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国内权威的刑事律师最出名辩护律师有哪些?他们在刑事律师最出名辩护领域的实力和经验如何?

律师介绍叶斌,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16年只做刑事案件,专注刑事辩护,在电信网络诈骗、网络犯罪、经济犯罪以及传统犯罪等刑事领域有极其丰富的办案经验,承办了大量取保、缓刑、无罪、罪轻成功案件。团队承诺专业服务、追求有效辩护,在杭州有良好的口碑。执业信息
已完成百度执业律师身份认证执业单位: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执业地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执业年限:16执业证号:1330 1200 8109 61569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律师会见、取保候审、诈骗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我的服务电话咨询服务地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服务人次:940次电话服务服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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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2022年,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办理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件时,发现有多名技术人员涉案,负责搭建赌博网站。2022年8月10日,姜某等技术人员被刑事拘留,其归案后承认帮助搭建赌博网站,个人工资获利约40万元。辩护人认为:1.姜某并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依法可认定为从犯,所起作用较小;2.姜某主观恶性较小,其入职时和赌博网站搭建者不具有事前通谋,入职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并不清楚是为赌博网站运维服务器,也并不清楚赌博网站是定向投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3.姜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姜某拘留30天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2年,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办理特大跨境开设赌场案件时,发现有多名技术人员涉案,负责搭建赌博网站。2022年8月10日,姜某等技术人员被刑事拘留。姜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经律师会见得知,姜某通过搭建赌博网站获取工资约40万元。 【争议焦点】 姜某能否认定为从犯? 对姜某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辩护意见】 一、姜某并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依法可认定为从犯,所起作用较小 第一,姜某在开设赌场案件中并非犯意提起者和犯罪行为的组织者,依法可认定为从犯。负责搭建赌博网站的技术部门分为前端、后端、运维三个小组,姜某只是运维组的普通组员,听组长的指令完成服务器的运维工作,处于开设赌场犯罪链条的底端。 第二,姜某在开设赌场案件中所起作用较小。首先,姜某入群时,赌博网站已经搭建,其并非赌博网站的搭建者。其次,姜某只是负责运维服务器的普通技术人员,处理服务器故障、服务器加速升级等辅助工作。最后,姜某入群晚,其参与时间较短,涉案情节较轻。 二、姜某主观恶性较小,其入职时和赌博网站搭建者不具有事前通谋,入职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并不清楚是为赌博网站运维服务器,也并不清楚赌博网站是定向投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一,姜某入职时和赌博网站搭建者不具有事前通谋。姜某入职时并不明知技术组可能是为赌博网站提供服务器托管或者是建立赌博网站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不具有帮助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故意。 第二,姜某入职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并不清楚是为赌博网站运维服务器。姜某只负责服务器运维,没有网站的后台账户密码,一开始并不清楚服务器链接的网站内容。2022年左右,姜某在运维群里看到赌博网站链接,才怀疑运维组是在为网赌犯罪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姜某并不清楚赌博网站是定向用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赌博。2022年,姜某在运维群里看到赌博网站链接,网站上除了中文外,还有泰语、越南、印度尼西亚等多国语言,姜某并不能直接判断该网站是否直接被用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网上赌博。 三、姜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第一,姜某并非赌博网站搭建者以及赌博网站运营者,不具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可能性。第二,姜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所涉行为和非法获利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第三,姜某的运维组组长和副组长已经归案,姜某如实供述且认罪认罚,采取取保候审不存在串供、干扰作证等妨害侦查的危险性。第四,姜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处理结果】 最后,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姜某拘留30天后,成功取保候审。
【导读】 2019年至2022年,浙江某粮食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伪造文件虚假申领农业补贴。2022年,该公司因涉嫌诈骗罪被建德市公安局立案侦查。2022年3月29日,财务主管张某某被刑事拘留。经查,该公司骗领补贴170万余元。辩护人认为:1.张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并非犯意提起者,所起作用最小,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2.张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最终,建德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 【案情简介】 2019年至2022年,浙江某粮食股份有限公司通过伪造文件向杭州市粮食局虚假申领农业补贴。2022年3月29日,财务主管张某某被刑事拘留。张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经查,张某某负责准备申领补贴的审计报告。 【争议焦点】 张某某能否认定为从犯? 张某某是否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辩护意见】 一、张某某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最低,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第一,张某某并非本案的犯意提起者。根据会见张某某了解到的情况,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开会时就实施虚假申报补贴一事进行了分工,安排张某某联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张某某并未参与骗领补贴一事的共同谋划,只是被动地按照领导的安排完成任务,并非犯意提起者,主观恶性较小,犯罪地位较低。 第二,张某某实施的是辅助行为,不参与虚假申报补贴的核心行为。据了解,本案行为人虚假申报补贴的流程大致如下:①杭州市粮食局于每年6月份左右下发申报补贴的文件→②公司法人联系省外粮食基地的承包、粮食种植、粮食运输→③办公室主任向杭州市粮食局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领取补贴。在虚假申领补贴一事中,核心诈骗行为在于联系省外基地、提交申报材料,其他行为均为次要的辅助行为。张某某在本案中所起的作用并不在于她的财务主管身份,其实施的行为是辅助行为中的一项,作用较小,任何一个人都能够完成。首先由办公室的工作人员教张某某怎么出审计报告、怎么联系会计师事务所等,其次张某某只在杭州市粮食局指定的申报时间之前准备好审计报告,并提交给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除此之外,其不参与其余任何行为。 因此,张某某并非犯意提起者,其实施的行为对于本案骗领补贴的行为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二、张某某不具有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之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逮捕有以下两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二,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张某某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证据也已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干扰作证或者串供的可能,没有证据证明其有犯罪事实,其不构成诈骗罪,不应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据此,辩护人认为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不具备“应当”逮捕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 【处理结果】 最后,在检察院审查批捕阶段,辩护律师的意见得到采纳,张某某拘留37天后,成功取保候审。
【导读】 2022年8月19日,唐某某利用银行卡和pos机帮助上家走账几百万,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批准刑事拘留,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辩护人认为:1.唐某某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且唐某某不以POS机套现金额计算提成,个人无非法获利。2.唐某某参与时间较短,对上家利用POS机套现的资金性质不具有相对具体的认知。3.唐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最终,唐某某拘留30天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22年,唐某某听说刷银行卡可以领工资,听从上家的安排利用银行卡和pos机进行走账,涉案金额上百万。2022年8月19日,唐某某等人被刑事拘留。唐某某家属委托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叶斌律师介入申请取保候审。经律师会见得知,唐某某不清楚利用POS机套现的资金具体是什么性质,个人也无非法获利。 【争议焦点】 唐某某能否认定为从犯?唐某某是否清楚转账的是诈骗资金? 对唐某某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辩护意见】 一、唐某某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且唐某某不以POS机套现金额计算提成,个人无非法获利 第一,唐某某在本案中犯罪地位较低,所起作用较小,依法可认定为从犯。首先,唐某某所起作用较小。唐某某在本案中起跑腿作用,仅仅是根据上家的指令找持卡人取得银行卡,然后将银行卡送到上家指定的商场。其次,唐某某并非POS机套现的组织者。商场的POS机提供者直接由上家安排工作,唐某某对同案其他人员并无管理、指挥或者监督的行为。最后,唐某某不涉及资金的管理与支配。有资金进入上家提供的银行卡后,一开始的几笔是由唐某某负责刷卡输密码,后来是提供POS机的同案犯接手负责操作,唐某某完全不清楚后续资金去向哪里。 第二,唐某某不以POS机套现金额计算提成,个人无非法获利。唐某某既不是银行卡提供者也不是POS机提供者,其不以套现金额计算提成。上家虽承诺一个月1万工资,但是并未实际发放。上家给唐某某的2800元是吃住出行的报销款,并非唐某某刷卡的工资提成,唐某某也愿意全额退出。 二、 唐某某参与时间较短,对上家利用POS机套现的资金性质不具有相对具体的认知 第一,唐某某实际参与POS机刷卡套现仅被抓前3天,参与时间较短,参与程度不深。 第二,唐某某对上家利用POS机套现的资金性质不具有相对具体的认知。上家并未明确告知唐某某用POS机套现的资金是什么钱,而同案人员也仅仅是告诉唐某某POS机套现的钱什么可能性都有,唐某某对上家利用POS机套现来转移犯罪所得不具有具体明确的认知。 三、唐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 第一,对唐某某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首先,唐某某不具有继续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唐某某系从犯,不具备组织收集银行卡承接犯罪所得、利用POS机转移犯罪所得的能力,其仅仅是听上家指挥将银行卡送到刷卡人处,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发生新的犯罪。第二,唐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涉行为已基本查清,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也已经收集固定,不存在毁灭、伪造证据的可能。同案犯业已抓获归案,对其取保候审不具有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社会危险性。第三,唐某某无故意犯罪前科和身份不明的情形,归案后主动认罪悔罪,对其取保候审并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造成任何不良影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第二,唐某某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第六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为没有逮捕必要:(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如前所述,如果唐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并非犯意提起者也并非犯罪行为的组织者,其并不清楚转移资金具体是何种犯罪所得,系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唐某某归案后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如实供述且认罪悔罪,愿意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以认定为没有逮捕必要。 【处理结果】 最后,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唐某某拘留30天后,成功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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