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同人小说版权怎么申请侵权吗


近日,武侠大家金庸与网络文学作家江南的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正式开庭,惊动整个网文圈。
两位都是知名作家,怎么会掐起来呢?事件还要追溯到2000年江南的成名作《此间的少年》。(以下简称《此间》)当年,江南靠这本小说一炮而红,成为网文圈最早淘到一笔金的人,但该小说主要以金庸小说中的人物为基础进行创作,自然惹得老爷子不高兴了。
可这书都已经出版16年了,怎么金庸这会才想起来维权?原来是江南把《此间》影视剧版权卖给了华策影视,华策出于谨慎考虑,曾去向金庸确认是否有授权。
所以问题来了,周星驰在《功夫》中用杨过、小龙女的名字,金庸都要收他一万块港币,《此间》把乔峰、阿朱、王语嫣、郭靖、黄蓉、令狐冲用了个遍,还拿去卖影视版权赚钱,老爷子怎么可能乐意?因此一纸诉状将江南告上法庭,要求江南赔偿损失500万,并赔礼道歉,相关出版、发行和销售方承担连带责任。
擅自使用作品中的66个人物名,金庸老爷子怒了
郭靖和黄蓉因为一场自行车的事故相识,而这辆自行车是化学系的老师丘处机淘汰下来的;杨康和穆念慈从中学起就是同学,念慈对杨康的单恋多年无果,最后选择了彭连虎……
看着是不是有种莫名的熟悉感?《此间》中登场的人物大都源自于金庸小说中的角色,比如乔峰、郭靖、令狐冲、黄蓉、杨康等。但小说的定位是校园文学,讲述的是在宋代嘉佑年间,射雕英雄们在以北大为模版的“汴京大学”里发生的故事。
据金庸方代理律师统计,《此间》书中一共涉及78个人名,其中有66个来自于《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等经典作品,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都与金庸作品中的设定颇为相似。
比如郭靖和黄蓉是恋人关系,两人从身世到出场再到相识相知相恋的过程都能从《此间》中看到《射雕英雄传》的影子。
争议焦点
关于《此间》的纠纷并不能归属于臭名昭著的抄袭,按照时下网文的分类,《此间》属于同人小说的范畴,即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小说。判断同人小说侵权不是简单粗暴的“抄没抄”的标准,而是要看作品之间有无实质性相似以及作品内容是否属于独创性表达。
争议一、郭靖黄蓉等形象属于思想范畴还是独创性表达?
金庸一方主张,《射雕》等四部作品享誉世界,其人物形象、人物关系和故事情节早已深入人心,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江南未经许可,不标明改编来源,在《此间》中大量使用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元素并出版发行,严重侵害了金庸的著作权,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
金庸的代理律师把《此间》作品中的9个主要人物以及9个次要人物的的名字、身份、性格特征、爱好等与《射雕英雄传》等四部作品做了对比,比如说洪七公喜欢吃烧鸡等细节都一一做了分析。按照金庸一方的说法,如果把《此间》中涉及金庸作品中的内容去掉,估计所剩不到10%。
不过江南的律师也有两把刷子,主要辩称,人物名称属于抽象层面的表达,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
就比如说黄蓉吧,美丽、聪明只是抽象层面的相似,在表达上却有所不同,《此间》中的聪明是会在图书馆换到双人座,和郭靖坐在一起,但在《射雕英雄传》中的聪明是学了黄药师的“鬼心眼”。
此外,江南一方主张,江南对故事情节进行了再度创作,故事类型、背景、主题结构、主要情节和具体情节均明显不同,个别相似仅停留在最抽象的人物基本特征,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并没有侵犯金庸的权益,如人物关系方面,父母关系、师生关系、情侣关系等抽象层面相似,但是这些是公有领域的素材,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争议二、江南是否借助金庸作品的知名度,通过搭便车的方式牟取利益?
另一方面,金庸的代理律师还认为,《射雕英雄传》等四部作品中所塑造的相关人物和经典故事情节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市场价值巨大,江南存在借助金庸作品的知名度吸引读者、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
但江南一方认为原告没有明确其主张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法律和事实依据,且《此间》的创作和传播并未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位律师后来还补了一句,“相反,《此间的少年》还对金庸作品的销量有正面影响。”不知道金庸先生听了会作何感想。
▲《此间的少年》曾被北京大学学生会拍成校园电影。
庭审最后,原告金庸方表示愿意在被告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被告江南则希望在庭后与原告进行协商。法庭决定给予各方一个月的调解时长,如未能达成调解将择日宣判。
游走在侵权边缘,同人小说作者版权意识亟待增强
金庸诉江南一案引发了网文圈以及版权界的广泛关注。因为现如今“同人作品”已经成为了网络小说创作中的热门类别,仅起点中文网上就有一万多本相关作品。
虽然在金庸提起诉讼时,江南曾在网络上回应称,创作《此间》时使用金庸小说中的人物主要是出于好玩的心理,无非是“娱人娱己”,当时并非非常重视自己的作品,是随着小说的无端走红,才转化成一部“商业作品”。
但在过去的10多年间,《此间的少年》已经过多次再版,又有了影视的版权开发项目,进一步进入大众传播的范围,显然在版权问题上需要更为清晰的界定,以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广东仁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文君表示,在IP市场价值倍增的环境下,网络作家确实更需要重视“同人作品”的写作界限和版权问题。以金庸诉江南一案为例,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就像仇人的儿子喜欢上自己的女儿,这是个思想或者说想法,任何人都可以写关于这一主题的任何文字作品,不是说莎士比亚写了,别人就不可以。
但如果加上了特别的人物、情节、表达方式就可能构成著作权所保护的文学作品。因此,在金庸诉江南著作权侵权这一案件中,原告的代理律师才会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比对作品之间的人物关系、人物特征、情节等。
换而言之,在进行同人小说写作时,并非不可以借用原文的人名,也并非人物特性相同或者情节相同就是实质性相似,关键是结合起来看,人物的特性、关系、情节、加之表达方式在一起融合后不能构成实质性相似。如果都实质性相似就有可能侵权。
▲《功夫》里的“杨过”和“小龙女”
同人小说是伴随网文兴起产生的新生事物,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对其进行约束。所以不管最后庭审结果如何,金庸诉江南案对于同人小说来说都有着非同一般的意义,或将为处在灰色地带的同人小说划出一道黑白分明的界线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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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回答由"广东华佑律师事务所"为您解答写同人小说一般不会构成侵权。同人小说不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等权利的,属于作者独创性作品的,是不会侵权的;反之如果在小说中毁坏他人的名誉权,或者改编原有作品的内容且大多内容为复制原文的话则会构成侵权。【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维权攻略诉讼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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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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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79人律师解析:写同人小说一般情形下是不侵权的。若是在小说中毁坏他人的名誉,或者改编原有作品的内容且大多内容为复制原文的话则会构成侵权。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版权声明:本平台对图文内容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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