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催款合法吗是真的吗罗佳芸?

一滴水能折射太阳光辉,一桩案也能彰显价值引领。今年以来,苏州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充分发挥司法案例在规范、指引、评价、引领社会价值方面的特殊作用。以直播打赏案为引,后续将推出苏州法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解剖小案例,叩问价值观。让一个又一个真实鲜活的司法案例成为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生动载体与有效路径。敬请期待。近日,苏州中院民二庭就审结了一起剧情神展开的直播平台打赏而引发的案件。原告小新是一名未婚男青年,疫情期间,他在某直播平台关注了一位擅长跳舞的女主播小倩。小新第一次观看小倩的舞蹈表演直播,就被小倩的舞姿所折服,向小倩打赏折合400多个D币的虚拟礼物;第二天,小新准时守候在小倩的直播间,观看小倩的舞蹈直播,并打赏折合将近1000个D币的虚拟礼物;第三天,小新打赏折合3500个左右D币的虚拟礼物。至此,小新成为小倩直播间的铁杆粉丝,在接下来的4个多月时间里,小新对于小倩的直播场场不落,累计打赏折合130万个D币的虚拟礼物。同时,小新还和小倩互加微信、支付宝好友,小新在聊天过程中多次向小新表达爱慕之情……但小新的示好和“打赏”并没有开花结果,小新发送的微信红包被拒收,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他的聊天平台账号、微信、支付宝、手机号均被小倩拉黑。小新逐渐了解到真相:小倩已婚,且直播间中一位男粉丝系小倩现实生活中的配偶。于是,怨念的小新走进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小倩返还其因充值打赏而花费的13万元,并要求直播平台的运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知行合一 GET 网上冲浪一手体验“打赏”是什么?“火箭”和“游艇”又是什么?初初接手该案时,承办法官和协助办理的法官助理深感out,虽然听说过网络直播和打赏等相关名词,但由于缺乏网络直播的参与经验,对于本案案情的理解和掌握,还是感到非常棘手。大家不约而同地把目光聚焦在审判团队中最年轻的书记员身上。在书记员的手把手教学下,我们很快下载了网络直播app,顺利地开启了网络直播初体验。当然,作为审判人员,我们的目光可不是仅仅聚焦于app上五花八门、应接不暇的直播内容,而是结合本案证据材料,记录app登录流程,研读用户协议,重点审查充值协议、打赏规则,查询直播平台运营公司工商信息、行政许可资质等等。按图索骥 BIG DATA助力类案检索全掌握互联网直播是一种新兴业态,其涉诉案件的处理也处于探索阶段。由于缺乏相关案件的审判经验,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我们借助专业的大数据分析平台——法信,选择合适的检索数据库——法信类案检索测试版,匹配案情特征关键词“互联网直播”“打赏”,进行全面、详实的法律检索和类案检索。1互联网直播行业的法律规范法律检索结果显示,针对迅猛发展的互联网直播行业,我国相关部门已陆续出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等文件,以规范互联网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从事互联网直播业务的公司主体,应当具备《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还应当取得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应当办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根据《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给出的官方定义,互联网直播是指基于互联网,以视频、音频、图文等形式向公众持续发布实时信息的活动。简言之,这是一种由网络主播通过直播平台进行美妆、美食、表演、游戏等内容的直播并与用户实时互动的新型网络娱乐方式,具有较强的实时性、交互性和便利性。经过审查,案涉互联网直播平台运营公司是一家具有合法开展互联网直播业务资质的法人主体。2用户与直播平台、主播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互联网直播这一商业模式中,存在三方主体,即直播平台运营方、主播和用户。经过类案检索,北京、上海等地的既有判例均认为直播平台运营方与用户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直播平台运营方系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其网站运营、用户个人服务、直播服务等提供技术和人力支持。原告在直播平台注册成为用户,在平台观看直播,系网络直播服务使用者。但是对于主播与用户之间是否存在法律关系以及法律关系的性质,既有判例未予以明确认定。网络主播在直播平台面向不特定对象,提供涵盖唱歌、舞蹈、运动等多种内容的直播服务,同样处于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的地位,而用户可随进随出直播间,对主播的直播服务感到满意即可自愿打赏,同样处于网络直播服务使用者的地位。因此,本案中,原告用户与网络主播也成立第二重网络服务合同关系。3直播打赏的性质:赠与or消费?关于用户在观看直播过程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用户的打赏系赠与行为。但从构成要件上看,直播打赏这一法律行为并不满足赠与合同的构成。首先,赠与合同涉及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将用户的打赏行为看作是赠与合同,那么赠与的应当是其用虚拟财产购买的道具和礼物,但道具和礼物到主播的账号中,不能直接兑换成人民币,其更类似于一种在平台内结算的工具,这并不是一种财产所有权的直接转移。其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在通常情况下,用户充值后平台并不提供退还或逆向兑换服务,充值行为具有封闭性和单向性特征,是消费的预备行为,而使用平台虚拟货币购买礼物和道具的行为,则是消费的实际发生阶段。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用户的打赏行为系网络服务合同项下的消费行为。用户首先通过充值获得一定数量的D币,对于主播提供的直播服务,用户可自愿打赏D币兑换的虚拟礼物。针对用户实施的打赏行为,直播平台公司提供虚拟礼物、提升账户等级,并给与用户平台特效体验、等级特权、直播间排行榜前列显示等服务,这些服务使用户获得精神利益。同时,用户充值D币后向主播打赏的是虚拟礼物,虚拟礼物并不具有现实环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等财产性质,但可作为考核主播直播受欢迎程度、粉丝人气,与直播平台公司结算合作费用的依据。显然,后一种观点更符合本案中小新打赏行为的实质。诚实信用 PICK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本案中,主播小倩实际为已婚人士。在其与小新的微信聊天过程中,小新不止一次向小倩表达了喜爱之情以及想要与小倩建立恋爱关系的意思表示,还包括诸如“我可以跟你在苏州买房、一起生活在苏州”等类似的情感表达。但小倩作为已婚人士,明知无法与小新建立恋爱关系,却以“感觉恋爱了”、“你不想我播,我想你了”等等之类的暧昧情感语言使小新陷入被告会与其建立恋爱关系的错误认识,促使小新持续对其进行了打赏,以获得更多的平台收益结算。同时,小倩还向小新刻意隐瞒直播间中另一位男粉丝系其现实生活中配偶的事实真相。根据平台提供的数据,因为小新的大额打赏,小倩可从平台结算6万元的分成收益。小倩的上述行为不仅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法被一般的社会观念所接受和容忍。小倩与小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当属无效。小倩的不当牟利的行为是导致其与小新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而分析小新的行为,可以发现,小新本身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于网络虚拟聊天可能存在信息错误的安全风险理应知悉。并且,小新与直播平台公司之间订立的《充值协议》明确约定:“‘D币’充值属于本平台根据业务运营需要而提供的一次性服务,‘D币’并非存款、预付款或其他可无理由退还性质的商品或财产权利。”小新是该直播平台的长期用户,曾打赏多位平台主播,其对于打赏行为的性质和效果具有充分、全面的认知,同时其对于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主播并不能全额等值获益也系明知。故小新对于其与小倩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具有部分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最后,从直播平台公司的行为来看,第一,其系具有互联网直播资质的平台公司,尚无证据证明其对于小倩在“抖音”平台实施的直播行为存在监管疏漏;第二,直播平台公司在提供观看直播服务的过程中,已经进行了必要的风险提示;第三,小新因充值而支付的价款,直播平台公司已按约交付等比例兑换的“D币”。针对小新实施的打赏行为,直播平台公司亦已按约提供相应的服务;第四,小倩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不当行为主要发生于“抖音”平台之外,故直播平台公司并无过错,其对于小新与小倩之间的网络服务合同无效不应当承担责任。综合以上因素,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酌情认定小倩针对实际获益的6万元应当向小新返还70%,即4.2万元。To用户甜甜的爱情人人都向往,但试图依靠打赏,获得虚拟世界网络主播的青睐,其中的风险不言而喻。请擦亮双眼,提高警惕,适当消费,守护钱包的安全。To主播疫情期间,网络直播极大地丰富了全国网友的宅家生活。网络主播借此获得用户打赏,无可厚非。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所有违反公序良俗,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行为在互联网上亦是零容忍。情节严重的,还将承担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To直播平台公司加大主播身份核查和教育培训力度,加强平台直播内容监管,维护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直播环境,是直播平台公司义不容辞的责任。本文作者:许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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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24年04月24日 17:41
投诉编号: 17372742755
投诉对象:
江苏平江律师事务所
投诉问题: 不予退款
投诉要求: 退款
涉诉金额: 5000元
投诉进度:待分配商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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