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付买房交了定金房东不出现子不租了房东要求我赔偿

阿姨的聊天,转账前我又打了个电话录音了

情况说明:今天看上了一套房东的个人房子,准备长租一年,但是因为自己6.30才毕业,所以想6.15开始算租期,房东阿姨也同意了,但是房东说让我微信转账4000算作定金,这房子不给别人看了,然后6.15签合同定金转为押金,再付12000就可以(月租4000,押一付三)。

疑虑:我们问阿姨这定金也要签个合同吧,不然我给了钱也没有啥凭证证明,阿姨说微信就可以,合同我不会搞那些东西,正式签租房合同还得让我闺女回来跟你签。那我就比较担心了!!就是现在付了定金,一直到6.15这之间房东做出来一些不合理的要求,比如涨价,房子改动巴拉巴拉的,我想毁约那定金也要不回来了???至于阿姨跑路倒不至于,阿姨的另一个租客住了七年了,阿姨本人也是老北京人,估计不太会跑路。

另外,我也有跟阿姨提到定金问题要不跟她闺女沟通,但是阿姨拒绝了说还是跟她自己谈吧,可能阿姨不想让签到闺女那里或者打扰闺女工作吧。

提问:如果我现在微信给了阿姨钱做定金不签合同,是不是合适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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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房交了没签合同能退吗?

租房时,交付了定金可以跟房东协商退还,如果房东不同意退还定金,则一般情况下定金是不能退还的。

二、定金是在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替代物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587条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三、定金的相关法律有哪些

1、我国《民法典》规定: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第一百一十七条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第一百二十条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可以适用。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就是关于没签合同交了定金后来不想租房定金能退还吗这个问题的解答内容。依据上文,一把来说交了定金就意味着是和房东达成初步合同决定租房了,如果事后反悔房东是可以扣留定金的。更多相关知识请咨询相关为您做进一步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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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租房租满5年可交易。未来几年,重点加大...

  • 按照《担保法》第63条,这些现金属于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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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自古以来讲究的就是信誉,但是最近关于房子买卖的问题,很多人都不守信用,大部分的原因都是因为房价上涨,觉得当初卖的太便宜了,现在不想卖了。都说买卖自由,有时候毁约无可厚非,但是有些人违约都那么理直气壮,实在让人无法理解。

市民曹先生看中的是城市果岭的房子,面子80多平米,成交价110万元,9月份的时候在一家名为玖卓地产店里,曹先生和女房东冯女士签定了房屋转让居间合同,双方约定10月28号签定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曹先生支付了10万块钱定金,同时合同上也写明了违约金也是10万元。

但是快到约定的时间签定正式的房屋转让合同时,冯女士却怎么也不来,直到28号曹先生打电话过去,对方表示还是不过来签定合同,只是说这个房子他老公有债务问题。城市果岭的这套房子,属于冯女士和她老公夫妻共有,按照冯女士发来的资料照片,房子在5、6月份已经被杭州两家区级人民法院先后查封,理由是涉及债务纠纷。

看来房子是买不成了,于是曹先生要求对方按照合同办事,据说冯女士愿意退还10万块钱的定金,但是10万块钱的违约金没得商量。同时曹先生有个疑问,既然在签约之前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那房产中介为什么还要促成这笔交易呢?找到这家玖卓地产门店,其负责人表示,他们调查过房源情况,但是具体的调查途径不便透露。

同时这家中介也表示,他们在房东挂牌的时候就已经查过了,当时的产权清晰,名下也没有任何问题。随后再联系房东冯女士的时候,对方不愿过来协商,冯女士在电话中表示,这笔交易是买家和房产中介太心急,而自己并不想这么快签约,另外冯女士也承认丈夫欠了外债,但是在签约之前她并不知道房子已经被查封了。

由此,冯女士认为这并不存在违约,因为她是不知情的,而且冯女士也说,自己的丈夫也不是很清楚房子被查封的事情,所以十万块钱定金肯定会还给曹先生,但是十万块钱的违约金她一分钱都不会付。对此房产中介和律师都认为,女房东的理由站不住脚。由于现在三方都谈不拢,所以曹先生准备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此事。

这事谁碰到都会很郁闷,你说签订了合同又不卖房了,不卖也就算了把,这违约金要出吧,居然还赖账!同时难道房东和中介,真的就不清楚房源的情况?对于此事大家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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