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为何执念要取消醉驾五改二试点城市入刑,理由何在?

近几日,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表示将在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入刑”的提案,据说这已经是其第二次就取消醉驾入刑而进行提案。无独有偶,刑法学泰斗级人物周光权老师也曾撰写文章《每年30万人醉驾入刑 呼吁提高入罪门槛》。文章认为,应当适度提高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入刑门槛,因醉酒导致被告人无法安全驾驶的,才构成犯罪,从而减少犯罪发生率。周老师的观点简单而明确:每年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将30余万人打上犯罪的烙印,会使得社会和醉驾者家庭受到巨大损失,是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而朱代表的提案相较于周老师的观点而言更加激进:他认为,自从醉驾入刑以来,因醉驾而导致的刑事案件过多,但惩罚的效果却不明显,司法机关的审理压力过大;因为醉驾入刑,导致罪犯在公安机关产生了案底,很难再次重返社会;要想对醉驾行为进行惩戒教育,通过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也可以做到,刑法应该保持其谦抑性。我绝对尊重和敬佩朱律师和周老师的专业水平和敬业态度。然而,坦诚地来讲,我对“提高醉驾入刑门槛”乃至“取消醉驾入刑”的主张完全无法认同。具体理由如下:一、提升醉驾入刑门槛乃至取消醉驾入刑,会带来什么后果?每年有大量的交通事故因醉驾而产生,醉驾给交通秩序及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如果提高醉驾入刑门槛,乃至取消醉驾入刑,会使得更多人抱有侥幸心理而去实施醉驾行为。据了解,每年因为醉酒驾驶而产生的交通肇事案件有数千起,由此而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不计其数,更有甚者,如2020年的玛莎拉蒂撞宝马案件,宝马车上的3个人,2人当场死亡,1人大面积烧伤,引发了极大的社会关注。为什么许多人明明知道醉驾是犯罪,却仍然执迷不悟地要在醉酒后坐上驾驶座?我认为,无非就是两点原因,第一点是“对酒后的驾驶能力盲目的自信”,第二点是“认为交警不会查到自己的侥幸心理”,正是因为这两点原因,使得不断有人以身试法,想要挑战法律的权威。如果我们现在出台一项政策,说醉驾的人并不一定会都追究刑事责任,只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项政策到底是会让大家更遵纪守法,不再醉酒后驾驶,还是会助长“反正严重后果应该不会落在我头上”的侥幸心理呢?我想结论很明显会是后者。二、提高入刑门槛、取消入罪会使犯罪率降低吗?这里面存在一个很直白的问题:如果我们现行的司法政策不足以震慑犯罪行为,提高犯罪门槛、乃至取消罪名,会不会使得犯罪数量大幅上升?周老师在文章里有一句话说得好,每年因醉驾将30余万人打上犯罪的烙印,会使得社会和醉驾者家庭受到巨大损失,是司法和个人的两败俱伤。然而,问题在于,在现在如此严厉的醉驾打击政策之下,仍然有30余万人顶风作案,甘冒风险,我们如果放松了对醉驾的打击,提高了醉驾的入刑标准,甚至像某位人大代表所说取消醉驾入刑,使得部分醉驾者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醉驾的人数会降低吗?答案显而易见,并不会,降低的恐怕只有立案数量,而且这个降低还是“人为降低”的,但醉驾的数量并不会降低,反而会大幅度上升。如果想通过提高入罪门槛来实现犯罪率的降低,那为什么不直接取消这个罪名,一步到位实现零犯罪率呢?三、目前而言对醉驾的打击是否过于泛化?醉驾的打击标准是非常明晰的,不是口袋罪,即便扩大打击面也不会伤及无辜——因为只要饮酒后驾驶就不存在无辜。在我国《刑法》当中,有一些罪名因为“罪与非罪”的边界相对模糊,或者在适用上存在兜底条款,所以被称之为“口袋罪”,典型如寻衅滋事罪、非法经营罪等。对于这些罪名,我们说要尽可能的“缩小打击面”,避免刑罚打击的扩大化,使得本来无罪的、无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被控罪。但是危险驾驶罪是一个有明确边界的罪名,而且避免被打击的方式也很简单明了:你只要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那么你就绝对不会因为醉酒驾驶而被指控危险驾驶罪。四、我们真的要因为醉驾数量多而提高打击标准,甚至取消入刑吗?或许有人会说,每年醉驾入刑的数量太多了,以至于司法机关压力很大,这个理由明显也站不住脚。且不谈每年醉驾案件数量是否真的多到让交管部门和检察院难以承受,即便真是如此,需要调整的也应当是政法单位的办公预算而非司法政策的尺度——给交警部门增加警力,加大巡逻和执法力度,规范执法程序,给检察院配备更多的检察官,提高司法部门的办案效率和质量,这才是解决案件压力的正道——而不是从入罪尺度上动刀子。要论案件数量大,恐怕哪个罪名都比不过盗窃罪。最近五年来危险驾驶的案件数量是1165661件(此中还包括醉驾之外的其他犯罪类型,如追逐竞驶等),盗窃数量是1681691件,盗窃案件数量远高于危险驾驶案件数量。此外,盗窃罪是财产犯罪,真的是有很多人因为各种各样原因(比如贫困)而被迫走上犯罪的道路;而这100多万的醉驾者,并没有人是因为“贫困”或“生存而迫不得已”的缘故而实施行为的。左边是盗窃罪数量,右边是危险驾驶罪数量,需要注意的是,醉酒驾驶机动车只是危险驾驶罪案件类型的一部分五、关于醉驾影响家人的前途醉驾入刑导致醉驾者家人无法担任公职,应当调整的是过于严格的政审尺度,而不是打击醉驾的尺度和力度。我在文章《杂谈
轻罪前科消灭制度:要不要让案底跟随罪犯一辈子?》中曾经提到一个问题,现实中存在许多此类情况:高校毕业生因直系亲属存在犯罪记录而无法报考特定的单位,这种做法本身就是因带有传统的“连坐”思维而饱受批判。因为直系亲属醉驾被判刑,导致无法担任公职的例子不是没有,但问题是,真正该调整的,难道不应当是这种带有“连坐”思维的审查制度吗?因为存在着“误人一生”的例子,就拿醉驾的入罪门槛开刀,这才是真正没有拿捏清楚问题的主次矛盾。六、结尾我认为,对于醉驾行为,应当继续保持高压的打击态势,而非提高入刑门槛,这不仅是对社会负责、对公共安全负责,也是为醉驾者负责——你不把法律的权威和交通安全当回事,法律就不会把你的未来当回事。只有让全体国民都明白“试试就逝世,玩玩就玩完”这个道理,才能真正维护好道路交通安全,使得打击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见到成效。既然有选择酒后驾驶的“胆魄”,就要有接受法律处罚,因犯罪记录影响一辈子的觉悟。据了解,2020年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为3.72亿辆,机动车驾驶员数量总计4.56亿人,相比2019年增加了0.2亿人。是什么能够令如此庞大的驾驶员群体中大多数人认真遵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铁律?靠的就是用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制裁手段来惩治酒驾。每年有30万人因醉驾而被指控犯罪,但别忘了,我们国家有14亿人,每年有上千万人新领驾驶资格证。}
正义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龚云飞)3月8日,全国人大代表、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主任朱列玉律师,做客由检察日报正义网联合今日头条举办的线上微访谈活动,向网友分享自己在今年带来的议案和建议。正义网:您今年带来了哪些议案?主要涵盖哪些方面呢?朱列玉律师:我今年主要提了四个议案,二十多个建议。四个议案包括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取消醉驾罪的议案、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议案、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社保诈骗罪”以打击骗保行为的议案以及我连续提了四年的,关于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虐待动物法》的议案。正义网:您建议取消刑法中的醉驾罪,即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原因是什么?醉驾入刑取消后,醉驾和因其导致的交通事故又该如何处置?朱列玉律师:醉驾入刑的立法原意是将醉驾行为列入犯罪进行打击,以保护醉驾者自身和无辜路人的生命。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数量不仅没有减少,反而不断攀升,目前已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2020年是醉驾入刑的第九年,从这九年的数据可以清晰地看到,将醉酒驾驶行为纳入犯罪范围并没有起到有效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现实已偏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通过刑事手段来治理醉驾行为,国家投入了巨大的成本,不仅包括公检法等机关的设备以及人员成本,还包括羁押场所的成本,这就导致大量公检法办案资源及社会资源被占用。但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刑事案件数量总体上不断上升并高居刑事案件数量首位,这表明醉驾入刑未必是打击醉驾行为最有效的方法。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即使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也处以刑罚,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同时,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触犯危险驾驶罪的刑罚是拘役,并处罚金。仅剥夺数个月的自由、若罚金刑判罚数额较低,对被告人的惩罚与警示不足,影响刑罚效果的发挥。刑法真正需要遏制、打击的是深度醉驾后驾车的行为。取消醉驾入刑不等于放任酒后驾驶和醉驾行为。在推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中,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都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而是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实现多渠道管控。应加大对深度醉驾和对酒后发生交通事故行为的刑罚,对一般酒后驾驶行为处以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既可以基本剥夺酒驾、醉驾者再犯的可能性,也足以警醒教育社会公众。这有助于充分发挥刑事处罚与行政制裁的功能,进一步减少酒驾、醉驾的行为的发生。正义网:民法典颁布实施后,对于开展刑法典编纂的呼声渐高,刑法典编纂是否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您如何看待?朱列玉律师:自1997年刑法进行全面修订以来,我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预防惩治犯罪的需要,先后通过了一个决定、十一个刑法修正案和十三个有关刑法的法律解释。及时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进步的表现与显著成果。尽管采取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进行修正具有合理性,但随着社会形势的发展和刑事政策的调整,全面修订并编纂刑法典是未来的必然选择。一方面,随着法治的发展和进步,刑法观念也不断更新,这对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都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对此应当采取系统编纂刑法典的方式。另一方面,从技术的角度看,当刑法结构需要作重大调整时,全面修订和编纂刑法典是最有效、最全面的方式,否则既难以对现行刑法的相关章节进行整合,也难以对其作章节顺序上的调整。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施行,我国法治建设进入了“法典时代”,刑法典的编纂也具有重大的时代意义。制定《刑法典》,可以让我国刑事法律结构更科学、内容更合理、体系更完备。《刑法典》的颁布将有助于全社会树立刑法理念,让人民群众信仰法治,遵守法律,以法律规范作为个人社会行为的圭臬,以法治精神作为个人社会活动的底线。编纂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色的《刑法典》,将有助于打造国家刑法文化,传续中华刑法理念,为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奠定坚实基础。正义网:在医疗保险领域,医保基金欺诈骗保问题频发。对于骗取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行为,应如何在法律层面进行有效规制?朱列玉律师:近年骗取医保资金行为时有发生,有必要通过立法进行打击。据央视新闻2021年1月12日报道,国家医疗保障局2020年对全国99.8%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了打击欺诈骗保专项治理和飞行检查,追回医疗保险资金219.2亿元。骗取医保资金的案件往往涉及人员众多、金额庞大,严重影响了医疗保险制度的平稳运行,对该行为进行刑罚惩治有助于最大限度遏制骗取医保资金案件的发生,达到犯罪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目的。骗保行为屡禁不止,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立法层面对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权属规定不清,缺少清晰明确的法律指引,给了不法分子可趁之机。由于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所有权规定不明,对医疗保险制度不了解的城乡居民错误地认为通过任何途径提取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的资金都是合理合法的,部分犯罪分子也可能以此为借口为自己的骗保行为进行辩解。对骗取医疗保险案件的处置目前存在法律规定不明、打击不力的问题,应当从立法层面明确医疗保险个人部分的法律属性,更好地健全监管制度体系与约束机制,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与医疗秩序管理的正常运作。建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增加“社保诈骗罪”,以更准确打击骗保行为,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维护国家稳定与社会和谐。对骗取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行为进行有效规制,能够更好地保障我国公共卫生体系,整肃骗取医保资金等社保资金的不正之风。正义网:您建议授权检察机关对利用市场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可否详细展开谈谈?朱列玉律师: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印发《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强调反垄断法及配套法规规章适用于所有行业,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公平公正对待,旨在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垄断行为,促进平台经济规范有序创新健康发展。业内普遍认为,指南落地预示着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时代的到来。垄断行为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于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平台经济创新发展、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优势和新动能。当前我国反垄断体系以行政执法为主,在诉讼制度方面对抗市场垄断行为只能作为私益诉讼提起,消费者和小商户在证据收集还是诉讼负担上都无法与垄断企业抗衡,公共利益难以得到维护。检察机关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代表,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方式保护公共利益。因此,为了进一步健全我国反垄断体系,充分利用检察公益诉讼的独特功能维护社会公益,建议授权检察机关对利用市场垄断地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拓展公益诉讼范围的要求,全方位保护公共利益。(来源:正义网)延伸阅读全国人大代表李小莉:建议春节假期延长至10天【全国人大代表李小莉:#建议春节假期延长至10天#】#周刊君带你看两会#全国人大代表、肥东县总工会兼职副主席李小莉,是一名基层代表,任合肥丰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兼调度员。去年全国两会,李小莉将平时整理收集的8条建议带到会上,其中7条被全国人大采纳,1条被安徽省人社厅采纳。今年两会,李小莉也带来了多条建议,其中,她建议春节假期延长两至三天,同时,还建议加强对非公企业女职工生育稳岗补助政策的支持。春节是我国最重要的传统节日之一,也是每个家庭团聚的日子。“现行春节七天的假期短了,延长春节假期非常有必要。”李小莉说,春节期间大量人口集中出行,对交通、旅游资源和公共服务体系形成巨大挑战,超出资源对应的合理人口规模,安全隐患大大增加,交通拥堵让人苦不堪言,安全事故也会增多。同时,她认为,春节假期短,除去奔波往返的时间两天,还要提前一天赶回工作地,与家人团聚、拜年、走亲访友等只有三四天时间,难以充分享受传统年文化的氛围及与家人团聚的温暖。“对于家在外地路途遥远的打工者、上班族来说,春节假期明显不足。”她说,短暂的七天春节假期,高速免费拥堵一年比一年严重。“若假期延长到10天左右的话,既可感受中国传统文化的氛围以及与家人团聚的温暖,也能缓冲一下交通等各方面压力。”李小莉建议,将春节法定假期由现在7天延长到10天左右。“假日经济又能拉动内需,我认为,延长春节假期后,可通过假日经济扩大消费、拉动内需,促进经济的增长。”她说。(安徽商报)政协委员建议取消英语必修课 为啥大家为这个吵翻了同济大学教育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张端鸿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与其讨论英语的必修课地位,不如关心如何改善英语教育方式,让更多的人能够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更加高效地使用所学的英语。文
海上客昨天(3月4日),全国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正式开幕前,一份有关改革义务教育阶段英语必修课地位的建议就刷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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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下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 图
新华社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许进建议:“在义务教育阶段,英语等外语课程不再设为与语文和数学同等的主课,增加素质教育课程占比;不再将英语(或外语)设为高考必考的科目;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加非官方的各种外语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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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委员许进许进的观点是,在美国,大学毕业生通常能掌握3万至5万个单词。在我国,掌握4000个单词就可以通过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为了上重点中学,很多小学生取得了相当于大学英语4级考试或者更高级的英语考试证书。英语教学课时约占学生总课时的10%,但英语只对不到10%的大学毕业生有用。成果应用率低,课程设置不普惠。许进通过调研发现,现在的翻译机可以提供包括英语在内多种语言的、衣食住行等领域的、不低于大学英语6级水平的口语翻译服务,技术十分成熟。智能手机为大家提供的翻译软件,其解决问题的能力高于贯穿义务教育全过程的英语《教学目标》。在人工智能时代,翻译职业位居即将被淘汰职业的前10名。与此同时,许进强调,“音乐、体育和美术‘三小科’等素质教育课程占比偏低是各级学校面对的实际问题。不再将英语课设置为必修主课,将解决素质教育缺乏课时的问题。学校应该用充足的时间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因此,许进建议,改革在义务教育阶段由国家投资、全体学生必学英语(外语)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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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义务教育阶段的英语课必不可少风口浪尖上的建议许委员的这番话,立刻上了热搜。从留言上来看,似乎多数网友认为这一建议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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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微博大V也对许委员的这一建议不敢苟同。复旦大学中文系教授严锋表示:“任何把外语视为工具,乃至无足轻重的工具的观点,都是短视的。几十年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同全民外语学习的热潮无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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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网友干脆搬出国家博物馆讲解员河森堡在知乎上回答“为什么要学外语”的一段话:“每种语言和文字都有自己的局限性,人类的认识世界非常广阔浩瀚,没有哪一个民族的文化可以将其全部覆盖。我们每多掌握一种语言,就能多理解一种描述世界的方式,看到更多关于世界的细节……掌握一门语言有时并不仅仅意味着能多看懂一些字,多听懂一些话,更重要的是,我们可以与其他文化世界中的人们实现精神和感受上的共振,让自己辽阔起来。这就是学习外语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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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一片质疑,许进3月4日在接受采访时做了进一步解释,“我不是说不要学英语,我是说不要让全民都去学而只有少数人能用到英语,这个就不合理了。根据2019年数据,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约有4000万学生学英语,但工作后用得到英语的可能还不到400万。义务教育阶段学9年,最后只有1/10的人有用,让孩子背负那么重的负担,让孩子学一门未来可能用不上的课程,是对教育资源的浪费。”许进表示,现在强调素质教育,应该对课程设置做一个合理调整。社会分工越来越细,无论从课程设置还是个人计划上,都应该精细规划,节约社会资源,节约国家宝贵的教育经费,更重要是节约孩子的时间。许委员的建议有“硬伤”作为九三学社创始人许德珩的孙子、“两弹”元勋邓稼先的妻侄,许进的这一建议看似很合理,但其实有“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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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1年许进全家福。前排左1许德珩,后排左1邓稼先、左4许进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表示,类似许委员这种要求取消英语主科地位的建议,早在10年前就有了。在我国推出新高考改革措施之前,“英语退出高考”、“降低英语分值”的声音不绝于耳。但2014年启动的新高考改革,英语并没有退出高考,分值也没有降低。虽然进入人工智能时代,可以用机器进行翻译,但这并不能完全替代直接用英语进行交流。另外,如果取消英语必修地位,一些农村地区为节省办学经费,就不再重视英语老师的配备,农村学生学习英语的条件会更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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熊丙奇强调,在按中高考科目总分进行录取的评价体系之下,增减科目,都会“按下葫芦起了瓢”。一些数学成绩不好的学生,也可能会认为学那么难度大的数学没有必要,既不搞数学研究,日常生活中,也只需要简单的数学就好。以此类推,数学是否也要取消必修课地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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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济大学教育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张端鸿在接受《新民周刊》采访时表示,英语是当今世界的主要国际通用语言,是国际传播最为广泛的语言,全球最顶尖的学术资源绝大多数是英文资料,英语在国际经济与贸易当中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支配性的。从未来的发展来看,并不应该因为当前对英语使用人口比例的高低来判断这门语言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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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张端鸿看来,与其讨论英语的必修课地位,不如关心如何改善英语教育方式,让更多的人能够在融入世界的过程中更加高效地使用所学的英语。 因此,我国的英语教育体系无论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师资力量等各个方面来看,不仅不能弱化,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达到更加专业化的水准。至于许委员希望增加比重的音乐、体育和美术这三门素质教育课程,国家早就有了顶层设计——2020年10月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美育工作的意见》,其中就提到“改进中考体育测试内容、方式和计分办法,科学确定并逐步提高分值”“全面实施中小学生艺术素质测评,将测评结果纳入初、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探索将艺术类科目纳入中考改革试点,纳入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计分科目”……一旦纳入中高考考核体系,这些副课自然会受到家长的重视。已经有业内人士担心,学音乐、搞体育或美术的课外费用,并不是工薪家庭可以承受得起的。这些“素质教育”的提升,可能需要大量时间和金钱的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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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国青年报、新京报、新浪微博、知乎}
人大代表建议: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标准《车市后观察》是车市物语旗下自媒体,提供及时全面的汽车销售、维修与服务资讯。2021年3月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在“醉驾入刑”的第十年,多位人大代表提出应重新考量“醉驾入刑”与当下社会的适配性。全国人大代表韩德云建议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标准,而全国人大代表朱列玉则建议修改或取消醉驾罪。韩德云: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标准“醉驾在刑事案件中居高不下让我们必须重新反省,十年前制定的危险驾驶罪在今天是不是恰当。”韩德云回忆,10年前“醉驾入刑”源于当时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入刑后,一方面严重的危险驾驶行为迅速得到了遏制,另一方面打击面极大的“入刑”也让大量没有直接社会危害的醉酒开车者受到了刑事处罚,并衍生出一系列的社会负面效果。韩德云介绍,醉驾当做刑事案件处理后,一人犯罪,全家会受到连带影响,即使被处以最轻处罚或者缓刑,都会导致行为人正常的社会身份被改变,并留下犯罪记录。例如,职业工作者律师、医师、证券从业者等将会被吊销执业资格;公务员等将被直接开除公职;从事出租车、货车等营运行业的驾驶员将面临终身不得从事营运类工作的失业危险。此外,行为人会因为犯罪记录被纳入信用记录,导致个人贷款、消费受限,子女工作的政审很难通过,正常生活受到影响。“各方面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待遇后,可能引发的隐形社会风险,包括仇视社会、报复社会等恶性案件,成为新的社会问题。”韩德云说。“醉驾入刑”和当下社会的适配性是韩德云重点关注的问题。他表示,中国几千年来存在重刑轻民、以刑为本的传统,过于强化和依赖通过刑事手段来调整社会秩序的现象。而“醉驾入刑”作为当年特殊背景下,为了体现“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处罚刑事政策的一种做法,已经严重有悖当今社会现代化治理的要求。“现代法治社会,民法应当扩张,行政法应当规范,而刑法应当谦抑。”韩德云说。韩德云认为,“醉驾入刑”的十年已经通过大量宣传教育改变了人们的观念和行为方式,刑法应当是维护社会和谐的最后防护网,他建议应在全国统一“醉驾入刑”的执行标准,以结果为导向判定是否入刑。“各地标准不一样,比如有的地区是200mg/130ml,可能下一个地方是200mg/140ml,同样一段路受到不同对待。”韩德云介绍,各地使用标准不一,会导致严重执法不公,乃至浪费大量司法资源。我国《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及《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即属于醉酒驾车。事实上,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的细则,执法标准不一。韩德云表示,不仅如此,从各地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等发布的会议纪要、参考标准、实施细则来看,各地对于醉驾的规定不尽相同,对于醉驾的从重情节、适用缓刑、不起诉、免于刑事处罚的规定不同,还有地区将城市和乡村的醉驾入刑标准区别对待。因此,韩德云建议,应提高“醉驾入刑”的标准,扩大以行政手段处理醉驾的范围,尤其是没有社会危险后果的醉驾行为。同时,在全国统一入刑执行标准,扩大醉驾行为处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总体目的就是提高入刑标准,不要动不动就用刑法去处理问题。”韩德云说。朱列玉:修改或取消醉驾罪“取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并不意味着对酒后驾驶的不法行为不予追究。”朱列玉介绍,此议案的立意在于限制刑法适用的同时,加大对酒驾醉驾行为的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并完善公安机关对酒驾、醉驾行为做出行政拘留、罚款以及暂扣或吊销驾驶执照等行政处罚措施的规定。朱列玉认为,从近年来披露的数据来看,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案件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在不断攀升,可以见得“醉驾入刑”没有起到遏制此类行为的效果,反而已经背离了“醉驾入刑”的初衷。“现在醉驾的认定标准比较低,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等于)80毫克/100毫升就构成犯罪了。”朱列玉认为,十年来入刑的严格程度都没能控制醉驾数量,从根本上看还是与国人的文化环境有关,与“为什么在中国废除不了死刑”类似,因为杀人偿命是中华民族千百年来的概念。“法律要照顾人情。中国人聚在一起,总是要喝两杯,喝了一二两酒,就犯罪了,老百姓不认可。”朱列玉称,一个国家的现代化治理要求,应该是犯罪的人越少越好,事前的教育要大于事后的处罚。如果都需要入刑来管理,那反而表明治理水平的不足。醉驾入刑后,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没有情节限制,醉驾即为犯罪,即使没有对法益造成现实侵害也处以刑罚,这与刑法的谦抑性原则相悖。在治理醉驾和其他社会顽疾时,他表示不能过度依赖严厉刑罚打击,而是需要通过综合治理、有效施策的方式实现多渠道管控。“刑法具有其他法律在教育、震慑方面不具备的作用,但在社会治理中,不能过度依赖刑法。”朱列玉认为,可以对饮酒驾车的行为采取行政拘留十至十五天、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或者酒后驾车吊销驾驶证五年内不准重新拿证的行政处罚手段。朱列玉介绍,刑法真正需要遏制、打击的是深度醉驾后驾车的行为,可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深度醉酒后驾车的行为进行追责,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深度醉酒后驾车的行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于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该罪的加重情节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还可以提高深度醉驾的法定刑上限,增加对严重醉驾的惩治力度。对于“醉驾入刑”在当下的适用性,朱列玉认为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和范围,综合运用行政处罚措施所具备的人身权、财产权和资格剥夺效果,可以实现与拘役刑、罚金刑相近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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