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同人文涉及版权吗小说侵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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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开全部法律分析:同人文主要分两类,一类是对已有的文学作品,影视作品内容或角色改写再创作,一类是用三次元(现实生活)人物名字进行创作。首先,第一类文学作品再创作,只要不拿去商用,内容合适,小范围传播,属于个人创作,或者已经过原作者授权的,不构成侵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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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的游戏》最终季将于下月露出真容。图为海报。
由HBO电视网发行的现象级电视剧《权力的游戏》第八季最终季将于4月14日露出真容。随着预告和各种相关线索逐渐揭晓,全球剧迷想要一睹为快的迫切心情早已按捺不住,而与拥趸一同期待大结局的,甚至还有剧本原作《冰与火之歌》的作者乔治·马丁。由于《冰与火之歌》在2014年第五卷面世后进度便一直停滞不前,电视剧的剧情发展早已远超原作,从第五季开始就悄然成了小说的同人作品——绕开原著作者,而由拥趸或他人以现有故事背景和人物角色进行加工创作的作品。
值得关注的是,这种创作形式如今在国内外都不算少数,然而有的被原作者绿灯放行,有的却被一纸告上法庭,版权二字始终是徘徊在此类作品头顶的一片乌云。那么,如何衡量究竟是致敬还是侵权?海外同人作品目前的一些操作值得关注——同人作品是否惹上官司并不在于作品与原著紧密关联又或是另起炉灶,在于是否通过原著版权持有人的授权,而其中“版权费”的相关谈判至关重要。
八年旅程终完结,电视剧结局会与小说差异化
今年已经年届七旬的乔治·马丁曾说在写下《冰与火之歌》第一句话时,脑海中就浮现出了小说的结局,但六卷《凛冬的寒风》的进展显然也慢于了这位“新世纪海明威”的预期:“真希望我能够完成得快一些,我此前从未想过会是这样的情况。”
在2014年6月播毕的第四季后,乔治·马丁就以需要专心创作为由,不再参与电视剧的剧本编写,制作人大卫·贝尼奥夫和威斯得到授权后接下了主要的创作工作。“因为集中在《凛冬的寒风》上,我没有阅读过最终季的剧本,也没有前往拍摄场地。”乔治·马丁日前接受采访时表示,“我只知晓了一些大致情节,但其中出现了太多其他角色。在几年前电视剧就超过了小说的进度,结局想必与我的设想会有很大的差异。”
虽然乔治·马丁将《权力的游戏》称为“一场无与伦比的旅程”,但没有了原作者参与后,原著拥趸提出的“编剧不熟悉小说”“剧情混乱”“剪辑随意”等种种批评声时常伴随着电视剧的进行。对于剧版大结局的曝光是否会破坏阅读小说乐趣的问题,接盘的大卫·贝尼奥夫则表示:“我们已经与乔治对此事进行过讨论,不会向外界透露两个故事之间的差异,这样读者依然能对小说保有新鲜感。”
如何获得原作者授权?版权费是绕不过的话题
“用他人的角色创作故事,我从未做过也从不赞成。”乔治·马丁对于《权力的游戏》的宽容并不意味着他对于其他同人作品的默许。在2013年亚马逊推出同人小说出版平台时,《冰与火之歌》的作者就是最坚定的反对者之一,但他也毫不避讳得谈到了版权费在其中的核心作用:“如果有人像HBO一样支付给我如此高昂的费用,我或许会允许同人作品的出现。但此时我不会称之为同人作品,而是一种授权。”
另一位超级IP《哈利·波特》的拥有者J.K.罗琳也碰到过类似烦恼。早期曾有书迷欲出版《哈利·波特词典》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罗琳因此获得了一笔赔偿金。2017年,一部由拥趸制作、以系列故事中最大反派“伏地魔”为主角的电影《伏地魔:传人的起源》一度因为侵权问题遭到《哈利·波特》电影版权方华纳兄弟的起诉,最后电影虽然被允许在视频网站上流通,但据导演詹马里亚·佩扎托表示,“非营利”是第一要求。
其实,近年来得到J.K.罗琳授权的同人作品并不在少数,《哈利·波特与被诅咒的孩子》剧本和同名舞台剧,以及衍生电影《神奇动物在哪里》在全球都得到了追捧,虽然罗琳在这些艺术作品的参与度远不及原版小说,但凭借IP的强大号召力,“哈利·波特”的火热效应得以延续了下去。
诞生之初,同人作品本是拥趸出于喜爱心理向心仪作品致敬的表现方式,但其中牵涉的版权归属并非是可以避而不谈的次要问题,随着相关法律的逐渐完善,相信这份致敬的界限也会越来越清晰。}
2020-03-03 18:10
来源:
七号网
在近期的肖战风波事件中,同人创作开始进入大众视野。事情起因是肖战粉丝举报写同人文的创作者,随后创作者发表内容的平台AO3网站,由于受到肖战粉丝的举报牵连,导致被“墙”。
这件事激起了很多人极大的愤慨和未休的争端,但我们今天不谈风波,只想聊聊,同人创作与侵权的边界到底在哪里。
同人文,并不是简单理解的同性向的文学作品,而是指在原作基础上,把某些作品里的人物放在新环境里,加入作者自己的想法进行创作的作品。同人作品包括原创同人和二次创作同人。
我们见过的同人创作并不少,例如周星驰的《大话西游》,江南写的《此间的少年》等,都属于同人创作范畴。甚至高鹗续写的《红楼梦》后四十回,也属于曹雪芹所作《红楼梦》前八十回的同人文。
近年来,同人作品引发的侵权纠纷不胜枚举。纠纷主要集中于两种情况:
一是在原著基础上进行扩写,这必然会造成著作权侵权。如果将曹雪芹、高鹗以及《红楼梦》放在重视知识产权的现代社会,那么高鹗续写并出版《红楼梦》后四十回的行为无疑侵犯了曹雪芹的著作权。
认定同人作品是否侵犯著作权的关键,就在于同人作品是否有自己的独创性表达,而非利用原著进行简单的衍生。如果只是单纯使用原角色名字等特征,通常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也不代表作品就是安全的,因为也可能涉及到我们要说的第二点,不正当竞争。
二是将原著中的人物安插在全新的故事背景中,但这可能涉及到“碰瓷”原著,造成不正当竞争。江南在《此间的少年》中使用郭靖、黄蓉、乔峰等武侠人物,便被金庸起诉,最后判决不正当竞争成立。
无独有偶,近日,小说《花千骨》的版权方北京晋江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晋江文学)诉告腾飞克公司不正当竞争案迎来终审判决。
《花千骨》是IP影视化的成功作品之一,拥有极高热度。此前,晋江文学发现腾飞克公司经营的某小说网站上存在100余部《花千骨》同人作品,其中运用了《花千骨》的作品名称、武器名称、门派等各种知名商品名称及设定。因认为该行为涉嫌侵权,晋江文学将腾飞克公司诉至法院。
近日二审判决结果出炉,腾飞克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在其网站上发布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8.1万余元。
有业内人士指出,该案判决正确认定了被告实施的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名称引人混淆误认的行为,维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是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进行保护的典型案例,也是对同人作品商业化维权的经典案例。
如何在创作同人作品的同时,又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呢?小编认为,同人创作若是想要摆脱法律诟病,首选应是与原著权利人达成合作,拿到授权。如果没有得到原著权利人的授权,无论在创作中怎样规避,都存在涉嫌侵权的风险,很容易踏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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