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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洋律师亲办案例机动车挂靠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挂靠单位的责任认定来源:刘洋律师发布时间:2014-01-15浏览量:4278
机动车挂靠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挂靠单位的责任认定
来源:江必新主编:《全国法院再审法律疑难问题》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第1版 (2011年1月1日)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数量迅速增加,交通事故日益增多,因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在人民法院受理的赔偿案件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例。很多案件历经一审、二审并没有实现案结事了。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是各地法院再审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类型。
虽然此种纠纷因涉及事实认定、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问题引起再审的很多,但也不乏一些有针对性的法律适用问题。
这里,笔者将此类案件中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归纳和初步的思考。
一、机动车挂靠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挂靠单位的责任认定
挂靠是我国一个比较特殊的社会现象,一般发生在运输领域,主要源于相关行政部门统一管理的要求,即机动车运营者应当将其车辆依附于某个单位,由该单位统一管理。挂靠一般都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但也存在无偿挂靠。
对于被挂靠单位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对该问题如何处理存在分歧,主要有以下几种做法:
1.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得到其他经济利益的,由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共同负担连带责任;
2.被挂靠单位收取管理费或得到其他经济利益的,由被挂靠单位与挂靠人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负担连带责任;
3.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也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由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
4.即使被挂靠单位未收取管理费也未取得其他经济利益的,如果被挂靠单位没有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则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政府部门之所以要求挂靠,目的就是为了加强管理,当被挂靠单位未履行管理职责时,应认定其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应在其过错程度及与事故发生的因果关联程度所确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司法实践对于“经济利益”的确定也存在宽严不一的现象。
有观点认为,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角度出发,经济利益的认定应当从宽;
5.在交通事故中,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挂靠,被桂靠人承担的责任类型应确定为“有限的补充赔偿责任”为宜。这种责任具有的法律特征是:
(1)挂靠人在交通事故中是第一顺位的,为直接责任。
(2)被挂靠人是在挂靠人清偿不能的情况下承担责任,此种清偿不能,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本解释所称‘不能清偿’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能得到清偿的状态”。
(3)被挂靠人承担的责任为有限责任,考虑到实际生活中挂靠费额及被挂靠人的责任承担能力等因素,这个责任应限定在挂靠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虽然交强险能适当减轻挂靠人与被挂靠单位的赔偿负担,但由于交通事故中,给受害人所造成的损害往往是高度致残或死亡,动辄赔偿几十万,即便是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对于主要盈利靠收取挂靠费的运输公司来说,也是一个较大责任风险。该风险的存在,能使被挂靠人尽最大的注意义务,来防止挂靠人发生交通事故,且又不至于因一次责任的承担,使其处于破产之地。
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认定被挂靠单位对挂靠机动车存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被挂靠单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笔者赞同此种观点。
第一,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挂靠,被挂靠单位虽然不直接控制支配机动车的运行,但是可以通过对挂靠人的选任以及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监督指挥来实现对机动车的间接支配。有偿挂靠的,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运行中获得利益,毋庸赘言。而那些所谓的无偿挂靠,缘于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之间有着各种利益关系,如亲戚、朋友、上下级关系等这种感情上的利益关系,也应视为运行利益即使不存在这种利益关系,国家之所以要求挂靠,就是为了加强管理,从而避免机动车因为分散经营而导致混乱,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危害。故被挂靠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挂靠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因之带来的消极后果。对“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扩大解释,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及时有效地获得救济,也有利于被挂靠单位加强管理,减少或杜绝车辆的隐患,避免事故的发生。即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挂靠,被挂靠单位均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从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来看,虽然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方式不一,但确定需要承担责任基本是一致的。
第二,对被挂靠单位承担责任的方式,各地法院认识不一,并因此造成适用上的差别。
司法实践中分别有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收取管理费范围内的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多种做法。
但笔者认为被挂靠单位对交通事故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原因在于,
一是机动车挂靠是一种选任关系。被挂靠单位是否允许车主挂靠有选择权,对于车主如何使用单位名义提供劳务有监督关系存在,对车辆的背运线路、营运时间和检修等有关业务具有决定权,对驾驶员有安全教育之义务,也应该监督挂靠机动车确实加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我国台湾理论界和实务界亦多认为车主与被挂靠单位存在雇佣关系,因此被挂靠单位应当与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在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很多情况下实际车主无力赔偿,为使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稳定社会关系,被挂靠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另外,让疏于管理的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也能督促其加强管理、避免事故。
三是被挂靠单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是有限连带责任。所谓有限连带责任,是指被挂靠单位在收取的管理费总额内承担连带责任。这样的规定看似严密,实际上没有法律依据。在有偿挂靠中,虽然被挂靠单位对每一辆车收取的管理费相对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而言可能显得很少,但由于不是每一辆车在一年内都会出事故,这就像保险公司收取小额保费而支付大额赔偿金一样不存在权利义务不对等的问题。被挂靠单位可以通过成本和风险核算科学地计算管理费的数额,从而来规避风险,赚取利润。公司法等法律均规定企业应当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因此作为被挂靠单位的运输企业不应仅以挂靠收取的管理费和取得的经济利益对外承担有限连带责任。
第三,有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审判实践中认定被挂靠单位和挂靠人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似乎与《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存在一定冲突。笔者认为,目前,在现实中,挂靠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大货车、大客车,常常是登记车主为被挂靠单位或个人,挂靠单位或个人每年向登记所有人交纳一定数额的费用。在目前这种所有人与使用人分离较多的情况下,特别是发生事故较多、损失较大的大货车、大客车,一起事故造成多人死伤是常事,强制险保险金额远远不足以弥补受害人的损失,而实际使用人赔偿能力往往比较有限,被挂靠单位经济能力较好,在此情况下,不考虑其与事故车辆存在收益关系,单纯以是否存在过错作为责任承担与否的唯一依据,有悖于立法本意和宗旨。也不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二、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出租汽车公司的责任认定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出租车在运营期间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由出租车公司承担。出租车司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与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出租车司机追偿。
笔者认为,对于出租车致人损害案件,不应简单化处理,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出租车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与出租汽车公司属于雇工与雇主的关系。此种情况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上述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应该说没有问题。但由于《侵权责任法》的实施,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或者遭受损害时的侵权责任承担,《侵权责任法》前后的法律规定具有很大的不同。其最重大的变化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各种用人单位的责任进行统一规定。《侵权责任法》之前,人为的按照用人单位所属性质的不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法人属于一类;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属于一类),将他们的工作人员分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雇员”,将由他们引起的侵权责任分为职务侵权与雇员侵权适用不同的规则。而《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则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企业法人、非企业法人、个体经济组织、合伙组织)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统一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承担责任。2.具有过错的工作人员不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之前,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侵权责任法》基于其功能重在调整侵权的外部关系(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关系),尽量不调整内部关系(加害人内部的关系)的指导思想,《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具右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也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并没有规定,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后,是否有权向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偿。根据民法理论,如果有关法律规定可以追偿的,则适用相关法律的规定。综上可见,在《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出租车的所有权属于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与出租汽车公司属于雇工与雇主的关系,此种情况下无论驾驶员有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权责任主体应当就是出租汽车公司自己。
第二,个人购买出租车,即出租车的所有权属于个人,后根据与出租汽车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等将出租车以出租汽车公司的名义上路经营,出租车主定期向出租汽车公司交纳一定的管理费。对此,笔者认为,此种经营模式其实质就是一种挂靠经营,应当按照挂靠经营来认定责任。
第三,出租车属干出租汽车公司所有,出租汽车公司将出租车承包给个人长期经营。对此,目前司法实践中主要的处理方式是由营运公司和出租车承包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也有不同意见认为,让出租车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更多考虑的是保障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有效赔偿。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后,应按照租赁的规定处理此类纠纷,因为所谓承包合同,营运公司获得的利益是固定的,所以本质上仍然是机动车租赁合同,只是租赁期限较长而已。而且出租车驾驶人能决定自己的运营方针、负责机动车的维修管理,直接支配机动车的运行活动。所以,应当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营运公司对人身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时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在机动车承包的情形下,发包人将机动车交与承包人运行经营,并收取承包费。发包人与承包人均对机动车的运行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但此情形下,承包人作为机动车的实际占有人,从危险控制的角度说,其更具有控制危险的能力和可能。基于此种考虑,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然二者均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承包人的责任应较大些。规定由发包人承担第二位的补充责任,并赋予其追偿权是非常合理的,既保护了受害人的利益,且符合公平的原则。
三、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责任主体确定
关于因租赁导致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以及怎样承担责任的问题,以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各异。有的认为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有的认为先由承租人承担责任,如果承租人无力赔偿或者下落不明,应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机动车使用人追偿;还有的认为原则上出租人不承担责任,只有在其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对此进行了规定,即“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即作为机动车出租人、出借人的所有人,将机动车出租或者出借后,就丧失了对该机动车是否会给他人带来损害的直接控制力。机动车承租人和借用人作为机动车的使用人,具有直接的运行支配力并享有运行利益,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原则上应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应该说,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已经比较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此种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不会有大的法律适用分歧问题。但笔者认为,对此条款的适用还应当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本条中的“使用人”不仅包括承租人、借用人,还包括机动车出质期间的质权人、维修期间的维修人、由他人保管期间的保管人等。在机动车出质、维修和由他人保管期间,机动车由质权人、维修人和保管人占有,他们对机动车享有运行支配力,而所有人则丧失了运行支配力。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擅自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质权人、维修人、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在将机动车出租、出借时应当对承租人、借用人进行必要的审查,比如承租人、借用人是否有驾驶资格。同时,还应当保障机动车性能符合安全的要求,比如车辆制动是否灵敏等。机动车所有人没有尽到上述应有的注意义务,便有过错,该过错可能成为该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的一个因素,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对因自已的过错造成的损害负相应的赔偿责任。具体的承担责任情形有以下不同情况:1.出租人在明知承租人不具备使用、驾驶机动车资格和技能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出租给他人,对于发生的交通事故主观上存在过错,应与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2.承租人采取欺骗等方法,或者隐瞒自己没有资质的事实,骗取租赁机动车,出租人应当发现没有发现的,应对自己的过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3.出租人故意将不合格的机动车出租给承租人,或故意隐瞒机动车瑕疵导致事故的,属于机动车出租人的间接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论承租人是否疏忽检查机动车安全状态而导致发生事故,即使承租人有一般过失,都不应当由承租人承担责任,仍应由出租人承担全部责任。4.出租人因过失疏忽对承租人的必要说明义务而导致事故,但其并非引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的,应按双方过错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第三,本条款的租赁是指不提供驾驶劳务的“光车出租”,即出租公司仅出租机动车,并不附带驾驶人员。带驾驶员的出租不适用本条。
第四,带驾驶员的出租机动车发生事故致人损害,究竟应当怎样承担侵权责任有的观点认为应由出租人承担,也有观点认为应由承租人自己承担。笔者认为,带驾驶员出租机动车,其性质应当属于承揽合同。所谓的带驾驶人的机动车出租,其实并非出租机动车,而是定作人与出租人达成合意,出租人出车出人,为定作人完成运营。这个运营,就是承揽的劳动成果。因此,所谓的承租人就是定作人,出租人就是承揽人,承揽的事项是按承租人的指示提供车辆和人并且按照指示进行运行。对于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应当适用承揽合同的规定进行。对带驾驶人的出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当承担责任的,由于(侵权责任法》对承揽关系的侵权责任没有规定,所以仍然适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即“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首先,定作人(承租人)无过错,由于驾驶人的过失导致事故发生,由承揽人(出租人)承担侵权责任;即使机动车一方(驾驶人)没有过错,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因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损害,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的时候,该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也由承揽人(出租人)承担;其次,由于机动车承租人的定作过失或指示过失,致使机动车造成他人损害,依照定作人指示过失规则,由定作人(承租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再次,如果发生交通事故是由于机动车驾驶人有过失,定作人(承租人)在定作和指示上也有过失,双方具有共同过错从而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①杨立新主编:《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92页)
四、分期付款购买车辆但具备挂靠经营性质,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的责任认定
所谓分期付款保留所有权的买卖合同,是指买受人将应当支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限内分次向出卖人支付的买卖合同,出卖人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将标的物交付给购买方占有、使用和收益,但在购买人履行支付全部价款之前,标的物的所有权仍归出卖方所有,在购买方违约时,出卖方依据其所有权可以取回标的物。这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合同通常用在购买房屋以及某些高档消费品例如机动车的购买中。因为这种购买方式具有的特殊比,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经常造成责任主体难以确定的问题,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明确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分期付款购买的机动车在交付购买人后,出卖方虽然还保留有所有权,但这种所有权的保留只是担保其债权的最终实现,而不是担保机动车的风险。其实出卖方将机动车交付买受人后,已丧失了对机动车的实际占有,当然也就没有能力对车辆进行实际运行支配机动车的运行也完全是为了满足购买方自身的需求和利益,出卖方谈不上获取车辆的运行利益,依据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的判断标准,理应由购买方即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由出卖人承担责任。
应该说,上述司法解释对解决此类问题的规定是正确且合理的。但机动车的交易形式千变万化。此种模式下适用公平合理,并不代表另一种模式也这样处理就能解决问题且公平合理。分期付款购买车辆保留车辆所有权这种形式,如果仅仅局限于出卖人交付车辆,购买人分期支付价款,且购买人并没有使用出卖人在该车辆上的相应的运营资质和出卖方没有从车辆运输中获得购车价款外的其他利益,则适用司法解释的规定完全没有问题。但实践中恰恰发生了购买人购买车辆用于运营,但其本身没有相应的运营资质,而是通过借用出卖人的运营资质进行经营,并且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人从购买人从事的运营中获得额外的收益此种情况下,笔者认为,这形式上为分期付款购买车辆保留车辆所有权的交易方式,其实质仍为一种挂靠经营,应当适用挂靠经营理论认定此类责任主体,而不应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
五、醉驾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免责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交强险条款》)第九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1)至(4)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2)驾驶人醉酒的;(3)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4)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本条的规定是仅仅明确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还是说,保险公司对于受害人的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承担垫付及赔偿责任。具体说,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机动车司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情形下,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不用赔偿财产损失。有的基层法院判保险公司赔偿,有的没有判保险公司赔偿,这里“负责垫付抢救费用,不用赔偿财产损失”应如何理解,存在分歧。尤其是在受害人损失惨重,又无力获得救济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
笔者认为,在《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未被修改之前,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可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仍然应当对受害人遭受的人身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且保险公司在依法赔付受害人人身损失后享有向致害人追偿的权利。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依据法律适用规则,在发生法律冲突时,我们不仅要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进行,更应从立法精神上探讨其价值取向和社会功能.选择最利于实现公平的法律适用规则。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法律,其第七十六条(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于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该两条款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失赔偿责任的基本原则,即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过错程度如何,由保险公司首先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免除该义务的唯一事由是受害人的故意行为,加害人醉酒并不是保险公司的免责事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保监厅函[2007]77号《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二条(③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等四种份况下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只垫付费用。被保险人无责,只在无责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的答复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当行政机关的答复与法律和行政法规抵触时,应适用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交强险条款》第九条(④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其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二)驾驶人醉酒的;(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属于保险行业协会制定并经保监会审批的全国统一的格式条款,此条款排除保险公司在驾驶人醉酒等情形下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属违反上述强制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应适用。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⑤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无效。总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与《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任承担和免除均属强制性法律法规,更能体现立法精神和法律价值.任何下位法和规定及当事人的约定均不得违反和排除适用。第二,合同具有相对性,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约束力,非合同的当事人不能就合同主张权利,合同当事人也不能基于合同而要求合同以外的人承担义务。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交强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仅限于合同双方之间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作为《交强险条例》保护对象的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第三,依文意解释,《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并未明文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除外,依该法条的文意解释,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另外,《交强险条例》第三条、第二十一条均明确提出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概念,二者是并列的,并非涵盖关系,财产损失不能也不应包括人身伤亡。如果肆意扩大解释到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似有特意为部门或行业利益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解释之嫌,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受害方人身的社会保障权益。因此,即使存在无证驾驶、醉酒等四种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按照《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人身伤亡承担赔偿责任。第四,依目的解释,我国交强险立法体现了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救治的根本目的,具有社会公益属性。交强险业务以“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为原则审批保险费率,以区别于商业险。受害人因驾驶人一般过失行为尚且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而在机动车驾驶人醉酒肇事的重大过错情形下,反而不能获得交强险赔偿,显然违背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立法本意。事实上,受害人也无法防范、预测机动车驾驶人是否醉酒,由此产生的风险不应由受害人来承担。若保险公司以机动车方醉酒为由规避自己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限制了受害人获得保险赔偿的权利。事实上,交通事故往往因为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引发,此类情形不予赔偿,则失去了设立交强险的意义,保险公司享有收取保费的权利,而不承担理赔的义务,违反保障社会公益、救济弱势群体的基本职能和权利与义务相适应的法律原则。第五,由于交强险制度的目的在于及时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权益,而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也有成本核算问题,如果由于保险公司理赔成本过大,运营亏损,也会危及交强险制度的存续,最终影响到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因此,《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在有权机关未依法作出纠正之前,尚需严格适用,以维护行政法规的权威。第六,规定保险人在承担保险责任后可以向加害人行使追偿权。既体现了公平原则。也符合要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立法目的。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赔偿责任,但其本身并非社会福利机构,保险人在被保险人存在过失情况下对受害人承担了赔偿责任,应当有合理的途径消化或分解这一加重的负担,即对被保险人追偿。如此,一方面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给予了及时、有效地救济;另一方面通过追偿权的行使对机动车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了制裁,起到遏制违法行为的目的。
六、汽车被撞贬值损失应否赔偿
目前,随着车主维权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受损车主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但在审理涉车案件中遇到的贬值损失问题上。由于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车辆贬值损失的性质、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当支持、在何种条件下支持、支持到什么程度等并无明确规定,理论界对此也存在不同理解,且法官认知层面的差异和审理角度不同,各法院的审判结果也有很大差异,有的认为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直接损失,应当予以赔偿;也有的认为是一种间接损失,并非会必然产生的损失,一般不予赔偿。
笔者认为,车辆贬值损失,应该是指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仍无法恢复车辆原有性能,而给无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的车辆所有人造成的车辆使用价值的损失。此种贬值损害应当是而且也只能是直接损失。但并不是说汽车只要被撞就都存在贬值损失。因为在贬值损失中,自然磨损、使用年限折旧、非侵权行为导致的修理以及物价因素等不属于民事赔偿范围。而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与机动车或其他物体发生碰撞、剐蹭,导致机动车出现损坏的部分按部位程度不同存在外观损失和内在损失;按修理后是否能恢复原状存在可修复性损伤和不可完全修复性损伤汽车被撞只是被刮漆,经修复并不会导致汽车安全性能方面的降低,当然不会存在贬值损失;而汽车被撞导致车辆的底盘受损变形,即使被校正,车辆的安全性肯定低于受损前,此种情形下当然存在贬值损失。故车辆被撞只是有“外伤”的情况下,一般不存在贬值损失但如果被撞导致了“内伤”,一般就存在贬值损失。虽然现今没有一部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以赔偿作出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对于汽车被撞导致的贬值损失的赔偿是有法理和法律依据的。损害赔偿之最高指导原则在于赔偿被害人所受之相害有如损害事故机动车被撞导致“重要部件”受损,虽经修复但车辆的“原有性能”仍无法恢复,使用价值也无法恢复到最初状态。此外,任何人都不会否认,被撞车辆修复后也不会卖到被撞前的价格;任何人还不会否认,品牌性能完全相同的两辆车,一辆曾经被撞,一辆没有被撞,在价格相同的条件下,人们都会购买没有被撞的车辆。可见,车辆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重要部件受损,无论是车辆自身的使用价值还是交易价值都会降低。受害人的确存在财产损失。对此财产损失,正如上文所述属于直接财产损失,侵权人当然应当予以赔偿。
虽然车辆贬值损失获得支持不存在理论和法律上的障碍,但法官要支持受损车主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主张还必须注意以下问题:1.主张车辆贬值损失的权利主体应为无过错或过错程度较轻的车主。社会上关于支持车辆贬值损失对于开低档车车主不公平,QQ撞上宝马后,“QQ车主说不定即便是把车子卖了也抵不上宝马车的车辆贬值费”的担心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即使是宝马车被撞受损,若宝马车的所有人对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过错责任,其车辆贬值损失的请求也无法获得支持或无法全部获得支持。2.实践中,判断受损车辆是否存在贬值损失是个难题。应当说,车辆贬值损失属于专业技术领域,需要根据车辆事故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车辆修复后二手车交易价格的下调幅度等因素做出综合判断。虽然目前尚无统一的评估标准,但专业评估机构毕竟是与本案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其做出的评估结果也具备较强的专业性,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心理因素的干扰。评估结果是证明受损车主存在车辆贬值损失的证据,也能为法院认定车辆贬值损失金额提供参考依据。但笔者认为,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不是“包治百病的万能药”,其只能作为一个参考依据,法官还应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除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外,更要对机动车的基础知识有所了解,分清其损伤部位和程度,掌握修理情况,从而有效地判断出贬值损失的存在与否,作出合理、合法的判决,让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当事人满意以及在无法评估时确定一个相对公平合理的数额让各方当事人满意,从而更好的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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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运输合同(15篇)  随着人们对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使我们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的保障。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关于运输合同,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关于运输合同1  甲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明确双方在工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任务的全面完成,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定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总量约(以实际方量为准)。  第二条:工程施工内容  1、工程材质:  2、装料地点:  3、卸料地点:内转距梦想城两公里。外运卸料点距梦想城分别为七公里(黑石头村)、十一公里(火焰山)、十七公里(都拉营)。  3、运输方式:运料自卸,进场车辆测量后,以测量数据为准。  第三条:工程价款决算与拨付方式  一:单价  1、合同单价内转/立方/公里,每超出一公里每公里加,不含倒土费)以上价格均为税后单价,乙方不负责税费和开具发票。  二、运费结算方式:  1、结算方式:当天所运的运费以及误工费在第天点前结清现金支付。  2、本合同双方约定付款方式甲方必须每天支付运输款给乙方。如延期一天以上按应付款项予以补偿乙方。  第四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办理乙方人员的车辆进场的必备手续及乙方施工时一切证件,确保乙方设备进场后能正常运输,所需油料由甲方提供。  2、乙方车辆进场后因甲方管理等原因造成天以上仍不能正常开工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立即支付乙方所有损失费用不得拖欠。  3、如果甲方变更运输路线导致运输里程超过原定公里数或倒土场变更,需提前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其价格在原有基础超出公里数按每公里元予以计算。  4、甲方保证乙方在运输过程中不受干扰,凡由甲方安排装运的所有土石方车辆,如导致环保、交警、城管、卫生等政府部门查扣,罚款造成扣车停运和扣分,应由甲方负全部责任。承担责一切损失费用,施工范围内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如需洗车,洗车费由甲方承担支付或甲方安排专业人员予以清洗车辆。  5、甲方因拖欠乙方工程款,乙方有权暂时停工,因此乙方的所有经济损失全部由甲方承担。  6、甲方在乙方的车辆入场前一日必须把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包括运输道路。装车现场,保证道路行驶畅通。  7、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在正常运输条件下无法施工一天以上按每天伍佰元每辆车补偿乙方,其人员工资元/人/天(包括管理人员)。超出五天甲方赔偿乙方误工损失费车元/天。人工/天。甲方必须按天结清乙方工程所有款项及误工补贴(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  8、甲方负责乙方人员的食宿安排,乙方食宿费用,甲方从乙方工程款项中扣除。  9、甲方要保证乙方车辆正常装运,并划分装车区域给乙方自行调配,保证乙方车辆正常装卸。  二:乙方责任  1,工程运输过程中所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甲方不子承担任何责任。由乙方肇事车主自行负责。  2、乙方驾驶员和工作人员因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经济和法律责任)由己方或责任人员自行负责,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乙方在合同期内,在甲方无过错情况下,乙方不得停工,旷工,车辆不得无故退场,无故刁难。确保运行正常,确保工期顺利进行,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有权终止台同,且乙方必须赔偿甲方总工程款的作为罚款(因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以及车辆正常维修除外)。  4、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指定专人每天向甲方上报工作进度和按规定时间上交运输单据。  5、乙方在合同期内确保一切安全,加强驾驶员的工作管理,杜绝打架、斗殴、酗酒滋事、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现象发生,如有,与甲方无关。  6、乙方所有人员在当地要遵纪守法,如有违法,甲方不负责任何责任。  第五条:合同纠纷  1、甲乙双方均不得采用虚假记录,虚假计量或其它方法在运输数量上弄虚作假,否则除虚假部分的运输数量不得作为运费计算外,还须按虚假部分运输数量的运费的十倍作为罚款。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一切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依法向工程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工程完工后自行失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根据具体议定附加条款,以便共同遵守。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双方各持一份。  补充协议:  1、乙方车辆进场,甲乙双方必须相互配合施工,施工时间每天不低于小时,雨天除外。  2、车辆收方方式以实际车厢方量为准。  3、附件: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身份证号: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关于运输合同2  甲方:宿州市蕲隆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应法律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互惠互利、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汽车挂靠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挂靠车辆  本合同的挂靠车辆车号为: ,车型为: ,吨位:。 乙方对挂靠车辆拥有所有权及管理权,乙方将车辆挂靠在甲方经营运输。  第二条 挂靠期限  乙方车辆挂靠经营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止。  第三条 挂靠费用  1、管理费:乙方在挂靠期间每月应向甲方缴纳挂靠管理费用元,每季度共计元,挂靠管理费每季度交纳一次,可先行后交。  2、代收代付费:乙方每月应将养路费、运管费、工商费、税、年(季)检等相关费用,足额交付给甲方,以便甲方按时予以办理相应手续。  第四条 付款方式及其他  1. 乙方在甲方的运营活动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支付,付款  方式为月结,时间为每月8号。(现金或电汇)  2. 乙方在甲方的运营活动中的路线由甲方决定,运费按低于  市场价计算。  3. 短途运输和零星运输费用由甲乙双方协商决定。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1、车辆挂靠期内,乙方车辆以甲方公司的名义进行运营。  2、车辆挂靠期内,乙方在经营期间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自行处理,与甲方无关。  3、挂靠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的保险,应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  4、车辆挂靠期内,乙方车辆运营账款从甲方账户出入,甲方不得拖延支付,最迟不得拖延10天。  5.车辆挂靠期内,必须服从公司统一调度和指挥,不服从的甲方有权取消车辆挂靠资格并终止合同。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1、挂靠期间,车辆管理权属于甲方,产权和收益归乙方支配和使用,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使用。  2、乙方必须遵守交通法规,积极参加甲方的安全活动,加强车辆保护,按规定进行正常年检、季检、二维、技评。  3、挂靠车辆的保险及其他项目的保险,应由甲方统一到保险公司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其费用全额由乙方承担。  4、挂靠车辆发生车辆损失或交通事故,乙方除应及时报案外,还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报案后,征得乙方同意,协助乙方  处理事故,涉及保险索赔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关资料,双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甲方负责将收到的保险索赔金转付给乙方。  5. 乙方车辆在甲方无运输任务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其他运输活动,如甲方需用乙方在接到通知的2个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双方对于本合同以及补充合同条款的违反,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甲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5个月的挂靠管理费;乙方无故终止合同,应赔偿甲方5个月挂靠费。  3、甲方无故延迟支付乙方运营款项的,应赔偿乙方该笔款项日均千分之五的迟滞金。  第七条 补充条款  合同履行期间,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并签署书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 协议的变更、解除与争议解决方式  1、协议签订后,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如在协议履行期间,因情势变更需修改协议条款的,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2、因协议某方单方丧失履行本协议义务的能力,或其行为已构成实质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但应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诉至乙方所在地法院。  第十条 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时起生效。  甲方:  (盖章)  年 月  日乙方:年 月 日 (盖章)关于运输合同3  甲方:  乙方: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集装箱整箱货物运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在货物出运三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乙方通报货物托运计划。即甲方应按乙方提供的《货物托运单》填妥内容,签名盖章后传真给乙方,并做好货物出运准备工作。  2. 甲方负责货物装箱、计数及施封,并如实填写《集装箱货物装箱单》,甲乙双方以铅封完好作为货方和承运方交接的唯一凭证.如铅封完好,箱内的货差和货种不符与乙方无关.  3. 甲方进行集装箱装货时,不得夹运未经乙方确认许可的货物和危险品以及未经海关、铁路、交通部门许可的货物,否则一切由此而引发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4. 甲方有责任控制装箱货物的重量不超过如下限重:(21.5吨/20’,26吨/40’),否则, 因超重或隐瞒超重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和费用由甲方承担。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如因甲方或收货人原因造成收货或提货不及时而产生堆存费、滞箱费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有关处理意见,并书面确认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甲方承担。目的港免费堆存期为 天,超期收取超期费每天RMB /20’,RMB /40’.  6. 在约定的装货期限内,甲方货物落空或筹备不足,造成装货拖车的空跑,甲方应支付回空运费和码头吊装卸箱费等。乙方给予甲方各 小时免费装卸箱时间.超期酌情支付车队费用.发生时甲方应书面确认给乙方,然后与其他费用一起支付。  7. 货物托运后,甲方需变更到货地点、收货人等事项的,有权向乙方提出更改,但必须是在货物运至目的地前2天书面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同时,须向乙方确认、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改变收货人的改单费为RMB100/票,改变送货地点视远近增减费用)。  二、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接受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后,应立即按照甲方的要求安排订舱等,并通知甲方已安排的派车计划,以便甲方准备货物装箱等事宜。  2. 在起运港CFS(码头场内装箱)条款下,由甲方按约定的时间把货物送达乙方指定的地点交乙方委托的装箱人装箱。如甲方自行监装,因装箱不当所引起的风险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乙方根据甲方的《货物托运单》及《集装箱货物装箱单》交承运人制作有关运输单证;货物装船后,乙方可为甲方*办运单及相关单证并把运单及有关单证邮寄或传真给甲方。  4. 船舶开航后,乙方及时通知甲方预计货物可以到达的日期,也可以按照甲方要求,出具《货物跟踪表》。  5. 货物到达目的港前24小时,乙方在目的港的代理应向甲方收货人发出电话通知或传真《到货通知书》,并在货物抵港后根据《货物托运单》明示地址及时送抵收货人仓库。  6. 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通报船舶班期,并征询运作过程中的意见,以不断改进服务,促进双方合作愉快。  三、 费用结算  1. 费用结算方式:  (1)□半月结:每月5号前付清上月16号—上月最后一天的所有费用,每月20日前付清当月1号—15号的所有费用。  (2)□月结:每月五号前付清上月产生的所有费用。  2. 费用总额以双方约定为准,相关费用如有变动(提价或降价)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按事先约定价格结算。(运价见附表)  3. 甲方逾期支付乙方上述费用的,应按费用总额每天千分之五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同时,对于半月结或月结的客户,如该客户违反约定逾期付款的,乙方有权单方面中止其半月结或月结的费用结算方式,并对其采取预付方式结算费用。  4. 上述费用的支付时间,以到我司银行账号为准。  5. 结算采取先收款后开发票的原则。  四、 保险条款  ·货物运输合同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 ·货物运输委托合同  ·货运代理协议书 ·棉花运输合同 ·班轮运输合同  (一)□货物的运输保险由甲方自行办理,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乙方只负责协助甲方提供有关资料但不负赔偿责任。  (二)□货物的运输保险由乙方代甲方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保险费为货物申报价值的 )。如货物发生货损货差,由乙方协助甲方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乙方不负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货物申报价值,同时需扣除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或定损金额的 5%,两者以高者为准.发生货损时,甲方(或甲方的收货人)必须立即要求停止装卸),并通知乙方及保险公司到现场查证并开始取证以便理赔.如货物装卸完毕,运输工具撤离后,再向乙方索赔,则所有责任由甲方自理.但下列原因引起的除外:  (1)甲方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起运前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  (5)因参与罢工、停工、工潮、*动或民众骚动人员直接引起的损失;  (6)因罢工、停工、工潮、*动或民众骚动所间接引起的损失;  (7)因任何恐怖的分子或任何人的政治动机直接引起的损失。(8)其他不可抗力等.  (三)□甲方不购买货物运输保险,则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货损货差由甲方自负.  五、 其它事宜  1. 本合同所提及的《货物托运单》为本合同的补充文件。  2. 如双方需修改合同条款或终止本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同意后执行。  3. 本合同中未尽事宜,双方将依照《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友好协商解决。  4.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代表:  代表:  日期:  日期:  开户行:  开户行:  帐号:  帐号:关于运输合同4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和乙方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双方本着公平、平等、等价有偿和诚信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承运货物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运输费用  1、甲乙双方建立战略商业伙伴关系,乙方给甲方最优惠的价格。  2、运输费用以甲乙双方签章确认的乙方报价单为准,暂定  3、乙方在运输过程中对甲方的货物造成损坏、丢失的风险责任由乙方承担,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负责。  第二条:费用及结算方式:  1、乙方车辆按计划时间正常到达甲方指定工厂或仓库,如厂方无法即时装货,所产生的压夜费用为100元/天,由甲方支付。  2、本次运输货物吨金额总计为()  第三条:其它  1、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解决。  2、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合同期满前二个月,双方可商议续约,协商一致,另行签订续约合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关于运输合同5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 址: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承担甲方指定行政区域内的全部产成品货物的销售运输工作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承运内容  一、甲方将冷冻食品交给乙方承运,并负责准备好货源(包括包装物、助成物等物资)及运输货单由乙方运输。  二、甲方负责安排线路。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安排的线路进行配送。  三、甲方有权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产品运输线路和网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  第二条 各方权利及义务  一、 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交给乙方的产品箱数正确,外包装完好无损,箱体干净,外箱标识清楚。  2、甲方支付乙方的运费标准按实际使用车型、装载量(吨)、公里数,由甲乙双方共同核定(非保温车一律不得投入大于200公里长线运输)。  3、甲方要求乙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  4、甲方将针对乙方进行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记入档案作为后期续约资质之一。考核方案见附件。  5、因线路变更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提前15天书面通知乙方。  二、 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并及时通知收货人。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等,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后,产品没有和奶站、网点交接确认前,负责产品保管责任。  2、乙方必须服从物流事业部现场调度,加强随车人员管理,如有违反甲方操作规章制度,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并按甲方违纪处罚规定处理。  3、乙方须按甲方规定的时间、线路、停靠点运行,负责每天将甲方的产品安全、保质、保量、准时送达,如有违约,除赔付产品损失外,乙方应付违约金1000元/次,且甲方有权中止合同。  4、甲方所规定的承运线路短时间修路须绕道行驶的,在不超过20公里范围内乙方自行解决,超过20公里的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汇报,双方重新核定公里数。因修路原因造成的绕行,待原路恢复后,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否则,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5、乙方在承运甲方产品时,如发生交通事故时,乙方应及时委托中转甲方产品并第一时间报告甲方,委托中转费用由乙方承担。  6、乙方须安全行车,保障随车人员(装卸工)人身安全和产品安全。乙方按规定必须办理人、车保险。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乙方自行承担。因乙方违反交通法规而受到罚款、扣证、扣车等处罚或交通肇事的,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仅限于货物延时到达产生的违约责任,亦应由乙方负责。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产品损失的,涉及费用由乙方全额承担。如发生重大伤亡交通事故乙方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处理完毕本合同自行终止。  7、乙方承诺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向甲方提供配送服务的随车人员(含驾驶员及配送工)办理合法用工手续,由于乙方雇员劳动纠纷问题对甲方业务造成影响,甲方有权中止合同,且乙方将承担由此对甲方产生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  8、乙方需提供优质的服务,如因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经核实确认责任在乙方的,每发生一次承担违约金500元,当月发生2起以上或年内累计发生5起,甲方有权中止本合同。  9、承包合同期间,甲方如站点撤并或市场上下量超过核载吨位15%以上,甲方有权调整配送线路和运输车辆,并按实载吨位核算承运价格,但应提前三天通知乙方商定调整事宜。乙方因年检、维修、保养等原因不能按时承运的,应提前三日通报甲方以便安排。甲方安排车辆代乙方承运时,除扣除当天运输费用外并另外收取线路总费用10%的管理费。  10、未经甲方书面通知确认,乙方不得将甲方的任何货运业务交付第三方,如经甲方同意雇用第三方支援作业,而第三方之作业发生对甲方之任何损害视同乙方行为,甲方将根据合同约定要求乙方进行赔偿,并从乙方运输费用中进行扣除。  11、乙方在甲方需要时,须提供完整的车辆和司机档案(包括司机姓名,身份证,车牌,车型图片)。乙方要设专职人员负责甲方公司装车事宜,维持好装车秩序并做好线路的全程监控工作。  12、乙方承担甲方线路(自带装卸工),需保证甲方塑料包装箱(包括托盘等物资)、玻璃瓶等包装物的回收任务,若发生丢失情况,塑料包装箱按30元/只赔偿。乙方应认真做好塑料包装箱在网点的交接、单据的填写工作,及时向甲方反映网点信息。  13、乙方必须保证所配送的车辆具有低温冷藏功能,并维护好车辆制冷系,配送产品到奶站、网点时车内温度为8度以下,确保产品冷链的完整性。每天装货前30分钟打开车辆制冷系统,车厢内必须配备温度实时跟踪仪,以监控产品冷链的完整。网点检查和投诉每发现一次,不符合要求的,将处以壹仟 元的罚款,并赔偿产品损失。累计3次投诉,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三条 运输费用及结算方式  一、经双方核定乙方承担由 _ 经 _ 至 _ 的配送线路,车型拟定为______________,费用(含驾驶员工资、装卸费、过境费等乙方车辆一切有关运营费用)确定为____________元/日(如涉及多条线路运输,详见附件线路报价表)。签订此合同时油价 _元/升,市场油价涨跌幅度大于10%时,方可协商调整。  二、甲方按月兑付乙方月运费(含驾驶员工资、装卸费、过境费等乙方车辆一切有关运营费用)。结算时乙方提供正规运输发票,票到财务后一个月内运费打到乙方账上。  三、客户签收回单是甲方支付乙方运费的必要条件,凡乙方无法提供客户签收回单的发货,视为未完成。委托运输超过3天仍不能提供客户签收原件的,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及未付出的运费中扣除相应订单金额。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货物,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 乙方无充分理由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发运产品的,甲方有权另行安排车辆将乙方违约的托运货物发出,并收取乙方违约金 元/次。  三 、乙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到达,乙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元/次。  四、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冻损等,乙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甲方。  五、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损坏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签定合同双方不能协商解决时,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六条 合同终止  一、因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双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天书面告知对方。否则视为违约。  二、因乙方违反相关考核规定的,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  第七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协议中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后可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三、任何对本合同的变更、改动,必须通过书面提请并经双方签字方可有效。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  第八条 备注  甲 方: 乙 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盖章: 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关于运输合同6  一、运输合同主体及其特征  运输合同主体是运输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即运输合同的当事人,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根据运输合同是双务合同的特性,基本当事人一方是享受收取运费权利并承担运送义务的承运人,另一方是享受运送权利并支付运费的旅客和托运人,双方当事人的数目则视具体合同关系而定。由于运输合同经济关系的特殊性,承运人和旅客及托运人作为合同主体也相应地具有特殊性。  (一)承运人的性质和种类  当代运输生产的高风险、高技术性质要求承运人具备多种条件才能进行运输生产活动。一般来说,承运人首先应拥有适当的运输工具,配备掌握运输技术的运输专业人员并具有较雄厚的经营资本。因此,承运人一般不能是个人,而是较大规模的企业。其次,从现代企业制度角度来说,运输企业必须是企业法人,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资格首先应符合法人的一般法律规定,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其运输经营活动必须符合专门运输法的规定。  运输企业既然是企业,必然同其他企业一样,具有营利目的。所不同的,是运输企业的营利目的,是依靠运用特定运输工具运送旅客和货物,即支出运输劳务和物化劳动并收取运费才得以实现的。但是,运输生产的性质决定,运输经济关系的相对方不是特定的、少数的个人或组织,而是不特定的、全社会的人或组织。运输企业具有公用性质,运输企业的二重性决定,企业效益和为社会服务作用的对立统一。这就导致必须以法律予以控制和调节。此外,特定地区和线路上所容纳的运力与运输需求应当适应,并且应当具有运行的固定性和规律性,进而要求限制承运人数量,并且限制承运人之间进行无节制的自由竞争,结果,是由法律确立承运人的垄断和独占地位,法学论文《运输合同的主体和客体》。法律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也是为了平等保护运输合同关系双方主体的权益,需要对承运人加以严格的资格(或身份)规定,并明文规定其权利范围并课以法律义务。但社会生活中并非一切运输生产活动都具有同等的公用性,因此,西方国家有所谓公用承运人和独立承运人之分,但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承运人的相对方仍是社会大众,其公用性仍是不可否认的。因此,独立承运人不过是契约自由在运输合同领域内的标榜而已。我国有营业性运输和非营业性运输之分,只有营业性运输才属运输企业生产活动。  1、承运人资格与经营特许权  西方某些国家在19世纪初,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制度曾一度允许一切人或者公司从事某些运输活动,但后来就逐渐被严格的限制和管理所取代。基本原因在于公路、铁路、内河、航空、海上等运输活动固有的公用性和对国家、全社会的经济、军事作用。各国对具体运输方式的严格管理程度和发生时间并不是相同的,一般取决于各运输方式发展的水平。最早出现国家干预的是铁路运输,其后是公路运输,再后是海上运输和航空运输。  国家对运输业的管理方式是多种多样的。某些情况下,政府可以直接投资、经营运输业务,即政府直接作为承运人与相对方发生运输合同关系。大多数情况下,政府采取投资控股的方式控制运输企业的活动。政府的直接经营活动,导致取消一切竞争,导致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历史上证明效果并不理想,本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运输业内发生的所谓“放松管理”的运动是一例证。因此,最普遍的国家管理方式是制定专门运输法,一方面限制进入运输领域,规定承运人从业资格和经营特许权,不具备法定从业条件、未取得运输特许权的个人和组织,一律不得从事运输活动。另一方面,专门运输法和行政法规对运输经营业务主要是合同的基本内容、运价、合同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行政管理,承运人不得违反。关于运输合同7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订立货物运输合同,条款如下:  一、合同期 年,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为止。  二、运输方式为汽车公路运输,具体货物的名称、包装形式、数量、价值、运费、到货地点、收货人、运输期限等事项如下:  货物名称:  发货地点:  到货地点:  收 货 人:  运费单价: 元/方。  运输期限:按甲方通知时间。关于运输合同8  甲方:鄂尔多斯市顺兴亿达运输有限公司  乙方:内蒙古满世煤炭集团四道柳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承运乙方末煤一事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遵守:  一、合同期限:  二、货物名称:煤炭  三、货物数量:  四、起止地点:  五、运输价格:56元/吨,以后随行就市  六、结算方式:运输费用结算按卸货方实收计量为准(按矿发数量的千分之三为途中损耗数量,超过的按150元/吨扣减运费),甲方凭收货方过磅单结算,随到随结,不得拖延,运输发票甲方根据运输量给乙方提供,税费由乙方承担。  七、甲、乙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须对承运的煤炭加盖篷布,妥善保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耗。  2、运输途中发生的任何意外与乙方没有关系,由此造成损失的协商解决,遇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3、甲方车辆必须服从乙方煤场人员指挥,不得私自插队、无理取闹等。  4、乙方因资金紧张等造成运费结算不及时,造成甲方无法组织车辆及时运输,甲方不承担责任。  八、双方在运行当中发生的具体事宜,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九、本合同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日期:关于运输合同9  甲方:(经销商)  乙方:(物流公司)  双方为建立正当的物流承运关系,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本着共同商讨,协商一致、互利合作的原则达成本协议。  第一部分、业务  第一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承运甲方在JAC定购的格尔发重卡商品车(以下简称商品车),包括提车、运送、交验及各环节涉及的手续办理;  第二条、 双方约定商品车运费、送车时效及违约条款;  第三条、 乙方须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或提供担保;  第四条、 委托运输期限自20xx年1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  第二部分、承运  第一条、提车  1、乙方按甲方要求,携《商品车自提介绍信》,办理商品车提车手续,并负责检验商品车状态完好;  2、乙方负责核对商品车随车附件的完整、车辆合格证信息(未打印合格证的,以检验入库单及发动机合格证信息为准)与车辆本身配置相符,包括底盘号、发动机号、VIN码、车型配置、颜色及类别等;  3、乙方负责办理商品车运送过程中需办理的所有手续,包括办理临时牌照、购买养路费、保险等。  第二条、运送  1、乙方按甲方要求,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商品车运送到甲方指定地点;  2、乙方负责商品车在运送途中的合理保养,在运送途中商品车出现质量问题时,应及时到就近的特约服务站检查修复;  3、乙方对商品车在运送途中的安全负责,对车辆出现的损毁,违法罚款及相应的保险理赔全部由乙方负责;  4、乙方在商品车运送途中,严格按双方约定不私自带货、不背车或负重,对违反约定造成车辆损毁的,商品车将由乙方买断或双方协商处理。  第三条、交验  1、乙方负责在交验前,将商品车清洗干净,手续整理妥当;  2、双方共同按《JAC商品车发运交接验收凭证》逐项核对,核对完毕,甲方负责在交接单上签字盖章,并在S系统内做收车处理;  3、对检验不合格项目,  [1]可以明确因乙方疏忽、操作不当或违反约定造成的,由乙方负责;  [2]可以明确因商品车本身在设计、制造等环节有缺陷而造成的,甲方暂收车辆,由甲方协调江淮公司解决;  [3]不能明确责任方的,甲方暂收车辆并扣押《JAC商品车发运交接验收凭证》,向承运单位出具收条,在甲方联络重卡营销公司裁定责任并解决后,办理交接手续,但最长处理期限不超过7天;  [4] 对商品车发生事故的:  ⑴一般事故:处理时间7天内。车辆损失100%由乙方承担。  ⑵重大事故或超过7天处理时间的,由乙方直接买断。  第三部分、运费和时效  第一条、运费  1、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运费,就是指乙方在商品车承运中产生的临时牌照、保险、过桥过路费、养路费、油费、驾驶员工资、途中食宿和返程交通等所有的费用;  2、甲乙双方约定运费标准如下:  ⑴、合肥—阜阳:牵引车为950元/台;四缸亮剑为700元/台;载货为800元/台,自卸车、搅拌车为950元/台。  ⑵、阜阳—合肥:牵引车为800元/台;四缸亮剑为550元/台;载货为650元/台,自卸车、搅拌车为800元/台。  第二条、结算  1、乙方以《JAC商品车发运交接验收凭证》(甲方盖章有效)作为运费结算凭证,向甲方开具运输业发票(双方其他业务另行约定)进行结算;  2、结算标准按双方约定标准执行;  3、结算周期为每月结算一次,次月兑现。  第三条、送车时效  1、送车时效指乙方接到甲方指令后,到完成指令的单车时效,包括提车、运送和交验的全过程总时间;  2、甲乙双方约定提车出库的时间是1个工作日;  3、甲乙双方约定运送时间为:平原按500Km/天计算运送时间,山区按400Km/天计算运送时间。  第四部分、违约  第一条、违约  1、任何一方违反双方约定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履行责任,对拒绝履行责任的,另一方可以要求终止合作,对由此带来的损失,可以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  2、在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提请诉讼,诉讼地即签约地。  第二条、风险保证金和担保  1、乙方在接受甲方委托运输业务时,需向甲方缴纳风险保证金,保证金的额度由双方约定。  2、乙方风险保证金在下列情况下,将由甲方处置:  [1]乙方违反约定,且拒绝继续履行责任时;  [2]商品车在运送途中发生事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处理意见时;  [3] 乙方违反送车时效规定甲方提出索赔要求时,对超期的天数,按200元/天扣减;  [4]对因乙方责任,客户提出赔偿要求时;  第三条、业务终止  1、甲方委托期满,双方业务即终止,特殊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后继续执行;  2、合作期间,因一方原因,不能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时,双方业务即终止;  3、对因乙方违约或服务承诺不能及时兑现的,甲方可以随时提出和终止业务。  第五部分、其它约定事项  第一条、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送车延期时,乙方需在2日内向甲方提供书面说明材料,经甲方认可后,可免于追究违反送车时效责任;  第二条、对其他未约定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第三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关于运输合同10  托运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货物需要使用运输工具配送至甲方的指定地点,乙方承诺有足够运力承运甲方货物,兹此双方订立本协议,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共同遵守之。  第一章 运输工具  一、运输工具数量、质量要求  甲方货物交乙方运输,乙方提供运输工具为适合甲方货物运输的 _____________ 货车,共计 ________ 部车辆,车号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运输工具就保持整洁,以适合甲方货物运输品质要求及货物安全需求。若乙方运输工具质量不良致甲方货物受损,乙方应按货物预达目标城市零售价的一倍赔偿甲方损失。  二、运输工具性质要求  乙方承运甲方货物之运输工具必须是乙方自有或与乙方签署雇佣/租赁协议之运输工具。前述运输工具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责任。(不限于对甲方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均由乙方负责承担)  三、运输工具合法性要求  乙方用于履行本合同的所有运输工具必须证照齐全,符合营运要求,且需向甲方提供其明细及相关资料或复印件为本合同附件。相关资料包括行车执照,营运证,司机身份证等;除上述资料外乙方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提供其它证明。乙方对承运运输工具的任何变更应提前一日书面通知甲方并附相关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解释或白日做提供其它运输工具承运。  第二章 承 运  四、操作规范要求  1。 甲方应在使用运输工具前由专人负责通知乙方以便乙方准备。乙方接到前述通知,必须派专人负责在甲方指定时间内到甲方指定地点领取货单并签收确认接单时间,若非乙方指派专人领取,领取人必须持乙方出具书面证明方可领取。  2。 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时间内到甲方指定地点凭甲方提供有效出货单提取承运货物。乙方提货物时,应凭甲方出货单对交运货物品种,数量,规格等进行清点,拒绝破损货物装上运输工具。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出货单上签上认后,乙方运输工具方可离开仓库。若签认后发现有破损,丢失,缺少,一律由乙方自己负责,且需按该货品市场零售价一倍赔偿。  3。 甲方有权对乙方要求一部运输工具送多家客户。乙方按要求将货物送到甲方指定的接货地点。其它再次的运输费用由甲方支付。  五、送货安全性要求  1。乙方应保证货物运输途中的安全,如因意外事故和其他纠纷造成货物破损,丢失,乙方除承担全责任外,需按市场零售价一倍赔偿,且所发生的弄事,民事纠纷与甲方无关。  2。 在运输途中一旦发生货运事故,乙方应在事故发生起半小时内通知甲方,乙方亦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过大,乙方应做好货损及事故记录并取得相关证明。  3。 乙方不行以任何理由扣留甲方运输货物,否则即为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原特或要求乙方按货物到达之零售价一倍赔偿甲方相应之损失。乙方承诺不以任何理由留置货物,否则造成甲方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4。 除特殊情况,如天灾,路坏,天气造成货物运输耽误,不予赔偿。  六、送货的及时性,准确性要求  1。 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时间将货物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与收货人当面点清货物。如配送中发生异常,应立即与甲方联系,以便甲方及时处理,乙方必须按甲方的处理意见办理。否则,因此而造成货物迟送或错送,乙方必须与甲方协商处理,可扣除当月运费10%作为处罚,扣罚余额在当月运费中扣除。  2。 乙方在抵达目的地时,应确认收货人身份与甲方指定的收货相符并取得有效收费凭证。(收货凭证应有收货人签字盖章),因签收无效或有误造成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应明确货物的交费地点及有权收货人。  3。 因乙方示按约定向甲方指定收货人,送货地以外的第三人或地点交付货物,臻使甲方之客户不能如期收回货款或其他款,货损失的,乙方必须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损失,并扣除当次运费的20%作为违约金。扣款金额在当月运费中扣除。  4。 乙方应在甲方规定时间内把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若乙方逾期。乙方需在逾期后最短时间内将货物送至指定地点,且必须承担逾期造成的一切责任与损失,如收货人因逾期拒收货物,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扣除当次运费10%作为处罚,扣款金额在当月运费中扣除。  5。乙方需在甲方规定时间内将收货人签收凭证交回甲方,否则甲方不予结算运费,若乙方逾期交回或将凭证丢失,破损所造成之甲方货款等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6。 乙方必须遵守甲方之(运输车辆管理规范),前述管理规范为本合约之附件。  日期:关于运输合同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交通部《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货物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运输时间等:  货物运到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货物承运起始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承运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托运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  货物编号:____________  品名:____________  规格:____________  性质:____________  包装方式:____________  数量(件):____________  重量(千克、吨):____________  保险、保价价格:____________  货物价值:____________  运杂费:____________  结算方式:____________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方法:____________  其他:________________  托运人(签章):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承运人(签章):____________  签订时间:____________  收货人签收:____________  第二条包装要求:托运货物的包装,应当按照承托双方约定的方式包装。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在足以保证运输、搬运装卸作业安全和货物完好的原则下进行包装。依法应当执行特殊包装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三条权利义务  一、托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权利:  ①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及运输方式将货物运送至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  ②货物交付托运后,到达约定地点之前,可以变更到货地点和收货人,或解除合同,但应支付因此给承运人增加的费用和造成的损失。  2、托运人的义务:  ①按约定支付运杂费;  ②如实告知承运人所托运的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等;  ③按约定的时间、地点向承运人交付货物。  二、承运人的权利义务  1、承运人的权利:  ①要求托运人按约定的时间、地点交付货物;  ②对按约定向托运人或收货人收取运杂费。  2、承运人的义务:  ①在约定期限内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  ②及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a、电话;b、书面;c、其它);  ③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  ④承运人应根据承运货物的需要,按货物的不同特性,提供技术状况良好、经济适用的车辆,并能满足所运货物重量的要求。使用的车辆、容器应做到外观整洁,车体、容器内干净无污染物、残留物。对于承运特种货物的车辆和集装箱运输车辆,需配备符合运输要求的特殊装置或专用设备;  ⑤办理交接手续时,应根据合同记载货物名称、数量、包装方式等,核对货物;  ⑥对运输货物特别是贵重物品,提示托运人保险或者保价。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托运人责任  1、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支付给承运方违约金______。  2、在托运的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和禁运物品,造成车辆毁损或被相关执法部门查封、扣押或货物灭失,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3、因货物包装原因,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运人责任  1、由于承运人过错,造成未按约定的期限将货物运达,承运人应支付给托运人违约金______。  2、因承运人责任将货物错送或错交,应将货物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交给指定收货人。由此造成的货物逾期到达,承运人应按______承担违约责任。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人按(a、有保价的,按保价声明价格赔偿;b、保险运输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商定的协议办理;c、按______承担赔偿责任;d、按货物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4、汽车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应由与托运人签订合同的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经举证后承运人不  承担违约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变化;  (3)货物的合理损耗;  (4)托运方或收货人本身的过错;  (5)包装完整无损,而内装货物短缺、变质。  第五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或依法按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在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当事人各执____份关于运输合同12  甲方:
身份证: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身份证:
(车队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保证施工中道路、取土、装车、卸土的畅通。  乙方负责运输:运输地:  要求乙方车辆:
部(解放、东风王平头、斯太尔);车箱长5。3米、车箱宽2。3米、车箱高1。4米  运距:
公里 运费:
元/  结算方式:按车次结算,24小时结算一次(以现金方式结算)  此协议双方认同,在约定时间内于
年 月 日乙方将施工车辆安排到现畅  甲方负责联系住宿地方,乙方车队自己交房租。  甲方安排乙方工程项目收取合理的管理费:工程总费用的 %  违约罚金:乙方车队按约定到达后甲方如无工程安排,违约方应付给乙方违约金每车500元/天。乙方车队没按约定到达工地并施工,违约方应付给甲方违约金500元/天。  此协议一式二份双方签定后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关于运输合同13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 根据国...  订立合同双方:  托运方:____________;  承运方:____________。  托运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  收货方详细地址:____________  根据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货物名称、规格、数量、价款  ┌——————┬————┬———┬———┬———┬———┬——————┐  │ 货物编号 │ 品名 │ 规格 │ 单位 │ 单价 │ 数量 │ 金额(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条 包装要求 托运方必须按照国家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包装;没有统一规定包装标准的,应根据保证货物运输安全的原则进行包装,否则承运方有权拒绝承运。  第三条 货物起运地点____________  货物到达地点____________  第四条 货物承运日期____________  货物运到期限____________  第五条 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________  第七条 收货人领取货物及验收办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 运输费用、结算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 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托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托运方的权利:要求承运方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运输到目的地。货物托运后,托运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时,有权向承运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承运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承运方所需费用。  2.托运方的义务: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托运方对托运的货物,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进行包装,遵守有关危险品运输的规定,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数量交付托运货物。  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  1.承运方的权利:向托运方、收货方收取运杂费用。如果收货方不交或不按时交纳规定的各种运杂费用,承运方对其货物有扣压权。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承运方应及时与托运方联系,在规定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对于超过规定期限仍无法交付的货物,承运方有权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2.承运方的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按时向收货人发出货物到达的通知。对托运的货物要负责安全,保证货物无短缺、无损坏、无人为的变质,如有上述问题,应承担赔偿义务。在货物到达以后,按规定的期限,负责保管。  三、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收货人的权利:在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有以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必要时,收货人有权向到站、或中途货物所在站提出变更到站或变更收货人的要求,签订变更协议。  2.收货人的义务:在接到提货通知后,按时提取货物,缴清应付费用。超过规定提货时,应向承运人交付保管费。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托运方责任  1.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托运的货物,托运方应按其价值的________%偿付给承运方违约金。  2.由于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匿报危险货物,错报笨重货物重量等而招致吊具断裂、货物摔损、吊机倾翻、爆炸、腐蚀等事故,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由于货物包装缺陷产生破损,致使其它货物或运输工具、机械设备被污染腐蚀、损坏,造成人身伤亡的,托运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4.在托运方专用线或在港、站公用线、专用铁道自装的货物,在到站卸货时,发现货物损坏、缺少,在车辆施封完好或无异状的情况下,托运方应赔偿收货人的损失。  5.罐车发运货物,因未随车附带规格质量证明或化验报告,造成收货方无法卸货时,托运方应偿付承运方卸车等存费及违约金。  二、承运方责任  1.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配车(船)发运的,承运方应偿付托运方违约金________元。  2.承运方如将货物错运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无偿运至合同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如果货物逾期达到,承运方应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3.运输过程中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承运方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包括包装费、运杂费)赔偿托运方。  4.联运的货物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应由承运方承担赔偿责任的,由终点阶段的承运方向负有责任的其它承运方追偿。  5.在符合法律和合同规定条件下的运输,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货物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的,承运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①不可抗力;  ②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  ③货物的合理损耗;  ④托运方或收货方本身的过错。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等单位各留一份。  托运方:______ 承运方:______  代表人:______ 代表人:______  地址:________ 地址: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 开户银行:____  帐号:________ 帐号: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订  周记关于运输合同14  托运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运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合同法》及国家有关运输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承运甲方木材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本合同性质  双方约定本合同为承揽合同,由乙方自备运输工具、人员,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将甲方砍伐并堆放好的木材装车运送至指定的木材厂或甲方指定的其他地方。  二、具体工作内容  1、木材起运地点: 由甲方指定  2、木材到达地点:由甲方指定  3、木材承运日期:由甲方指定  4、木材运到期限:由甲方指定  5、木材装卸:  ①填装,木材填装所需人工、机械设备由乙方配齐。  ②卸车,乙方将木材运送至指定木材厂后根据厂方人员的安排卸车。  三、运输费用结算方式:  运输费用的结算方式为 。  四、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义务  ①、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指定的时间,地点,把木材运输到目的地。木材托运后,甲方需要变更到货地点或收货人,或者取消托运的,有权向乙方提出变更合同的内容或解除合同的要求,但必须在货物未运到目的地之前通知乙方,并应按有关规定付给乙方所需费用。  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或者乙方雇佣的司乘人员在起运前出示必要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驾驶证、行驶证、货物营运证明等);若乙方或者乙方雇用人员拒绝提供,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拒绝起运。  ③、甲方或者甲方授权人员有权视情况跟车押运,需要改变运输路线的,必须经甲方协商同意;乙方擅自改变运输路线的,所产生的费用及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④、甲方按约定向承运方交付运杂费,否则,承运方有权停止运输,并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  2、乙方的权利义务  ①、乙方有权在按质、按量完成运输后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运费。若甲方不支付或不按时支付规定的运费,乙方有权扣压木材。  ②、查不到收货人或收货人拒绝提取木材,乙方有义务及时与甲方联系,在合理期限内负责保管并有权收取保管费用。  ③、乙方有义务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将木材运到指定的地点,并听从厂方人员的指示卸装木材。  ④、乙方有义务托运的木材负责安全。在托运过程中如因乙方及乙方雇用人员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不当致使木材脱落:a造成木材损失的,甲方有权从运费中扣除;b造成第三人损伤的,由乙方承担责任。  ⑤、乙方因装载不当或者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行驶被行政部门拦截,所产生的各种罚款由乙方承担;所载木材遭到扣留造成的损失甲方有权从运费中扣除;需要卸载部门木材的,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对于卸载的部分,乙方仍有义务重新安排车辆运输。  五、违约责任  任何违反本合同所约定内容的行为都视为对本合同的违约,违约方应当对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  六、争议解决  1、任何因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的争议,由双方应协商解决,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章:  _____年____月____日关于运输合同15  承租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出租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由甲方承建的芳草地〃雪岭仙山B组团平基土石方工程,甲方租用乙方的铁马汽车(运建筑弃土用) 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租用汽车运输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租用时间:20____年 月 日至20____年 月 日或工程结束。  二、使用场地:  武隆县仙女山镇芳草地巴维亚〃雪岭仙山B组团平基工程施工现场。  三、租金及计价方式:  月租20____0元/月/台,汽车每天工作时间与工程进度同步,根据工程的需要,汽车每天基本工作时间为早上6:30至当日晚上12:00,每月汽车维修时间三天,若超过三天,则甲方按666元/天扣除乙方该机具的基本月租费,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停工、停产(如下雨、下雪等),导致无法工作,乙方租金照收。  四、付款方式为月结。  乙方工作时间满一个月后,甲方按实支付乙方租车费用,乙方汽车进场后,我司加油员对每台汽车在加油前的原有库存油量进行测量,并签字确认,以保证车主的利益。甲方付款给乙方时,乙方需提供等额的租赁发票、油发票、机械发票、机械配件发票等。  五、进出场费:  设备的进场费由甲方承担,若甲方租用半年以上,出场费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机械在甲方租赁期间,所有权归乙方,甲方不得擅自转租或抵押,当日工作完毕必须由驾驶人员检查机窗玻璃及车门关锁好,方才下班。  八、责任和任务:  1、在租赁期内,燃油费、操作工食宿费均由甲方负责。  2、驾驶员必须听从现场指挥员的指挥,但甲方无权要求驾驶员违章操作。  3、乙方按期对设备进行保养时,甲方应安排时间给予配合。  4、乙方在土石方的运输过程中,必须保证汽车行驶的安全,确保安全驾驶,并经常检查机械故障,发现问题,及时修理。  4.1 凡因汽车飞石或掉石造成过往行人或其它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由乙方承担。  4.2 因汽车驾驶不当或机械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4.3 在运输过程中造成公路边电线被拉断,电杆破损的一切损失。  5、设备在租赁期内,若有变动,甲方(或乙方)应提前通知对方,以便安排。  九、若有一方违约或双方发生争议,尽量协商解决,协商无果,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  十、本合同自乙方机械进场,正式开工之日起生效,至机械报停后租金截止,由甲方付清乙方租金后本合同自行失效。  十一、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备注: 其它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运输合同】相关文章:货物委托运输合同_运输合同07-26运输碎石运输合同书11-08运输的合同11-26运输合同05-02运输的合同11-24煤炭运输合同范本电煤运输合同10-25委托货物运输合同范本_运输合同07-27垃圾运输合同10-11道路运输合同10-18石料运输合同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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