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印的公章彩印之后能看出来吗可以作为法庭证据吗?

[主持人]:庭审网上直播,公开审判过程,展现法官风采,普及法律知识。 [14:58:33][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感谢各位关注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网络直播。 [14:58:46][主持人]:下面先介绍一下基本案情。 [14:58:59][主持人]:原告诉称:原、被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向被告销售货物被告未付款,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属出卖人所有”。请求判令:1、被告按照合同及采购订单返还原物;2、如被告不能返还原物,应支付货物使用费202062元。 [14:59:15][书记员]: 现在宣布法庭纪律:(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2)不准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3)不准鼓掌、喧哗、吵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动;(4)不准发言、提问,对法庭活动如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6)关闭随身携带的手机及其他通信工具。全体起立! [15:01:48][审判长]: 请坐下,(敲法槌),现在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原告上海横河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 [15:02:38][审判长]: 原告陈述一下基本情况及代理人情况。 [15:04:58][原告代理人]:  原告:上海横河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吉路157号,组织机构代码60727308-0。
法定代表人:大竹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玉梅。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宋时涛,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15:05:28][审判长]: 被告陈述基本情况。 [15:05:41][被告代理人]: 被告:安徽丰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西路777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9137-1号。
    法定代表人:李荣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汪明选,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许一云,安徽许一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15:06:05][审判长]: 各方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15:07:22][原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07:36][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5:07:51][审判长]: 各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15:08:14][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本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由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沈斌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卢刚、人民陪审员张炳林三人组成合议庭,由沈斌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刘津津担任本庭记录。 [15:08:31][审判长]: 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诉法第45、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理由。
    2、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3、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
    4、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
    5、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6、双方当事人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
    7、经本庭审判人员准许,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
    8、最后陈述意见的权利。
    [15:08:57][审判长]:  诉讼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程序,听从法庭指导。
    3、主动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 [15:09:12][审判长]: 原、被告是否听清以上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 [15:09:34][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5:09:49][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15:09:58][审判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被告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审判。各方当事人对以上法律规定,听清楚了吗?     [15:10:31][原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15:10:57][被告代理人]: 听清楚了。 [15:11:13][审判长]: 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的法庭调查。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一方陈述时,对方不能打断发言。下面先由原告及其代理人口头陈述事实或者宣读起诉状,讲明具体诉讼请求和理由。 [15:11:34][原告代理人]: 宣读起诉状。(略)
   [15:12:05][审判长]: 被告进行答辩。 [15:12:19][被告代理人]: 针对原告上海横河电机有限公司(下称横河公司)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答辩人认为,横河公司的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请贵院依法予以驳回。具体理由如下:
   一、关于横河公司的第一项请求
   就答辩人欠横河公司本案所涉电磁流量计和旋涡流量计项下货款一事,横河公司曾于2011年7月向贵院起诉要求答辩人给付货款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由于双方均认同项下货款最迟应于2004年10月10日之前结清(详见一、二审判决书),故横河公司的请求因超过诉讼时效而被驳回。
   横河公司现再次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答辩人“返还原物”,不仅缺乏事实依据,而且客观已丧失条件和基础。其一,横河公司提供的三份合同,有一份合同的合同当事人非答辩人;其二,从我国法律规定,“返还原物”只能针对“原物”占有人,而答辩人不是本案所涉标的物的占有人;其三,本案所涉标的物属易损品或易耗品,横河公司事隔10年才向答辩人主张权利,因此,不论从客观情况言还是从财务管理制度言,所涉标的物早已不复存在。横河公司请求“返还原物”因其怠于及时行使权利而成为不可能,更何况,其明知其权利于2004年10月10日受到损害。退一步言,即便横河公司请求取回标的物,由于该项请求适用诉讼时效,因此,横河公司的该项主张因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辩论时详述)。
   二、关于横河公司的第二项请求
   结合案情,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3条、134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5条。依上述法律规定和本案所涉三份合同的约定,横河公司作为出卖人享有标的物的取回以及损害赔偿的请求。因而,横河要求答辩人支付使用费缺乏法律根据。 [15:14:06][审判长]: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一、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二、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并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
三、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四、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对该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提出意见,同时,应明确提出该证据是否能够证明对方的主张。反驳对方的意见应说明理由或提供相关证据。
五、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六、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提问,但提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下面先由原告举证,被告质证。 [15:28:03][原告代理人]: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企业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2001年12月1日合同编号CG-20011217-3号买卖合同,证明主体是原被告双方,合同第七条明确约定所有权保留;
4、SB2002030-1号采购订单、CG-20020117-6号买卖合同、采购订单,该组证据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原告向被告供应流量计的规格型号、数量及价款,共计价款202152元;
    5、CG-20011217-3号采购订单、2002年3月1日合同编号SB2002030-1号买卖合同,证明目的同上;
    6、(2011)禹民二初字第0040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生效的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7、(2012)蚌民二终字第0006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生效的判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货款的事实。
    8、增值税发票,证明合同签订是和被告签订的,发票也是开给被告的。 [15:31:31][审判长]: 被告进行质证。 [15:31:49][被告代理人]: 对原告所举证据1、2无异议;对3、4、5证据中的合同,采购订单,其中SB20020321-1,CG20020117-6真实性无异议,CG-20011217-3合同主体是安徽丰原生物化学有限公司,标的物最终用于涂山热电有限公司。对6、7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原被告双方认可本案的货款最迟应于2004年10月10之日之前付清;对8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按照司法解释,增值税发票不能证明双方之间有买卖关系。 [15:34:39][审判长]: 原告提供的增值税发票与所主张的请求是否能对应上? [15:42:57][原告代理人]: 完全能对应。 [15:43:12][审判长]: 如果被告不明白可以向原告发问。 [15:43:26][被告代理人]: 都是复印件,因此辨别不清楚。与诉状请求有些不对应。这次提交的票据与前几次起诉提供的票据不对应。 [15:43:41][审判长]: 原告出示增值税发票原件。原告庭后提出书面相对应的增值税发票说明,之后被告质证。 [15:44:28][审判长]: 被告进行举证。 [15:44:49][被告代理人]: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2003年11月18日资产转让协议、2003年3月24日验资报告,证明本案所涉及标的物是同于涂山热电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将蚌埠热电有限公司主体转让给安徽丰原生化有限公司,并将与之相应的权益及风险一并转让。 [15:46:39][审判长]: 原告对被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 [15:46:50][原告代理人]: 对被告所举证据1无异议;对2没有原件,无法质证。 [15:49:04][审判长]: 庭后被告提交原件。 [15:49:16][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新的证据向法庭提交? [15:49:26][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49:39][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49:50][审判长]: 举证、质证结束,原、被告就案件事实有无问题需要向对方当事人发问?一方当事人发问时,另一方当事人应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 [15:50:28][原告代理人]: 没有。 [15:50:46][被告代理人]: 没有。 [15:50:57][审判长]: 下面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 [15:51:17][审判长]: 原、被告先后签订三份买卖合同,其中两份供货方是被告,一份是安徽丰原生化有限公司,原告是如何向被告供货,双方交易方式、交易习惯是如何进行的? [15:52:44][原告代理人]: 货物交给运输公司,然后货物运输公司按照买方指定的交货地点送到指定的地点。 [15:53:10][审判长]: 原告,上述供货具体供给哪家公司的?增值税发票开具给哪家公司的? [15:55:45][原告代理人]: 我不清楚。增值税发票由买方说开到哪方我们就开到哪方。本案发票全部开到丰原集团。安徽丰原生化合同之所以引用,我们说明的是采购订单,采购订单上第三项。虽然安徽丰原集团公司那段时间底下子公司很多,但是采购员就几个人。 [15:56:08][审判长]: 原告,上述供货有无供货单、收条? [15:57:17][原告代理人]: 收货单我们没有,因为我们是委托第三方。采购订单上都会说明送货时间。 [15:57:38][审判长]: 原告所供流量计是否属易消耗品,使用年限相关法律法规有无具体规定? [15:59:18][原告代理人]: 流量计相当于测量器具。流量计是固定资产,一经使用就不可以再销售。属于耐耗品。使用年限是五年。 [15:59:39][审判长]: 原告,你公司主张被告返还原物及使用费202062元的事实根据是什么? [16:01:08][原告代理人]: 本案标的物现在是否存在不清楚,肯定的是还在使用。五年后残值为零但是不妨碍流量计使用。 [16:01:30][原告代理人]: 本案标的物现在是否存在不清楚,肯定的是还在使用。五年后残值为零但是不妨碍流量计使用。我使用费计算方法是根据国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六十条的规定来计算的。使用费是按照本案标的物的价款确定的。 [16:18:08][审判长]: 原告二项诉讼请求是同时主张还是选择其一,请予以明确? [16:18:25][原告代理人]: 两项同时请求。我们依据合同,按照物权主张所有权。 [16:18:40][审判长]: 被告下属公司有无收到原告上述供货?如收到货物目前货物是否存在? [16:18:55][被告代理人]: 应该是收到了。目前标的物是否存在不清楚。送货地点是丰原生化,因为原物是否存在,我不知道。 [16:19:09][审判长]: 安徽丰原集团公司与丰原生化公司、涂山热电公司是什么关系? [16:19:19][被告代理人]: 原丰原生化公司,涂山热点公司均是丰原公司的子公司,都有独立法人资格。 [16:19:34][审判长]: 安徽丰原集团公司将涂山热电公司整体转让给丰原生化公司,对转让前该公司的债权债务是如何约定的? [16:19:43][被告代理人]: 协议上写的很明确,相应的权益和风险一并转让。就是说和丰原集团已经没关系了。 [16:19:58][审判长]: 原告针对被告刚才的回答有无异议? [16:20:07][原告代理人]: 被告转让没有通知我们,我们也只是今天开庭才知道。 [16:20:22][审判长]: 被告方对原告刚才的回答是否有异议? [16:20:37][被告代理人]: 没有异议。 [16:20:49][审判长]: 双方是否有补充? [16:20:59][原告代理人]: 采购订单主体都是原、被告。转让这个事,我们不知道。 [16:21:13][被告代理人]: 没有。 [16:21:28][审判长]: 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本案焦点为:1、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买卖关系?2、货款数额应如何确认?3、流量计是否能够返还?如原物不能返还,原告主张货物使用费有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4、上述法律责任应由安徽丰原集团公司承担还是由其下属子公司负担?
 在辩论中,应实事求是,举出法律依据,讲明道理,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16:21:56][原告代理人]: 根据原告提供证据可以确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买卖关系的范围也是我们要求主张反还原物的范围,合同也明确我卖的货物相关说明,上面都有被告经办人的签字以及文件的编号和公章。至于买卖关系的范围上次其实时当时案卷里有完整的记录,我们也没有改变。货款我们签的合同是多少钱,开的发票也是多少钱。偶尔会有误差,因为签合同是手写的,所以有时会笔误。需要的话我们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原物在与不在还没有查清楚。当初签订合同交易中,被告也认可收到货物。所以货物是否存在应由被告举证。当初交货可以确定货是存在的。产品都是不锈钢,因此可以排除腐蚀生锈不能使用。涂山热电现在还在正常经营,那么货物应该还在使用。根据物权法被告应该支付使用费。被告使用了货物这么久,应支付使用费。不能返还原物,被告应该赔偿我的损失。赔偿损失和支付使用费是不同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合同签订双方是原、被告,发票也是开给被告,因此责任也应该由被告承担。 [16:49:29][被告代理人]: 坚持之前的答辩意见。我们没有否认与原告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相对性原则确立了双方合同买卖的范围,由于原告提供的其中一份合同是丰原生化,所以原告无权向被告主张。原告说发票开多少钱,货款就多少钱,这个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是完全相反的。原告说买方指定发票开给谁,他们就开给谁,这恰恰与责任承担有关。债务最终的责任应该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所决定,由于转让股权,那么其效益风险也一并转让。原告说不知道,在交易中,原告知道丰原集团与丰原生化的关系。所以这个事实不符。对实物是否存在确定不知道,因为这个东西不在双方手里,这点原告也是知道的,原告也说了使用期限是五年,那么现在已经有10年了,所以即使存在,也就视为不存在。既然不存在,原告第一项诉请就没有客观基础和条件,我本人认为也是原告造成的,因为原告没有及时取回原物。原告代理意见中强调取回权等同于所有权。所有权保留在合同法133和134条有所规定。法院对取回权并没有规定,这是一项权能,不是权力。不是法定,而是约定。取回权是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的。取回目的不是出卖人将东西拿回来就行,是保证合同双方当事人实现这个合同,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和稳定。出卖人享有取回权不受时效限制,就不会有司法解释的第37条。所有权是不受时效限制,但是取回权是受时效限制。因此原告的诉请反还原物是受时效限制的。原告提供的标的物由于资产转让,向下的所有权益风险都由丰原生化承担,并且原告供货时候也知道丰原生化。原告说不知道,是与事实不符的。即便有人需要向原告反还原物,赔偿,那也不是被告。如果原告就其诉请没有法律依据,那么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请求法院对其第二项诉请予以驳回。 [16:50:47][审判长]: 下面进行第二轮辩论。 [16:53:38][原告代理人]: 被告一直说我现在行使的是取回权,我的诉请是要求反还原物。法律依据是合同第七条。既然被告没有支付价款,那么货物的所有权是属于原告的。我们采用物权法的侵害物权,侵权责任法其中第四项,第六项,十年间,货物一直在使用,那么我也一直存在损失。以我来讲是使用费。我按照侵权责任法来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取回权没有明确司法解释是否有时效限制,但是合同上对其已经明确有所规定。合同双方也已经盖章签字,所以这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我们的计算标准就是你要支付使用费。所有权保障是要通过取回权来保障。丰原集团买货后给谁用,我们无权干涉。转让是被告自己的投资行为,转让协议也没有明确说明转让的有哪些。
  [17:03:01][被告代理人]: 原告说支付使用费是引用侵权责任法,这个与本案是没有关系的。如果本案适用侵权责任法,那么返还财产是要一年内行使。所有权保留是双方当事人的一种约定,所有权是通过取回保留,其目的不是拿回货物,是保障双方的合同稳定。支付使用费,原告没有提出明细的法律条款支持其主张。 [17:03:22][审判长]: 最后陈述。 [17:05:20][原告代理人]: 双方存在买卖关系,要求被告返还原物并支付使用费。 [17:06:16][被告代理人]: 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17:06:37][审判长]: 下面法庭进行法庭调解。原、被告是否同意调解? [17:07:36][原告代理人]: 同意调解。 [17:07:53][被告代理人]: 不同意调解。 [17:08:04][审判长]: 闭庭。 [17:08:17][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和参与。 [17:08:41][主持人]:[声明]:以上内容非庭审笔录,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关注。 [17: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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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各位网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关注我院召开的新闻通报会。 [09:35:37][嘉宾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 范国伟]: 各位代表委员、媒体朋友、网友们上午好!值此五一劳动节来临之际,我院举办这次劳动法律相关新闻发布会,欢迎各位参加。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企业人事管理相关法律问题。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支柱,企业经营效益好,不仅有利于就业,也有利于劳动者福利待遇提高,因此企业与劳动者是共生的关系。实践中,部分企业人事管理存在问题,极易引发劳动争议诉讼,不利于企业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和谐劳资关系的构建。下面,请立案庭庭长韩毅兵介绍我院相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情况,以及从中发现的问题。 [10:01:58][嘉宾 立案庭庭长 韩毅兵]: 大家上午好!我院立足审判,通过调研发现因用人单位内部管理失范、人事管理混乱引发的劳动争议呈现多发态势,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0:02:21][嘉宾 立案庭庭长 韩毅兵]: 一、公司存在多枚业务公章,业务章与法人章混同使用
许多企业除了法人章之外,为了管理便利还刻制了人事章、财务章等多枚业务章,并且各业务公章由不同部门和人员管理,公司没有将所有公章进行集中统一管理,也未对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和负责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实践中,存在部门负责人越权出具收入证明、奖金承诺等书面证明,据此向用人单位主张高额赔偿的现象。比如部分企业提成管理制度、奖金制度不规范,奖金发放、提成核算往往仅凭负责人的“口头承诺”,再加上合同章、财务章没有进行统一管理,或用章随意性大,公司的人事、会计等业务核心人员,往往利用使用公章的便利为自己或他人出具提成明细,奖金分配承诺等协议,加盖公司的财务章或人事章,在双方发生纠纷时,往往以书面盖章的协议作为主张权利的依据。还存在部分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时,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仅加盖有人事章,进而引发劳动者不认可劳动合同效力,而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诉讼。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因人事章、财务章是否对外有效,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产生认定分歧,造成或者认定有效、或者全面否定截然不同的结果。 [10:03:10][嘉宾 立案庭庭长 韩毅兵]: 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形成对其有利的证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中具有较高的地位,能接触到公司的核心业务,也有公章使用的便利。诉讼中,部分公司没有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文件保存制度,许多重要的材料往往是由高管人员直接保存管理。这样,在诉讼中高管人员会出具许多加盖公章的对其有利的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往往主张,公章系由高管人员私自加盖,未经公司授权同意,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故对于证据的效力不予认可。此时,根据书证的认定规则,劳动者提供加盖有公章的材料,应推定书面证据的真实性。如果用人单位主张公章系由高管私自加盖,应由用人单位就公章保管、私自加盖承担举证责任。但实践中,用人单位很难就私自加盖公章一事,提供相反的证据。公章使用没有制度规范,用人单位一般无法提供相关的证据,从而可能导致案件结果对公司不利。 [10:05:02][嘉宾 立案庭庭长 韩毅兵]: 三、公章真伪认定困难导致司法鉴定程序空转
在涉及公章书证的劳动争议诉讼中,用人单位均会对公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申请司法鉴定。然而实践中,公司的人事章、财务章等业务章,一般都是为了内部管理使用而刻制,并没有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在起动鉴定程序时,由于缺乏双方认可的鉴定检材,导致无法进行真伪鉴定。还有的案件中,公司有两枚不同的企业公章,也就是所谓的注册章和内部使用章,并且两枚章同时混合使用,这也使检材无法确定,不能通过鉴定对公章真实性进行认定。 [10:05:37][嘉宾 立案庭庭长 韩毅兵]: 针对上述问题,我院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建议:
一是延伸司法职能,通过典型案例、司法建议等多种渠道,加强普法宣传,建议用人单位健全管理机制,做好公章保管、使用登记造册,防止公章被他人私用,侵害公司的利益; [10:07:00][嘉宾 立案庭庭长 韩毅兵]: 二是建议用人单位完善内部治理体系,通过公司章程、员工手册明确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明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职责范围,通过办公系统将相关制度进行公示告知。如果企业管理人员在明知存在用章权限的情况下,仍然恶意串通私自加盖公章出具对其有利的材料,属于有违忠实义务,应当认定相关证据无效; [10:07:16][嘉宾 立案庭庭长 韩毅兵]: 三是建议企业转变管理方式,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线上公章使用管理系统,从公章申请、审批、盖印都做到有迹可寻,即使在发生诉讼时,也可以通过信息系统留存证据,解决举证困难的问题。 [10:07:38][嘉宾 立案庭庭长 韩毅兵]: 司法实践中,公司高管的代表行为涉及到公司法与劳动法的交叉适用,尤其是公司高管既是劳动者也是代表企业的管理者,正是基于高管的特殊身份,在案件审理中,法院也会适度分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以上就是我通报的内容,谢谢大家! [10:08:10][嘉宾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 范国伟]: 感谢韩毅兵庭长的介绍。下面由立案庭法官李彦宏发布典型案例及相关提示。 [10:08:56][嘉宾 立案庭法官 李彦宏]: 案例一、业务部门公章不同于公司公章,不能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
劳动者郝某于2008年9月入职某英才公司,英才公司派遣其到某时装公司工作,2014年3月1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郝某(协议乙方)提交加盖有时装公司(协议甲方)人力资源部印章的《协议书》记载,签订日期为2014年5月6日,乙方于2014年3月1日因个人原因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经双方协商同意:甲方给予乙方人民币22万元。以上补偿金已涵盖所有法定补偿及赔偿。乙方同意在甲方支付了上述款项后,与甲方再无社会保险等任何劳动争议和离职补偿方面的要求,并不再要求甲方为其缴纳在职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及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对其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的损失赔偿,并确认对其在甲方工作期间享有的社会保险待遇不存在任何异议。该协议为郝某与时装公司人事主管赵某签订。
法院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补偿协议是否是时装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补偿协议系时装公司的人事部门经理赵某与郝某商定签署,郝某虽主张赵某具有与离职员工签订补偿协议的权限,但并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赵某于协议上加盖的系人力资源部的印章而非时装公司的公章或合同章。法院难以认定涉案补偿协议系时装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郝某根据涉案协议要求某英才公司、某时装公司给付协议中的款项的依据不予支持。 [10:09:18][嘉宾 立案庭法官 李彦宏]: 风险提示:本案是因用人单位内部业务公章管理使用不规范,造成人事主管利用职务便利,为离职员工开具不实的离职补偿协议,引发劳动者提起诉讼。建议用人单位做好业务章的保存、使用工作,并且规定业务章的使用范围和内部效力范围,防止业务章被对外使用,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10:10:55][嘉宾 立案庭法官 李彦宏]: 案例二、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所持劳动合同公章系利用职务便利加盖,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李某主张其2018年5月1日入职某房屋租售公司,担任公司法务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10万元,每月l0日左右由公司员工张某个人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至其姐李某某个人账户5万元,剩余工资于年底前支付,某房屋租售公司向其支付7次工资,共计35万元,但未足额支付;2018年12月31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提出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某房屋租售公司不认可李某提交的劳动合同,辩称劳动合同书中的印章系李某私盖或伪造,因公司曾委托李某协助恰谈一个的商业合作项目,在履约过程中有机会接触、使用公章。公司认为双方系合作关系,其向李某姐姐按月支付的五万元系咨询费,并非工资。在劳动仲裁时,公司曾就该份劳动合同上加盖公章与其公司的公章申请同一性鉴定,经鉴定机构鉴定结论为同一枚印章。诉讼中再次申请鉴定,法院未予准许。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所持劳动合同上公章已经鉴定系某房屋租售公司印章,对于劳动合同真实性予以确认,根据劳动合同书所载内容及庭审查明事实,某房屋租售公司确有未全额支付李某工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某房屋租售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其应当支付李某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工资差额45万元。 [10:11:56][嘉宾 立案庭法官 李彦宏]: 风险提示:本案是因用人单位开展对外业务,未对公章使用进行备案导致公章处于被他人随意使用风险状态。建议用人单位建立电子签章制度,业务人员对外办理业务时可通过办公系统进行签章,从物理上隔离业务人员与公章的接触便利,防止公章被盖作他用。 [10:18:01][嘉宾 立案庭法官 李彦宏]: 案例三、未在工商部门备案的公章真实性存疑,即使是公司内部使用章,效力也难以认定
石某于2013年1月10日到A公司从事司机工作,月工资6000元。后离职要求A公司给予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欠发的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A公司称,经过核实,我公司没有石某这个员工,不同意其诉请。石某提交了《劳动合同书》,其上盖有“A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证明其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标准为每月6000元。A公司提交了劳动合同书版本,证明其公司的劳动合同版本与石某不一致,并提交了考勤表、工资表、花名册、值班表等,证明公司没有石某这个人。
法院认为,企业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有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本案中,石某提交的劳动合同书上虽盖有“A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但并非备案章,无法通过鉴定确认印章真伪,石某主张与A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支持。 [10:18:37][嘉宾 立案庭法官 李彦宏]: 风险提示:本案系业务章使用不规范引发的劳动合同效力认定纠纷,由于业务公章一般不在工商部门备案,会造成业务章真实性认定难题。通过本案建议劳动者入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注意劳动合同上的公章名称,避免公章错误使用引发的不利后果。 [10:20:46][嘉宾 立案庭法官 李彦宏]: 案例四、加盖公司公章的工资表,推定具有法律效力
刘某于2018年3月3日入职某贸易公司,担任销售,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3500元/月+提成,正常工作到2019年1月20日,并于该日提出与某贸易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刘某主张在职期间休息日加班24.5天,并提交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工资表,显示:刘某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期间加班24.5天(实际出勤天数-应出勤天数)。某贸易公司认可工资表上公章的真实性,但主张系另案当事人谢某自行制作,公司对刘某的基本工资进行过调降。谢某负责公司行政和财务工作,其利用能够接触和使用公司印章的职务便利条件,出于诉讼举证的目的,制作了本案的关键证据“2018年3月至2019年1月工资表”,工资表的制表人是谢某,复核人处为空白,领导及员工签字处也是空白,该证据本身存在明显的瑕疵,不应采信。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提交的工资表上加盖有公司公章,公司虽主张该工资表系另案当事人谢某自行制作,但刘某提交的工资表月份连续,且某贸易公司认可该工资表上公章的真实性,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双方针对工资标准进行过协商调整,故法院采信刘某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并核算某贸易公司应支付刘某的休息日加班工资。 [10:26:23][嘉宾 立案庭法官 李彦宏]: 风险提示:本案中公司虽称与员工协商过工资变更事宜,但是并未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因此员工提交了公司盖章的工资表后,公司虽然不认可工资表,但也无法提供反证。本案提示公司的公章不应由财务、行政一人进行管理,而是应由专人保管,并且要有用章审批。 [10:27:52][嘉宾 立案庭法官 李彦宏]: 案例五、高管提供存疑的盖有公章的书证主张权利的,应加重其举证责任
2013年6月17日,孙某入职C公司,双方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约定孙某任C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年薪为240万。2014年12月1日,C公司唯一股东以书面方式免去孙某各项职务并于次日解除与孙某的劳动合同。孙某申请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未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工资等,仲裁未予支持。一审中,孙某提供一份加盖C公司原公章印文的补充协议,约定:如C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应向孙某支付剩余劳动合同期间的工资等。C公司对该协议不予认可,称公章为孙某私自加盖。经鉴定:该协议上公章印文与C公司原公章印文相符,形成于2013年10月8日之后,孙某自认其于2014年11月28日之后保管C公司原公章。
法院审理认为,孙某就补充协议的签署日期多次陈述不一,虽经鉴定补充协议上C公司公章印文真实,但鉴定的加盖时间为2013年10月8日之后,与孙某的陈述不一致,亦不能排除该公章印文于2014年11月28日之后形成的可能性。孙某曾担任C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且曾与该公司就公章返还事宜产生诉讼,在存在诸多疑点的情况下,该补充协议难以作为判定本案双方权利义务的唯一依据。综上,孙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补充协议属其与C公司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其仅依据补充协议所主张的相关期间工资,难以支持,判决C公司无需支付孙某未履行合同期间的工资。 [10:29:00][嘉宾 立案庭法官 李彦宏]: 风险提示:公司法定代表人既是公司的管理者,同时相对于公司而也是劳动者,但是其管理者身份使得其掌握有更多的资源和权力,无论是举证能力还是谈判能力均高于一般劳动者,因此为了防止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便利为其自己谋取有利的证据,建议用人单位通过公司章程或者规章制度来约束法定代表人的权限。
我通报的内容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10:32:07][嘉宾 新闻发布会主持人 范国伟]: 感谢韩毅兵庭长和李彦宏法官。通过法律风险和典型案例发布,及时为企业提供提示和指引,帮助企业规范内部管理,是诉源治理和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的重要方式,东城法院将根据“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继续延伸审判职能做好普法工作,欢迎各界人士监督指导!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我们下次再见! [10:32:59][主持人]:各位网友,本次图文直播到此结束,感谢您的关注! [10:3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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