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被侵害后如何寻求免费的法律援助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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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申请需具备如下条件:一、有证据证明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有实现权利可能;二、未成年人及确无经济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三、工作站认为有必要向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其他情况。


    未成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未成年人的证明;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或其他亲属的、户籍证明及其他能够证明其与未成年人之间关系的材料。如未成年人无明确的监护人或亲属,应由其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委会出具证明;三、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四、证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全部材料;五、工作站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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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前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呈多发趋势

近年来,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呈现多发趋势,这些案件触犯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强奸、强制猥亵、侮辱妇女、儿童等方面,这些案件的发生给未成年人特别是女性未成年人身心权益造成严重伤害。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一)案件呈现多发态势。2018年至今我县检察院共办理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126件136人,其中2018年办理46件46人,2019年办理41件47人,2020年截止到10月份共办理39件43人。其中包含的罪名有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和猥亵儿童罪。

(二)熟人作案增多。据统计,这些犯罪嫌疑人中,有30% 的人与被害人有邻居、亲友等关系,在这种彼此熟悉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凭借自身的身份或地位,非常容易接近被害人。我县检察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徐某猥亵儿童案中,犯罪嫌疑人徐某与被害人赵某就是一个小区的邻居,其多次以给被害人糖果、练习本等小礼物,多次将被害人赵某诱骗至房间内进行猥亵。

(三)犯罪嫌疑人社会背景相似。多数犯罪嫌疑人年龄偏大、受教育程度不高、长期单身。在我县检察院办理的50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中,40岁以上的占到7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到85%,长期鳏居或单身的占到70%。

(四)多数受害人家庭环境存在不稳定因素。我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中,家庭存在不稳定因素、父母监护不力的占到75%。这些家庭的受害人往往居住环境比较差,周围邻居成员复杂,家长疏于照顾孩子,长期尽不到监护职责,被害人长期欠缺家庭的教育和庇护,使他们遭受侵害的风险加大。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强奸案中,被害人徐某年仅12周岁,因父母离异,长期感受不到家庭温暖,沉溺于网络,利用QQ结识犯罪嫌疑人李某,李某以谈恋爱为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致使被害人徐某的身体和心理受到极大伤害。

(五)被侵害对象主要集中在年幼儿童、智障人员以及未成年人学生。年幼儿童由于年龄偏低,认知能力、辨别能力以及反抗能力都比较差,更容易成为性侵害的犯罪对象。有的甚至在犯罪嫌疑人的恐吓与哄骗下,长期遭受侵害而不敢告诉家人。在我县检察院办理的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中,从2018年开始1周岁到12周岁的被害人有29人,12到14周岁的被害人有12人,14到18周岁的被害人有33人,其中幼女占55%;其中2018年至2020年办理智障人员被侵害人数为2人;作为未成年人学生,特别是女学生未成年人,她们对成年异性,有一定的戒备,但警惕性不高,一旦受到威胁便不敢反抗。今年我县检察院办理的王某强制猥亵儿童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系该学校某班的老师,被害人系5个女学生,在上课的过程中王某公然实施猥亵,这5个女学生在受到王某威胁的情况下不敢予以反抗,任由王某实施犯罪行为。

(六)犯罪手段简单,社会危害性大。犯罪嫌疑人多以给零食、钱财、玩具等方式引诱、哄骗被害人,继而实施猥亵或强奸行为。虽然犯罪手段单一,但由于未成年人正处于心智和生理发展的关键时期,遭受性侵害犯的孩子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会不同程度地表现出一系列精神症状,例如:恐惧、焦虑、抑郁、暴食或厌食、不喜欢自己的身体、对身体有异样感、低自尊、行为退缩、攻击性行为、药物滥用、自杀或企图自杀等。在我县检察院对被害人调查回访中发现,有80%的被害人出现了轻度抑郁的症状,其中有15名被害人因此不愿出门、不敢上学,不愿面对昔日同学、朋友而选择了转学。

二、未成年人被性侵害案件多发原因分析

(一)未成年少女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差

一是年幼无知,性知识匮乏。被侵害人缺乏基本的生理和性方面的知识,尤其是农村地区幼女的性知识教育基本处于缺失状态,幼女的性知识极其贫乏,很多幼女因不懂得性侵害的危害性,被侵害还浑然不知。如李某猥亵儿童案中,被侵害人田某年仅七岁,李某以一元二元的零花钱或者八宝粥等零食为诱饵哄骗并猥亵田某后,田某却根本不知道自己遭受性侵,直到其母亲发现田某内裤上的血迹追问之下才案发。

二是青春期少女,易轻信他人。处于青春期的未成年女孩,性意识朦胧,但身心还不成熟,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不强,容易轻信他人。如申某、王某强奸案中,犯罪嫌疑人申某、王某以帮忙打架为由将被害人李某骗出学校,后又李某骗至我县某宾馆,在宾馆里申某、王某又引诱李某吸食毒品,并且在李某吸食毒品后无反抗能力的情况下将其强奸。

三是自我保护能力差。未成年女孩由于自身生理、心理均不成熟,加上身体力量与成年人相差悬殊等因素,当遇到侵害时,不懂得怎么去保护自己,防卫能力较弱。另外,由于法制意识淡薄,不会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甚至有些女孩在遭受侵害后,由于受到恐吓或者觉得丢人,不敢也不愿将被害之事告诉父母或者他人,而致使多次被侵害,犯罪分子却长期逍遥法外。

四是由于自身不良习气导致被侵害。个别未成年女孩,穿着暴露,爱上网聊天,爱贪占小便宜、爱打架等不良的生活习惯,给怀有不良企图的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如许某强奸案中,许某与徐某因为琐事争吵,在双方约人打架的过程中,许某将徐某带至隐蔽处实施了性侵行为,而且据许某供述,因徐某穿着暴露,所以起了不良念头。

(二)家庭教育不当和监护的缺失

一方面家长疏于对女孩的性知识、性安全和自我保护的教育。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羞于谈“性”,谈“性”色变,即便有些父母能够意识到对子女进行性教育的必要性,也往往不敢对子女谈太多。特别是农村地区,教育相对落后,很多父母本身文化程度不高,思想保守落后,更很少有对子女进行性知识教育的。常见有孩子问自己是哪儿来的,家长一般都以“捡来的”“河里捞上来的”等等答案来回避这一问题。家长不去进行教育引导,而孩子通过其他途径又得不到相关知识和正确的教育,导致孩子常常因缺乏必要的性常识、警惕性而遭受侵害。另一方面,家长忽视对孩子的监管。家长往往忙于自身工作,无暇顾及孩子,或者留孩子独自一人在家;或者放任孩子自己外出玩耍;或者放任孩子上网聊天等。特别农村地区,很多父母外出打工,孩子留给爷爷奶奶照顾,更无法很好地管理约束孩子。这些监管方式存在的安全隐患,往往让犯罪分子钻了空子进行犯罪。另外,很多家长,特别是农村的家长,忽视与孩子的沟通交流,或者管理方法过于简单、粗暴,导致孩子遇到问题、遭受侵害时,害怕受到父母责怪,不敢也不愿告诉父母。如刘某案中,被害人张某因为怕被父母批评,直到侵害发生两年后才敢告诉其家长。

(三)学校教育和管理不到位

一是学校性教育的缺位。学校作为学生性知识的重要获得来源,却没有真正承担起自己应尽的责任。虽然有生理卫生课,但没有真正的开课,老师为了避免尴尬,往往让学生自己看书,或者一带而过。更没有专门开设的性教育课程,导致许多未成年人对性知识一无所知,即便自身已经遭受性侵害却意识不到,更不懂得面对性侵害时如何保护自己。二是学校管理的松懈。有些学校只重视教师的教学成果,把精力全部集中到抓教学质量上,忽视了对教师队伍的管理,放松了对教师的师德及法制教育。同时管理制度不规范,特别在学生管理以及教师与学生接触方面的监管是比较薄弱的,如男老师可以随便进出女学生宿舍,可以随便以谈话为由将学生叫到家中。这些监管漏洞,是造成校园性侵害案件的重要原因。三是学校打击犯罪的力度不够。法制观念淡薄,不能运用法律手段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如李某猥亵、强奸赵某案中,赵某的同学向教导主任反映了情况,但是教导主任只是和校长反映后找李某谈话,并没有报案,也没有对李某进行处理,直到被害人父母找上门来,学校还想促成“私了”。

(四)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不到位

一是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渗透。近年来,随着电视、计算机、手机等信息化设备的普及,特别是网络新媒体时代的到来,人们接收的信息越来越复杂,特别是一些黄色网站、黄色信息等不良文化的泛滥和腐蚀,对一些人的身心产生了极坏的影响,甚至导致道德意识败坏,性心理严重不健康,成为诱发性犯罪的重要原因。黄色传媒有三个特点:一是扩散快;二是毒害大;三是遗毒深。黄色传媒对青少年起着直接诱发作用。我县检察院办理的几起青少年强奸犯罪案件中了解到,其中一部分人的犯罪都是与色情文学作品有联系,他们由于好奇心观看了黄色录像,在好奇心的驱使下,越看越上瘾,总想试一试。如我县检察院办理徐某等人强奸案,他们均是在校学生,在暑假期间,因没有人管他们,先是频繁出入游戏场所,后结识了社会上有劣迹的人一起观看黄色录像,并逐渐上瘾,并拉同是在校女学生(未满十四周岁)一起观看,然后一起模仿,后就一发不可收拾,时常在宾馆等场所轮流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最终因强奸罪而分别判了刑。事后,他们均感慨说,是黄色录像害了他们。二是普法教育不到位。目前,承担保护未成年人义务的部门,大多开展的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教育,而针对性知识、性侵害防范的专门教育还不普及,很不到位。三是对犯罪分子打击力度不够。多数未成年少女在遭到性侵害后,由于自身认知能力、辨别能力和防范能力较差,不能及时举报犯罪;而监护人也没有马上意识到孩子被侵害,未及时报案,导致证据时过境迁,无法提取。甚至有些人在孩子遭受到性侵以后,为顾及“名声、面子”忍辱吞声,不诉诸于法律,放纵了犯罪。四是社会救助体系不完善。当孩子遭受性侵害后,由于害怕受到责骂或者曝光,她们往往不敢告诉父母和老师。而我们现在还没有一个专门的未成年人受到性侵害的救助机构,既能保护她们的隐私又能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这样可能会对这些花季少女有所帮助。

三、减少未成年人被性侵害犯案件的建议及对策

郯城县妇联在联合县教体局、县卫健局、县法院、县检察院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创新性开展未成年人安全和人身保护教育。一是启动““萱草书舍”公益项目。在全县选定部分困境儿童(尤其是孤贫儿童),为每位困境儿童对接一位爱心志愿者。志愿者陪伴孩子进行每年至少12次(每月一次)持续陪伴阅读活动,把爱和阅读的种子播种在孩子心里,让孩子们变得温暖、有力量。希望孩子们在这样长期温暖地陪伴下,能够自尊、自信、自爱,平稳度过青春期。二是拟在县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设立未成年人性侵救助站。招募法官、律师、心理辅导老师作为志愿者,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服务、法律援助等。

预防和保护未成年少女遭受性侵害,不是一两个人的责任,也不是一两个部门的责任,需要全社会将未成年人安全和人身保护教育纳入工作体系,积极构筑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安全防护网络。

一是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认真、全面地履行监护职责,避免未成年子女处于无人监管和保护的状态,比较常见的是对于年龄较小的子女不要让其单独外出、不要将其独自留在家中、上学放学路上要有成人陪同等。

二是对子女进行青春期教育和必要的性教育,使子女懂得必要的性知识,正确认识身体的变化和发育,克制自己性行为和自觉抵挡、拒绝异性的一些亲密行为。

三是教育子女如何避免受到性侵害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子女的警惕意识,增强自我保护的技能。告诉孩子,如果一旦不幸遭到性侵害,要做三件事情,立即告诉父母、报警、到医院检查身体状况。

四是家长要全面关心子女的成长。除了关心子女的学习外,还要关心子女的心理、身体、生活、习惯等其他方面的情况,注意和重视子女的变化和不正常表现,以便及时发现子女是否受到伤害,或者针对子女在成长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心理问题及时予以心理开导,必要时还可求助心理咨询部门。

五是家长也要提高辨别能力和法律意识。家长应该掌握被性侵害后未成年人的表现特征,能够及早发现问题,同时要有法律意识,发现问题,尽快报案,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惩罚犯罪,维护孩子的权利。

六是对受侵害的孩子要多关爱。孩子受性侵害后本能的反应是寻求父母的关爱,性侵害带给孩子的伤害是难以泯灭的,为帮孩子走出被性侵的阴影,家长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工作。如果孩子不愿意去学校,父母可以在家陪着孩子,做一些孩子喜欢但平时没时间做的事,如一起下棋、爬山、游泳、带孩子旅行等。经常拥抱孩子,告诉她发生了这样的事不是她的错,她依然是父母爱的那个孩子,爸爸妈妈永远爱他。父母情绪不好时,不要当着孩子的面发泄,也不要在孩子面前悲伤,否则孩子会内疚自责,有负罪感。不要当着孩子的面议论被性侵害的事情,不要带着她到罪犯面前或者学校大吵大闹,不要反复询问孩子受害经过,父母可以让孩子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但不要让孩子对公安机关或媒体等其他机构多次叙述被性侵害过程。父母要寻求专业心理医生来帮助孩子,及时与心理医生交流孩子的状况,配合心理医生帮助孩子进行心理康复。在孩子转入正常的生活和学习轨道之后,要加强对孩子进行预防性侵害的教育,同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避免再次发生对孩子的性侵害。

一是加强教师的师德与法制教育。强化教师队伍建设,育人先强身,树人先树己,组织开展师德师风自查、自纠活动,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注重职业道德修养和法制观念的树立,不断提高教师的素质,增强依法教书育人的自觉性。同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这些受到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作为反面教材,进行认真反思与总结,尽快出台相关措施,警示教育教师,切实杜绝教师针对女学生性犯罪的发生。

二是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学校应定期组织开展学生人身安全以及预防性侵害的针对性教育,同时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的生理、心理特点等,开设法律法规和生理卫生知识的相关课程,让学生知法、懂法,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理念,提高辨别自己权益是否被侵害的本领。同时要教育学生正确使用网络,慎交网友,洁身自好,不要随便与网友见面。

三是建立、健全学校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诱发教师犯罪的因素。学校应当制定制度,规定男教师应避免在全封闭场所为女生辅导功课或谈话;对学生进行生理检查必须由同性教师进行;住宿学生应由同性教师看管等。同时,完善对学生的日常管理,定期排查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教师与学生间相互信任、顺畅交流的良好关系,及时发现和疏导学生的不良行为,引导化解学生之间的矛盾纠纷,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氛围。

四是建立对教师的严格审查、选拔和监督机制。在选拔教师时,除考察其业务能力外,更加注重心理、道德等方面的考察;建立完善的教师执业监督机制,包括学生对品行不良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教师的反映、投诉;教师之间互相监督和举报;家长和社区对教师的监督等,同时严禁对举报、投诉教师违法行为的教师和学生打击报复,必要时可进行特殊保护。

五是对遭受性侵害的学生,要保护其隐私,在学生需要复学、转学、休学时,给予提供便利,以利于孩子在正常的环境中重新开始学习生活。

一是创建未成年被害人性侵害救助机构。建议救助机构由妇联、司法机关、学校、医疗机构联合成立,并设有法律室、心理室、医疗室,具备法律帮助、心理帮助和医疗帮助等职能,为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提供包括心理服务、庇护中心、经济援助、体恤安置、法律援助等,甚至对受侵害者未来继续上学、就业的问题等提供专业的、综合的服务。

二是严厉打击对未成年人性侵犯犯罪。司法机关要相互配合,切实形成对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打击合力。在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对涉及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案件优先办理,尽量缩短诉讼期限,加快办案节奏,减少未成年被害人心理上的伤害。同时,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维护其合法权益。必要的时候,可以提供心理干预服务。

三是联合开展净化文化环境专项行动。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管理,净化文化市场环境,加大清理、整顿图书音像市场及网吧的力度,降低“黄毒”对人们的危害,从而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使未成年人远离一切形式的性侵害。

四是注重普法和自我保护教育。司法部门要联合家庭、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宣传、法律咨询活动,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性教育和自我保护教育,让更多人的知法、守法、用法,让有犯罪苗头的人打消犯罪苗头,让被害人对可能遭受的伤害进行自我保护,让对已经遭受伤害的人学会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加强影视媒体对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宣传工作,以公益广告、法制栏目以案说法、警示教育宣传片等形式,普及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自我保护的知识与技能,切实消除性知识的“盲区”,教育孩子自重、自尊、自爱、自律,提高安全防范知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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