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办的案件的承办检察官对案件办理过程频繁更换是什么情况

翔检君,我亲戚的案子现在移送你们检察院了,看在咱们的关系上,帮忙打听一下行不?不好意思啊,我们有“三个规定”,我还真帮不了你。你问我这一下,我都得记录在案了。这“三个规定”跟帮我打听案子有关吗?当然有关了!还是好好听我说说什么是“三个规定”吧!什么是“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是指三个规范性文件,专门为了规范办案纪律,是监督检察机关正确行使检察权的制度,更是检察人员的护身符。第一个规定《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领导干部是指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的行为:1、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2、要求办案人员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3、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4、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5、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领导干部不能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那么对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或者已经退休的人员,只是过问其他承办人办理的案件呢?也不可以!为了保护自己,还要全面记录,全程留痕。第二个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根据中政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含退休人员)是指在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的人员。司法机关内部人员的“三不得”和“三应当”▼哪些情形属于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反规定干预办案?▼那既然我不方便过问,代理案件的律师总可以约承办检察官吃个饭,了解一下情况吧?那也不行!检察官私下与律师等接触交往必须要遵守相关纪律规定的。第三个规定《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特殊关系人是指当事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其他人。什么是“中介组织”:“中介组织”是指依法通过专业知识和技术服务,向委托人提供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中介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受案件当事人委托从事审计、评估、拍卖、变卖、检验或者破产管理等服务的中介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参照“中介组织”适用本规定。司法人员在交往时,有哪些行为是禁止的:(1)泄露司法机关办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规不得泄露的情况;(2)为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要求、建议或者暗示当事人更换符合代理条件的律师;(3)接受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请客送礼或者其他利益;(4)向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5)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与相关中介组织和人员恶意串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6)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其他不正当接触交往行为。司法人员的办案纪律: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应当在工作场所、工作时间接待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因办案需要,确需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在非工作场所、非工作时间接触到,应依照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获批准。司法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因不明情况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时间或者非工作场所接触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应当在三日内向本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滑动查看)那假如有人有新情况需要反映,为了快速传递案情,他能够直接找司法机关里面工作的朋友代为把新情况转交承办检察官么?这个也不行哦!最高检在《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中作了明确规定,确定了在哪些情况下,哪些人对哪些行为需要填什么?怎么填?哪些情况不用填!我明白了!以后有什么问题必须得走正规程序!翔安区检察严防“外部干预”与“内部过问”,规范司法人员接触交往,加强过问登记、问题倒查与责任追究,确保“三个规定”落地见效,全方位筑牢廉洁司法、公正司法的“防护网”。2020年全院干警职工共记录填报过问、反映情况等重大事项21件,2021年1月至4月共填报重大事项20件。正值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期间,我们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虚心接受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如您有宝贵的意见、建议,可拨打举报电话或致信专用邮箱,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厦门翔安检察院福建法治报融媒体中心联合出品原标题:《想找检察官打听案情?这个规定先了解一下!》阅读原文}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8日讯 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修订后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以及相关典型案事例。  典型案事例1  刘某姐妹妨害公务案  (一)基本案情  2015年 5月8日,犯罪嫌疑人刘谷某因其孙女出生后第三天即在上海市第一妇婴保健院因病去世,与其妹刘金某、女儿石某等8名家属共同至医院讨要说法,部分家属情绪激动打砸医院办公室。民警将滋事人员带离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刘谷某、刘金某、石某等人采取躺倒在地、拉扯、拖抱、推搡等方式阻扰民警执行公务,致6名警员不同程度受伤,其中1人构成轻微伤,并造成近百名群众围观。后公安机关以妨害公务罪对刘谷某、刘金某提请批捕(侦查阶段石某在逃)。  (二)释法必要性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受案后,侦查监督部门承办检察官发现本案事发有因,同时交织了医患矛盾等敏感要素,犯罪嫌疑人家属由于担心检察机关偏袒公安机关,对是否与医院和解心存顾虑,故不愿接受医院化解方案。而公安机关强调不予羁押将导致犯罪嫌疑人家属继续与医院闹访,可能与在逃的女儿串供,要求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据此,检察官决定在复核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职权启动逮捕诉讼化审查工作,通过公开听取多方意见,为更准确做出审查决定、开展必要的释法说理提供便利。  (三)释法情况及效果  开展逮捕诉讼化审查当日,公安机关、辩护律师、医院代表及犯罪嫌疑人家属到场参与,检察官在充分听取侦查人员、辩护律师和医院代表意见后,进行了现场释法说理。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说:“今天我们认真听取了各方意见,宣布结束前,我想说两句话,第一句是对家属和律师说的,犯罪嫌疑人到静安已经居住十多年了,之所以选择到这里生活、打工,把第二代带到这里成长,甚至把第三代也降生到此,是因为这里有良好的生活、治安环境,而这样的环境离不开公安机关的日夜守卫,所以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任何时候都不容侵犯!第二句是对民警和医生说的,在座每个人都有孩子或希望早日有孩子,但很少有人会经历丧子之痛,这样的痛,即便是以迎接新生命为己任的医院,心痛程度也不能与家人相比,在这样的情感落差下与医院发生纠纷,进而与民警发生冲突,与那些无视社会管理秩序,暴力袭警的妨害公务案有明显区别,这些我们在作司法判断时必须考虑。”  审查结束后,犯罪嫌疑人家属当场主动请求向公安机关和医院道歉,当天又与医院达成书面和解协议,还积极规劝同案犯石某投案自首。经综合审查,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刘谷某、刘金某作出不捕决定。后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刘谷某、刘金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判处石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  本案中,检察官通过逮捕诉讼化审查,在听取涉案各方意见基础上,充分运用释法说理,积极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在准确把握逮捕必要性同时,促使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信服检察决定、在逃涉案人员主动投案,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事例2  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7月26日,黑龙江省友谊县王某某因酒后驾驶摩托车造成被害人王某重伤。王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后,其妻姜某于11月26日到友谊县检察院求助,表示尽管家庭经济困难,但已经向被害人支付27000余元治疗费,愿意进一步赔偿,希望检察机关对王某某从轻处理。  (二)释法必要性  友谊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决定通过逮捕诉讼化审查方式对本案进行以案释法。一是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属于过失犯罪,社会危险性较小,没有逮捕必要。但如果没有得到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对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可能引起被害人的误解和不满。二是犯罪嫌疑人的妻子向检察机关提出对王某某从轻处理的请求,并表达了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愿望,有必要通过释法说理,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化解矛盾。三是本案因犯罪嫌疑人酒后驾车引发,酒后驾车肇事案件在当地频发,有必要通过释法说理加强法治教育警示。  (三)释法情况及效果  2014年12月3日,友谊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组织了捕前公开审查,由侦查监督科科长主持,友谊县公安局两名侦查人员、嫌疑人王某某及其指定辩护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以及一名人民监督员参加,部分群众到场旁听。  公开审查中,侦查人员、王某某的辩护律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分别阐述了观点。主持人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进行了批评教育,指出其行为已经涉嫌交通肇事犯罪,告诫其今后要增强守法意识,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王某某当场表示认罪、悔罪。被害人诉讼代理人表示接受赔偿、愿意和解,双方签订了和解协议。被害方表示同意不逮捕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表示通过当天的公开审查,进一步加深了对逮捕条件的认识,同意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意见。在场群众纷纷表示,旁听了公开审查,很受教育,遵章出行、文明驾驶的意识进一步提高了,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坚决杜绝酒后驾车。以案释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公开审查后,友谊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并制作了《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当天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变更了强制措施,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  典型案事例3  韦某送刑事申诉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9月2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大化县村民韦某送因干扰邻居打扑克,在争执中被韦某和推倒在地,经医院诊断,韦某送右侧股骨颈骨折,更换了人工关节。韦某和支付了医药费。大化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韦某送受伤评定为轻伤;河池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韦某送的人体损伤程度达重伤;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韦某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大化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时,采信广西公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认为韦某和不构成犯罪,作出了不起诉决定。韦某送不服,提出申诉,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他的申诉,对案件立案复查。  (二)释法必要性  被害人韦某送的伤情有三次司法鉴定意见,如果依据重伤的鉴定意见,韦某和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反之,采信轻伤的鉴定意见,就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决定书为什么采信第三次鉴定意见,需要解释其合理性,更需要向当事人解释清楚。邻里之间一个不经意的推搡引发了刑事案件,有必要向公众公开办案,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河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在案发地进行公开审查。  (三)释法情况及效果  2017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在大化县共同举办检察机关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示范观摩活动。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和部分省级检察院申诉处(控申处)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最高检特约检察员,以及广西检察机关控申部门业务骨干等80余人观摩了公开审查活动。听证会由大化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锦猛主持,邀请5名听证员参加听证,其中律师2名,法医师、自治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各1名。复查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及其代理人参加,原案承办人、原案司法鉴定人员、被不起诉人也参加了举证、质证。参与听证的各方围绕第三次司法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合理性,以及韦某和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进行解析和论证。听证员的最后评议意见认为,第三次司法鉴定意见客观公正,韦某和推搡韦某送致其轻伤,不具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罪,也不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检察机关对韦某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听证评议意见将作为检察机关作出复查结论的重要参考。  全国人大代表对刑事申诉公开审查活动给予高度评价。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盐业(集团)有限公司采销中心副总经理张洪川认为,“公开审查拉近了检察机关与群众的距离,也提高了检察机关司法办案的公开度和透明度,让公正看得见、感受得到。”全国人大代表、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大阳沟派出所所长郑尚伦说:“听证会用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来说话,体现了专业化、法治化、程序化,展现了公平、公开、公正。”全国人大代表、贵州省文联副主席姚晓英说:“公开听证是非常精彩的公开课,让我们看见了案件细节上的公开,真切感受到了司法在变化,见证了法治的进步。”  典型案事例4  曹某某强制医疗案  (一)基本案情  2016年9月29日夜,涉案精神病人曹某某在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自己家中,持羊角锤猛砸熟睡的妻子、10岁女儿和3岁儿子头面部,致3人全部死亡,后自杀未果。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发现,曹某某无犯罪动机,且在案发前曾有自残行为;其本人供述称自己作案时产生幻觉,怀疑有人要迫害其家人,其亲属亦反映曹某某平时精神不正常。根据案情及讯问时曹某某的表现,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对其精神状况作出鉴定,遂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要求委托专业机构对曹某某精神问题进行鉴定。后经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鉴定,曹某某作案时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无刑事责任能力。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并对曹某某变更强制措施后,经审查并认真听取各方意见,认为在亲属不能有效监管的情况下,曹某某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遂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现经定陶区人民法院决定,对涉案精神病人曹某某依法强制医疗。  (二)释法必要性  本案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亲情犯罪案件,三名被害人的死亡,无疑是所涉家庭的惨痛悲剧。家本应是父慈子孝、夫和妻柔的温暖港湾,然而一场意外,犹如晴天霹雳,让这个小家庭瞬间支离破碎,也让另外两个家庭陷入悲恸与对峙,涉案精神病人曹某某的岳父母因无法接受女儿去世的现实,产生较强对抗情绪。如按照传统办理方式机械办案,既不利于化解家庭矛盾,又会给双方埋下积怨,影响社会稳定。检察机关有必要加强释法说理,化解案件背后的矛盾纠纷,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释法情况及效果  检察官从法、理、情的角度释法说理,解答式释法化“法结”、疏导式说理化“心结”。针对被害人近亲属对于“杀人为何不偿命”“强制医疗等于放人”的困惑与不解,运用解答式释法的模式,哪里不懂讲哪里,向其展示相关司法鉴定意见、法律规定,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讲程序,释法条,耐心解释强制医疗相关内容,帮助消除疑惑,让被害人近亲属听得懂、听得进。为化解被害人近亲属的心头之结,根据被害人近亲属的文化程度、年龄阶段、接受能力等情况,充分发挥口头说理的灵活性与亲和性,与被害人近亲属促膝长谈,对被害人近亲属进行心理疏导与释法说理,纾解精神压力,消除对抗情绪,化解信访隐患,最终赢得被害人亲属的法治认同。  典型案事例5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7年5月的一天晚上,17周岁的王某某在山东某学校男生宿舍内,与舍友因琐事发生争执并撕扯,随后王某某到学校外面购买了一把水果刀,返回宿舍后用此刀具将舍友一刀捅伤,经鉴定构成重伤二级。目前,王某某已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释法必要性  这是发生在校园内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校园暴力行为不仅给受害者带来身体的伤害,更严重的是危害心理健康,一旦处置不当,不仅破坏校园秩序,威胁校园安全,还会摧残学生身体和心灵,因此,通过释法说法,使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害者在内的更多的人深刻认识到伤害行为造成的法律后果,并引以为戒显得尤为重要。  (三)释法情况及效果  检察官在办理此案时实行“双向说理”。一方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开展教育谈话,从法律分析、事实认定等方面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并就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成因以及危害后果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使王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犯罪事实,真诚悔悟;另一方面对被害人释法说理,以理服人、以情动人,耐心做好心理疏导工作,既保护被害人的心理健康,也促进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谅解,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为扩大普法教育效果,检察官还围绕剖析本案,先后在多所中小学开展了普法巡讲活动,深入浅出地讲解校园犯罪的危害性及预防措施。通过一系列的释法说理工作,不但达到了对此案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双向保护,也让更多的同学提升了法治意识,自觉远离校园暴力。  典型案事例6  杨某某校园暴力案  (一)基本案情  杨某某(女,17岁)与金某(女,17岁)原系上海市某职业学校同学,二人在上学期间关系不好。杨某某退学后又因琐事与金某产生矛盾。2016年2月9日,杨某某纠集黄某某等人在市中心某处先后对金某打耳光、拉头发、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致轻微伤。金某倒地后,黄某某、吴某某、许某某又将金某上身衣服拉起蒙住头脸,露出文胸,将其外裤拉下,露出内裤。其间,纪某、许某某用手机拍摄十余条小视频上传至“金某大女神”微信群(该微信群为杨某某建立,成员都是15-20岁的少女,或学校在读或辍学在家)。整个过程持续一个多小时,引起十余人围观。此后这些小视频被扩散至多人的微信朋友圈。  (二)释法必要性  本案多名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对基本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但多数人尚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已达到触犯刑法的严重程度,更没有认识到该行为系在公共场所强制侮辱他人,属于应当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重犯罪。同时,案件中尚有多名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或情节显著轻微而未作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她们在案发时亦有起哄、围观、殴打被害人及转发视频等触法行为,需纠正错误认知,改变不良行为,预防其走上犯罪道路。此外,案件给被害人生理和心理上都造成了伤害,导致其出现不愿上学、脱发等应激反应,需要通过宣传司法政策和解释法律条文,使其了解案件的司法处理过程、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及加强自我保护的方法。  (三)释法情况及效果  受理该案的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门在讯问及开展帮教工作过程中,分别就行为性质、触犯法条、量刑档次等问题向相关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释法说理,使其深刻认识到行为的严重性,促使其认罪悔罪。同时,检察官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涉案未成年人开展司法训诫,阐释行为违法性和危害性,并督促法定代理人加强监管和法制教育,预防再次犯罪;向被害人积极宣传司法政策,告知其获得司法救济和相关救助的途径,并主动为被害人开展心理疏导,落实司法救助,给予进一步的帮扶保护。通过这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黄浦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部门召开“依法治理校园暴力理论实务研讨会”,邀请学者、专家、媒体代表等共同参与,以案说法,探讨校园暴力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借助“法治进校园”巡讲活动,面向辖区内学校开展预防校园暴力专题教育活动,对广大学生进行普法教育,防止类似案件再次发生。  典型案事例7  以案释法防范非法集资  近年来,非法集资类犯罪高发,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及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为切实提高广大居民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的防范意识和甄别能力,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配合北京市“打非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月”活动,以办理的非法集资典型案件为素材,依托东城区人民检察院“阳光检察进社区”活动平台,开展“警惕非法集资,远离‘高息’诱惑”的主题活动,采取多种形式以案释法,向社区百姓宣传防范非法集资。  (一)基本案情  2011年5月至2015年6月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伙同他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以北京某公司的名义,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投资项目,与投资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基金理财协议书》等协议,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年利率72%―12%的还本付息,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26亿余元。  (二)释法必要性  2013年以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共60件129人,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16年以来该类案件数比前三年受案数上升228.5%,涉案金额亦不断增高。为了遏制非法集资高发态势,维护首都功能核心区金融安全与社会稳定,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在加大对此类犯罪打击力度的同时,应该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和法治宣传工作,通过典型案例剖析与法律政策解读,揭示非法集资的欺骗性、风险性、社会危害性,引导群众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积极支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  (三)释法情况及效果  2017年6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在东花市枣苑社区,以“警惕非法集资,远离‘高息’诱惑”为主题开展以案释法活动,主要包括五个部分:一是介绍检察机关基本职能和办理非法集资类案件的整体情况;二是在保证办案安全的前提下,检察官通过自编自导自演的情景剧还原了李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犯罪经过;三是检察官以案释法,总结分析案件特征、作案手法,揭露犯罪分子的惯用伎俩,并对案件中的法律问题和风险防范进行提示;四是检察官普及相关金融知识,让群众了解正规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和金融产品,引导广大群众理性投资,合法理财;五是由办案经验丰富的检察官现场答疑,为居民解惑。应邀参加活动的部分区人大代表、社区居民和媒体对此次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不少居民表示通过此次活动对非法集资有了清醒的认识,这次活动为其敲响了警钟。北京广播电台、《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等多家媒体对本次活动进行了报道。目前,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已陆续收到多个社区邀请检察官前往开展以案释法活动。该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继续坚持以案释法,进一步推动法治宣传教育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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