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买到临期商品能索赔吗过期的药怎么索赔,几倍索赔?

律师同志:一位居民患了扁桃体炎,在医院检查治疗时,医生给开了消炎药,服用后不久炎症就消失了。过了一段时间,这位居民的扁桃体炎又复发了。这一次,他没有再去医院,而是自己服用了上次剩下的消炎药。但消炎药所剩不多,于是他就到自家附近的一家小药店买了两盒同样牌子的消炎药,回家服用。可是服药后不久,患者就感到胃不舒服,身上起了好多红疙瘩,奇痒难受。患者不敢耽搁,赶紧到市医院进行检查,被医生诊断为过敏反应。患者立刻想到了刚从小药店买来的消炎药,便拿到医院进行化验,结果证明是假药,所舍的成分不但会引起过敏反应,还会对人体造成伤害。患者找到卖药的小药店,要求赔偿。但药店的经营者称:他也不知道这是假药,这种消炎药是从当地的医药采购供应站进的货。药店拒绝给予患者赔偿,认为患者应当直接找医药采购供应站要求赔偿。律师解答: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销售给患者的药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可以认为该药品就是产品。《药品管理法》同时规定,禁止生产、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一)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①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②按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③变质的;④被污染的;⑤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⑥所标明的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本案所涉及的消炎药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被认定为假药。在药品存在缺陷的情况下,患者可以追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是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缺陷是指不符合该标准的。根据《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和药品标准为国家药品标准。本案中的药品属于假药,应当被认定为缺陷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问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在本案中,患者从药店购买了假药,造成了人身伤害的后果,他可以向药店要求相应的赔偿。当然,如果患者知道谁是假药的生产者,他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药品管理法》还规定,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药品经营企业购销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必须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货单位、购(销)货数最、购销价格、购(销)货日期及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如果药店明知是假药而销售,那么有关主管机关可以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消费者徐静在南京六合区一药店买了4盒阿胶后,发现全是假的,遂向药监部门举报。药监部门查实后,药店被罚款5000多元,并将药钱退给了消费者,另外又按3盒货款双倍赔偿了消费者。该药店随后将某医药公司告上法院。六合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某医药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药店误进假药被罚款  原告方长久药店起诉说,今年1月26日,五湖医药公司业务员傅明持南京五湖公司签发的《法人授权委托书》到店推销山东东阿阿胶200盒(规格为每盒500克),货款合计82000元。药店出于对五湖公司企业信誉的信任,及时结清了货款。3月,消费者徐静在药店购买以上东阿阿胶4盒,经查为假冒产品,并向六合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药监部门调查并委托山东东阿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鉴定:该批次东阿阿胶为假药。  六合药监部门于今年6月1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长久药店处以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3盒东阿阿胶;2、罚款5600元。为此,药店向消费者徐静退回4盒阿胶货款2240元,并按3盒阿胶货款的两倍赔偿其3360元。店方多次通知五湖公司前去处理196盒假冒东阿阿胶未果。长久药店要求,五湖公司赔偿店方货款损失82000元、支付罚款损失5600元及向消费者赔偿3360元的损失,合计90960元。  药店:状告医药公司索赔  法庭上,长久药店提供了进货的单据及货款收条,以及傅明的授权委托书,以证明傅明向店方销售东阿阿胶及收取货款的行为是为五湖公司履行职务的行为。五湖公司对此答辩称,五湖公司确实与长久药店存在业务关系,傅明在2007年10月至2011年4月,也确实是五湖公司工作人员。但是,傅明2007年10月至2008年2月从事仓库检货的岗位,2009年2月至2009年4月从事配送岗位,配送岗位的职能是送货和结款,有权接收现金。而2009年5月到9月底负责江北业务,从事业务岗,则只负责联系业务,不能接收现金。  “2010年以后傅明不负责江北业务,负责溧水,秦淮、江宁、高淳的业务,江北业务由另一名业务员负责。”五湖公司方面认为,从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及落款日期看,有明显的涂改痕迹,质量保证协议也进行了涂改,对其效力不认可。而且,授权委托书写明了业务员不能收钱,不能经手货物。显然傅明向药店销售该批东阿阿胶没有经过公司授权,而即便是公司授权的业务员,其无权经手货款,傅明个人打条子收取现金的行为已超出了授权委托书上载明的授权范围,所以,这是傅明的个人行为,与公司无关。  医药公司:卖药是业务员个人行为  为证明答辩的观点,五湖公司出具了傅明在五湖公司岗位情况表、授权委托书、销售出库单、客户明细等证据。“傅明在今年4月1日因为嫌待遇不好离职了。本公司现对外出具的授权委托书都有编号,出库单加盖的印章是方形而不是圆形,长久药店举证的出库单是假的,本公司没有向药店销售过这批东阿阿胶,不应该承担责任。”  六合法院审理后查明,长久药店与五湖公司自2009年起就有药品买卖业务关系,五湖公司曾向长久药店出具傅明为业务员、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的法人授权委托书1份。授权委托书上虽然明确未经委托人另行授权,不得直接接收现金和货物。但是,五湖公司向药店出具的2009年3月24日、4月21日两张发票,却均有傅明接收货款的签名。今年1月26日,傅明持有有效期至今年12月31日,内容同上的授权委托书,向药店供应了这批200盒阿胶,并出具了收条,提供了加盖有五湖公司出库专用章的销售出库单1份。经查,傅明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及委托书落款日期均有涂改痕迹。  法院:未采纳医药公司证据判其赔偿  法院认为,傅明向长久药店出具的有效期至2011年12月31日的授权委托书其有效期虽然有涂改,但印章是真实的,且傅明确为自2009年以来以五湖公司的业务员身份,五湖公司从未通知过傅明不能代表其公司经营业务,故长久药店基于多年来对五湖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信任,有理由相信傅明向其供应阿胶的行为是履行职务。并且傅明担任业务员期间,多次经手现金收取货款,虽然违反了授权委托书规定,但五湖公司却从未提出过异议。而五湖公司授权的另外一名业务员,也有同样的越权签收货款的习惯,所以,五湖公司称业务员只负责业务不收款,傅明擅自收款超越了其权限不予认可的辩解,不能成立。所以,认定傅明收款82000元的行为,是代表五湖公司收取货款。  此外,五湖公司举证的关于傅明在其公司的岗位情况表,系其单方制作,不具有证明力,不予采纳。五湖公司举证的两名证人证言,未到庭经过质证,不符合证据的形式,且系五湖公司工作人员具有利害关系,也不予采纳。最终,法院判决由五湖公司赔偿药店各项损失90960元。案件审结后,六合法院于本月12日向区药监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对于剩余的假冒阿胶全部予以控制、依法处理,并加强对辖区内药品经营的规范化管理,防范和杜绝假药、劣药等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区药监部门签收司法建议后,立即会同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对剩余假冒阿胶全部实行有效控制。  来源:四川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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