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通讯补贴需要交个税吗要算在社保里吗

农村养老金算在社保卡里。社保卡中的新农金额是农村的一些补贴,农村的一些补贴都会发到社保卡中,社保卡以后也算是养老卡。(1)区(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准确地说是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本人缴费工资(3)本人缴费年数(4)单位缴费比例(通常是本人缴费工资的20%)、(5)本人缴费比例(通常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前四项构成基本养老金的基础养老金,后一项构成本人养老账户养老金。分享农村养老金怎么算在社保卡里现在退休人员的社保卡都要打到社保卡里面。社保卡里面有两个账户,第一个账户是社保账户,第二个账户是银行账户。退休金不是打到社保账户里面,而是打到银行账户里面。
}
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确定。  第五条 **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2  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办法应当报**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管理机构、*银行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享受税收优惠。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3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管理机构、*银行业**管理机构等****处理。  第二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管理机构、*银行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处理,并及时通知**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由*证券**管理机构、*银行业**管理机构按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3篇扩展阅读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3篇(扩展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文3篇《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加强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现保值增值,根据《*******社会保险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设立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由**财政预算拨款、国有资本划转、基金投资收益和以*批准的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构成。  第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障储备基金,用于人口老龄化高峰时期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支出的补充、调剂。  第四条 国家根据人口老龄化趋势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和调整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规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方案,由*确定。  第五条 **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办法,报*批准后施行。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负责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文2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健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第十九条 **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移送*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管理机构、*银行业**管理机构等****处理。  第二十条 *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管理机构、*银行业**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情况实施**;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处理,并及时通知**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外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由*证券**管理机构、*银行业**管理机构按照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管理机构签署的合作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审计署应当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  第***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通过其**网站、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每年向社会公布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接受社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文3  第二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境内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证券**管理机构、*银行业**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撤销有关从业资格,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工作中****、****、****的,**给予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全国社会保障基金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3篇(扩展2)——最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 (菁选3篇)最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基金由08(4)班同学本着自愿、有爱、互助、进步的原则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条本基金会的基金是08(4)班自行**的各类活动而产生的经费,每学期结束后剩余部分则捐赠于其他慈善机构。  第三条本基金会的基金使用金额数目,由"基金**管理负责人"等有关负责人确定。  第二章基金来源  第四条由08(4)班全体同学捐出。每位同学每星期捐贰元,由宿舍长收齐并交于基金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08(4)班老师和全体同学也可自愿再捐赠,不限定金额。  第三章基金机构**和相关职责  第六条基金财务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是08(4)班***。负责保管、收发基金,并做好相应的台帐工作。  基金**管理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是08(4)班**委。负责**开展捐赠活动,协调各负责人活动。  基金**审负责人及职责:主要负责人为08(4)班班**,班委会和精神文明小队**。负责**一切关于本会基金的使用工作,以保证捐赠额始终处于阳光程序的操作中。  第四章基金管理和**  第七条爱心基金会的基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任何负责人和其他同学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八条08(4)班对此基金的管理负总责,08(4)班全体成员对基金会可使用**权。  第九条08(4)各宿舍长按时接受宿舍成员的捐款并**交于基金财务人员。  第十条本基金的使用应坚持公*、公正、公开的原则,并严格执行公式**,接受全班同学的**。  第十一条全体捐款人均可向"基金财务负责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查询或疑义,基金财务负责人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二条班**、班委会和精神文明小队**作为"基金****负责人",对于本基金管理使用的执行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指导、检查,实施全程**。  第五章基金申请和审核  第十三条申请:由活动**人根据活动本身情况认真详细地写申请书,申请时间为每周一、五。  审核:1.基金申请人将申请书交于基金**管理负责人,由负责人登记。  2.基金**管理负责人对申请人**的活动做相应的了解,并予以审核批准。  3.由基金****负责人中的精神文明小队**进行二审,并提出书面意见。  4.整理后**交给基金****负责人中的其他成员审批。  第六章公示  第十四条每学期放假前一周将给予爱心基金会的基金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  本管理办法由基金**管理负责人,基金**审批负责人负责最终解释权。最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益基金会章程》,根据公*合理、按劳分配的原则,特制定本**。  第二条 凡本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待遇,除有特殊规定之外,均应依照本**执行。  第三条 本基金会员工的工资待遇包括:  (一)职务工资:根据担任职务高低、岗位责任繁简轻重、工作条件和本人的**、工作经验、工作能力等综合资历确定。  (二)绩效工资:根据本基金会目标实现情况及员工在工作中的表现所给予的超额报酬。  (三)住房补贴:补贴员工住房支出。  (四)交通补贴:补贴员工上下班的交通费用。  (五)通讯补贴:补贴员工工作中发生的通讯费用。  第四条 下列款项由基金会在其工资待遇中代为扣缴:  (一)个人所得税。  (二)公积金。  (三)养老保险金。  (四)医疗保险金。  (五)失业保险金  (六)其它必要的款项。  第五条 工资的发放:  (一)工资的发放以月为计算单位;  (二)职务工资、住房补贴于每月 5日前发放;  (三)绩效工资年底发放;  (四)通讯、交通补贴每月报销。  第六条 根据国家相关**、行政法规和当地工资增长水*,机构可对工资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章各项工资、津贴的计算、发放和考核  第七条 职务工资  (一)基金会职务分为7级:秘书长、副秘书长、项目总监、副总监、项目主管、项目副主管、项目助理。每级又分成6档。员工根据职务和档次确定其职务工资(附表1)。  附表1:职务工资标准表(单位:元/月)  级 档 项目 助理 项目 副主管 项目 主管 项目 副总监 项目 总监 副秘 书长 秘书长  一档 3,350 4,500 6,000 7,000 8,800 17,100 30,000  二档 3,550 4,750 6,300 7,400 9,300 17,900 32,000  三档 3,750 5,000 6,600 7,800 9,800 18,700 34,000  四档 3,950 5,250 6,900 8,200 10,300 19,500 36,000  五档 4,150 5,500 7,200 8,600 10,800 20,300 38,000  六档 4,350 5,750 7,500 9,000 11,300 21,100 40,000  (二)各职务工资标准  “项目助理”起薪为3350元,档幅为200元。  “项目副主管”起薪为4500元,档幅为250元。  “项目主管”起薪为6000元,档幅为300元。  “项目副总监”起薪为7000元,档幅为400元。  “项目总监”起薪为8800元,档幅为500元。  “副秘书长”起薪为17100元,档幅为800元。  “秘书长”起薪为30000元,档幅为2000元。  (三)职务工资晋升由员工每年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按照《**基金会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八条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按照《**基金会绩效考核办法》执行。  第九条 交通津贴:秘书长不领交通补贴,其他员工补贴标准如下(附表2)。  附表2:交通补贴标准(单位:元/月)  第十条 通讯补贴:秘书长与副秘书长实报实销,其他员工补贴标准如下(附表3)。  附表3:通讯补贴标准(单位:元/月)  第十一条 住房补贴(附表4):  附表4:住房补贴标准(单位:元/月)  第十二条 住房公积金:员工和基金会共同出资为个人建立公积金。具体缴费基数和比例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金:基金会参加养老、医疗和失业等保险统筹,由基金会与员工本人按一定比例共同出资,存入员工个人账户。具体存储及提取办法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各类待遇规定  第十四条 带薪休假  (一)假期  1、工龄1-5(含)年,假期每年为3天;工龄5-10(含)年,假期每年为7天;工龄10-15(含)年,假期每年为10天;工龄15年以上,假期每年为14天。  2、假期包括期间各类休息日,国庆假除外。  3、假期不跨年度使用。  4、新**人员。上半年**者,可享受当年休假,下半年**者,自第二年起享受年休假。  5、一年内病假、事假累计超过二十二天者,取消当年休假;如已休假,病假、事假超过二十二天者,取消第二年休假。  6、员工在其他机构的工作年限可视情况计算工龄。  (二)待遇  带薪休假扣除午餐补贴外不扣任何待遇,各部门不得因员工休年假的原因扣其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 探亲假  (一)假期  1、探亲:  (1)探配偶,每年一次30天。  (2)探父母:未婚员工,每年一次14天;如两年一次,假期为30天。已婚员工,每四年一次20天。  2、探亲假期包括期间的法定节假日,路程假按实另加。  3、新参加工作人员,进基金会满一年后方可享受。  (二)待遇  1、员工探亲路费只报销火车硬座或轮船四等舱船票,45周岁以上乘火车超过6个小时(晚上8点—次日晨7点)的可报销硬卧车费。  2、探亲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25%职务津贴,各部门根据考核标准核发其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第十六条 婚丧假  (一)婚假:  1、一般婚假3天。  2、晚婚给假10天;晚婚系双方初婚时,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  (二)丧假:  1、丧假给假3天。  2、丧假系员工的直系亲属(包括员工的岳父母、公婆)**时才享受。  (三)待遇:  婚丧假期间,扣午餐补贴和25%职务工资,各部门根据考核标准核发绩效工资,其它待遇不减。  第十七条 员工申请探亲假、婚丧假、带薪休假应由各部门**同意,经秘书长批准,报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建立一支面向社会的机构志愿者队伍,给予适当的报酬。  第十九条 本**解释权属基金会办公室。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注:查看本文相关详情请搜索进入安徽人事资料网然后站内搜索基金会薪酬管理**。最新基金会管理条例全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会计**》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规程,加强财务**、检查;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充分发挥财产效益;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建设和事业发展。  第三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票据管理、成本(费用)管理、物资管理、资产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财务决算和财务会计信息披露等。  第四条本基金会财务管理**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依据基金会章程和本办法制订并实施。  第五条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实行****、归口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下,一切财务收支活动归口秘书处**管理。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七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秘书长为财务负责人,负责基金会的财务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会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九条本基金会的财务活动**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十条本基金会理事会**和更换法定**人及秘书长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一条本基金会采用二级帐户体系,即基金会在基本帐户下设立二级明细帐户,记载所管理的各项目(基金)的收支明细和余额,捐赠人可以直接了解每笔收支的明细情况。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本基金会根据发展战略,按照年度工作计划和任务,本着资源统筹规划、保障工作重点、收入支出协调的原则,坚持勤俭办事的方针,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三条秘书处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各项目的"收入"、"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等预算初稿,经秘书长审核后,形成年度财务总预算。财务总预算经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秘书处在编制年度预算时,收入预算参考上年预算执行情况及业务发展计划合理预测制定,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根据项目特点和工作计划,本着量入为出、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基金会费用标准或工作量测算编制。  第十五条秘书处须严格执行财务预算。因工作计划、工作内容有较大调整,或者人员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预算时,由秘书处报秘书长,提交理事长,理事长提交理事会重新审议批准后执行。在年内季末和年末,秘书处应总结、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报秘书长和理事长。预算执行情况纳入秘书处的业绩考核目标。  第四章收入管理  第十六条本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预算统筹计划。  第十八条本基金会各项收入均归口由财务部门**管理和核算,并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严格捐赠票据及其他票据的使用和签发。  第五章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本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条各内设机构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合同》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两千元以上的大额资金在拨付前,应填写《拨付资金申请表》。  第二十一条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1、项目(计划)在年度预算计划内的费用支出,十万元以上费用支出由理事会决议审批。  2、五万元以上至十万元费用支出由理事长最终审批。  3、一万元以上至五万元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最终审批。  4、一万元以下费用支出由执行秘书长最终审批。  第***条使用、转交受托**资产和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资产,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后拨付。  资金支付流程,基金会资金支付包括以下两种方式,一是脊柱侧弯项目捐赠资金支付,基金会网上*台审批后,由经办人填制《付款通知书》(见附表一)经执行秘书长签字确认后,财务人员付款。二是基金会捐赠项目及业务开支,首先由经办人填写《费用审批单》见(附表  二、附表三),说明资金支付内容、金额,根据资金额度逐级审批。  差旅报销单是《费用审批单》的**依据。便于财务进行项目核算的费用分配。  第***条受助人应与基金会签订《资助合同》,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应向基金会出具收据。  第六章票据管理  第***条本基金会出纳负责保管《接受捐赠**收据》、支票等各类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章成本(费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成本核算的基本任务是反映项目管理、执行和服务过程的各项耗费,并结合预测、计划、**、分析和考核,合理安排使用人力、物力、财力,降低成本(费用),改善项目管理,为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建立良好的基础。  第二十六条成本(费用)一般包括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等。本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定相应的成本费用核算办法,建立和健全项目成本(费用)核算**。  第二十七条有关成本(费用)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二十八条因项目策划、信息沟通、捐赠服务及捐款筹集等,需向捐赠人提供项目或活动成本估算,由财务人员与相关项目管理人员负责。在提交成本估算前,应经秘书长批准。项目成本(费用)估算,按照成本核算的原则和方法进行,必须提供可靠的人力、物资、费用支出的估算依据。  第八章物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公益慈善事业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三十条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三十一条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二千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二千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保管、调拨、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购(建)固定资产特别是房产等,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提出两种以上方案,择优选用。  (三)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二条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管理**科学。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三条捐赠物资是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玩具等物资。捐赠物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财务分析与财务**  第三十四条财务分析与财务**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  第***条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成本(费用)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业务活动和经济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十章财务决算  第三十七条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公益慈善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帐簿为基本依据,认真**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帐表一致、帐帐一致、帐证一致、帐实一致。  第三十九条本基金会严格按照《会计**》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年度财务报告对外披露须经理事长批准。  第十一章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利益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负债水*、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二条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会计**》的规定,本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基金会采用的主要会计**、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四十四条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人员负责按《会计**》核算并编制,报秘书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五条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经济业务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三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未涉及由投资形成的资产及其它资产,此类资产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长**实施。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长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3篇(扩展3)——最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文最新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条例全文1  第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审慎、稳健管理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批准的比例在境内外市场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应当坚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长期性原则,在*批准的固定收益类、股票类和未上市股权类等资产种类及其比例幅度内合理配置资产。  第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制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资产配置计划、确定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进行风险评估,并集体讨论决定。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风险管理和内部**办法,在管理运营的各个环节对风险进行识别、衡量、评估、监测和应对,有效防范和**风险。风险管理和内部**办法应当报**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会计核算办法,并报**门审核批准。  第八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情况,提交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可以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或者以*批准的其他方式投资。  第十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的,应当选择符合法定条件的专业投资管理机构、专业托管机构分别担任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公正的原则选聘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发布选聘信息、**专家评审、集体讨论决定并公布选聘结果。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选聘办法,并报**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与聘任的.投资管理人、托管人分别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托管合同,并报**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外汇管理部门、*证券**管理机构、*银行业**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应当制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考评办法,根据考评办法对投资管理人投资、托管人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是否继续聘任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进行投资;  (二)按照规定提取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三)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报告投资情况;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安全保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约定,根据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规定和托管合同的约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的投资;  (四)执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的指令,并报告托管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应当**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于投资管理人投资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财产。  第十六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财产混同于其他财产投资、保管;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未公开的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按照****享受税收优惠。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3篇(扩展4)——城市供水条例全文3篇城市供水条例全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本条例所称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本条例所称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属设施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三条从事城市供**作和使用城市供水,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作实行开发水源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应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六条国家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鼓励城市供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的现代化水*。  第七条*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供**作。省、**区人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作。县级以上城市人民*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供**作。  第八条对在城市供**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城市供水条例全文2  第九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应当**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条编制的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从城市发展的需要出发,并与水资源统筹规划和水长期供求计划相协调。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根据当地情况,合理安排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社会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批准后公布,定跨省、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批准后公布。  第十四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城市供水条例全文3  第二十七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供水的企业对其管理的城市供水的专用水库、引水渠道、取水口、泵站、井群、输(配)水管网、进户总水表、净(配)水厂、公用水站等设施,应当定期检查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二十八条用水单位自行建设的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并交其**管理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九条在规定的城市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或者修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条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以上人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涉及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查明地下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城市供水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  第三十二条禁止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水管网系统连接;因特殊情况确需连接的,必须经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同意,报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管道连接处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禁止产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3篇(扩展5)——最新陕西计生条例全文3篇最新陕西计生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保障人口安全,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户籍或者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和其他**。  第三条 公民有生育的**和**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  第四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稳定低生育水*,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建立健全统筹协调、**管理、优质服务、综合治理、宣传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  第五条 各级人民***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负责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加强行政执法和技术服务队伍建设,保障经费投入,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健全基层管理服务网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行政,文明执法,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取证,**技术鉴定,但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 各级人民*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最新陕西计生条例全文2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应当合理配置医疗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源,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条件;完善婚前、孕前和孕产期保健**,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  第***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以下统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的设置标准,并按照批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管理。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不得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不具备资质的单位和不具备资格的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禁止出租、转让、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科室。  第三十六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生殖健康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及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服务;  (三)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  (四)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  (五)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并提供术后相关的咨询、随访服务;  (六)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第三十七条 国家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药具。免费避孕药具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供应、发放和管理。  禁止倒卖、变卖、销售国家提供的免费避孕药具。  第三十八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基层计划生育服务**应当做好育龄群众避孕药具免费发放工作,提供相关避孕节育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帮助育龄夫妻自觉采取安全、有效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三十九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发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发现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生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鉴定、处理。  第四十条 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下列基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一)孕情、宫内***安全情况监测;  (二)放置、取出宫内***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三)人工流产、引产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四)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  (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和治疗;  (六)经批准施行的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前款所需经费,农村居民由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城镇居民在医疗保险或者生育保险中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或者不属于其中支付项目的,由所在单位支付或者在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中支付。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将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予以公示。  第四十一条 实行农村妇女孕期、产前免费检查和住院分娩补助**,在农村育龄妇女中开展生殖健康定期检查。所需费用由各级人民*承担,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第四十二条 育龄夫妻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伤残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第四十三条 计划生育科研单位,应当加强节育和优生的科学研究,推广节育和优生新技术。  节育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应当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禁止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以及其他技术**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禁止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为孕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和医务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孕妇所孕胎儿性别。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  第四十五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超声波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设备备案登记、超声波妊娠检查诊断登记、人工引产登记、生育**登记及婴儿出生**登记报告等管理**,并定期向主管的卫生行政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最新陕西计生条例全文3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以所在地的县(市、区)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收入超过基数的,还应当加收超过数额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乘以多生育子女数计征社会抚养费;  (二)重婚生育子女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分别按照第(一)项规定标准的高限征收社会抚养费;  (三)未婚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未婚生育子女,该子女父母又与他人生育子女的,对当事人按照第(一)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七条 规避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非法送养、收养子女的,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参照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九条 未按规定参加孕情检查或者提供孕情检查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替代他人参加孕情检查或者提供虚假孕情检查证明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分别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 符合再生育规定,未申领生育证怀孕的,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补领生育证;拒不补领生育证生育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取消独生子女及其父母享受或者获得的相关待遇和荣誉,追回已领取的奖金、补助、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其他优惠、奖励。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或者不落实有关计划生育奖励措施以及不协助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单位,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上一级人民*责令限期改正,单位当年不得评为各类先进,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逾期不支付奖励金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单位按应付金额二倍的标准,向独生子女父母支付奖励金。  第六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未**执行计划生育有关奖励、优惠规定的,由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转让、承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科室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非法倒卖、变卖、销售国家免费提供的避孕药具的,由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3篇(扩展6)——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全文3篇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省发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省有关行政部门拟定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本条例。  市、县(市、区,下同)发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综合协调和**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  第五条 省、市、县人民*有关行政部门(以下统称行政**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受理投诉,**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一)建设行政部门**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项目以及市政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二)经贸行政部门**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三)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投标活动;  (四)水利、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保、科技、信息产业等行政部门**相应行业的招标投标活动。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行政部门实施**。  第六条 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自律。鼓励建立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标投标协会,维护招标投标市场秩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和公正进行。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全文2  第七条 使用下列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项目管理以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规定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和各种*性专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权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或者国家**性贷款的项目;  (四)*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或者外国*贷款的项目;  (六)使用国际**或者外国*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下列项目达到规定标准的,*及其****选择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必须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一)土地、矿产等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二)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城市污水和生活垃圾处理等*特许经营项目;  (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四)***或者资助的重大科研项目。  第九条 本条例第 七条、第 八条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人民*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条 本条例第 七条、第 八条所列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招标:  (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而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人数要求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以下统称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应当经省人民*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批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除国家和本条例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外,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自愿采用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建设、货物和服务采购。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全文3  第十二条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招标。  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告诉有关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的项目,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批准;其他项目,其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法律、行政法规对核准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具有招标**资格的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机构。  招标人委托招标的,应当与招标**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和义务。  招标人不得对招标**机构提出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不得与招标**机构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招标**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招标事宜。未经招标人同意,招标**机构不得转让**业务。  招标**机构不得为投标人提供其**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第十六条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招标**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发布。未在上述指定**发布**的,视为未**。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八条 招标**、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性质、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和资金来源;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五)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应当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方法。选择本条例第 八条规定的项目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价法。  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支票。招标文件应当确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方式。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五个工作日前将招标文件送有关行政**部门备案。有关行政**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的性质、特点和要求,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标准和方法。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注明正本与副本,并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在一个招标项目中,一个投标人只能向招标人报送一个有效投标文件。  第***条 投标人撤回投标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接到书面通知后三十日内返还其投标保证金。  第***条 投标截止时间届满时,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报经有关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  (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  (三)**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  (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  (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  (二)招标人在开标前私自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投标人之间事先约定中标者,并以此为策略参加投标;  (三)投标人之间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串通投标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  禁止出借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投标。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3篇(扩展7)——博物馆条例全文 (菁选3篇)博物馆条例全文1  第一条 为了促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发挥博物馆功能,满足公民精神文化需求,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博物馆,是指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的非营利**。  博物馆包括国有博物馆和非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国有博物馆;利用或者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博物馆为非国有博物馆。  国家在博物馆的设立条件、提供社会服务、规范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定、财税扶持**等方面,公*对待国有和非国有博物馆。  第三条 博物馆开展社会服务应当坚持为人民服务、为****服务的方向和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  第四条 国家制定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完善博物馆体系。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设立博物馆。  第五条 国有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非国有博物馆的举办者应当保障博物馆的正常运行经费。  国家鼓励设立公益性基金为博物馆提供经费,鼓励博物馆多渠道筹措资金促进自身发展。  第六条 博物馆**享受税收优惠。  **设立博物馆或者向博物馆提供捐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七条 国家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博物馆**管理工作。*其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博物馆**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其他****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博物馆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博物馆行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指导、**会员的业务活动,促进博物馆事业健康发展。  第九条 对为博物馆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博物馆条例全文2  第二十八条 博物馆应当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公众开放。  第二十九条 博物馆应当向公众**具体开放时间。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博物馆应当开放。  第三十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与办馆宗旨相适应,突出藏品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技术、材料、工艺和表现手法,达到形式与内容的****;  (四)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  (五)采用多种形式提供科学、准确、生动的文字说明和讲解服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陈列展览的主题和内容不适宜未成年人的,博物馆不得接纳未成年人。  第三十一条 博物馆举办陈列展览的,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品说明、讲解词等向陈列展览举办地的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备案。  各级人民*文物主管部门和博物馆行业**应当加强对博物馆陈列展览的指导和**。  第三十二条 博物馆应当配备适当的专业人员,根据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接受能力进行讲解;学校寒暑假期间,具备条件的博物馆应当增设适合学生特点的陈列展览项目。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博物馆向公众免费开放。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对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博物馆给予必要的经费**。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其门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博物馆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应当对未成年人、成年学生、教师、老年人、残疾人和**等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博物馆实行优惠的项目和标准应当向公众**。  第三十四条 博物馆应当根据自身特点、条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社会教育和服务活动,参与社区文化建设和对外文化交流与合作。  国家鼓励博物馆挖掘藏品内涵,与文化创意、旅游等产业相结合,开发衍生产品,增强博物馆发展能力。  第***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家文物主管部门,制定利用博物馆资源开展教育教学、社会实践活动的**措施。  地方各级人民*教育行政部门应当鼓励学校结合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学生到博物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  博物馆应当对学校开展各类相关教育教学活动提供**和帮助。  第三十六条 博物馆应当发挥藏品优势,开展相关专业领域的理论及应用研究,提高业务水*,促进专业人才的成长。  博物馆应当为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专家学者等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供**和帮助。  第三十七条 公众应当爱护博物馆展品、设施及环境,不得损坏博物馆的展品、设施。  第三十八条 博物馆行业**可以根据博物馆的教育、服务及藏品保护、研究和展示水*,对博物馆进行评估。具体办法由国家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其他****制定。博物馆条例全文3  第三十九条 博物馆取得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或者陈列展览的主题、内容造成**影响的,由省、**区、直辖市人民*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条 博物馆从事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文物保护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博物馆从事非文物藏品的商业经营活动,或者从事其他商业经营活动违反办馆宗旨、损害观众利益的,由省、**区、直辖市人民*文物主管部门或者有关登记管理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博物馆自取得登记证书之日起6个月内未向公众开放,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的,由省、**区、直辖市人民*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博物馆违反有关价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馆址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价格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文物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由本级人民*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3篇(扩展8)——最新《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菁选3篇)最新《森林防火条例》全文1  第十三条 省、**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或者*授权的部门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和省、**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应当**乡(镇)人民*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及其****应当**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 在林区**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 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森林火灾案件。  第***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条 县级以上人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区、直辖市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人民*和*人民武装**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材。  第二十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经省、**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根据需要发布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的**管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发布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最新《森林防火条例》全文2  第四十条 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提出**报告;当地人民*应当根据**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制定。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统计机构,并及时**本级人民*****。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四十四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区、直辖市人民*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最新《森林防火条例》全文3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的,**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全国社保基金条例全文3篇(扩展9)——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全文湖北省城镇供水条例全文1  第二十七条 供水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取水许可证、卫生许可证;  (二)有符合标准的供水水源和制水、输配水设施;  (三)具备水质检测能力,能够开展与供水规模相适应的原水和供水水质自检;  (四)有健全的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城镇公共供水应当由*主导,可以**实行特许经营。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由省人民*制定。  第二十九条 城镇供水特许经营者确定后,应当通过当地*网站和其他主要****将特许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公示期满后,由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与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期间,市、县人民*应当**中介机构、专家、用户、社会公众对特许经营者的经营情况进行年度评估。  第三十条 城镇供水特许经营者应当遵守特许经营协议。在特许经营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城镇供水主管部门应当**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并可以实施临时接管:  (一)不按照规定提供供水服务,严重损害用户权益的;  (二)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  (四)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事故的;  (五)财务状况严重恶化,无力保证城镇正常供水的;  (六)年度评估为不合格的;  (七)不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提供供水服务、严重影响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供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二)按照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水压测试点,并保证供水管网压力符合城镇供水水压标准;  (三)保障稳定、不间断供水;  (四)安装的结算水表符合国家计量规定,并定期检定、维修和更换;  (五)建立经营服务信息公开**,公开水质、水价等相关信息,接受公众**;  (六)建立投诉、查询专线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答复、处理用户反映的供水问题;  (七)按照城镇供水、卫生主管部门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城镇供水应急预案,应对城镇供水突发事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  供水单位应当依据城镇供水应急预案,制定本单位供水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备救援器材装备,并定期**演练。  第三十三条 供水单位的净水、水泵运行、水质检测等岗位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健康体检和专业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的**、义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保障用户用水权益。  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水费;无正当理由逾期三十日不交纳水费的,经催交两次以上,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违约金;经催交三次以上仍不交纳的,供水单位可以依据合同约定中止供水。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单位应当及时恢复供水。  省人民*城镇供水主管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供用水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条 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不同用水性质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  用户与供水单位对结算水表计量准确度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当地质量**部门申请校核检定。  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告知供水单位;供水单位应当及时予以维修或者更换。因供水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水表造成水表计量数增加或者用水量无法计算的,由供水单位负担有关水费。  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单位可以按照其前十二个月的*均用水量计算用水量。  第三十六条 城镇供水价格应当按照生活用水保本微利、其他用水合理计价的原则制定。  物价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时,应当实行供水单位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听证,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推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和非居民生活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  实行阶梯式水价和超定额加价的地区,可以在合理核定各级水量基数的情况下,适当扩大各级水量间的差价,促进节约用水。  超定额加价水费全额**财政,用于节水技术、设施、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的工程建设、宣传、培训、奖励等。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用水行为:  (一)擅自操作供水公共管道阀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市政设施取水;  (二)擅自改装、拆除、损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  (三)盗用或者转供城镇供水;  (四)擅自改变用水性质;  (五)擅自在公共供水管道上装泵抽水;  (六)其他危害供水安全和盗窃自来水资源的行为。  有前款用水行为的,由供水单位按照取水管道口径常用流量和实际用水时间计算取水量。实际用水时间无法确定的,按照前十二个月的行业或者个人*均用水时间计算。  第三十九条 城镇用水实行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对单位用水实行计划用水**。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制定城镇节水规划,**开展节水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节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  市、县人民*确定的节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或者省规定的定额,核定计划用水单位的年度和月度用水计划指标,并每月进行考核。供水单位应当每月向主管部门报送计划用水单位月度实际用水量报表。  第四十条 用水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节水设施,应当使用节水型工艺、设备和器具,并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器具。  第四十一条 工业用水应当推行节水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提高水利用效率。  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生活器具,循环利用水资源,提高生活用水效率。  市政、绿化、景观、环卫等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雨水和地表水。  规划用地面积二万*方米以上的新建建筑物应当配套建设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前言】补贴属于额外支付的一定额度的费用,它不属于工资,是福利的一部分,补贴有很多种,补贴一般企业、事业单位等非个人性质的组织,属无偿所得,没有通过付出就能获得。补贴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工资是由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基本解释:1、贴补(多指财政上的)。2、泛指政府付与服务设施的全部款项,包括对实际服务设施的补偿及纯津贴。3、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补贴是工资总额的一部分。法律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工资支付的项目,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住房补贴是国家为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是指将单位原用于建房、购房的资金转化为住房补贴,分不同时间或一次性发放给职工,再由职工到住房市场通过购买,或租赁等方式解决住房问题。对不享受国家福利性住房分配政策的职工,单位应当按照地方政府规定的补助标准,住房补贴按一次或每月一次计入职工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专户,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首先,单位帮领回之前提交的审核材料,社保局失业待遇科会在《审核确认表》上备注是否审核通过的情况。 拿回来后,失业人员会接到原单位的通知去领取本人需要办理的材料。一般社保局那边会告知单位的负责人,所以如果本人不懂的可以问单位办事的负责人。 如果个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后,就要在解除劳动关系的60日内去社保局失业待遇科办理《失业证》 准备好材料。1、具有市县非农业常住户口。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或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或定期定量补助的社会优抚对象。3、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在7.5(含)平方米以下。4、家庭未承租廉租房、经济租赁房(含享受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且未购买定向销售经济适用房、拆迁定向安置用房。(1)第一步。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 http://fuwu.rsj.beijing.gov.cn/jntsbt/web/index.html(2)第二步。选择个人用户登录,可选择短信登录填写社保卡预留的手机号(不知道可以找公司办公室查看或修改)(3)第三步。如图选择技能提升补贴(4)第四步。填写证书信息及银行卡号,坐等一个月内会打款(有短信提醒的)申请条件:(一)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二)自2019年1月1日起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申请技能提升补贴时,属于企业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四)持有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试点企业 (含央企在京子公司、分公司)核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自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按规定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五)在本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12个月)以上。1、首先残疾人要具有残疾证才能申请残疾生活补助费,也就是地方通常的最低生活保障金,申请办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要以户为单位,持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收入证明等,向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对于人户分离的申请人员,由申请人现居住地的居(村)委会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并将有关证明提供给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申请低保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地区,要向其家庭主体户口所在地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其他不在此地的成员,应提供由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出据的有关证明等。3、县级残联负责残疾人证的申办受理、核发管理等工作。4、县级残联按照省级卫生计生委和残联指定的医院或专业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作出的残疾类别和残疾等级评定结论,核发残疾人证,并负责办证原始档案管理。5、省级残联、地市级残联做好残疾人证核发、使用、管理等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省级残联和卫生计生委成立残疾评定专家委员会,负责受理残疾评定争议。一、补贴、津贴有什么区别?答:津贴和补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均列入职工薪酬核算。1、津贴,是指为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补充形式。常见的包括矿山井下津贴、高温津贴、野外作业津贴、林区津贴、山区津贴、驻岛津贴、艰苦气象台站津贴、技术性津贴、保健津贴、医疗卫生津贴等。2、补贴,则是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等。二、什么是稳岗补贴,怎么领取?答:稳岗补贴是指为保障社会大局的稳定,保障广大企业职工的权益,国家政府为鼓励在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过程中,企业积极采取技能培训、转岗安置、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尽量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出台了企业稳岗补贴政策,对稳岗得力的企业发放稳岗补贴。1、稳岗补贴就是为了稳定企业岗位职工,减少裁员或不裁员而对企业发放补助性补贴。2、在县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由县区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补贴意见,经同级人社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提交补贴资料审核。3、在市本级参保的企业直接向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提出补贴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中心审核完毕后,提交市人社行政部门审定。市人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核定的次日起,在市人社部门机关网站公示相关信息5个工作日。三、社保补贴是按什么算的?答: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支持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可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想要了解更多社保方面的小知识欢迎持续关注我们!以上内容由云南远创人力资源为大家带来解读,后续我们会继续为大家提供更为优质的社保第一资讯!欢迎大家评论转发!如果你还有其他社保问题可以留言或者后台私信我们哟!咨询电话18288641167,企业淘宝店:云南社保公积金。声明:本文内容由脉脉用户自发贡献,部分内容可能整编自互联网,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脉脉不拥有其著作权,亦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果您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发邮件至maimai@taou.com,一经查实,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通讯补贴需要交个税吗 的文章

更多推荐

版权声明:文章内容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点击这里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及时删除。

点击添加站长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