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罪已在强制猥琐罪看守所呆多久快三个月了,什么时候才能结案判决?

审理经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10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鹿守财犯猥亵儿童罪,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鹿守财及其辩护人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一审请求情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鹿守财在本区高桥镇张家街48号其暂住处将被害人徐*抱于腿上用手指抠摸其下身进行猥亵,并致徐*右侧大阴唇内侧充血。庭审中公诉机关出示和宣读了被害人徐*的陈述、证人袁**、鹿**、鹿丙林的证言、验伤通知书、徐*的出生医学证明、案发经过等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提出其并未抠摸被害人下身,仅是抱了抱被害人。辩护人对本案事实定性无异议。庭审中,被告人鹿守财及其辩护人均未出示证据。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12日中午,被告人鹿守财在本区高桥镇张家街48号其暂住处,将邻居家五周岁女童徐*引至家中,抱于腿上用手指抠摸其下身进行猥亵,致被害人徐*右侧大阴唇内侧充血。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的证据:1、被害人徐*的陈述,证实2008年7月12日中午时分,邻居家“爷爷”把她叫到他家里,抱到腿上然后用手指伸进徐的小便处,后来这个“爷爷”给了她粘纸、陀螺。徐回家放好东西后又到这个“爷爷”家里,这个“爷爷”再次将其抱到腿上并抠摸她的下身。回家后第二天,徐发现大便有血,就将此事告诉了爸爸妈妈。2、证人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女儿告诉她被被告人猥亵的经过,后找被告人家属反映情况并报警。3、证人鹿丙胜、鹿丙林的证言,证实被害人的母亲向他们反映其父鹿守财猥亵被害人的情况,后鹿守财去向不明。4、公安机关验伤通知书,证实被害人右侧大阴唇内侧充血。5、被害人徐*的出生医学证明证实被害人未满十四周岁。6、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证实被告人鹿守财到案的情况。7、被告人鹿守财的供述。以上证据,均经当庭宣读、质证、辩论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证据确凿、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鹿守财以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称其仅是抱抱孩子、不知道这是犯罪的辩解,经查,被害人及相关证人证言、验伤通知书均能证被告人对被害人两次实施猥亵行为,被告人鹿守财在事件发生后当晚一晚未睡觉、第二天即离开暂住处的表现,亦能印证其内心对自己行为的严重性有一定认识,故被告人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人鹿守财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15日起至2011年2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裁判日期二O一O年六月十二日公告以上信息是依据《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公开的信息。符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建立健全中国社会信用体系,褒扬诚信,惩戒失信;若案例中涉及到您的相关个人信息,需要加以隐藏,请点击此处,我们免费为您处理。
免责声明: 1、 本网信息系转载信息,信息仅代表收录到本网时的状态、并不代表该案件的当前的效力状态或真实有效、 用户须自行核实其真实可靠性;本网信息仅供阅读参考,任何情况下不得作为决策依据;本网站为原文转载方,不对文书的真实性负责,亦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您有证据证明该案件的状态或效力已发生了改变或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形,请点此投诉建议。客服会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选择擅长的领域继续答题?
{@each tagList as item}
${item.tagName}
{@/each}
手机回答更方便,互动更有趣,下载APP
提交成功是否继续回答问题?
手机回答更方便,互动更有趣,下载APP
公安立案后多久结案,时间视情况而定。从开始立案到侦办,到最后结案,有许多内容要进行。针对不同的案件,在立案到结案的这个过程所需要耗费的时间也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之下,需要的时间至少是半年,特殊情况会有所延长。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审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诉梁某阳猥亵儿童案基本案情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阳,男,1993年9月9日生于四川省遂宁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蓬溪县金桥乡黄金村2社4号。因涉嫌犯猥亵儿童罪于2018年1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辩护人梁学兵,江苏吴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梁某阳利用网络结识李某某(女,11岁)后,以赠送游戏皮肤引诱李某某按其要求拍摄多段裸露视频并通过QQ发送给其观看,后梁某阳又以发送李某某的裸露视频给其同学相威胁,要求李某某继续拍摄裸露视频,被李某某拒绝后,梁某阳将其中一段视频通过QQ发送给李某某多名同学。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相关证人证言以及病历、出生证明、电子数据资料,被告人梁某阳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阳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梁某阳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猥亵儿童犯罪事实均无异议,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梁某阳在某款网络游戏中结识李某某(女,11岁)。被告人通过聊天了解到李某某系小学生,遂以赠送热门款游戏皮肤为借口,引诱李某某按其要求拍摄多段裸露视频并通过QQ发送给其观看。李某某按梁某阳要求发送视频之后,梁某阳又要求李某某继续拍摄裸露视频给其,遭到李某某拒绝。梁某阳遂以发送李某某的裸露视频给其同学相威胁,被李某某再次拒绝后,梁某阳将其中一段视频通过QQ发送给李某某多名同学。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阳目无法制,为寻求性刺激,通过网络控制,对儿童实施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关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自首,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经派出所民警电话通知自行到派出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故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8年9月11日作出(2018)苏0591刑初424号刑事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梁某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表示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提出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法官心语作为一名长期从事少年综合审判工作的法官,本案是我在办理性侵儿童案件中遇到的第一起网络猥亵案件,也是一起新类型案件。在接触这个案件之后,我曾就网络猥亵儿童犯罪问题进行过一些资料收集,发现类似本案这种犯罪行为因超出人们对猥亵行为的传统认知,所以在能否认定为犯罪方面有不小的争议。这是本案审理首先要解决的问题。相较于传统的猥亵儿童行为的身体接触特征,本案被告人实施的是通过网络引诱方式来强迫儿童拍摄裸照及淫秽视频的行为,行为人与被害儿童之间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能否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尽统一,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也曾形成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实施猥亵行为,应与被害儿童存在直接的身体接触为条件,如果行为人与被害儿童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不能认定构成猥亵儿童罪。本案被告人通过网络诱使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没有与被害人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不应构成猥亵儿童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通过网络诱使、强迫被害人自行实施猥亵行为,虽没有与被害人有直接的身体接触,但仍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说实话,对于本案能否认定为猥亵儿童罪,我也有过纠结。从我内心的天平来说,无疑是倾向构成犯罪的,无论是出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还是从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我都认为此种网络猥亵儿童的行为危害性极大,对儿童的健康成长具有着严重的不良影响,应当从严从重打击。特别是当前网络科技快速发展,青少年儿童上网数量越来越多,类似网络猥亵问题如果不加以惩治,任其滋生蔓延的话,将对青少年身心健康产生巨大伤害。然而司法是理性的,如果将这种新类型性侵行为认定为犯罪,必须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需要仔细研究斟酌。为此,我查阅了大量资料,发现刑法并未规定猥亵的具体行为方式,只要行为人针对被害儿童实施的行为能够达到满足其性刺激的目的,侵害到儿童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该行为即可认定为猥亵行为,并不要求行为人与被害儿童间必须有直接的身体接触,或处于同一个可接触空间内。行为人通过网络(如QQ聊天、视频、微信等)这种现代社会能大大拉近彼此间时空距离的方式,诱使、强迫被害儿童自行实施的猥亵行为,利用的是儿童的性心理不成熟以及对犯罪的识别防卫能力低下,同样可以达到满足其性刺激的犯罪目的。从刑法的立法本意出发,通过网络方式诱使、强迫被害儿童自行实施猥亵行为应当认定为猥亵儿童罪中的猥亵行为。为了加强自己的内心确信,同时增强判决的法理依据,我还梳理出大量司法判例,得出的结论是认定通过网络猥亵儿童行为构成犯罪系主流做法,其最终目的是在于加强对儿童的特殊保护。特别是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相关指导性案例中,曾公布了一起通过网络控制女童拍摄裸照的网络猥亵犯罪案件,其中明确通过网络这种不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与直接接触被害儿童身体的猥亵行为具有相同的侵害性质和社会危害性,这让我的判决有了充足的“底气”。最终,本案认定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以此对其进行了定罪处罚。本案虽然审结了,但留给我们的思考还有很多。未成年人作为弱势群体,是家庭和社会的重点保护对象。当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青少年儿童成为互联网上较为活跃的一个群体,通过网络手段对儿童进行性侵害也逐渐成为一种新型犯罪手段。由于儿童性心理没有成熟,性防卫能力低,加之儿童对犯罪识别能力较差,很容易给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如不能对儿童加以特殊保护,势必会影响儿童的健康成长。从这一点上讲,把网络猥亵认定为猥亵犯罪,是更好地体现未成年人利益保护最大化的精神,也是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安全绿色的网络环境。本案判决后,为了发挥典型案例普法意义,我们联系中央电视台等媒体在青少年保护相关节目中予以报道,同时,我们也将案件情况向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作了通报。不久,在党委政法委牵头下,教育、关工等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未成年人性侵预防工作的文件,并在实践中积极引入有关社会公益组织,在当地推行专门的女童保护计划。最后,我想就本案的发生对广大家长、儿童、学校及相关部门作个提醒:家长是孩子成长监护的第一责任人,对孩子使用电子产品和互联网行为要加强引导,帮助他们对网络信息进行甄选识别,自觉远离色情、暴力、毒品等不良信息;特别是要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作为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要增强基本的自我防卫意识,尽量不使用互联网社交平台与陌生人交流,更不能与陌生人视频聊天。学校也要把绿色上网、自我保护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引导他们正确使用网络,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应有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和人身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卫意识和防卫能力,最大限度减少未成年人遭受身体侵害特别是性侵害的风险。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提供一片“蓝天净土”。推荐单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独任审判员:孙晓芳编写人:孙晓芳专业点评随着当今社会快速发展,互联网、智能手机等移动网络平台越来越普遍。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害犯罪也随之延伸到了网络领域。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未成年性侵行为,何种程度足以入罪,日益成为执行保护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政策时不可避免的问题。类似社会新闻近些年也有不少付诸报端,并且引起一些争论。本案判决较好回应了这一争议性问题。被告人与被害人没有肢体接触,仅通过网络诱骗、强迫被害人拍摄并发送暴露敏感部位、做出淫秽行为的照片视频,甚至发送传播,毫无疑问对被害人造成了伤害,然而能否达到犯罪既遂的程度,该案的处理对法官的能力与水平、司法担当是重大考验。在没有明确规定或先例可循的情况下,本案判决较好地确定了此类行为入罪标准,起到了震慑犯罪的作用,其积极意义值得肯定。一方面,本案恰当衡量了社会危害性,准确适用了未成年人性侵犯罪的入罪规定。在传统的猥亵儿童案件中,多数定罪判决以肢体接触、线下面对面行为为前提,如抠摸、舌舔、吸吮、亲吻、搂抱、手淫、鸡奸等,然而并没有任何规定限定“猥亵儿童罪”仅限于上述行为种类。因此本案判决采取了更为宽泛的犯罪行为标准,即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不满14周岁的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更多强调其与传统猥亵行为相同的社会危害性。据此,猥亵儿童罪的犯罪客体是被害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利,与猥亵儿童罪的客体是一致的。客观行为上,“猥亵儿童罪”则是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并不限于一定要有身体接触,例如强制要求未成年人拍摄其暴露敏感部位、做出淫秽举动的照片视频,这些行为在客观上对儿童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伤害。本案被告人与受害人没有直接的身体接触,而是通过远程视频为联系诱骗、强迫的方法要求儿童拍摄、传送暴露身体的不雅视频;被告人不仅自己观看,并以将受害人的视频发送给受害人的同学为威胁手段,逼迫受害人继续拍摄不雅视频,并且实施了将相关视频发送给受害者的多名同学的行为。被告人的这种行为同样达到猥亵的目的,对受害者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造成的侵害,而且对其同学也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必须依法严惩。况且网络散布传播该类视频,其造成的名誉损害、对被害人的心理伤害程度,与有肢体接触的猥亵行为相当,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符合猥亵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构成猥亵儿童罪且系犯罪既遂。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对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依法从严惩治;第二十五条规定,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等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本案案发时受害人为11岁,被告人对受害人进行了多次猥亵的行为,符合上述猥亵儿童罪的从重条件,本案判决充分考虑上述事实是适当的。另一方面,本案裁判效果较好,起到了及时惩治新型犯罪的积极作用。从应对社会发展问题的角度看,本案判决值得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到2016年全国法院审理结案的猥亵儿童案就有10782起,平均每天超过7起。据公益组织“女童保护”统计,2017年全年媒体公开报道的性侵儿童(14岁以下)案例达378起,平均每天曝光1.04起 。由于媒体融合时代到来,互联网、智能手机的移动网络高度联通,直接渗透到未成年人的生活领域内,加之高度自由开放性、隐蔽性强,网络猥亵成为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的新方式,并在呈现不断蔓延扩大的趋势。类似于本案的情况,加害人从最初的诱骗到后续的威逼,面对逐渐施加的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常常疏于防范也没有还手之力;加上未成年人性知识、人际交往经验相对缺乏,数月甚至数年长期忍受网络猥亵犯罪侵害,严重危害未成年人的心智成长,也影响其未来价值观和婚姻观。从社会危害性而言,网络猥亵与传统型猥亵行为并无区别,甚至因为扩散面广,危害更加严重,有必要予以刑法规制。当今世界互联网普及发展,网络世界成为人们活动的重要场所,网络犯罪成为依法治理的重要领域。未成年是互联网上较为活跃的一个群体,性防卫能力低,性心理、心智都没有成熟,对犯罪识别能力较差,很容易给犯罪分子造成可趁之机。因此,防止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侵害未成年人是社会,特别是司法部门的重要任务。审理此案的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将被告人通过网络对被害人实施的行为,认定为强制猥亵罪并属既遂,这是正确的和必要的。此案的司法判决突破传统的对猥亵犯罪的认定,将被告人通过互联网远程诱骗和强制未成年的受害人拍摄、传输不雅视频的行为定为猥亵儿童罪,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不法行为,有利于完善打击网络犯罪机制,对依法治理互联网上的违法行为也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本案判决也留给我们进一步的思考:比如,被告人将该视频发送给受害者的多名同学,是否同时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此视频后续是否还传输到网络上,网络经营和管理者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等等。当然,不能要求法院在处理一个案件中同时解决该案直接或间接涉及所有的问题。国家、社会、学校、家庭有不同的分工,这样才能形成加强完成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护工作。本案的处理对司法部门处理类似案件可以起到参考,对可能犯有此类罪行的不法人员起到震慑和预防作用,对于未成年人及其家长起到警示的作用,对净化网络环境起到促进作用。特别是网络猥亵由于容易留痕,猥亵视频照片一旦上传网络后很难彻底删除干净,可能对未成年人造成长久的伤害,有必要落实对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未成年人保护职责,及时删除相关视频、照片数据;督促对未成年人负有监管、教育和保护之责的个人、团体注意新型的猥亵儿童犯罪,关注儿童在互联网、移动网络隐秘个人行为中的异常举动;同时加强对未成年人识别网络猥亵行为的教育,强化其自我保护、自我防范的意识,遏止该类型犯罪对未成年人侵害的扩散趋势。总之,本案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猥亵和网络犯罪等问题,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司法实践参考价值。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和希望,保护未成年人是全社会的责任。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呵护好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点评人:杨宇冠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州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suzhouzjfy原标题:《《裁判的力量》——苏州法院2019年度典型案例精选(二)》}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强制猥琐罪看守所呆多久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