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购买与他人共有的房子法院有权拍卖吗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该如何执行拍卖?

如何启动拍卖这个事儿,严格上说,根本不应该是题主担心的问题。为嘛?按照执行规则,稍微管理严格一点点额法院,那都是针对又处置权【抵押权人、首轮查封债权人】的债权人,必须要启动拍卖程序。如果不启动,在案件评查的时候,一旦被逮到,麻烦事儿就来了。现实中,一般只有几类情况,法院不会启动拍卖程序。(1)被协调、勾兑了,你懂的。常见表现就是一直压着你调解、做工作,毕竟执行的周期,即便是按照法定的来,那也有6个月,就看自己怎么想了。(2)涉及多个关联方,被行政力量介入。这种事情最多的就是,房地产开发商遇到的一揽子纠纷,然后,然后就是大家能想到的,信访办、建委、街道、工作专班,就进来了。这些手一旦进来,你想推进这个房产的拍卖,还是省省吧。遇上心直口快的法官,你问他——为嘛这个案子不能启动拍卖?——他会说——领导打招呼了,你还是去跟他说吧!??——是的,就是这么“明目张胆”!(3)被执行人还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可得知道拍卖房子这个事儿,那根本就不是一个裁定能搞定的!这里面还涉及到需要委托评估、拍卖、腾房、交付的问题。尤其是后面两个内容,你随便找个法院的执行法官问问,这两个是不是也是让他们头皮发麻、咬牙切齿!根本不可能每次腾房都来弄拒执、弄拘留的!真要是这样子,这法官也就称为了矛盾焦点了——毕竟只是一份工作,何苦要“玩命”??!看官都看到这里了,不收藏、关注一下就可惜了,万一哪天用得上,又找不到我了可咋整!}
可以作为执行的标的物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小产权房能作为房产法院强制执行,但一般采取的是以物抵款的形式办理,不能拍卖。一、如何申请司法冻结信用卡?法院冻结银行账户的流程: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去冻结账户,法院冻结银行账户需要2名执行人员,需要这2名执行人员的身份证、执法证,法院的判决通知书,他们出具的冻结账户的通知书。通知银行,也要通知被执行人。在冻结前,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果冻结错误,被执行人可以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到期如果不继续申请查封,则解除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第三十条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已经被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二、被执行人财产被第三人占有人民法院是否可以查封呢1、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2、对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的利益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该财产被指定给第三人继续保管的,第三人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3、对第三人为自己的利益依法占有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可以继续占有和使用该财产,但不得将其交付给被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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