者用药,导致患者死亡  【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参考答案」C「考查知识点」刑法的溯及力。  「解题思路和依据」本题是刑法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范围问题。从轻只适用于“未决案”,即法律生效前发生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案件。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范围是:该法规生效前发生的并且未决的案件,不适用于已决案。  2.「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责任年龄。  「解题思路和依据」路某不满16周岁,依照第17条的规定仅对抢劫罪负刑事责任。因此路某仅构成抢劫罪(教唆)而对教唆他人绑架和盗窃均不负刑事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本题的难点:1.不满16周岁的人对绑架罪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已满14不满16岁的人绑架又杀害人质的,依法按故意杀人罪负刑事责任。2.教唆犯按照所教唆的犯罪定罪处罚。即教唆他人犯抢劫罪,对教唆人按照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  「解题思路和依据」根据案情,凭常识就可排除故意。因此仅剩下过于自信过失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分辨。区别要点是看事先有无预见。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过失;所以过于自信过失又称有认识的过失。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的,是疏忽大意过失,又称无认识的过失。就本题而言,作为职业护士是知道新生婴儿不可俯卧的,从案情介绍看,该护士半小时后又来查看,似乎表明她意识到危险性的,据此认为她事先已经预见行为的危险性,判断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4.「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与事后防卫的区别。  「解题思路和依据」正当防卫成立的要件之一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即所谓时间性或紧迫性要件。王某在遭到宋某抢劫时,将宋某打昏,完全是正当防卫行为,并且还属于“无过当防卫”的情形。如果王某的行为到此为止,是正当防卫。问题出在王某在宋某已经昏倒,不法侵害已经被有效制止的情况下,继续加害宋某。这种行为失去了正当防卫的紧迫性时间条件,不成立正当防卫。那么,王某“事后”加害宋某的行为,是否成立防卫过当呢?这是最迷惑人的地方。也是本题最要命的考点。成立防卫过当其实也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和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是一样的,只有一点差别,就是合法性条件,即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因此只有当行为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仅仅是缺乏合法性条件的情况下,才有成立防卫过当的问题。如果缺乏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之一的,如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对象条件(不法侵害人)、主观条件(防卫目的)不仅不能成立正当防卫而且也不成立防卫过当的。事后防卫行为就是故意犯罪,连防卫过当也不成立。行为人遭受不法侵害的事实,只能作为酌定情节考虑,如义愤、激动等等,不享受防卫过当法定宽大的量刑情节。  「应注意的问题」结合到本题,就是把把王某前面的正当防卫行为与事后的加害行为,分开评价。不因为前面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决定后面的加害行为也是正当防卫的或防卫过当。也不因为后面的加害行为是犯罪而否认前面的行为的正当性。只不过前面的行为是正当的,不追究责任。后面的行为是犯罪,当然要追究刑事责任。  5.「参考答案」B「考查知识点」防卫方面的'特殊问题。  「解题思路和依据」即预先安置防卫装置造成损害结果的,如何定性?对此,尚无定说。从正当防卫的基本原理上分析,关键看“防卫装置”是否保持在法律能够允许的限度内。本题称“防卫装置”,猜测起来大约还算是合理的。另外从仅仅造成轻伤结果来看,也没有超出社会能够容忍的限度。加上乙的行为相当严重,是撬门侵入住宅。所以,认为是正当防卫大概还是可以接受的。  另外,从本题选项的关系上分析,唯一可选的答案是B.因为只有选择正当防卫,才能同时排除其它选项,满足单项选择题只有一个选项是正确的要求。如果选择B.选项以外的选项,都会出现2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如选择C项,则A和D二者必有一个能成立。如选择A或D,则C同时成立。因为A或D的成立,是以C成立为前提的。  「应注意的问题」正当防卫的要件之一是紧迫性,因此如果预先安放“危险装置”,超出了合理的限度,是不能成立正当防卫。应当属于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伤害罪。在我国对于私自在住宅门窗、果园、鱼塘架设电网“防盗”致人死亡的,不论被电击死者是否不法侵害人,通常都是要认定为犯罪的。在国外,一般认为预先安置危险装置(如在度假旅游的别墅中)造成损害的,不成立正当防卫。  6.「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犯罪中止的认定和处罚(刑法第24条)。  「解题思路和依据」1、认定:赵某持刀要割女友的耳朵,算是故意伤害,但在女友哀求下放弃犯罪,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成立故意伤害罪的中止。2、处罚:刑法第24条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应注意的问题」根据本题的案情,在司法实践中是不可能认定为犯罪的。假如赵某说我只是吓唬吓唬而已,或者真的只想吓唬一下女友。那么凭什么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即使是真的动手加害了女友,但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结果,在实践中也是定不了罪的。赵某的行为只能证实是一种威胁、恐吓行为,对这种单纯的威胁、恐吓行为我国刑法没有规定为犯罪。所以,从故意伤害罪认定的角度,赵某的行为应当属于“不处罚”的范围。这大约是不了解实务的人出的题。如果赵某有杀人的故意,则可以成立故意杀人罪的中止。  7.「参考答案」D「考查知识点」共犯的成立与转化的抢劫。  「解题思路和依据」首先,乙在犯盗窃罪过程中,为了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论处。这也被称为准抢劫罪。这个问题相对简单。乙对丙的暴力作为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事由考虑,故无需考虑故意伤害的问题。其次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就是甲某构成乙某抢劫的共犯还是仅仅构成盗窃罪?这涉及共犯的认定。从共犯成立的一般条件看,必须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的故意,这个共同故意特指故意内容在“犯罪性质上相同的故意”。由这样犯罪性质相同的故意支配的犯罪行为,才叫共同犯罪行为。这叫“犯罪共同说”。意思是共犯在什么东西上共同才叫共犯?犯罪性质上共同才叫共犯。根据此说,甲某只有与乙某共同盗窃的故意和行为,没有使用暴力的行为和故意,不成立乙某抢劫的共犯。从不认为共犯的类型看,乙某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中的“过限行为”,即超出了共同盗窃故意的范围。对此过限行为,由实施者单独承担罪责,其他共犯人对此过限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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