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查询台湾专利?台湾中国专利查询网有哪些方式?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台湾同胞申请专利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方便台湾同胞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台湾地区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在台湾地区专利主管机构第一次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第一次提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要求享有其台湾地区在先申请的优先权(以下简称台湾地区优先权)。申请人依照前款规定要求台湾省优先权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应当在2010年9月12日(含该日)以后。第三条申请人可以在一件申请中要求一项或者多项台湾省的优先权;要求多个台湾省地区优先权的,该申请的台湾省地区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在先申请的申请日起计算。第四条申请人要求台湾省优先权的,应当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在请求书中声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台湾省专利主管机关出具的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请求书中未写明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或者期满未提交的,视为未要求台湾省地区的优先权。申请人在请求书中要求台湾省优先权的,应当写明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和申请号,并注明原受理机构为台湾省。第五条申请人在台湾省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并且在请求书中未写明或者拼写错误在先申请的申请日、申请号和原受理机构名称中的一项或者两项,但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要求台湾省地区的优先权。第六条申请人在台湾省要求多项优先权的,应当提交所有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至少应当注明原受理机构、申请人、申请日期和申请号。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不符合要求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通知申请人补正;申请人期满未答复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提交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有关协议通过电子交换方式获得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申请人提交了符合要求的在先申请文件副本。申请人已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在先申请文件的副本,需要再次提交的,可以只提交副本的标题,但应当注明在先申请文件原件所在的申请文件的申请号。第七条要求台湾省优先权的申请人与在先申请文件副本中记载的申请人不一致的,应当自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台湾省优先权转让证明;未提交或者提交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要求台湾省地区的优先权。第八条申请人要求台湾省优先权后,可以撤回其在台湾省的全部或者一项或者多项权利要求。申请人撤回其在台湾省的优先权要求的,应当提交由全体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撤回台湾省优先权声明;台湾省优先权声明的撤回不符合要求的,视为未提出台湾省优先权声明的撤回。申请人撤回要求台湾省优先权的要求,导致台湾省最早优先权日变更,并且从台湾省优先权日起计算的各种期间尚未届满的,台湾省优先权日从台湾省最早优先权日或者变更后的申请日起计算;撤回台湾省地区优先权声明自变更前台湾省地区最早优先权日起15个月后到达国家知识产权局,变更后专利申请的公布期仍按变更前台湾省地区最早优先权日计算。第九条要求台湾省优先权的,应当在缴纳申请费的同时,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缴纳台湾省优先权要求费;期满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视为未要求台湾省的优先权。第十条视为未要求台湾省优先权,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请求恢复要求台湾省优先权的权利:(一)因未在指定期限内办理补正手续,视为未要求台湾省地区的优先权;(二)要求正确填写台湾省地区优先权声明中的至少一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在先申请文件副本或者台湾省地区优先权转让证明或者相关说明的;(三)要求正确填写台湾省优先权声明中的至少一项内容,但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或者未足额缴纳台湾省优先权要求费的;(四)原分案申请要求台湾省的优先权。除上述情况外,因其他原因未主张台湾省地区优先权的,不予恢复。如何在台湾省申请专利?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台湾专利与大陆申请存在着或多或少的差别,那么你知道台湾专利怎么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吗?下面简要介绍下台湾发明专利申请所需要的材料及程序。台湾专利怎么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台湾专利怎么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中英文专利文件全份,包括说明书、权利要求、附图、说明书摘要、 现有技术资料(申请人所知的与发明密切相关的专利文献、科技文献等) 提供电子版,尤其是文字部分。申请人中英文名称及中英文地址(如申请人是公司,请提供公司成立地);发明人中英文姓名,如发明人不是申请人,请确认申请人和发明人的关系(如雇主/雇员等)。委任书,给代理机构的委托书,由申请人签章,每一申请签署两份 。宣誓书,由发明人或制作人签名、盖章,表明此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制作不是剽窃他人成果;多位发明人可共签一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 身份证、护照、户口本等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的复印件。申请台湾专利的说明书及申请文件均需以繁体字撰写; 在申请递交之后,对说明书或图式进行补正,可以被允许,但需增加补正费; 如有延期动作,需增加延期费; 台湾专利申请的官方费用(新台币,现阶段费用) 申请费(每件):发明11500元(实审费说明书50页内、权利要求10项以内:7,000;权利要求10项以上:超出部分每项800),新型3000元,新式样3000元。关于台湾专利怎么申请?需要准备哪些材料?这一问题小编就给大家解答到这里了,如果有更多关于专利申请的问题,大家可以继续关注八戒知识产权,或电话联系我们。台湾省的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台湾专利的类型包括:发明、新型、新式样三种类型,三种类型专利申请皆需实质审查,而非登记制度,申请档案齐全符合基本要求后自动进入实质审查,不需申请人提出实审请求。台湾发明专利期限为20年,新型专利为12年,新式样专利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算。台湾省的专利申请流程与中国基本一致。在台湾省申请专利所需文件:1.授权委托书:由申请人签字或盖章,每次申请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2.国籍证书国籍):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的身份证、护照或户口本复印件需经过公证。国籍证书适用于同一申请人的所有申请,但有效期为三年。3.法人证书:作为申请人的法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需要公证。4.宣誓:由发明人或制作人签名盖章,表明本专利申请的发明或制作不属于抄袭。很多发明家总共可以签一个。5.台湾省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和附图:一项发明或者新型的申请应当有说明书、摘要、权利要求书和附图,其格式与在中国大陆提出的申请相同。如果在中国或其他国家申请,请提供申请号和申请文件。申请新款式时,可以提供简要说明,解释产品内容和特点。新款式的图案应该是六面视图和立体视图,最好是有阴影线的,也可以用照片代替。照片的话,要提供四套。费用需要具体和代理机构协商,不能一概而论。台湾省发明专利申请需要的资料?1、发明专利的名称;2、发明专利所属技术领域和背景技术;3.完成本发明的目的;4.实现本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5.附图(机械领域的发明必须有附图):可以清楚地看到产品的结构,区分各部分的连接关系,但可以做分解图、剖视图等。;6.具体实施例(完成本发明的具体实施例);7.本发明能达到的最佳效果;8.申请人需要单位盖章;个人需求申请人的个人签名;9.申请人要求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为个人的,需提供个人身份证复印件;10.提供申请人姓名、详细地址、电话、邮编、设计师姓名等明确材料。}
台湾地区专利实质审查实务管理现状与发展1.审查人员及待办案件数量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负责发明专利审查的共有两个组,其中专利一组共有99人,包括4名“高级审查官”、26名“审查官”、58名“助理审查官”和11名“约聘审查委员”;审查二组共有172人,包括4名“高级审查官”、39名“审查官”、121名“助理审查官”和8名“约聘审查委员”。专利三组负责再审查工作,有4名“高级审查官”、33名“审查官”、4名“助理审查官”和20名“约聘审查委员”。从近十年发明、新型和新式样专利申请数量和审结数量的统计数据来看,台湾地区专利审查案件积压数量逐年增加。造成该结果的原因主要有4个:一是申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审查人员的数量却未能相应增加,目前审查人员数量严重不足,每年的审结案件数量小于申请量;二是近年来陆续采取核驳理由先行通知书、依申请专利范围逐项审查、审查结果附具检索报告以及扩大面询等提升审查品质的措施,加重了审查人员的负担;三是逐年缩减外聘兼职专利“审查委员”,使得其数量由原来的780名缩减至2007年的80名至今;四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专利申请日益复杂,相对增加了审查的困难程度。2.清理积压案件的计划及预期效果为了解决案件积压问题,“智慧财产局”已经采取的措施有:一是增加审查人员的年结案量,2009年平均每人审结89件,2010年增加到105件,2011年则要求再增加到100件;二是引入撤回专利申请退费制度,以促使申请人撤回专利申请,从而减少待审案件的数量;三是采取专利规费逐项收费制度,以降低提出实质审查案件的数量和权利要求的项数;四是扩大参考其他地区的专利检索和审查结果,以减轻审查员的负担。将要采取的措施包括:一是运用100名研发人员进行检索;二是尽快补足“智慧财产局”空余的39名编制;三是增加外聘兼职“审查委员”进行检索;四是专案增聘170名5年固定任期的审查人员;五是辅导现有的财团法人承担专利分类检索业务。通过采取上述措施,预计达到以下目标:2011年结案量超过请求进行实质审查的案件数量;自2012年起,待办案件数量将大幅度减少;2014年前,待办案件将进一步减少到94746件,平均审查周期降到24个月。台湾地区2010年有关专利的各项措施1.扩大发明专利加速审查范围2010年1月1日之前,台湾地区发明专利加速审查事由只有“其他地区对应申请案经其他地区专利局实质审查后核准”一项,自2010年1月1日起,发明专利加速审查的事由又增加了以下两项:一是其他地区对应申请案经美日欧专利局核发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但尚未审定;二是为商业上实施所必要。根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0年11月底,利用新增事由二的申请案共有128件,申请人大多是台湾地区的单位或者个人;但事由一的申请案只有26件,其原因可能在于美日欧专利局核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及检索报告对申请人不利。2.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改为逐项收费在修改之前,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收费仅对说明书超过50页的情形进行收费,并规定说明书每增加50页加收500新台币。本次费改并没有改变原有的针对说明书页数增加的收费方式,而是增加了权利要求项数计费方式。修改之后,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收费将随着发明专利请求保护的权利要求项数的增加而增加,具体标准为:权利要求在10项以内者,每件申请为7000新台币;超过10项者,每项加收800新台币。根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的统计,在新的实质审查收费方式实施之后,虽然请求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比例有所下降,但此项规费的收入却有所增加,并且权利要求的项数明显降低。3.撤回发明专利申请案退还实质审查费该项措施的目的在于鼓励申请人撤回已无保护必要的发明专利申请,其具体措施为:在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过程中,在收到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前,申请人撤回申请并同时请求退还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的,可以退还全部的实质审查请求费;申请人于再审查阶段申请的,可以退还再审查申请费;对于主张台湾地区优先权的发明专利申请,自2010年1月1日起视为撤回的,申请人可以请求退还实质审查费。根据台湾地区“智慧财产局”的统计数据,2010年1~11月期间,发明专利申请撤回量总计为2639件。4.依职权电话通知申请人补充修正依据台湾地区“专利法”第49条第2项的规定,申请人主动申请修正的,必须受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15个月内进行的限制。为了便于申请人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正,自2010年6月10日起,对于进入实质审查或者再审查阶段的发明专利申请案,申请人只要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正意愿或者提出愿意依据其他地区授权的专利申请范围进行修正的意愿,“智慧财产局”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申请人以其书面意见中的内容在指定的期限内提出修改文本。并且,对于说明书或者说明书附图明显违反台湾地区“专利法”第26条第4项规定的,也可以一并电话通知。从实践来看,该项措施对于提出加速审查的申请人最为有利。5.举发程序中通知专利权人答复更正2010年9月3日之前,对于专利权人在举发阶段的更正,如果准许则通知举发人补充理由,并同时抄送专利权人。对于不予准许的情形,并不先通知专利权人答复,而是径行在审定书中予以说明。2010年9月3日之后,为了给专利权人提供更加完整的程序保障,对于专利权人在举发程序中的更正不予允许的情形,将以通知书的方式说明不予准许的理由,并要求专利权人限期答复。通知以一次为原则,如果专利权人陈述的理由或者更正事项仍未克服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则不再进一步通知。由于台湾地区“智慧财产法院”认为“智慧财产局”就专利权人的更正作出是否允许的决定将影响举发案的审查范围以及举发是否成立的结论,该认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应当为行政诉讼的对象。因此,“智慧财产局”目前正在讨论更正通知书如何撰写的问题,以防止出现被认定为终局行政处分的情形。6.调整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制度继2003年通过修改“专利法”将实用新型的审查制度由实质审查制度改为形式审查授权公告制度之后,在2010年的新举措中,台湾地区还对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制度进行了调整,规定:对于已撤销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将不受理技术报告申请;对于专利权人之外其他人提出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报告申请,如果提出申请时附有涉及专利侵权纠纷的相关文件,则可以在6个月内优先完成;如果专利权人在收到实用新型技术报告引用文献通知书之后提出更正,则在不影响技术报告处理期限的原则下,“智慧财产局”会优先处理更正案之后再制作技术报告;为了节省制作技术报告的时间以及简化技术报告的比对结果,对于相同比对代码的连续请求项,将采取群组合并方式;对实用新型技术报告的封面予以精简。上述新举措预计在2011年施行。此外,台湾地区还根据其自身产业的发展状况以及欧美日等专利局的收费标准,调整了发明、实用新型和新式样3种专利年费。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大幅度降低了实用新型专利第十年和新式样专利第十年以上的年费。并且,由于近年来台湾地区工业设计发展较快,为了进一步鼓励工业设计产业的发展,“智慧财产局”考虑2011年将继续下调新式样专利的年费。台湾地区“专利程序审查基准”的修正2010年9月7日,台湾经济主管部门授权“智慧财产局”对修正的“程序审查基准”进行了公布,相关内容如下。1.关于申请日的认定认定申请日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一是申请书有明确的申请人且有申请专利的意思表示;二是说明书(附图说明)、必要附图完整地记载了申请专利的技术内容;三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四是新式样要有图。如果缺少上述任一要件,则以补正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时在申请书的申请人一栏中记载“容后补呈”,此后再补正申请人的,不影响申请日;申请时申请书中载明申请人为A,此后变更为B的,可以主张“误记”而更正申请人,不影响申请日。如果说明书已记载发明内容和要求保护的范围,附图说明已载明图,虽然有部分缺页,经申请人补正,不影响申请日;但是如果发明专利申请在申请时完全缺少附图,申请人请求补正的,则补正之日为申请日,或者申请人通过明确其为非必要附图保留申请日。2.申请书未载明申请人的处理原则由于申请人确定后方取得申请日,所以未记载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的申请由于无法确认申请人和申请书中意思表示的主体,申请将不予受理,但在处分前补正的,以补正日为申请日。申请的申请人以首次提交的申请书为准,申请后申请人的变动应当依法办理申请权让与登记,而不能通过主张误记而变更。专利申请权为共有的,应由全体共有人提出申请。但是,如果申请是由部分申请人提出其在程序审查之前提交让与证明文件的,则申请权让与全体共有人且保持原申请日。上述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3.说明书部分缺页、附图部分缺漏处理原则自2010年9月7日起,对于说明书部分缺页、附图部分缺漏的情形,申请人要求补正的,以补正之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主张补正部分已记载在优先权文件中的,则以原申请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答复不补正的,以原提交文件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撤回全部补正文件的,也应当以原文件提交日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既没有答复也没有补正,则申请不予受理。4.必要附图处理原则自2010年9月7日起,发明申请没有必要附图和非必要附图的区分,所有附图皆为必要附图。如果补正附图,则以补正之目为申请日;如果申请人主张其申请无需附图的,并申请不补正的,则保留申请日;如果申请人既不补正也不答复,则申请不予受理。台湾地区新式样专利审查实务与发展台湾地区的新式样专利一直采取实质审查制度。就审查实务而言,台湾地区新式样专利的客体为物品的形状、花纹、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视觉上的创作,并要求其具有产业利用性、新颖性和创作性。但不同于其他一些采取外观设计专利实质审查制度的地区,台湾地区的“专利法”并不保护部分的外观设计。在台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9年12月3日通过并送请审议的“专利法修正案”中,涉及新式样专利的修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将新式样改为设计,以迎合台湾地区工业设计产业的需要并与国际接轨;二是扩展保护客体,将部分设计、电脑图像与图形化使用者界面及成组物品设计纳入设计专利的保护客体范围之内;三是修正申请制度和申请方式,将联合新式样改为衍生设计,将图说改为说明书和附图。台湾地区专利师管理制度的发展自1953年7月18日通过“专利人规则”之后,历经五十个春秋,2003年3月19日才将其修改为“专利人管理规则”。2008年1月11日,台湾地区通过了“专利师法”,标志着其专利师管理制度有了进一步的发展。1.专利师资格的取得根据“专利师法”的规定,专利师资格的取得有考试及格和免试两个途径。其中,免试及格的人员可分为3类,一是律师、技师及会计师,二是具有公务人员任职资格的人员,三是专利专责机关约聘专任专利审查的人员。3类人员都必须领有专利人证书,并且,对于第一类人员而言,还需要在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从事专利师业务1年以上;第二类人员需要曾经从事专利实质审查工作2年以上且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从事专利师业务1年以上;第三类人员则需要曾经从事专利实质审查工作2年以上且2008年1月11日之前具名从事专利师业务3年以上。专利师资格考试分为专利法规、专利实务和专利说明书撰写3项,2008~2010年通过率分别为4.95%、8.15%和3.69%。3年通过总人数为88人。加上免试取得资格的232人,目前台湾地区共有专利师320人。2.从事专利业务人员的管理除了专利师之外,目前从事专利业务的人员还包括专利人和律师。根据相关规定,3类人员采取分别管理的模式,专利师由“专利师惩戒委员会”管理,惩戒措施包括警告、申诫、停业和除名4种;专利人由专利专责机关即“智慧财产局”管理,其惩戒措施包括警告、申诫、停业和废证4种;律师的管理机构和惩戒措施则根据“律师法”进行。(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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