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香港公司注册公司之前是一个个人注册的,现在想做ODI备案,是否可以呢?

声明:本文章版权归腾博国际所有,未经授权的任何转载、摘编或其他复制行为将视为对我们的版权侵犯。  近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境内企业不断发展壮大,积累了大量的资本,我们都知道资本是逐利的,这些企业都希望能从境外获取更多的资本,对外进行投资获利。由于我国在资本对外投资方面有严格的管控,因此需要在政策的指引下,合规办理相关的手续后资金才能合法出境,其中蕞常见的方式就是做ODI备案。(境外投资备案)  本文目录:  1. 什么是ODI?  2. 哪些境外投资项目可以进行ODI?  3. ODI备案有哪些好处?  4. ODI需要向哪些监管主体进行申报?  5. ODI备案登记的条件要求  6. ODI备案需要哪些资料?  7. ODI备案流程和时间  8. 两部门证书有效期和后期相关变更一、什么是ODI?  ODI即境外直接投资,指国内企业、团体在经过相关部门的核准后,通过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直接投资,其核心目的是拥有或获得境外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权等权益。二、哪些境外投资项目可以进行ODI?  2017年8月18日,发布《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将境外投资项目分成了鼓励开展、限制开展和禁止开展三类情况,通过“鼓励发展+负面清单”模式引导和规范企业境外投资方向。  限制类还包括:  赴与我国未建交、发生战乱或者我国缔结的双多边条约或协议规定需要限制的敏感国家和地区开展境外投资。  在境外设立无具体实业项目的股权投资基金或投资平台。  以上情况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ODI备案有哪些好处?  做ODI备案有下列好处:  1. 能够以合法的方式完成境内资金出境,海外利润合规入境  2. 可获得境外当地的税收优惠,快速积累资本  3. 有利于境内外企业优化资源配置  4. 为境内企业增加附加值,提升企业形象  5. 后期境外资金返程回国投资,可享受政府给予的资金补贴  6. 企业境外上市,没有合规风险和障碍  四、ODI需要向哪些监管主体进行申报?  ODI项目备案与审核的主要监管主体有:  商务部: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并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  发改委:监管企业境外投资行业流向并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外管局:监管外汇登记及资金出境相关手续  五、ODI登记备案的条件要求  1. 境内公司蕞好是成立满1年以上,因为不满1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审计报告,一般比较难通过审批。  2. 审计报告必须是盈利的,净资产和净利润要大于对外的投资额。  3. 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蕞好低于70%,越低越好。  4. 股东的背景,资金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真实的。  六、ODI备案流程和时间  第·一步,提交商务部、发改委核准或备案  第二步,外汇管理局备案(银行放外汇,外管局监管)  第三步,实施ODI,资金合规出境  ODI办理时间:2-3个月,办理完成后,可获得商务部《企业境外投资证书》和发改委《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境外投资备案必须取得商务部和发改委发出的文件,外汇进出才能不受限制。  申请ODI非常繁杂,如果对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充分,不了解审批部门对不同行业的潜在资质要求,不知道尽职调查和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的具体要求等等,都有可能导致审批不通过,从而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因此建议您找一个专·业靠谱的代理机构协助您办理ODI登记备案,能节省您不少的时间,并能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1. 提供对外投资方案的设计与评估  2. 全程为您准备规范性材料(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真实性承诺、股权架构、资金证明等)  3.编制尽职调查报告、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包括可研报告、投资资金来源及说明、投资环境分析、尽职调查等内容)、投资项目说明、备案表等境外投资申报文件  4. 向发改委、商务部门提交书面和系统的资料,协助完成外汇管理局的登记手续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到,资金合法合规的出境,是境内机构在“走出去”的过程中很重要的一步。不知道能不能解决大家的疑惑,如果有不理解或者我没有回答到的问题,也欢迎来提问,有时间我都会一一回复的}
  咨询问题:【交易背景】 北京的一家领投方公司联合了多家香港公司(母公司是境内国企)作为跟投方一起在境外投资,共同收购某家境外公司股权。 香港跟投方在该境外投资项目中使用的均是境外资金,不涉及境内资金出境问题。 北京领投方主导申报境外直接投资(ODI)审批,要求香港跟投方配合提交商务局ODI备案申报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境外投资申请表、董事会决议、投资资金来源说明、境外投资真实性承诺书、同意联合申报的函件等)。 北京领投方认为,《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25条规定“企业投资的境外企业开展境外再投资,在完成境外法律手续后,企业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因为香港跟投方是境内国企投资的境外企业,本次交易属于开展“境外再投资”,所以香港跟投方也应向商务局报告。 但香港跟投方认为,自己不是境内企业,使用的资金也都来自境外,所以“从境外投境外”的香港跟投方不需要绕回商务局审批,只有“从境内投境外”的北京领投方自己需要报请商务局审批。 【问题】 请问香港跟投方的看法是否正确?他们是否需要和内地领投方一起向商务局报告,并提供内部决议、真实性承诺书、资金来源说明等资料?  答复内容:本项目属于境内投资主体的对外投资活动,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需由申请者(本次投资活动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相关内部决议、真实性承诺书、资金来源说明等资料,香港公司作为外方股东无需履行境外直接投资备案手续。但是如果香港工作的母公司是其他境内投资者,则其境内投资者应针对本项目向属地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境外企业再投资报告”,向商务主管部门报告其香港子公司的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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