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孩子应该父母离婚小孩子归谁抚养养呢?

【基本案情】 某男与某女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两个女儿,大女儿7岁,小女儿3岁。后两人因感情不和,女方起诉离婚,并要求两个女儿归自己抚养。

庭审中女方举证两个孩子从小由自己带大,与男方分居期间两个孩子也由自己抚养,与自己感情较深;父母身体健康,能够帮忙照料孩子;自己有一定的收入来源,能够负担孩子的日常开支。因此,要求两个女儿均归自己抚养。男方则举证与孩子的感情基础较好,即便分居期间也尽力照料女儿;自己收入高于女方且较为稳定;自己能为孩子提供独立的生活空间;自己所在小区的教育资源优于女方居住小区的教育资源;自身的文化水平较高,在教育和管理孩子学习方面更有优势;自己父母的身体硬朗,能够帮忙照料孩子。

最终,法官遵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将大女儿判归男方抚养,将小女儿判归女方抚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孩子不是父母的附属品,更不是父母婚姻不能继续的牺牲品。司法实践中,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孩子抚养权的判归遵循“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遵循该原则,当事人可以从硬实力和软实力两方面搜集证据并进行阐述:硬实力如自身的经济基础稳定且足以负担孩子日常的教育生活开支、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教育资源、能为孩子提供舒适的生活空间、家中老人能帮忙照料孩子等方面进行阐述,软实力如自身接受教育的水平较高、自身教育管理孩子具有的优势、自身情绪稳定能给孩子一个良好的成长空间、自身与孩子的感情基础较深等。因此,法院经综合考虑,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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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玮敏王丽/供稿

  韩某(女)和李某(男)婚后生育一子,目前孩子一岁半。但是由于双方婚前相互了解较少,婚后发现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于是,韩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同时要求婚生子由韩某抚养。李某同意离婚,但是在孩子的抚养权上不愿作出让步,认为孩子应当由李某直接抚养。

  法院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法院准予离婚。在孩子的抚养权上,法院考虑到孩子不足两岁,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母亲韩某生活,且韩某并不存在对孩子成长不利的条件。所以,法院认为孩子由韩某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李某作为孩子的父亲,享有探望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本条的前两款明确了父母离婚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目的在于维护子女的合法权益。

  本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问题,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本条分别规定了孩子在不满两周岁、已满两周岁、已满八周岁的不同情形下,原则上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合适。孩子不满两周岁的,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孩子已满两周岁不满八周岁的,如果父母对抚养权问题协议不成,则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孩子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本案中,由于孩子不满两周岁,且自出生以来一直跟随母亲生活,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处理孩子的抚养权,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仅规定了“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相对于婚姻法,此次民法典增加了“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的规定。该规定主要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提高了立法等级,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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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了孩子怎么办,抚养权归谁?离婚夫妻可以先协商解决孩子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的,只能通过法院判决处理。   离婚了孩子怎么办,抚养权归谁?  

()协议处理孩子抚养权  离婚家庭的子女随父方生活还是随母方生活,可以由双方在离婚的时候协商决定。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随哪方生活。   在离婚之诉中,如果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达成协议,一般法院会尊重其协议,但是双方协议由父方或母方抚养子女对子女正常生活有严重不利的除外。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应该尊重双方协议。

  ()诉讼处理孩子抚养权  

1、子女不足两周岁  如果离婚家庭有不足两周岁的子女,那么考虑到子女较小,更加需要母亲的照顾,有的可能尚处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规定离婚后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实际上不能或不愿抚养子女的可以随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等。   2、子女在两周岁以上  离婚家庭的子女在两周岁以上,且双方同争子女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双方的情况,看子女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子女随父母中其中一方时间较长,对这一方较有感情,则孩子应随这一方生活;子女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或与之感情较深,也可以作为决定子女随父方还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调节或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这个因素,如果子女与祖父母关系较密切,那么一般判决随父方生活,相反,则随母方生活。当然这是在双方其他条件均等的情况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那么子女自然不适于与之一起生活。   另外还要考虑父母双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已经丧失生育能力,那么在这方抚养孩子无不利因素时,应优先考虑这一方;再如,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则应优先考虑前者。   3、子女在十周岁以上  在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的能力,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双方都具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才考虑子女个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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