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者向交警申请车祸以后伤情鉴定什么时候可以做,一般都是什么时候?

针对你的问题,回答如下:1.交通事故的伤残鉴定,是依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关于鉴定时机,该规定仅告知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实务上,各个不同伤势部位的鉴定时机都不相同,其中并未明确告知是受伤之日三到六个月还是出院之日起三到六个月进行鉴定。2.先前『江苏省司法厅』有针对伤残等级的鉴定时机出具通知,可供知友们进行参考。关于人体伤残程度鉴定相关问题的意见 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涉及多个标准及规范,实践中由于理解和适用方面的差异而导致的问题并不少见,为了保证全省司法鉴定人准确理解和适用人体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规范业务操作,维护司法鉴定公信力,省司法厅、省司法鉴定协会在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形成本意见,供全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参照执行。一、关于鉴定时机的把握鉴定一般应当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其组织器官结构破坏或者功能障碍已难以继续恢复。标准中有规定的,依据标准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下列情形掌握:(一)可在损伤后3个月内进行鉴定适用于以原发损伤后果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包括肢体、脏器缺失,内脏切除、修补,颅骨和颌骨缺损,肋骨骨折,肋骨缺损,牙齿脱落等。接受委托时应当明确告知被鉴定人,伤残鉴定后有可能影响“三期”评定。(二)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三)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四)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五)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六)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凡是涉及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当事人申请、双方同意按现状鉴定情形的,均需在鉴定意见书中予以说明。临床证明(建议意见)原则上由手术医院作出。3.和交警申请?还是法院申请?答:建议可以透过法院转送摇号指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样的鉴定结果比较不会产生争议。4.《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由上可知,我方所有合法损失都可以先由对方的交强险承担赔偿责任,『此时无需计算责任比例』,超过交强险赔偿范围部分,由对方的三者险依照比例赔偿,仍然不足时,再由对方依照比例赔偿。交强险分项限额为:医疗赔偿限额18000元。(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残赔偿限额180000元。(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其他财物损失2000元。5.受害方依法可以求偿项目,包含了:医疗费、后续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财物损失...等项目。6.若有其他问题,可以点我的名字,来信与我讨论。7.加油。你好,是治疗终结可以司法鉴定,一般不要超过3年,并且有连续的复查诊断证明,一般看伤情,可以去直接申请法院鉴定比较稳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但一般都是治疗终结后,或出院后伤情已稳定时。《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规定,评定时机----应在原发性损伤及其与之确有关联的并发症治疗终结或者临床治疗效果稳定后进行鉴定。
至少在损伤3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椎体压缩性或爆裂性骨折(不含脊髓损伤),骨盆骨折后的畸形愈合,肋骨骨折的畸形愈合,心、肺挫伤,肋骨骨折引起的胸膜粘连,肢体骨折未手术且不涉及功能障碍。
至少在损伤6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以损伤并发症或后遗症作为鉴定依据的案件,主要包括面部或体表瘢痕(含色素改变),视、听觉功能障碍,性功能障碍,肢体骨折或软组织等损伤后涉及关节功能障碍(含手、足功能),颅脑损伤后涉及智力缺损、精神障碍、大小便失禁、语言功能障碍,脏器损伤后的功能障碍。伤后间隔较长时间手术的,鉴定时间需相应的延长。
至少在损伤9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中枢或周围神经损伤引起的肢体瘫痪。
至少在损伤后12个月后进行鉴定----适用于肢体长骨骨折并发骨髓炎、骨不连。
内固定在位伤残程度鉴定的时机选择----内固定物不影响伤残等级评定的,可按骨折愈合标准选择鉴定时机。如:肋骨内固定、脊柱骨折内固定、临床认为不必取出内固定且出具证明(建议意见)的。对肢体邻近关节的内固定在位可能影响关节功能并需据此关节功能评定伤残等级的,原则上需取出内固定并经适当功能锻炼2个月以上方能进行鉴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鉴定:1、内固定在位符合标准中鉴定技术规范或条款规定情形的;2、因年龄(60周岁以上)、身体等原因,为避免可能的手术风险,被鉴定人书面申请或临床出具不宜取出证明(建议意见)的;3、双方当事人同意根据现状进行鉴定的。每个地区也许有差别,但大同小异,参考一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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